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化工安全裝置管理制度
1定義和分類
1.1定義:
凡配置在機械、設備上,用于保護人身及設備安全的所有裝置,稱為安全防護裝置。
1.2分類
1.2.1檢測裝置——壓力計、真空計、溫度計、分析儀器、氣體檢測器及報警裝置等。
1.2.2泄壓裝置——安全閥、爆破片、呼吸閥、放空閥、回流閥、減壓閥、放空管等。
1.2.3防止火災蔓延裝置——阻火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防火墻等。
1.2.4緊急處理裝置——緊急切斷電源,緊急切斷閥、緊急排液、緊急冷卻、安全聯鎖裝置等。
1.2.5防護裝置——防護罩、防護屏、電氣過載保護裝置;防靜電、防雷電、防噪聲、防暑降溫、通風除塵等裝置;限制器、限速器、制動裝置等。
1.2.6滅火裝置——消火栓、泡沫滅火裝置、泡沫槍等。
2管理和職責
2.1各類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由責任部門分工進行管理。
2.1.1凡機械、設備、電氣上的安全防護裝置均由動力、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2.1.2凡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儀表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2.1.3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滅火裝置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2.1.4各類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由使用車間、部門負責維護保養。
2.2各類安全防護裝置與設施,要與生產設備等同看待,崗位操作人員要懂得本崗位安全裝置及設施的結構、原理、使用與維護方法。
2.3各種安全裝置由所屬車間、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常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2.4各類安全裝置的管理責任部門,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2.5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2.6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必須與主機同時投產運行,發生故障,車間部門應立即組織搶修,使其恢復正常。
3安裝與拆除
3.1新建、擴建、改造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安裝安全防護裝置與設施。
3.2安全防護裝置及設施不準隨意挪用、廢置和拆除。
3.3選用安全防護裝置必須有通過主管部門的技術鑒定方可使用。
3.4認為有必要拆除安全裝置及設施時,需提出申請經設備、動力、安全管理部門審定同意后方準拆除。
4維修與校驗
4.1安全防護裝置要由專業技術部門和人員負責校驗(檢驗)與維修,除維修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隨意拆裝。
4.2安全裝置的管理部門應建立安全防護裝置維修與校驗檔案,納入設備管理進行考核,編入設備檢修計劃。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檢驗結果記入檔案。
4.3工藝、設備及施工條件發生變動,安全防護裝置作相應調整,應經設備、動力、安全管理部門審定認可。
5安全裝置
5.1安全閥
5.1.1選型安裝,開啟壓力不準超過容器設計;排氣能力必須大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5.1.2排氣口應在安全位置或裝設放空導管。
5.1.3安全閥定期檢驗,每年至少一次。
5.2壓力表
5.2.1壓力表的安裝、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
5.2.2壓力表表面刻度極限值,應根據工作壓力選1.5-3倍,最好取2倍選用。表盤上刻劃紅線指出工作壓力。壓力表表盤直徑不小于100毫米,應裝設在便于觀察、便于穩定和吹洗位置、防輻射熱、冰凍和震動。
5.2.3未經檢驗合格、沒有鉛封或鉛封損壞、壓力表指示失靈、刻度不清、表面玻璃破裂、泄壓后指針不回零位,以及其它影響壓力表準確的缺陷。均應立即停止使用與更換。
5.2.4壓力表定期檢驗,每年至少一次,檢驗合格后應有鉛封。
5.3爆破片(膜)
5.3.1爆破片尺寸和材質應根據計算和實驗選用,爆破壓力不超過容器設計壓力。
5.3.2定期更換,每年至少一次,對于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5.3.3安裝位置必須保證爆破片爆破時使容器壓力迅速泄放,為使爆破時不傷及人與其它設備等,在排放口裝設放空導管。
5.4液位計(水位表)
5.4.1應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液位的明顯標志,能承受與容器相等的工作壓力玻璃管液位計應有防護裝置,上下均應裝設閥門,以便檢修、維護、校驗。
5.4.2液位計應裝在便于觀察的部位和有足夠照明或光亮;觀察不便時,應裝二次遠傳儀表。
5.4.3盛裝易燃或劇毒、有毒介質的液體、氣體的容器,應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計或自動液面指示器液面計或指示器要有防泄裝置。
5.5溫度計
5.5.1安裝在便于穩定的位置或采用遠傳式二次儀表,所測介質溫度是具有代表情生的測點。
5.5.2必須做好維護保養,定期校驗合格方能使用,失靈或損壞的溫度計不準使用。
5.5.3測試溫度的儀器儀表也要定期校驗。
5.6報警裝置
當溫度、壓力、液面及其他工藝條件等超過正常允許范圍而威脅安全生產時,應裝設報警裝置以便及時發出警報,迅速進行處理,避免發生事故。
5.7進、出口閥
5.7.1進口閥應便于在運行可可隨時與其它連通的管道切斷,防止超壓,確保安全。
5.7.2出口閥是便于在必要時可將內部物料排除和泄壓。
5.8靜電防護裝置
5.8.1在一切設備、管道等可能引起靜電的部位,均應裝設靜電接地和消防裝置。
5.8.2定期檢查靜電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歐姆。
5.8.3當介質為不良導體時,如(苯、二甲苯、汽油、碳四)等不準使用塑料、橡膠玻璃等材質的管道和設備。當必須使用塑料或橡膠玻璃管線短距離連接時,則在管內接入導電良好的銅質編帶,同時可靠接地導除靜電。
5.9防雷
5.9.1裝設避雷裝置,應按《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84)規定要求進行設計安裝。
5.9.2定期檢測防雷設施,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歐姆,并做好記錄,如不符規定要立即解決。
第2篇 化工企業斷路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xx有限公司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的術語和定義、總則、《斷路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安全要求,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單位的斷路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a 182????? 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制度。
3.1、 斷路作業work for road breaking
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3.2、 斷路申請單位? workshop applied for road breaking
需要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生產、維修、電力、通信等車間級單位。
3.3、 斷路作業單位 workshop of? working on the breaking road
按照斷路申請單位要求,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單位。
3.4、 道路作業警示燈work? beacon
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
3.5、 作業區 work area
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4 、總則
4.1、 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方可作業。
4.2、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4.3、 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
4.4、 《作業證》申請單位應由相關部門會簽。審批部門在審批《作業證》后,應立即填寫《斷路作業通知單》,并書面通知相關部門。
4.5、 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證》。
5 、《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5.1、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5.2、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的上級有關管理部門按照本制度規定的《作業證》格式統一印制,一式三聯。
5.3、 斷路申請單位在有關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交斷路作業單位。
5.4、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5.5、 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證》后,交本單位上級有關管理部門審批。
5.6、 辦理好的《作業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第三聯留審批部門備案。
5.7 、《作業證》應至少保留1年。
6 、安全要求
6.1、 作業組織
6.1.1、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
6.1.2 、斷路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6.1.3、 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證》的內容進行。
6.1.4 、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6.1.5、 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
6.1.6、 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6.2、 作業交通警示
6.2.1、 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6.2.2、 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6.2.3、 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6.2.4、 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6.2.5、 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
6.2.6 、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6.2.7、 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ga 182的規定,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 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6.3、 應急救援
6.3.1、 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
6.3.2、 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6.4、 恢復正常交通
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第3篇 中國化工集團公司企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7
附件1 原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
生產廠區十四個不準
一,加強明火管理,廠區內不準吸煙.
二,生產區內,不準未成年人進入.
三,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五,不準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七,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九,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十,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用.
十一,未辦高處作業證,不系安全帶,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作業.
十三,未安裝觸電保安器的移動式電動工具,不準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業證的職工,不準獨立作業;特殊工種職工,未經取證,不準作業.
操作工的六嚴格
一,嚴格執行交接班制.
二,嚴格進行巡回檢查.
三,嚴格控制工藝指標.
四,嚴格執行操作法(票).
五,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六,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動火作業六^***令
一,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二,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三,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四,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五,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六,沒有消防措施,禁止動火.
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一,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二,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三,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四,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五,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六,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七,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八,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機動車輛七^***令
一,嚴禁無證,無令開車.
二,嚴禁酒后開車.
三,嚴禁超速行車和空檔溜車.
四,嚴禁帶病行車.
五,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六,嚴禁超標裝載行車.
七,嚴禁無阻火器車輛進入禁火區.
附件2
與本管理制度相關的國家法規,標準
原化學工業部及其他部委的有關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發布)
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2001版)
4,《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
5,《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
6,《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190―)
7,《高處作業分級標準》(gb3608―)
8,《手動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3787―93]
9,《爆炸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
10,《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4064―)
11,《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gb4387―)
12,《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gb4792―)
13,《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3―)
14,《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
15,《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
16,《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
1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
18,《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1~6442)
19,《起重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gb6720―)
20,《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gb8196―87]
21,《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
22,《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hg23011―1999]
23,《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hg23012―1999]
24,《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hg23014―1999]
25,《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hg23015―1999]
26,《廠區斷路作業安全規程》[hg23016―1999]
27,《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hg23017―1999]
28,《廠區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hg23018―1999]
29,《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86]化生字第1078號文
30,《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程》([87]化生字第671號文
31,《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cd90a3)
32,《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tj28―)
33,《氧氣站設計規范》(tj30―)
34,《乙炔站設計規范》(tj31―)
35,《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01―)
36,《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規程)
37,《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
38,《倉庫
第4篇 化工公司安全教育工作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各部門有關安全教育的指示,不斷提高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特制定“安全教育規定”如下:
一、入公司前的教育
1.新入公司的員工由公司組織一級安全教育,由公司領導負責,教育內容主要是: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本公司生產性質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和安全知識。
2.由安全員進行二級安全教育,教育內容主要是:生產特點和工藝流程 ,安全生產操作
規程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重點操作部位及注意事項,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和應急的方法。
3.由班組長進行三級教育:教育內容是本班組的工作性質特點,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二、現場教育
1.從事重大危險工作,必須由安全員進行系統教育,內容是從事此工作的危險特點,注意事項和防范措施。
2.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分析,介紹經驗教訓。
3.推廣和介紹避免事故的經驗和先進安全操作技術。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是為了及時了解和掌握各個時期的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不安全因素,消除不安全隱患,提出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
法。為使安全生產檢查經常化、制度化,制定檢查制度如下:
1.安全生產檢查,包括公司的普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2.每次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由公司經理和安全員參加。
3.對查出的隱患,要逐項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立即整改,不得拖延。當時不能解決的問題,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并定出計劃,按期完成。
4.每年對鍋爐、電氣裝置、運輸車輛等分別進行專業檢查。
5.視氣候特點及季節變化,對防暑降溫、防雨防洪、防雷電、防風、防凍保溫等工作,進行防預防性季節檢查。交接班制度
1.交接雙方的班長(或主操作工)要當面對口交接,交接內容要有記錄并雙方簽字。
2.交接要全面、認真,不得隱瞞事故隱患,否則,由此造成的事故由交班方負責。
3.接班者要及時處理上班遺留下的問題,不得拖延,當班不能處理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否則,由此造成的事故由接班者負責。
巡回檢查制度
1.操作人員接班后要按時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因巡檢不及時造成的事故由當班負責。
2.巡回檢查要按規定的路線和內容進行,不得漏檢。
3.檢查要認真、仔細,不得馬馬乎乎敷衍應付。
4.檢查情況要隨時記錄,記錄要清晰,不得隨意涂改。
第5篇 化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做好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進一步落實事故負責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維護企業利益,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 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2、 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2.1、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2.2、重大事故:指死亡10至29人,或者重傷50至9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至1億元的事故。
2.3、較大事故:指死亡3至9人,或者重傷10至4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至5000萬元的事故。
2.4、一般事故:指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1至9人(包括急性工業中毒),直接經濟損失100萬至1000萬元的事故。
2.5、輕微事故:指死亡或重傷0人,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第6篇 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制度
1、目的
為了正確衡量和評價我公司安全標準化的運行情況,考核我公司安全方針、目標、法律法規要求的實施情況,確認我公司標準化的適應性、有效性、符合性,進一步完善安全標準化的計劃與措施,為強化安全標準化持續改進提供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
3、制定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3.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3.4、《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4、?? 工作職責
成立績效評定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廠長擔任,工作小組組長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廠長擔任。
4.1、領導小組職責
全面負責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工作,決策績效評定的重大事項。
4.2、工作小組職責
4.2.1、制定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計劃。
4.2.2、編制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報告。
4.2.3、負責標準化績效評定工作。
4.2.4、提出不符合項報告,對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跟蹤和驗證。
4.2.5、績效評定結果向領導小組匯報。
5、時間與人員要求
5.1、時間要求
5.1.1、在安全標準化實施以后,每年至少應組織一次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在安全標準化實施初期,可以適當縮短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周期,以期及時發現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5.1.2、工作小組在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前一個月向領導小組提交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工作計劃,經批準后施行。
5.2、人員要求
5.2.1、工作小組成員必須參加相應的培訓和考核,必須具備以下能力:
5.2.1.1、熟悉相關的安全、健康法律法規、標準;
5.2.1.2、接受過安全標準化規范評價技術培訓;
5.2.1.3、具備與評審對象相關的技術知識和技能;
5.2.1.4、具備操作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過程的能力;
5.2.1.5、具備辨別危險源和評估風險的能力;
5.2.1.6、具備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所需的語言表達、溝通及合理的判斷能力。
5.2.2、工作小組成員必須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
5.2.3、工作小組成員必須具備較好的身體素質。
6、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方法與技術要求
6.1、? 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方法
6.1.1、盡可能詢問最了解所評估問題的具體人員
提開放式的問題。即盡量避免提對方能用"是","不是"回答的封閉性問題。提問可以用(5w+1h)做疑問詞即什么(what),哪一個(which),何時(when),哪里(where),誰(who)和如何(how)。其它關鍵詞包括:出示、解釋、記錄,多少、程度、達標率、情況等。采用易被理解的語言;使用事先準備好的檢查表;采取公開討論的方式,激發對方的思考和興趣。在面談時應注意交談方式,盡可能避免與被訪者爭論,仔細傾聽并記錄要點。
6.1.2 、通過記錄進行回顧
記錄是整個安全標準化體系實施的客觀證據,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員必須調閱相關審核內容的記錄,對記錄進行回顧。
6.1.3、現場檢查情況
安全標準化工作的最終落腳點都在作業現場,因此,必須重視作業現場的檢查。通過檢查中發現 的問題,再對相關的文件或記錄進行回顧,查明深層次的原因,為制定糾正與預防措施奠定基礎,達到體系持續改進的目的。
6.2、技術要求
6.2.1、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應重點關注重要的活動。
6.2.2、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應包含標準化系統的所有內容。
6.2.3、評價結果應包括下列分析:
6.2.3.1、系統運作的效力和效率;
6.2.3.2、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問題與缺陷;
6.2.3.3、系統與其他管理系統的兼容能力;
6.2.3.4、安全資源使用的效力和效率;
6.2.3.5、系統運作的結果和期望值的差距;
6.2.3.6、糾正行動。
7、過程要求
7.1、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依據、范圍、頻次和方法
7.1.1、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依據是《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規章、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文件等。
7.1.2、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范圍是管理體系所覆蓋的全過程及相關部門。
7.1.3、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出現以下情況時由領導小組及時組織進行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
7.1.3.1、組織機構、管理體系、業務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7.1.3.2、出現重大事故;
7.1.3.3、法律、法規及其他外部要求的重大變更;
7.1.3.4、在接受外部評審認定之前。
7.2、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前的準備
7.2.1、計劃的編制要具有嚴肅性及靈活性,其內容主要包括:
7.2.1.1、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目的、范圍、方法、依據;
7.2.1.2、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工作安排;
7.2.1.3、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組成員;
7.2.1.4、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時間、地點;
7.2.1.5、受評定部門及評價要點;
7.2.1.6、預定時間、持續時間;
7.2.1.7、開會時間;
7.2.1.8、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報告分發范圍、日期。
注: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時間和部門安排也可采用滾動的方式。
7.2.2、? 工作小組根據實施計劃收集和審閱有關文件,編制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檢查表,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檢查表要列出評定項目、依據、方法,確保無遺漏,評定能順利進行。
7.2.3 、 各單位接到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計劃后,應提前做好準備。
7.3、 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實施
7.3.1、? 首次會議
7.3.1.1、? 由領導小組組長主持,領導小組和工作組成員參加,做好會議記錄。
7.3.1.2、? 工作小組組長介紹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計劃安排,包括目的、范圍、依據、評定方法、工作程序等。
7.3.2、? 現場評定
7.3.2.1、? 首次會議結束后即進入現場評定。工作小組根據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檢查表采用觀察、交談、詢問、查閱有關文件等方法實施現場評定,并做好客觀證據的記錄。對發現的不符合事實,應由受評定部門陪同人員確認。
7.3.2.2、? 評價過程中,由工作小組召開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內部會議,討論現場評定中的有關問題,確定不符合項,填寫不符合項及糾正措施報告。
7.3.3、? 末次會議
7.3.3.1、? 由工作小組組長主持,領導小組、各責任單位負責人參加,做好會議記錄。
7.3.3.2、? 工作小組組長報告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結果,宣讀不符合項及糾正措施報告和分布情況,并宣布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結論。
7.3.3.3、? 領導小組組長總結本次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情況,并對糾正措施提出整改期限要求。
7.3.3.4、? 領導小組對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質量進行評價。
7.3.3.5、? 末次會議結束后,責任單位負責人簽字、領取不符合項及糾正措施報告。
7.4、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報告與分析要求
7.4.1、? 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報告
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結束一周內,工作小組根據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結果編寫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報告,經領導小組審批后,由工作小組分發到各責任單位。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報告的內容包括:
7.4.1.1、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目的、范圍、依據、評定日期;
7.4.1.2、工作小組、責任單位名稱及負責人;
7.4.1.3、本次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情況總結,管理體系運行有效的結論性意見;
7.4.1.4、工作小組組長根據不符合項及糾正措施報告進行匯總分析,填寫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不符合項矩陣分析表。不符合項及糾正措施報告、矩陣分析表作為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報告的附件。
注: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報告的發放范圍為管理層、各責任單位。
7.4.2、? 評定結果分析應包括下列內容:
7.4.2.1、系統運作的效力和效率;
7.4.2.2、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問題與缺陷;
7.4.2.3、系統與其他管理系統的兼容能力;
7.4.2.4、安全資源使用的效力和效率;
7.4.2.5、系統運作的結果和期望值的差距;
7.4.2.6、糾正行動。
7.5、糾正措施及驗證
7.5.1、? 責任單位在接到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報告及不符合項及糾正措施報告十五日內 ,針對不合格項進行原因分析,制訂切實可行的糾正措施和期限等,經工作小組組長確認后,由責任單位組織實施。
7.5.2、? 工作小組負責對責任單位糾正措施完成情況進行跟蹤和驗證,確認不合格項得到關閉。將跟蹤、驗證、關閉情況向領導小組匯報。
7.6、文件更改和記錄保存
7.6.1、? 對實施糾正措施所取得的實效和引起文件的更改,按《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7.6.2、? 所有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記錄由安全行政部保管。
第7篇 化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
1、 保管員每天上下班前,要檢查庫房、庫區周圍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能處理的及時向生產副經理匯報。
2、 庫房內嚴禁明火和吸煙,庫房內除照明燈外,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工具,不準加設臨時線路,離開庫房時要關閉電源,保管員要做好對入庫人員的宣傳教育和監督。
3、 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設專庫單獨存放并嚴格出入庫制度,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4、 保管員應對庫房內的消防設施進行保養和維護,不能隨意挪動,消防通道內不得堆放成品/半成品/包裝物/雜物等,要保持消防通道的暢通,對在庫區內的不安全作業行為有權進行制止。
5、 保管員對庫存物品妥善進行保管,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庫房,保管員離開庫房時要鎖好門,切斷電源,防止意外發生。
6、 庫房內的成品/半成品/包裝物等,劃定合格、不合格、待檢區域,按品種、規格、整潔有序,定量堆放,并做好標識。庫房要保持清潔、整齊、通風、透氣、防潮。
7、 出入庫要建立臺帳,定期對庫存進行盤點,保持賬物相符,貯存的成品/半成品/包裝等如發現缺失或破損要做好記錄,并上報生產副經理。
8、 外來車輛進入庫房裝卸貨,必須遵守公司的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在庫房內減速慢行,隨車人員遵守相關的庫房管理制度。
9、 庫房如發生意外事故應及時上報公司相關領導,必要時報警。
第8篇 大橋化工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大橋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委員會
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公司和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加強防火、防爆、防毒安全工作,避免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業場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作業場所原則上杜絕任何火種進入,遵循以下規定:
1、嚴禁攜帶打火機、火柴、香煙等物品;
2、嚴禁穿著帶有鐵釘的鞋進入生產車間、技術部、質控部、倉庫等作業場所;
3、嚴禁在作業場所內接聽和撥打手機;
4、嚴禁任何未作防爆處理的作業燃油車輛進入作業場所;
5、嚴禁在作業場所內敲撞金屬制物品。
專職安全員應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防火檢查,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二、動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公司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總經辦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保安部門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并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書面警告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三、作業場所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嚴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進行擺放。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四、作業場所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指定總經理辦公室為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并配備兼職的職業衛生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公司應當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勞動條件,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衛生標準。
3、車間及實驗室員工作業時必須帶好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4、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5、公司職業衛生主管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因疏于職守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給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6、員工不按規定佩帶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一經發現,給予口頭警告
第9篇 化工廠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二、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三、事故報告
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部門主管報告,而后迅速逐級報告到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和分管安全的管理部經理,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應報告到總經理、董事長。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四、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單位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情況較輕者,現場人員可采用妥善辦法將傷害人員迅速護送到公司醫務室進行救護。情況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救治。
4、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五、事故調查處理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管理部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安全管理部門、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
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六、事故損失的計算
1、事故直接損失包括原材料損失、成品(半成品)損失和設備損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損失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或按其實際單位成本計算。
2、產量損失是從事故發生時起至恢復正常生產時止,按日計劃產量計算的總損失量。設備修復后因生產能力降低而減產部分可不計算在內。產量損失費按單位成本不變價格計算。
3、事故損失總金額為直接損失費與產量損失費之和。
4、計算方法:停車設備臺數乘停車時間(小時)乘設備小時計劃產量(噸),為產量損失。
5、產量損失金額:損失產量乘產品單位成本(不變價格)為產量損失金額。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乘以休工天數。
七、其它要求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事故部門必須于10分鐘內將事故報告給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和公司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并且在15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報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
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3、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4、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獎懲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10篇 化工廠倉儲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化工廠倉儲安全管理、消防管理,保護倉儲免遭火災危害。根據公安部第6號令《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其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序。
1.安全職責
1).化工廠倉儲安全與消防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化工廠倉儲消防與安全由化工廠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
3).化工廠倉儲安全管理由廠負責人指定人員擔任或兼任,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行管理。
4).倉儲管理員(庫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相關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5).倉儲管理員(庫管員)須經培訓通過,持證后方能上崗作業。
2.倉儲管理
1).嚴格按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化工廠《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化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第34、35條中的規定條款執行倉儲管理。
2).屬于危險化學品范疇的物料,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適宜采取遮陽、降溫措施。
3).化工廠倉庫物品存儲應當分類、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積不宜超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體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5米。物品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
4).危險化學品和一般化學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健康危害、急救措施、倉儲安全和滅火方法。
5).易自然、易水解、易揮發的物料,必須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存儲,并安裝專用的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空氣中的爆炸混合物含量→不超標、空氣濕度→干燥和倉儲溫度→陰涼。
6).物料出入庫須嚴格按照《化工廠原材料出入庫及驗收控制程序》中的條款執行,指派專人負責檢查,專人監察,確定無安全隱患、無消防隱患后,方可準予入庫。
7).儲存物料的容器或包裝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料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現象。
8).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油布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進行處理。
9).存儲化學品的庫房不得設置辦公室和休息室。
3.裝卸物料
1).進入化工廠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人員機動車輛出入廠區制度》。工作人員必須穿防護服和工作鞋、戴防毒面具、防護眼鏡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2).存有危險化學品的庫區及其周邊,不得允許機動車輛靠近。化工廠叉車進入危險庫區,必須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執行。
3).各類機動車輛裝卸物料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裝運道槽內停放和修理。
4).裝卸危險化學品時,特別是易產生靜電火花的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要采取消除靜電的安全措施。
5).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4.消防安全
1).倉庫內、露天庫區的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2).倉庫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必須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護、保養、更換,保證完好有效。
3).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
5.防火防爆
1).庫區(倉庫內、露天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標志。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工作人員, 必須實行出入登記,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火柴、打火機、香煙、手機)入內。
2).庫區內嚴禁使用明火。在庫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經化工廠領導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方能動火。
3).庫區及周邊30米以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不得使用明火、吸煙等。
6.電器與照明、通風設施
1).庫區的電氣裝置、照明、通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2).放置危險化學品的庫區,其電氣裝置、照明、通風設施必須符合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規定。
3).存儲危險化學品特別是不易受高溫照射的區域,其室內照明不得使用瓦數大于60瓦的燈泡。燈泡必須做防火、防爆處理。損壞或熄滅不可用時,必須及時更換。
4).庫區應按《建筑防火設計規范》中的規定設置通風設施,保證庫區通風、干燥、陰涼。
7.支持文件
1).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2).化工廠原材料出入庫及驗收控制程序
3).人員機動車輛出入廠區制度
第11篇 化工企業防塵防毒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存在粉塵作業的場所必須配備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所屬單位應對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2、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產生塵毒危害的,應嚴格加強“三同時”安全管理,按規定配齊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并經有關部門進行效果鑒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應與生產設備同時使用,并與主體設備同時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確保設備、設施穩定正常運行。
4、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停運、拆除或閑置必須向企業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嚴禁擅自停運、拆除或閑置防塵防毒設備、設施。
5、企業內存在塵毒危害的單位應設立職業衛生檢查員,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運行及相關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
6、 對違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12篇 化工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的高處作業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的高處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處作業分級
gb 4053.1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2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6095 安全帶
gb 7059 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電安全導則
jcj 4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高處作業 work at height
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3.2、 墜落基準面 falling datum plane
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3、 墜落高度(作業高度) h falling height(work height)
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也稱作業高度)。
3.4、 異溫高處作業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at height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3.5、 帶電高處作業 hot-line work at height
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表2-8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4 、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
4.1.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1.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1.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1.4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表2-8 各電壓等級下最小接近帶電體距離
電壓等級(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離(m)
1.7
2.2
2.5
5、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5.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5.1.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5.1.2、 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5.1.3、 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5.1.4、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5.1.5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5.1.6 、《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5.1.7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 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5.1.9、 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5.1.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1.11、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5.1.12、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
5.1.13、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證》內。
5.1.14、 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5.1.15、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5.1.16、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5.1.17 、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5.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5.2.1、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5.2.2、 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5.2.3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5.2.4、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2.5、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5.2.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
5.2.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值班主任)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5.2.8、 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9、 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5.2.10、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5.2.11、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5.2.12、 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5.2.13、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5.2.14、 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5.2.15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5.3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5.3.2、 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5.3.3 、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5.3.4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
6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6.1、 一級高處作業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
6.2、 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廠相關主管部門審批。
6.2.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6.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6.2.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6.2.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6.2.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6.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單位行政部門審核后,報主管安全負責人審批。
6.3.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6.3.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6.3.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6.3.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6.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3.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6.3.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6.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證》。《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
6.5、 《作業證》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