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第三條 各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及職能部室要認真履行職責,分工合作,積極配合,加強重大事故隱患的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第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實行責任主體管理與分級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各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整治全面負責。
第六條 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程度和經濟損失情況分為三級:
一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二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o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三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i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第七條 公司安全管理部排查或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后,應及時組織專業人員進行評估,編制《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在自排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之日起20日內,將《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部門。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類別;
(二)事故隱患等級;
(三)影響范圍;
(四)影響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標。
第八條 公司成立隱患管理小組,小組由主管安全副經理負責,立即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難以立即整改的,應采取防范、監控措施。隱患管理小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掌握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重大事故隱患的現場管理;
(二)制定應急計劃,并報上級部門備案;
(三)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必要時組織救援設施、設備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
(四)隨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的動態變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護用品完好有效。
第九條 公司必須每年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一次風險分析評估,根據其危險特性、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性與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評價,并將評價報告按管理權限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條 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辨識和評估后,公司根據安全評估結果和國家有關標準對重大事故隱患劃分等級,確定不同的管理權限和責任,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與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 重大事故隱患實行分級監控。按照“集團公司-銅城建設公司-分公司”三級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監控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重大事故隱患登記臺帳制度,及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數量與等級變化以及運行控制、安全管理與維護、人員培訓、安全責任落實等情況,有效控制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消除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現象。
第十三條 重大事故隱患所在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必須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與工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檢驗應急響應的有效性和時效性,并根據演練效果及時修改補充。
第十四條 公司實行重大事故隱患動態管理,對生產工藝條件、設備、材料、生產過程等因素發生變化后必須重新進行風險分析與安全評估,重新進行分級登記,修訂相關技術資料、文件與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所在區域必須設置安全標識。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公司及所屬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和有關部門領導對所轄區域內的重大事故隱患負安全管理責任。要重視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監控和隱患治理工作,掌握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分布及其動態變化情況,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組織和應急救援預案,制定相應的治理計劃和長遠規劃。
第十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所在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安全管理符合國家法律和標準,對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安全負責。在安排與之有關的工作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嚴禁違章指揮、冒險作業。
第十八條 對重大事故隱患負有實施監督管理的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標準,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監控、治理工作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檢查,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制定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監控實施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對重點監控部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動態變化情況,并嚴格記錄備查,對相關單位、部門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協調;
(二)項目主管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有重大隱患的設施和項目時,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應優先考慮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改進;
(三)計劃、質量部門負責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技術管理,為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服務,制訂本單位重大危險源技術操作規程;
(四)保衛部門負責重大事故隱患部位的消防、保衛工作,參與安全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有重大事故隱患的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要加強監督檢查,制定切實可行的重大事故隱患控制措施,指派專人落實,及時掌握動態變化情況,發現新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自行解決的要及時上報,確保安全運行。
第二十條 重大事故隱患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熟練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控制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發現隱患及時匯報,嚴禁違章作業。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由于崗位人員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忽視安全、違反本辦法造成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由于單位領導或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玩忽職守或者瀆職,造成管理混亂,發生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煤礦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16號令)、《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各公司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并負有督查義務。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及時下達整改指令書,依法督促隱患單位徹底消除隱患。
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安全生產重大隱患的排查,對查出的重大隱患列出清單,報同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便及時或集中進行掛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切實做好對被掛牌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整治的督促工作,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治。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要及時向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六條 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實行分級負責。重大事故隱患單位采取措施能夠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由縣級政府負責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涉及市、縣有關部門和單位,由市政府負責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涉及省、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由市政府統一報省政府掛牌督辦。
各級人民政府在發現重大隱患或者接到上級督辦的事項后,可委托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隱患單位、隱患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相關單位和有關專家,對重大隱患進行評估分析,如有需要,可委托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牽頭組織,界定重大隱患等級,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責任、整改時限、整改措施、整改資金和應急預案“五落實”,制定、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掛牌督辦。
第七條 對確定為被掛牌督辦的單位(以下簡稱被掛牌單位),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由負責掛牌督辦的政府制作“重大事故隱患單位警示牌”,可委托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承辦,并將警示牌懸掛在被掛牌督辦單位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標明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場所、隱患內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責任人。
第八條 被掛牌單位不得以變更、搬遷、裝修等理由,人為遮擋、轉移、摘除、破壞“重大事故隱患單位警示牌”。
第九條各部門要加強對事故隱患信息檔案的管理。對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要立即登記建檔,建檔內容見附表。
第十條各部門要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控管理。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各縣(市、區)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將本級政府(管委會)負責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治情況報告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報告內容應包括單位名稱、隱患部位、隱患類型、隱患級別、隱患現狀及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整改期限和隱患治理方案及整改進度等。市政府負責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對整治情況進行建檔跟蹤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一條 掛牌督辦單位在收到被掛牌單位要求恢復生產經營的申請報告后,可委托同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人員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現場審查驗收,審查合格并報掛牌督辦單位批準后,由掛牌督辦單位對重大隱患進行核銷,同意其恢復生產經營,并摘除重大事故隱患單位警示牌;審查不合格的,由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或下達停產整改指令,確屬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十二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出建議,防止隱患變成事故,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建立重大隱患公告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在《西江日報》等媒體,對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重大隱患整改和銷號情況進行公示,以接受全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凡本行政區域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各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部門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和信息管理臺賬、匯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視情節輕重,采取通知警醒、通報批評、上級約見談話等措施責令糾正,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同時,隱患治理工作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對各級政府、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履職考核工作中。
第十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對經責令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依法撤銷原行政許可、審批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認真履行職責,按規定督促落實有關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
(三)對生產安全事故防范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十六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需給予組織處理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對未經掛牌督辦單位許可,故意遮擋、損毀、涂改、移動、摘除“重大事故隱患警示牌”的行為,安全監管部門將通過我市有關媒體對責任單位予以公開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第3篇 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第一條為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16令)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規范監督檢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檢、抽檢、互檢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對查出的重大隱患,要理出清單,及時上報縣人民政府和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便及時或集中進行掛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重大事故隱患實行“三掛牌”。即:對隱患單位、主管或監管部門、當地政府進行掛牌。
第七條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工作,對重大隱患治理組織實施掛牌督辦,并根據隱患治理結果情況,作出是否摘牌決定。
第八條 縣政府、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對重大事故隱患單位采取措施能夠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
第九條建立登記、督辦、銷號制度,鄉鎮、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對查出的重大隱患,應隨時上報。對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隱患隨時予以銷號處理。
第十條建立重大隱患公告制度,縣安委會對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的重大隱患和整改銷號情況進行公告,以接受全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落實資金,明確責任人,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并在本單位內公告,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要及時下達整改指令書,依法督促隱患單位徹底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 對確定為被掛牌督辦的單位(以下簡稱被掛牌單位),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在單位的醒目位置懸掛“重大事故隱患單位”警示牌,警示牌標明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場所、隱患內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責任人。
第十五條 被掛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事故隱患整改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解決事故隱患整改涉及的資金投入、組織保障并督促落實。
第十六條 被掛牌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確整改過程中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十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涉及其他單位的,由被掛牌單位和相關單位主要領導共同承擔整改責任,協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 被掛牌單位應切實履行銷號程序,重大事故隱患通過治理后,應及時向掛牌督辦單位寫出復查驗收申請報告,并經有關部門復查合格后,逐級銷號報備。
第十九條 被掛牌單位不得以遮擋、摘除、裝修等方式,人為隱蔽、轉移、破壞重大事故隱患單位警示牌。
第二十條 縣政府人民政府將對各鄉鎮、各部門執行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重要內容實施考核獎懲。
第二十一條 對逾期未整改的被掛牌單位,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在整改期限內拒不進行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4篇 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分級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加理長效機制,強對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綜合治理,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或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者因外部因素影或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者不能當日(不過夜)整改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其風險類型和可能造成的人員傷害程度劃分為三個等級:(一)一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二級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0人以上傷害的重大事故隱患。(二)二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1、重大危險源的重大事故隱患;2、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放學品、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的儲存、運輸和民爆物品、劇毒化學品使用的重大事故隱患;3、金屬和非金屬礦山的重大事故隱患;4、危壩,國道、省道或城市中心區域危橋及橫水渡口的重大事故隱患;5、三級重大事故隱患范圍中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傷害的重大事故隱患。(三)三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除一、二級重大事故隱患范圍之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五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分級掛牌督辦:由((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掛牌督辦或一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掛牌督辦)級重大事故隱患、省政府(或省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其大事故隱患、它需由本級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二)市級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掛牌督辦行業領域內二級重大事故隱患、市政府(或市安委會)其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他需由本級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三)市高新區、保稅區管委會和各區(縣)政府(或區縣安委會)負責掛牌督辦轄區內二級重大事故隱患、市政府(或市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其大事故隱患、它需由本級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四)各區(縣)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掛牌督辦行業領域內三級重大事故隱患、區(縣)政府(或和區縣安委會)市相關職能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五)各街道(鎮政府)辦事處和工業園區管理機構負責掛牌督辦轄區內三級重大事故隱患、區(縣)政府(或區縣安委會)和市相關職能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掛牌方式可采用發文公示,必要時可網上公示或宣傳媒體公示(有保密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制按屬地管理責任、綜合監管責任、行業(領域)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等責任體系落實。市(管委會)區(縣)政府、街道(鎮政府)辦工事處、業園區管理機構對本轄區內重大事故隱患各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負領導責任;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各查治理負綜合監督管理責任;級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機構)對本行業(領域)重大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監督管理責任;產經營單位作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第七條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單位負責本轄、區、本行業(領域)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發現工作。通過認真落實汕頭市安全生產巡查制度,組織開展安全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要害部位檢查、日常檢查、跟蹤檢查,開辟隱患投訴舉報渠道等活動,排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隱對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患單位應及時登記建檔、及時實施監控治理,及時向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三)隱患的治理方案。方案的內容包括: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各級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機構)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下達整改指令書,建立信息管理臺帳,并按分級掛牌督辦規定落實掛牌督辦。
第八條負責掛牌督辦的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機構)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應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六項內容,明確整改任務、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整改期限,并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第九條負責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責任單位,在應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過程中,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對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對者停止使用;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條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負責事故隱患整改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負責掛牌督辦的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機構)上報整改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報告,申請驗收,有關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10日內組織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審查不合格的,責令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繼續掛牌督辦,直至整改完成;對整改過程中違反有關法規標準或隱患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不具備安全應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十一條建立重大事故隱患分級管理工作跟蹤檢查月報表制度。各級政府(安委會)和相關職能部門(機構)要在每月的4日前將本級應掛牌本(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清單及本轄區、行業領域)《的重大事故隱患統計數填寫到汕頭市安全生產重上大事故隱患月報表》報同級安委辦和上一級主管部門。第十二條重大事故隱患分級管理工作績效各實施相應的獎懲措施。級安全生產責任單位要認及真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制,時發現重大事及故隱患,時組織重大事故隱患分級掛牌督辦和核銷,按時上報《汕頭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月報,表》確保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分級管理制度的落實。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將納入安全生產考核評先活動中給予表彰。對漏查、漏報重大事故隱患或掛牌督辦工作不落實,整改不力等失責行為,甚至將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或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