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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報告和處置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6 07:05:21 查看人數:46

      事故報告和處置制度

      第1篇 事故報告和處置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強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研究分析事故發生規律,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減少企業財產損失,保證職工生命安全,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有關規定,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報告程序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安全員、班組長、跟班管理人員等)要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安全信息值班室。調度室值班電話:3。

      2.不論礦井還是地面只要發生傷亡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及時將事故情況(事故時間、地點、經過、傷亡情況、采取措施)上報礦調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不及時或處置不當,造成事故擴大者,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3.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傷、涉險事故、傷亡等重大事故報告后,要立即報告集團公司總調度,然后逐級上報。傷亡事故報告應當按規定的時間進行上報。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隊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初步原因分析等。

      4.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及時匯報有關單位。由安監處組織,分管領導參加,相關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事故單位必須設法保護好現場,并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分析的準備工作,對故意破壞現場,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與工作有關)的匯報,由事故責任人匯報到本單位負責人及值班人員做好記錄,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到調度室,安監處組織分析處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與工作有關)的匯報時間執行相關規定,超出時間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徑路線不符的,相關手續不全以及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一律不予辦理工傷審批。

      二、事故處置

      1.輕傷、重傷事故,由安監處組織,生產、調度、保衛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發生二、三級非傷亡事故,由礦調度室組織生產、機電、通風、地測、安監處等部門參加進行事故調查。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煤業公司安監部。

      3.凡發生重傷以上事故、一般非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據事故調查權限由煤業公司等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分析。

      三、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

      四、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歷、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

      2.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五、事故調查組權利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調閱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拒絕、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六、事故分析

      事故調查結束后進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程序,具體執行以下規定:

      (一)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

      2.依法辦事、規范處罰原則

      3. 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

      4.科學分析、超前防范原則。

      (二)事故調查分析步驟

      1.整理和閱讀內容進行分析。

      2.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

      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

      (三)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發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如:誤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物的不安全狀態,如:機械、物質、環境等方面的事故隱患等。

      (四)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間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現紕漏,或沒有有效預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事故發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擴大的因素,包括:

      1.設計、技術、管理機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勞動組織不合理;

      3.未經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夠,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

      4.沒有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對現場工作缺乏應有的檢查、指導或指導錯誤;

      6. 對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事故責任分析

      1.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

      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的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

      2.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礦(廠)級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

      七、事故責任追究及處罰

      1.依據煤業公司《安全獎懲條例》及礦相關規定處理。

      2.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從事處理,給予主要領導行政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3.凡發生輕傷及以上事故、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涉險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規定時間進行上報的,拖延2小時以上、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上者,對事故單位處罰3000元、5000元、10000元,同時視具體情況追究、處罰單位人責任和現場責任人200-1000元。推遲24小時以上的后果自負。

      八、其它要求

      1.以上處罰由安監處按標準進行落實,罰款納入礦安全基金。

      2.對于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由安監處負責跟蹤落實。

      九、事故統計

      1.傷亡事故由礦安監處負責建立臺賬,按規定統計上報。

      2.非傷亡事故是指由礦調度室負責建立臺賬,按事故類型匯總后報礦安監處統計上報。并按規定統計、分析、找出事故發生規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十、工傷證件辦理

      1.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企業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因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觀因素影響,致使作業人員損傷或某些器官喪失正常機能,造成工作中斷的一切事故。符合以上條件者均可申報工傷。

      2.職工負傷申報工傷時,需經醫院診斷確定,可辦理工傷審批。工傷證件辦理由事故基層單位填寫2人及以上的現場人員證明后,交安監處統一辦理。辦理工傷證件時必須有事故追查分析報告,醫院診斷證明和有關證件。

      3.工傷證件必須在發生事故當月辦理,下旬發生的事故可推到下月辦理,但必須在15日內辦理完畢。否則,責任自負。

      4.職工在企業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發生工傷,事故單位必須按程序向礦調度室和安監處進行匯報,否則責任自負。

      十一、附事故等級分類說明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重傷事故和輕傷事故按國家和上級相關文件規定進行核定。

      (六)一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8h以上或采區停工3晝夜以上的;

      2.瓦斯煤塵燃燒、爆炸的;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t(含50t)的;

      4. 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的;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的;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

      8.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以上;

      9.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以上的。

      (七)二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區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t(含10t);

      4. 因水災使采區停產的;

      5.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

      6.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

      7.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

      8.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

      (八) 三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30min-2h或使采區停工2-8h的;

      2.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的;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圍不大的井下發火;

      5.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的;

      6.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

      7.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以下;

      8.巷道冒頂長度5m以下。

      第2篇 事故統計和報告管理制度

      一、為建立健全高效敏捷的信息反饋機制,及時了解掌握園區安全生產動態情況,采取相應對策,處置已發生的和可能發生的各類險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包括:

      1、導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傷3人以上(含3人)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2、已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險情。

      3、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其他突發性事件。

      4、可能導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險情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隱患。

      5、園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遇到的需要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的重要事項。

      6、其他涉及安全生產的重要事項。

      三、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報告處置程序:

      1、園區行政部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報告后,應迅速作出相應處置,并立即上報街道安監辦。

      2、園區內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園區安委會及其應急救援隊伍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疏散相關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3、園區行政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檔案,認真填寫并上報《園區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月報表》。

      4、園區安委會應轄區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從中摸索事故發生規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認賓貫徹執行,以遏制和杜絕重傷以上事故的發生。

      四、報送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信息必須情況準確、要素齊備,既要報發生的情況,也要報發生情況后采取的措施;特別緊急的可先電話報告,再盡快補報書面材料。

      五、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后,各相關企業要及時續報相關處置情況。

      六、對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信息,凡因瞞報、漏報、遲報而延誤時機,嚴重影響安全生產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

      第3篇 工傷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二、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項目負責人指令性的工作、指令性的時間、指令性的地點所發生的勞動過程中的人生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三、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四、傷亡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公司安全保衛科和公司經理。

      五、傷亡事故發生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時光擴大。

      六、事故發生后,應當按事故級別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七、對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拖延不作處理。

      八、對積極及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擴大的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對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員,應根據事故大小、性質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以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4篇 南豐幼兒園事故及時報告制度

      為了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需要進一步加強幼兒園安全教育。特別是要嚴格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1、發生事故后在第一時間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將所發生的安全事故的情況分別報告市教育局和鎮政府。

      2、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送上述部門。

      3、事故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類別、發生的時間與地點;

      (2)事故的簡要經過、受傷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5)事故的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4、事故處理結束后,要及時將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分析、處理結果以及今后改進工作的措施等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

      第5篇 安全監理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監理機構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目的是做好事故的及時報告、調查、處理、統計,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一、輕傷事故,應在當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司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傷亡情況、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以及組織搶險情況等

      二、各單位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要求向公司、工會電話報告,并填報《事故即時報告書》,由總部報上級及有關部門;同時監理人員應在1小時內向指揮部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未發生人員傷亡但經濟損失在10萬以下的向業主上報,10萬元以上的事故,應在1小時內逐級向上級報告。

      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非本項目人員傷亡事故,也按以上程序上報。

      事故發生后,要求當事人、當事單位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要組織人員積極搶救并保護好現場;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事故調查。

      輕傷事故由各單位自行組織調查處理后,書面資料建檔保存。事故發生現場負責人應遵守“迅速、準確”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施工單位除向監理單位報告外,還應向建設單位報告。

      重傷事故三人以下的,由安全負責人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重傷三人以上及死亡事故,會同當地勞動、公安、檢察,工會、業主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傷亡事故由省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公安、工會等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當事人和有關單位在接受調查時,應積極配合調查工作的開展,如實反映情況。事故報告應當包括: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現場情況。

      ○2、事故的的簡要經過。

      ○3、事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已經采取的應急措施。

      四、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應按“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放過;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過),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意見,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2、發生事故的單位要對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負責落實、處理。

      3、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對發現的和檢查中指出的勞動安全隱患、危害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由公司或上級主管部門對事故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凡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有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時間要求。

      1、重傷事故應在十日內結束。

      2、死亡事故應在二十日內,情況復雜的可延至三十日內結束。

      3、重、特大事故按上級部門規定。

      六、事故結案。

      1、據事故等級上報相關部門批準結案。

      2、車輛交通事故,由事發地交警部門處理,憑責任裁定書結案。

      七、事故統計。

      按當事人勞動關系隸屬確定,屬本單位職工的在安全生產月報、季報中反映;屬勞務、協作單位的人員將事故調查材料報公司及上級部門備案。

      第6篇 火災事故報告處理工作制度

      1、本單位、部位發生火災,每個職工都要向單位領導或當地公安消防機關報警。

      2、本單位要將燒毀物品、損失情況,如實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匯報。

      3、及時將火災損失情況、著火時間、當時周圍環境人員情況進行登記。

      4、火災報告登記薄要妥善保管,禁止胡撕亂畫。

      第7篇 村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統計制度

      為嚴格依法、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特制定制度如下:

      1、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規定如實上報各類事故制度。

      2、本著有事故報事故,無事故報平安,及時、準確無誤地如實上報各類事故和按月填報傷亡事故月報表。

      3、在轄區內發生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應立即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經過、傷亡情況、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應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好現場,組織搶險、施救。

      4、發生輕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5、發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傷亡事故,村委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的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6、省、市所屬單位在本村政區域內發生各類傷亡事故由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村委要積極配合。

      7、對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以及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事故調查及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建立、完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檔案,年終歸檔管理,做到有據可查。

      第8篇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統計報告

      (一) 發生重傷事故后,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或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當立即用最快的速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

      (二) 發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職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公安、監察、工會等部門。

      (三) 發生傷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報、虛報、瞞報或故意拖延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阻礙和干預企業執行報告。

      (四) 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應積極搶救傷員和財產,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受傷人員和國家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時,必須無條件提供。同時對事故現場必須做好標識、記錄、拍照或攝像。死亡事故的現場需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后方可進行清理。

      二、 事故調查:

      (一)1至2人的重傷事故,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鎮綜治辦、安監站負責組織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鎮綜治辦、鎮安監站會同區安監局、公安、監察、工會組織調查,企業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

      (三)事故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必要時,也可以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與發生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者,應予以回避。

      (四)事故調查組應查明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建議。

      (五)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并分送到發生事故的企業和調查組成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事故發生的經過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2、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事故的性質及認定依據;

      3、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及處理意見;

      4、 事故的教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 其他需要報告的問題;

      6、 事故調查工作應當于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完成,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60天。

      7、 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應給事故調查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事故調查工作。

      三、 事故處理:

      (一)、企業發生死亡事故,企業分管領導、企業主管部門、安監站、企業負責人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協助企業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并指導和協助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二)、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三)、企業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處理作業、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或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破壞事故現場及擅離職守逃匿的,將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企業發生特重大傷亡事故,按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9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為:“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本條是關于發生傷亡事故時的報告義務的規定。

      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是及時組織搶救的基礎,也是認真進行調查分清責任的基礎。因此,施工單位在發生安全事故時,不能隱瞞事故情況。

      對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我國《安全生產法》、《建筑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作了相應的規定。同時《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國務院令第34號)和《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19*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3號)也對生產安全事故作了相應的規定。比如《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建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第六條規定:“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第七條規定:“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根據本條的規定,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綜合監督管理的職能,因此,其必須了解企業事故的情況。同時,有關調查處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來組織,所以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部門,對建設安全生產實行的是統一的監督管理,因此,各個行業的建設施工中出現了安全事故,都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于專業工程的施工中出現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于有關的專業主管部門也承擔著對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能,因此,專業工程出現安全事故,還需要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二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條例規定在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時,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這是因為特種設備的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專業性、技術性更強,因此,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組織有關救援和調查處理更方便一些。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還規定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時的報告義務主體。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因此,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負起及時報告的義務。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程序:

      (1)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為:

      1) 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 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 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4) 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2) 依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的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報告制度為:

      1) 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察、勞動(如有人身傷亡)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單位屬于國務院部委的,應同時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 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設部報告。

      3) 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

      4) 重大事故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

      ② 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③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④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⑤ 事故報告單位。

      (3) 依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對于建設工程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要求如下:

      1) 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

      ① 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② 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本條①項所列部門。

      2) 涉及軍民兩個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當地警備司令部或最高軍事機關,并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單位。

      3)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接到特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作出報告。

      4) 特大事故報告應當包括的內容同“重大事故書面報告應當包括的內容”。

      第10篇 工地試驗檢測事故報告分析制度

      工地試驗檢測事故報告分析制度

      一、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為檢測事故:

      1.試驗時弄錯施工地點或部位;

      2.樣品丟失、損壞,或由于保管不當,造成樣品性能喪失或下降;

      3.樣品加工、試驗時弄錯規格,以至無法彌補;

      4.未經事先協商,不采用標準方法或標準樣品進行檢測;

      5.檢測時未及時讀數或未填寫原始記錄而得不出檢驗結果;

      6.由于人員、儀器設備以及檢測條件不符合檢測工作要求,致使檢測結果達不到要求的精度;

      7.檢測數據計算錯誤或結論不正確;

      8.檢測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或儀器設備損壞。

      9.檢測結果和監理的抽樣平行試驗結果出現較大差異。

      二、一旦發生檢測事故,應立即報告試驗室負責人,并登記作好記錄。

      三、對事故應及時調查,弄清事實,由試驗室負責人主持召開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分析事故原因及性質,對事故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處理,并總結教訓,杜絕此類事故重復發生。同時,迅速采取補救措施,保證檢測質量,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第11篇 某園區安全生產事故重大事項報告處理制度

      (一)為建立健全高效靈敏的信息反應機制,及時了解掌握園區安全生產動態情況,采取相應對策,處置已發生的和可能發生的各類險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包括:

      1、導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傷3人以上(含3人)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2、已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險情。

      3、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其他突發性事件。

      4、可能導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險情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隱患。

      5、本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遇到的需要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的重要事項。

      6、其他涉及安全生產的重要事項。

      (三)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報告處置程序:

      1、園區管委會安全生產辦公室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報告后,應迅速作出相應處置,并立即報市相關部門。

      2、市相關部門在掌握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信息后,應迅速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1) 較大事故、重大險情、重大突發性事件應迅速報告市委、市政府,并通知相關職能部門迅速趕赴現場。

      (2) 其他事故、險情、突發性事件應提出相應處置措施并落實責任部門予以處置。

      (3) 需多個部門協調處理的重要事項,應及時召開專題工作會議,會商研究對策,落實責任部門予以處置。

      3、轄區內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園區管委會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企業發生一次重傷1人以上事故的,園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企事業單位發生死亡或重傷2人以上事故的,園區管委會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

      4、園區管委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檔案,認真填寫并上報《園區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月報表》。

      5、園區管委會應對轄區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從中摸索事故發生規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認真貫徹執行,以遏制和杜絕重傷以上事故的發生。

      (四)報送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信息必須情況準確、要素齊備,既要報發生的情況,也要報發生情況后采取的措施;特別緊急的可先電話報告,再盡快補報書面材料。

      (五)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后,各相關部門要及時續報相關處置情況。

      (六)對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信息,凡因瞞報、漏報、遲報而延誤時機,嚴重影響安全生產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12篇 工地項目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的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3、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5、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報

      1、發生工傷事故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員,必須立即報告項目部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報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領導。2、主管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和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2、發生事故后首先要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的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或有詳細記錄。對事故現場的處理,必須經過當地勞動、公安、安監等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3、按照事故類型分級進行處理

      (1)輕傷事故:由工程部領導指定人員進行調查。(2)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3)發生死亡事故,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并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4、事故發生后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認真落實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不放過;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責任者沒有嚴格審查、處理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的技術而引起的事故;(3)破壞性事故;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調查的程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與分工;調查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前生產情況和事故經過;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和試驗;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責任分析;提出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存檔。

      7、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具體地點;(2)受傷害的人數、傷害部位、性質和程度;(3)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物質、材料、貨物、環境、氣象等),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造成傷害的危險物以及事故類別;(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經濟損失;(5)發生事故時,受傷害人的作業名稱及其工作內容、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的聯系和聯絡、作業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操作參數(如壓力、溫度)、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應和征兆、發生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6)受傷害人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情況;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辦法等;(8)施工、檢修有無安全注意事項、工程項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計劃安排。有無技術交底等。

      8、事故發生后,所在項目部門必須做到:

      (1)盡一切可能搶救人員和財產,制止事故發展和擴大;(2)重傷及以上事故要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不得人為的破壞和隨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級有關部門許可前,不得恢復現場。

      四、分析事故原因

      發生工傷事故后首先要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很復雜,涉及面廣,總的來說是由于人為的、技術的、物質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不懂操作技術知識和缺乏識別事故隱患征兆的能力;3、身體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處于過度疲勞、思想不集中的狀態下工作;4、 工作環境惡劣、勞動條件差(如邊坡不穩、未處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5、作業方法不安全、勞動組織不合理;6、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制度不健全;7、防護、保險、信號等安全裝置缺乏或失靈;8、設備及其附件陳舊、破損、處于不安全狀態運轉;9、個體防衛用品缺乏和使用不當;10、安全檢查制度不嚴,對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問題整改不力;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檢測手段所限,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然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五、事故責任分析

      在查清工傷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對事故發生的責任人在以教育為主的同時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情節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處分意見確定后,向上級部門呈報,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1、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2)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形成嚴重后果的,由工藝條件和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4)因施工、檢修大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針對性、可靠性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組織者負責;(5)因官僚主義錯誤決定、瞎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6)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7)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項工作的人員和生產組織者負責;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操作安全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8)指派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9)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和設備管理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決定拆除者負責;缺少安全防護設施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10)對已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班組能夠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組長負責;班組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仍未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誤部門負責。

      3、凡是發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工人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就上崗操作,而發生工傷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造成工傷的。(3)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齊、不潔造成工傷事故的;(4)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5)在施工,檢修項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造成工傷事故的;(6)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采取措施重復發生同類傷亡事故的;(7)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2)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事故的;(3)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造成的工傷事故的;(5)超越各種警示標志造成工傷事故的,不執行操作證、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他人的;(3)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4)發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5)違反已制定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6)事故發生后,故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檔與統計

      1、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生事故的部門制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經過批準后事故可以結案。

      2、結案后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科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4)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資料;(5)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6)物證、人證調查資料;(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8)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10)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11)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12)有關本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3、質安部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運用科學統計分析方法進行事故統計,建立詳細的事故統計分析檔案材料。

      事故報告和處置制度(十二篇)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強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研究分析事故發生規律,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減少企業財產損失,保證職工生命安全,及時采取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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