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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政府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六篇)

      發布時間:2025-01-18 17:30:02 查看人數:34

      某政府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第1篇 某政府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1.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含義

      依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991年第13號文件)的內容,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于建筑安全生產所實施的行業監督管理。凡從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和構配件生產活動的單位及個人,都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行業監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監察。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控制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章“監督管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又做了新的明確規定,其主要內容

      (1) 政府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體制:

      1)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2)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3)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4)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2) 政府安全監督檢查的職責與權限

      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和拆除工程的有關備案資料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3)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① 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② 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③ 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④ 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5)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6) 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7)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責令立即排除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對重大隱患可以責令暫時停止施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2篇 政府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1.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含義

      依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991年第13號文件)的內容,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于建筑安全生產所實施的行業監督管理。凡從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和構配件生產活動的單位及個人,都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行業監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監察。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控制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章“監督管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又做了新的明確規定,其主要內容

      (1) 政府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體制:

      1)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2)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3)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4)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2) 政府安全監督檢查的職責與權限

      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和拆除工程的有關備案資料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3)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① 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② 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③ 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④ 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5)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6) 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7)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責令立即排除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對重大隱患可以責令暫時停止施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3篇 政府安全監管七項制度

      1、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和拆除工程備案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自開發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文件、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拆除施工組織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2、三類人員考核任職制度。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內容主要是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管理能力。

      3、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可上崗作業。

      4、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制度。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

      5、政府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責令立即排除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對重大隱患可以責令暫時停止施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6、危及施工安全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

      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建設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7、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要及時、如實地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實行總承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上報。 同時,《條例》對建設領域目前實施的市場準人制度中施工企業資質和施工許可制度做了補充和完善,明確規定了安全生產條件作為施工企業資質必備的條件,把住安全準入關。明確了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把關,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4篇 鎮政府安全生產職責制度

      一、鎮政府全面領導本鎮行政區域內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縣有關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2)根據法律、法規和本鎮全生產工作的需要,及時組織制定和發布有關全生產管理規定;

      (3)建立健全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考核、獎懲,對考核不合格的,實行一票否決制;

      (4)建立職責明確的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監督力量,完善全監督管理手段,并將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與檢查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5)部署、督促各村、各單位和有關部門依法關閉非法開采礦山及其他不具備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6)接到發生重、特大全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7)按“四不放過”原則,及時作出并督促各村、各單位落實對重、特大全生產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決定;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全生產職責。

      鎮長對本鎮行政區域內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分管領導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全生產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

      二、對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下列全生產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2)定期向鎮全生產委員會報告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將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報告分管領導或鎮委會;

      (3)依法實施全生產監督檢查,認真排查事故隱患并監督整改,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全事故;

      (4)按照規定組織做好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5)依法對違反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處罰;

      (6)接到發生職責范圍內的全事故報告后,立即向鎮委會報告,并派人員趕赴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7)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及時向鎮監所報送全事故統計表;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全生產職責。

      對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單位全檢查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全生產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

      三、鎮農經中心監所負責綜合管理、監督、協調和指導本鎮行政區域內企業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鎮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組織制定、實施本鎮全生產工作中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3)組織擬定本鎮有關全生產的綜合性管理規定,制定有關工商貿企業全生產的要求、標準,并檢查執行情況;

      (4)綜合研究、分析和預測本鎮企業全生產工作形勢,提出相應對策;

      (5)組織開展全鎮全性生產監督檢查,協調、指導跨部門、跨行業的重、特大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治理;

      (6)依法對工商貿企業和礦山全實施監督檢查;

      (7)參與組織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全預評價和“三同時”的監督審查工作;

      (8)負責對鎮有關部門、單位和村落實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進行監督和考核;

      (9)按照規定組織或參加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批復結案工作;

      (10)負責本鎮各類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和分析工作;

      (11)依法組織對鍋爐、壓力容器、防爆電器特種設備的全監察、監督工作;

      (12)協助上級部門依法實施對鍋爐、壓力容器、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監察、監督工作,同時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13)協助上級部門依法實施對鍋爐、壓力容器、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如國務院、省政府有新規定,則執行新的規定;

      (14)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其他全生產職責。

      四、鎮派出所負責本鎮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協助上級部門依法組織實施機動車輛檢審,考核機動車輛駕駛員,查處違反道路交通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2)依法監督檢查文化娛樂場所、大型商場、小商品市場、集貿市場、賓館、學校、醫院等公眾聚集場以及企業的消防全和防爆全工作。

      (3)組織實施對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學危險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按照規定核發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學危險品的準運證或運輸證。

      (4)負責道路交通、火災和爆炸事故現場的搶救,并按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全生產職責。

      五、鎮交通管理中心負責本鎮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的公路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依法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全監督管理;

      (2)負責公路(包括橋涵)、航道交通全設施(包括路標、航標、交通全標志、全護欄)的設立、維護與管理,以及事故多發的公路路段和橋梁的改造;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全生產職責。

      六、鎮建管所負責本鎮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依法對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工程的全實施監督管理;

      (2)負責全鎮燃氣行業全監督管理;

      (3)負責監督建筑機械設備的全使用和管理;

      (4)負責全鎮建筑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

      (5)按照規定組織或參加建設工程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全生產職責。

      七、鎮農技中心負責本鎮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依法對農業機械的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做好有關農業機械檢審工作;

      (2)按照規定組織和參加農業機械發生的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全生產職責。

      八、鎮國土所負責本鎮行政區域內礦山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⑴負責在審批核準礦產資源采礦權時,審查全生產條件,對不具備全生產條件的單位不予審批;

      ⑵依法對礦山開采實施全監督管理,查處在村莊、院落和道路、橋梁、電力線路等公共設施附近的開采行為,堅決制止非法開采和超層、超界開采;

      ⑶按照規定組織或參加礦山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⑷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全生產職責。

      九、鎮水務站負責本鎮行政區域內水利設施(包括水庫、堤壩、水閘等)的全監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病、危、險堤的調度管理,防范決堤、垮壩事故的發生。

      十、鎮中學、中心校負責本鎮行政區域內在校學生的在校活動的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督促學校加強對教師和在校學生的全教育,提高教師學生的全意識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加強對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的監督管理,確保學生全;

      (3)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4)嚴禁學校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5)督促學校改造危房校舍,強化對校辦企業的全監督管理,有效防范事故的發生;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全生產職責。

      十一、鎮衛生院負責本鎮行政區域內職業衛生監察工作和職業病診斷,依法加強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并負責組織實施對全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搶救工作。

      十二、鎮農經中心勞務輸出辦公室按照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并組織做好傷殘等級鑒定以及參加工傷保險的傷亡人員及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恤工作。按規定提取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用于全生產隱患整改、重特大事故處理、全生產宣傳教育和獎勵等。

      十三、鎮財政所應當將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與監督檢查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十四、宣傳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并利用新聞媒體對本鎮行政區域內存在的重、特大全監督事故隱患進行輿論監督。

      十五、鎮監察部門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村、單位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重、特大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依法對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行政責任追究。

      十六、依法對涉及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下同)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并對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監督檢查;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有關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的,應當立即依法給予查封取締,并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屬于經營單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十七、鎮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單位職責范圍內涉及全生產的事故負全面領導責任,要加強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有效防范全事故的發生。

      十八、鎮工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全生產方面的監督檢查作用。

      十九、各村及有關部門、單位的全生產職責,可參照本規定制定。

      二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h政府機關辦公樓安全保衛制度

      一、各部門要加強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保衛防范意識,自覺搞好安全保衛工作。

      二、各部門辦公室都必須妥善保管貴重物品、文件資料等,下班后要檢查辦公桌和抽屜,做到人走窗關、電關、門鎖,杜絕和避免各種不安全事件發生。

      三、嚴格執行、遵守值班安排,帶班領導切實負起責任,督查好值班,值班人員不得借故或無故不值班。

      四、嚴格交接班手續,不得出現空檔。

      五、白天值班人員必須坐在樓內值班桌前,認真做好來往非機關工作人員的登記,并詢問進出事由,嚴禁閑雜無事人員進入。

      六、夜間值班人員要不定時巡查,嚴禁酒后值班,確保夜間樓內外安全。

      七、如遇不履行登記手續硬性進入人員要及時制止,并及時如實向辦公室領導報告,以便及時查明原因,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八、政府辦公室對辦公樓安全保衛情況下定時檢查,如發現不遵守規定擅自離開值班崗位將給予通報批評,并在政府機關干部大會上進行檢查,對因不堅守值班崗位而發生問題的,將追究帶班領導和值班人員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6篇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使本公司認識和了解與其活動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及時傳達給從業人員和相關方,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獲取、識別、更新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并建立臺帳。

      3.職責

      3.1安全管理部門

      負責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與其它要求的收集、識別及更新并建立臺帳,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識別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

      負責向各部門宣傳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負責制定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負責法律法規、標準及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發布

      3.2公司各部門

      獲取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應及時傳遞到安全管理部門。

      負責將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其它要求傳達給員工,并遵照執行。

      負責制定本公司、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負責傳達給員工,并遵照執行。

      4.程序

      4.1獲取途徑

      安全管理部門通過標準化信息網、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政府主管部門及其他方式查詢獲取國家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總經理部門收集整理上級部門的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公報等及時送交安全管理部門。

      各部門從專業或地方報刊、雜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應及時報送安全管理部門進行識別和確認并備案。

      4.2登記與識別

      根據公司生產、活動和生產過程中所有的危險、有害因素,結合法律法規的最新內容及版本,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根據本行業特點,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獲取和識別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組織評審確認,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并編制《適用的法律、法規清單》。

      4.3更新

      當現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更新時,應重新及時識別。

      當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進行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識別。

      安全管理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的獲取、識別、更新工作。

      4.4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發放、實施、檢查與符合性評價

      安全管理部門及時將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內容進行摘編,并下發到相關部門、單位。

      各部門要組織學習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標準化運行中嚴格遵守,各部門培訓學習情況記錄于安全例會臺帳,班組學習情況記錄于班組活動記錄中。

      安全管理部門每年一次對貫徹安全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現象要組織相關部門分析原因,進行整改。并負責建立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評價記錄。

      4.5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編寫公司的安全規章制度,并下發到公司各部門,公司各部門要組織全體人員學習并嚴格執行。

      公司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特點制定適合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實施細則,下發到車間和班組,各級人員應嚴格執行。

      公司各部門,應根據本公司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進行危害分析,在分析的基礎上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下發到車間和班組,崗位人員應按照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4.6評審和修訂

      安全管理部門每年一次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頒發的制度文件進行評審,對不適宜性文件及時進行修訂。

      當工藝、技術、材料等發生變更時或發生事故后,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各部門應及時對各種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適用性和有效性。

      修訂時應填寫《文件更改審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內容,經分管安全副總經理批準后進行修訂。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應及時發放到崗位,保證各崗位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是最新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統一作廢。

      某政府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六篇)

      1.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含義依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991年第13號文件)的內容,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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