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和公共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須經主管部門鑒定批準,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的制度,即(裝藥前檢查、裝藥后檢查、爆破后檢查)。
4、進行爆破作業,必須設有爆破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組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負責人,各生產隊長負責各種爆破工作;
5、凡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特種作業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6、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新的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三個月后,方可獨立從事爆破作業,爆破員從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須經過專門的訓練;
7、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要根據地質結構,在確保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設計爆破方案,確定爆破參數,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順序及方向),并負責指導實施,負責爆破質量。
8、爆破員要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9、爆破前要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危及安全環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裝炮前檢查周圍環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裝炮時必須佩帶安全帽,并清退無關人員離開現場。
11、爆破裝藥現場不應用明火照明,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裝220v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或硐室內使用電壓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須明確規定安全警戒線,制定統一的爆破時間和信號,并在指定的地點設安全哨,待施工人員、行人和車輛等全部避入安全區內后方可起爆,警報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隱蔽場所必須安全可靠,道路必須暢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不應穿戴產生靜電的衣物;
14、人工裝藥應用木質或竹制的炮棍。用裝藥器裝藥時,裝藥器必須符合要求;
15、起爆網絡嚴格按照設計進行聯接。敷設起爆網絡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或爆破技術人員實施并實行雙人作業;
16、爆破后,爆破負責人帶領爆破員親自對爆破作業區進行全面認真地檢查,發現啞炮及時清理,因特殊情況不能處理的,須在其附近設警戒人員看守,并設明顯標志。確認作業現場安全的情況下發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員及機具方可進入現場。
17、爆破結束后,必須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18、每次爆破后,都要對現場進行檢查并填寫爆破記錄;
19、進行爆破作業時,由爆破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調動有關人員,對違反本制度和公司勞動紀律,不服從管理的人員有權進行處罰。
20、爆破負責人遇到特殊、重大情況時要逐級上報,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問題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21、爆破員要認真學習有關爆破理論知識、相互交流學習、總結經驗,共同提高業務水平。
22、每年度或一個較大的爆破工程結束后,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總結;
23、爆破記錄和爆破總結,應整理歸檔。
第2篇 石方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作業必須貫徹以“預防為主,防護結合”的安全方針,確保施工安全。
一、爆炸物品的管理
爆破器材的運輸
運輸爆破器材必須事先辦理《爆破物品運輸證》。
使用符合規定的運輸工具。
禁止爆破器材同其他貨物混裝,或炸藥同起爆器材混裝。
由專職押運員押運,無關人員不準搭乘。
遇雷雨或暴風雨時,停止裝運爆破器材。
遇城鎮或市,要繞道經過,中途停歇要遠離居民區。
爆破器材的庫存保管
1、爆破器材必須貯存在專用庫房內。現場臨時炸藥庫貯存炸藥、雷管、導火索數量,不超過當地公安部門規定的最大儲存量,三者分庫存放,庫距不小于10m。庫房設置在遠離村莊(>450m)的僻靜處,距縣級公路及110kv高壓電線路等>300m;庫房門窗嚴密,防水防盜,四周設刺網,并設有單獨看管房;設雙人警衛保管,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和嚴格當日專人領、用、退手續。庫區晝夜設警衛,嚴禁吸煙和用火,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2、庫房要符合安全規定,建庫前要向市公安局申請,建成后經檢查驗收合格并發給《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后才準存儲爆破器材。
3、設專職保管人員看守管理庫房,建立來客登記制度;
4、建立爆破器材入庫驗收制度,建立收發流水帳、三聯式領用單和退料單制度。
5、爆破器材推放整齊,不混存,不超量。
6、過期失效變質的爆破器材要及時清理并妥善處理。
爆破器材的使用
由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
2、在施工現場選合適地點存放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裝置不得和炸藥放在一起。
3、建立爆破器材現場領用登記制度。
4、裝藥作業由爆破員進行,應嚴格按照設計進行裝藥并遵守安全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
5、安全員對爆破器材的使用過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對施工現場進行封閉,嚴禁無關人員進場。
每天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庫房。
二、石方爆破作業
1、石方爆破工程的施工方案必須報請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后,方能組織實施。
2、在全面熟悉設計文件和圖紙的基礎上,進行現場核對和檢查無誤后方可作業。
3、爆破員必須經當地公安機關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公安機關核后的有效操作證,方準上崗作業。
4、爆破施工時,要指定一名領導在現場負責全面工作。
5、裝藥量、裝藥結構及堵塞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已裝置炸藥的炮孔必須適當地用土覆蓋及保護。
6、爆破時人員撤離安全區,對危險區進行警戒,嚴禁人畜、車輛進入。
7、爆破后,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石、落石必須及時清除。
8、對每次爆破的地質狀況、主要參數、爆破效果等,應做詳細記錄。必要時可用測震儀、聲波儀等。對建筑物進行安全監測。每次爆破后做好安全評估工作,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9、盲炮的預防和處理
(1)預防盲炮辦法:選取合格的爆破器材:裝藥前清理炮孔積水;裝藥時要小心,防止損壞藥包和線器,聯接網路時要仔細操作,并按規定進行檢查。
(2)處理盲炮辦法: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起爆線路已被破壞時,用木竹工具將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將盲炮誘爆;在安全距離外用風水噴管吹出填塞物及炸藥并回收雷管。
項目經理部一分部
2023年3月10日
第3篇 爆炸物品與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編制目的
為了嚴格管理爆炸物品,防止各類事故發生,同時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確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與爆破施工安全,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工程處《關于加強爆炸物品管理規定的通知》,特制定本規定,項目部各部門、各施工隊嚴格執行。
13.2采購
1、爆炸物品的采購計劃,由物資部門根據施工隊的生產計劃及工程施工的具體情況制定。
2、爆炸物品的采購計劃,由物資部門報項目部負責人審核并經當地公安部門審批,方可辦理采購手續。
13.3 運輸
1、運輸爆炸物品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2、由工人搬運爆炸物品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必須分別攜帶并裝在專用箱(袋)內,禁止裝在衣袋中。
(2)搬運危險品的人員,應彼此相距15米以上,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品。在途中,不準在非指定地點休息或逗留、玩耍。
13.4 保管
1、爆炸物品應存放于相關爆器材有限公司倉庫。
2、危險品管必須分別存放,分別儲存在干燥、通風的專用倉庫內,防潮、防震、防熱、防酸、防堿腐蝕和鼠咬,庫房溫度不宜超過40℃,嚴禁同易燃物品存放在一起,并要經常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使用少量爆破器材臨時存放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存放在距離煙火較遠的專用房間內,并設專人(隊保管員)保管。
(2)應存放在專用庫房的專用箱內,庫房內不得有燃油、氧氣、乙炔等易燃物。不得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3)爆炸物品存放間內嚴禁吸煙和帶入火種。
(4)當天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點清數量,及時退庫。
(5)嚴禁將爆炸物品帶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4、爆炸物品的儲存地應派人警戒,嚴禁煙火,無關人員不準接近,必須做好以防盜、防破壞為重點的治安保衛工作。
13.5 領用與退料
1、作業隊向項目部領用:
(1)爆炸物品的領用必須由施工隊根據施工現場的環境和條件確定藥量的多少,同時據實填報《爆炸物品領用申請表》,經施工隊負責人、物資部門、安全負責人及項目部負責人審批后,方可辦理領用手續。
(2)領用爆炸物品的職工,必須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同志擔任。
(3)各施工隊必須設專人領用爆炸物品(可由隊長或專職材料員擔任),不準任意更換人員。
2、作業隊內部領用與退料:
(1)各隊爆炸物品設專人保管即專職保管員(可由隊專職材料員擔任)。
(2)隊爆破施工員向隊保管員領用爆炸物品應經隊負責人批準同意。每次領用爆炸物品數量情況,由隊保管員填寫至《爆炸物品發放、使用、退料明細表(作業隊)》“發放登記” 欄,表格一式二份,保管員一份,爆破施工員一份。
(3)爆破施工員施工中或當天施工完后將《爆炸物品發放、使用、退料明細表(作業隊)》“爆破施工明細”欄如實填寫爆炸物品具體使用明細情況,當天下班后將表格交還至隊保管員,如有剩余爆炸物品,則在表內“退料情況”欄內如實填寫,并與保管員當面清點,辦理退庫。
(4)由于爆炸物品在運輸過程中經多次搬運、裝卸,易使包裝損壞或受到雨淋,如退庫儲存時不進行認真檢查驗收,各種隱患就會帶入庫內,就可能發生事故,為此必須進行認真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1)核對品名、來源、生產廠家、規格、批號、數量、包裝等。
2)檢查包裝是否有殘破、銹蝕、滲漏。
3)對在檢查退料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性質不明,包裝損壞的一律不準入庫,可存于隔離間或觀察間,以保安全。
(5)作業隊保管員應及時根據《爆炸物品發放、使用、退料明細表(作業隊)》每日匯總填寫《爆炸物品使用情況匯總表》,一月一結,將匯總明細表交回至項目部專職保管員。
(6)嚴禁將爆炸物品分發給民工或個人保存。
3、作業隊向項目部退料、核算:
各作業隊爆破施工完畢,認真仔細地與項目部專職保管員辦理核算手續,確保各作業隊爆炸物品帳目準確、數量對應,如有剩余爆炸物品應填寫《爆炸物品退料表》,嚴格辦理退庫手續。
13.6銷毀
爆炸物品因質量不合格或失效,需作銷毀處理時,必須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職能部門同意才可進行銷毀。
13.7崗位職責
1、工地項目部負責人對本項目部所有爆炸物品負全面領導責任。
2、工地項目部安監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爆炸物品負監督管理責任。
3、工地施工隊隊長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爆炸物品負直接領導責任。
4、工地施工隊專(兼)職安全員,對職責范圍內的爆炸物品負直接責任。
項目部必須加強對爆炸物品的管理力度,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等情況,以保證爆破物品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生產安全。
第4篇 爆炸物品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編制目的
為了嚴格管理爆炸物品,防止各類事故發生,同時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確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與爆破施工安全,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工程處《關于加強爆炸物品管理規定的通知》,特制定本規定,項目部各部門、各施工隊嚴格執行。
13.2采購
1、爆炸物品的采購計劃,由物資部門根據施工隊的生產計劃及工程施工的具體情況制定。
2、爆炸物品的采購計劃,由物資部門報項目部負責人審核并經當地公安部門審批,方可辦理采購手續。
13.3 運輸
1、運輸爆炸物品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2、由工人搬運爆炸物品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必須分別攜帶并裝在專用箱(袋)內,禁止裝在衣袋中。
(2)搬運危險品的人員,應彼此相距15米以上,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品。在途中,不準在非指定地點休息或逗留、玩耍。
13.4 保管
1、爆炸物品應存放于相關爆器材有限公司倉庫。
2、危險品管必須分別存放,分別儲存在干燥、通風的專用倉庫內,防潮、防震、防熱、防酸、防堿腐蝕和鼠咬,庫房溫度不宜超過40℃,嚴禁同易燃物品存放在一起,并要經常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使用少量爆破器材臨時存放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存放在距離煙火較遠的專用房間內,并設專人(隊保管員)保管。
(2)應存放在專用庫房的專用箱內,庫房內不得有燃油、氧氣、乙炔等易燃物。不得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3)爆炸物品存放間內嚴禁吸煙和帶入火種。
(4)當天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點清數量,及時退庫。
(5)嚴禁將爆炸物品帶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4、爆炸物品的儲存地應派人警戒,嚴禁煙火,無關人員不準接近,必須做好以防盜、防破壞為重點的治安保衛工作。
13.5 領用與退料
1、作業隊向項目部領用:
(1)爆炸物品的領用必須由施工隊根據施工現場的環境和條件確定藥量的多少,同時據實填報《爆炸物品領用申請表》,經施工隊負責人、物資部門、安全負責人及項目部負責人審批后,方可辦理領用手續。
(2)領用爆炸物品的職工,必須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同志擔任。
(3)各施工隊必須設專人領用爆炸物品(可由隊長或專職材料員擔任),不準任意更換人員。
2、作業隊內部領用與退料:
(1)各隊爆炸物品設專人保管即專職保管員(可由隊專職材料員擔任)。
(2)隊爆破施工員向隊保管員領用爆炸物品應經隊負責人批準同意。每次領用爆炸物品數量情況,由隊保管員填寫至《爆炸物品發放、使用、退料明細表(作業隊)》“發放登記” 欄,表格一式二份,保管員一份,爆破施工員一份。
(3)爆破施工員施工中或當天施工完后將《爆炸物品發放、使用、退料明細表(作業隊)》“爆破施工明細”欄如實填寫爆炸物品具體使用明細情況,當天下班后將表格交還至隊保管員,如有剩余爆炸物品,則在表內“退料情況”欄內如實填寫,并與保管員當面清點,辦理退庫。
(4)由于爆炸物品在運輸過程中經多次搬運、裝卸,易使包裝損壞或受到雨淋,如退庫儲存時不進行認真檢查驗收,各種隱患就會帶入庫內,就可能發生事故,為此必須進行認真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1)核對品名、來源、生產廠家、規格、批號、數量、包裝等。
2)檢查包裝是否有殘破、銹蝕、滲漏。
3)對在檢查退料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性質不明,包裝損壞的一律不準入庫,可存于隔離間或觀察間,以保安全。
(5)作業隊保管員應及時根據《爆炸物品發放、使用、退料明細表(作業隊)》每日匯總填寫《爆炸物品使用情況匯總表》,一月一結,將匯總明細表交回至項目部專職保管員。
(6)嚴禁將爆炸物品分發給民工或個人保存。
3、作業隊向項目部退料、核算:
各作業隊爆破施工完畢,認真仔細地與項目部專職保管員辦理核算手續,確保各作業隊爆炸物品帳目準確、數量對應,如有剩余爆炸物品應填寫《爆炸物品退料表》,嚴格辦理退庫手續。
13.6銷毀
爆炸物品因質量不合格或失效,需作銷毀處理時,必須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職能部門同意才可進行銷毀。
13.7崗位職責
1、工地項目部負責人對本項目部所有爆炸物品負全面領導責任。
2、工地項目部安監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爆炸物品負監督管理責任。
3、工地施工隊隊長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爆炸物品負直接領導責任。
4、工地施工隊專(兼)職安全員,對職責范圍內的爆炸物品負直接責任。
項目部必須加強對爆炸物品的管理力度,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等情況,以保證爆破物品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生產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