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s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為了強化安全基礎工作,促進全礦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根據《**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全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機構
設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全礦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
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下設: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和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調度、安全管理、防治瓦斯、防滅火、職業危害、應急救援、工業場地及辦公場所等13個專業組。
二、職責范圍
(一)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對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進行領導和決策;指導、協調、解決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中的主要問題。
(二)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安全質量標準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起草礦井達標規劃,提交月度和年度達標工作總結;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宣傳工作;對各專業組織進行達標驗收和考核;推動安全質量標準化創新活動;整理保管日常記錄、臺帳,按要求及時上報有關材料等。
(三)專業組:制定、實施本專業年度達標規劃;提交年度達標工作總結;健全本專業各種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及時發現問題并及時整改;及時向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和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反饋工作開展情況。
三、考核范圍、標準及評分辦法
(一)參加考核評級的專業為十三個,即: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調度安全管理、防治瓦斯、防滅火、職業危害、應急救援、工業場地及辦公場所專業。參加計分的專業為十三個。
(二)考核標準及評分辦法按《**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規定執行。
(三)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每月中旬組織對各文明場所考核一次,每月下旬組織對各專業工程質量考核一次。遇特殊情況,則根據工程進度和進展情況,及時進行考核。參加考核的部門和人員為: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各專業組人員以及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部、機電部、運輸部、通風部、調度室的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
(四)各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實行動態檢查。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要將每次檢查的記錄及時存檔管理,作為評級考核的依據。
(五)對于每次查出的問題,責任單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時不能整改的,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統一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并進行監督檢查。
四、獎懲辦法
(一)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目標
我礦創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達三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
三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年度內煤礦各專業(項)平均得分70分及以上。其中:通風、防治瓦斯、防治水三個專業得分均不低于70分,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四個專業中得分均不低于65分,其它專業(項)均不低于60分。
(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程專項基金
按1.5元/噸煤提取安全質量標準化工程專項基金。
1、用于改造和完善不符合國務院446號令要求內容和《煤礦安全規程》以及專家組會診要求內容的系統工程、設備、工藝、儀器儀表等。
2、用于表彰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成績突出的部門及個人。
(三)月度考核獎懲
按**煤礦《關于月度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考核的有關規定》、《**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規定執行。
(四)年度考核獎懲
全年無死亡事故、重傷控制在規定范圍內、半年驗收各專業得分均在70分及以上、年度縣驗收達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對質標領導小組及專業組人員給予獎勵:獎金3.0萬元;不達標的,予以重罰,罰款5.0萬元。
**縣**鎮**煤礦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第2篇 煤礦質量標準化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匯編40頁
目錄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2)
2、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3)
3、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4)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6)
5、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7)
6、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制度 (8)
7、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10)
8、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11)
9、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12)
10、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4)
11、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16)
12、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20)
13、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25)
14、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29)
15、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30)
16、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下井帶跟班制度 (31)
17、安全生產
第3篇 煤礦班組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
班組安全管理工作還應有符合班組安全管理實際的基本制度,實施科學有效的管理。基本制度主要有以下3項:
一、班組目標管理制度
1、班組的安全目標管理制度,是根據企業安全管理總制度和上層次分目標的要求,把班組承擔的各項安全管理責任轉化為班組安全管理的目標。
2、班組在制定目標管理制度時應遵循以下5點要求:
(1)要根據上一層次安全管理的分目標或子目標及班組自身的實際情況,與職工一起共同制定。班組的安全目標管理制度應與上級和部門制度協調一致,要保證上一層次目標的實現,必須在班組中進行細化。
(2)班組安全目標管理制度應使整個班組的安全管理工作與每一個職工應承擔的具體安全生產責任充分地融為一體,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與班組及個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相結合,并形成規范化的制度管理,以所制定的制度來要求和規范班組成員的安全行為。
(3)班組安全目標管理是一種過程和動態管理,要通過檢查、監督、信息反饋的調整,保證班組安全生產工作的完成。
(4)班組安全目標管理制度要切合實際,要分清主次,突出重點,內容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5)對班組安全目標管理制度的實際效果應進行評估、考核,確定獎懲辦法,激勵職工自覺地遵守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并養成良好的安全習慣。
二、班組具體管理制度
1、班組具體管理制度就是依據安全工作的任務、各項管理規定及總體工作目標化、規范化制定的規章制度。
2、要求:
(1)明確班組及每個職工的權力和責任,用權力的制衡、獎勵和懲罰來保證制度的實施。
(2)所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要突出工作任務的標準化、規范化、實效性和操作性。
3、班組具體管理制度的核心:
核心就是明確各自崗位的職責、以規章和制度為基礎,以完善的安全管理規范、安全技術標準和系統性管理理論為依據,保證各項管理工作有秩序和高效率地進行。
三、班組創新性管理制度
1、班組創新性管理制度:根據本企業不斷開展技術改造和技術革新,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為了提高設備的本質安全,建立以人為本的管理觀念,而不斷開拓符合現代企業管理要求的新型安全管理方式和方法。
2、要求:班組要把安全管理創新納入班組管理之中,從目標的制定到具體工作安排,從方式到內容,從方法到手段等,都要進行全面規劃,確保創新能力,創造力的落實。
3、如何貫徹執行:①班組長和班組成員都應熟知安全規章制度,特別是第一線的人員,要認真理解、熟悉、掌握和貫徹這些規章制度,并經常將自己的行為與規章制度進行對照,找出問題,不斷改進,提高自己遵章守紀的自覺性。②建立完善的班組檢查、考核和激勵機制,才能取得良好效果。班組應根據自身的特點建立與管理水平相配套的班組檢查考核細則,將考核細則納入企業的崗位責任制大檢查和各類專項檢查之中,在檢查的基礎上,對照考核細則進行嚴格的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班組經濟責任制、目標責任制等掛鉤,定期予以兌現獎懲。
4、班組的安全制度管理是班組在生產、技術、經營等各項活動中共同遵守的安全規范和行為準則,班組制定、執行和完善安全規章制度的過程叫做班組的安全制度管理。
5、班組的安全制度一般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生產交接班制度、安全檢查制度、設備和工具的維修制度、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活動日制度、隱患整改制度、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處理制度等。班組應結合自身的特點,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安全制度,結合生產實際,制定各項安全標準。同時,應建立崗位經濟責任制,明確班組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充分體現責、權、利三結合的原則。
第4篇 煤礦礦燈安全管理制度
一、礦燈實行編號管理。
二、下井人員應按規定的時間帶著燈牌,到充燈房窗口領交礦燈,而且要求專人專燈,燈牌對號。凡入井礦燈必須將尾鎖螺栓、燈頭螺栓緊固。
三、下井時詳細檢查礦燈是否符合礦燈的完好標準要求,如有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太圈松動玻璃破碎電池盒有裂縫等情況,可要求燈房修理和更換,否則責任自負。嚴禁在井下換礦燈電珠及撤裝修理電瓶。
四、領去的礦燈要愛護,不準敲打亂摔拆開,一經燈房有關人員發現,檢查有損壞現象者要照價賠償。
五、出井后,必須立即將燈交回燈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當班不交者,又沒有正當理由,必給予嚴肅處理。
六、交回礦燈要完好無損,使用中如發現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說明,以便即時檢修。
七、充電人員有權對礦燈進行檢查,入井檢身人員有權對礦燈的防爆裝置、光亮度進行復查。
八、交燈后要檢查燈牌是否給錯,并及時糾正,否則用燈人員負責,燈牌丟失應及時補充,否則不給發燈。
九、違章處罰:
(1)凡查出不防爆的礦燈入井,一盞罰款50元。
(2)錯號使用礦燈,而影響他人上班,罰款50元。
(3)凡不上電的電瓶一律不準進入充電房,充電人員充黃燈每盞罰款2元,同時由充電房臨時調借,不影響當班人員上班。
第5篇 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了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消除生產工作中的事故隱患、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榮縣人民政府關于抓好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規定,結合礦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稱隱患)主要是:
1、工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可能導致事故發生人的不安全行為;
2、因其它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生產設備、設施、作業環境、生產組織和勞動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產規定;工作場所未達到安全防護要求,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4、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1)一般事故隱患: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的排除地隱患。
(2)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大,應全部或局部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本隊組(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原則:
1、屬地負責原則。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隱患所屬區隊、班組負責落實治理措施,具體實施整改方案。安監部門督促和協調有關部門協助,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2、分級管理原則。一般事故隱患,由區隊、班組負責人或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重大事故隱患,區隊、班組書面報告分管礦長,由分管礦長會同礦安全管理領導小組開會討論,制定合理的安全隱患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組織整改人員進行學習,然后再由礦級領導組織落實整改工作。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治理方案;
3、“四定”整改原則。對隱患的排查、整改、堅持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完成時間的“四定”原則。措施包括: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
(5)智力的時限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責任:
1、礦井主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排查管理上的缺陷和事故隱患,建立隱患排查、登記、整改、驗收、銷案、管理臺帳,建立事故隱患檔案,并按照分工實施監控管理。
2.凡是已經下發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隱患,要逐項登記并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同時分管領導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技術鑒定、安全評估。制定計劃和措施,報礦長批準落實經費,組織實施直到隱患排查、驗收合格。;
3.礦長要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安全整改專項制度。
4.礦長要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負責,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5.礦長要對采煤、掘進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負有同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6.各隊組、業務部門應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活動,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按職責權限及時予以處理,對不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要提出專題報告,說明隱患情況,危害范圍和解決方案,礦組織研究處理。
7.存在安全隱患的區隊、班組,跟班安監員在規定的隱患整改期限內,要負責組織檢查、監督、事故隱患情況、危害范圍和解決方案,直至隱患處理完畢。
8.各區隊、班組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相應的應急預案。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離作業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掘或者停止使用。
9.對及時排查重大隱患,積極整改且效果良好,有效防止事故發生的區隊、班組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存在隱患不積極組織處理的區隊、班組提出批評、給與處罰,對事故隱患不整改造成事故的區隊、班組和責任人將予以從重處理。
第6篇 煤礦供電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認真開展定期安全大檢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檢復檢制度,利用多種手段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
2、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領導、各采掘承包隊負責人,必須經常深入井下生產現場,及時發現和查處本區域本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的處理,要有計劃、有步驟、有措施。
3、安瓦員必須貫徹巡回檢查制度,發現事故隱患當場指出,并要求現場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如果有重大事故隱患必須向有關領導匯報,升井后,還必須填定好匯報記錄。
4、安監部門或其它職能部門對檢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單,并注意跟蹤檢查,確保安全隱患的及時有效處理。對于處理隱患不及時的要查出原因,如果是主觀因素的要追究責任。
5、施工單位或者隱患處理負責人,必須無條件處理各種安全隱患,處理隱患時要指定人員現場指導,并把整改通知單及時反饋到安監部門。
6、安監部門要隨時追蹤各種安全隱患的處理情況,對于難度較大的,要派專人負責監察,甚至下達停產整改意見通知書。
7、對于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礦安監站必須追蹤檢查整改完成情況,本礦無法排查的事故隱患,由安監站書面匯報礦務局協助處理。
8、重大事故隱患處理后,要依照事故處理的“三不放過”原則,進行分析和總結。
第7篇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生產實際要求和國務院*(446)號令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最大限度地消滅事故隱患,杜絕重、特大事故,消滅死亡事故,減少輕重傷事故發生,做到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我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
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方式
1、礦每月定期組織召開安全辦公會和安全生產委員會,重點分析和排查礦井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2、礦堅持每月2次對全礦井及地面單位部門進行安全大檢查。
3、礦級領導每天對全礦作業點及各系統進行監察、督促。
4、各隊隊長天跟班作業,對現場安全工作督促、檢查、落實并匯報情況。對現場安全工作隨時自查,并現場落實整改。
5、紀律要求:各級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否則按照《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的相關規定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主要內容
按照國務院*(446)號令來對照排查我礦的主要安全生產隱患:
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2、瓦斯超限作業;
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6、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層越界開采;
8、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11、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12、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
13、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14、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三)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形式
按照上面“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方式”和“排查主要內容”,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隱患按照下列形式落實整改:
1、現場停產整改。對現場發現的要危及作業人員的生命和我礦財產安全的,必須立即進行現場停產整改,并落實專人現場負責監督,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復生產。
2、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不馬上危及作業人員的生命和煤礦財產安全的,由安全、生產職能部門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并注明整改措施、整改時間、整改負責人和監督人,到期組織生產、安全職能部門相關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3、對煤礦安全生產系統上需要整改和完善的,由礦組織召開專門的安全辦公會進行研究整改方案、措施、時間、執行整改人員、整改資金等進行專項整改。
二、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隱患處理的相關規定
1、對現場檢查的安全隱患,安排落實處理的,不聽指揮的,勒令處理,并按獎懲條例,按違章處罰。
2、對限期安排落實處理的,未按期整改處理完,停止工作,勒令處理,并追究原因和責任,并按相關獎懲制度處罰。
3、對重、特大事故隱患,不聽安排,不按制定的措施貫徹落實處理的,追究相關責任,并按相關獎懲制度處罰。
4、對安全隱患處理及時,完成情況好的,進行表揚,并按獎懲條例給予獎勵。
(二)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原則
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必須按照“隱患治理四原則”(措施、時間、人員、資金)和各類隱患處理技術規范來進行有效的治理。
1、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突出“及時性”。凡是發現、排查出的安全生產隱患,都要及時地進行處理,嚴禁拖延甚至不處理。
2、安全生產隱患處理突出“安全性”。凡是隱患,無論大小,都要保證在處理隱患過程中的安全,這就要求在處理隱患前,要制定切實可行、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隱患處理相關人員進行認真的學習,掌握處理技術后方可組織實施,在處理過程中,還要根據現場變化的實際 情況對處理技術要求作相應的調整,確保安全處理。
3、安全生產隱患處理的保障。強有力的隱患處理人員和資金是保證安全生產隱患得到及時、快速、安全治理的保障。在研究隱患處理技術措施的同時,必須落實隱患處理人員和隱患處理資金,使所排查的隱患在規定時間內安全地處理完畢。
4、現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嚴格執行現場“三人聯防”管理制度。現場的負責安全隱患治理的安監員、值班隊長、班組長要切實履行自己的“三人聯防”的職責,確保安全隱患處理的順利進行。
5、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檔案,建立安全生產隱患“回頭查、回頭看”的制度。安全生產隱患除了在處理過程中要加強日常的監督管理外,在處理完畢后,還要執行“回頭查、回頭看”的制度,防止因為隱患處理不徹底而出現新的安全生產隱患,切實做到把安全生產隱患發現、消滅在萌芽狀態。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
三、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制度
1、建立安全生產隱患報告登記檔案。從礦級、職能部門級到生產單位隊級都必須建立隱患報告登記檔案。并按相關規定呈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登記表。隊級向礦職能部門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況及時呈送);職能部門向礦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況及時呈送);礦向縣煤監局、市安監局、川西站呈送(每季度呈送一次)。
2、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必須及時,按照下級向上級報告、現場向隊級報告、隊級向礦職能部門報告、職能部門向礦報告的原則層層報告的原則進行安全生產隱患報告。
3、得到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后,必須及時組織人員到現場查看隱患情況,并按照“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制度”的相關要求實施。在作業現場發現特殊安全生產隱患必須立即處理的,按照就地報告處理原則,直接向現場值班隊長、安監員報告后在現場制定處理措施進行及時處理,再向上一級匯報,不能處理的要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向上級匯報。
第8篇 煤礦通風安全裝備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10、158、165和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標準規定,結合我礦百善字(94)104號文件規定及我礦實際情況,現制定對我礦安全裝備及各種通風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一、安全裝備的管理規定
1. 監測隊負責安全裝備的安裝、使用、調試、拆除的日常工作;
2. 安全裝備的安全質量應符合井下電氣設備的完好標準;
3. 建立安全裝備臺帳、集中管理;
4. 建立安全裝備檢修記錄,及時填寫,積累檢修經驗;
5. 井下使用的設備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處理;
6. 井下裝備由該地點的施工單位負責看管,凡發生裝備被損壞的追究當班班(隊)長責任,對需要經常移挪的裝備,只許采、掘班(隊)長在瓦檢員和放炮員的監護下,按規定移挪,嚴禁擅自移挪或停用,裝備停用后,由監測隊回收待用;
7. 維修工要認真負責裝備的維修質量,精心鉆研業務,提高維修質量,為礦井安全監測提供安全保障。
二、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的管理規定
1. 監測隊負責通風安全儀器儀表計量校正工作,做到帳、物、卡記錄齊全;
2. 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做到集中保管、維修、發放及環境衛生整潔;
3. 編制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年度送檢計劃;
4. 在架使用的各種安全儀器儀表,必須保持完好,具備計量合格證,嚴禁無證使用;
5. 監測隊負責各種安全儀器儀表的檢定證書的存檔工作。
三、安全儀器儀表的發放范圍
1. 便攜儀的配備范圍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放炮員、通風和采掘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
2. 其它儀器儀表的發放使用人員是通風區職工。
四、發放地點
發放地點設在通風區安全監測隊儀表發放室,便攜儀及各種儀器儀表憑牌個人領取。
五、維修管理
1. 通風區設專職人員對便攜儀及各種安全儀器儀表的日常維修管理發放工作;
2. 各單位要對使用安全儀器儀表的職工加強教育,要愛護安全儀表,不得無故損壞丟失;
3. 維修發放人員要熟悉各種安全儀器儀表的工作原理和完好標準,每天負責對在架儀表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及時填寫記錄,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六、其它要求
1. 各單位對需要使用儀器儀表人員進行登記,統計后報通風區,由通風區根據儀器儀表數量和和單位需求量進行計劃分配;
2. 丟失牌子應立即申請辦理,凡因牌子丟失,儀表被他人領走,由本人負責賠償;
3. 損壞丟失安全裝備、儀器儀表及配件,發放人員有權扣下牌子及時辦理賠款手續。如不及時辦理賠款手續,而影響工作或打罵維修發放人員,移交礦保衛部門處理。
第9篇 x煤礦阻燃膠帶安全管理制度
1、阻燃膠帶由配件組統一領取、保管和發放。
2、配件組領取阻燃膠帶時,應有完整的合格證、試驗資料等。
3、配件組對暫時不用的阻燃膠帶妥善保存,集中堆放。
4、對所有保管、在用、報廢的膠帶建立臺帳,對領用的所有阻燃膠帶的去向清楚明了,防止丟失。
5、配件組派專人經常下井檢查,確保膠帶發生不必要的損耗和損傷。
6、回收膠帶時,應仔細檢查,對丟失、損壞的、不安規定裁截的按規定進行處罰。
第10篇 煤礦井下電氣焊作業安全制度
為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防止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氣焊)作業引發火災和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電氣焊作業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有專職瓦檢員、安監員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條每班內只允許有一個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
第三條 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動用電氣焊維修時,必須升井進行,不得在井下維修。
第四條 設備安裝需要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在設備入井前進行,不得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
第五條 能夠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進行的電氣焊作業,必須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進行。在綜采工作面和回風巷內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采取特殊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條 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礦機電、通風、安監、調度和監理公司等部門審查,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七條 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中應明確施工時間(計劃)、地點、作業內容、現場負責人、專職瓦斯檢查員、安監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后留守人員和攜帶火種人員。
第八條 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一個措施多次使用。
第九條 進行電氣焊作業有可能影響到相關聯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施工單位應在作業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關聯單位,以便關聯單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條 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氣焊作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作業。
第十一條 電氣焊作業前,作業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作業人員貫徹學習已審批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簽字。
第十二條 電氣焊割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到礦調度室進行登記,調度人員應對電氣焊作業地點附近的設備、設施運行狀態統一協調,以保證作業安全。電氣焊作業結束后,作業負責人要在觀察1小時以后及時匯報調度室,調度員要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作業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審批后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負責人、瓦斯檢查員、安監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后留守人員、攜帶火種人員、作業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要與安全技術措施一一對應,以上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必須重新審批措施。
第十四條 電氣焊作業地點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應至少備有兩具4kg干粉滅火器和0.2m3的滅火砂,并有可靠的滅火水管,由噴灑水人員負責噴灑水。
第十五條 電氣焊作業前及作業過程中,瓦斯檢查員必須全程監測作業場所有害氣體濃度。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立即停止作業。安監員必須全程監督檢查施焊地點周圍的安全狀況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攜帶火種人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身人員匯報火種(只允許使用火柴)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
第十七條 進入設備或容器內部作業時,施焊人員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絕緣鞋,并設專人監護。禁止將泄露乙炔氣的焊炬、割炬攜帶到設備內和容器內,以防混合氣體遇明火爆炸。
第十八條 電氣焊設備及工具必須完好、絕緣良好。焊機外殼必須接地,必須雙線作業。
第十九條 電氣焊作業時,應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設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溫物品,并及時撲滅明火。
第二十條 電氣焊工作完畢或暫停時,施焊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工作完畢后,作業人員必須對施工現場進行徹底清理,噴灑水人員再次用水噴灑,并由焊后留守人員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確認無起火危險或其它異常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第二十一條 電氣焊作業完畢后,相關設備、工具等必須全部回收并及時運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二條 井口房,地面煤倉內,煤倉上、下口,皮帶走廊,洗煤廠篩分破碎車間等可能有粉塵或瓦斯積聚的地方進行電氣焊作業,視同于井下作業。
第二十三條 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統一格式和要求進行編寫,作業完成后措施必須交由施焊地點所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統一存檔。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制度進行電氣焊作業時,一經發現,要立即制止,并參照《李家壕煤礦安全處罰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神華包頭礦業公司李家壕煤礦所屬各單位及各外委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1篇 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為全面辨識、管控礦井在生產過程中,針對各系統、各環節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險源,將風險控制在隱患形成之前,把可能導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圍之內,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辦法(試行)》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22〕5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責任體系
一、成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礦長、黨委書記
副組長:各分管礦長總會計師
成員:各分管副總師、各相關業務科室、區隊負責人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監科,安全礦長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全面工作。
二、分工明確、責任到人,成立以下工作組
1、安全管理工作組,由安監科科長負責。
2、地測防治水工作組,由地測科科長負責。
3、“一通三防”工作組,由防突科科長負責。
4、機電運輸工作組,由機電科科長負責。
5、工程技術工作組,由生產技術科科長負責。
6、應急調度工作組,由調度室主任負責。
7、地面安全工作組,由福利科科長負責。
三、領導小組職責
(一)礦長職責:
1、礦長是安全風險管控的第一責任人,對礦井安全風險管控工作負主要責任,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2、每年底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3、礦長每月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針對管控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調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結合年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布置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明確責任分工。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二)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職責:
1、黨委書記是安全風險管控的第一責任人,對礦井安全風險管控工作負主要責任,協助礦長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2、每年底協助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3、每月協助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檢查分析,針對管控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調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結合年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布置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明確責任分工。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三)生產礦長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組織對采煤、調度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四)安全礦長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組織對事故隱患治理、職業衛生、安全培訓和應急管理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五)掘進礦長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組織對掘進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六)機電礦長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組織對機電、運輸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七)總工程師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組織對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通風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八)后勤礦長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組織對地面設施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九)總會計師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十)機電副總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協助機電礦長組織對機電、運輸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十一)地測副總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對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十二)通風副總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對通風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十三)生產技術副總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協助生產礦長、掘進礦長組織對采煤、掘進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十四)安監科職責:
1、副科級以上領導下井跟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負責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
3、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實現對安全風險記錄、跟蹤、統計、分析、上報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4、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5、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6、每旬按時參加分管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十五)各專業組職責:
1、副科級以上領導下井跟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實現對安全風險記錄、跟蹤、統計、分析、上報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3、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4、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5、每旬按時參加分管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6、各專業組互相配合、共同努力,保證安全風險分管控機制正常運行。
第二章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
一、綜合辨識范圍 (年度辨識評估)
1、每年底礦長組織各分管負責人和相關業務科室、區隊進行年度安全風險辨識。
2、防突科負責對煤礦火災、瓦斯、煤塵系統開展年度辨識評估,及時編制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將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并指導和完善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
3、地測科負責對煤礦水害系統開展年度辨識評估,及時編制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將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并指導和完善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
4、生產技術科負責對煤礦頂板系統開展年度辨識評估,及時編制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將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并指導和完善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
5、機電科負責對提升運輸系統開展年度辨識評估,及時編制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將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并指導和完善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
6、安監科負責匯總各科室對煤礦瓦斯、水、火、煤塵、頂板及提升運輸系統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將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并指導和完善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
二、專項辨識范圍
(一)新水平、新采區、新工作面設計前,開展1次專項辨識。
1、專項辨識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業務科室進行。
2、重點辨識地質條件和重大災害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
3、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管控措施。
4、辨識評估結果用于完善設計方案,指導生產工藝選擇、生產系統布置、設備選型、勞動組織確定等。
(二)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重大災害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時,開展1次專項辨識。
1、專項辨識由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業務科室進行。
2、重點辨識作業環境、生產過程、重大災害因素和設施設備運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
3、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
4、辨識評估結果用于指導重新編制或修訂完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三)排放瓦斯、過構造帶及石門揭煤等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應用前,連續停工停產1個月以上的,在復工復產前,開展1次專項辨識。
1、專項辨識由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業務科室、生產組織單位(區隊)進行。
2、重點辨識作業環境、工程技術、設備設施、現場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
3、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
4、辨識評估結果作為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依據。
(四)本礦發生死亡事故或涉險事故、出現重大事故隱患或所在省份發生重特大事故后,開展1次針對性的專項辨識。
1、專項辨識由礦長組織分管負責人和業務科室進行。
2、識別安全風險辨識結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區。
3、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
4、辨識評估結果用于指導修訂完善設計方案、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
三、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方法
lec評價法
這是一種評價具有潛在危險性環境中作業時的危險性半定量評價方法。它是用與系統風險率有關的3種因素指標值之積來評價系統人員傷亡風險大小,這3種因素是:l為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為人體暴露在這種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c為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的損失后果。
取得這3種因素的科學準確的數據是相當煩瑣的過程,為了簡化評價過程,采取半定量計值法,給3種因素的不同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分值,再以3個分值的乘積d來評價危險性的大小,即d=lec。
d值越大,說明該系統危險性大,需要增加安全措施,或改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或減少人體暴露于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或減輕事故損失,直至調整到允許范圍內。
l——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
e——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率
c——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
d——危險性分值
其簡化公式為:d=l×e×c
l分值的選擇確定
分數值
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
10
完全會被預料到
6
相當可能
3
不經常,但可能
1
完全意外,極少可能
0.5
可以設想,但高度不可能
0.2
極不可能
0.1
實際上不可能
e分值的選擇確定
分數值
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率
10
連續暴露
6
每天工作時間內暴露
3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2
每月暴露一次
1
每年幾次暴露
0.5
非常罕見地暴露
c分值的選擇確定
分數值
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
100
10人以上死亡
40
2—9人死亡
15
1人死亡
7
傷殘
3
重傷
1
輕傷
危險性分值d的選擇確定
分數值
風險程度
風險等級
>320
極其危險
5
160—320
高度危險
4
70—160
顯著危險
3
20—70
可能危險
2
<20
稍有危險
1
定性等級:
可承受風險(一級):安全的,不需要采取措施;
一般風險(二級):臨界的,有可能千百萬較輕的傷害和損壞,應采取措施;
主要風險(三級):危險的,會造成人員傷亡和系統破壞,要立即采取措施;
重大風險(四級):破壞性的,會造成災難性事故,必須立即排除。
重大風險判定:
(1)不符合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2)相關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的;
(3)曾經發生過事故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或控制措施的;
(4)直接觀察到可能導致事故的風險,且無適當控制措施。
第三章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工作流程
第一步:各科室風險小組成員首先明確煤礦瓦斯、水、火、煤塵、頂板及提升運輸系統六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
第二步:各科室風險小組分析整理各自的工作任務和工序。
第三步:辨識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險源。
第四步:明確危險源可能產生的風險及后果。
第五步:依據lec辨識評估法進行風險評估。
第六步:確定風險類型。
第七步:確定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型。
第八步:梳理出需要管理的對象并制定管理標準。
第九步:確定相應的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單位、限改時間。
第十步:提取管理標準與措施。
第十一步:實施管理對象的所有管理標準與措施進行風險管控,預防風險出現。
第十二步:對所有辨識出危險源進行監測、預警。
第十三步:收到警情通知人員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風險管控。
2023年5月17日
第12篇 煤礦現場安全文明生產制度
1、在井下存放鐵絲網、鋼梁、坑木、背板等材料的地方,由專人負責打掃。做到干凈、整齊。
2、泵站前后50m的衛生,由開泵工負責打掃。設備擺放整齊,做好衛生工作。
3、工作面上、下巷由各班組承包,保證寬度、高度、無危梁、無浮煤、無雜物。并按要求防塵灑水,確保巷道清潔衛生。
4、工作面保證采高符合規定,煤壁、支柱呈直線,溜子平直,無飄鏈、掉底鏈現象。
5、加強煤層注水,防止片幫冒頂,降低煤塵,實現文明生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