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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粉塵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8-24 13:30:03 查看人數:98

      粉塵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粉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68號令《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加強車間粉塵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塵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車間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崗位人員負責生產場所粉塵的清理、操作控制。

      3.2崗位工段長、技術人員負責粉塵場所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

      3.23車間負責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日常監督管理。

      4.日常管理

      4.1車間每年定期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了解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險崗位的安全生產技術。

      4.2制定粉塵安全檢查表,明確檢查時間、內容、人員、確定檢查頻次。

      4.2.1包裝人員切片期間每天中班下班前檢查處理一次,停車期間每周星期一、三檢查確認二次。

      4.2.2包裝技術員、包裝監管人、車間安全員、車間領導、安全環保部管理員每周一次。

      4.2.3安全環保部部長每月檢查一次。

      4.2.4公司領導每個季度檢查一次。

      4.3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杜絕各種未經批準的非生產性明火。

      4.4所有金屬設備、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應采用防靜電直接接地。

      4.5所有金屬管道連接處(如法蘭),應用銅線或銅片進行跨接。

      4.6用于安全、通風除塵、粉塵爆炸預防、粉塵爆炸控制的安全通道、風機、風筒、旋風分離裝置等設施、設備,未經公司安全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更換或停止使用。

      4.7包裝縫袋機應采用防靜電直接接地措施;

      4.8危險場所的疏散通道嚴禁鎖閉、堵塞,必須保持暢通。

      4.9在除塵系統停運期間和粉塵超標時嚴禁作業,并停產撤人。

      5.作業管理

      5.1嚴格執行車間制定的包裝粉塵安全操作規程

      5.2作業前,應對切片系統進行認真檢查,并對機電控制系統進行全面調試。長時間停用的設備的和維修后投入使用的設備,使用前應進行單機調試,并經車間生產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投入作業。

      5.3作業人員應嚴格勞保著裝,正確佩戴使用防塵、防靜電等勞保用品。

      5.4除塵系統應在工藝設備啟動前開啟,作業停止后再停機。

      5.5切片時必須開抽風系統。

      5.6包裝二樓門窗嚴禁關閉,保持現場通風良好。

      5.7作業期間,嚴禁使用金屬工具敲擊設備、管道等金屬設施,防止碰撞產生火花。

      5.8作業后,應按規定對墻體、梁、支架、地面和設備等表面積聚的粉塵進行清掃,清理出的粉塵及時裝袋,轉至車間指定地點回收。

      5.9不能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防止粉塵揚起,形成粉塵云,從而增加該區域的危險。

      6.動火管理

      6.1動火作業必須經批準,辦理動火作業證后方可作業。

      6.2動火分析合格后,超過30分鐘未作業必須從新進行動火分析。

      6.3作業開始前,應對作業場所進行風險辨識確認,并落實安全措施,清除明火作業場所的可燃粉塵,并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6.4明火作業地點應與其它區段分開或隔開。

      6.5明火作業期間和作業完成后冷卻期間,產生粉塵的裝置必須停止運行,同時,不能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6.6動火作業期間必須安排監護人,結束后,監護人和動火執行人必須確認現場無明火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7.處罰

      7.1發現有問題未處理的處罰50元/次。

      7.2檢查缺次扣50元/次,領導加倍。

      7.3作業期間,鎖閉、堵塞疏散通道,處罰20元/次。

      7.4未嚴格勞保著裝,處罰20元/次。

      7.5除塵系統、抽風系統未投用、存在問題未處理,處罰50元/次。

      7.6作業后,未對粉塵進行清掃,或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處罰20元/次。

      7.7動火作業期間未安排監護人,或監護人擅自離開監護崗位,處罰20元/次。

      7.8動火作業期間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措施未落實到位,處罰20元/次。

      8.措施

      8.1管道上的粉塵必須用濕的拖把或棉紗進行清理。

      8.2燈具上的粉塵用濕的拖把或棉紗清理,在清理前必須將電源切斷,清理后30分鐘內不得通電。

      8.3清理地面可先除濕,再清洗。

      附: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68號令《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

      一、必須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標準規范要求,嚴禁設置在違規多層房、安全間距不達標廠房和居民區。

      二、必須按標準規范設計、安裝、使用和維護通風除塵系統,每班按規定檢測和規范清理粉塵,在除塵系統停運期間和粉塵超標時嚴禁作業,并停產撤人。

      三、必須按規范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措施,保證設備設施接地,嚴禁作業場所存在各類明火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

      四、必須配備鋁鎂等金屬粉塵生產、收集、儲存的防水防潮設施,嚴禁粉塵遇濕自燃。

      五、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防護制度,嚴禁員工培訓不合格和不按規定佩戴使用防塵、防靜電等勞保用品上崗。

      第2篇 粉塵作業安全制度范本

      為搞好本單位粉塵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使本單位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1、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的所有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

      2、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3、應采取綜合防治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證生產車間粉塵吸收裝置的良好運行,督促員工正確佩戴防塵口罩,做好職業健康防護工作。

      5、生產車間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在易揚塵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6、對易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應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并將檢測和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7、對生產過程,應逐步實行自動化、連續化、密閉化控制,以減少粉塵的產生。

      8、粉塵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9、企業應配備必須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編制好《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10、企業應安排接觸粉塵作業的從業人員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1、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第3篇 粉塵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 本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23號)以及有關標準、規范、制度為依據,切實履行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切實加強防護,做好以下防護措施:

      ① 本單位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工作服、手套、防毒防塵口罩、防護眼睛及耳塞等級勞動防護用品,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及處罰等級管理制度。

      ② 本單位優先選用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健康和個體防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提高木材加工及木質家具制造行業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水平,提升職工個體防護能力。

      ③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執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工作服、手套、防毒防塵口罩、防護眼鏡及耳塞等級勞動防護用品。從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2、 本單位定期對員工開展安全知識培訓教育,粉塵作業員應了解木塵的爆炸危險特性和安全措施。

      3、 粉塵車間確保通風、防爆、隔爆及泄爆等級設施完好、適用。

      4、 粉塵作業場所應杜絕各種非生產性明火存在。

      5、 粉塵廠房應安裝防雷設施。

      6、 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不得使用攜帶式電氣設備。

      7、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應有防爆防塵措施。

      8、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應有防過載措施。

      9、 粉塵車間使用皮帶傳動,應安裝相應安全防護裝置。

      10、 粉塵作業場所應設置除塵通風裝置。

      11、 安裝于室內的收塵器,應安裝直通室外的泄爆管,其長度不得大于3m。

      12、 收塵器應安裝滅火用介質管道接口。

      13、 濾袋應采用消靜電濾料制作,其抗靜電特性應符合規范要求。

      14、 天花板或短管、濾袋框架應符合防靜電要求。

      15、 收塵器應設防靜電直接接地設施,接地電阻應小于100ω

      16、 收塵器與進、出風管及卸灰裝置的連接法蘭應用導線跨接,其電阻小于0.03ω

      17、 配套的風機等電氣設備應采用防爆型。

      18、 收塵器應設置泄爆裝置 。

      19、 除塵風管中不應有粉塵沉降。

      20、 所有可能積累粉塵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室,都應及時清掃。

      21、 車間清潔時不應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

      第4篇 粉塵作業場所安全防護技術規范制度

      為了加強防塵措施的科學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發展,特制訂本規范。

      1、建筑結構

      生產場所不得設置在危房或違章建筑內,生產場所有兩個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門向外開啟;通道確保暢通,兩層以上(含兩層)不得設置防盜窗。存在可燃爆粉塵的車間宜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單層建筑中,屋頂宜用輕型結構,如設置在多層建筑中,多層建筑物宜為框架結構;墻面處應多開門窗或開口,其中作業面積在30平方以下的,不少于兩對門窗,30平方以上50平方以下的不少于3對門窗,且門窗開啟方向應向外。

      2、通風除塵

      采用機械式通風除塵,安裝相對獨立的通風除塵裝置和設置收塵設施,嚴禁直排,推薦采用布袋收塵或濕式收塵裝置,收塵設施宜設置在建筑物外露天場所,離明火產生處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塵應儲存在獨立的堆放場所。要保證生產車間粉塵吸收裝置的良好運行。對生產過程,應逐步實行自動化、連續化、密閉化控制,以減少粉塵的產生。

      3、清潔制度

      每天上下班都要對生產車間進行清理,視塵量及時對收塵裝置進行清理,使作業場所積累的粉塵量降至最低,禁止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清潔時必須停止拋光等產生粉塵的作業。

      4、禁火措施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嚴禁各類明火。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停止拋光作業,采取相應防護措施。檢修時應使用防爆工具,不應敲擊各金屬部件。生產車間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在易揚塵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5、器材配備

      根據不同的作業條件與環境配備消防器材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1立方米的消防沙,可燃爆粉塵燃燒時必須使用消防沙滅火,滅火時應防止粉塵揚起形成粉塵云。嚴禁使用普通滅火器滅火。

      6、電氣電路

      存在可燃爆粉塵的車間的電器線路采用鍍鋅鋼管套管保護;在車間外安裝空氣開關和漏電保護器;設備、電源開關應采用防爆防靜電措施;嚴禁亂拉私接臨時電線。電氣線路符合行業標準。

      7、培訓教育

      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企業負責人、員工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企業應做好粉塵爆炸安全生產教育;危險崗位的職工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業務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8、安全檢查

      制定企業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安全管理員每周進行一次粉塵防爆檢查并做好記錄。

      9、勞動保護

      企業應采取綜合防治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督促員工正確佩戴防塵口罩,做好職業健康防護工作,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企業應安排接觸粉塵作業的從業人員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10、預案演練

      企業應配備必須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編制好《粉塵爆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11、檢測評價

      企業對易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應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并通過技術革新手段不斷提高粉塵作業安全標準。

      第5篇 粉塵防治安全衛生管理規范制度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寧波華業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粉塵作業過程的控制,以及作業防護的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辦法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辦法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2002-05-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國務院國發[1987]10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gb5817-86 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

      全國電力行業塵肺病防治暫行辦法

      華東電力行業塵肺病防治實施細則

      3 職責

      3.1 公司粉塵治理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公司粉塵治理的防治工作,由公司總工擔任領導小組組長。粉塵治理領導小組組織研究并制定防塵技術措施和衛生保健措施;協調、解決防塵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根據工作優劣對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或處罰。

      3.2 工程部是公司粉塵治理領導小組的常設工作機構。工程部具體負責指導和監督各項目粉塵治理工作的開展;組織制定落實防塵技術措施和防護措施;負責對粉塵作業工程項目進行危害識別,確定應落實的防護措施;負責接觸粉塵人員的健康監護、監測的管理工作;負責總結和推廣粉塵治理的工作經驗。

      3.3 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并督促執行勞動保護用品及津貼的發放標準;負責勞動分級工作,做好勞動條件分級統計工作及分析管理工作;參加對作業人員接觸粉塵情況進行評定工作;負責組織職業衛生的培訓工作。

      3.4 物資部負責組織防塵用品合格供方及定點單位的評定;負責防護用品、設備監測儀器設備的采購、儲存、保管、發放、維修和送檢等管理工作。

      3.5 綜合辦公室負責粉塵治理作業中職業衛生的管理。負責員工的健康檢查、健康評定和健康檔案的建立和接觸粉塵人員的統計管理工作。

      3.6 工會負責監督職業衛生工作的執行情況。 參與并監督防塵技術措施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負責收集、反饋員工對防塵用品的有關意見和建議,并督促有關部門解決落實;負責開展職業衛生防治宣傳工作。

      3.7 項目部負責執行公司粉塵作業安全管理工作。項目部組織作業過程的粉塵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粉塵危害控制工作;負責編制和實施防塵技術措施及防護措施;負責防塵用品使用計劃的申報工作;檢查、監督、糾正現場作業人員粉塵作業行為。

      4. 粉塵作業安全管理

      4.1 常見的粉塵作業

      常見的粉塵作業一般分為:

      a) 保溫作業;

      b) 焊接作業;

      c) 爆破作業;

      d) 除銹作業;

      e) 油漆作業;

      f) 清掃作業;

      g)檢修作業。

      4.2 粉塵分類

      a)按粉塵的性質分類:無機性粉塵、有機性粉塵、混合性粉塵。

      b)按粉塵顆粒的大小分類:灰塵、塵霧、塵煙。

      c)按光學分類:可見粉塵、顯微粉塵、超顯微粉塵。

      4.3 粉塵作業的管理

      4.3.1 人員要求

      4.3.1.1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粉塵作業

      4.3.1.2有下列禁忌癥者不得從事粉塵作業:

      a) 各種類型活動性肺結核病。

      b) 慢性肺部疾病,嚴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氣管疾病。

      c) 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d) 嚴重的心血管系統疾病。。

      4.3.1.3對接觸粉塵作業的員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

      4.3.1.4不應在粉塵工作場所用膳和飲水。

      4.3.2 防護要求

      4.3.2.1 凡涉及粉塵作業的施工項目,個體安全防護用品、器具、通風設備應齊備。

      4.3.2.2 紗布口罩不得作防塵口罩使用,空氣過濾式防塵口罩可選擇免保養型防塵口罩如:普通式、呼氣閥式、焊接專用式等。

      4.3.2.3 在進入設備容器、深井、隧道內進行粉塵作業前,應經檢測人員(或委托環保部門)用監測儀器測定作業環境的粉塵濃度,并進行強制通風或水抑塵,降低粉塵濃度。

      4.3.2.4 在進行有粉塵作業時,應配備足夠適用的個體防護用具(防塵口罩、半面式(全面式)防塵面罩、動力送風防塵面具、供氣式面具)和預防性保健藥品。

      4.3.2.5 粉塵作業或揚塵點,應采用水、風(通風)等綜合的職業衛生技術措施來做好防塵工作。不應在沒有采取防塵措施的情況下進行作業。

      4.3.2.6 對粉塵嚴重的作業部位(如:前后爐膛、未部受熱面、空預器、燃燒器層及以下區域等)進行作業,作業人員必須正確配戴過濾式口罩如:半面式(全面式)面具,或供氣式的送風半面(全面)式面罩,進行有效的個體防護措施,不應配戴空氣過濾式免保養型防塵口罩進入上述作業部位。

      4.3.3 過程控制要求

      4.3.3.1 凡涉及粉塵作業的施工項目,在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在編制安全施工技術措施時對作業環境進行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制定防止粉塵危害的職業衛生技術治理措施和防護措施,經安全員和工會小組勞動保護監督員審核,報項目總工批準,必要時須公司工程部審核,公司總工批準。

      4.3.3.2 作業前,專業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負責安全施工技術措施中職業衛生技術措施交底,使每個作業人員心中有數,并作好交底記錄。

      4.3.3.3 勞動保護監督員和技術人員應在作業前檢查安全施工技術措施中職業衛生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只有在安全施工技術措施中職業衛生措施已交底、且正確無誤落實情況下,方可同意開工,否則有權阻止施工。

      4.3.3.4 凡進入設備容器、深井、隧道內進行粉塵作業,應到項目安全部門或業主有關部門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或“熱力機械工作票”,作業人員必須按防護要求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器具等。

      4.3.3.5 在落實職業衛生技術措施同時,作業人員應做好現場設備的防淋保護措施,如電器開關、電器設備等。

      4.3.3.6 粉塵作業人員工作時應按作業環境粉塵濃度測定結果,配戴適宜的防塵用品。

      4.3.3.7 作業人員使用的防塵保護用品, 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除免保養型防塵口罩外的(不屬消耗類)防塵保護用品必須落實專人定期進行檢查、檢驗和保養。

      4.4 防塵技術措施

      4.4.1一切粉塵作業活動必須有防塵技術治理措施和防塵保護措施,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布置作業。

      4.4.2保溫作業過程中,除必須做好防材料散落的措施外(大面積保溫作業必須設置尼龍圍網或彩條編織布來阻擋揚塵),并應自上而下對不同作業部位噴水抑塵,并及時清理干凈,為防止二次揚塵還應定期灑水。

      4.4.3粉塵作業應盡量避免同其他作業活動交叉進行,在無法避免的情況下,應做好隔離措施和防塵措施作業后,并經安全員確認,才可進行作業。

      4.4.4通風不暢的作業區域,應安設通風換氣裝置及空氣凈化設施。

      4.4.5 在機務檢修作業前,需進入容器內作業的(如:前后爐膛、部受熱面、空預器、磨煤機內等),必須對容器內進行水沖洗,并進行通風,佩戴適宜防塵防護用具才可作業。

      4.4.6在容器外部作業(如:空預器、磨煤機、煤粉管、灰斗、燃燒器層及以下區域等),可用水對拆除設備后的檢修現場作業環境進行噴淋,并及時清掃干凈。

      4.4.7檢測人員需分階段用監測儀器按時測定檢修現場和作業環境的粉塵濃度,從中查看粉塵的危害程度,為防塵工作提供依據,確保作業環境符合要求。

      4.5 防塵防護用品的采購

      4.5.1由專職粉塵治理管理人員負責會同有關人員來確定防塵防護用品,并由物資部門統一采購。

      4.5.2所采購的防護用品,必須是公司物資采購合格供方或定點單位所提供的產品。

      4.5.3 各項目應在年初或新開工項目開工前(至少一周)根據工程進度及分項情況做好年度(工程項目期限)防塵防護用品的定購計劃,包括實際需要規格、型號等,并報物資部門予以采購。

      4.5.4各項目應按規定做好防塵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6 健康管理

      4.6.1對已確診為塵肺病的員工,按《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調離粉塵作業崗位,并給予治療或療養。

      4.6.2 對新發現的病人,要建立個人病案和隨訪制度,以控制病情發展,病情診斷按《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4.6.3 對于疑似塵肺(o+)和i期塵肺病人,按勞動部發(96)266號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并應作為觀察治療重點,做好塵肺二級預防工作。

      5 培訓

      5.1職業衛生培訓應當作為企業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納入培訓規劃。

      5.2對各級管理人員應進行勞動保護法規、勞動保護科學管理和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與職業危害基本知識的培訓。

      5.3檢測管理技術人員應進行預防性工業衛生監督、監測技術方法的培訓以及職防人員應進行塵肺病治療技術的培訓。

      5.4員工應定期進行勞動保護法規、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及培訓。

      6 獎懲

      6.1對在粉塵治理及防治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項目部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6.2對違反《全國電力行業塵肺病防治暫行辦法》及《華東電力行業塵肺病防治實施細則》和本管理標準的項目部和個人給予經濟處罰。

      6.2.1不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ohsms)的有關程序要求對作業環境進行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制定防止粉塵危害的職業衛生技術治理措施和防護措施,對技術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

      6.2.2 粉塵嚴重作業部位未經檢測,不落實防塵措施,強制作業人員作業,對違章領導處以300元罰款。

      6.2.3 不按規定在粉塵作業場所正確配戴防塵用品,對違章者處以100元罰款。

      6.2.4安全施工技術措施中防塵技術治理措施作業前不進行交底,對技術員處以100元罰款。

      6.2.5 發生違章被指出后仍不改正,對違章者處以200元罰款。

      6.2.6 進入設備容器、深井、隧道內進行粉塵作業,不按規定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或“熱力機械工作票”,對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

      6.2.7 作業時,未按安全措施要求實施防塵措施,或在實施防塵措施時未對設備防護(防淋、防撞)措施進行落實,視情節輕重,對工作負責人處以50-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獎懲制度》有關規定,追究事故責任。

      6.2.8 倉庫提供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防塵用品,對倉庫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6.3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致使企業、投資者和員工利益受損失,情節嚴重的,按上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6.4 對違反本標準的項目單位,根據公司《安全獎懲制度》有關規定予以考核。6.5 所罰款額全部用于粉塵治理的防治工作。

      7 記錄

      7.1下列記錄按記錄控制程序進行控制:

      7.1.1安全施工作業票。由安全部門提供表式,施工單位形成和保存記錄;

      7.1.2風險控制計劃表(rcp)。由技術部門提供表式,施工單位形成和保存記錄;7.1.3安全措施交底記錄。由安全部門提供表式,施工單位形成和保存記錄;

      7.1.4物資采購申請表。(個體防護用品采購單獨制單)由物資部門提供表式,施工單位形成記錄,物資部門保存;

      7.1.5接觸粉塵作業人員個人健康檔案記錄。由醫務部門提供表式并形成和保存記錄。

      第6篇 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1粉塵防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實用)

      1.目的

      為增強和規范粉塵作業員工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粉塵防爆知識及技能,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防止和減少各類粉塵爆炸事故發生,減輕職業危害,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粉塵作業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管理。

      3.職責

      3.1 安全主任

      3.1.1 負責安全教育培訓,并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3.1.2 負責組織和監督各級員工和相關方人員粉塵防爆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

      3.1.3 負責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并提出改進措施建議;

      3.1.4 負責建立粉塵防爆安全教育培訓檔案:

      3.2 相關職能部門

      3.2.1 協助安全主任開展粉塵防爆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

      3.2.2 負責對車間級和崗位級粉塵防爆安全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并提出改進措施建議:

      4.運作程序

      4.1 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參加有資質的勞動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證,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 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少于16 學時。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還必須具備相應的粉塵防爆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4.2 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教育內容為:

      國家粉塵防爆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

      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粉塵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粉塵爆炸等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4.3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內容包括:

      國家粉塵防爆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

      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知識等;

      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應急管理、應急元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粉塵爆炸等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4.4 粉塵作業生產崗位職工安全教育

      4.4.1 三級安全教育

      所有新入公司職工(包括學徒工、外單位調入職工、臨工、代培人員和大中專院校實習生等)進入粉塵作業上崗前必須進行公司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對企業所有員工應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普及粉塵防爆知識和安全法規, 使員工了解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對粉塵爆炸危險崗位的員工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業務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4.4.2 公司級日常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主任負責,生產部組織實施,內容為:

      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令、規定和職業安全;

      通用安全技術,職業衛生基本知識,包括粉塵作業、一般機械、電氣安全知識,消防知識和氣體防護常識等;

      本公司安全生產的一股狀況、企業性質,安全生產的特點和特殊危險部位的介紹;

      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工藝、操作等紀律;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典型事故案例(特別是粉塵爆炸案例)及其教訓,預防事故的基本知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內容。

      4.4.3 新職工經公司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再分配到車間。車間級安全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教育內容為:

      公司作業環境及本車間粉塵作業崗位的安全衛生生產狀況;

      本車間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制度;

      所從事粉塵作業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安全設施、工具、個人防護用品,急救器材及其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維修;

      所從事粉塵作業崗位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等;

      自救互就、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處理;

      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有關粉塵爆炸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4.4.4 新職工經車間級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再分配到班組。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教育內容為:

      班組、崗位的安全生產概況,粉塵作業崗位的生產流程及工作特點和注意事項;

      粉塵作業崗位的職責范圍、應知應會;

      粉塵作業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銜接配合的安全衛生事項;

      粉塵作業崗位預防事故及災害的措施,安全防護設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個人防護用品及保管方法等;

      粉塵爆炸典型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4.4.5 公司新職工應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4.6 粉塵作業場所作業人員脫離崗位六個月以上者,經安全教育(必須有粉塵的專項教育)考核合格方可從事新崗位工作;其他作業崗位謂到粉塵崗位的人員,必須經過班組級安全培訓(必須有粉塵的專項教育),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5.表單/記錄

      《培訓計劃》

      《員工三級安全培訓登記卡》

      《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第7篇 粉塵作業安全生產制度

      1、 本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23號)以及有關標準、規范、制度為依據,切實履行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切實加強防護,做好以下防護措施:

      ①本單位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工作服、手套、防毒防塵口罩、防護眼睛及耳塞等級勞動防護用品,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及處罰等級管理制度。

      ②本單位優先選用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健康和個體防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提高木材加工及木質家具制造行業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水平,提升職工個體防護能力。

      ③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執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工作服、手套、防毒防塵口罩、防護眼鏡及耳塞等級勞動防護用品。從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2、 本單位定期對員工開展安全知識培訓教育,粉塵作業員應了解木塵的爆炸危險特性和安全措施。

      3、 粉塵車間確保通風、防爆、隔爆及泄爆等級設施完好、適用。

      4、 粉塵作業場所應杜絕各種非生產性明火存在。

      5、 粉塵廠房應安裝防雷設施。

      6、 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不得使用攜帶式電氣設備。

      7、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應有防爆防塵措施。

      8、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應有防過載措施。

      9、 粉塵車間使用皮帶傳動,應安裝相應安全防護裝置。

      10、 粉塵作業場所應設置除塵通風裝置。

      11、 安裝于室內的收塵器,應安裝直通室外的泄爆管,其長度不得大于3m。

      12、 收塵器應安裝滅火用介質管道接口。

      13、 濾袋應采用消靜電濾料制作,其抗靜電特性應符合規范要求。

      14、 天花板或短管、濾袋框架應符合防靜電要求。

      15、 收塵器應設防靜電直接接地設施,接地電阻應小于100ω

      16、 收塵器與進、出風管及卸灰裝置的連接法蘭應用導線跨接,其電阻小于0.03ω

      17、 配套的風機等電氣設備應采用防爆型。

      18、 收塵器應設置泄爆裝置 。

      19、 除塵風管中不應有粉塵沉降。

      20、 所有可能積累粉塵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室,都應及時清掃。

      21、 車間清潔時不應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

      第8篇 粉塵防爆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規范粉塵作業場所粉塵爆炸危險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規范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維護生產員工和公司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的粉塵爆炸危險告知和安全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公告欄和培訓。

      3、粉塵防爆安全警示是在粉塵作業場所設置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為警示標志。

      4、依據粉塵爆炸危險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

      5、在作業場所的所有公司員工應嚴格按照危險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6、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生產部的管理人員有權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二、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求

      1、存在粉塵作業的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2、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1)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①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的意思。

      ②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③黃色表示提醒、注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④綠色表示允許、安全的意思。

      (2)安全標志的分類

      ①禁止標志:禁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符號。

      ②警告標志:提醒對周圍環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③指令標志: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④提示標志: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3)安全標志的基本形式

      ①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加斜杠。

      ②警告標志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③指令標志的基本形式是藍色圓形。

      ④提示標志的基本形式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三、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規則

      1、安全警示標志要符合國家標準gb284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2、安全警示標志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人們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粉塵爆炸危險區、當心爆炸等環境信息標志應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附近的醒目處。

      3、安全警示標志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人們看不見安全標志,安全標志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4、安全警示標志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角。

      5、安全警示標志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6、安全警示標志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附著式和懸掛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安全標志牌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7、設置安全標志時,應避免出現內容相互矛盾、重復的現象。盡量用最少的標志把必需的信息表達清楚。

      8、多個安全標志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9、兩個或更多的正方形安全標志一起設置時,各標志之間至少應留有標志公稱尺寸0.2倍的間隙。

      10、兩個相反方向的正方形安全標志并列設置時,為避免混淆,在兩個標志之間至少應留有一個標志的間隙。

      11、兩個以上安全標志牌可以設置在一根標志桿上。但最多不能超過4個。

      12、無論廠區或車間內設置的安全標志牌,其觀察距離不能覆蓋全廠或全車間面積時,應設置多個標志牌。

      13、安全標志牌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志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四、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內容

      1、在所有生產作業場所設置禁止標志“禁止吸煙”、“嚴禁煙火”。

      2、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警告標示“當心爆炸”、“注意防塵”、“必須接地”。

      3、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指令標志“戴防塵口罩”。

      4、在所有生產作業場所設置提示標志“緊急出口”。

      第9篇 紡織公司粉塵清掃和粉塵安全相關問題的管理制度

      一、依據國家安監總局第68號令的規定精神,公司結合本企業實際,確保公司不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而造成自燃、爆炸和職業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生產經營單位。

      二、生產單位——準備分廠、織布分廠、整理分廠、成檢車間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不同濃度的粉塵(俗稱棉塵),必須班班打掃清理干凈粉塵,集中袋裝放置公司北垃圾暫存處。日常檢查和月度考核由現場管理辦公室負責。

      三、清掃粉塵要按照先上后下、先機臺后地面、不留任何死角的清掃順序,保證班班清潔、各個機臺清潔、班與班做好清潔達標交接,只有粉塵清掃干凈才能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的發生。

      四、動力分廠空調班負責織布地吸風粉塵清除工作,規定每周進行一次,清理出的粉塵袋裝送公司垃圾暫存處。以保證地吸風里的粉塵不發生任何不安全的事故。

      五、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公司關于明火作業的規定,凡違規者有后保部、安全辦考核違規單位,造成事故者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六、公司內嚴禁吸煙,凡違規者依照《公司關于禁止吸煙的規定》考核當事人,因吸煙造成事故者依法依規追究單位責任人和當事人。

      七、動力分廠對織布分廠和應輸送空調的棉塵工序負責輸送生產用空調,保證不因室內空氣受限和粉塵濃度過高而發生事故。

      八、公司員工上班時間必須正確穿戴公司發放的棉纖維工作服,不允許穿易產生靜電的非公司發放的化纖服裝并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第10篇 有限空間粉塵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公司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公司總經辦具體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安全培訓的登錄工作。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公司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公司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限空間作業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五條公司必須對新上崗的員工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六條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車間(工段)、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公司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七條公司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車間操作員公司規定崗前培訓時間為40小時。

      第八條廠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第九條車間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工段安全生產狀況及單位內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在本公司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公司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十二條公司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年度和平時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公司在年度生產淡季,由生產單位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進行全員相關的崗位安全培訓,培訓內容參照員工入廠時的廠級和車間級培訓內容,參見第十一條、十二條。

      第十四條公司在消防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習在消防管理制度中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公司各單位在班前會或班后會或部門、車間集合會議時,在布置生產任務、檢討質量等問題的同時,要講安全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在發生事故調查處理時,要公布調查處理的事故原因、預防措施、責任人處分等情況,以教育全體人員。

      第十七條可以采取各種教育培訓方式,比如張貼標語、漫畫,放映相關影視等。

      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公司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公司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第二一條公司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二十二條公司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對各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11篇 粉塵作業安全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內粉塵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塵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規范粉塵作業崗位操作流程,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內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以及粉塵作業防護的管理。

      3、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

      4、職責

      4.1安全生產部

      4.1.1公司粉塵治理工作的直接負責部門,具體負責指導和監督各項目粉塵治理工作的開展;

      4.1.2組織制定落實防塵技術措施和防護措施;

      4.1.3負責對粉塵治理項目的確定落實;

      4.1.4負責對接觸粉塵人員的健康監護、監測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

      4.2 機動部

      4.2.1負責對工廠容易產生粉塵的生產設備設施和通風、除塵系統進行日常安全監察,防止出現老化、發熱、磨損、撞擊火花、強烈振動、接觸不良、接地不良、漏電、除塵效率下降等現象;

      5、 粉塵作業安全管理

      5.1 粉塵作業的管理

      5.1.1 人員要求

      5.1.1.1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粉塵作業

      5.1.1.2有下列情況的勞動者禁止從事粉塵作業:

      a) 各種類型活動性肺結核病。

      b) 慢性肺部疾病,嚴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氣管疾病。

      c) 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d) 嚴重的心血管系統疾病。。

      5.1.1.3對接觸粉塵作業的員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

      5.1.1.4禁止在粉塵作業場所用餐和飲水、吸煙。

      5.1.2 防護要求

      5.1.2.1 凡涉及粉塵作業的工作崗位,個體安全防護用品、器具、通風設備應齊備。

      5.1.2.2員工進入粉塵作業崗位之前必須佩帶公司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具(防塵口罩)和預防性藥品。

      5.1.2.3在進入粉塵工作崗位作業之前,必須降低粉塵濃度,不應在沒有采取防塵措施的情況下進行作業。

      5.1.3 過程控制要求

      5.1.3.1 凡涉及粉塵的崗位,安全員必須對該崗位的員工進行安全作業環境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粉塵危害預防措施和個體防護措施等相關知識進行培訓;

      5.1.3.2 凡進入粉塵作業崗位,作業人員必須按防護要求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器具等,作業人員使用的防塵保護用品, 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防塵設備必須落實專人定期進行檢查、檢驗和保養。

      5.1.3.3如除塵設施出現故障時,崗位人員要及時報告本單位相關領導,安排人員對除塵設施的故障進行維修處理,確保除塵設施的正常運轉。

      5.1.3.4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崗位操作,對于未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的人員,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5.1.3.5員工離開粉塵作業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要對身體及衣服上粘附的粉塵進行徹底清理,并及時清洗身體接觸粉塵的各個部位,避免粉塵吸入體內。

      5.1.3.6安全員根據公司車間自身特點制定安全檢查表,并按安全檢查表認真進行粉塵危險情況檢查。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并對每次檢查情況進行通報,并監督限期治理。

      5.1.3.7在粉塵作業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有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取得動火證;

      --明火作業開始前,應清除明火作業場所的可燃粉塵并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進行明火作業的區段應與其他區段分開或隔開;

      --進行明火作業期間和作業完成后的冷卻期間,不應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5.1.3.8所有可能積累粉塵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室,都應及時清掃,禁止進行吹掃。

      5.1.3.9若粉塵崗位起火,應正確選擇滅火劑。

      5.2健康管理

      嚴格依照《塵肺病防治條例》對公司粉塵作業崗位的員工進行健康管理,對新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對在職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6、培訓

      6.1粉塵作業安全培訓應當作為企業崗位培訓內容,納入培訓規劃。

      6.2對各級管理人員應進行粉塵相關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和有關勞粉塵作業危害預防知識的培訓。

      6.3應定期對員工進行勞動法規、衛生防護知識、崗位安全操作及培訓。

      第12篇 煤粉制備系統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煤粉制備系統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塵爆炸事故發生,確保長期安全穩定運行,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水泥分廠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煤粉制備系統的安全管理。

      3 管理要求

      3.1分廠每季度定期開展一次粉塵防爆安全知識教育培訓,使員工掌握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險崗位的安全生產技術,并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3.2 分廠編制含有粉塵爆炸的應急救援預案。 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全體員工進行一次救援預案演練。

      3.3 分廠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并結合自身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特點,制定粉塵防爆安全檢查表,并按安全檢查表,認真進行粉塵防爆檢查。分廠每周至少檢查一次,裝置每周至少檢查一次。

      3.4通風除塵、粉塵爆炸預防、粉塵爆炸控制等設備設施,未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不應更換或停止使用。

      3.5煤粉制備系統工作區應有疏散通道,疏散路線應設置明顯的標志和應急照明。

      4檢查要求

      4.1加強巡檢,防止金屬物件進入磨盤,產生硬性磨擦火花。經常清理磨機排渣口,特別是在開磨前和停磨后。

      4.2每班至少檢查一次壓縮空氣系統、除塵器頂部電磁閥動作情況,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匯報并處理,并做好記錄。

      4.3經常檢查濾袋、管道、器壁接地情況,防止靜電火花產生。

      4.4為防止結露,在開車前應先進行預熱10~30分鐘。經常檢查系統漏風、漏粉情況,如發現應及時進行密封處理。

      4.5檢查系統是否有外漏煤粉,是否有明火,輸送設備是否有因金屬摩擦發熱現象以及卸料器工作情況。發現隱患,應及時上報,盡快處理。

      4.6定期檢查防爆門、爆破片,確保完好。防爆門面積按設備容積比值計算,一般取0.04m2/m3,但不得小于90cm2。防爆片上應采用薄鐵皮,厚度不得大于0.5mm。防爆片上應劃有十字形刻痕,有刻痕的一面應朝外安裝。防爆門的框架應有一定的強度,并牢固、密封。

      4.7定期檢查維護消防設施,確保隨時可以投入使用。定期檢查co2儲氣瓶,氣體缺少時及時予以補充。

      5操作程序

      5.1煤粉制備系統啟動前,應對流程中的關鍵部位和設備進行認真檢查,并對機電控制系統進行全面調試。長時間停用的設備的和維修后投入使用的設備,使用前應進行單機調試,并經安全生產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投入作業。

      5.2系統開機前應先啟動排風機,將袋收塵及各管道中可能產生的易燃易爆氣體全部排出。生產過程中要及時調整排風機入口閥門、熱風管道閥門、冷風閥門的開度到適當位置,以控制入磨風溫不超過250℃,入磨負壓800pa至1200pa,出磨風溫≤50℃。

      5.3生產過程中密切注意布袋除塵、煤粉倉co監測濃度的變化,如煤磨袋收塵、煤粉倉co濃度>300ppm,溫度≥70℃,說明煤粉可能燃燒,應及時關閉熱風管道進口閥門,隨后加大冷風閥開度,通知現場崗位人員處理并匯報調度,立即噴入co2惰性氣體氣體阻止煤粉燃燒,并打開絞刀外排口將自燃煤粉排出。

      5.4系統停車,按開車的反向順序停止設備運行。應逐漸減少喂煤量,調整冷風、熱風閥門開度,及通風機閥門開度,保證參數的動態平衡。停磨后繼續拉風20分鐘左右,拉空磨盤積煤,再停通風機及收塵系統。

      5.5除塵系統應在工藝設備啟動前開啟,作業停止后停機。

      5.6預計停車時間在兩天以上時,煤粉倉、袋收塵中的煤粉要排空。停車超過十天以上時,原煤倉也要排空。

      6作業安全

      6.1煤粉制備系統嚴禁各類明火,盡量不進行動火作業。若要進行動火作業必須進行審批,逐項落實安全措施。并遵守以下規定:

      6.1.1有安全負責人批準并取得動火證。

      6.1.2明火作業開始前,應清除明火作業場所和設備內部的可燃煤粉,并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6.1.3進行明火作業的區段應與其他區段分開或隔開。應清掃施工現場,

      6.1.4進行明火作業期間和作業完成后的冷卻期間,不應有煤粉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6.1.5沒有與明火作業等效的保護措施。不應使用旋轉磨輪和旋轉切盤進行研磨和切割。

      6.1.6檢修時應使用防爆工具。

      6.2需要進設備內部檢查時,要打開人孔門排空內部有害氣體,切斷高壓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牌,同時要有人在外進行監護,落實好各項安全措施后由安全負責人批準并取得受限空間作業證,后方可進入作業。

      6.3設備檢修完畢準備啟動前,必須聯系當班調度及崗位人員檢查后方可啟動。

      6.4設備正常停車,準備啟動前必須聯系當班崗位人員檢查后方可啟動。

      7清潔

      7.1對墻體、梁、支架、地面和設備等表面積聚的粉塵應及時清掃,從設備和管道中溢出或堵塞的物料應及時清掃,防止粉塵積聚。

      7.2每月視塵量對收塵裝置風管進行清理,使積累的粉塵量降至最低。

      7.3清掃時,禁止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粉塵,以避免二次揚塵。

      粉塵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1.目的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68號令《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加強車間粉塵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塵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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