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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梁安全養護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4-13 07:00:04 查看人數:36

      橋梁安全養護管理制度

      第1篇 橋梁安全養護管理制度

      為加強金城江公路管理局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保持橋梁處于完好工作狀態并延長其試用壽命,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設置專職橋梁養護工程師(或技術員)一人,保持橋梁養護技術人員的相對穩定,認真執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2004)中橋梁檢查、養護的標準和規定,切實掌握橋梁的技術狀況,保障橋梁正常使用。

      第二條 橋梁養護工程師(或技術員)職責:

      1. 主持轄段橋梁(涵、隧道)的經常檢查,并詳盡記錄檢查結果。

      2. 根據經常檢查結果,負責向上一級橋梁養護工程師和本機構主管領導報告三類以上橋梁的病害狀況。

      3. 負責主持轄區內橋梁(涵、隧道)小修保養和抗災搶險工作,考核橋梁養護質量,及時上報轄區內橋梁(涵、隧道)受自然災害和其他因素損壞的情況。并根據上級審定的超重車輛通過橋梁方案,組織和指導超重車輛通過,其后詳細檢查有無破損,同時記錄在案。

      4. 提出轄區內橋梁(涵、隧道)小修保養年(月)度工作計劃。

      5. 參與轄區內橋梁養護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驗收。

      6. 組織養護技術管理人員對轄區內橋梁作定期檢查。

      7. 主持橋梁安全及日常養護檢查工作,每季度檢查一次,汛期加強檢查,并詳細記錄檢查結果,負責向上一級部門報告橋梁病害情況和處理意見。

      8. 橋梁養護技術管理人員應及時指導所屬公路橋梁養護管理人員,進行橋梁安全和日常養護檢查工作,每檢月至少查一次,特別加強雨季和汛期及災后的巡查,對病害要做好記錄,建立檔案。

      第三條 對一般評定劃定的各類橋梁,分別采取不同的養護措施:

      一類橋梁進行正常保養;二類橋梁需進行小修;三類橋梁進行中修,酌情進行交通管制;四類橋梁需進行大修或改造,及時進行交通管制,如限載、限速通過,當缺損嚴重時應關閉交通;五類橋梁需進行改建或重建,及時關閉交通。

      第四條橋梁檢查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撿查和特殊檢查。

      經常檢查:主要指對橋面設施、上部結構、下部結構及附屬構造物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

      1.檢查方式:采用目測為主,結合簡單工具測量;

      2.檢查周期:根據橋梁技術狀況而定,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汛期加強不定期檢查。

      3.主要工作:當場填寫“橋梁經常檢查記錄表”,現場要登記所檢查項目的缺損類型,估計缺損范圍及養護工作量,提出相應的小修保養措施,為編制轄區內的橋梁養護(小修保養)計劃提供依據。

      4.檢查內容:執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2004)第3.2.4條款。

      第五條定期檢查:為評定橋梁使用功能,制定管理養護計劃提供基本數據,對橋梁主體結構及其附屬構造物的技術狀況進行的全面檢查,它為橋梁養護管理系統收集結構技術狀態數據。

      1.檢查方式:以目測觀察結合儀器觀測進行,必須接近各部件仔細檢查其缺損情況;

      2.檢查周期:根據技術狀況確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新建橋梁交付使用一年后,進行第一次全面檢查,在經常檢查中發現重要部(構)件的缺損明顯達到三、四、五類技術狀況時,應立即安排一次定期檢查。

      3.檢查準備:橋梁養護工程師在每次實施定期檢查前。要認真查閱所檢查橋梁的技術資料以及上次定期檢查報告,以便有充分的準備和做對比分析。

      4.主要工作:

      4.1現場校核橋梁基本數據。

      4.2當場填寫“橋梁定期檢查記錄表”,記錄各部件缺損狀況并做出技術評分。

      4.3實地判斷缺損原因,確定維修范圍及方式。

      4.4對難以判斷缺損原因和程度的部件,提出特殊檢查(專門檢查)的要求。

      4.5對損壞嚴重、危及安全運行的危橋,提出限制交通或改建的建議。

      4.6根據橋梁的技術狀況,確定下次檢查時間。

      4.7對特大型、大型橋梁的控制檢測按《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2004)第3.3.3條款執行。

      5.檢查內容:執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2004)第3.3.4~3.3.12條款。

      6.病害標識:檢查發現的各種缺損均應在現場用油漆等將其范圍及日期標記清楚,發現三類以上橋梁及有嚴重缺損和難以判明損壞原因和程度的橋梁,應作影像記錄,并附病害狀況說明;

      7.提交檢查文件:執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2004)第3.3.14條款。

      第六條 特殊檢查:是查清橋梁的病害原因、破損程度、承載能力、抗災能力,確定橋梁技術狀況的工作,其分為專門檢查(根據經常檢查或定期檢查結果,對需要進一步判明損壞原因、缺損程度或使用能力的橋梁,針對病害進行專門的現場試驗檢測、驗算與分析等鑒定工作。)和應急檢查(當橋梁受到災害性損傷后,為了查明破損狀況,采取應急措施,組織恢復交通,對結構進行詳細檢查和鑒定工作)。特殊檢查執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2004)第3.4條款。

      第七條 橋梁評定:執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2004)第3.5條款

      第八條橋梁養護工程師應將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結果報送本管理機構主管領導和區高速公路管理局總工程師及其授權的橋梁養護主管工程師。

      第九條對適應性不能滿足的橋梁,應采取提高承載力、加寬、加長、基礎防護等改造措施。若整個路段有多座橋梁的適應性不能滿足,應結合路線改造進行方案比較和決策。

      第十條對經檢查確認為危橋的橋梁,應及時向上級橋梁養護工程師報告,盡快進行維修加固或改造。對暫時無法維修加固或改造的危橋、險橋,要通過發布通告,設立限速、限載、繞行標志等措施,提前向司乘人員發出警告;并要派專人晝夜看護,嚴防發生橋垮人亡的惡性事故。

      第十一條對技術檔案資料不齊全,難以評價的橋梁,或在橋梁檢查中,認為適應性評定達不到要求時,應組織具有橋梁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承載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等項目檢測,針對檢測結果,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第十二條加強對公路橋梁伸縮縫、橋頭路面、防撞墻(或欄桿)的養護和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病害要及時處理,避免因養護不當而引發安全事故。

      第十三條要確保事故信息上報渠道暢通。凡出現橋梁垮塌或斷通事故的,各級部門要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對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橋梁養護工程師的責任。

      第十四條建立專門的橋梁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1.橋梁基本狀況卡片;

      2.歷次橋梁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始記錄和竣工圖表以及驗收報告;

      3.歷次橋梁經常檢查表。

      第十五條配備和使用交通部“中國公路橋梁管理系統”(2008版)軟件,并定期收集,錄入數據,實行橋梁技術狀況動態管理,逐步達到數據共享、使用方便。

      第十六條橋梁管理系統應配備專用電腦并實行專人管理,橋梁管理系統所用數據及資料應及時另行備份。

      第十七條橋梁養護工程師每月至少運行2次橋梁管理系統,檢查橋梁管理系統運行情況,認真收集系統缺陷及問題,及時反饋至上一級橋梁養護工程師。

      第2篇 市政橋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市政橋梁養護管理工作責任制,規范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市政橋梁養護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是指對市政橋梁監管和管養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違反橋梁管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xx縣市政工程管理處為xx縣城范圍內市政橋梁管養單位。

      第四條 管養單位是市政橋梁管養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各類橋梁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保障市政橋梁安全運行。

      第五條 橋梁管養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堅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有效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受到追究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

      第二章 市政橋梁安全工作職責

      第六條 管養單位職責:

      ㈠ 負責本單位市政橋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協助監管單位、上級管養單位做好橋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與其他后續工作。

      ㈡ 負責本單位市政橋梁安全運行的日常管理,橋梁管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安排落實。

      ㈢ 負責制定實施本轄區市政橋梁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計劃。

      ㈣ 負責本轄區市政橋梁維修加固、改建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工作。

      ㈤ 負責組織指揮本轄區市政橋梁安全事故現場的搶修、善后處理工作。

      第七條 管養單位橋梁養護工程師職責:

      ㈠ 具體負責本轄區市政橋梁安全運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㈡ 負責橋梁的經常、定期、特殊檢查評定工作,對檢查發現的市政橋梁管養安全隱患采取有效措施處治,并報告至本單位分管領導和上級管養單位。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橋梁進行維修、加固處治時,上級單位橋梁養護工程師對下級單位橋梁養護工程師負有督促、協助實施的責任。

      ㈢ 配合路政管理部門做好超限運輸車輛通行橋梁的安全保障工作。

      ㈣ 負責本轄區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現場的搶修工作,配合監管單位及上級管養單位做好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八條 按照市政橋梁管養事故等級牽頭組建安全事故調查組,履行以下職責:

      ㈠ 負責全縣市政橋梁安全事故責任的調查與認定工作。

      ㈡ 向有關部門提出對管養單位安全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㈢ 負責與縣安委會成員部門間的聯系、協調工作。

      第三章 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

      第九條 本著預防為主的原則,應通過多種檢查手段及時發現市政橋梁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的處治措施,保證市政橋梁的運行安全。

      第十條 應按照有關規定,按信息上報、分級響應、交通保障與恢復、事故調查等工作的職責和程序,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橋梁突發安全事故發生后,應上報上一級監管和管養單位,按照分級響應程序,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有效組織處置工作。應急處置過程中及結束后,應按相關規定向上一級部門續報有關情況。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㈠未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市政橋梁管養安全職責,或未按照規定的程序正確履行,造成責任范圍內市政橋梁安全事故的。

      ㈡ 因橋梁管護工作不到位,發生特大市政橋梁安全事故的。

      ㈢ 未按規定要求對橋梁進行檢查或檢查不認真,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及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引發或造成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

      ㈣ 不按相關規定準確掌握橋梁技術狀況而未采取相關措施,導致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

      ㈤ 未根據橋梁技術狀況和管養需求安排相應投資而造成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

      ㈥ 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橋梁安全情況的。

      ㈦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但未依照其規定執行而導致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加重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㈠ 對上級部門做出的安排或提出的要求不予落實,而造成橋梁管養安全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㈡ 因隱瞞、謊報、遲報或故意拖延不報而造成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導致人員傷亡的。

      ㈢ 已發現市政橋梁安全隱患或有重大事故預兆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㈣ 對有關部門所提出的安全隱患不整改而造成重大損失的。

      ㈤ 發生橋梁管養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緊急救援措施,貽誤時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

      ㈥ 同類事故在同一單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的。

      ㈦ 對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調查不予配合,阻擾、干涉事故調查處理的。

      第十四條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他市政橋梁安全管理人員,由于職責履行不到位,工作不負責,造成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xx縣市政工程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第3篇 橋梁裝卸整備作業安全保障制度

      3.1裝卸橋梁

      3.1.1技術要求:

      a.橋建公司生產的橋梁由橋建公司負責裝車,加固,捆綁、鋪架二段神延項目經理部整備后交付三公司神延經理部。

      b.12m,16m跨度的橋梁由橋建公司從華縣組織直供架設。橋梁到延安北站后,由二段經理部整備交付三公司經理部。

      c.裝梁的技術要求:

      (1).梁體重 心線與車體橫向中心相對正,橫向誤差不大于20mm。因梁體長度、高度的不同,故梁體重心與縱向軸心線的距離也不同,分別為:32m梁24m梁 (包括低高度梁)重心偏向大面側均為30mm;20m梁重心偏向大面側為16mm;16m高高度梁,重心偏向大面側為15mm;16m低高度梁重心偏向大面側為38mm。

      (2).裝梁前,梁梗中心線均由橋建公司用墨線彈出,并畫出梁體重心線。

      d.裝運32m梁、24m梁,其跨梁支距分別為27m、18m。

      e.使用n15型橋梁專用車組跨裝運32m梁時,允許中間加掛游車兩輛。

      f.予應力梁的加固要求:

      (1).貨物轉向架下架體與車底板支柱槽間,應用8號鐵絲8股捆成八字型,并用絞棍將鐵絲絞緊。

      (2).貨物轉向架上架體與橋梁底部之間,需加防滑墊木。死心盤一端貨物轉向架上部的防滑墊木上應加鋪一層橡膠墊,橋梁底部與貨物轉向架上部架體的擋鐵之間需用木板、木楔等楔緊。

      (3).在貨物轉向架上橋梁兩側,應使用型鋼焊制的梯子形斜支撐進行加固。斜支撐的頂部與予應力梁之間必須密貼,用木楔打實頂牢。

      (4).跨裝車組在裝車前必須安裝車鉤緩沖停止器。

      (5).予應力梁如在運輸途中產生縱向竄動,長度32m梁不超過250mm,長度24m及以下梁不超過150mm,且橫向位移不超過20mm時可以繼續運行。

      斜支撐產生縱向傾斜時,必須進行處理,方可繼續運行。

      3.2橋梁的檢查與配件的清點

      3.2.1檢查橋梁有無合格證,生產、出廠日期,是否達到設計強度,配孔、編號、直、曲線等是否正確。

      3.2.2檢查梁體預制及裝車過程中有無裂縫、掉塊,應分清責任,是否經過整修。

      3.2.3檢查清點縱橫向防水蓋板、泄水孔蓋、曲線擋碴塊、梁邊螺帽是否齊全有效。

      3.2.4與橋建公司辦理交接手續,并互相確認。

      3.3橋梁裝卸、滑梁及整備作業的安全注意事項

      3.3.1進行裝卸、存梁及橋梁整備人員均應穿戴

      安全防護用品。

      3.3.2裝卸橋梁前,首先應對龍門架的走行、起吊、電氣部分以及吊具進行全面檢查,再對卷揚機、地龍、鋼絲繩、轉向滑車、鋼軌滑道等進行檢查。檢查卷揚機是否完好,地壟是否埋設牢靠;鋼絲繩有無硬彎、斷股,轉向滑車固定是否牢固,轉向是否靈活;存梁滑道鋼軌有無涂油,軌底與梁臺頂面空隙是否用木板塞實。檢查龍門吊吊梁位置處走行軌水平及搗固情況,其位置應起平、搗實,不得有下沉變形,應用枕木頭竄實加固。

      3.3.3檢查龍門架有無勾掛,影響梁車的進退,吊鉤千斤是否拉起。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倒裝或卸梁。

      3.3.4梁車在距龍門架50m處應一度停車,待龍門架指揮發出進車信號后方可引導進車。

      3.3.5裝卸梁及滑存梁作業,必須有一名領工員或隊職領導負責。

      3.3.6龍門吊捆梁作業,應避開梁邊螺栓,吊梁千斤不得相互交叉絞軋,應放在鐵瓦中間。梁體吊起離開過橋軌或轉向架頂面50mm即停,應保持一分鐘,檢查確認起吊制動無誤方可起吊。起吊高度應保證梁車能順利通過,轉向架頂面與梁底螺栓面安全高度不少于200mm為宜。

      3.3.7梁車通過龍門架下速度不大于3km/h。

      3.3.8滑梁時安放好過橋軌。過橋軌用枕木墊平,空隙處用木板木楔塞實。

      3.3.9滑梁的捆梁鋼絲繩與梁體上下角的接觸部位應安放鐵瓦保護梁邊角,避免滑梁時傷梁。

      3.3.10滑梁時,工作人員應站在兩端安全距離。指揮人員指揮滑梁時,待鋼絲繩繃緊受力即停,再次檢查捆梁情以及卷揚機、滑車、地龍、滑道等,確保安全無誤,再行指揮滑梁。滑梁時兩邊一定要同步,當不同步時,滑的稍快的一端可暫停稍待,待兩邊滑齊后再同步滑梁。

      3.3.11梁體與滑道間應加裝魚尾板及滑梁托盤。托盤兩側應加掛保梁支撐。支撐應與托盤和梁體密貼,確實起到保梁作用,以防不測。

      3.3.12梁車應提前配好孔,安裝緩沖器,捆綁提鉤桿。在制梁線橋梁整備段內按規定吊放好支座、鉤頭螺栓、防塵盒、小弧形支座的墊板等(注意固定端與活動端的位置)。然后再進裝梁線進行裝梁作業。

      3.3.13橋梁按規定裝車加固后進行上碴、上支座等作業。橋梁頂面上碴厚度為150mm,應平整好,對超標的道碴要清除或砸開達標并清除泥土。上碴寬度為:大面側緊靠擋碴墻,小面側留出25cm不上碴。上碴前應將縱橫向蓋板擺放在擋碴槽邊(注意散放均勻,不能影響架梁)。

      3.3.14橋面上碴人員應從專用梯子上下橋梁。梁面平碴應注意安全,防止滑倒、絆跤或高空墜落。平整好底碴后,應將支座銷子、防塵盒、鉤頭螺栓等放在梁頂面端部,便于架梁使用。

      3.3.15敲焊接點人員,應使用長把錘頭,并防止錘頭失落或失手,腳下要站穩,以防摔跤。

      3.3.16上支座人員由于空間狹小,因此要特別注意相互間的配合。使用工具及搬動支座時要防止碰手、碰頭或砸腳。支座應按規定先安好石棉墊,再上支座上擺,擰緊螺帽。小弧形支座要提前將上下擺調正,安放銷子時應注意銷子的大小頭、方向,要小頭向上并應涂油。

      3.4交接

      橋梁按規定裝車、支撐、捆綁加固、整備好后,二段經理部與三公司經理部交接或押運人員進行交接。交接辦法執行本“作業細則”“4.3橋梁,軌排交接辦法”。

      第4篇 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制度

      1、人員保證:

      橋梁施工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2、安全管理小組職責:

      2.1項目經理安全職責

      2.1.1、對本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要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堅決執行國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級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法律、法令、規定、制度、標準、規范。不論以何種形式組織生產,項目經理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責。

      2.1.2、工程開工前,針對施工生產的具體情況,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制定相應的實施性安全組織和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及環境保護措施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層層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2.1.3、組織制定施工現場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辦法、規定,并監督實施。安全組織機構、保證體系健全,安排作業隊(作業班組等)定期進行安全活動。

      2.1.4、創建安全的施工作業環境,組織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1.5、采用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時,必須向作業人員進行性能、特點、安全技術要求及作業防護條件的交底。

      2.1.6、提供現場施工防護和安全設施所應用的機械、設備、材料、資金和勞力,保證職工的作業條件和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或行業或地方政府的標準。

      2.1.7、合理安排施工程序和施工技術保障,杜絕由于安排不善導致工序顛倒或造成疲勞作業。

      2.1.8、領導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產問題,并加以解決。

      2.1.9、對違章行為要及時糾正并嚴肅處理,支持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安全生產要與分配掛鉤,實施考核與獎罰。

      2.1.10、拒絕安排不合格的施工隊和人員上崗作業,拒絕安排無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2.1.11、采納作業人員提出的改善作業防護條件的合理建議,并組織實施。

      2.1.12、所有施工隊進場施工,一律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權力和義務;對承包單位、租賃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施工隊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必備的資質。

      2.1.13、發生事故,保護好現場,及時上報。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處理工傷事故,對重傷以上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要親臨現場組織調查、實事求是地提出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意見,并認真吸取教訓。

      2.1.14、接到安全監察指令書,對存在的問題,按指令要求進行整改,并按期將完成情況上報安監部門。

      2.2項目生產副經理安全職責

      2.2.1、對本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要把安全生產列入議事日程,做到'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把安全工作貫穿到每一個環節中去,定期召開安全例會、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針對問題采取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2.2.2、組織制定各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貫徹實施;及時糾正違章、冒險作業,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對特種作業人員加強管理,堅持定期培訓,對新工人、調換工種人員、傷愈復工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教育,督促、檢查作業隊(作業班組等)定期開展安全活動,活動時間、內容有安排、有保證。

      2.2.3、支持安全管理人員工作,主動聽取他們的匯報,積極發揮他們的作用,認真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和好人好事。

      2.2.4、保證施工生產現場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認真參加安全生產檢查,并負責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落實改正辦法及措施。

      2.2.5、發生事故或未遂事故,要認真分析、弄清事故原因,找出事故規律,采取防范措施。發生傷亡事故,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及時上報。

      2.3項目技術負責人的安全職責

      2.3.1、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安全技術管理規定,對本單位的安全環保問題負技術責任。

      2.3.2、熟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3.4、編制分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要把安全技術措施及環境保護措施貫穿到設計、方案的各個環節中。

      2.3.5)、檢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及環境保護措施的執行情況,做好分項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2.3.6、主持各種安全設施和設備的驗收,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

      2.3.7、參加安全生產檢查,對施工生產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從技術上提出意見和解決方案。

      2.4、安全員崗位職責

      2.4.1、安全員是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直接管理者和責任人,在業務上向公司負責。

      2.4.2、貫徹安全條例和文明施工標準是安全員工作準則、執行相關規章、規程是安全員的責任。

      2.4.3、辦理開工前安全監審和安全開工審批,編制項目工程安全監督計劃,上報安全措施和分項工程安全施工重點。

      2.4.4、制定項目工程文明施工達標方案,提高文明施工達標方案、資金預算、實施文明施工達標方案。

      2.4.5、整理匯總填寫安全內業資料,總結安全生產狀況并上報公司。

      2.4.6、檢查評定安全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達標,罰處理場違章行為,組織機械設備安全評定,提出安全整改意見和處理辦法。

      2.4.7、承辦工地文明施工相關事宜,向主辦安全監督部門交辦事宜,參加事故調查,定期安全檢查,例會提出工地項目,獎罰意見。

      2.4.8、實行安全終止權,有權制止任何人的違章行為,承擔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責任。

      2.5、工區主任安全職責

      2.5.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指示、規章制度,確實貫徹安全生產'五同時',對所管轄的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健康,負全面責任。

      2.5.2、隨時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認真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法、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2.5.3、組織所管轄的職工參加各項安全生產教育,嚴格遵守特種作業人員和民工在使用和管理上的各項安全規定。

      2.5.4、認真落實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的各項安全措施和要求,嚴格履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以及施工生產設施、設備的檢驗和使用制度。

      2.5.5、認真執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處理事故。

      2.5.6、檢查并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設施的設立和使用,改善職工勞動工作環境條件。

      2.6、班組安全員的安全職責

      2.6.1、經常對本班組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2.6.2、督促本班組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正確地使用現場安全防護和個人防護用品。

      2.6.3、檢查和維護本班組的安全設施。

      2.6.4、發現生產中有不安全、不衛生情況及時報告。

      2.6.5、參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協助領導實現防止事故的措施。

      3、資金保證:

      3.1按照項目工程款的1%資金投入安全費用

      3.2安全資金投入應當用于以下安全事項,不許挪作他用。

      3.2.1工程建設安全技術措施;

      3.2.2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及維護;

      3.2.3勞動用品的保障及發放;

      3.2.4其他保障安全生產事項。

      3.3安全資金投入或者安全費用的計劃支取、使用、效果驗證以及投入資金的數量統計操作如下:

      下發專項資金

      各作業隊兼職安全員計劃

      各作業隊負責人

      項目部專職安全員

      項目部分管安全副經理

      項目部經理審批

      財務審核

      項目部專職安全員

      3.4項目經理部負責本項目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并制訂系列相關人員在安全資金保障,落實等各環節上的權利和責任;

      3.5制定安全資金保障不落實的責任追究程序和處罰規定。

      第5篇 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監理制度

      一、鉆孔灌注樁基礎

      1.鉆孔機械就位后,應對鉆機及配套設備進行全面檢查,鉆機安設必須平穩、牢固,在河流上施工時必須保證地基有足夠的強度和穩定性來支撐鉆機和人員的施工。

      2.鉆機使用的電纜線要定期檢查,接頭必須綁扎牢固,確保不透水、不漏電,對經常處于水泥漿浸泡處應架空搭設,挪移鉆機時不得擠壓電纜及水管。

      3.鉆孔使用的泥漿宜設置泥漿循環凈化系統,并注意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

      4.鉆機停鉆必須將鉆頭提出孔外,置于鉆架上,不得滯留孔內。

      5.對于已埋設護筒未開鉆或成樁護筒尚未拔除的,應加設護筒頂蓋或鋪設安全遮罩。

      二、現澆墩臺施工

      1.施工前必須搭好腳手架及作業平臺,并在平臺外側設欄桿,墩高在10m 以上時,應圍設安全網。

      2.施工時應設專人指揮,作業人員不得身倚欄桿,嚴禁其它機械碰撞模板及腳手架。

      三、梁板預制

      1.檢查預制場地的施工用水、用電等是否規范。

      2.檢查主要機械:攪拌站的地基是否有足夠的強度和穩定性,操作臺外有無設護欄,攪拌站的電器設備和線路是否絕緣良好,機械設備外露部分是否有防護裝置,設備安裝完成后必須經過試運轉,確保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審查施工單位的現場臨時用電的施工組織及設計

      ⑴ 電源的進線,總配電箱的裝設位置和線路走向是否合理;

      ⑵ 負荷計算是否正確完整;

      ⑶ 選擇的導線截面和電器設備的類型是否正確;

      ⑷ 電器平面圖,接線系統圖是否正確完整;

      ⑸ 施工用電是否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所有用電設備必須設接地保護,接地電阻小于4歐姆,同時還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靈敏度不得低于30秒毫安)配電箱必須上鎖,是否實行“一機一閘”制,是否滿足分級分段漏電保護;

      ⑹ 照明用電措施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四、預制構件運輸

      1.構件在預制場地起重裝車后,應保證其穩定性,避免梁板的脫落發生危險;

      2. 運輸超寬、超高、超長構件時,必須向有關部門申報,經批準后在制定線路上行駛,牽引車上應懸掛安全標志,下坡時用溜繩控制速度并用人工拖拉輪木塊跟隨前進,當坡度較大時,必須有相應的安全措施,方可運輸。

      3. 軌道車運輸大型構件時,平車的轉向托盤、支撐制動器要進行檢查,運輸時有專人指揮,要經常檢查構件在平車傷的穩定性及注意軌道平車在運輸中的變形。

      4. 裝卸車選擇平坦、堅實的路面為裝卸地點,裝卸時車輛剎閘。

      五、預制構件的安裝

      1. 裝配式構件(梁板)的安裝,應預制安裝方案,并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并建立統一的指揮系統,施工難度危險性大的項目應組織培訓。

      2. 吊車起重安裝梁板等構件時,檢查是否符合起重吊裝的有關規定:

      ①起重吊裝作業應指派專人統一指揮,參加起重吊裝的工人要掌握作業的安全要求,其他人員要有明確的分工;

      ②起重吊裝作業前必須嚴格檢查起重設備各部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并進行試吊;

      ③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應小于規范的要求,起重吊裝設備支撐的場地應有足夠的強度和穩定性,避免傾覆事故的發生。

      第6篇 橋梁木工班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認真執行公司和項目經理部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要求,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2、經常組織班組成員學習安全操作規程,監督班組人員正確使

      用勞動防護用品,不斷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3、認真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做好班前、班中、班后三檢查,不違章指揮,不冒險蠻干,督促安全員做好班組安全生產工作臺帳記錄。

      4、經常檢查班組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報告有關領導,對新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中班組一級的安全教育。

      5、當發生工傷事故時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并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做好記錄。

      6、禁止在木工棚內吸煙,每天清理木工棚現場,做好消防設備的管理,并落實專人負責。

      7、制定高空拆裝模板的詳細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向作業員工作安全技術交底。

      8、作業中如遇停電或下班時,應將電閘關閉加鎖,防止來電后機械自行轉動造成事故。

      第7篇 橋梁安全及養護管理制度

      為加強金城江公路管理局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保持橋梁處于完好工作狀態并延長其試用壽命,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設置專職橋梁養護工程師(或技術員)一人,保持橋梁養護技術人員的相對穩定,認真執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2004)中橋梁檢查、養護的標準和規定,切實掌握橋梁的技術狀況,保障橋梁正常使用。

      第二條 橋梁養護工程師(或技術員)職責:

      1. 主持轄段橋梁(涵、隧道)的經常檢查,并詳盡記錄檢查結果。

      2. 根據經常檢查結果,負責向上一級橋梁養護工程師和本機構主管領導報告三類以上橋梁的病害狀況。

      3. 負責主持轄區內橋梁(涵、隧道)小修保養和抗災搶險工作,考核橋梁養護質量,及時上報轄區內橋梁(涵、隧道)受自然災害和其他因素損壞的情況。并根據上級審定的超重車輛通過橋梁方案,組織和指導超重車輛通過,其后詳細檢查有無破損,同時記錄在案。

      4. 提出轄區內橋梁(涵、隧道)小修保養年(月)度工作計劃。

      5. 參與轄區內橋梁養護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驗收。

      6. 組織養護技術管理人員對轄區內橋梁作定期檢查。

      7. 主持橋梁安全及日常養護檢查工作,每季度檢查一次,汛期加強檢查,并詳細記錄檢查結果,負責向上一級部門報告橋梁病害情況和處理意見。

      8. 橋梁養護技術管理人員應及時指導所屬公路橋梁養護管理人員,進行橋梁安全和日常養護檢查工作,每檢月至少查一次,特別加強雨季和汛期及災后的巡查,對病害要做好記錄,建立檔案。

      第三條 對一般評定劃定的各類橋梁,分別采取不同的養護措施:

      一類橋梁進行正常保養;二類橋梁需進行小修;三類橋梁進行中修,酌情進行交通管制;四類橋梁需進行大修或改造,及時進行交通管制,如限載、限速通過,當缺損嚴重時應關閉交通;五類橋梁需進行改建或重建,及時關閉交通。

      第四條 橋梁檢查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撿查和特殊檢查。

      經常檢查:主要指對橋面設施、上部結構、下部結構及附屬構造物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

      1.檢查方式:采用目測為主,結合簡單工具測量;

      2.檢查周期:根據橋梁技術狀況而定,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汛期加強不定期檢查。

      3.主要工作:當場填寫“橋梁經常檢查記錄表”,現場要登記所檢查項目的缺損類型,估計缺損范圍及養護工作量,提出相應的小修保養措施,為編制轄區內的橋梁養護(小修保養)計劃提供依據。

      4.檢查內容:執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2004)第3.2.4條款。

      第五條 定期檢查:為評定橋梁使用功能,制定管理養護計劃提供基本數據,對橋梁主體結構及其附屬構造物的技術狀況進行的全面檢查,它為橋梁養護管理系統收集結構技術狀態數據。

      1.檢查方式:以目測觀察結合儀器觀測進行,必須接近各部件仔細檢查其缺損情況;

      2.檢查周期:根據技術狀況確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新建橋梁交付使用一年后,進行第一次全面檢查,在經常檢查中發現重要部(構)件的缺損明顯達到三、四、五類技術狀況時,應立即安排一次定期檢查。

      3.檢查準備:橋梁養護工程師在每次實施定期檢查前。要認真查閱所檢查橋梁的技術資料以及上次定期檢查報告,以便有充分的準備和做對比分析。

      4.主要工作:

      4.1現場校核橋梁基本數據。

      4.2當場填寫“橋梁定期檢查記錄表”,記錄各部件缺損狀況并做出技術評分。

      4.3實地判斷缺損原因,確定維修范圍及方式。

      4.4對難以判斷缺損原因和程度的部件,提出特殊檢查(專門檢查)的要求。

      4.5對損壞嚴重、危及安全運行的危橋,提出限制交通或改建的建議。

      4.6根據橋梁的技術狀況,確定下次檢查時間。

      4.7對特大型、大型橋梁的控制檢測按《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2004)第3.3.3條款執行。

      5.檢查內容:執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2004)第3.3.4~3.3.12條款。

      6.病害標識:檢查發現的各種缺損均應在現場用油漆等將其范圍及日期標記清楚,發現三類以上橋梁及有嚴重缺損和難以判明損壞原因和程度的橋梁,應作影像記錄,并附病害狀況說明;

      7.提交檢查文件:執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2004)第3.3.14條款。

      第六條 特殊檢查:是查清橋梁的病害原因、破損程度、承載能力、抗災能力,確定橋梁技術狀況的工作,其分為專門檢查(根據經常檢查或定期檢查結果,對需要進一步判明損壞原因、缺損程度或使用能力的橋梁,針對病害進行專門的現場試驗檢測、驗算與分析等鑒定工作。)和應急檢查(當橋梁受到災害性損傷后,為了查明破損狀況,采取應急措施,組織恢復交通,對結構進行詳細檢查和鑒定工作)。特殊檢查執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2004)第3.4條款。

      第七條 橋梁評定:執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2004)第3.5條款

      第八條 橋梁養護工程師應將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結果報送本管理機構主管領導和區高速公路管理局總工程師及其授權的橋梁養護主管工程師。

      第九條 對適應性不能滿足的橋梁,應采取提高承載力、加寬、加長、基礎防護等改造措施。若整個路段有多座橋梁的適應性不能滿足,應結合路線改造進行方案比較和決策。

      第十條 對經檢查確認為危橋的橋梁,應及時向上級橋梁養護工程師報告,盡快進行維修加固或改造。對暫時無法維修加固或改造的危橋、險橋,要通過發布通告,設立限速、限載、繞行標志等措施,提前向司乘人員發出警告;并要派專人晝夜看護,嚴防發生橋垮人亡的惡性事故。

      第十一條 對技術檔案資料不齊全,難以評價的橋梁,或在橋梁檢查中,認為適應性評定達不到要求時,應組織具有橋梁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承載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等項目檢測,針對檢測結果,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第十二條 加強對公路橋梁伸縮縫、橋頭路面、防撞墻(或欄桿)的養護和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病害要及時處理,避免因養護不當而引發安全事故。

      第十三條 要確保事故信息上報渠道暢通。凡出現橋梁垮塌或斷通事故的,各級部門要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對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橋梁養護工程師的責任。

      第十四條 建立專門的橋梁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1.橋梁基本狀況卡片;

      2.歷次橋梁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始記錄和竣工圖表以及驗收報告;

      3.歷次橋梁經常檢查表。

      第十五條 配備和使用交通部“中國公路橋梁管理系統”(2008版)軟件,并定期收集,錄入數據,實行橋梁技術狀況動態管理,逐步達到數據共享、使用方便。

      第十六條 橋梁管理系統應配備專用電腦并實行專人管理,橋梁管理系統所用數據及資料應及時另行備份。

      第十七條 橋梁養護工程師每月至少運行2次橋梁管理系統,檢查橋梁管理系統運行情況,認真收集系統缺陷及問題,及時反饋至上一級橋梁養護工程師。

      第8篇 市政橋梁工程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市政橋梁養護管理工作責任制,規范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市政橋梁養護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是指對市政橋梁監管和管養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違反橋梁管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縣市政工程管理處為**縣城范圍內市政橋梁管養單位。

      第四條 管養單位是市政橋梁管養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各類橋梁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保障市政橋梁安全運行。

      第五條 橋梁管養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堅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有效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受到追究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

      第二章 市政橋梁安全工作職責

      第六條 管養單位職責:

      ㈠ 負責本單位市政橋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協助監管單位、上級管養單位做好橋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與其他后續工作。

      ㈡ 負責本單位市政橋梁安全運行的日常管理,橋梁管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安排落實。

      ㈢ 負責制定實施本轄區市政橋梁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計劃。

      ㈣ 負責本轄區市政橋梁維修加固、改建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工作。

      ㈤ 負責組織指揮本轄區市政橋梁安全事故現場的搶修、善后處理工作。

      第七條 管養單位橋梁養護工程師職責:

      ㈠ 具體負責本轄區市政橋梁安全運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㈡ 負責橋梁的經常、定期、特殊檢查評定工作,對檢查發現的市政橋梁管養安全隱患采取有效措施處治,并報告至本單位分管領導和上級管養單位。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橋梁進行維修、加固處治時,上級單位橋梁養護工程師對下級單位橋梁養護工程師負有督促、協助實施的責任。

      ㈢ 配合路政管理部門做好超限運輸車輛通行橋梁的安全保障工作。

      ㈣ 負責本轄區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現場的搶修工作,配合監管單位及上級管養單位做好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八條 按照市政橋梁管養事故等級牽頭組建安全事故調查組,履行以下職責:

      ㈠ 負責全縣市政橋梁安全事故責任的調查與認定工作。

      ㈡ 向有關部門提出對管養單位安全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㈢ 負責與縣安委會成員部門間的聯系、協調工作。

      第三章 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

      第九條 本著預防為主的原則,應通過多種檢查手段及時發現市政橋梁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的處治措施,保證市政橋梁的運行安全。

      第十條 應按照有關規定,按信息上報、分級響應、交通保障與恢復、事故調查等工作的職責和程序,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橋梁突發安全事故發生后,應上報上一級監管和管養單位,按照分級響應程序,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有效組織處置工作。應急處置過程中及結束后,應按相關規定向上一級部門續報有關情況。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㈠未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市政橋梁管養安全職責,或未按照規定的程序正確履行,造成責任范圍內市政橋梁安全事故的。

      ㈡ 因橋梁管護工作不到位,發生特大市政橋梁安全事故的。

      ㈢ 未按規定要求對橋梁進行檢查或檢查不認真,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及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引發或造成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

      ㈣ 不按相關規定準確掌握橋梁技術狀況而未采取相關措施,導致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

      ㈤ 未根據橋梁技術狀況和管養需求安排相應投資而造成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

      ㈥ 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橋梁安全情況的。

      ㈦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但未依照其規定執行而導致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加重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㈠ 對上級部門做出的安排或提出的要求不予落實,而造成橋梁管養安全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㈡ 因隱瞞、謊報、遲報或故意拖延不報而造成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導致人員傷亡的。

      ㈢ 已發現市政橋梁安全隱患或有重大事故預兆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㈣ 對有關部門所提出的安全隱患不整改而造成重大損失的。

      ㈤ 發生橋梁管養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緊急救援措施,貽誤時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

      ㈥ 同類事故在同一單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的。

      ㈦ 對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調查不予配合,阻擾、干涉事故調查處理的。

      第十四條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他市政橋梁安全管理人員,由于職責履行不到位,工作不負責,造成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縣市政工程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第9篇 橋梁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編制依據 為加強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證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大力減 少各類事故,保障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項目的財產安全,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 、 可證條例》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項 目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六鎮高速 3 標項目經理部橋梁工區。

      第三條 橋梁工程安全方針和目標

      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體現以人為本 的理念,落實質量、安全、工期、優質、高效、安全、文明、低耗地完成本項目施 工任務,規范我標段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作業行為,創建安全生產標準工地。

      二、 橋梁工程安全管理目標

      1、杜絕較大及以上施工安全責任事故。

      2、杜絕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

      3、 杜絕重大機械設備事故。

      第四條 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

      一、為加強橋梁工區安全管理工作,項目經理部成立了以項目經理任組長、副 經理及總工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組員的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對橋梁工程建設 過程中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二、工區成立了以工區主任為組長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設立專職安全管理人 員。工區主任是安全生產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橋梁施工安全生產負有全面責任;專 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日常工作,對橋梁施工安全生產負有監督、檢 查及管理責任;其他負責人及成員,按照各自分工負有相應安全責任。

      第五條 安全教育和檢查

      一、安全教育

      1、堅持安全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制度,加強對各級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 安全基礎教育和技術培訓。

      2、對擔負橋梁重點工程項目和重要崗位的人員如焊接、登高作業、起重等,要 重點培訓、持證上崗。

      3、抓好橋梁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宣傳教育,要設立固定的安全宣傳標語、安全 警示和安全警告標志。

      4、建立施工安全準備工作驗收制度,每項工程開工前驗收內容主要包括:施工 組織設計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機械設備是否符合技術和安全規定,安全防護設施 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可能發 生的危險情況是否有預防措施等。

      二、安全檢查

      1、定期安全檢查 項目部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項目經理主持,質檢安全科牽頭,工程科、物資裝備科、辦公室等相關部門參加。

      2、不定期安全檢查 根據工程進展情況、施工任務、氣候環境等情況,工區要進行不定期安全檢查, 同時專職的安全員進行日常的巡回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是:防洪、防火、防觸電、 防物體打擊、防盜、防高空墜落等;安保部組織,各部門參加。

      3、專項安全檢查 對橋梁工程不定期地進行專業性安全檢查。檢查由項目質檢科主持,各部門參加,檢查的內容和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施工安全檢查 針對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安全技術、施工安全作業等認真檢查仔細并做好記錄。 對安全檢查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情況,簽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并跟蹤驗證。

      第六條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施工現場基本安全要求 工地四周應有與外界隔離圍護設置,入口處一般應有(特殊工程工地除外)工程 名稱、施工單位名稱牌,并設置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施工概況表(或稱“施工公 告”)、安全紀律(或“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使進入該工地員工,能對該工 程的概況有一個基本了解和注意安全忠告。

      2、道路運輸 工地主要道路應與主要臨時建筑物道路連通。 場內運輸道路應盡量減少彎道和交叉點。頻繁交叉處,必須設有明顯警告標志。

      3、材料堆放 施工器材(包括建筑材料、 預制構件、 施工設施構件等)都應該按施工平面布置 圖規定地點分類堆放整齊穩固。各類材料堆放不得超過規定高度。

      4、施工現場安全設施 安全設施如安全網、洞口蓋板、護欄、防護罩、各種限制保險裝置都必須齊全 有效,并且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動,因施工確實需要移動時,必須經工地施工管理負 責人同意,并需采取相應的臨時安全措施,在完工后立即復原。

      5、安全標識、標牌 施工現場除應設置安全宣傳標語牌外, 危險部位還必須懸掛按照 《六鎮高速施工標準化管理手冊》規定的標牌。夜間有人經過坑洞等處還應設紅燈示警。

      6、安全防護 內容參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起重機械安全 規程》(gb6067-85)、《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裝置安全技術規范》(gb12602-90)、 《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92)、《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 程》(jgj126-99)、《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建 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jgj33-2001)、 《現場施工安全防護用品標準與使用》 (gb2811-1989、gb5725-1997、gb6095-1985)、有關規定執行。

      7、安全文明施工 根據環保的要求,做好防污降塵工作,不準亂排、亂倒污水和施工垃圾,防止 棄碴堵塞河道。做好“三通一平”工作,有條件或有要求的道路與場地應平整、硬 化、暢通,并有交通標志。

      8、施工機械設備 對進入現場施工的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進行檢查,并在使用中定期進行檢 查; 檢查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應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 保證各類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10篇 橋梁施工安全專項控制制度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加強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證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大力減少各類事故,保障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項目的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鐵道部、集團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結合項目部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鐵路項目部。

      第三條 橋梁工程安全方針和目標

      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落實質量、安全、工期、優質、高效、安全、文明、低耗地完成本項目施工任務,規范我標段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作業行為,創建安全生產標準工地。

      二、 橋梁工程安全管理目標

      (1) 杜絕較大及以上施工安全責任事故。

      (2) 杜絕一般火災事故;

      (3) 杜絕一般機械設備事故。

      第四條 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

      一、為加強橋梁作業隊安全管理工作,項目經理部成立了以項目經理任組長、副經理及總工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組員的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對橋梁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二、作業隊成立了隊長為組長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設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作業隊長是安全生產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橋梁施工安全生產負有全面責任;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日常工作,對橋梁施工安全生產負有監督、檢查及管理責任;其他負責人及成員,按照各自分工負有相應安全責任。

      第五條 安全教育和檢查

      一、安全教育

      1、堅持安全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制度,加強對各級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基礎教育和技術培訓。

      2、對擔負橋梁重點工程項目和重要崗位的人員如焊接、登高作業、起重等,要重點培訓、持證上崗。

      3、抓好橋梁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宣傳教育,要設立固定的安全宣傳標語、安全警示和安全警告標志。

      4、建立施工安全準備工作驗收制度,每項工程開工前驗收內容主要包括:施工組織設計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機械設備是否符合技術和安全規定,安全防護設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危險情況是否有預防措施等。

      二、安全檢查

      1、定期安全檢查

      項目部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項目經理主持,相關人員參加。

      2、不定期安全檢查

      根據工程進展情況、施工任務、氣候環境等情況,要進行不定期安全檢查,進行日常的巡回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是:防洪、防火、防觸電、防物體打擊、防盜、防高空墜落等。

      3、專項安全檢查

      對橋梁工程不定期地進行專業性安全檢查。各部門參加,檢查的內容和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施工安全檢查

      針對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安全技術、施工安全作業等認真檢查仔細并做好記錄。對安全檢查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情況,簽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并跟蹤驗證。

      第六條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施工現場基本安全要求

      工地四周應有與外界隔離圍護設置,入口處一般應有(特殊工程工地除外)工程名稱、施工單位名稱牌,并設置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

      2、道路運輸

      工地主要道路應與主要臨時建筑物道路連通。場內運輸道路應盡量減少彎道和交叉點。頻繁交叉處,必須設有明顯警告標志。

      3、材料堆放

      施工器材(包括建筑材料、預制構件、施工設施構件等)都應該按施工平面布置圖規定地點分類堆放整齊穩固。各類材料堆放不得超過規定高度。

      4、施工現場安全設施

      安全設施如安全網、洞口蓋板、護欄、防護罩、各種限制保險裝置都必須齊全有效,并且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動,因施工確實需要移動時,必須經工地施工管理負責人同意,并需采取相應的臨時安全措施,在完工后立即復原。

      第11篇 橋梁裝卸、整備作業安全保障制度

      3.1裝卸橋梁

      3.1.1技術要求:

      a.橋建公司生產的橋梁由橋建公司負責裝車,加固,捆綁、鋪架二段神延項目經理部整備后交付三公司神延經理部。

      b.12m,16m跨度的橋梁由橋建公司從華縣組織直供架設。橋梁到延安北站后,由二段經理部整備交付三公司經理部。

      c.裝梁的技術要求:

      (1).梁體重 心線與車體橫向中心相對正,橫向誤差不大于20mm。因梁體長度、高度的不同,故梁體重心與縱向軸心線的距離也不同,分別為:32m梁24m梁 (包括低高度梁) 重心偏向大面側均為30mm;20m梁重心偏向大面側為16mm;16m高高度梁,重心偏向大面側為15mm;16m低高度梁重心偏向大面側為38mm。

      (2).裝梁前,梁梗中心線均由橋建公司用墨線彈出,并畫出梁體重心線。

      d.裝運32m梁、24m梁,其跨梁支距分別為27m、18m。

      e.使用n15型橋梁專用車組跨裝運32m梁時,允許中間加掛游車兩輛。

      f.予應力梁的加固要求:

      (1).貨物轉向架下架體與車底板支柱槽間,應用8號鐵絲8股捆成八字型,并用絞棍將鐵絲絞緊。

      (2).貨物轉向架上架體與橋梁底部之間,需加防滑墊木。死心盤一端貨物轉向架上部的防滑墊木上應加鋪一層橡膠墊,橋梁底部與貨物轉向架上部架體的擋鐵之間需用木板、木楔等楔緊。

      (3).在貨物轉向架上橋梁兩側,應使用型鋼焊制的梯子形斜支撐進行加固。斜支撐的頂部與予應力梁之間必須密貼,用木楔打實頂牢。

      (4).跨裝車組在裝車前必須安裝車鉤緩沖停止器。

      (5).予應力梁如在運輸途中產生縱向竄動,長度32m梁不超過250mm,長度24m及以下梁不超過150mm,且橫向位移不超過20mm時可以繼續運行。

      斜支撐產生縱向傾斜時,必須進行處理,方可繼續運行。

      3.2橋梁的檢查與配件的清點

      3.2.1檢查橋梁有無合格證,生產、出廠日期,是否達到設計強度,配孔、編號、直、曲線等是否正確。

      3.2.2檢查梁體預制及裝車過程中有無裂縫、掉塊,應分清責任,是否經過整修。

      3.2.3檢查清點縱橫向防水蓋板、泄水孔蓋、曲線擋碴塊、梁邊螺帽是否齊全有效。

      3.2.4與橋建公司辦理交接手續,并互相確認。

      3.3橋梁裝卸、滑梁及整備作業的安全注意事項

      3.3.1進行裝卸、存梁及橋梁整備人員均應穿戴

      安全防護用品。

      3.3.2裝卸橋梁前,首先應對龍門架的走行、起吊、電氣部分以及吊具進行全面檢查,再對卷揚機、地龍、鋼絲繩、轉向滑車、鋼軌滑道等進行檢查。檢查卷揚機是否完好,地壟是否埋設牢靠;鋼絲繩有無硬彎、斷股,轉向滑車固定是否牢固,轉向是否靈活;存梁滑道鋼軌有無涂油,軌底與梁臺頂面空隙是否用木板塞實。檢查龍門吊吊梁位置處走行軌水平及搗固情況,其位置應起平、搗實,不得有下沉變形,應用枕木頭竄實加固。

      3.3.3檢查龍門架有無勾掛,影響梁車的進退,吊鉤千斤是否拉起。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倒裝或卸梁。

      3.3.4梁車在距龍門架50m處應一度停車,待龍門架指揮發出進車信號后方可引導進車。

      3.3.5裝卸梁及滑存梁作業,必須有一名領工員或隊職領導負責。

      3.3.6龍門吊捆梁作業,應避開梁邊螺栓,吊梁千斤不得相互交叉絞軋,應放在鐵瓦中間。梁體吊起離開過橋軌或轉向架頂面50mm即停,應保持一分鐘,檢查確認起吊制動無誤方可起吊。起吊高度應保證梁車能順利通過,轉向架頂面與梁底螺栓面安全高度不少于200mm為宜。

      3.3.7梁車通過龍門架下速度不大于3km/h。

      3.3.8滑梁時安放好過橋軌。過橋軌用枕木墊平,空隙處用木板木楔塞實。

      3.3.9滑梁的捆梁鋼絲繩與梁體上下角的接觸部位應安放鐵瓦保護梁邊角,避免滑梁時傷梁。

      3.3.10滑梁時,工作人員應站在兩端安全距離。指揮人員指揮滑梁時,待鋼絲繩繃緊受力即停,再次檢查捆梁情以及卷揚機、滑車、地龍、滑道等,確保安全無誤,再行指揮滑梁。滑梁時兩邊一定要同步,當不同步時,滑的稍快的一端可暫停稍待,待兩邊滑齊后再同步滑梁。

      3.3.11梁體與滑道間應加裝魚尾板及滑梁托盤。托盤兩側應加掛保梁支撐。支撐應與托盤和梁體密貼,確實起到保梁作用,以防不測。

      3.3.12梁車應提前配好孔,安裝緩沖器,捆綁提鉤桿。在制梁線橋梁整備段內按規定吊放好支座、鉤頭螺栓、防塵盒、小弧形支座的墊板等(注意固定端與活動端的位置)。然后再進裝梁線進行裝梁作業。

      3.3.13橋梁按規定裝車加固后進行上碴、上支座等作業。橋梁頂面上碴厚度為150mm,應平整好,對超標的道碴要清除或砸開達標并清除泥土。上碴寬度為:大面側緊靠擋碴墻,小面側留出25cm不上碴。 上碴前應將縱橫向蓋板擺放在擋碴槽邊(注意散放均勻,不能影響架梁)。

      3.3.14橋面上碴人員應從專用梯子上下橋梁。梁面平碴應注意安全,防止滑倒、絆跤或高空墜落。平整好底碴后,應將支座銷子、防塵盒、鉤頭螺栓等放在梁頂面端部,便于架梁使用。

      3.3.15敲焊接點人員,應使用長把錘頭,并防止錘頭失落或失手,腳下要站穩,以防摔跤。

      3.3.16上支座人員由于空間狹小,因此要特別注意相互間的配合。使用工具及搬動支座時要防止碰手、碰頭或砸腳。支座應按規定先安好石棉墊,再上支座上擺,擰緊螺帽。小弧形支座要提前將上下擺調正,安放銷子時應注意銷子的大小頭、方向,要小頭向上并應涂油。

      3.4交接

      橋梁按規定裝車、支撐、捆綁加固、整備好后,二段經理部與三公司經理部交接或押運人員進行交接。交接辦法執行本“作業細則”“4.3橋梁,軌排交接辦法”。

      第12篇 橋梁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制度

      為認真貫御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cj59--99.針對我工程實際狀況,為了優質、高速、安全、文明、低耗地完成本工程建設任務,特制本定安全管理目標。

      1、傷亡控制指標

      1.1.死亡事故為零;

      1.2.重傷事故為1‰;

      1.3.輕傷事故頻率不超過10‰。

      2措施:

      2.1. 貫徹項目經理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的原則,死亡控制指標由本項目經理***負責監督指導.其他項目管理人員積極配合,確保實施。

      2.2.本指標為否定指標,為把指標控制到最低點,必須堅持安全生產'五同時',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解決安全中的重大問題。

      23.做好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人人簽字手續。

      2.4.組織定期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防止重大傷亡事故。

      2.5.搞好新工人變換工種安全教育及項目管理人員的年度培訓考核工作。

      2.6.落實好項目各類人員,各部門及工種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3、安全達標:

      3.1.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達標優秀率(95分以上,大于30%,良好率85分以上,大于60%,不合格率為零)。

      3.2.特種作業時,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百分之百。

      3.3.新工人教育達百分之百。

      3.4.用電設施、漏電保護器安裝率達百分之百。

      3.5.起重設備、施工機具安全防護裝置,安裝和檢查驗收率達到百分之百。

      3.6.安全防護'三寶'利用率達百分之百。

      4措施:

      為達到以上標準.以上各條由下列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5.1:由項目負責安排生產的同志負責日常監督檢查。

      5.2、3.3.3:由項目專職安全員同志負責日常監督檢查。

      5.4:由本項目電氣負責人同志負責監督檢查、整改。

      5.5:由本項目設備負責人同志負責監督檢查、整改。

      5.6:由安全員、各班班長負責監督檢查。

      6.文明施工目標

      1.沿工地四周連續設置堅固、穩定、整潔美觀的現場圍檔。

      2.施工現場各種標牌、標志達標率百分之百。

      4.3.現場工人住宿安全衛生合格率達百分之百。

      4.材料堆放整齊率達百分之百。

      5.生活設施專人負責率達到百分之百。

      6.現場防火器材配置合理,動火審批手續齊全。

      7措施:

      7.1. 文明施工目標由項目經理派專人負責管理工作,主要負責人為董淑存。

      7.2.各班班長必須各盡所能,名負其責。

      7.3.每月進行文明施工安全大檢查。

      7.4.力爭創(省、市、縣、區)文明施工優良現場。

      8、獎罰措施:

      年終全面實現各項指標,同時完成施工必保產值目標,給予項目管理人員、班組長、安全技術人員2000元的獎勵,沒有完成指標將給予1000元的處罰。

      橋梁安全養護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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