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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企業機械設備、安全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6 19:50:29 查看人數:81

      化工企業機械設備、安全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

      第1篇 化工企業機械設備、安全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

      1、檢修前準備

      1.1、生產部在設備檢修前編制檢修計劃應做到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應包括對安全裝置、設施的檢修。凡是有二人以上參與的檢修項目,必須有一人負責安全。

      1.2、生產部長及各車間負責人要對檢修中的安全負責,在對參加檢修人員交待好檢修任務的同時,交待好安全措施。

      1.3、生產部長及各車間負責人在檢修前,要組織人員對檢修過程進行風險評估,做好檢修機具準備和周密檢查,做到機具齊備,確保安全可靠。

      1.4、檢修工在進行檢修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1.5、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并經兩次啟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并掛上“嚴禁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必須帶電檢修時,應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2、檢修安全規定

      2.1、檢修人員要對檢修項目進行檢查,各項準備工作符合檢修要求方可進行檢修。

      2.2、一切檢修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各項安全技術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2.3、凡檢修用的臨時照明,應使用36v或者12v電壓的安全行燈,絕緣要良好,電動工具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線。在潮濕場所,安全行燈電壓不應大于12v。

      2.4、拆卸有危險的零部件時,應穿戴好規定的防護用品。

      2.5、設備內檢修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必須由有經驗的人擔任,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檢修人員保持有效連絡。

      2.6、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及檢修人員時,必須立即撤出檢修,再次進行檢修時,重新進行檢查。

      2.7、較大型設備檢修,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和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安全帶,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3、檢修竣工驗收

      3.1、檢修竣工后,生產部要細致檢查,切勿將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機械設備內,并將搭設的工作架臺、拉設的臨時電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3.2、檢修移交驗收前,不得拆除懸掛的警示牌和開啟切斷的電源。

      3.3、竣工驗收時,生產和檢修雙方負責人當場檢查質量是否全部符合檢修標準,安全裝置是否恢復齊全。

      3.4、生產車間自己檢修的,生產部負責任要親自到現場檢查驗收。

      3.5、檢維修設備(設施)竣工驗收時,驗收人要在檢修記錄上簽字確認,并將檢修記錄交由設備(設施)管理人員存檔備案。

      第2篇 化工企業管理部門、班組安全活動管理制度

      為使管理部門、班組安全日活動更有實效,真正達到干部員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使安全活動日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1、 各單位必須開展以班組、車間、部門為單位的安全日活動。車間班組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時;管理部門每季度一次,每次不少于兩小時。安全日活動時間不得挪作它用。

      2、 活動內容

      2.1、學習安全生產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技術知識,總結一個月的安全生產情況,提出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的對策和要求。

      2.2、結合上級下發的事故通報,組織分析、討論事故原因和預防措施,舉一反三。

      2.3、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生產異常情況緊急處理能力的培訓和演練,定期開展防火等自我保護能力的訓練。

      2.4、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安全知識的學習。

      2.5、進行安全座談,就安全管理和隱患整改等內容提出合理化建議等。

      3、安全日活動要做到有領導、有內容、有記錄(即班組安全活動記錄),安全員要對記錄進行檢查和簽字。

      4、車間主任必須參加班組安全日活動,生產副經理也要定期參加基層班組的安全日活動,每季度不能少于一次。

      5、 要充分發揮班組兼職安全員的作用,落實班組安全員的安全職責,提高活動效果。

      第3篇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

      第七章防火與防爆 第一節生產裝置 第八十四條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規程),以及《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01-)等規范、規程的有關要求。

      第八十五條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第八十六條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匯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條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第八十八條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宜單獨采用向閥。

      第八十九條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

      第九十條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

      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第九十一條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

      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cd90a3-)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第九十三條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第九十四條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節動火、用火 第九十五條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

      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第九十六條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一)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二)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三)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五)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第九十七條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

      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第九十八條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第九十九條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第一百條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一)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四)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六)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第一百零一條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第一百零二條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一百零三條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

      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

      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

      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三)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六)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第一百零四條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第一百零五條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三)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條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一)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

      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條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四)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五)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三節消防組織與設施 第一百零八條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第一百一十條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第一百一十一條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條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條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并向消防隊和廠總調度報警并說明著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

      第上節其它消防安全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執行化學工業部《關于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煙的決定》(〔87〕化生字第892號)。

      第一百一十七條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

      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條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條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一百二十一條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一百二十二條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

      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線搭桿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條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采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

      第一百二十五條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條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條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條對生產或使用氯氣、煤氣、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城市煤氣設計規范》、(tj28-)、《乙炔站設計規范》(tj3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81〕勞總鍋字(10號)、《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氧氣站設計規范》(tj30-)、《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等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本制度有關章節及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

      第八章危險物品 第一節通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凡生產、使用、經營、運輸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制度和標準,并建立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對不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范圍,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危險物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鐵路運輸適用本)(鐵運〔1987〕802號文公布)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3130-)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使用和運輸放射性物品,尚須執行《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gb4792-)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危險物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并按照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190-)的規定,印貼專用標志和物品名稱。

      易燃、易爆的化學危險物品,要將其理化、毒理性質等數據(閃點、熔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以及防火、防爆、滅火、安全運輸等注意事項寫在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第一百三十六條應指派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物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第二節生產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條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

      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

      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條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須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

      加工后的起爆炸藥,必須單獨存放,嚴禁個人自帶、私存炸藥和雷管,不得將炸藥和雷管用于非生產活動。

      第一百三十九條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一)安全技術措施 (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二)個人防護措施。

      (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2)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劇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三)對中毒人員的搶救,應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條二節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條壓縮氣體的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第一百四十一條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企業,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條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條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

      第一百四十六條容易發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并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

      第一百四十七條凡用于生產水煤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應聯通。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節裝卸運輸 第一百四十九條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第一百五十條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第一百五十一條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后必須洗刷干凈。

      第一百五十二條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一)禁止電用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

      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二)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三)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四)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第一百五十三條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條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

      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第一百五十六條蒸汽機車在調車作業中,對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掛不少于二節的隔離車,并嚴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條運輸散裝固體危險品,應根據性質。

      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第四節報廢處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物資部門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一)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裝容器必須在安全、保衛部門指派的專人監護下銷毀。

      第一百五十九條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第一百六十一條生產過程中生產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第九章物資儲存 第一節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條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號令)、《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和《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01-)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

      第一百六十四條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條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二節倉庫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條企業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

      無產地、銘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第一百六十七條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條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

      化學危險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核準。

      第一百六十九條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一)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二)炸藥不能與起爆器材同存一庫。

      (三)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四)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五)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六)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及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條劇毒、炸藥、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必須實行兩人、兩把鎖、兩本帳的管理辦法。

      使用單位必須憑保衛部門批準的“危險物品領(退)單”由兩人領取。

      第一百七十一條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

      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堆垛場)負責人上報,企業有關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

      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第一百七十二條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條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第一百七十四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

      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 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第三節儲罐區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 應完整好用。

      第一百七十七條易燃、可燃液體和液化石油氣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第一百七十八條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第一百七十九條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第一百八十條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以土堵死出口。

      第一百八十一條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電氣安全 第一節電氣運行安全 第一百八十二條電氣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77〕水電生字第113號) 第一百八十三條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季節特點,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第一百八十四條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第一百八十五條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和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執行。

      第一百八十六條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第一百八十七條電氣作業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第一百八十八條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氣工具。

      第一百八十九條變、配電所必須制訂符合現場情況的現場運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現場運行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一百九十條運行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條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設備不停電的安全距離。

      第一百九十二條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第一百九十三條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在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第一百九十四條供電單位與用戶(調度)聯系,進行有關電氣倒閘操作時,值班人員必須復誦,核對無誤,并將聯系內容、時間和聯系人姓名記錄在案。

      第一百九十五條電解整流運行人員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調壓穩流方法,保持恒流生產。

      (二)電槽初次啟動電壓要求低于極化電壓值。

      (三)氯氫處理站與整流所,應同時有氯氣泵和氫氣泵等設備的運行狀態信號顯示,及緊急全停電、緊急降電流的事故聲光報警信號,并定期聯系試驗。

      (四)氫氣系統著火時,要防止系統內造成負壓,不得采用電解停直流電的辦法處理,單槽因槽內鹽水中斷起火時,應采用降低直流電流或全停電處理。

      第一百九十六條電爐運行人員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制訂電爐變壓器、短網及有導電系統的現場運行規程。

      (二)電爐變壓器及其它設備的檢查工作,應由值班電工負責,檢查路線、次數和內容應在巡回檢查制度中明確規定。

      (三)要定時抄錄電流、電壓、功率、變壓器上層油溫、冷卻系統各點溫度、油壓、水壓等內容,加強綜合分析。

      (四)變壓器油冷卻系統的油壓,必須大于水冷系統的水壓0.05~0.1兆帕。

      第一百九十七條靜電除霧(塵)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用于靜電除霧或靜電除塵的高壓直流電源,要根據除霧氣量、濃度或塵埃粒子最大荷電量,供給與這一狀態相適應的最高電壓、以維持其最大場強和最大的電暈電流。

      (二)除霧、除塵器電源應有自動穩壓、穩流裝置,使最高壓略低于閃絡極限電壓,在短路故障和超載時,應能迅速自動切斷高壓并報警。

      (三)配電控制柜及高壓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電阻小于4歐姆。

      (四)高壓整流油箱及附屬高壓設備,應安裝在專用單獨配電間或金屬網格內,每個控制柜分開設置,配電間應設門開關,打開配電間門,高壓自動跳閘,以利安全。

      (五)高壓整流油箱,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要吊芯檢查,但應定期進行測試檢查。

      (六)高壓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載狀態進行開關試驗,要做時,一定要將高壓接入除霧(塵)器電場。

      單獨試驗控制柜(不接高壓整流油箱),輸出端需接一些負載,再通電試驗。

      (七)油箱(高壓整流器)高壓測量輸出端子(接地柱),應與測量表計和附加電阻接地,不允許在通電狀態下斷開此電路。

      (八)油箱高壓輸出應經無感阻尼電阻接入電場。

      (九)高壓配電間應設專用接地閘刀,在除霧(塵)器停用或檢修時將高壓輸出接地。

      第二節電氣檢修安全 第一百九十八條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并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

      第一百九十九條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第二百條必須帶電檢修時,應經主管電氣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員批準,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百零一條在停電線路和設備上裝設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側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第二百零二條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第二百零三條外線、桿、塔、電纜檢修,在作業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后方可作業。

      (一)變、配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鄰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面作好標志,設專人監護,防止誤登桿、塔。

      (二)對有兩個以上供電源的線路檢修時,必須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三)對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四)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桿、塔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五)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坑及在桿、塔上作業前,必須認真檢查,防止倒桿和滑梯等事故。

      接地線拆除后,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并按工作終結辦理匯報手續。

      (六)在同桿共架的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安全距離應小于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的安全距離,為此,線路不但要有線路名稱,還要有上、下、左、右的稱號,登桿、塔和檢修作業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

      第二百零四條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的1.5米;10kv以上的為3米。

      第二百零五條架設臨時線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辦理“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

      380伏絕緣良好的橡皮臨時線懸空架設距地面:室內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二百零六條更換熔斷器,要嚴格按照規定選用熔絲,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屬絲代替。

      第4篇 某化工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消防組織與設施

      第1條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第2條 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第3條 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第4條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第5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第6條 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第7條 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第8條 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并向消防隊和廠總調度報警并說明著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

      第二節 其它消防安全規定

      第9條 執行化工部“關于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煙的決定”(〔87〕化生字第892號)。

      第10條 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1條 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第12條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第13條 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14條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15條 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線塔桿高的1.5倍。

      第16條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第17條 采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

      第18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19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第20條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第21條 對生產或使用氯氣、煤氣、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城市煤氣設計規范》、(tj28-)、《乙炔站設計規范》(tj3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81〕勞總鍋字10號)、《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氧氣站設計規范》(tj30-)、《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22條 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等有關規定。

      第23條 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關規定。

      第24條 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本制度有關章節及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

      第5篇 化工企業生產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生產設備、設施設計與制造的安全保障

      1.1、生產設備、設施應有配套的安全設備或安全警示裝置,凡可產生危險、有害因素較大的場所、部位,都應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如設備的可動零部件是否設置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凡人員易觸及的可動零部件,應盡可能封閉或隔離。對于操作人員在設備運行時可能觸及的可動零部件,必須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對于運行中可能超過極限位置的生產設備或零部件,應配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1.2、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要求。

      2、安全設備、設施使用、維護、檢測的安全保障

      對安全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進行簽字。

      2.1、設備安裝的安全要求

      設備安裝好后,應逐項檢查設備的安全狀態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檢查的安全項目包括靜態和動態兩方面,靜態檢查項目在設備不運行的條件下進行,如設備表面安全性,安全防護距離等;動態檢查項目在設備運行的條件下進行,如控制系統安全性能、可動部件安全防護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工作性能和可靠性、設備運行中灰塵的產生情況等。

      2.2、設備使用、維護保養的安全要求

      設備使用應建立設備使用保養責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以確保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

      2.3、設備安全檢測的要求

      安全檢測是了解設備運行狀況,預測設備運行變化趨勢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設備故障或事故發生,保證生產安全。

      2.4、設備的報廢與淘汰

      建立對設備的報廢與淘汰制度,禁止使用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與設備。

      2.5、建立設備安全檔案

      設備的檔案管理是設備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它為公司設備安全管理提供信息、資料和數據,通過對檔案信息資料的整理、分析,可以了解設備的運行狀態,為設備安全檢查、檢測、故障診斷、隱患整改等提供可靠的、科學的依據。

      第6篇 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檢查整改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安全檢查內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時發現問題,有效進行改進

      2、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3、責任者:公司各車間、部門

      4、程序:

      4.1安全檢查內容

      4.1.1 查思想:對安全生產的認識,責任心;忽視安全的思想有否克服,出了事故是否從思想上認真吸取教訓。

      4.1.2 查領導:是否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堅持安全和生產“五同時”,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執行情況,出了問題能否嚴肅處理,落實整改措施。

      4.1.3 查制度:查公司制定的各項制度執行情況,有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現象,有無制定車間部門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執行情況。

      4.1.4 查生產工藝和職工操作:各種原料是否按規定投入,各單元操作是否按規定操作,操作原始記錄是否如實記錄。

      4.1.5 查設備:機械、儀表、廠房、通道、安全裝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狀況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齊,職工勞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暢通。

      4.2安全檢查形式

      4.2.1 公司級安全檢查,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職能部門參加,檢查出的不安全隱患由安全部負責匯總,分別提交有關部門、車間整改,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

      4.2.2 部級安全檢查,由部安全主管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對發現問題立即安排整改,并把檢查情況和整改落實情況報安全部。

      4.2.3 車間級安全自查,由車間主任、部門領導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每月至少二次,檢查情況報部安全主管。

      4.2.4 班組級安全檢查,由班組長負責進行,每周一次,檢查情況報車間、部門領導。

      4.2.5 安全文明生產考核檢查,由安全文明生產檢查考核小組負責進行,每月至少二次,檢查情況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車間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4.2.6 各專業性檢查,由各職能部門領導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檢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4.2.7 季節性檢查,應針對不同季節有針對的進行檢查,又分管的職能部門領導負責組織檢查,檢查情況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4.2.8 經常性檢查:各級領導干部和職能人員都必須結合自己的業務,深入生產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即時指出。每個班組都必須嚴格進行安全交換班檢查,不馬虎、不走過場,當面講清、交換班記錄完整。

      4.2.9 臨時性檢查:緊急情況下的搶修、大修項目的開工、長期不用設備開車、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的投產,都應進行臨時性的安全檢查,該項檢查由主管職能部門、車間、班組分別負責進行。

      4.3檢查后的整改

      4.3.1 要狠抓安全檢查隱患的整改。對檢查發現的不安全隱患,由制造部和有關職能部門制訂整改方案、方法,做到“四定”即:定項目、定時間、定責任人、定實施監督復核人。

      4.3.2 在隱患整改中做到“三不推”,即班組能整改的不推車間、部門,車間、部門能整改的不推公司,今天能整改的不推到明天整改。

      4.3.3 在隱患整改中防止流于形式。對不按時完成整改任務的,對責任人采取經濟處罰,并在安全生產考核時加倍扣分。由此造成事故的由責任人承擔一切后果,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7篇 中國化工集團公司企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附件1 原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

      生產廠區十四個不準

      一,加強明火管理,廠區內不準吸煙.

      國務院發布)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年1月26日國務院發布)

      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 版)

      4,《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

      5,《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

      6,《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190―)

      7,《高處作業分級標準》(gb3608―)

      8,《手動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3787―93]

      9,《爆炸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3

      6.1 ― ]

      10,《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4064―)

      11,《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gb4387―)

      12,《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gb4792―)

      13,《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3―)

      14,《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

      15,《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

      16,《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

      1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

      18,《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1~6442)

      19,《起重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gb6720―)

      20,《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gb8196―87]

      21,《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

      22,《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hg23011―1999]

      23,《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hg23012―1999]

      24,《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hg23014―1999]

      25,《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hg23015―1999]

      26,《廠區斷路作業安全規程》[hg23016―1999]

      27,《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hg23017―1999]

      28,《廠區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hg23018―1999]

      29,《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86]化生字第1078號文

      30,《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程》([87]化生字第671號文

      31,《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cd90a3)

      32,《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tj28―)

      33,《氧氣站設計規范》(tj30―)

      34,《乙炔站設計規范》(tj31―)

      35,《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01―)

      36,《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規程)

      37,《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

      38,《倉庫

      第8篇 化工企業車間內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與使用范圍

      為了消除各類作業過程中的安全隱患,確保作業安全,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本制度規定了作業前的風險評估,施工前的準備、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和措施以及安全作業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類施工作業的監督管理。

      2、職責范圍

      2.1安全環保部、設備科負責制定本制度,負責各自范圍的監督管理。

      2.2各車間、班組具體組織貫徹落實制度要求。

      3、施工前的準備

      3.1根據作業項目要求,應制定施工作業方案,落實作業人員、檢修組織、安全措施。

      3.2項目作業負責人應按方案要求,組織人員到施工現場,交待清楚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并落實安全措施。

      3.3進行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電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作業,如需登高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容器、受限區域、用電作業等,應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票證, 未經審批前不得進行作業。

      3.4項目負責人應對整個作業過程的安全負全面責任,并制定專人負責施工作業期間的作業安全。

      3.5施工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會同設備、工藝技術人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確認無誤后,方可批準作業。

      3.6在進行設備內作業、動火作業、高處作業時,施工單位必須申請辦理安全作業審批手續,由安全環保部根據規定審批簽發各類作業證,施工單位各類措施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在票證上簽字后,方可施工作業。

      3.7在進行抽堵育板、設備檢維修、吊裝、動土及電氣檢修和臨時用電作業前,施工單位必須提前申請辦理以上作業審批手續,由設備動力部門審批簽發各類安全作業票證,施工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在票證上簽字后方可施工作業。

      4、安全要求和措施

      4.1對施工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2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并經啟動復查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的安全標志并加鎖后進行作業。

      4.3作業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行,并合理放置。

      4.4應對作業現場的爬梯、圍欄、平臺、鐵箅子、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4.5對使用的盲板應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須經探傷后方可使用。

      4.6對所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4.7對有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應備有沖洗用水源和沖洗裝置。

      4.8對作業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

      4.9應將作業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

      4.10應檢查、清理作業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無阻。

      4.11需夜間施工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

      5、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5.1參加施工作業人員應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5.2施工作業的各工種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3電氣設備施工作業應遵守電氣安全工作規定。

      5.4在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場所進行作業時,項目負責人應與當班班長聯系。如生產出現異常情況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時,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工作,迅速撤離作業場所。待上述情況排除完畢,確認安全后,方可通知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5.5嚴禁涂改、轉借各類安全作業票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5.6對各類票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5.7特種作業必須由具備安全作業資格的人員持證上崗作業。

      6、現場作業結束后的檢查內容

      6.1現場作業負責人應會同有關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檢修人員檢查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

      6.2現場作業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6.3對影響作業需要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是否恢復正常。

      6.4現場作業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拆除。

      6.5設備、屋頂、地面上的雜物、垃圾等應清理干凈。

      6.6施工作業單位應會同各有關職能管理部門對設備進行單位和聯動試車,驗收交接。

      第9篇 化工企業消防獎懲制度

      1、? 處罰:對下列情況給予處罰。

      1.1、? 對國家消防法規、指示不及時傳達,違反防火安全制度,對本單位存在的火險不及時整改,造成火警或火災后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2、? 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區內動火作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并入安全財產損失事故處罰。

      1.3、? 因違反操作規程或安全規程造成火災,要根據火災的性質及損失情況進行處罰。

      1.4、? 埋壓圈占消防栓,擅自挪用、拆除消防器材,要進行處罰。

      1.5、? 其它違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況。

      2、? 獎勵:對出現以下情況要給予獎勵。

      2.1、? 及時發現、報告火險隱患,隱患得到及時控制,避免火災事故發生。

      2.2、? 在火災事故中救人、救物及處理事故過程中表現突出的。

      2.3、? 對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得到實施并顯得明顯效果。

      第10篇 某化工企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為保障公司生產安全順利的進行,及時消除生產設施中存有的不安全因素,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經研究,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安全費用提取

      安全費用的提取是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1、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4%提?。?/p>

      2、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

      3、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p>

      4、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安全費用的管理

      1、財務部負責按照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并設專人管理,建立安全費用提取臺帳和安全費用的使用臺帳,專戶核算,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節余轉入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應當披露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

      2、管理部負責安全費用支出的核定工作,按規定范圍經公司同意后安排使用。安全費用的支出票證在交財務部入帳前,需由管理部審核。

      3、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安全費用的使用范圍進行安全投入,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超范圍使用。

      三、安全費用的使用范圍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檢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3、安全檢查與評價支出。

      4、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5、安全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6、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7、公司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四、安全費用的使用和入帳

      1、屬生產、設備、安全設施、職工培訓、救援演練、安全所需物資、安全評價、設備檢測等生產性安全投入資金,由管理部編制計劃報公司批準后,控制資金的投入,所發生的費用加蓋安全投入費用章后到財務部入帳,臨時性生產安全投入由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報管理部核實審批,再轉報公司批準后實施,蓋章后入帳。

      2、勞動保護方面的安全投入,由各生產部門提報計劃報管理部,管理部審批后轉調達部采購,發生的費用以領料單形式經管理部審核蓋章后,轉財務部入帳。

      3、其他安全投入均由單位寫出書面請示,分管的主管部門轉報公司批準后實施,所發生的費用到管理部加蓋安全投入費用章后,到財務部入帳。

      4、未經管理部審核認可,加蓋安全投入費用章的其他費用,一律不準作為安全投入費入帳。

      五、費用臺帳

      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相關的安全費用臺帳,如實準確地記錄本單位、部門的安全投入費用,財務部建立的安全費用臺帳的保存期,應滿足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11篇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一

      (1991年4月14日以(1991)化勞字第247號文發布)

      【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保護國家財產,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凡化工企業(包括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化工基建施工單位)均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企業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第四條企業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企業除貫徹、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各部委的各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

      【章名】第二章安全生產職責

      第一節基本原則

      第六條企業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七條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的行政首長負責。

      第八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

      第二節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第九條廠長(經理)安全職責

      (一)廠長(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三)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四)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完全專業隊伍。

      (六)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七)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八)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九)企業內實行的各級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并認真考核。

      (十)廠長(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十一)副廠長(副經理)在廠長(經理)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條總工程師(或技術總負責人)安全職責

      (一)在廠長(經理)的領導下,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

      (二)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組織編制完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

      (三)協助廠長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采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四)組織制訂審批安全教育計劃,參加對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審批重大工藝處理、檢修、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審查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六)審批特殊動火證,參加重大事故的技術分析工作。

      (七)副總工程師(或專業技術負責人)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一)車間主任是車間的安全負責人,對車間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等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四)組織落實車間級安全教育,并督促檢查班組級安全教育。

      (五)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進行考核。簽發新上崗獨立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證。

      (六)組織車間級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確保設備、安全裝置、防護設施處于完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車間無力整改的要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及時向廠部書面報告。

      (七)組織或參加車間各類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并按規定及時上報。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組織,領導并支持車間和班組安全員的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長)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二條工段長安全職責

      (一)組織工段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班組(工段)級安全教育,主持對新上崗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并填寫安全作業證。

      (三)搞好本工段安全生產準備工作,組織安全裝置和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齊全完好。

      (四)組織或參加一般事故的調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五)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產競賽,維護本工段的正常生產秩序。

      第十三條班級長安全職責

      (一)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班組級安全教育。

      (三)定期組織安全活動,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四)檢查崗位工藝指標及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做好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巡回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并做好記錄。

      (五)嚴格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有權制止一切違章作業,監督檢查本轄區非化工工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維護正常生產秩序。

      (六)負責本崗位防護器具、安全裝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發現隱患要及時解決,作好記錄,不能解決的要上報領導,同時采取控制措施,發生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車間安全員職責

      (一)車間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并在車間主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并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協助車間主任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并督促實施。

      (四)制訂車間安全活動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五)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車間主任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

      (六)參與車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

      (七)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請領導處理。

      (八)負責車間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十)車間工藝員、設備員、保管員等在車間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五條班組安全員職責

      (一)協助班組長開展各項安全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二)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現違章作業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

      (三)監督檢查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工人安全職責

      (一)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遵守紀律,記錄清晰、真實、整潔。

      (四)按時巡回檢查、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

      (五)認真維護保養設備,發現缺陷及時消除,并做好記錄,保持作業場所清潔。

      (六)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三節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科研(包括新產品開發)部門安全職責

      (一)研究和開發新產品,必須先作出安全評價,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進)新技術,必須首先審核技術的安全可靠性。

      (二)負責安排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科研工作,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小試轉中試,中試轉工業生產的安全技術條件,制訂安全技術規程。

      (四)提供原料、產品(中間產品)的物化性質及安全防護方法。

      第十八條設計部門安全職責

      (一)執行生產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設計,設計的項目不留隱患。(凡是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改造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削減。)

      (二)設計項目均要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生產設備的安全衛生設計按《生產設備衛生設計總則》(gb5083-)執行,電氣設備設計按《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4064-)執行。

      (三)對引進的新工藝、新設備進行安全可靠性審核。

      (四)參加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生產計劃部門安全職責

      (一)制訂長遠發展規劃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以及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

      (二)對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在計劃安排時,應保證資金,一經列項,則不準挪作它用。

      (三)協助生產技術部門做好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參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二十條生產技術(含生產調度)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編制或修訂生產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參與安全技術規程的修訂。

      (二)在進行生產技術的革新和挖潛改造時,要同時解決隱患,保證安全。

      (三)遇到生產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危險緊急情況,先處理后報告,嚴禁違章指揮。

      (四)負責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條安全技術部門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廠長組織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廣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

      (二)組織制訂或修訂、審查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標準,并監督檢查。

      (三)組織編制、匯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四)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教育。協同勞資、教育部門,定期組織安全考核。

      (五)參加全廠性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隱患的整改工作。

      (六)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參加安全裝置的校驗監督,建立好臺帳。

      (七)負責動火審批及其管理工作。

      (八)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新產品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等工業衛生工作。

      (十)經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基層安全工作,發現違章有權制止,不聽勸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關領導。

      (十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十二)綜合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十三)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參加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防火(保衛)部門安全職責

      (一)負責企業內的劇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衛和要害崗位、廠內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二)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負責專業和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檢查和演習。

      (三)編制或修訂企業的防火制度,并監督貫徹、執行。

      (四)負責明火采暖(動火)等工作的審批;參加建筑設計防火的審核驗收工作。

      (五)負責消防器材計劃、配備和維護管理工作。

      (六)組織火災的撲救;負責火災事故、破壞事故和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第二十三條設備動力部門上報工作。

      (一)負責對設備動力裝置及工業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管理。

      (二)負責組織對工業建筑物、構筑物、超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高壓管件、氣瓶、熱力管網和安全裝置的定期檢測、檢驗、校驗工作。

      (三)制度或審定有關設備制造、改造方案和組織編制大、中修項目的安全措施計劃,并確保實施。

      (四)在計劃和布置檢修任務時,同時計劃和布置安全措施。

      (五)組織按時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措施。

      (六)負責設備事故調查、統計、上報,參加有關重大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質量檢驗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訂(修訂)并監督執行分析(化驗)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專業操作規程。

      (二)負責各種化工原料、生產中間體和產品的質量分析,提供準確的分析數據,把好質量關。

      (三)負責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其它事故有關數據的分析和測定。

      第二十五條基建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編制或審查基建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衛生要求。

      (二)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要對承包施工的單位進行資格認定,并訂立施工安全協議或有關條款。

      (三)組織對外來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四)按季節特點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監督施工人員遵守國家《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各項制度。

      (五)按“三同時”原則,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驗收和使用。

      (六)參加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第二十六條供銷、運輸部門安全職責

      (一)對采購的器材、設備、防護用品、器具必須有驗收記錄制度,并對上述產品的質量負責。

      (二)對生產、試驗、研究所需的新化學物品、采購時(包括國外進口)必須了解其物理化學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儲運要求,并索取書面資料。

      (三)嚴格執行有關防火和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搞好倉庫防火、防盜、危險物品、氣瓶和貯運設施的管理工作。

      (四)銷售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檢查運輸單位的化學危險物品經營、運輸許可證,有證方可發貨。

      (五)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衛部門做好廠管車輛檢審工作。

      (六)對運輸工具、車輛和駕駛人員嚴格管理,督促有關人員對車輛、船舶的維護保養。

      (七)參加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八)按規定或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

      第二十七條財務部門安全職責

      (一)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要單獨立項,專款專用。

      (二)由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技術措施項目,未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不得撥款。

      (三)要保證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清涼飲料及職業病防治費用的合理使用,沒有安全部門簽注同意的費用,不準報銷。

      第二十八條勞資、教育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調入職工和有關人員(實習、培訓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

      (二)執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種工時制度的規定和女工勞動保護的規定,并根據職業禁忌證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臨時工錄用)和職工調配工作。

      (三)執行勞逸結合的原則,控制加班、加點。

      (四)廠辦技校應開設有關勞動保護課程,并作為各專業的必修課。

      (五)在就業前的教育和各種在職培訓中都應有安全的內容并列入技術考核之中。

      (六)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和工傷鑒定工作。

      第二十九條行政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一)負責保健食品、清涼飲料的供應發放工作,搞好食品飲食衛生。

      (二)負責本部門的鍋爐、氣瓶(罐)、熱交換器及機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三)搞好集體宿舍、倉庫的安全衛生和防火工作。

      第三十條醫療、工業衛生部門安全職責

      (一)搞好職工體檢、職業病防治和健康監護工作。

      (二)參加工傷鑒定,提出鑒定依據。

      (三)參加事故搶救,負責醫療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工會安全職責

      (一)貫徹和宣傳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監督行政做好企業的各項安全和工業衛生工作。

      (二)組織和健全群眾勞動保護管理監督網絡,協助開展班組安全客運,教育職工遵章守法。

      (三)定期研究企業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向行政部門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四)參加群眾性的綜合安全檢查和季節性安全檢查,督促事故隱患的整改。

      (五)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安全生產競賽,評選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七)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善后處理工作。

      (八)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

      【章名】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一節入廠教育

      第三十二條新入廠人員(包括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外包工和培訓、實習、外單位調入本廠人員等),均須經過廠、車間(科)班組(工段)三級安全教育。

      (一)廠級教育(一級),由勞資部門組織,安全技術、工業衛生與防火(保衛)部門負責,教育內容包括: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及安全生產重要意義,一般安全知識,本廠生產特點,重大事故案例,廠規廠紀以及入廠后的安全注意事項,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等知識,并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車間及單位。

      (二)車間級教育(二級),由車間主任負責,教育內容包括:車間生產特點、工藝及流程、主要設備的性能、安全技術規程和制度、事故教訓、防塵防毒設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項等,并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到工段、班組。

      (三)班級(工段)級教育(三級),由班級(工段)長負責,教育內容包括:崗位生產任務、特點、主要設備結構原理、操作注意事項、崗位責任制、崗位安全技術規程、事故安全及預防措施、安全裝置和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級的教育時間,均應按化學工業部頒發的《關于加強對新入廠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廠內調動(包括車間內調動)及脫崗半年以上的職工,必須對其再進行二級或三級安全教育,其后進行崗位培訓,考試合格,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方準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進入企業參觀、學習的人員,接待部門負責對其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教育,并指派專人負責帶隊。參觀學習人數不宜過多。職能人員參加勞動亦應經過接受單位相應的安全教育。

      第二節日常教育

      第三十五條各級領導和各部門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定期研究職工安全教育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六條應舉辦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學習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覽、宣傳畫、安全專欄、報章雜志等多種形式,以及先進的電化教育手段,開展對職工的安全和工業衛生教育。

      第三十七條各單位應定期開展安全活動,班組安全活動每周一次(即完全活動日)。

      第三十八條在大修或重點項目檢修,以及重大危險性作業(含重點施工項目)時,安全技術部門應督促指導各檢修(施工)單位進行檢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條職工違章及重大事故責任者和工傷人員復工,應由所屬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并將內容記入“安全作業證”內。

      日常教育的時間應符合(1983)化生字第0154號文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特殊教育

      第四十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的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證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第四十一條對特種作業人員,按各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期限組織復審。

      第四十二條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考試合格后,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第四十三條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后,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第四節安全考核

      第四十四條廠級干部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第四十五條其它干部的安全技術考核,由人事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組織進行,考核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企業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本企業的生產工藝和特點。

      (四)本企業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措施和急救處理原則。

      (五)所管部門或業務范圍內要害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

      (六)車間(單位)各類安全裝置的種類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業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八)化學工業部頒發《安全生產禁令》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工人的安全技術考核,由車間(單位)領導負責組織,安全員具體執行,考核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本車間(崗位)的生產特點以及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方法和急救處理原則。

      (三)本車間(崗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車間(崗位)各類安全裝置的類型和作用及其維護保養方法。

      (五)本崗位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六)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和開停車安全注意事項。

      (七)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安全生產禁令》中的有關規定。

      【章名】第四章安全作業證

      第一節發放范圍

      第四十七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四十八條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后,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復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并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四十九條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節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五十條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一)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二)通用工樣(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五十一條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三節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五十三條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五十四條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五十五條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章名】第五章工藝操作

      第一節運行

      第五十六條必須編制產品的工藝規程,并根據工藝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編制操作法,嚴格按操作法進行操作。

      第五十七條改變或修正工藝指標,必須有工藝管理部門以書面下達,操作者必須遵守工藝紀律,不得擅自改變工藝指標。

      第五十八條操作者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工業部頒發的《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不得擅自離開自己的崗位。

      第五十九條安全附件和聯鎖不得隨意拆棄和解除,聲、光報警等信號不能隨意切斷。

      第六十條在現場檢查時,不準踩踏管道、閥門、電線、電纜架及各種儀表管線等設施,去危險部位檢查,必須有人監護。

      第六十一條嚴格安全紀律,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操作崗位和運用生產設備、設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條正確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處理后報告)包括停止一切檢修作業,通知無關人員撤離現場等)。

      第六十三條在工藝過程或機電設備處在異常狀態時,不準隨意進行交接班。

      第二節開車

      第六十四條必須辦理開車操作票,檢查并確認水、電、汽(氣)必須符合開車要求,各種原料、材料、輔助材料的供應必須齊備、合格。投料前必須進行分析驗證。

      第六十五條檢查閥門開閉狀態及盲板抽加情況,保證裝置流程暢通,各種機電設備及電氣儀表等均應處在完好狀態。

      第六十六條保溫、保壓及洗凈的設備要符合開車要求,必要時應重新置換、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六十七條安全、消防設施完好,通訊聯絡暢通,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開車,應通知消防、氣防及醫療衛生部門的人員到場。

      第六十八條必要時停止一切檢修作業,無關人員不準進入現場。

      第六十九條各種條件具備后開車,開車過程中要加強有關崗位之間的聯絡,嚴格按開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嚴格遵守升降溫、升降壓和加減負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七十條開車過程中要嚴密注意工藝的變化和設備運行的情況,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系,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應中止開車,嚴禁強行開車。

      第三節停車

      第七十一條必須編制停車方案,正常停車必須按停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用于緊急處理的自動停車聯鎖裝置,不應用于正常停車、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系。

      第七十二條系統降壓、降溫必須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壓后低壓的順序進行。凡需保壓、保溫的設備容器)等,停車后要按時記錄壓力、溫度的變化。

      第七十三條大型傳動設備的停車,必須先停主機、后停輔機。

      第七十四條設備(容器)卸壓時,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學危險物品的排放和散發,防止造成事故。

      第七十五條冬季停車后,要采取防凍保溫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線、閥門、疏水器和保溫伴管的情況,防止凍壞。

      第四節緊急處理

      第七十六條發現或發生緊急情況,必須先盡最大努力作出妥善處理,同時向有關方面報告,必要時,先處理后報告。

      第七十七條工藝及機電設備等發生異常情況時,應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關崗位協調處理,必要時,按步驟緊急停車。

      第七十八條發生停電、停水、停氣(汽)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系統超溫、超壓、跑料及機電設備的損壞。

      第七十九條發生爆炸、著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時,應首先切斷氣(物料)源,同時盡速通知相關崗位并向上級報告。

      【章名】第六章生產要害崗位管理

      第八十條凡是易燃、易爆、危險性較大的崗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倉庫,貴重機械、精密儀器場所,以及生產過程中,具有重大影響的關鍵崗位,都屬于要害崗位。

      第八十一條要害崗位應由安全、防火(保衛)部門共同認定,經廠長審批,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崗位人員必須具備較好的思想、技術素質,由企業勞資、保衛部門與車間共同審定。

      第八十二條應建立、健全嚴格的生產要害崗位管理制度。凡外來人員,必須經廠主管部門審批,并在專人陪同下經登記后方可進入要害崗位。

      第八十三條施工、檢修時,要設監護人,進行安全保衛工作,并做好詳細記錄。

      第12篇 化工企業機械加工管理制度

      為加強機械加工的管理,提高自制設備能力和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滿足設備檢修對自制備品配件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化工企業(礦山)機械加工車間(機修車間)的加工任務,由設備動力管理部門統一安排。

      2.設備動力管理部門必須于年底前根據自制設備和備品配件的消耗、庫存情況編制好下一年度自制設備和備品配件加工計劃。加工計劃要按季、月安排生產。實施計劃及加工圖紙每月提前25天由設備動力管理部門下達。加工車間在15天內做好生產準備工作,包括編制工藝、工時定額,落實材料、工裝,核算生產能力,于月前5天編出月度作業計劃后進行施工,并報設備動力管理部門作考核依據。

      3.機床數量少(5臺以下)的車間要自行安排月、日計劃。車間設備員安排計劃后,應報設備動力管理部門,便于考核。

      4.機械加工車間每周召開一次由各生產車間設備員參加的調度會,除通報加工情況外,還要安排計劃外的加工任務。設備動力管理部門每月召開一次計劃平衡(或協調)會,檢查月度加工計劃的完成情況、項目進度,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5.機械加工應實行工時定額管理和經濟核算。車間每月公布各機床或操作工人的生產計劃完成情況,及時表彰先進。

      6.機械加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質量檢驗制度,設置專門檢驗機構或專職檢驗人員加強工序質量檢查,未經檢驗的半成品,下道工序不準自行施工。大型鑄鍛件及高壓件必須對原材料按規定進行檢驗,凡生產的成品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

      7.加工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技術問題,由設備動力管理部門召集有關部門或人員研究處理。加工過程中產生廢品時,操作者應填寫產品報廢單,找出原因,吸取教訓。車間要經常召開質量分析會,交流操作經驗,不斷提高加工質量。

      8.各機械加工單位應及時上報月加工計劃完成情況,內容如下:

      (1)產量鑄鐵(噸)、鑄鋼(噸)、有色金屬(噸)、加工件(件/噸)、鉚焊件(件/噸);

      (2)品種(項目)項目完成率=(實際完成項/計劃項)×100%;

      (3)質量要考核加工件的合格率和廢品率;

      (4)臺時利用率=(實際利用臺時/應有臺時)×100%;

      (5)定額工時完成率=實際總完成工時/項目總定額工時)×100%;

      (6)修舊利廢指修舊利廢的項目、件數及創造或節約的價值。

      化工企業機械設備、安全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十二篇)

      1、檢修前準備1.1、生產部在設備檢修前編制檢修計劃應做到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應包括對安全裝置、設施的檢修。凡是有二人以上參與的檢修項目,必須有一人負責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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