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煤氣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為加強煤氣安全管理,有效預防煤氣事故發生,特制定如下煤氣安全管理制度:
一、煤氣區域作業人員,必須先進行煤氣安全知識培訓,具備預防事故和應急處理事故的能力,未經培訓合格,不得從事煤氣作業。
二、煤氣區域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煤氣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
三、煤氣區域必須配置煤氣報警器、空氣呼吸器等安全防護設施,各危險源點必須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嚴禁擅自拆卸煤氣區域的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警示標志。
四、空氣呼吸器為搶救應急備用,應隨時保持有足夠的壓力,任何人不得擅自亂用。滅火器應保證完好,使用后應及時更換。
五、煤氣作業人員應經常檢查煤氣管道、水封、閥門、儀表儀器及安全設施,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和處理。
六、進入煤氣區域時,必須兩人同行,并隨身攜帶煤氣報警器。
七、煤氣操作與維修時,作業人員必須站在煤氣的上風位置。
八、煤氣檢修工作計劃和許可證的辦理,必須在施工前由工程技術人提出申請,經安全部門同意,報安全主管廠長批準后執行。未經廠領導及安全部門批準,嚴禁擅自檢修煤氣設備或動火作業。
九、煤氣區域設備檢修時,必須有安全員到場,現場必須配置空氣呼吸器和滅火器,必須檢測co含量,當達到安全規定范圍時,才能開始檢修。
十、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后的煤氣設施,應按照規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前要制定送氣方案,并嚴格按制定的送氣方案送煤氣。煤氣送上后, 經未端取樣分析,煤氣中含氧≤1%,并做爆發實驗后方可使用。
十一、加熱爐點火時,必須嚴格遵守煤氣點火安全操作規程,先給火種,后供煤氣,嚴禁先供煤氣后點火。
十二、煤氣管道設備嚴禁用鐵器敲打,以保證設備完好并防止產生火花引起火災或爆炸。
十三、嚴禁在煤氣管道、設備附近休息、睡覺、吸煙、使用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為確保煤氣設備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夜間工作時必須有安全照明。
十五、當煤氣報警器顯示煤氣爐區域co濃度超過規定極限時,應及時上報安全部門和有關領導,必要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離工作現場,并警戒其他人員進入現場。
十六、發生煤氣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時,必須立即向安全部門及有關領導報告,并迅速采取相應安全措施處理。發生煤氣火災、爆炸事故,同時撥119火警電話報警。
十七、違反上述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如下考核:
1、凡違章指揮者,每人次罰款200元,安委會成員、車間主任、作業長級人員違章指揮,加倍處罰。因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根據事故的大小,加倍處罰,若觸犯刑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除緊急停止以外,指揮行車必須戴好棒線廠行車指揮員標志,否則處罰100元/人次。
(2)多人指揮一臺行車吊物件的,每人處罰50元。因指揮混亂而造成事故時,加倍處罰。
2、未經培訓合格,從事煤氣作業的,罰1000元/次。
3、飲酒上班的,勒令回家休息,當日作事假處理,并罰款500元。
4、進入廠房,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好勞保用品的,每人次處罰100元。不戴安全帽,每次處罰200元。不系安全帽下頜帶,每次處罰100元。將安全帽當凳子坐的,每次處罰200元。高空作業未系安全帶的,處罰200元。
進入煤氣危險區域,未兩人同行、未隨身攜帶煤氣報警器的,罰200元/次。
周三綜合檢查和周四上級檢查查處的,加倍處罰。
5、在生產工作過程中,離崗、串崗、睡崗的處罰100元/次。
煤氣區域睡崗的,處罰1000元/次。
6、操作工進班未檢查加熱爐汽包和煤氣系統,或發現隱患未及時匯報處理的,罰100元,因此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加倍處罰。
7、設備檢修,不按設備檢修掛牌規定斷開電源,未掛警示牌,未寫好檢修內容,就直接作業的或非掛牌者擅自摘取警示牌的,每人次處罰500元。檢修完畢,不及時摘取警示牌的,罰款200元。設備檢修時,操作工未在檢修記錄本上登記簽字的,罰100元/次。
8、在加熱爐、液壓站、氧氣乙炔儲存位處等易燃易爆區域及禁止吸煙區域吸煙或使用明火的,罰1000元/次。
9、其他一般違章行為,罰100元/次;嚴重違章的,加倍處罰。
第2篇 煤氣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為強化對煤氣回收、使用、檢修的安全管理,杜絕煤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1 各車間(科)必須按照廠部要求,嚴格煤氣安全管理,如檢查發現缺少必須的管理制度、管理臺帳、原始記錄,每項考核200元,并限期整改。
2 各車間必須有健全的煤氣管理網,煤氣作業、檢修有專人負責,否則,發現一次考核100元。
3 各煤氣回收、使用崗位必須建立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對有煤氣作業無安全規程的責任單位,考核該單位500元,并限期整改。
4 各崗位工必須熟知煤氣安全規程和必要的煤氣知識,煤氣崗位的安全規程不會,每次考核50元。
5 違章使用煤氣按一般險肇事故的規定考核。
6 因煤氣造成的輕傷、微傷、險肇事故,按我廠安全事故的考核辦法考核,因煤氣造成重傷以上事故,按公司及廠部有關規定考核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 在煤氣區域作業、檢修,必須帶有必要的專用設備,并通知煤防員同在現場監護,否則,查出一次按煤氣違規考核。
第3篇 煤氣站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因生產需要,必須在煤氣站電焊及其它用火作業時,必須由煤氣站負責人批準后,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作業。
二、在煤氣設備、管道上動火申請批準后,必須做好相應的消防、急救等準備措施,同時有煤氣防護人員在現場監護。
三、動火作業時,站內壓力必須是正壓,煤氣中o2含量不大于0.2%。
四、動火作業只能用電焊,動火部分必須可靠接地,嚴禁在煤氣管道上氣焊、氣割。
五、動火作業時,現場必須有2人以上工作人員,其中機修班長必須在場。
六、煤氣設備、管道焊接時,零線只能搭在焊接部位旁邊,嚴禁在煤氣設備管道上亂搭焊接零線。
七、在煤氣設備、管道上動火前,必須準備濕布、石棉布、耐火泥、稀黃泥等相關物品準備急用。
八、動火點周圍40m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的物品。
九、作業人員應站在上風側,無關人員不得靠近動火作業點。
第4篇 非金屬能量油蒸汽機燃水煤氣型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確保蒸汽機安全運行,防止事故。
2.適用范圍
適用于蒸汽機崗位的所有操作人員。
3.工作職責
3.1蒸汽機房系廠內要害部門,非蒸汽機房工作人員,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進入蒸汽機房。外來參觀人員,經相關部門領導同意后,方可進入蒸汽機房。
3.2蒸汽機房設備、附件、閥門等,非蒸汽機當班人員不準擅動。
3.3當班人員應遵守運行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不脫崗,睡崗或誤操作,無證人員不得獨立操作。
3.4不在帶壓情況下修理蒸汽機受壓元件。
3.5蒸汽機房照明充足,道路通暢,消防設施齊全完好。
3.6發現重大隱患,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及時報告。
第5篇 煤氣設備檢修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 對煤氣動火實行兩級管理。其一: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由公司管理。其二:在停產的煤氣設備上動火由二級廠(礦)管理。
2 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時,必須遵守下述要求:
2.1 擬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時,需提前兩天由動火施工單位提出附有動火部位及現場條件簡圖的申請報告及《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一式三份,經設備所屬單位審查同意后,報公司消防部門、公司安全處各一份,另一份留本單位。
2.2 動火施工單位在公司安全部門、消防部門審查完動火施工報告后通知動火單位并辦理動火證。
3 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之前,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3.1 系統內儀表檢查可靠。
3.2 動火必須在正壓力下進行。煤氣壓力控制在100-500mmh2o柱范圍內。壓力表設專人監視,如動火設備附近沒有煤氣壓力表或遠離儀表室,應視具體情況在動火部位上方(指煤氣來向)裝壓力表或使用無線電話等給壓力表監視人提供及時發出信息的條件。
3.3 動火部位要可靠接地,不準用氣焊切割,只準用電焊。電焊機的電源開關要在煤氣壓力表附近,由壓力表監視人負責看管。如發現煤氣壓力表超出規定范圍,則應立即切斷電源中止動火。
3.4 動火部位附近要確認無煤氣泄漏。對動火部位周圍易燃性物品或油污要清除干凈或加防火被嚴密履蓋。
3.5 動火現場要備有必要的滅火器材和工具,如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干粉滅火器、黃泥、砂土、蒸氣等。必要時請消防車到指定地點,就近值班。
3.6 動火作業不宜在雷雨天進行、動火現場應有煤氣防護人監護。
3.7 在動火區域內,除業務部門的消防人員、煤氣專業人員以及設備主管部門和動火部門的現場指揮、監護人員、煤氣防護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準接近。
4 在停產的設備上動火,設備所屬單位應辦理動火手續,填寫《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經本廠安全科、所屬公安分處和設備主管廠長同意,現場確認批準后方準動火,并報公司消防隊、安全處備案。
4.1 在停產的煤氣上動火時,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4.2 可靠地切斷煤氣來源,堵盲板或封水封、打開放散裝置。
4.3 吹掃過程中,嚴禁在煤氣設備上拴掛電焊線。其最后一次測定,不得早于動火前半小時,動火連續時間達兩小時以上,要重新取樣分析。
4.4 用蒸氣或氮氣吹掃煤氣設備的煤氣,然后用可燃氣體測定儀進行測定,并取空氣分析。其含量應接近20.9%,合格后還應做爆發試驗。
4.5 氧氣瓶、乙炔發生器放置距明火10m以上。兩者之間的距離應大于5m。
5 動火需有經驗的操作工擔任,動火前先核對《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上規定的部位和時間是否相等,監護人員是否己上崗監護。如條件具備,待監護人員發令后可動火。
6 監護人員應選有經驗,反應快、熟悉煤氣安全措施,責任心強的人擔任,進入監護崗位后,要嚴格對動火安全防范措施進行檢查核實,措施不落實,要阻止動火。動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應立刻發令停止動火,并報動火施工負責人查明原因,消除隱患,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動火。
7 動火施工負責人是動火施工的安全生產組織者,應熟悉《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動火前要再一次和動火人、監護人交代準確,按動火方案組織動火。一旦發生意外事件,要立即組織現場消防負責人、煤氣負責人果斷提出方案,及時處理。
動火中斷、動火人暫離現場或動火結束、動火施工負責人要組織檢查現場,不準留有殘余火,必要時安排值班人員現場監護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8 動火施工單位與動火設備單位為兩個單位時,設備單位只對施工質量進行驗收。動火結束后的現場安全狀態由施工單位負責確認。
第6篇 學校安全用電、煤氣制度
一、學校必須確定一名懂電、煤氣知識的人員兼任電、煤氣管理員。
二、管理員要不定期對學校電器、線路進行檢查,發現破損線路立即更換,使用符合標準的電線,用電器出現故障,由管理員及時維修或更換,其他人員不得私自安裝、更換電器。
三、要對教師經常進行安全用電、用煤氣知識教育,教育學生不得私自觸摸、拆卸用電設備、煤氣設備。使用煤氣嚴格按照操作規定進行,嚴防煤氣事故發生。
四、進入取暖季節,學校要對師生進行系統的防煤氣中毒、防凍傷事故發生的教育工作。
五、堅持“人走電斷”的原則,合理、正確使用一切電器設施設備。
第7篇 風電部煤氣工段安全生產確認制度
為適應新時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職責,認真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實行全方位管理,做到:工作計劃周密、部署準確、檢查到位、總結嚴謹、評比得當,避免因違章失誤造成事故的發生,達到保障生產安全的目的,結合本工段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確認的范圍:
1、??? 所屬煤氣系統各項操作,作業及環境;
2、??? 煤氣柜本體檢修、動火作業;
3、??? 其他有關煤氣設備設施的檢修、動火作業。
二、確認的內容:
1、????? 煤氣設備維護檢修、停送時,氣體吹散方案、安全措施的落實、執行情況;
2、????? 各種儀器儀表的技術規程規范,運行的真實性、靈敏性、可靠性;
3、????? 各種技術、安全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需修改、變更的;
4、????? 各種作業環境和作業條件的檢查確認;
5、????? 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的落實,執行情況;
6、????? 相關安全作業票證的辦理、執行情況 ;
7、?????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的落實與履行情況;
8、????? 煤氣操作作業人員教育、培訓、考試、定崗資格審查確認。
三、確認的原則:
以操作、檢修或其他作業人員之間的自查確認和負責人員的確認為主,以上級確認為輔。
1、??? 實行逐級確認的原則。即:需上級確認的,自己必須先進行確認,方可交上級確認;
2、??? 在生產操作、檢修等作業過程中的確認由操作者或現場負責人組織進行檢查確認;
3、??? 各種煤氣設施檢修或其他需動火作業的項目,經確認填寫動火票證和操作票確認票,并填寫檢修項目危害辨識表;
4、??? 不需辦理動火證的非檢修作業,要填寫操作票和確認票,確認人在確認欄簽字;
5、??? 確認人必須在現場進行確認后,簽注具體確認意見;
6、??? 外委作業由其單位負責確認或督促其按規定進行確認。
四、管理與考核:
1、為切實抓好安全確認工作,并根據本工段具體情況制定安全生產確認條?? 款,并納入日常管理工作范圍;
2、凡是未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確認制度的,一經發現、查實,按工段經濟責任制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3、確認人未按公司的相關規程、管理制度要求進行確認的,繼而發生事故的,追求其相應的責任。
第8篇 煤氣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1范圍
本程序對煤氣設備、設施和操作制定了管理事項,適用于煤氣安全管理的相關單位。
2引用標準
gb6222—86《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
3管理職責
3.1生產設備處負責檢查、監督使用單位煤氣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3.2安環辦負責對煤氣使用單位煤氣使用設備、設施管理進行監督。
3.3煤氣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煤氣安全管理。
4工作程序
4.1停、送煤氣危險作業
4.1.1煤氣用戶需要停用煤氣連續24小時以上及檢修需停、送煤氣時,必須提前24小時將“煤氣停送申請確認單”送至安環辦審批;同步檢修停、送煤氣由調度室統一下達“煤氣停送申請確認單”。
4.1.2檢修停、送煤氣時,安環辦煤氣外網操作負責人及用戶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雙方在確認單上簽字后方可進行操作。
4.1.3檢修完畢送煤氣前,用戶必須將待送煤氣的管道及設施用蒸汽或惰性氣體吹掃置換確認后并保壓。
4.1.4用戶需增減煤氣用量必須先通知調度室;在開、停之前必須提前通知調度室和安環辦,經同意認可后,才能進行開、停操作。
4.2煤氣區域、煤氣設備、設施動火
4.2.1動火許可證辦理
a.動火作業(含禁火區動火作業)由動火單位提出申請,車間安全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上報安環辦,派人現場檢測合格簽字后方可動火。
b.外來施工單位對煤氣設備、設施動火,報請甲方,由甲方按相應條款執行。
c. 高處動火、進入有限空間動火,同時執行《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程序》、《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4.2.2動火原則及要求
a.動火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制度,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準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沒有防火措施或動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動火監護人不動火。
b.在正常生產裝置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能拆下來的動火項目一定要拆下來拿到安全的地方去動火;節假日期間凡不影響生產的動火一律禁止。
c. 煤氣動火作業要使動火設備、設施與氣源可靠切斷并經置換合格。
d. 動火許可征” 辦理完畢后,如動火時間和地點有變動,應重新辦理動火手續。一張動火票只限一處作業。
4.3煤氣安全檢測及防護
4.3.1煤氣管網按產權劃分,加強對水封的維護及冬季保溫工作,并負責管網停產期間的保壓、吹掃工作。
4.3.2煤氣用戶要有與調度室、安環辦直接可靠的聯系手段,并做到完好、信息通暢。
4.3.3各單位吹掃煤氣管道時,必須用軟管連接,吹掃結束,立即斷開。
4.3.4對可能發生煤氣中毒場所,各單位對其進行設點、設置警示牌。
4.3.5煤氣區域作業必須先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并有專人監護方可進行。
4.3.6室內作業應確保通風良好,保證操作與生產環境中co含量不得超過24ppm(30mg/m3)。
4.3.7凡有可能造成煤氣集聚發生煤氣事故的危險場所,在關鍵部位,必須設置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4.3.8煤氣設備易發生爆炸的部位必須安裝泄爆裝置,且相輔的空氣管線也必須增設泄爆裝置。
4.3.9各煤氣燃燒點,必須嚴格執行先點火后開煤氣的操作程序。
4.3.10各煤氣燃燒爐必須有高低壓報警裝置,低于安全極限時,應立即停爐,防止回火爆炸事故。
4.3.11煤氣系統所有的儀表、水封等設施,要定期巡檢,保證靈敏可靠。
4.3.12用戶如發生煤氣系統各類事故或異常狀態時,必須立即將信息反饋調度室。
4.3.13便攜式、固定式co報警儀、空氣呼吸器等防護設備,要定期申報校驗,做好記錄,建檔備案。
4.4煤氣事故的處理
4.4.1 煤氣中毒事故等同工傷事故處理,現場搶救依照現場急救進行,進入煤氣危險區域的搶救人員必須佩戴氧氣(空氣)呼吸器。嚴禁不戴防毒儀器或以口罩等其他物品代替防毒儀器進入危險區域搶救煤氣事故,防止擴大事故。
4.4.2 煤氣設施爆炸事故執行各單位煤氣設施爆炸應急計劃。
5記錄
序號
記錄名稱
產生部門
保管部門
保管期限
1
動火申請表
各單位
各單位安環辦各留一份
1年
第9篇 家具商場煤氣表房防火安全責任制度
家居商場煤氣表房防火安全責任制度
1.目的
通過對煤氣表房防火安全進行責任規定,確保商場的安全性。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商場煤氣表房防火的安全管理。
3.主要職責
嚴格按規定執行,確保商場的安全性。
4.內容
4.1煤氣表房內嚴禁吸煙、嚴禁存放酒精、油漆等易爆物品。
4.2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嚴禁違章操作。
4.3運行期內保持房內清潔,周圍不得人油跡。
4.4非工作有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煤氣表房,如確因工作需要進入,必須在登陸記本上記錄。
4.5煤氣表房須配備足夠的滅火設備,保證完好可用。
4.6所有工作人員都應受過防火培訓,具有防火滅火的基本常識。
第10篇 煤氣工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落實各項消防安全責任制,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我工段的生產的順利進行及為員工的人身安全創造和諧的工作氛圍,特制訂制度如下:
一、 組織機構
組長:工段長
副組長:副工段長
組員:(各班組長)
二、 管理職責
1、 組長職責:
1.1負責召集班組成員參與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召開各種會議,布置班組工作。
1.2根據部門相關制度制定與本工段相符的檢查標準與制度,以及考核方法。
2、副組長職責
2.1在組長的領導下,對班的日常工作進行檢查。
2.2負責對工段員工進行技能培訓、考試。
2.3領導工段員工對專業器材、設施的使用,保養進行監督檢查。
2.4落實各項制度與考核辦法。
3、成員職責
3.1成員在組長、副組長的領導下負責本工段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3.2定期對本工段的消防器材、設施每周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記錄臺賬上。
三、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設施只限消防專用,禁止占用、挪作它用或移動位置、損壞等。
2、器材及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堅持“誰使用,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
3、各班組的器材、設備設施必須納入生產設備管理中,設定專業設施、器材配置臺賬。
4、配備的滅火器一律實行掛牌責任制,實行定位放置,定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的“三定”管理。
5、各班組必須在冬季對水溶性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采取間斷性的維護、保養及防凍措施。
6、消防器材在使用后必須更換到位,在使用過程中應注意不要損壞,并保持無灰塵、無油污。
7、操作人員應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滅火的基本方法,熟練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設施的配備情況。
四、考核制度
1、消防器材、設施被挪用、占用或移動位置、設備損壞考核10元。
2、檢查臺賬不齊全,使用記錄不清考核10元。
3、消防器材、設施不掛牌,不定位,無負責人考核5元。
4、使用后不更換,保養不到位,有灰塵、油污考核責任人5元。
第11篇 煤氣搶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確保煤氣搶檢修作業過程中從業人員安全及作業任務的順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2、組織
各類煤氣搶檢修設立搶檢修指揮中心,指揮中心主任由設備廠長擔任,設備科在檢修單位主控室成立搶檢修臨時檢修指揮中心。
2.1參與單位
生產調度室 安全環保科 設備科 技術科 各參檢單位
2.2職責
2.2.1生產調度主任:負責整個搶檢修期間的全面協調工作,搶檢修過程中緊急突發狀態下的全權指揮工作。
2.2.2當班生產調度主任:負責突發狀態下信息傳遞工作;負責檢修過程中各種協調的具體工作及緊急狀況下人員車輛及緊急救援物資的調配等協調性工作。
2.2.3綜合管理科:負責整個搶檢修過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2.4安全環保科:全面負責整個搶檢修的各項安全工作;緊急狀況下安全警戒、處置安全方案的編訂工作及安全應急預案啟動工作。
2.2.5技術科:負責整個搶檢修前后煤氣系統的停運、清掃、氣體置換以及啟運前的氣體置換方案的制定;緊急狀況下處置技術方案的制定;處置過程中的指導監督落實工作。
2.2.6設備科:負責煤氣系統搶檢修的執行工作;負責特定狀況下的處置方案的執行工作。
2.2.7各參檢單位:按照搶檢修計劃,切實執行各項安全規定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安全順利優質高效的完成作業任務。
3、搶檢修安全規定
3.1參與搶、檢修的全體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煤氣安全技術規程及安全生產搶檢修制度,并嚴格執行維修派工單制度。作業人員必須隨身佩戴便攜式一氧化碳報警儀,作業環境有害氣體濃度超標或氧氣濃度不足時,應佩戴空氣或氧氣呼吸器,設專職監護人。
3.2各單位計劃內檢修,根據檢修項目,提前有維修主管到檢修單位,同單位維修主管、安全員及崗位班組長到現場實地查看、了解、咨詢檢修相關情況及緊急情況下逃生及救援的安全通道情況,并根據檢修項目的規模、種類和特點,制訂檢修作業標準,安全措施(內容必須包括檢修項目、安全技術措施、安全負責人及參檢人、安全確認人或部門,防止意外事故預案等),檢修前組織參檢人員召開檢修專題會議,告知傳達落實。
3.3臨時搶修,單人作業必須確定安全監護人,二人以上項目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并嚴格執行維修派工單制度。
3.4搶、檢修安全責任(監護)人條件及職責
擔任檢修項目安全責任人的員工,必須熟悉本項目工藝操作及技術特點,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責任心強。工作前,應認真檢查作業項目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所用的材料、工具是否存在缺陷,工作中,及時糾正人的不安全行為,觀察提醒物的不安全狀態,項目竣工后,督促清理現場物料,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3.5嚴禁崗位工跨工種擔任安全監護人。
3.6搶、檢修安全責任(監護)人在項目未結束,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3.7分廠內其它單位及外協單位人員參加的檢修項目,作業前到廠安全環保科簽定安全協議書,項目所在單位必須與檢修方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廠內部單位相互檢修,由項目所在單位安全員與檢修方簽定安全責任卡,同時對檢修方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責任監督與糾治。
3.8各類危險作業,必須按煉鋼廠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后,動火點必須備有相應、有效的滅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測定器;進入煤氣設備或管道內作業,必須配備便攜式一氧化碳測定器和便攜式氧氣測定器,并采取聯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確認;工作人員每次進入設施內工作的間隔時間至少在2小時以上,中間到無煤氣地點休息。相關動火作業、進入密閉、半密閉容器作業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手續后方可作業。
3.9帶煤氣危險的搶檢修作業,如帶煤氣抽堵盲板、帶煤氣接管、轉爐換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應在雷雨天進行,不宜在夜間進行;作業時,操作人員應佩戴空氣正壓呼吸器或隔絕式防毒面具,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3.9.1工作場所應備有必要的聯系信號、煤氣壓力表及風向標志等;
3.9.2距工作場所 40米內,不應有火源并應采取防止著火的措施,與工作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點40米以外;
3.9.3應使用不發火星的工具,如銅制工具或涂有足夠厚度潤滑油脂的鐵制工具;
3.9.4距作業點10米以外才可安設照明裝置;
3.9.5不應在具有高溫源的爐窯等建、構筑物內進行帶煤氣作業。
3.10在檢修中零散使用民工的單位,項目安全責任人同時對民工安全負責。
3.11各類檢修,凡涉及危險性較大,過程復雜,操作特殊等情況,必須填寫《危險作業預知卡》,涉及到的具體檢修項目,由安全部門或單位安全員確定。
第12篇 煤氣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加強燃氣安全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使用及燃氣設施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本市燃氣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縣(市、區)建設(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消防、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用戶和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燃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發現安全隱患、防范燃氣事故發生以及在搶險救災中的有功人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設施管理
第六條 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設計規范標準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劃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敷設地下燃氣管道應當同時敷設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和損毀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警示帶。
第七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以及動用明火等作業;
(四)爆破作業;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敷設管道和從事打樁、挖掘、頂進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經與燃氣經營企業協調一致后,方可實施。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
建設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對前款規定的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產生爭議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解決。
第九條 總重十噸以上的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確需通過敷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的,必須事先征得燃氣經營企業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經燃氣經營企業驗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條 因施工等人為原因造成燃氣管道及設施損毀的,責任人應當協助燃氣經營企業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搶修,恢復原狀。搶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 發生燃氣事故,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依法向燃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搶險搶修時,可以依法拆除妨礙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和建(構)筑物。對拆除的,除違法建設的外,事后應當及時修復、補償。
搶險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險搶修作業。
搶修室內燃氣設施時,用戶應當無條件拆除違法遮擋包裹燃氣設施的裝飾裝修物。用戶不拆除的,搶修人員可以拆除。
第十二條 違法占壓燃氣管道的建(構)筑物,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對所運營的燃氣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保護,在重點部位設置安全監控裝置,并逐步建立燃氣設施安全監控系統。
第十四條 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居民用戶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
(二)單位用戶和其他用戶以管道燃氣干管與支管接口處為界,接口以外的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接口以內的,由用戶或者投資者負責。
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費用,按前款規定由責任人承擔。
另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完善安全工作運行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搶修隊伍,配備通訊器材、搶修設備、防護用品,并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服務電話,并設專崗晝夜值班。
搶險搶修預案應當報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從事安全管理、作業和搶險搶修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活動。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操作規程,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并安排專人對用戶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戶咨詢。定期對用戶安全用氣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安全用氣規程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見。發現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有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無燃氣供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于燃氣經營的氣源。
第二十條 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二)給報廢、改裝或者非自有的鋼瓶充裝燃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