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安全防護臨時設施費安全準用證管理制度
一、安全防護、臨時設施費管理制度:
1、開工前施工組織設計中要編制安全檢查防護用具及臨時設施費用使用計劃。
2、工地積極開展施工現場防護用具打假工作。
3、把好使用關,要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確保工人安全。
4、要積極做工作,爭取建設單位的理解,獲得多一些的資金,把安全工作做的更好。
5、按規定及時填寫'安全防護及臨時設施費用統計表'該表主要為了考核安全防護用具及臨時設施費用的使用情況,該表由防護用具管理人員填寫,安全員監督。
二、'安全準用證'管理制度
1、提高認識堅持實行準用證制度。
2、不買、不租、不使用無準用證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
3、對假冒偽劣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要積極抵制,配合安全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打假。
4、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采購、租賃、使用要定人、定責任把好各個關口,做好預防事故工作。
第2篇 安全防護臨時設施費與準用證管理制度
一、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指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 ,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的費用,包括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發生費用一并計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二、 經濟承包合同中應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以及費用支付計劃。實行工程總承包,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承包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單位實施的,由分包單位提出分項安全防護措施及施工方案,經總承包批準后及時支付所需費用。
三、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應專款專用,并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備查。各基層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組織實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四、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建筑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五、 施工現場所需防護用具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合格產品,做到票證齊全、有效,杜絕假冒偽劣防護用具進入施工現場。
六、 以不低于工程造價百分之二的比例控制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實行工程量計價清單的工程,按“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中總價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有計劃的增加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使其達到標準化水平。
七、 不具備“三證一票”的安全防護用品嚴禁在公司施工現場使用,據假貨于場外。
八、 到集團指定的防護用品專供商店購買安全防護用品,購貨后由施工負責人組織安全、材料等人員共同驗收并辦理收貨、發貨登記手續。
九、 對在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經常進行檢查及時更新換舊,不得使用破舊失效的產品。
第3篇 安全防護臨時設施費準用證管理制度
為加強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品和臨時設施的使用管理,避免因防護用品、臨時設施不合格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和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要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統計出工程所需防護用品、臨時設施費用,在施工中,要專款專用。
2.嚴把防護用品進貨渠道關,認清所購產品是否為部、省推薦產品。凡假冒偽劣及未粘貼(縫制)產品推薦標志和帶復印推薦標志的產品一律不得購買使用。
3.購買的配電箱、開關箱都必須是主管部門推薦產品。
4.防護用品必須由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購買、并管理使用。
5.施工現場起重機械安裝完成,在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調試合格并核發《安全準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6.防護用品、臨時設施、起重機械準用證必須存檔、妥善保管。
7.處罰規定:違反上述規定,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施工單位100-1000元罰款,使用假冒偽劣產品要立即更換,若因此造成傷亡事故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實施細則加倍處罰。
第4篇 安全防護臨時設施費備案證管理制度的規定
我們公司以魯建標字(98)13號文下發了《關于調整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標準的通知》;為更好地管好、用好這些費用,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安全防護、臨時設施費與備案證管理制度。
一、每個工程在開工前,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單獨編制該制度、規定。
二、工地在購買防護用品時,一定要到指定地點購買經省、市安全管理部門推薦備案產品,嚴防購買偽劣產品,嚴把進貨關。
三、把好使用關,要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確保施工人員的安全。
四、對“安全備案”的管理,要提高認識,堅持實行準用制度。
五、不買、不租、不使用無備案證明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
六、對偽劣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要積極抵制,配合安全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打假,做好預防事故工作。
七、各項目部對購買的各種防護用具,要保管存放好各種證件,放入安全資料中。
第5篇 安全防護臨時設施費管理制度
安全防護、臨時設施費與管理制度
1、為了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保護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身體健康,建立合理的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2、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費是安全生產的一項輔助措施,絕不能代替各單位的安全技術,防塵防毒等勞動保護措施。各單位應積極改善勞動條件,著重從措施方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3、發放防護用品和保健費的目的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的措施。《標準和制度》中規定禁止發放可發可不發的任何用品,不能把防護用品與生活福利用品等同起來,嚴格禁止不同工種或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攀比防護用品和保健費標準。
4、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工作,由供應部門負責。采購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的安全標準,安全部門應對防護用品的安全可靠行進行檢查、實驗,禁止發放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防護用品。
5、《標準》作為公司統一標準,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標準或擴大發放范圍。
6、職工享受防護用品應按照工種,職務的調動而變動,職工調往外單位時必須經過辦理防護用品手續,簽證后,組織部門、勞資部門方可對外介紹。職工內部調動,組織部門、勞資部門亦事先通知單位辦理卡片轉移手續。
7、調出公司的職工其防寒用品按剩余日期折價交款,計算公式:
價值=(原價)÷(規定日期)剩余日期。
8、自然減員和退休,離休人員至停止工作之日起終止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凡經公司批準有正式人事命令的留用人員,在留用期間可按其職務(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
9、不允許借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名義,用價格補差額式延長使用的辦法,自行制作發放日常穿用的高檔服裝或靴鞋。
10、工作服式樣,再次強調應適合本工種作業安全,盡可能做到舒適、美觀、大方。工作服與日常生活穿著是有區別的,因此,在縫制中,單工作服不允許加襯里,墊肩等。
11、關于工作服面料,公司發放標準規定:“工作服(除特殊工種)采用棉、麻質面料或化纖制作,禁止用毛、呢高檔面料制作工作服”。
12、保健費發放嚴格按標準執行,不得擴大發放范圍,一定按工種出勤天數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