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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維護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13 11:32:06 查看人數:89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維護制度

      第1篇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維護制度

      1、對監控室內的所有通訊設備和井下、地面及本礦各監控系統的設備維護保養工作。

      2、對礦上下監控設備進行檢查、維修。

      3、認真做好監控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保證通訊、監控工作的正常運行。

      4、經常深入生產對組及作業地點,了解設備使用情況,做好自保與互保的安全工作。

      5、對調度室設備和各生產對組、作業點的設備防雷、防爆工作。

      6、對維修工作的設備使用和保管工作。

      7、確保井下監控暢通無阻,及時、迅速處理井下監控故障。

      8、維修班組定期檢查系統線路和設備,超出服務期限的設備及時上報更換。

      第2篇 煤礦供電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認真開展定期安全大檢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檢復檢制度,利用多種手段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

      2、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領導、各采掘承包隊負責人,必須經常深入井下生產現場,及時發現和查處本區域本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的處理,要有計劃、有步驟、有措施。

      3、安瓦員必須貫徹巡回檢查制度,發現事故隱患當場指出,并要求現場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如果有重大事故隱患必須向有關領導匯報,升井后,還必須填定好匯報記錄。

      4、安監部門或其它職能部門對檢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單,并注意跟蹤檢查,確保安全隱患的及時有效處理。對于處理隱患不及時的要查出原因,如果是主觀因素的要追究責任。

      5、施工單位或者隱患處理負責人,必須無條件處理各種安全隱患,處理隱患時要指定人員現場指導,并把整改通知單及時反饋到安監部門。

      6、安監部門要隨時追蹤各種安全隱患的處理情況,對于難度較大的,要派專人負責監察,甚至下達停產整改意見通知書。

      7、對于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礦安監站必須追蹤檢查整改完成情況,本礦無法排查的事故隱患,由安監站書面匯報礦務局協助處理。

      8、重大事故隱患處理后,要依照事故處理的“三不放過”原則,進行分析和總結。

      第3篇 煤礦安全紅線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和杜絕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規范安全管理和操

      作行為,確保集團公司安全發展,根據國家、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煤礦安全紅線分為“安全管理紅線”和“安全操作紅線”,

      凡觸碰安全管理紅線者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觸碰安全操作紅線者給予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三條 集團公司、涉煤二級公司、礦(洗煤廠)對執行本制度負

      主體責任。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涉煤(控股)單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紅線

      第五條 凡違反安全管理紅線規定的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安排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員上崗作業,給予分管礦領導降職處分。

      2、未嚴格按規定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給予降職處分;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職處分。

      3、礦井無證照、證照不全或證照失效仍生產或建設;存在超層越界

      或開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礦長撤職處分,給予生產礦長降職處分,存在第二種情形的,同時給予總工程師降職處分。

      4、礦井風量不足;違反規定串聯通風;未按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未

      實現分區通風;采區巷道一段進風、一段回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

      予通風助理撤職處分,給予總工程師降職處分。

      5、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或不能自

      動切換;未設置“三專兩閉鎖”。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機電礦長撤職處分。

      6、未進行瓦斯等級及突出危險性鑒定;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在采

      掘區域內瓦斯抽采不達標(以檢驗報告為依據);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活動而綜合防突措施效果不達標(以檢驗報告為依據);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監控系統(或監控系統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斷電值設置大于《煤

      礦安全規程》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通風助理撤職處分,給予

      總工程師降職處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區域礦井水文地質情況及井田范圍內采空區、 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或建設,分別給予礦長、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設計或未真實開展探放水作業,給予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9、使用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工藝或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的電氣設備違規入井,給予機電礦長降職處分。

      10、煤礦建設項目私自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給予礦長撤職處分。

      11、凡不執行上級下達的停工停產指令或未經驗收而私自復工復產, 給予礦長撤職處分。

      12、對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監察不力、追責不到位,給予安全礦長降

      職處分。

      第三章 安全操作紅線

      第六條 凡違反安全操作紅線規定的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凡酒后或攜帶煙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煙,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2、凡扒、蹬、跳礦車或乘坐斜井物料車,或乘坐皮帶、溜子,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圍內、地面煤倉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

      泵站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等動火作業,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4、嚴重違章爆破作業或私藏火工品、私帶火工品上井,給予責任者

      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5、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在瓦斯檢查中瓦斯檢查員漏檢、假檢或擅離職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6、凡破壞通訊、通風、監測監控及瓦斯抽采設施設備或私自打開密閉、私自進入盲巷,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7、礦井或作業地點受到水害威脅或出現停風后不及時撤離或拒不撤

      離;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8、掘進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設計進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許掘進距離

      而進行掘進,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9、大型設備、特種設備在保護裝置失效或甩掉保護裝置情況下繼續

      使用;在用電氣設備存在失爆;違反規定強行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設備;不執行停送電規定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

      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10、違反規程、措施規定不使用超前支護空頂作業;擅自改變支護

      材料、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遇地質構造或巷道開口、貫通等特殊情況時未按規程措施加強支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

      處分。

      11、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的人員從 事特種作業,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12、發現其他嚴重危害安全的行為將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四章 執行程序

      第七條 煤礦安全紅線規定經集團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按程序發布執行。

      第八條 集團公司各級各類安全檢查,必須嚴格對照安全紅線規定

      進行檢查。

      第九條 凡發現違反安全紅線規定,檢查人員必須現場認定并作出責任追究處理意見。

      第十條 對認定的責任追究,由人事(組織)部門具體落實,安監部門督查。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的情形納入安全績效考核范疇。

      第十二條 出現多人多次違反安全紅線規定,集團公司對二級公司及礦(廠)主要領導進行安全誡勉談話。

      第十三條 安監部門每月對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的情況進行公開通報,

      接受廣大職工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安全管理紅線”中的處分對象“礦長”包含煤礦的董事長、總經理。

      第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晉能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4篇 煤礦綜采工作面安全質量驗收管理制度

      一、一般規定:

      1、驗收員負責本隊所施工的工程進度和質量驗收評定工作。

      2、堅持每班下井,對當班完成的工程進尺和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并根據實測結果評定工程質量。

      3、驗收評定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實事求是,公平合理,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4、對在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必須依據技術要求及時處理(可用扣進尺或暫不記進尺的辦法,待處理完后,達到質量要求,方可記進尺,處理時間不能拖過第二個班子),對處理問題不及時的班組可對班組或個人處以20-100元的罰款。

      5、必須認真填寫驗收記錄,及時公布進尺質量情況,完善保存好驗收資料。

      6、與跟班隊長、班組長、安檢員一道,堅持填好班評估表,做到公正、公平、實事求是。

      7、對各班在安全、質量、文明生產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檢查監督,嚴格按質量要求做出處理。

      8、對上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在班前會向下一班交待清楚,以便下班安排處理。

      9、對各班在生產中未按煤質要求處理的班組,發現后,處罰當班50元。

      二、實施細則:

      一、超前支護10分:

      1、檢查內容及方法:

      安全口往外20m,前10m內雙抬棚,打3柱,往外10m打單抬棚,打2柱,用工鋼梁單體柱,必須打成直線;巷高1.8m,管線電纜必須掛整齊,不準有淤泥積水不準有空邦漏頂。

      2、處罰辦法:

      超前支護少1米扣1分;每少一柱扣1分;抬棚扭斜每個扣1分;管線電纜落地每米扣1分;淤泥積水每米扣1分;空邦漏頂每處扣3分;物料亂放每件扣1分(每分罰2元)。

      二、安全出口及行人通道10分

      1、檢查方法:

      安全出口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施工,巷高1.8m;棚距0.5米;柱要栽直;行人通道必須暢通總高1.6m,寬度不小于0.7m;不準有斷拆柱。

      2、處罰辦法:

      柱不按要求栽,每根扣1分;巷高少0.1米,每米扣1分;棚距誤差0.05m,超過要求誤差,每棚扣1分;行人通道低0.1m,扣2分;窄0.1m扣2分;沒有扣5分(每分罰2元)。

      三、采面支架40分

      1、檢查方法:

      采面支架要成直線,誤差±100mm;設備部分要完整無缺;管壓系統無漏液現象,支柱不失效;缸體推拉無偏離正方向;相鄰支架側互板不超過2/3,無咬架現象;后尾梁距溜子槽沿高度不少于500mm;溜子要平直穩固;采區溜子頭與順槽溜子不準超前錯后,以鏈輪牙與順槽溜子槽里沿齊為準,誤差不準超過0.05m。

      2、處罰辦法:

      移架無中線扣5分;中線每20m為一組,每組檢查3架,有一架不合格扣2分;設備缺部件,每件扣1分,漏液每處扣1分;支柱失效偏離正方向扣1分;咬架一處扣2分;側護板超一架扣1分;尾梁至槽沿少于0.5m每處扣1分;溜子不平直,每節槽扣1分;采區溜子頭超前錯后扣5分(每分罰2元)。

      四、巷道衛生20分

      1、檢查方法:

      巷道內必須干凈衛生,無亂堆亂放現象;機械設備無浮塵覆蓋現象;電纜管線懸掛整齊,沒淤泥積水、黑水橫流現象。

      2、處罰辦法:

      巷內臟亂差一處扣2分;物料亂放每件扣1分;機械設備浮塵覆蓋扣2分;電纜管線不整齊一處扣1分;淤泥積水、黑水橫流,每米扣1分(每分罰2元)。

      五、防塵灑水10分

      1、檢查方法:

      回風巷內要有三道水霧噴灑裝置,并保持完好,割煤機及轉載點要有灑水裝置,灑水裝置完好;無煤堆積和粉塵飛揚。

      2、處罰辦法:

      回風巷內少一道水霧噴灑扣5分;失效功能不全扣3分;割煤機及轉載點少一處灑水裝置扣5分;失效功能不全扣3分(每分罰2元)。

      六、通風10分

      1、檢查方法:

      通風設施要符合作業規程要求,并要維護好,無瓦斯積存超限。

      2、處罰辦法:

      不符合規定扣10分(每分罰2元)

      第5篇 某煤礦井下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檢漏繼電器管理細則:

      1、凡井下1140v、660v、380v供電網絡必須設置漏電繼電器。

      2、檢漏繼電器下井前,試驗組應按規定內容進行檢查、檢修及模擬整定調試。

      3、安裝時,應在正常負荷下進行整定調試。

      4、值班人員每天進行一次接地試驗,并填寫記錄。用電話向電管組匯報。

      5、每月上旬按規定方法對檢漏繼電器進行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在試驗前,必須按規定檢查瓦斯,且在瓦斯不超限時,方可進行試驗),并填寫記錄,報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科。

      6、運行中的檢漏繼電器不準任意拆除或停用。

      7、若必須停用時、通知調度室,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過流保護管理細則:

      l、所有帶有過流保護的電氣設備,下井前必須對過流保護裝置進行試驗。

      2、設備安裝時,必須有供電設計,由使用單位按設計整定,電管組負責監督,檢查。

      3、負荷(設備容量)變化時,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在批準申請時,按需要確定過流保護整定值,由設備管理單位調整保護整定值。

      4、非專職人員,不準隨便調整整定值。

      5、40kw以上電機必須使用電機綜保。嚴禁用銅、鐵、鋁線代替保險絲。

      三、保護接地管理細則:

      1、所有必須接地的電氣設備,其接地極都要和接地網聯接。

      2、井下變壓器禁止中性點接地,禁止由地面中心點接地的變壓器向井下供電。

      3、有值班人員的機電峒室和有專職司機的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每班必須進行一次表面檢查,其它電氣設備和保護接地,由維修人員每周一次的表面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將檢查的問題記入記錄表,并向有關領導匯報。

      4、電管組每季對井下總接網的接地電阻進行一次測定,要采用安全火花型測量儀表(zc-18安全火花型接地搖表),并將測定的數據記入記錄表內。如有不合格的地方,設備使用單位及時處理,直到合理。

      四、煤電鉆綜保、照明信號綜保管理細則:

      1、凡井下使用煤電鉆、照明信號裝置必須使用相應的綜合保護裝置。

      2、煤電鉆、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下井前,機修廠應按規定內容進行檢查、檢修及模擬整定調試。

      3、安裝時,應按規定安裝接地裝置,并進行整定、調試、試驗。

      4、值班人員每班進行一次保護試驗,并填寫記錄。用電話向電管組匯報。

      5、使用單位要認真落實煤電鉆、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使用、維護責任制,機電負責人要經常對煤電鉆、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按排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6、機電科定期對煤電鉆、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使用單位處理、并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7、運行中的煤電鉆綜保、照明信號綜保不準任意拆除或停用綜保單元,否則按違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皮帶機綜保管理細則:

      1、凡我礦在用皮帶機必須按規定安裝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

      2、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下井前,試驗組應按規定內容進行檢查、檢修及調試。

      3、安裝時,應按規定安裝、試驗,確保保護裝置可靠使用。

      4、使用單位要認真落實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使用、維護責任制。機電負責人要經常對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按排處理。

      6、機電科定期對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使用單位處理、并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7、運行中的皮帶機信號綜保不準任意拆除或停用,否則按違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電氣設備接火的規定:

      (1)凡井下660v、380v電氣設備接電,必須認真填寫電氣設備接電申請單,嚴格按照電管組批準方案執。

      (2)新工作面及固定電氣設備安裝,必須按供電網絡設計圖領用電氣設備。

      (3)接電申請單由使用單位提出,交電管組審批備案,辦理接電手續。礦調度室按接電手續安排接電時間。待使用單位電氣設備安裝完畢后,電管組專職人員到現場對電氣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認供電線路符合設計要求,接線工藝符合標誰,電氣設備無失爆后,再辦理送電手續。并由礦調度室據此安排檢查工作面瓦斯不超限時,方能通知供電單位送電。

      (4)各供用電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機電科下發的供電系統圖接線。對違犯單位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操作人員處以30元罰款,且必須停產整改。

      第6篇 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在用安全設備管理,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結合生產實際對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特作如下規定。

      一、、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周期嚴格執行安監總規劃[2012]99號文及國家有關規定。屬于檢測范圍內的設備在安裝完成后、投入運轉前必須經檢測后方可投入運行。

      二、機電科每年12月10號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檢測檢驗計劃報長治市煤管局檢測中心。

      三、檢測檢驗程序:煤礦提出申請,長治市煤管局檢測中心根據年度檢測檢驗計劃進行現場檢測、報告編制、出具報告。

      附件: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下發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12〕99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在用安全設備管理,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煤礦安全規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第一批)》(以下簡稱《目錄》),現下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煤礦企業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對煤礦在用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以保證正常運轉。具備檢測檢驗能力的煤礦企業可以自行組織檢測,或委托具備專業能力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檢測。除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明確規定以外,任何單位都不得強制煤礦企業接受指定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檢驗。

      二、具備檢測能力的煤礦企業和承擔檢測檢驗任務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要依法依規、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檢測檢驗,對檢測結果和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嚴格執行礦用設備定期檢測制度。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可以結合駐在地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根據有關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適合本地區的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

      《目錄》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或出現新情況,請及時反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

      第7篇 x煤礦安全活動制度范本

      1、每星期一定為安全活動學習日。

      2、學習內容:《煤礦安全規程》、《管理制度》、《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等安全知識以及事故案例等方面的內容。

      3、學習必須有活動記錄,應學習人員必須參

      加,不得缺勤。

      4、定期抽查活動情況,進行書面考試和口試。

      5、每季度由機電科等部門組織一次安全知識競賽活動,成績優秀者給予獎勵,并作為評先、升級的條件。

      6、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區隊領導,要進行巡回檢查,現身說教。

      第8篇 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礦井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全礦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龐莊煤礦機關部室、基層單位及所有干部職工。文秘資源網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政工部負責編制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統籌安排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結對子(必要時進行補充和調整),組織職能部門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匯總,考核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員落實。

      第十條 安監部負責題庫編寫、對培訓教學計劃的審定,根據教學計劃制卷、出卷,負責要害工種、特種作業人員的儲備,填寫《考試處罰通知書單》。

      第十一條 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一般工種的教學組織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學計劃組織考試、學員成績登記、學員考勤、檔案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 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礦長、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二)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三)礦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四)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五)礦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六)礦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三條 新進礦的工人,必須接受礦、區隊、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與培訓,經礦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一)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二)區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煤礦技術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施工現場環境、工種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三)班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 安全教育以職工周五安全活動、班前十分鐘教育和上級部署的以及針對礦井工作實際開展的各類安全活動為主要載體,宣傳貫徹上級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第十五條 每周五為職工安全教育的時間,分上、下午兩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進行。

      第十六條 安全活動必須由行政主管主持,無特殊情況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主持。

      第十七條 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須提前備課,有活動課案和授課計劃,課案字跡工整。

      第十八條 安全教育活動的時間一般為40分鐘,出勤率要達到95%以上,補課率達到100%。

      第十九條 安全活動實行實名考勤,對于因假、因休班未參加安全活動的,必須在下周安全活動日之前或上崗前進行補課,并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參加補課的人員要簽名備案。

      第二十條 安全活動必須要有“四問法”的內容,針對本單位或其它單位發生的人身、機械等事故進行系統追問,指定職工發言,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基層單位安全教育的各項計劃、總結等材料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送,嚴禁敷衍了事。職能部門對此項工作要進行定期通報,嚴格考核。

      第二十二條 機關包保人員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要適時予以督促、指導和幫助,加強對包保單位的考核力度,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條 “雙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書面的形式報送政工部,需要匯報的內容包括:安全活動時間、主講人、出勤補課情況、“四問法”的主要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教育實行三項制度:即周五“雙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調度會、黨支部書記例會通報制。“雙向”考核由機關部室與基層單位結對子包保;互(抽)查分為三井包保人員互(抽)查和閉卷考試,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為主;將互(抽)查情況和每周五的包保情況在下周一進行通報。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安全教育與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礦必須建立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檔案,沒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工,不得在工作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否則按“三違”論處。

      第二十六條 基層各單位應根據礦的統一安排和培訓計劃,制訂本單位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在每年10月底向財資部上報下年度需培訓工種、人員計劃并備案。

      第二十七條 財資部根據各單位需求和上級有關規定,組織培訓班。有關專業工種的培訓信息,應提前通知教學單位。

      弟二十八條 四級安全培訓中心根據文件要求,按照上級規定的教學大綱、安全培訓教材,制定教學計劃,配備師資。并將相關情況在開學前制表,一式兩份分別送到安監部和財資部。

      第二十九條 學員報到后,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將學員自然情況錄入微機,并校對無誤,發給礦安監部、財資部。

      第三十條 安監部對教學計劃審核后簽署意見返回。

      第三十一條 培訓班結束,四級安培中心提供參加考試學員名單,安排考場,提交《缺額學員通知單》。

      第三十二條 安培中心、財資部、安監部等部門分別提交培訓工作小結,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匯總后,報相關單位和分管領導。

      第三十三條 參加教學計劃編制、審定、試卷命題、監考、巡考、閱卷等相關人員,應在附表涉及的欄目內簽名存檔,發現問題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四條 安全活動時間不夠或周五安全活動每少一次罰單位黨政主管和包保單位部室負責人各30元。如無特殊情況行政主管不主持會議的,每次罰款50元。

      第三十五條 補課率達不到要求者,每次給予黨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負責人各罰款100元;沒有備課材料或備課不認真的罰黨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條 機關部室包保人員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凡遲交或不交報表的每次罰部室責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條 凡在集團公司等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中,被通報扣分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元,并對機關包保部室罰款200元。

      第三十八條 連續兩次(含兩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問題被礦通報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九條 對于各項安全教育的材料報送不及時或不報送被全礦通報的,一次罰款200元。

      第四十條 每月初礦將按照“雙向”考核的要求對上月安全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排名前三名的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各獎勵1000元,對安全包保先進個人各獎勵100元。礦年底對安全教育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 在礦、集團公司舉辦的各專業工種安全技術培訓、復訓~中,各單位必須按照下達的指標安排參訓人員,選派合格的學員參加培訓,發現一名學習“專業戶”,對學員單位處罰*元;每缺一人次,不經請假的,對單位罰款500元,履行請假手續的,對單位罰款100元,由四級安培中心、安監部簽署罰款單送交財資部辦理。請假以書面形式,并經礦分管安全培訓的領導簽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條 對考試不及格人員由安監部通知財資部,由財資部、四級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補考,個人負擔補考費30元。

      第四十三條 對巡考、監考失職者,給予一次罰款200元,并取消其參加巡考、監考的資格。

      第四十四條 泄漏試卷、試題秘密者,給予責任者罰款500元,并不準其從事與此相關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在抽查考試中對成績不及格的職工進行補考,每人每次交補考費30元,補考仍不及格者進行脫產培訓。培訓期間工資待遇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費用按1.5元/噸提取由礦考委按規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與本制度有抵觸的,解釋權屬某某煤礦。

      第9篇 煤礦現場安全文明生產工作制度

      1、在井下存放鐵絲網、鋼梁、坑木、背板等材料的地方,由專人負責打掃。做到干凈、整齊。

      2、泵站前后50m的衛生,由開泵工負責打掃。設備擺放整齊,做好衛生工作。

      3、工作面上、下巷由各班組承包,保證寬度、高度、無危梁、無浮煤、無雜物。并按要求防塵灑水,確保巷道清潔衛生。

      4、工作面保證采高符合規定,煤壁、支柱呈直線,溜子平直,無飄鏈、掉底鏈現象。

      5、加強煤層注水,防止片幫冒頂,降低煤塵,實現文明生產。

      第10篇 煤礦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為有效維護應急救援防護體系安全平穩運行,在災害發生時能夠迅速啟動,為避災人員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672 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

      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職工在入井前必須接受應急救援安全防護知識、避難硐室的避難要求等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將應急救援安全防護體系知識納入日常培訓計劃中,培訓內容包括:

      1. 煤礦避險設施應急組織流程;

      2. 硐室的結構、設計和工作原理;

      3. 避難硐室內生存環境及活動要求。

      (四)要將應急救援安全防護知識納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訓必授課程。

      (五)避難硐室必須保持通風良好和氣密性;定期進行完整的打壓測試以檢驗密封

      性能。

      (六)定期對避難硐室的各項功能進行檢驗,做好相關記錄并存檔。

      (七)避難硐室的維護和保養工作由專職硐室管理員負責,其他硐室管理員協助。(八)避難硐室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存放任何無關物品。

      (九)入井人員必須明確自己在危急情況下的逃生路線及避難硐室位置,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災路線。

      (十)避難硐室內必須附置應急操作流程圖和操作指南。

      (十一)避難硐室內通訊系統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必須使用專用電話,不得與任何作業地點串聯。

      (十二)嚴禁任意拆除或斷開避難硐室的外界供電、供風、通訊系統;如在特殊情況下斷電,在供電恢復后,應立即送電,保證各大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除定期維護、專項檢查(參觀)、應急避災時,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避難硐室內。

      (十四)在發生火災、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時,作業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災路線逃至與自己對應的避難硐室內。

      第11篇 a煤礦礦長安全生產承諾制度

      一、總則

      1、為強化安全意識,深入落實安全責任,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該制度。

      2、認真落實安全承諾制度是礦長履行崗位安全職責的基本保證,即簽訂安全承諾書。

      3、按照礦安全部門下發的安全承諾書,承諾人必須在安全承諾書上親筆簽字,并認真履行安全承諾。

      二、安全承諾內容

      1、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執行煤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保證遵守《煤炭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規定。

      2、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保證隱患不消除不生產,安全措施不落實不生產。

      3、保證做到經常督促、檢查礦井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4、建立健全礦井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礦井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保證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有效實施。

      5、從嚴管理,從嚴要求,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全員持證上崗,保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位,一切工作服從和服務于安全。

      6、嚴格執行干部帶班現場指揮制度,保證井下班班有干部在現場指揮,保證不違章指揮。

      7、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控制下井作業人數,保證井下作業人員控制在規定范圍內。

      8、加強礦井“一通三防”、機電運輸、防治水和頂板安全管理,保證做到不違章作業。

      9、保證做到證照齊全,決不證照失效或者無證照非法生產。 10、負責落實本礦副礦長、班組長安全責任。

      11、保證安全生產管理費用按規定提取、并足額上交,安全投入到位。

      三、安全承諾的范圍和程序

      1、此承諾制度針對礦長。

      2、承諾人必須熟悉安全承諾內容,并在安全承諾書上親筆簽字,不允許他人代簽。安全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承諾人保存,一份由安全部門存檔。

      四、安全承諾的要求和違反承諾的責任

      1、礦長向與礦井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承諾。

      2、承諾人違反承諾,造成責任事故或情節嚴重的按照我礦制定的相關制度等進行處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12篇 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安全履職制度規定

      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

      關于印發《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礦屬各單位、機關各部室:

      為了增強全礦各級干部的安全履職意識,確保安全履職到位,礦研究制定《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抄報:集團公司黨委、行政

      抄送: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黨委宣傳部、礦領導、副總、井領導

      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督導制度的暫行規定

      一、督導對象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全礦正、副科級干部、井級干部、副總為督導安全履職對象。

      二、督導范圍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督導: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到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但未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

      2、發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工作檢查評估不達標單位的黨政主管;

      3、基層單位當班發生嚴重“三違”、重傷或瞞報工傷事故的跟班干部;

      4、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存在隱患較多或重大隱患單位的黨政主管;

      5、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

      6、精神狀態差,安全工作處于后進的。

      三、督導時間

      督導實行旬督導制度,時間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雙休日順延)

      四、督導程序

      1、安監部、生產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統計領導干部“三違”治理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評估結果和生產事故等督導范圍規定的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并列出需要督導談話的干部名單,報礦領導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進行考核,并負責通知被督導人員和督導員按時進行督導。

      3、督導談話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安監副處長統一協調,按照礦領導分管范圍,實行分線督導。黨支部書記、政工部室干部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負責督導談話,科區長由分線礦領導干部負責督導談話,技術干部由總工程師負責督導談話,井級和副總由礦黨委書記或礦長負責督導談話。涉及東城、張小樓井的干部時,兩井黨總支書記、井長分別參加督導談話。

      4、督導談話議程:①被督導者查找安全履職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觀原因為主;②被督導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導員幫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監部、企管部必須派員參加督導談話,并分別做好談話記錄。

      五、處罰規定

      1 、未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按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精神執行;

      2、發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評估不達標者,按龐礦發[2005]1號文件規定執行;

      3、發生嚴重“三違”、重傷、瞞報工傷的跟班干部,按嚴重“三違”處理;

      4、當月內連續受到二次被督導談話者,罰款200元;

      5、當月內連續三次被督導談話,進行黃牌警告一次,一年內兩次黃牌警告給予撤職、免職、解聘;

      6、被督導者無故遲到短次罰款50元,無故缺席每次罰款200元;

      7、被督導者在督導談話后一周內向督導員和政工部反饋整改信息,否則罰款200元。

      六、相關規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學習、因病(事)假不在崗上班,應將情況及時反饋給安監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時給予充分考慮。

      2、本暫行規定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執行,到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在執行過程中需認真總結,逐步完善該規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維護制度(十二篇)

      1、對監控室內的所有通訊設備和井下、地面及本礦各監控系統的設備維護保養工作。2、對礦上下監控設備進行檢查、維修。3、認真做好監控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保證通訊、監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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