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
一、凡發生與生產工作有關的輕傷事故、一般事故、重大傷亡事故、特大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法人代表,事故責任單位應在8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
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簡要經過、傷亡情況、損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等。
生產部或法人代表接到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規定報告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
二、事故調查處理:
⑴輕傷事故,由法人代表召集安全、生產、技術等部門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⑵除輕傷事故外的其它事故,均由上級安監主管部門等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⑶調查組的職責和權利:
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者;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
⑷事故處理必須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負有直接責任、管理責任、領導責任等責任人的處理按照《傷亡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辦理。
⑸輕傷事故經公司董事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批準結案,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經上級安監主管等部門批準結案。
三、事故發生后,生產部應按規定進行統計,但外單位人員在公司內發生的傷亡事故統計應列入表外。建立完整的事故檔案。
第2篇 商綜樓工程員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證多職工因公傷亡事故紀實、準確地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依據2007年6月1新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分)公司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電話、傳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將事故情況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關部門。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對已發生的事故的報告
一、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調查,分公司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二、重傷事故:由分公司負責人組織調查組(包括工會、安全、技術等負責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1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建筑安檢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拍照或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2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
四、《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因故不能按時填報時,事故單位應申明理由,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及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填報。
第七條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寫調查報告。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八條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作出標記,表明數據,并劃出事故的現場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批準程序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分公司批準。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分公司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批準。
第十條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部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一、真實、客觀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清潔劑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經濟處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第十二條對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六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要同本人見面,要及時宣布,并歸入懲處者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如受懲者不服,有權向上級領導機關申訴。
第十八條為了正確地技術、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狀況,掌握事故發展趨勢,判斷和確定問題范圍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預測、預防工作,各單位應準確、及時地將'事故統計報表'報公司。
'事故統計報表'不能按時報出的,必須申明理由。
第十九條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須按下列規定批準后方可結案。
一、輕傷事故有分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公司批準結案。
二、重傷事故有分公司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公司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及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府批準結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市政府呈報省政府結案。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如與上級規定不符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3篇 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辦法。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各種工傷事故。
2傷亡事故的分類:
2.1輕傷事故:受害人能短期內恢復且恢復后不影響生活、工作的工傷事故。
2.2重傷事故:受害人恢復期較長,并經治療后可能留下后遺癥或致殘的事故。
2.3多人事故:凡一次事故同時傷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2.4死亡事故:包括發生事故當場死亡和負傷后在一個月內死亡的事故。
2.5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事故報告與調查
3.1.1職工發生輕傷事故,班組長必須報告并配合項目經理,現場施工員和項目安全員做好傷員搶救、事故調查與分析,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
3.1.2發生多人事故,項目部必須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并通知公司(分公司)安全科組織人員展開事故調查、分析,從中吸取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并負責具體落實。
3.1.3發生重傷和死亡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在二小時內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安全科和總經理。項目部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并在24小時內據實將事故概況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有關部門。
3.1.4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后,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進行搶救傷員并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必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通知公司安全科和總經理。由總經理組織有安全科、技術科、上級主管部門人員參加的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3.1.5項目部對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場必須嚴格保護,待調查組或上級有關部門對現場勘查、拍照、測繪完畢并征得同意后才能恢復生產。
3.1.6事故調查一般在十日之內完成并做出結論,如參加調查的單位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可申請勞動局提出結論性意見,但調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天。
3.2事故分析與處理
3.2.1對工傷事故的調查與分析,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3.2.2工傷事故的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護措施不放過;對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3.2.3對已觸犯有關法律的事故責任者,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2.4工傷事故的獎罰辦法(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獎罰制度)。
3.3事故統計:
對已發生的工傷事故,不論大小與事故性質,均需填寫傷亡事故記錄和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報告。年終由安全科對工傷事故進行分析,總結事故主要原因,并提出預防措施作為制定下一年度安全計劃的參考。
第4篇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范本
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安全處、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市建委、安監站、公安局、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
事故的正式快速報告須在事故發生后的24小時內報到公司安全處,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與企業名稱,傷亡人數及人員情況,簡要經過,初步原因及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項目部、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的全過程負責。
(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公司視情況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表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2)、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組織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7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安監站及有關部門。
(3)、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5日內報公司。公司按程序上報有關部門。
3、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為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記明數據,并畫出事故的詳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依照程序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1)、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公司安全處批準。
(2)、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部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3)、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5、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于事故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1)、真實、客觀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6、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2)、扣壓、拖延執行《事故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3)、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職工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因設備、設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7)、因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8)、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5篇 小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一、要高度重視重大安全事故的報告,不得有隱瞞、包庇、僥幸心理,導致事態擴大和蔓延。
二、師生在校園內外或他人在校園內發生的非正常死亡或重大傷害事故,無論學校或教師有無過錯責任,學校都必須在事發2小時以內向教育局、當地政府、公安部門報告。
三、發生學生傷亡事故,必須及時告知學生家長,并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和影響減小到最底限度。
四、學校發生的校舍垮塌、火災等安全事故,無論有無人員傷亡,學校均要在事發2小時以內向教育局、當地政府、公安部門報告。
五、凡出現重大安全事故,首先發現的教師就是第一責任人,要及時向校長報告,并積極實施救護。對推諉扯皮、隱瞞、拖延不報的,將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六、學校要與教育局、當地政府、派出所建立聯系制度,對一般安全事故,積極配合,協調處理,將問題解決在基層,確保學校秩序正常。
七、學校發生事故后,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妥善處理,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事故處理后,在一周內及時將事故原因及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八、學校要制定師生傷害緊急情況應急處置工作預案,保持高度警覺,加強安全防范,確保不發生安全事故。
第6篇 工程公司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即用快速辦法,包括用電話、電報、電傳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告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告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在事故調查未進入事故現場前,企業派高水平專人看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人員和國家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而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攝影或錄像并詳細說明。清理事故現場,要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后方可進行。)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第7篇 酒店公共場所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一)酒店住宿場所應建立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酒店負責人和客房衛生管理員為責任報告人。
(二)當酒店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時,責任報告人要在發生事故24小時內電話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三)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范圍:
1.室內空氣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飲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
3.公共用品用具和衛生設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傳染性疾病、皮膚病;
4.意外事故導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劑、殺蟲劑等中毒。
(四)發生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時,酒店經營者應立即停止相應經營活動,協助醫務人員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繼發。
(五)酒店及任何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傳染病健康危害事故。
第8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職工的傷亡事故,防止事故擴大,減少與之有關的傷害和損失,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部發生的工傷事故報告。
3.職責
各部負責制造現場傷亡事故的報告處理。
死亡事故有綜合科按規定的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并協助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4.工作程序
4.1事故的分類
4.1.1一般事故
a.輕傷事故:人員造成輕微上海或財產損壞不超過3000元的事故;
b.重傷事故:《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各種重傷事故或財產損失在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按《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3號令)的規定劃分。
4.2事故的報告
4.2.1如有傷亡事故發生,最先發現的人應立即向部門安全員報告,部門安全員向部長報告,部長向主管安全的經理報告,企業負責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部門、人員姓名、事故的損失程度、事故的原因分析、處理步驟等。并按照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
4.2.2一般事故,部長必須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填寫事故報告書,在事故發生后兩天內送總經理和綜合科。
4.2.3重大事故,由綜合科按照《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3號令)的規定進行事故報告分析,重大事故的事故報告書在7天內分送總經理和主管單位。
4.2.4勞務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人員的事故報告由本單位進行報告,但應說明傷亡者單位、姓名、事故原因等。
4.3事故的調查處理
事故發生后,由工程部根據制造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救治,并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對傷亡者家屬進行妥善安置。
各級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應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對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
4.4事故報告的管理
發生傷亡事故后要及時、如實上報,如有隱瞞不報、虛報或有延遲上報等情況,責任人應受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應受到刑事處罰。
綜合科對一般事故的報告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隱瞞不報或謊報的情況應按有關規定對工程部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總經理和主管安全副經理對重大事故的報告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隱瞞不報或謊報的情況應按有關規定對綜合科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綜合科應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檔案,按時、如實填寫企業工傷事故的統計內容。
上述內容列入該部門年度績效考評工作。
第9篇 客運站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單位主管領導。
3、單位主管領導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重大安全事故,單位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 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一般性責任事故,由各部門領導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相應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0篇 中心小學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中心小學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學校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按規定程序上報教育局和相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四、學校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的一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告校委會。
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校委會和相關職能部門;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校委會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校委會寫出書面報告。
五、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1、火災事故。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撥打匪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撥打急救電話“120” ,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傷害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分別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六、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11篇 事故報告和處理管理制度
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分類為:
①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③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監局報告。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交警部門處理。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報告消防部門處理。
3、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當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
①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②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③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④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⑤事故報告單位及主要負責人、聯系人、聯系電話。
6、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7、公司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應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不得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8、發生事故后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9、事故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十九、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1、為提高項目部事故的防范和應急水平,在事故發生時將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必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上報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2、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原則:
①應緊密結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盜、防破壞、防地質災害等特點,內容要有較強的針對性。
②救援措施、避險要領簡潔明了,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③應遵循企業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
3、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及要求:
①目的和意義
②單位的基本情況,應包括單位地址、經濟性質、從業人數、隸屬關系、主要經營品種、規模等內容;儲存倉庫的安全條件、運輸車輛情況;周邊區域的單位、社區、重要基礎設施、道路等情況;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裝備和救援人員狀況、庫區布局示意圖;救援保障和條件。
③危險源辨識與評價結果,可參照安全評價與重大危險源辯識進行確定;
④事故類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⑤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及職責分工;
⑥事故應急救援的響應與處理措施;公司應根據危險辨識可能發生的各類事故,制訂相關的響應程序和現場處理措施。
⑦需要請求社會救援的事項,以及聯絡電話,包括火警、匪警、急救中心、公司指揮部主要人員、上級公司、公安局、安監局、經貿局等相關單位和人員電話;
⑧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包括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考核與培訓、物資保障、隊伍保障、設施保障、制度保障等相關內容。
4、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指揮機構的負責人應由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承擔,有關副職、職能部門領導為指揮機構成員,下設日常辦事機構(允許兼管)。
5、為應急救援配備的裝備不應移作他用,應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救護、救援等尖與本地有關單位保持良好的聯系。
7、為了能在事故發生時迅速啟動救援,要求平時必須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器材及人力資源的準備工作,落實責任制。
8、項目部每年必須至少組織一次的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并形成相應的演練記錄、照片和演練總結。
9、項目部應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預管理制度,定期對預案中規定的機構、責任制、報警系統、預防措施、演練記錄、救援設施等內容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10、根據人員變動和公司情況變化,適時修改應急救援的預案和組織。
第12篇 鋁業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一.如發生火災,崗位責任人員要立即報警,同時積極組織撲救,將火災撲滅在萌芽之中,不得隱報。
二.警衛人員從報警到調查處理火災事故結束,始終要保護好現場,待現場勘察結束后,經公安消防部門和保衛人員同意,才能組織清理現場,恢復生產。
三、查處火災事故,應按“三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總結教訓,落實防范措施,并報告事故情節,對有關責任者,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四.發生火災后,應將事故經過、損失和調查處理情況,在防火檔案中登記備案,并寫出書面報告,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
中美鋁業保衛部
二〇〇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