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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報告(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13 14:54:01 查看人數:22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報告

      第1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報告

      第一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火災事故應先報火警。

      第二條 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根據事故的性質立即逐級歸口上報。凡屬上報集團公司的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電報或傳真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或總調度室。凡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有規定要求報告的事故,事故單位應按規定報告。

      第三條 發生有人員傷亡或中毒的事故,應在保護好事故現場的同時,迅速搶救受傷或中毒人員,并采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時,應以企業領導為首組成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處理。

      第四條 凡發生上報集團公司事故的,應在事故發生后的30天內,按事故報告的規范格式(見附件)寫出正式報告,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企業在上報事故報告時,應將事故處理的《“三不放過”登記表》一并上報。

      第五條 企業安全監督部門每月1日應將本單位上月事故簡況用電報或傳真方式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每月6日前將事故月報(月報內容包括《企業事故概匯總表》和《企業事故情況綜合統計表》)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

      第2篇 煤礦事故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處理制度

      (一)為規范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與處理,及時處置安全生產事故和突發事件,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調度和地面設施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應及時、準確和完善,任何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信息處置應當遵循“反應快速、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三)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處置:調度室在接到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立即向煤礦值班領導匯報,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按照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同時通知安全管理部門,由調度室和安全管理部門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蹤、處置、督導等工作。

      (四)信息報告內容包括事故或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現場情況和原因初判等。

      (五)事故和突發事件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保護好現場,因搶救變動事故現場時,應做好標志,繪制現場效果圖,有條件的應拍照、錄像。

      (六)發生事故和突發事件后,事故單位不得隱瞞不報和謊報,不得故意破壞現場。(七)事故和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

      務院令第 493 號)執行。

      第3篇 選礦廠班組事故報告制度工作程序

      為了加強和規范安全事故報告和程序,杜絕瞞報、虛報事故現象發生,及時高效處置事故現場,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人員應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等,立即報告當班的班組長和調度(班組長或調度按程序逐級上報);情況緊急時,當事人或現場人員可以直接報告廠主要負責人,由廠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決定啟動《工傷事故搶救預案》和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

      二、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須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和控制事故擴大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三、發生輕傷事故(破皮流血)或未遂事故,由事故發生所在班組長第一時間向當班調度和工段長匯報,當班調度應在1小時內向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廠長或行政廠長報告。

      四、事故發生班組班組長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力量趕赴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同時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減少財產損失。

      五、因設備事故造成仃產,班組長應積極組織人員進行設備搶修,要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盡快恢復生產。

      六、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班組和員工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七、報告事故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概況(輕傷事故和未遂事故從略);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4篇 工傷事故報告制度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2.項目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接傷亡事故報告后,迅速趕到事故現場,指揮搶救受傷人員,同時對現場的安全狀況作出快速反應,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在保護現場的前提下,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3.及時對受傷者的傷害部位、性質作出判斷,在就地搶救的同時,聯系最近的醫院,迅速有選擇地送專業醫院搶救。對事故現場作緊急處置,控制事故的同時,用最快的方式盡可能準確地向分公司(或公司)主管部門報告,分公司要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

      4.重大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報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5.公司領導和主管部門接到分公司或項目負責人事故報告后,根據情況,并立即派主管領導或專業人員趕赴現場協助處理事故。

      6.事故報告內容:(事故快報表附后)

      6.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類別;

      6.2.傷亡人員情況、人數;

      6.3.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及原因的初步判斷;

      6.4.事故現場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況;

      6.5.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6.6.死亡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送公司。

      7.構成總、分包關系的施工現場,分包單位發生事故后,必須按照上述程序報告,不得不報或瞞報。

      第5篇 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1、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依據:國務院(1991)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建設部(1993)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1994)96號《建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建設部(1994)4號《建設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項目部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由項目經理審批后實施。

      3、安全事故發生后,施工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排除險情、采取應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護好現場。

      4、項目負責人必須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將事故情況用多種方法報公司經理,項目經理部在12小時內將事故報表和事故報告書上報公司。

      5、發生的安全事故,必須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遲報、隱瞞篡改事實、破壞現場。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項目部職權范圍內處理的事故按“四不放過”。項目部無權處理的事故,必須認真配合上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其它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制定執行。

      第6篇 電子公司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制度

      電子有限公司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制度

      1、企業對于職工在生產區域內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須按照本制度進行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

      2、發生多人事故、重傷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車間、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廠長報告,安全部門派專人負責搶救和保護事故現場,以便調查分析,傷亡事故材料須在24小時內上報主管局、勞動局、總工會。

      3、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使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責任事故,按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上報和處理。

      4、事故發生后,所在車間科室應立即組織對事故調查分析,并填寫事故報告單報安全部門。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和發生原因。

      5、各級領導應對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的正確、及時負責。如有隱瞞不報、虛報或延遲報告的,除責成補報補,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6、事故的調查分析,由安全部門、工會、人教部門,車間負責人等組成事故調查小組進行。重大事故,有上級機關派員參加會同調查,調查分析,應明確責任,提出改進措施,并填寫有關報告單,最后經所在車間、科室負責人和廠長簽字后上報。

      7、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予以落實,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8、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應在調查分析、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事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9、及時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盡快恢復生產。

      10、事故的全部資料及時存檔,并總結事故教訓。

      第7篇 事故分析處理及報告制度

      為加強企業安全管理,一旦事故發生后,能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吸取教訓,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無論是人身傷亡事故或非人身傷亡事故。)負傷者或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匯報礦調度或礦領導。

      2、調度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匯報安監站、總工和礦長。

      3、礦長接到事故報告后,對于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以及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匯報局調度和局領導。

      4、對于輕傷事故,安監站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匯報安監局。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或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后,礦長必須立即組織人員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每月底(或次月初),安監站必須將當月發生的事故進行統計上報安監局。

      7、對于不負責任不按規定上報而造成事故的擴大,礦將給予處以200元罰款。

      二、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1、對于輕傷,重傷事故和非人身傷亡事故,由礦長或安監站組織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人員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對于死亡、重大死亡和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安監站要會同上級調查組進行調查。

      3、礦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部門、區隊了解有關情況和資料,任何部門、區隊或個人不得拒絕,不得阻礙、干涉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4、事故調查結束后,由安監站召集礦領導、調查組人員、當事人及其部門負責人召開事故分析會。

      5、事故分析會議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進行嚴肅處理,分析事故原因,落實事故責任,提出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吸取教訓,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第8篇 事故分析報告制度

      1.在接到有關單位報告的事故情況后,依事故處理程序要求,技術負責人應立即決定事故調查組的人員。

      2.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必須是專業技術人員。調查組的主要成員應有中級資格。調查組的全體人員都應遵守各自的工作制度。調查組組成后應盡快進入事故現場。

      3.調查人員到達現場后,應認真觀察事故現場,詳細詢問操作及各級管理人員事故發生的時間、現象及采取的措施,并調閱有關資料(圖紙、出廠合格證、安裝使用合格證等),同時了解操作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

      4.經過初步的觀察、了解及資料查閱后,如需進行進一步的技術鑒定,調查人員應立即確定儀器檢測的部位及試驗的取樣部位,并盡快進行現場儀器檢測和試驗室試驗。

      5.事故現場調查、資料查閱及檢測、試驗完成后,應完成事故分析報告,事故報告完成后除參加人員簽字外,由技術負責人審批簽發。

      6.參與調查分析事故的所有工程技術人員都應熟練掌握并認真執行有關規程和標準。每個單項報告的簽發人對所簽發的單項報告的正確性負責;綜合報告的簽發人對綜合報告的正確性負責。

      第9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3、生產部是事故調查與處理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4、事故報告規定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當事者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和公司負責人,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報告

      (2)發生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現場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和撥打119報警,同時采取應急措施

      (3)發生人員重傷、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重大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影響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4)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簡要事故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5)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當發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應當妥善保護現場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事故證據。確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證物

      (7)事故檔案管理

      事故發生后,事故已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認定,并落實了整改措施,經事故調查小組同意,事故可以結案。結案后,主管部門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

      a、員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b、員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c、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d、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說明資料

      e、技術鑒定和實驗報告

      f、物證、人證調查資料

      g、事故責任人的自述材料

      h、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i、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j、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k、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l、有關本事故的通報及文件

      第10篇 事故隱患報告舉報獎勵制度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

      二、鼓勵、發動職工發現事故隱患,以利于及時排除。

      三、職工發現事故隱患,向單位有關領導報告。

      四、單位對所報告的事故不排除,職工有權向企業主管部門舉報。

      五、支持社會公眾舉報事故隱患,促進企業的安全工作。

      六、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對報告、舉報的事故隱患不排除、不處理,報告人和舉報人有權向安全監管部門舉報。

      七、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11篇 傷亡事故職業危害事件統計報告處理制度

      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事件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我國職業健康危害的一項重要制度,為進一步規范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定本制度:

      一、 傷亡事故分類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和標準,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傷亡事故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傷害程度分類。輕傷是指損失工作日一個以上(含一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重傷是指損失工作日為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的 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2、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輕傷事故是指只有只有輕傷的事故;重傷事故是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二、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組織在進行傷亡事故報告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進行報告和處理。

      三、職業危害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1、職業危害報告的辦法

      職業危害報告必須按照國家現行職業危害范圍內所列舉的病種(危害部曾于1988年修訂頒發了《職業危害報告辦法》)進行報告。職業危害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即,企業上報當地危害監督部門,由危害監督機構統一匯總上報。

      四、 職業危害處理

      1、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危害后,本公司應根據職業危害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自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

      2、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3、患有職業危害的職工變動單位時,其職業危害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調處理,雙方商妥后方可辦理調轉手續,并將其健康檔案、職業診斷證明及職業危害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

      4、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情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危害職業危害防治機構備案;

      第12篇 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

      一、凡發生與生產工作有關的輕傷事故、一般事故、重大傷亡事故、特大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法人代表,事故責任單位應在8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

      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簡要經過、傷亡情況、損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等。

      生產部或法人代表接到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規定報告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

      二、事故調查處理:

      ⑴輕傷事故,由法人代表召集安全、生產、技術等部門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⑵除輕傷事故外的其它事故,均由上級安監主管部門等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⑶調查組的職責和權利:

      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者;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

      ⑷事故處理必須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負有直接責任、管理責任、領導責任等責任人的處理按照《傷亡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辦理。

      ⑸輕傷事故經公司董事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批準結案,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經上級安監主管等部門批準結案。

      三、事故發生后,生產部應按規定進行統計,但外單位人員在公司內發生的傷亡事故統計應列入表外。建立完整的事故檔案。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報告(十二篇)

      第一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火災事故應先報火警。第二條 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根據事故的性質立即逐級歸口上報。凡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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