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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七篇)

      發布時間:2025-08-30 07:00:04 查看人數:53

      某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某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實現彭水縣海天水電開發公司提出的電力建設工作的安全目標,確保工程建設項目安全、文明施工,創精品工程。特對本工程的施工分包項目作如下規定:

      第二條工程所有分包項目應通過資質審查、招標、擇優先選用分包隊伍。資質審查內容如下:

      一、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安全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

      二、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三、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四、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商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

      第三條中標了的施工單位必須依法簽訂安全合同。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并由指揮部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條安全資質審查必須由安監部門嚴格審查。凡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隊伍,嚴禁錄用。安監部門有否決錄用的權力。

      第五條發包單位應監督分包單位定期組織職工體檢。體檢不合格的或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以及老、弱、病、殘者、童工應堅決清退,嚴禁錄用。

      第六條工程開工前,分包單位必須組織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受教育人員名單和考試成績必須報項指揮部安監部門備案,并經抽考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施工。

      第七條分包單位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獨立施工項目還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發包單位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合格后執行,并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無此附件,發包單位簽約者應負全部責任。

      第八條分包單位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應佩戴帶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證,專職安全員應佩明顯標志上崗,“胸卡證”與安全員的標志嚴禁轉借他人。

      第九條分包單位的行政第一負責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全責。要組織督促本單位施工人員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電力設施安全工作規程、安全管理施工規定、遵守發包單位有關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監督和報導,并定期向發包單位安監部門匯報安全工作。

      第十條發包單位的安監部門有責任負責組織分包單位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活動和安全工作例會,及時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報等。

      第十一條突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對分包單位實行安全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由發包單位預扣分包單位施工管理費的5%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發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證金的100%,發生重傷事故扣除保證金的50%。

      第十二條對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分包單位集體和個人,發包單位應給予獎勵。對由于采取了緊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或事故擴大)的集體或個人應予以重獎。對負責人不服從安監部門管理或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分包單位,立即終止合同,限期退出并嚴禁重新錄用。

      第十三條經資質審查,分包單位承包的項目,嚴格分包單位再行轉包。

      第2篇 分包工程與臨時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合格分包方及臨時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確保電力建設安全、優質、高效地順利進行。現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 在選擇招用分包方時,項目安全部門負責對其安全施工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由公司安全部門發給統一的施工《安全許可證》(見附件一),嚴禁招用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方。對招用的合格分包方,在安全上嚴格要求,如同對待職工一樣去實施安全管理。

      3. 項目通過施工資質審查、招標、擇優選擇分包方。不符合安全施工資質的隊伍,安全監察部門有否決的權力。在本項目中出過重大傷亡事故的合格分包方不得留用。

      4. 資質審查應在工程開工前進行,不得邊開工,邊審查。資質審查不得自行降低標準,不可簡化手續,不得延期不辦。

      5. 分包方的安全施工資質審查內容:

      5.1 具有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與承包項目相符合的營業執照,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5.2 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5.3 施工中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證)。應審查分包方的安全施工技術素質(包括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項目審查小組負責此項工作。

      5.4 安全施工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備(30人以上的合格分包方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設有二級機構的合格分包方必須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

      5.5 保證安全施工的施工機械、機具、工器具、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及安全防護設施的配備。

      5.6 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6. 分包方只有獲得《安全許可證》后,方可在本公司工程范圍內從事施工作業。

      7. 《安全許可證》經公司安全處簽章有效。《安全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以該工程或項目的《合同書》中所確定的開工和完成日期為限。工程或項目因客觀等原因造成超期的,各項目或用工單位提供證明材料,由施工現場負責人攜原證至安全部門重新辦理認證手續。凡參加承包本公司施工任務的單位,每年核審一次。

      8. 《安全許可證》須妥善保管,做到在現場便于有關上級部門和安全人員檢查。工程或施工結束后,《安全許可證》及時交回發證部門注銷。

      9. 各項目對合格分包方的安全施工負有監督和指導的責任,合格分包工方在安全施工主面必須接受項目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并定期向項目安全部門匯報工作。對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違章作業必須堅決制止,并按規定接受項目的處罰。各項目必須將合格分包方、臨時工、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并有專人負責對其管理,嚴禁以“包”代“管”。

      10. 分包方招用后,工程開工前,必須根據承包項目制訂施工安全和技術措施送本項目技術部門和安全部門審核。

      11. 項目在與合格分包方簽訂經濟合同時,應明確各自的安全施工責任。凡因合格證分包方和其個人違章責任而造成的工傷事故,均由合格分包負責及承擔全部經濟損失。發生的事故必須按“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查處,并按“事故統計范圍”上報,嚴禁弄虛作假、隱瞞事故、偽造事故責任,一旦查清,嚴肅處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 項目的安全管理職責

      12.1 項目的安全部門,必須明確專職安全人員,分管合格分包方的安全監察工作。

      12.2 項目的工程技術部門、安全部門必須對合格分包方制訂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進行認真審核,不妥之處及時指正。

      12.3 項目應嚴格審查合格分包方負責人、技術人員、工人的技術素質,其中合格分包方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的安全施工經驗。安全部門應配合勞資部門對應召臨時工進行審查,老、弱、病、殘、童工、文盲嚴禁招用。

      12.4 項目安全部門對合格分包方成員、臨時工建立安全教育、安全考試成績、體檢情況等內容的花名冊。由于工作需要,中途需增加施工人員時,其新增人員同樣必須經過安全教育、教育及體檢合格,方可參加施工。已注冊人員不得隨意更換,不得冒名頂替。

      12.5 項目文明生產管理部門,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明確材料及施工垃圾堆放點,督促合格分包方在施工中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嚴格遵守文明生產的有關規定,若有違反,應按其情況給予經濟處罰。

      12.6 項目的保衛部門必須對合格分包方進行治安、防火教育和辦理出入證。

      12.7 各級安全員應深入現場,檢查督促合格分包方施工安全措施的實施。發現合格分包工方安全措施執行不力或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時,應立即糾正或停止其作業,并進行考核處罰。

      12.8 安全部門有權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合格分包方及其個人,按項目《安全獎懲制度》作出處罰直至終止合同,限期退出現場并不得重新錄用。

      12.9 合格分包方發生人身傷亡或其它事故,項目應協助進行搶救和保護現場。安全部門應督促合格分包方向其上級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同時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12.10 安全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合格分包方負責人會議,檢查安全生產施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限期執行。

      12.11 項目對招用的臨時工必須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者,嚴禁錄用。身體不適合本工種的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凡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要求的人員應堅決辭退。

      13. 合格分包方安全施工職責

      13.1 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本公司、項目制度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3.2 施工人員在施工時,必須佩戴出入證,嚴格遵守本公司的廠紀廠規,并接受檢查,違章違紀者與本公司職工同樣處罰。

      13.3 應積極參加項目組織的安全活動,認真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并每周召開一次安全活動會。

      13.4 合格分包方使用的臨時工,必須進行上崗工作前的安全教育,進行安規學習考試,體檢不得遺漏,報項目安全部門備案。未經安全教育、考試、體檢的人員均不得上崗。

      13.5 開工前,合格分包方必須對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試。受教育人員名單和考試成績報項目安全部門備案。考試合格方可進入現場施工。凡增補或調換人員、更換工種,必須及時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考試成績報項目安全部門備案。

      第3篇 分包工程臨時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合格分包方及臨時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確保電力建設安全、優質、高效地順利進行。

      現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 在選擇招用分包方時,項目安全部門負責對其安全施工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由公司安全部門發給統一的施工《安全許可證》(見 一),嚴禁招用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方。

      對招用的合格分包方,在安全上嚴格要求,如同對待職工一樣去實施安全管理。

      3. 項目通過施工資質審查、招標、擇優選擇分包方。

      不符合安全施工資質的隊伍,安全監察部門有否決的權力。

      在本項目中出過重大傷亡事故的合格分包方不得留用。

      4. 資質審查應在工程開工前進行,不得邊開工,邊審查。

      資質審查不得自行降低標準,不可簡化手續,不得延期不辦。

      5. 分包方的安全施工資質審查內容:

      5.1 具有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與承包項目相符合的營業執照,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5.2 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5.3 施工中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證)。

      應審查分包方的安全施工技術素質(包括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項目審查小組負責此項工作。

      5.4 安全施工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備(30人以上的合格分包方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設有二級機構的合格分包方必須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

      5.5 保證安全施工的施工機械、機具、工器具、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及安全防護設施的配備。

      5.6 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6. 分包方只有獲得《安全許可證》后,方可在本公司工程范圍內從事施工作業。

      7. 《安全許可證》經公司安全處簽章有效。

      《安全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以該工程或項目的《合同書》中所確定的開工和完成日期為限。

      工程或項目因客觀等原因造成超期的,各項目或用工單位提供證明材料,由施工現場負責人攜原證至安全部門重新辦理認證手續。

      凡參加承包本公司施工任務的單位,每年核審一次。

      8. 《安全許可證》須妥善保管,做到在現場便于有關上級部門和安全人員檢查。

      工程或施工結束后,《安全許可證》及時交回發證部門注銷。

      9. 各項目對合格分包方的安全施工負有監督和指導的責任,合格分包工方在安全施工主面必須接受項目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并定期向項目安全部門匯報工作。

      對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違章作業必須堅決制止,并按規定接受項目的處罰。

      各項目必須將合格分包方、臨時工、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并有專人負責對其管理,嚴禁以“包”代“管”。

      10. 分包方招用后,工程開工前,必須根據承包項目制訂施工安全和技術措施送本項目技術部門和安全部門審核。

      11. 項目在與合格分包方簽訂經濟合同時,應明確各自的安全施工責任。

      凡因合格證分包方和其個人違章責任而造成的工傷事故,均由合格分包負責及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發生的事故必須按“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查處,并按“事故統計范圍”上報,嚴禁弄虛作假、隱瞞事故、偽造事故責任,一旦查清,嚴肅處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 項目的安全管理職責

      12.1 項目的安全部門,必須明確專職安全人員,分管合格分包方的安全監察工作。

      12.2 項目的工程技術部門、安全部門必須對合格分包方制訂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進行認真審核,不妥之處及時指正。

      12.3 項目應嚴格審查合格分包方負責人、技術人員、工人的技術素質,其中合格分包方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的安全施工經驗。

      安全部門應配合勞資部門對應召臨時工進行審查,老、弱、病、殘、童工、文盲嚴禁招用。

      12.4 項目安全部門對合格分包方成員、臨時工建立安全教育、安全考試成績、體檢情況等內容的花名冊。

      由于工作需要,中途需增加施工人員時,其新增人員同樣必須經過安全教育、教育及體檢合格,方可參加施工。

      已注冊人員不得隨意更換,不得冒名頂替。

      12.5 項目文明生產管理部門,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明確材料及施工垃圾堆放點,督促合格分包方在施工中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嚴格遵守文明生產的有關規定,若有違反,應按其情況給予經濟處罰。

      12.6 項目的保衛部門必須對合格分包方進行治安、防火教育和辦理出入證。

      12.7 各級安全員應深入現場,檢查督促合格分包方施工安全措施的實施。

      發現合格分包工方安全措施執行不力或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時,應立即糾正或停止其作業,并進行考核處罰。

      12.8 安全部門有權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合格分包方及其個人,按項目《安全獎懲制度》作出處罰直至終止合同,限期退出現場并不得重新錄用。

      12.9 合格分包方發生人身傷亡或其它事故,項目應協助進行搶救和保護現場。

      安全部門應督促合格分包方向其上級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同時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12.10 安全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合格分包方負責人會議,檢查安全生產施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限期執行。

      12.1

      1 項目對招用的臨時工必須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者,嚴禁錄用。

      身體不適合本工種的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凡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要求的人員應堅決辭退。

      13. 合格分包方安全施工職責

      13.1 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本公司、項目制度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3.2 施工人員在施工時,必須佩戴出入證,嚴格遵守本公司的廠紀廠規,并接受檢查,違章違紀者與本公司職工同樣處罰。

      13.3 應積極參加項目組織的安全活動,認真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并每周召開一次安全活動會。

      13.4 合格分包方使用的臨時工,必須進行上崗工作前的安全教育,進行安規學習考試,體檢不得遺漏,報項目安全部門備案。

      未經安全教育、考試、體檢的人員均不得上崗。

      13.5 開工前,合格分包方必須對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試。

      受教育人員名單和考試成績報項目安全部門備案。

      考試合格方可進入現場施工。

      凡增補或調換人員、更換工種,必須及時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考試成績報項目安全部門備案。

      第4篇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實現彭水縣海天水電開發公司提出的電力建設工作的安全目標,確保工程建設項目安全、文明施工,創精品工程。特對本工程的施工分包項目作如下規定:

      第二條 工程所有分包項目應通過資質審查、招標、擇優先選用分包隊伍。資質審查內容如下:

      一、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安全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

      二、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三、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四、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商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

      第三條 中標了的施工單位必須依法簽訂安全合同。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并由指揮部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條 安全資質審查必須由安監部門嚴格審查。凡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隊伍,嚴禁錄用。安監部門有否決錄用的權力。

      第五條 發包單位應監督分包單位定期組織職工體檢。體檢不合格的或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以及老、弱、病、殘者、童工應堅決清退,嚴禁錄用。

      第六條 工程開工前,分包單位必須組織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受教育人員名單和考試成績必須報項指揮部安監部門備案,并經抽考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施工。

      第七條 分包單位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獨立施工項目還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發包單位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合格后執行,并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無此附件,發包單位簽約者應負全部責任。

      第八條 分包單位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應佩戴帶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證,專職安全員應佩明顯標志上崗,“胸卡證”與安全員的標志嚴禁轉借他人。

      第九條 分包單位的行政第一負責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全責。要組織督促本單位施工人員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電力設施安全工作規程、安全管理施工規定、遵守發包單位有關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監督和報導,并定期向發包單位安監部門匯報安全工作。

      第十條 發包單位的安監部門有責任負責組織分包單位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活動和安全工作例會,及時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報等。

      第十一條 突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對分包單位實行安全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由發包單位預扣分包單位施工管理費的5%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發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證金的100%,發生重傷事故扣除保證金的50%。

      第十二條 對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分包單位集體和個人,發包單位應給予獎勵。對由于采取了緊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或事故擴大)的集體或個人應予以重獎。對負責人不服從安監部門管理或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分包單位,立即終止合同,限期退出并嚴禁重新錄用。

      第十三條 經資質審查,分包單位承包的項目,嚴格分包單位再行轉包。

      第5篇 某建筑企業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分包單位資質審查

      1.1公司安全管理部在審查勞務分承包隊伍的資質時,須嚴格審查其安全施工資質,嚴禁招用未經安全施工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單位。

      1.2分包單位安全施工資質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1.2.1有關部門頒布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1.2.2法人授權委托書;

      1.2.3施工簡歷和近三年來安全施工經驗和記錄;

      1.2.4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包括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

      1.2.5安全施工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30人以上必須配備專職安全員,設有二級機構的勞務分承包隊伍,必須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30人以下的配備兼職安全員);

      1.2.6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機具、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備的配備;

      1.2.7安全施工管理辦法。

      2、分包過程管理

      2.1發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在開工前,必須簽定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合同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

      2.1.1分包工作范圍;

      2.1.2雙方權利和義務;

      2.1.3施工任務和工期;

      2.1.4質量標準與檢驗、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

      2.1.5合同價款與支付;

      2.1.6設備材料及施工機具供應;

      2.1.7違約責任與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2.2發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負有安全監督和指導的責任,必須將其安全施工管理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的議事日程,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

      2.3工程開工前,項目部應對勞務分承包負責人和技術人員進行全面技術交底,保存完整記錄或資料。

      2.4勞務分承包隊伍必須實行安全與經濟掛鉤的辦法,項目部應預留人工費的10%作安全施工保證金。發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證金的100%,發生重傷和設備事故扣除保證金的50%,違反有關安全規程制度的按《安全處罰條例》給予經濟處罰。未發生安全事故退還保證金。

      2.5工程項目部監督勞務分包方履行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義務,并就以下內容進行重點監督管理:2.5.1核查勞務分包方進場人員持證情況是否符合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

      2.5.2檢查工程項目部下達的月份各項指標完成情況;

      2.5.3監督檢查施工現場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和質量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

      2.5.4核查施工機械設備、計量器具的到位情況、性能狀況,以及對需要檢驗、校驗工器具的檢定證明文件;

      2.5.5監督勞務分包方按南方電網《電網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文件的規定做好環境和安全管理工作;

      2.5.6按工程驗收規范、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標準檢查、驗收所承擔的施工項目;

      2.6對勞務分包隊伍的考評

      2.6.1分公司或工程項目部在每個工程項目竣工后,會同工程技術部對該工程所使用的勞務分包隊伍進行一次考評。

      2.6.2對勞務分包隊伍的考評結果,可作為評先表彰的依據。勞務分包隊伍可以按照公司的有關制度規定參加評先表彰。

      第6篇 工程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工程分包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工程部在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本公司工程分包的歸口管理工作。

      第二條項目部是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具體承擔者。負責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并對分包工程的全過程進行管理。

      第三條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能夠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包工程,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和現場組織實施能力。

      第四條項目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工程分包控制程序》文件,對分包土建工程25萬元以上或25萬元以下但涉及到起重吊裝作業、腳手架搭設拆除作業、高處作業、拆除工程等風險度較大的工程需要分包的,必須報公司工程部,按公司規定進行內部招標,選擇合格的分包商。

      第五條項目部與分包方必須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書,協議書要依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分包方未簽訂安全管理協議,不得進場施工。

      第六條安全管理協議書應明確安全風險保證金交納標準,分包方進場施工前,必須向項目部交納工程合同總價的3%~5%作為安全風險保證金,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交納。未交納安全風險保證金,不得進場施工。工程完工,經項目部考核,實現安全管理協議規定的安全管理目標的,保證金如數返還;表現突出,達到優秀等級的給予獎勵。未能實現目標或考核不合格的,沒收安全風險保證金;給公司聲譽造成影響的,給予1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并取消合格供方資格。

      第七條各項目部要切實加強對分包工程的過程控制,嚴禁再次轉分包,必須將分包方納入到公司“三合一”管理體系之中,明確專人負責,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檢查、安全考核等基礎性管理工作。對分包方的人員、設備要進行查驗,特別是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對起重吊裝作業、腳手架搭設拆除作業、高處作業、拆除工程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必須制定專項方案。項目部要督促檢查分包方,落實專項方案中的各項措施,同時分包方必須有安全管理人員在現場監控,確保安全作業。

      第八條分包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接受項目部安技人員的管理。項目部在支付分包工程款以及退還安全風險保證金時,必須有項目部安技員的簽字認可。同時安技員不得故意刁難,否則分包方可向項目部或公司工程部投訴,公司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九條分包方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程序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保護好事故現場。項目經理在接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助處理,同時向公司報告。

      第十條本辦法由公司工程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分包工程、臨時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合格分包方及臨時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確保電力建設安全、優質、高效地順利進行。現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 在選擇招用分包方時,項目安全部門負責對其安全施工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由公司安全部門發給統一的施工《安全許可證》(見附件一),嚴禁招用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方。對招用的合格分包方,在安全上嚴格要求,如同對待職工一樣去實施安全管理。

      3. 項目通過施工資質審查、招標、擇優選擇分包方。不符合安全施工資質的隊伍,安全監察部門有否決的權力。在本項目中出過重大傷亡事故的合格分包方不得留用。

      4. 資質審查應在工程開工前進行,不得邊開工,邊審查。資質審查不得自行降低標準,不可簡化手續,不得延期不辦。

      5. 分包方的安全施工資質審查內容:

      5.1 具有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與承包項目相符合的營業執照,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5.2 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5.3 施工中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證)。應審查分包方的安全施工技術素質(包括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項目審查小組負責此項工作。

      5.4 安全施工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備(30人以上的合格分包方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設有二級機構的合格分包方必須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

      5.5 保證安全施工的施工機械、機具、工器具、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及安全防護設施的配備。

      5.6 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6. 分包方只有獲得《安全許可證》后,方可在本公司工程范圍內從事施工作業。

      7. 《安全許可證》經公司安全處簽章有效。《安全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以該工程或項目的《合同書》中所確定的開工和完成日期為限。工程或項目因客觀等原因造成超期的,各項目或用工單位提供證明材料,由施工現場負責人攜原證至安全部門重新辦理認證手續。凡參加承包本公司施工任務的單位,每年核審一次。

      8. 《安全許可證》須妥善保管,做到在現場便于有關上級部門和安全人員檢查。工程或施工結束后,《安全許可證》及時交回發證部門注銷。

      9. 各項目對合格分包方的安全施工負有監督和指導的責任,合格分包工方在安全施工主面必須接受項目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并定期向項目安全部門匯報工作。對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違章作業必須堅決制止,并按規定接受項目的處罰。各項目必須將合格分包方、臨時工、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并有專人負責對其管理,嚴禁以“包”代“管”。

      10. 分包方招用后,工程開工前,必須根據承包項目制訂施工安全和技術措施送本項目技術部門和安全部門審核。

      11. 項目在與合格分包方簽訂經濟合同時,應明確各自的安全施工責任。凡因合格證分包方和其個人違章責任而造成的工傷事故,均由合格分包負責及承擔全部經濟損失。發生的事故必須按“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查處,并按“事故統計范圍”上報,嚴禁弄虛作假、隱瞞事故、偽造事故責任,一旦查清,嚴肅處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 項目的安全管理職責

      12.1 項目的安全部門,必須明確專職安全人員,分管合格分包方的安全監察工作。

      12.2 項目的工程技術部門、安全部門必須對合格分包方制訂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進行認真審核,不妥之處及時指正。

      12.3 項目應嚴格審查合格分包方負責人、技術人員、工人的技術素質,其中合格分包方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的安全施工經驗。安全部門應配合勞資部門對應召臨時工進行審查,老、弱、病、殘、童工、文盲嚴禁招用。

      12.4 項目安全部門對合格分包方成員、臨時工建立安全教育、安全考試成績、體檢情況等內容的花名冊。由于工作需要,中途需增加施工人員時,其新增人員同樣必須經過安全教育、教育及體檢合格,方可參加施工。已注冊人員不得隨意更換,不得冒名頂替。

      12.5 項目文明生產管理部門,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明確材料及施工垃圾堆放點,督促合格分包方在施工中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嚴格遵守文明生產的有關規定,若有違反,應按其情況給予經濟處罰。

      12.6 項目的保衛部門必須對合格分包方進行治安、防火教育和辦理出入證。

      12.7 各級安全員應深入現場,檢查督促合格分包方施工安全措施的實施。發現合格分包工方安全措施執行不力或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時,應立即糾正或停止其作業,并進行考核處罰。

      12.8 安全部門有權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合格分包方及其個人,按項目《安全獎懲制度》作出處罰直至終止合同,限期退出現場并不得重新錄用。

      12.9 合格分包方發生人身傷亡或其它事故,項目應協助進行搶救和保護現場。安全部門應督促合格分包方向其上級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同時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12.10 安全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合格分包方負責人會議,檢查安全生產施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限期執行。

      12.11 項目對招用的臨時工必須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者,嚴禁錄用。身體不適合本工種的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凡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要求的人員應堅決辭退。

      13. 合格分包方安全施工職責

      13.1 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本公司、項目制度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3.2 施工人員在施工時,必須佩戴出入證,嚴格遵守本公司的廠紀廠規,并接受檢查,違章違紀者與本公司職工同樣處罰。

      13.3 應積極參加項目組織的安全活動,認真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并每周召開一次安全活動會。

      13.4 合格分包方使用的臨時工,必須進行上崗工作前的安全教育,進行安規學習考試,體檢不得遺漏,報項目安全部門備案。未經安全教育、考試、體檢的人員均不得上崗。

      13.5 開工前,合格分包方必須對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試。受教育人員名單和考試成績報項目安全部門備案。考試合格方可進入現場施工。凡增補或調換人員、更換工種,必須及時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考試成績報項目安全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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