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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7-17 07:00:05 查看人數:35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第1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監測機構。配備足額的監測隊伍。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維護、調試工作。

      二、監測監控隊伍,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安全監測人員不得隨意調動,不得兼職,如需調動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同意。

      三、根據《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規定,安裝使用各類型傳感器,并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不健全,不準驗收投產。

      四、凡應安設安全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主機和聲光箱,動力開關的開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控制區域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監測系統圖報分管領導批準,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由通風隊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五、應安設監控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表,報送信息化辦公室。

      六、相關監測人員接到安裝申請表后,負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使用單位和機電隊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纜和控制線、電源線,進行連接時,必須要有井下監控負責人現場監護。

      七、井下裝置定期維護調試,每隔10天進行一次巡回檢查調試,調試的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

      八、井下裝置發生故障,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井下裝置。如8小時內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繼續生產,否則必須停產處理。

      九、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十、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誤差范圍(0.2%)內時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與裝置監測誤差超過0.2%時,應及時對傳感器調試,在此期間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十一、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六個月至十二個月后,應升井做全面的檢修、清理、調試和校正。

      十二、監控系統地面機房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電腦屏幕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各種記錄。

      第2篇 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礦井監測系統等檢測報警斷電設備的設置:

      綜放工作面瓦斯排放巷或尾巷要裝設瓦斯自動監測報警斷電裝置。

      礦井總回風巷應設置風速傳感器及報警裝置。

      瓦斯傳感器的具體裝設位置、參數設置、斷電范圍由通風科確定,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監測監控系統人員負責安裝與調試。

      在礦井主要風巷應安設風門開關傳感器,以防風流短路,確保工作面風量。

      礦井機電硐室,特別是高壓變壓器等高發熱設備的上空應安設溫度傳感器,監測環境溫度,當溫度超過30℃時發出報警信號。

      礦井某一區域不能進入礦井瓦斯監測系統裝置時,可采用單體瓦斯自動檢測斷電裝置,安設瓦斯傳感器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并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對由礦井監測監控系統、瓦斯斷電儀等控制的開關,啟動器的工作狀態應采取措施進行監測,以便掌握瓦斯濃度超限后被控開關是否斷電,具體方法由公司總工程師確定。

      凡因故不能按《規程》及本制度的要求安設裝置的,應由通風科提出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并備案。

      監測監控系統中心應配備計算機、打印機、圖形顯示器或模擬盤,中心站計算機(及分站)電源應經由線式不間斷電源或交流穩壓器加后備式不間斷電源供給。

      系統設備的管理制度

      系統使用、維護按照原煤炭工業部《礦井通風安全裝置使用管理規定》中有關規定執行。

      安裝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探頭,調度室負責按規定移動,采掘單位嚴禁擅自停用,并要經常清掃,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監測系統人員要按要求進行安裝、搬遷、回收,并認真填寫安裝記錄,填寫設備使用臺帳。

      系統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至12個月后需升井全面檢修。

      監測中心站應24小時不間斷監測,保證設備功能正常,原始數據完整。對瓦斯、一氧化碳等數據應保存一年以上,并能依據基礎數據產生各類柱狀圖、曲線圖、設備運行狀態圖,以供有關人員使用、分析。

      值班負責人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整理,負責打印監測重點日報表。

      調度室、通風科應經常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分析、研究所監測的數據,并結合井下采掘動態,掌握瓦斯、一氧化碳的涌出規律,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對易損、常用、常更換設備應保持20%的備件。

      質量標準及其它

      通風科必須根據《國有地方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對安全監測項每月檢查一次,及時匯報公司總工程師。

      系統設置的種類、位置、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動力開關、電纜敷設應符合規定,并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繪制系統布置圖,填寫統計表。

      系統裝置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填寫故障記錄,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在故障處理期間應采取安全措施。

      瓦斯探頭在更換時應先在分站上拔掉探頭電源線和數據線后方可執行,以免操作失誤燒壞探頭保險或引起斷電儀動作,造成工作面停電影響生產。注意更換完畢后要恢復電源和數據線。

      每七天對井下所有瓦斯探頭進行一次調校,對其它監測裝置也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測試、調校。

      校驗必須準備并檢查校驗的工具、儀表、儀器、氣樣,注意室內通風要良好。

      校驗時應按規定步驟進行,并注意是否能正常回零,流量計必須按說明書正確標校。

      校驗完的傳感器應另外放置,并注明合格與否,同時認真檢查填寫調校記錄,以備查。

      每次校驗完都要認真檢查儲氣罐是否完好,有無漏氣。

      調試好的傳感器一定要在地面通氣試驗24小時后方可下井安裝。

      第3篇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匯總47頁

      巫山縣興營煤礦

      目錄

      一、監控系統人員管理機構5

      二、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6

      三、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管理制度8

      四、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技術資料管理制度10

      五、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制度14

      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監測日報制度15

      七、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和傳輸設備定期檢修制度16

      八、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網絡運行管理制度18

      九、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故障報告制度20

      十、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異常情況上報制度21十一、安全監測監控員崗位責任制24十二、安全監測監控工崗位責任制26十三、監測監控系統操作規程27十四、監控系統出現故障的處理措施30十五、安全監測監控室工作制度32

      十六、瓦斯異常情況匯報程序及處理辦法33十七、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管理制度38十八、監測監控設備維護保養制度40十九、監控系統防雷保護措施41二十、監控系統故障期間安全措施42二十一、甲烷傳感器中斷追究制度43二十二、甲烷傳感器檢驗制度44二十三、瓦斯監控系統設備調試、校正制度45二十四、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制度46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概況

      我礦現使用的kj912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過一根線纜設備混掛,采用“一網一站一線一標準”的系統架構和數字式智能傳感器方式, 系統傳輸和處理的數據量大、效率高、實時性強、結構簡潔,安全管控更加有效。

      地面監控中心裝備監測監控主機2臺,均裝有kj912型監控軟件,1臺為監測監控系統上傳軟件主機。井下部分現安設甲烷傳感器25臺,一氧化碳傳感器5臺,開停傳感器5臺,風速傳感器5臺,溫度傳感器4臺,饋電傳感器5臺,煙霧傳感器3臺,其它傳感器22臺。目前監測監控配有安全監測工共7人,均經過培訓持有特殊作業證件。其中4名女工負責監察地面監控中心,4名男工主要負責井下安全監控設備的維護與安裝。

      監控系統人員管理機構

      總工:肖清德

      通風科長:方曉鶴

      通風隊長:任海洋

      監測組長:任海洋

      技術員:黃太建、賀國輝

      監控員:龔小山、曹紅、易正清維檢員:任仲春、任照倫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監測機構。配備足額的監測隊伍。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維護、調試工作。

      二、監測監控隊伍,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資質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安全監測人員不得隨意調動,不得兼職,如需調動必須經礦長同意。

      三、根據煤炭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規定,安裝使用各類型傳感器,并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不健全,不準驗收投產。

      四、凡應安設安全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動力開關的開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控制區域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監測系統圖報技術礦長批準,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由通風隊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技術礦長批準。

      五、應安設監控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表,

      分送通風、機電部門。

      六、監控組接到安裝申請表后,負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使用單位和機電隊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纜和控制線、電源線,進行連接時,必須要有井下監控負責人現場監護。

      七、裝置必須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后方可下井安裝使用,嚴禁不合格的裝置下井安裝。

      八、井下裝置定期維護調試,每隔10天進行一次巡回檢查調試,調試的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

      九、井下裝置發生故障,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升井裝置。如8小時內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繼續生產,否則必須停產處理。

      十、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共審批。

      十一、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誤差范圍(0.2%)內時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與裝置監測誤差超過0.2%時,應及時對傳感器調試,在此期間不得擅自停用裝

      置。

      十二、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六個月后,應升井做全面的檢修、清理、調試和校正。

      十三、監控系統地面機房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電腦屏幕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各種記錄。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信息調度室,瓦斯監控系統,按要求配足報警頭燈,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議、自救器。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議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必須具備防雷電保護和斷電狀態以及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儲存和打印報表功能,具備不少于4個小時的不間斷電源,中心站主機不少于兩臺,一臺工作,一臺在線備用。

      二、瓦斯監控系統、監控設備必須具有“三證一標志”(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防爆合格證、ma標志),計量產品還必須有計量合格證,按要求購置安裝、使用。

      三、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

      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邊側不小于200mm,風速、負壓、溫度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應該點測值的地方。

      四、傳感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規程》要求、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瓦斯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五、井下跟班領導、班組長、電鉗工、安全監測人員等人員入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器,入井人員必須佩帶報警頭燈、自救器。

      六、各種傳感器的備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20%,分站備用不少于在用量的20%。

      七、配備監控設備校驗儀,建立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配足安全監測人員、儀器儀表檢驗維護人員,定期對瓦斯監控系統進行調校。

      八、瓦斯監控設備每月至少調校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

      檢查報警儀、報警頭燈等采取栽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十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調試一次,其它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九、認真填寫監控系統運行日志,及時填寫校驗檢修記錄,發現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時報告并處理,如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切斷控制開關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允許范圍時,方可人工復電。

      十、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

      十一、甲烷傳感器及其分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報警頭燈使用前通電試運行不得少于48小時,并調試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個月后必須全部升井進行全面檢修。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一、礦井安全監測機構應建立以下記錄及臺帳:

      1、設備、儀表臺帳;

      2、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志;

      6、監控中心值班日志;

      7、監控中心文件、通知收發記錄;

      8、監控中心電話記錄;

      9、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斷電功能測試記錄;

      10、要害場所出入登記表。

      二、礦井安全監測機構應建立以下報表:

      1、礦井安全監測日報表;

      2、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三、礦井安全監測機構應建立以下圖紙:

      1、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及裝置布置圖;

      2、斷電控制接線圖。

      四、要求

      1、記錄、臺帳填寫要求

      1)值機員上班時實行交接班,認真查看交接班記錄,確認全部了解情況并合乎交接班標準時,實行在《監控中心值班日志》上簽字,證明完全交接班,下班人方可離崗。

      2)非監控中心人員進入中心站,要遵守監控中心的規定,填寫《要害場所出入登記表》。

      3)收到或發出傳真、文件、通知等時,需填寫《監控中心收發記錄》,并根據規定匯報有關領導及分管單位。

      4)瓦斯監控系統出現故障,如井下探頭斷線、分站通訊中斷、直流供電、無法上傳數據、中心站軟、硬件故障等問題原因及正常時間,填寫《瓦斯監控系統故障登記表》。

      5)瓦斯監控系統信息異常,如瓦斯高報、瓦斯高控、瓦斯低報、瓦斯低控、局扇開停、主扇開停、風速、溫度、負壓、水位等所有監

      測數據出現異常原因及正常時間,填寫《瓦斯監控系統信息異常記錄表》。

      6)當班所有出現的情況,包括收發記錄、人員出入情況、瓦斯監控系統問題、更換探頭等填寫在《監控中心值班日志》(交接班記錄)上。

      7)當班所有出現的情況,如瓦斯監控系統出現的問題,進行匯報、指示等,并填寫《監控中心異常情況匯報記錄》。

      8)當班所接、打電話的領導及業務單位對監控系統異?;蚬收锨闆r的處理意見時,填寫在《監控中心電話記錄》上。

      9)每班定點三次將監控數據填寫在《中心站運行日志》。

      10)設備進行定期檢修,由檢修人員填寫《監控中心設備檢修記錄》。

      11)根據監控設備增加、報廢情況定期填寫《監控系統設備、儀表使用臺帳》。

      12)進行瓦斯斷電試驗時,填寫《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斷電功能測試記錄》。

      2、報表填寫、打印要求

      1)0點班值機員接班后,負責打印前日安全監測監控重點日報表(內容包括各地點瓦斯、風速、抽放管道流量、溫度、負壓等模擬量)。

      2)安全監測機構在每月5日、每季第一個月5日前將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匯總填表,經主管業務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報公司總工程師。

      3、繪制安全監測系統圖要求

      1)必須按《通風安全圖例》統一圖例填圖;

      2)必須季繪制、月補充、特殊情況(指新上傳感器地點重點地區,如:新開口工作面,串聯工作面等)要及時補充填圖;

      3)所有巷道標注必須清晰明了不得跨巷標注。無圖例的,依采掘工程平面原圖例為準.

      4)繪制安全監測系統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的,要在有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的傳感器上方劃一標注線,注明其報警點、斷電點和斷電范圍。

      5)繪安全監測系統圖時,還必須填清每個傳感器的使用地點和各

      段監測線路的長度等。

      4、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定期保存,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員必須經上級部門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二、值班人員必須監守工作崗位,嚴禁脫崗,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對所有監控系統進行檢查和交接,履行簽字手續。

      三、值班人員必須禁止閑雜人員進入機房,對于前來檢查和參觀的人員,必須填寫“來人登記記錄”。

      四、值班人員不得隨意更改主機設備的屬性,操作過程中禁止添加、拷貝、刪除和卸載任何文件。

      五、值班人員不得隨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

      六、嚴禁值班人員自帶光盤和軟件上機操作。

      七、嚴禁值班人員在主機上進行游戲操作,確保系統正常遠行。

      八、值班人員有權制止其他人員在主機上進行操作,經常保持機房及設備的整潔、衛生。

      九、值班人員必須認真填寫瓦斯檢測日報表,并上報礦長和技術礦長審閱。

      十、在機房接聽井下電話,配合井下監控維護工調試井下監控設

      備、探頭。

      十一、負責瓦斯超限報警、系統不正常運行、上級監控中心的指示請示匯報礦領導工作。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監測日報制度為了提高礦井防災能力,及時準確地將井下有害氣體及環境參數反饋至礦領導,特制定本制度:

      每班必須認真監控礦井瓦斯異常信息、實時數據與圖像。

      監控員必須熟悉整個系統的操作和程序,及時打印當日監測日報表。

      監控員要將每日打印的瓦斯報表報礦長、技術負責人審閱簽字,對反映出的問題要批注審核意見,并負責督促、協調問題的處理,及時掌握問題處理進展情況,直到問題徹底處理完畢。

      煤礦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每天要組織礦井相關安全人員利用瓦斯綜合分折系統,對煤礦工作面和所需時段瓦斯具體數據和變化趨勢進行分析。

      對監測日報的打印、上報、管理必須盡職盡責,

      系統設備和傳輸設備的定期檢修制度

      一、為保證安全監控設備靈敏可靠,安全監控儀器設備必須定期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在設備驗收時、安裝前也必須調試校正。檢修監測設備人員,必須按機電設備完好要求保質保量檢修好,不完好不得下井安裝。

      二、檢修調試分站主板時,主板調校正常后,必須在地面分站上試運24小時以上再下井安裝,確保主板的可靠性,并做好檢修記錄。

      三、由于甲烷載體催化元件的穩定性大于等于7d。因此。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每隔10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一次。特別是瓦斯傳感器,除校驗零點恒流外,還必須校驗滿度,由檢修人作好檢修記錄。新傳感器必須經檢修人員調校正常后方可下井。

      四、為保證甲烷超限斷電和停風斷電功能準確可靠,每隔7d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校正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控制邏輯等。

      五、監測氣體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應采用空氣樣和相應的標準氣體樣或校準氣樣進行調試和校準。測量溫度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校對。測量溫度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校對。檢修人員必須保證地面有兩套完好無缺的分站,有足夠的瓦斯傳感器和開停傳感器,以便備用。

      六、所有傳感器、便攜式瓦檢器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檢查分站、電源箱、傳感器的連接線纜數據接口、外殼、顯示屏完好性,以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中心機房應保持室內清潔,每班擦拭清理電腦及數據接口等設備的浮塵,試驗鼠標鍵盤等是否能正常操作。

      七、焊接好的分站插頭、小線插頭、承包人員必須了解其接法,不得亂接,以免造成設備損壞。

      八、檢修人員必須熟練掌握儀表的使用操作性能,在檢修時,應按電工操作要求做到安全用電,防止觸電及其它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發現設備漏電時,必須及時匯報處理。

      九、檢修人員要保證檢修臺的整潔衛生,要把檢修好的設備有條理地放好,不準亂堆亂放、好壞不分。

      監測系統網絡運行管理制度

      1、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操作人員必須掌握計算機和計算機網絡基礎知識并經過系統運行技能和通風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2、值班人員應堅持不間斷24小時值守,不間斷地瀏覽、分析主屏反映回的監測數據,值班期間應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按規定向有關領導、部門匯報,通知維護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3、網絡保證24小時暢通,保證正常運行,嚴禁隨便變更系統設置,參數的變更必須報請值班隊長同意后方可變更,監控系統應按規定正常聯網運行、安全信息必須按規定及時上傳。

      4、各類傳感器應按規定在計算機內標注正確位置,并根據采、掘工作面的實際狀況及時變動監測系統圖。監測系統圖必須每月根據實際狀況進行改動且反應實際。

      5、保證網絡機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盜、防靜電、防雷、空調系統ups電源系統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運行正常。

      6、嚴禁在監測主機上運行與監測系統無關的任何程序,嚴禁打字、上互聯網、玩游戲等,上述現象一經發生,將嚴肅處理。

      7、值班期間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監測隊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程序,認真填寫值班記錄,詳細記錄終端反映上來的信息數據和參數,并在日報上注明異常信息的地點、原因、持續時間、報警斷電次數、饋電情況以及處理結果。

      8、值班過程中,發現問題應按故障處理程序向值班領導匯報,未通知有關人員處理,影響生產進度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9、值班過程中必須對煤故安全生產的要害部分、設備如礦井主要通風機、瓦斯抽放系放、煤氣發電站、井下工作面的局扇、主要監測點的瓦斯變化等的運行情況重點監視,重點掌握,有異常應按規定立即匯報生產調度及礦值班領導。

      10、系統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并責成有關人員進行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期間,必須與有關部門積極聯系,采取安全措施,同時報告礦值班領導。凡在規定內的各級故障超過8小時,必須向上一級部門匯報。

      11、網絡出現故障應立即報告網絡技術責任人,積極組織搶修,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正常,并將發生故障的時間、現象、原因等及處理辦法、恢復時間等作好記錄。

      12、值班期間,有責任通過ip電話、電了郵件或傳真的方式,接受上級管理部門下達的各種文件、指令、通知等,并應及時上傳匯報煤礦有關情況,貽誤安全監測系統工作的,追究相關責任。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故障報告制度

      一、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一旦發生故障,瓦斯值班人員應立即向值班領導報告,積極組織廠家和系統維修人員進行搶修,盡可能在短時間內恢復正常,發生故障超過1小時后得不到處理,應向上一級機構報告;并做好故障發生的時間、地點、現象、原因以及處理辦法和恢復正常的記錄,留檔備查。

      二、網絡出現故障要立即報告,積極組織維修,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正常,并將發生故障的時間、現象、原因等及處理辦法、恢復時間等做好記錄。

      三、通信線路出現故障要立即與線路運營商取得聯系,積極配合檢修人員進行修復工作。

      四、瓦斯值班人員平時要注意系統的運行狀況,系統運行中的一切不正常狀態都要一一記錄在《故障報告登記表》中,做到有備可查,并及時報告值班領導。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異常情況上報制度

      一、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機人員負責礦井安全監控異常信息的調度工作,實時監測礦井瓦斯濃度、主扇狀態、局扇狀態、井上下通訊狀態、風門開并和設備饋電及網絡通訊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按照本礦制定的《監控系統異常情況處理流程圖》進行調度報告,同時須將安全異常處理情況按要求上報縣監控中心。

      二、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機員是礦井瓦斯實時監測、分站和傳感器定義設置、指令調度的第一責任人。

      三、瓦斯監測安全監控系統異常報警信息必須認真核查、處理、備案和上報。礦井安全監控異常信息包括以下12種:

      1、瓦斯超限;

      2、主要通風機停風;

      3、局扇停風;

      4、風門一直開;

      5、礦井監控系統全部無記錄或部分無記錄;

      6、無法向上級監控中心上傳數據的;

      7、探頭報警點、斷電點定義不當,導致異常斷電的;

      8、探頭位置圖紙填充不當;

      9、監控出現異常未進行調度匯報的或弄虛作假的;

      10、非法入侵網內其它機器以及危害網絡數據安全傳輸的活動;

      11、調度指令不及時上報或上報指令弄虛作假;

      12、監控系統相關設備未按規定檢測、校驗、維護保養導致數據傳輸不正常的。

      四、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室,由煤礦值班領導負責組織隱患的排查,并立即將采取措施和處理結果上報。同時要在處理過程中每半小時和報警消除后的處理結果及時上報備案。

      五、煤礦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員發現系統無數據,瓦斯曲線不正常及主扇停風、饋斷電報警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室,由礦值班領導和安全技術人員組織排查,同時報告上一級調度室。

      六、煤礦監測監控系統值班人員收到上級管理部門的指令和處理決定書要及時通知礦值班領導,并就處理情況每半小時上報一次,若

      情況消除則只報送結果,以備核查。

      七、每班應由1名監控員值班,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示的各測點變化情況,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運行狀態,負責打印瓦斯及其它參數的日報。

      八、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后,應立即通知調度室和值班礦長,調度室或值班礦長要迅速查明原因,報告跟班安全員、瓦檢員和總工程師。

      九、接到事故報警后,要立即報告值班礦長和總工程師并協助進行事故處理。

      十、各班的主監控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存在問題及處理意見的書面報告(日報),送值班領導批示后報送總工程師和礦長審閱,然后將報告主要內容及處理意見分別下達有關部門。

      十一、井下維護人員,發現各類探頭報警或不安全隱患時,在盡可能查明情況后,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十二、工程師、礦長應經常通過終端了解井下安全情況,調用計算

      機貯存的資料更好地指揮安全生產。

      十三、通風科負責人應負責組織有關專業人員經常分析、研究監測系統的數據,結合井下采掘動態,掌握礦井瓦斯等變化規律,并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監測監控員崗位責任制

      一、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是有效預防和杜絕煤礦瓦斯事故發生的重要設施,監控人員必須以高度的責任感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地方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試行)”和本礦各項規章制度,牢固樹立“安全為天、以人為本”的思想,確保本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能正常運行,并發揮其安全保障作用。

      二、監控值班人員必須遵章守紀,持證上崗。愛護設備,遵守上機操作規程。嚴格執行交班制度,聽從指揮,做好本班一切工作。

      三、認真填寫瓦斯監測監控運行日志和異常情況匯總日報表,隨時掌握采掘進度,并按規定及時標注瓦斯探頭的實際位置,準確反映系統的運行情況。

      四、監控監測值班人員發現系統無數據、數據不更新、不上傳;瓦斯警報點定義不當、瓦斯曲線不正常;co濃度超限、溫度超高;主扇或局扇停止運行;風流短路或受阻、差壓異常;饋斷電報警等情況,必須立即通知通風科長、值班礦領導進行隱患排查,并將所發生異常情況報告上一級調度機構,而后隨時匯報處理情況和接受上級調度指

      出指令。

      五、監控值班人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必須立即通知通風科長、值班礦領導組織隱患排查,并將瓦斯超限原因、采取措施報告上一級調度機構,而后隨時匯報處理情況和接受上級調度指令。并做好詳細記錄。

      六、監控系統一旦發生故障,監控值班人員應立即向值班領導報告。積極組織廠家和系統維修人員進行搶修,盡可能在短時間內恢復正常。發生故障超過1小時后得不到處理,應向上一級機構報告,并做好故障發生的時間、地點、現象、原因以及處理辦法和恢復正常的記錄,留檔備查。

      七、監控值班人員收到上級管理部門的“指令”和“監管處理決定書”后,必須馬上報告通風科長、值班礦領導采取有力措施認真貫徹執行。而后每隔半小時向發令部門匯報一次落實處理情況,直到異常情況消除為止。

      八、監控值班人員必須遵守機房、調度監控室內等管理制度,不得用監控計算機從事危害公共安全、網絡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或侵害

      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不得傳播和發送與安全生產無關的其它信息,不得安裝與監測系統無關的任何程序,值班人員或其它人員不得玩游戲、播放光盤,發現以上情況給予罰款或除名處理。

      九、瓦斯監控人員無故脫崗或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致使重大隱患和險情未能及時發現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撤職,造成事故的要追查刑事責任。

      十、在監控室內不允許與監控無關的人員出入或隨意去耍微機,發現后對當事人和監控值班人員給予罰款。

      安全監測工崗位責任制

      1、上崗人員必須經過通風安全和監測專業技術培訓,并經過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2、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和回收,并認真填寫相關記錄,確保兩井監測監控設備正常運行,杜絕電氣失爆。

      3、對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傳感器,每隔10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調校1次,每隔10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4、每天巡檢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吊掛,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光學甲烷檢測儀對甲烷傳感器進行比較,并將記錄結果報檢測值班人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的為依據,

      并必須在8小時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5、實行24小時值班,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一般應在4小時內處理完畢。處理故障完畢后,把故障原因,及時匯報調度室及施工單位。

      6、在故障處理期間,嚴格按監測監控系統安全措施要求,進行施工維修。

      7、安裝、維修、調校、回收工作期間,必須按監測監控質量標準要求施工。

      8、井下處理故障設備不具備條件時,要及時升井更換故障設備。

      9、積極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學習。

      瓦斯監控系統操作規程

      第一條、瓦斯監控系統管理操作人員及監控系統檢修人員必須

      經培訓、考核、發證: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二條、瓦斯監控系統管理操作人員必須熟悉監控管理系統的操作要求,謹慎操作嚴格要求自己。

      第三條、瓦斯監控系統主機嚴格實行“24小時開機”的制度、完善報警處理、匯報制度。

      第四條、瓦斯監控系統操作人員必須保持微機室良好的衛生環境,嚴禁吸煙,并定期清除主副控機及鍵盤、鼠標的污垢。

      第五條、瓦斯監控系統操作人員及時向礦領導遞交本礦需要的各種報表外,必須對系統所提示的危險現象及超限報警情況,及時向礦長及總工如實匯報,同時做好各種報警信息的處理方法的記錄并進行分類分級匯總、統計查詢、報表打印。

      第六條、監控人員不得在計算機上從事于監控無關的操作,不得儲存娛樂性質的程序。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監控室,來訪必須進行登記。

      第七條、監控裝備的維護和使用管理

      1、瓦斯斷電儀和傳感器要實行掛牌管理,并明確管理責任人。

      2、定期對監控設備進行調試、校正,系統設備每月不少于一次,甲烷傳感器每10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調校一次,每10天必須對瓦斯超限斷電功能進行一次測試,并做好測試記錄。

      3、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后,必須升井進行全面檢修。經大修調試、性能檢驗后各項性能指標達到要求的,有專業人員檢查設備電氣性能。有防爆驗收員檢查防爆性能,并出具防爆驗收合格證,凡是無驗收合格證的設備不準入井試用,所有調試和大修必須作好記錄。

      4、瓦斯檢查員每班要對所轄范圍的傳感器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對信號電纜進行外觀檢驗,并將檢查結果報礦監控中心,當校對數據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以讀數大者為依據,并在8小時內調校好。

      5、甲烷傳感器、電纜的移動由班長在瓦斯員或放炮員的監護下按規定進行移動,嚴謹擅自移動和停用設備。

      6、檢修與監控裝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停止設備運行時,必須上報礦領導,并制定相應的措施后方可進行。

      7、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即使進行維修或更換,要求在8小時之內完成。

      8、監控室值班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并確保實時顯示、超限報警、數據存儲、打印報表、曲線圖表制作、斷電控制及斷電和饋電狀態的計策、歷史數據和圖表調用等功能的正常運行。定期對備用計算機進

      行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一旦主機出現故障時能立即啟用備用計算機。

      第八條、監控管理人員必須建立《儀器使用管理帳卡及臺賬》①、安全監控設備臺賬②、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③、檢修記錄④、巡檢記錄⑤、傳感器調校記錄⑥、中心站運行日志⑦、安全監控日報⑧、報警斷電記錄月報⑨、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⑩、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

      第九條、監控室值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監控系統各項規章制度,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①、掌握煤礦通風瓦斯知識、微機操作知識和安全監控系統功能。②、認真填寫值班記錄。③、不間斷瀏覽、分析監控系統各種信息數據和參數,特別要對監控系統各類傳感器的定義進行查看,發現異常及時糾正。④、仔細掌握采掘動態和圖紙填繪情況。⑤、重大隱患及時通知有關負責人進行處理,并詳細記錄。

      第十條、①、對井下采掘工作面發生瓦斯超限報警:及時掌握報警地點、位置、報警超限數值,監控值班人員必須每天打印瓦斯監控日報表,礦長、礦總工程師、通風科長必須每天簽審監控日報表,對存在的問題,有礦總工程師提出處理意見,通風科及有關部門負責及時組織解決。②、監測值班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必須立即匯報礦長、值班礦長及總工,并在6分鐘內將采取措施和處理結果等情況及時形成書面文字匯報礦長,總工及值班領導簽字。同時要在處理過程中,每半小時上報一次,警報消除后處理結果要及時上報礦長及總工,監控室備案。③、監測值班員發現系統無數據,瓦斯曲線不正常及主扇停風、饋斷電報警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匯報值班礦長、總工。④、監控值班員發現系統軟件、硬件故障,應立即匯報礦長、總工,并及時

      與廠家聯系盡快修復,同時匯報公司監控中心,并責令井下的瓦斯檢查員沒半小時用光學檢測儀測量瓦斯一次,所測的瓦斯值由監控室值班員報礦長、總工,直至故障排除。

      第十一條、值班人員必須面對面交班,本班監控設備運行情況、瓦斯超限和設備故障情況等必須記錄在交班本上,并向接班人交代清楚,雙方在交班本上簽字后方可離崗。

      第十二條、本《操作規程》,監控系統管理操作人員必

      監控系統出現故障的處理措施

      為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充分發揮監控系統對通風安全的作用,針對監控系統經常出現各種故障情況,特制定如下故障的處理措施:

      第一條、當監控室值班人員發現了無信號時,立即向通風科和調度室進行匯報,匯報時說明無信號的地點。

      第二條、通風科接到匯報后立即用電話聯系井下該區瓦斯員和區域跟班巡檢員,詳細了解該區域瓦斯濃度情況,先由瓦斯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監測。

      第三條、跟班維檢員得知無信號情況后,立即對該區域的監控裝置進行處理,在處理過程中,首先分析原因是線路故障還是分站故障,傳感器損壞,人為的把傳感器甩開不用等原因并立即進行處理。

      第四條、維檢員根據可能出現的問題逐一排除,若因分站不通導致無信號,在8小時內不能處理完畢時,24小時內必須更換。

      第五條、對線路故障,維護工負責檢查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條、對于傳感器的損壞,若不能現場修復的,必須在24小時內更換,在此期間,區域瓦檢員進行人工代替監控職能,安監站派安監員現場進行安全監督。

      第七條、在處理故障時,必須要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第八條、井下處理監測故障時,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認需要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九條、監控室值班人員在監控系統故障期間密切注視顯示情況,若監控系統恢復正常后及時匯報通風科。

      第十條、跟班維檢員對無信號情況處理完畢后,及時向通風科匯報故障的原因,系統情況正常后值班人員做好記錄,以備檢查。安全監測監控室工作制度

      1、嚴格執行上級有關精神,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2、認真學習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3、實行二十四小時輪流值班制度,不得空崗和缺崗,上班時間不得擅自離崗,違者一次罰款50元。

      4、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按時交接班,做到無人接班不離崗,故障處理不清不交接班,認真做好記錄。

      5、按規定及時上報瓦斯日報表。

      6、發現有異常情況立即向調度室和值班礦長匯報。

      7、嚴禁在電腦上玩游戲,看電影,一經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嚴重失職調離崗位。

      8、嚴禁任何閑雜人員進入監控室內,違者一次罰值班人員50元。

      9、確保室內清潔衛生,以確保機器正常運轉。

      瓦斯異常情況匯報程序及處理辦法

      為確保安全生產,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方針,人工監測與監測監控兩套系統并行,

      確保瓦斯監測工作及時、準確,調度指揮系統高效運轉,特制定本規定。

      監測監控系統瓦斯異常情況匯報程序:

      1、瓦斯員、安全員、現場施工人員及其他人員,發現施工地點瓦斯異常時,根據處理匯報程序,及時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及時向調度匯報。

      2、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井上監控員必須24小時值班,發現瓦斯傳感器顯示值出現較大增幅或瓦斯曲線不正常以及臨近報警值時,及時向通風科值班人員匯報,通風科值班人員應立即電話通知該工作面瓦斯員,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將原因、措施及處理結果匯報通防科值班人員,通風科值班人員要做好記錄。

      3、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如果出現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達到1%報警信號后,通風科值班員必須立即電話通知該工作面瓦斯員停止該區域內一切作業,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監控員在做好報警記錄的同時,應立即通知調度值班領導及通風科值班人員,通風科值班人員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工作面安全員對停工及處理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5、瓦斯員在停工處理完畢,檢查工作面、回風流及上隅角等地點瓦斯濃度降到《規程》允許濃度內,匯報通風科值班人員,由調度員向值班領導匯報,由值班領導下達恢復生產命令。

      6、瓦斯員處理過程中,發現瓦斯濃度未被有效控制,持續升高,達到超限濃度時,應立即停止該工作面一切作業,切斷電源。

      第4篇 集團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年檢考核工作制度

      一、 概述

      1. 本實施細則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山西省煤礦瓦斯監測監控信息網絡系統安全管理規定》、《山西省煤礦瓦斯監測監控信息網絡系統運行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

      2.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某某集團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年檢考核。

      3.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年檢考核包括設備及機房、安裝使用、機構人員及制度、資料圖紙及檔案管理四個方面。

      4. 申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年檢考核的礦井所使用的監控系統必須取得“ma”標志準用證。

      二、設備及機房

      5.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設備及機房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對安全監控設備的要求。

      5.1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取得“ma”標志準用證,儀器設備取得安全儀器儀表合格證,用于爆炸性環境的煤礦安全設備,還必須通過國家技術監督局認證的檢驗機構的防爆檢驗,并取得“防爆合格證”,屬計量器具的取得制造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

      5.2系統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應明確規定,符合《煤礦煤礦規程》的要求。

      5.3系統設備備用量不少于20%,系統主機必須雙備份。

      5.4設備主機必須與集團公司、省煤礦瓦斯信息網絡聯網運行。并且有集團公司的驗收合格文件。

      6.有專用機房,機房設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必須有防雷接地、直接防雷、電源防雷設施,并且設施齊全可靠。

      三、安裝使用

      7.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對系統設計、安裝和使用的要求。

      7.1傳感器安裝的數量、位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中傳感器安裝的規定。

      7.2傳感器的設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規定。

      7.3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甲烷傳感器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規定定期調試和調校,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并保持故障記錄。

      7.4系統必須具備風電閉鎖、瓦斯閉鎖、故障閉鎖功能。

      四、機構、人員及制度

      8.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要設置信息調度室,同時配備操作人員和維護人員,有分管領導。

      9.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上崗人員要按特殊工種對待,進行培訓、考核,考核合格后持有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頒發的全省統一編號的《山西省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上崗工作人員資格證》方可上崗,超過有效期后必須經過復訓,復訓不合格的按無證對待。

      10.煤礦必須制定完善的各種規章制度,對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系統設備設施管理、技術資料管理、系統運行管理等做出規定,這些制度應包括:

      (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2)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的管理制度(3)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技術資料管理制度(4)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制度(5)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和傳輸設備的定期檢修制度(6)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網絡運行管理制度(7)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故障報告制度(8)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監測、監控異常上報制度。

      五、資料、圖紙及檔案管理

      11.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機構應建立以下資料檔案:

      11.1技術資料,包括:

      (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計方案(2)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布置圖(3)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控制斷電接線圖(4)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布置電子圖11.2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管理資料(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儀表臺帳(2) 安全測監控系統維護登記表(3) 甲烷傳感器校驗登記表(4) 甲烷傳感器使用登記表11.3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運行報告(1) 操作員工作日志(2)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每班值班報表和瓦斯日報表 (3) 異常情況及處理報表(4)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定期測試報告11.4系統管理資料(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各工種人員上崗資格證書(2)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作業規程(3)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4)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驗收合格文件(5)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年檢申請報告(6) 集團公司監測中心年檢意見書

      六、考核評審

      1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判為考核不合格:

      (1)安全監控系統不具備“ma”標志證書;

      (2)安全監控系統未按要求進行聯網運行;

      (3)安全監控系統不能實行24小時不間斷值班;

      (4)安全監控系統不具備風電閉鎖、瓦電閉鎖和故障閉鎖功能;

      (5)井上下無聲光報警裝置;

      (6)安全監測工上崗人員未培訓或者培訓不足6人。

      13.考核不合格者,應在1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年檢不合格。

      七、附則

      14.礦根據《某某集團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年檢考核規范》對本礦安全檢測監控系統進行自檢,自檢報告(包括檢查情況總結,山西省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檢查評分表)報集團公司監控中心。

      15.各礦在每年的12月份以文件形式報集團公司監控中心申請安全監控系統年檢。

      16.集團公司根據礦安全監控系統年檢申請在次年4月份之前完成安全監控系統年檢,同時出具《某某集團安全監控系統年檢意見書》。

      17.《山西省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檢查表》見附錄。

      第5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和傳輸設備定期檢修制度

      一、安全監控設備以及傳輸設備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經48小時的通電運行,調試合格方可安裝。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的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安全監控設備以及傳輸設備投入運行前要進行一次調試、校正。以后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傳感器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甲烷傳感器的調校項目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和指示值等。

      三、安全監控設備以及傳輸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個月至12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

      四、升井檢修設備期間,必須使用校驗合格的安全監控設備進行更換,并保證能夠正常使用。

      第6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故障報告制度

      為了保證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為礦安全生產保駕護航。特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一旦發生故障,值班人員應立即向值班領導報告,積極組織廠家和系統維修人員進行搶修,盡可能在短時間內恢復正常,并做好故障發生的時間、地點、現象、原因以及處理辦法和恢復正常的記錄,留檔備查。

      三、值班人員平時要注意系統的運行狀況,系統運行中的一切不正常狀態都要一一記錄在《故障報告登記表》中,做到有備可查,并及時報告值班領導。

      四、監控員只要發現系統有瓦斯超限報警,包括瓦斯超限,零點偏移等情況,及時向監測監控負責人報告。

      五、監控人員在維護和處理超限情況時,不得弄虛作假,以免留下安全隱患。

      六、在傳感器的運行過程中,監控值班人員發現傳感器報警,要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

      七、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中心須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包括運行記錄、設備臺帳、傳感器校驗記錄、故障處理臺帳、檢修記錄等。

      第7篇 煤礦監測監控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管理制度

      煤礦監測監控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管理制度

      一、加強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延長使用壽命,提高設備的完好率、利用率,確保能正常、安全、穩定運行,為煤礦的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二、設備選擇:要做到技術先進、質量高、經濟耐用、符合井下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購進的設備要技術材料齊全,有防爆合格證和煤安標志,以及儀器、儀表安全合格證,經安全監測技術負責人驗收簽字,方可入庫備用。

      三、設備管理:做到分類編號登記,帳物相符,購入、試驗、驗收、安裝調試,投入使用后的維護修理實行專人負責,報廢、借入、借出要報請礦長批準,牌板、臺帳、編號入檔工作要及時。

      四、設備使用:要嚴格按照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標準化進行安裝,要配足配齊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持證上崗,實行包機掛牌管理,設備要合理安排,按照規程操作使用,發現故障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防止事故發生。

      五、設備維修:必須執行預防為主,實行計劃檢修,按照規程規定定期檢修調校標定,檢修過的設備必須符合標準,誰檢修誰負責,并填好檢修記錄登記上冊,使用設備的檢修要根據說明書和規程規定的時限,組織有技術、有經驗的專職人員統一安排進行檢修。

      六、設備報廢:必須嚴格執行設備的報廢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方可對設備進行報廢處理。

      1)設備老化、技術落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2)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80%以上,不如更新經濟的。

      3)嚴重失爆不能修復的。

      4)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5)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

      六、現場管理

      1)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停止運行的,須報告礦調度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運行。

      2)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3)監控中心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4)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防燃電纜或光纜聯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

      5)防爆型煤礦安全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容量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6)當班監控系統維修工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

      第8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異常情況上報制度

      一、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異常情況制定:

      1、 瓦斯濃度超限

      2、 探頭報警點定義不當

      3、 探頭位置圖紙填充不當

      4、 主扇停風報警、饋斷電報警

      5、 礦井瓦斯監測系統無記錄

      6、 采掘跟蹤圖紙未按要求填充

      7、 基礎數據未及時更新

      8、 其他異常情況

      二、 安全監測系統值班人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室,由礦值班領導負責組織隱患的排查,并立即將采取措施和處理結果向縣級主管部門上報。要求以傳真或網絡方式上報,報告必須有礦分管領導簽字。同時要在處理過程中每半小時和警報消除后的處理結果及時上報備案。

      三、 安全監測系統值班人員發現系統無數據、瓦斯曲線不正常及主扇停風、饋斷電報警異常情況,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室,由礦值班領導和安全技術人員組織排查,同時報告上一級調度室。

      四、 安全監測系統值班人員收到上級管理部門的指令和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礦值班領導,并就處理情況半小時上報一次,若情況消除則只報送結果,以備核查。

      五、值班人員要認真瀏覽監控數據(探頭位置標注、探頭報警數值、基礎數據錄入)認真做好各項記錄,發生異常及時匯報。

      第9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一、 建立建全安全信息指揮中心,按要求各類傳感器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具備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的全部功能,必須具備防雷電保護和斷電狀態以及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儲存和打印報表功能,具備不少于兩小時的不間斷電源,中心站主機不少兩臺,一臺工作,一臺帶電備用。

      二、 瓦斯監控設備必須具有“四證一標志”(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防爆合格證、ma標志)計量產品還必須有計量合格證,按要求購置安裝使用。

      三、 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少于300mm,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幫不小于200mm,風速、負壓、溫度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應該點測值的地方。

      四、 傳感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規程》要求,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瓦斯監測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五、 井下跟班領導、科隊長、班組長、電鉗工、安全監測人員等入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六、 各種傳感器的備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備用量不小于在用量的50%,便攜式不小于在用量的100%。

      七、 配備監控設備校驗儀,配定儀器儀表調校及維護人員,定期對瓦斯監控系統進行調校。巡檢維護人員每班不少于2名,標校人員每班不少于1人,監控系統值班員每班不少于2人。

      八、 瓦斯監控系統設備每月至少調校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體調試一次,其它傳感器按規定要求定期調校。

      九、 認真填寫監控系統運行日志,及時填寫校驗檢修記錄,發現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時報告并處理,如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值,切斷控制開關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允許濃度值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

      十、 安全監控系統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

      第10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監測日報制度

      為了提高礦井防災能力,及時準確地將井下有害氣體及環境參數反饋至礦領導,特制定本制度:

      每班必須認真監控礦井瓦斯異常信息、實時數據與圖像。

      監控員必須熟悉整個系統的操作和程序,及時打印當日監測日報表。

      調度室要將每日打印的監測日報表報總工程師、總經理審閱簽字,對反映出的問題要批注審核意見,并負責督促、協調問題的處理,及時掌握問題處理進展情況,直到問題徹底處理完畢。

      對監測日報的打印、上報、管理必須盡職盡責。

      第11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員必須經上級部門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二、值班人員必須監守工作崗位,嚴禁脫崗,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對所有監控系統進行檢查和交接。

      三、值班人員必須禁止閑雜人員進入機房,對于前來檢查和參觀的人員,必須填寫“來人登記記錄”。

      四、值班人員不得隨意更改主機設備的屬性,操作過程中禁止添加、拷貝、刪除和卸載任何文件。

      五、值班人員不得隨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

      六、嚴禁值班人員自帶光盤和軟件上機操作。

      七、嚴禁值班人員在主機上進行游戲操作,確保系統正常遠行。

      八、值班人員有權制止其他人員在主機上進行操作,經常保持機房及設備的整潔、衛生。

      九、負責瓦斯超限報警、系統不正常運行、上級監控中心的指示請示匯報礦領導工作。

      第12篇 通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礦井必須裝備煤礦安全(瓦斯)監控系統(以下簡稱“系統”)。

      2、“系統”必須24小時連續運行。

      3、監控系統設備必須按要求取得“ma”標志準用證。接入“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aq6201-2006標準的規定,穩定性不小于15d。

      4、必須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或與該監控系統聯檢通過的型號)選擇監控系統的傳感器、斷電控制器等關聯設備,嚴禁對不同系統間的設備進行置換。

      5、煤礦“系統”必須實現三級聯網,確保實現監測數據的多級監管。

      二、安全(瓦斯)監控系統功能及地面機房配置

      1、“系統”必須具有模擬量、開關量、累計量采集、傳輸、存儲、處理、顯示、打印、聲光報警、控制等功能。用來監測甲烷(瓦斯)濃度、一氧化碳濃度、風速、負壓、溫度、煙霧、饋電狀態、風門狀態、風筒狀態、局部通風機開停、主通風機開停等,并實現瓦斯超限聲光報警、斷電和甲烷風電閉鎖控制等。

      2、“系統”必須具備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3、“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并且必須由現場設備完成甲烷(瓦斯)濃度超限聲光報警、斷電/復電功能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

      4、“系統”必須具有地面中心站手動遙控斷電/復電功能,并具有操作權限管理和操作記錄功能。

      5、“系統”必須具有異地斷電/復電功能。

      6、“系統”巡檢周期不大于30s,監控分站控制執行時間不大于2s,系統異地斷電控制執行時間不大于60s。

      7、“系統”的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熱備份,24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工作(優先考慮實現熱備)。當一臺或多臺主機進行維修、升級等工作影響到熱備功能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8、中心站應實現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2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9、聯網主機應裝備防火墻等網絡安全設備。

      10、中心站主機或顯示終端須設置在礦調度室內。中心站機房要采用防靜電阻燃地板,并具備合格防雷電保護裝置。

      11、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電話。

      12、各礦必須設置專用的“系統”中心機房、裝置檢修室、保管庫房等場所,并應做到面積適當,衛生整潔。

      三、安全監控設備的設計與安裝

      1、編制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2、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共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3、井下監測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修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4、井下安全監控設備必須采用專用供電電源。

      5、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⑴斷電范圍內;⑵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⑶掘進工作面內;⑷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⑸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6、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單位在開工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監測和機電部門。機電部門根據斷電要求做出機電設計,監測部門根據監測裝置要求做出安裝設計。在安裝配電系統時,使用單位必須根據機電設計和安裝設計,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監測部門負責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試和維護工作。

      7、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內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檢測部門聯系,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并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經礦調度室、監測部門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四、傳感器的設置標準

      1、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2、回采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⑴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1設置。u型通風方式在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t0,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t1,工作面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2,如圖所示。

      低瓦斯礦井中u型通風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t0: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1: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2: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低瓦斯和礦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4。

      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t4: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復電濃度<0.5%ch4;斷電范圍: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⑵采煤機應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機載式甲烷斷電儀配接的甲烷傳感器應安設在能正確反映機組附近瓦斯濃度并便于觀察的地點。瓦斯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為采煤機及工作面輸送機電源。無機載式斷電儀時,必須設置便攜式瓦檢儀。

      ⑶采煤工作面在回撤過程中當頂板垮落導致風流不通時,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回風巷側瓦斯監測應參照掘進巷道甲烷傳感器的安設標準進行設置。

      3、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⑴煤巷、半煤巖巷的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4設置,并實現瓦斯風電閉鎖:在工作面混合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1,在工作面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t2;采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設置掘進工作面進風流甲烷傳感器t3。

      圖4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t1: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2: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t3: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復電濃度<0.5%ch4;斷電范圍: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斷電濃度≥1.5%ch4,斷電范圍: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⑵巷道開口前至掘進深度小于5m范圍時,在開口處下風流的15米處安設一臺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為該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⑶掘進機應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機載式甲烷斷電儀配接的甲烷傳感器應安設在能正確反映機組附近瓦斯濃度并便于觀察的地點。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為掘進機組電源。無機載式斷電儀時,必須設置便攜式瓦檢儀。

      4、采區回風巷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1.0% ch4,斷電范圍為采區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5、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檢測值達0.7%ch4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6、設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復電濃度<0.5%ch4,斷電范圍為機電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7、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復電濃度<0.5%ch4,斷電范圍為機車電源。

      8、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m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1.0%ch4,斷電范圍為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9、井下煤倉口、地面煤炭儲、裝、運系統及其它易造成瓦斯聚集地點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具體安設位置由礦通風部門確定,總工程師審批。當瓦斯超限時應發出報警并切斷儲煤倉運煤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它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其報警及斷電設置為:

      ⑴地面煤炭儲、裝、運系統安設的甲烷傳感器:

      報警濃度≥1.2%ch4;

      斷電濃度≥1.5%ch4;

      復電濃度<1.0%ch4。

      ⑵處于進風流中的井下煤倉口安設的甲烷傳感器:

      報警濃度≥0.5%ch4;

      斷電濃度≥0.5%ch4;

      復電濃度<0.5%ch4。

      10、封閉的地面選煤廠機房內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2%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為選煤廠內全部電氣設備。

      11、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2%ch4,斷電濃度≥1.2%ch4,復電濃度<1%ch4,斷電范圍為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全部電氣設備。

      12、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24ppm。

      13、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24 ppm。

      14、礦井總回、一翼、采區回風巷道測風站內、井下可能存在的外部漏風點、火區監測點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24ppm。

      15、采掘工作面的回風巷、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面無變化、能準確計算風量的地點。風速傳感器安設應采用硬連接的方式固定,風速檢測口應垂直于風流方向。當風速低于或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16、主要通風機的風硐內應設置風壓傳感器。

      17、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18、溫度傳感器的設置:

      ①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便于人員觀察,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②機電硐室內應設置溫度傳感器,報警值為34℃。

      19、開關量傳感器的設置:

      ①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②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③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上應安設風筒傳感器,風筒傳感器須設置在距掘進面不超過20米處。

      ④必須通過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設置饋電傳感器或在被控開關內取饋電狀態接點信號的方式可靠監測被控開關的饋電狀態。

      20、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風速、溫度、負壓等傳感器必須實行掛牌管理,牌板內必須標注傳感器安裝地點、安裝時間、報警濃度、責任人、安裝日期等內容。甲烷傳感器管理牌板還應標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斷電范圍、光學甲烷檢測儀和甲烷傳感器每班對比值。牌板應安設整齊并易于觀察,距巷道底板不低于1m,距傳感器距離不超過5m。

      21、監控分站(交換機)上方應懸掛標識牌。

      22、因特殊原因,需改變“系統”裝置安設標準或本細則中未做出明確規定的地點需安設“系統”裝置時,需提出申請,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且通風部備案后方可實施。

      五、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及維護

      1、分站和電源箱的接線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要求。各插頭插接牢靠并旋緊壓帽,分站處不得留有過多的電纜,進出電纜應整齊美觀。

      2、“系統”電纜必須吊掛整齊,嚴禁與動力電纜交叉懸掛,且與動力電纜間距大于0.1m。

      3、井下安全監測工須做到24h值班,當監控設備出現故障時能及時處理。

      4、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管轄范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0—1%時,≤±0.1%;1—2%時,≤±0.2%;2—4%時,≤±0.3%),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措施,由通風部門對超過允許誤差的監控設備負責在8小時內調校處理,并對監控設備及電纜的外觀進行檢查,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通風隊。

      5、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進行處理。在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檢測等安全措施。

      6、管理人員及安全監測工下井時應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現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應立即通知監測部門進行核實處理。

      7、安裝在采煤機、掘進機、和電機車的機(車)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并經常檢查清掃,保證儀器正常運行,無機載式斷電儀時,必須設置便攜式瓦檢儀。

      8、炮采工作面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放炮前應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確保傳感器的正常工作。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監控設備,由采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9、井下使用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監控設施由所在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使用和管理。

      10、使用中的傳感器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和檢測孔通暢。傳感器應保持干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

      11、安全監控設備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調校。

      12、安全監控設備的調校包括零點、顯示值、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控制邏輯等。

      13、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24~48h后方能下井。

      14、監控分站、電源箱入井前應檢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況,確保防爆性能和完好后方可入井安裝。

      15、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2h時,應及時更換。

      16、“系統”的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并做好檢修記錄。

      17、每7d必須對所有在用的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用空氣氣樣和標準氣樣進行一次調校,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調校。溫度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調校。其他傳感器也必須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18、每7d必須進行一次瓦斯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

      19、斷電試驗由監控部門與現場管理部門共同進行,試驗期間需做好相應記錄,結果由雙方簽字確認。

      20、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經大于4%濃度的甲烷沖擊后,必須及時進行調?;蚋鼡Q。

      21、瓦斯電閉鎖、風電閉鎖的各類開關,嚴禁自動復電,只有在瓦斯濃度達到規定的復電濃度時和風機運行供風正常后,方可進行人工復電。

      22、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負責本礦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簡單維修工作。

      23、檢修室應通風良好,符合國家有關防火、防爆、壓力容器安全規定要求。在井上開展一氧化碳傳感器調校工作的,必須具有完善的強制通風手段,以確保室內一氧化碳濃度不超安全限度。

      24、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應配備甲烷傳感器和測定器校驗裝置、穩壓電源、示波器、頻率計、信號發生器、萬用表、流量計、聲級計、甲烷校準氣體、標準氣體等儀器裝備。

      25、屬計量器具的安全監控設備,必須按規定定期送上一級計量檢定部門進行檢定,取得“檢定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計量檢定部門須及時完成設備的檢定,確保煤礦用戶正常使用。

      26、配制甲烷校準氣樣的裝備和方法必須符合mt423-1995的規定,選用純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標準氣體作原料氣。配制好的甲烷校準氣體應以標準氣體為標準,用氣相色譜儀或紅外線分析儀分析定值,其不確定度應小于5%。

      27、甲烷校準氣體配氣裝置應放在通風良好,符合國家有關防火、防爆、壓力容器安全規定的獨立建筑內。配氣氣瓶應分室存放,室內應使用隔爆型的照明燈具及電器設備。

      28、高壓氣瓶的使用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管理的規定。

      六、系統信息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1、制定瓦斯事故應急預案、安全監控人員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

      2、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⑴安全監控設備臺帳;⑵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⑶檢修維護記錄;⑷巡檢記錄;⑸傳感器調校記錄;⑹中心站運行日志;⑺安全監控日報;⑻報警斷電記錄月報;⑼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⑽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等。

      3、安全監控日報應包括以下內容:⑴表頭;⑵打印日期和時間;⑶傳感器設置地點;⑷所測物理量名稱;⑸平均值;⑹最大值及時刻;⑺報警次數;⑻累計報警時間;⑼斷電次數;⑽累計斷電時間;⑾饋電異常次數及時刻;⑿饋電異常累計時間等。

      4、報警斷電記錄月報應包括以下內容:⑴表頭;⑵打印日期和時間;⑶傳感器設置地點;⑷所測物理量名稱;⑸報警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⑹斷電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⑺饋電異常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⑻每次報警的最大值、對應時刻及平均值;⑼每次斷電累計時間、斷電時刻及復電時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時刻;⑽每次采取措施時間及采取措施內容等。

      5、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⑴表頭;⑵打印日期和時間;⑶傳感器設置地點;⑷斷電測試起止時間;⑸斷電測試相關設備名稱及編號;⑹校準氣體濃度;⑺斷電測試結果等。

      6、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必須繪制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并根據采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制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兩圖必須及時進行更新。

      7、“系統”的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監控中心站應定期(不超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

      8、每天必須定時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并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

      9、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于每月底前報通風部。

      七、機構設置及其它

      1、“系統”管理維護部門必須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維護工,監測人員中應有一定比例的網絡、機電技術人員,安全監測工按井下在籍傳感器每4—5個配備1人標準配備。

      2、所有安全監控管理及維護人員,必須持有上級核發的崗位資格證,并定期接受監測監控專業知識培訓。

      3、礦井應配備傳感器、分站等安全監控設備備件,分站備用數量不少于在用量的50%。傳感器備用數量不少于在用量的100%。

      4、系統或系統裝置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需申請報廢更新:

      ----設備老化、技術落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值的80%以上的;

      ----嚴重失爆不能修復的;

      ----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不符合規定或行業標準規定應淘汰的。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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