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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驗安全操作、安全防火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9-16 17:30:03 查看人數:35

      試驗安全操作、安全防火制度

      第1篇 試驗安全操作、安全防火制度

      1. 試驗室主任負責試驗室的安全、防火工作,并經常向試驗室人員進行有關教育,組織開展安全檢查活動。保持經常消滅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杜絕一切可能發生的事故,試驗室主任負責定期安全防火檢查工作。

      2. 試驗室人員要保持高度的安全防火意識。遇到不安全的情況可停止開機操作,有權制止不安全的操作,并及時向有關人員報告,立即加以糾正。

      3. 試驗室的水源、火源、熱源等及化學藥品均要專人負責,專人管理。各種設備均應與水、熱源、化學藥品保持一定的距離。試驗室的各種插座均要固定,活動電接線插座要標出容量,不準超負荷。

      4. 室內要固定放置器材,不準亂動。由專人管理,并定期檢查防火器材,根據防火部門要求,按時進行更新。

      第2篇 試驗設備使用時水電安全管理制度

      試驗設備使用時水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生異常狀態應立即斷電檢查原因,修復后才能使用,重大復雜問題應及時報告領導處理。

      二、使用電器設備時,不能用濕手、濕物接觸電器開關,儀器設備不使用或下班時,應拉閘斷電(需連續工作除外)。

      三、定期進行檢查各種電器設備、電源線路,用電儀器設備在檢修、保養、接線時,必許切斷電源,嚴禁帶電作業。

      四、電線路接頭,斷頭必須用絕緣膠布包扎好,用電設備應按規定與保安觸電器連接。

      五、水龍頭用后必須關緊,停水時,不得將水龍頭打開待水,以免造成水患。

      六、不準往水槽內傾倒細屑物品,茶葉沫等,以免堵塞水管。

      七、試驗完畢,離開工作室前應檢查水電開關是否關好。在雷雨季節,應將不用的電器設備總閘關掉,并將電腦電源信號線、網線插頭拔下。

      第3篇 電氣安全試驗制度

      1.定期試驗

      (1)每年三月十五日至五月十五日要將繼電保護整定校驗一次,同時要將六千伏電纜做一次電阻搖測和直泄試驗一次。

      (2)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對全礦接地電阻搖測,每兩年做一次工頻放電試驗。

      (3)閥型避雷器每年要做一次電阻搖測,每兩年做一次工頻放電試驗。

      (4)運行中35kv以下電氣設備,每三年做一次絕緣油擊穿試驗,每年做一次絕阻試驗,電纜每年做一次絕阻搖測,高壓開關每年做一次直阻和絕阻測試。

      (5)各種絕緣用具嚴格按照《煤礦電氣試驗規程》試驗周期規定執行。

      2.新裝電力電容器,應進行絕緣電阻、電容測試和交直流耐壓試驗,運行中的每三年一次。

      3.新裝和大修后的電氣設備,要按煤礦電器試驗規程逐項試驗。

      4.長期(井下三個月,井上六個月)停止使用或移動后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試驗。

      5.井下漏電保護應每天做一次漏電試驗,每月做一次試驗,絕緣膠靴和手套每半年試驗一次。

      6.以上各項試驗要有分管技術人員參加,并做好詳細記錄,存檔保存。

      第4篇 防爆電氣設備安全保護功能試驗制度

      1、高低壓電氣設備的試驗

      (1)對地面運行中的高壓電機按規定進行每年一次的預防性試驗,并定期對絕緣電阻進行測定。

      (2)對于井下運行的高低壓電氣設備,每月按規定進行防爆性能檢查,并定期對絕緣電阻值進行測定。

      (3)新安裝的高低壓電氣設備,必須做全部的防爆性能的檢查和絕緣電阻的測定,耐壓試驗。

      (4)對于下井后的電氣設備在安裝前必須做一次絕緣電阻測定。

      2、絕緣油試驗

      (1)對高壓電氣設備在安裝前絕緣油在加注前必須進行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加入。

      (2)對于運行中的高壓電氣設備用絕緣油,趕緊上下用變壓器絕緣油,每年抽油進行一次耐壓試驗,不合格者予以更換。

      3、接地檢查

      (1)井上防雷接地裝置,每年進行一次接地電阻測定,必須于每年四月一日前結束。

      (2)井下接地裝置的電阻測定每季必須進行一次。

      4、繼電保護及漏電保護

      (1)井下使用的漏電繼電器,每天必須進行一次人工跳閘試驗,并做定期檢查,不合格者及時更換。

      (2)井上過流繼電器保護裝置每年必須做一次繼電保護整定。

      (3)下井前的新高壓開關,低壓饋電開關必須根據負荷情況做過流整定。

      (4)對于井下運行的過流繼電器,每季進行一次整定校驗。如負荷變更較大時應及時按負荷進行整定。

      第5篇 煤礦電氣安全試驗制度

      1、嚴格執行“煤礦電氣試驗規程”。

      2、根據《煤礦電氣試驗規程》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試驗計劃,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3、做好新進、新裝及大修后設備的驗收試驗工作,保證大修后的設備完好。

      4、試驗資料必須全部整理存檔,由資料員認真保管。

      5、向有關部門提供大型固定設備的試驗資料,并協助有關人員做好大型固定設備狀態鑒定。

      第6篇 電氣試驗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為加強煤礦電氣試驗工作,規范電氣試驗的管理,保障煤礦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特制定楊村煤礦電氣試驗管理制度。

      1.電氣試驗組負責電氣設備規程規定的絕緣性能試驗、盤用儀表試驗及繼電保護試驗,參加大型設備的技術測定,負責全礦高壓電氣設備、高壓電纜的電氣試驗工作(需要外委試驗的除外)。

      2.電氣試驗室每年應編制切實可行的電氣試驗計劃,并報礦主管部門審批方可負責執行。

      3.電氣試驗人員必須有電工基礎理論知識,對礦試驗的各種電氣設備必須熟悉其結構、性能、基本原理和使用維護常識,有較強的責任心。

      4.對計劃外的試驗,試驗前2天應由委托單位向機電科提出申請,待申請批準后方可試驗。對無試驗申請者,一律不予試驗(緊急情況除外)。

      5.所有6kv及電氣設備,未經試驗合格,嚴禁投入運行,否則機電科有權做出處罰。

      6.對于正常運行中的電氣設備可根據日常使用單位的意見做定期的調整和試驗,試驗結果上報機電科。

      7.嚴格按照原煤炭部制定的《煤礦電氣試驗規程》執行。對于各種試驗要詳細填寫試驗報告,主要設備要建立健全試驗資料和檔案,并交機電科存檔。

      本試驗制度應嚴格遵守,違反該制度的單位或個人,機電科有權做出相應處罰。

      第7篇 電氣設備試驗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電氣試驗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電氣試驗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做好消防宣傳、檢查工作,主動上報和消除火災隱患。

      2.電氣試驗區工作人員應熟知正確的報火警方法和程序。

      3.電氣試驗區工作人員應熟知電氣試驗區消防設備的布置、特性及使用方法。

      4.禁止把易燃、易爆物品攜入電氣試驗區,嚴禁私自在現場存放。

      5.電氣設備試驗區禁止有任何明火,禁止吸煙。

      第8篇 運輸安全設施檢查、試驗制度

      (一)為加強煤礦運輸安全設施的檢查、試驗管理工作,防止發生運輸事故,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運輸專業“制度保障”中對運輸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凡使用中的各種擋車裝置,信號把鉤工在交接班后必須檢查一次;維修工每天早班接班后檢查試驗一次,填寫檢查試驗記錄。

      (三)機電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每月必須對各種擋車裝置檢查試驗一次,并填寫檢查試驗記錄。

      (四)礦車、材料車及平板車的連接插銷、電機車連接插銷、三環鏈等用于斜巷時,至少每年進行一次 2 倍于其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用于平巷運輸時每 2 年進行一次

      2 倍于其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

      (五)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采用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

      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單繩提升不得超過 10 年;多繩提升不得超過 15 年。

      (六)運輸設備的連接裝置必須指定現場人員對其全面檢查,發現影響安全提升運輸的連接裝置,及時隔開送修,不得使用。

      (七)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并加裝保險繩。

      (八)鋼絲繩的繩卡應根據 gb/t29086-2012 并結合鋼絲繩的直徑合理選擇。繩卡數量:鋼絲繩直徑小于等于 18mm 的不少于 3 個;鋼絲繩直徑 18 ~ 26mm 的不少于 4 個;鋼絲繩直徑 26 ~ 36mm 的不少于 5 個;鋼絲繩直徑 36 ~ 44mm 的不少于 6 個;鋼絲繩直徑 44 ~ 60mm 的不少于 7 個。u 型環的內側凈距應比鋼絲繩直徑大于 1 ~ 3mm,繩卡安裝要一順,且 u 型卡環放在返回的短繩一邊,等距(6 ~ 7 倍鋼絲繩直徑)排列。卡扣的螺栓必須擰緊,直到繩被壓扁 1/3 ~ 1/4 直徑為止,且有防松裝置.

      第9篇 某煤礦電氣安全試驗制度

      1、嚴格執行“煤礦電氣試驗規程”。

      2、根據《煤礦電氣試驗規程》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試驗計劃,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3、做好新進、新裝及大修后設備的驗收試驗工作,保證大修后的設備完好。

      4、試驗資料必須全部整理存檔,由資料員認真保管。

      5、向有關部門提供大型固定設備的試驗資料,并協助有關人員做好大型固定設備狀態鑒定。

      第10篇 某煤礦安全監控設施斷電功能定期試驗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雙柳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斷電閉鎖測試工作,確保安全監控系統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實現雙柳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規范》(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的通知》以及集團公司、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的安全監控系統斷電閉鎖測試包括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及故障閉鎖功能測試。每10天一次更換甲烷傳感器可以作為故障閉鎖功能測試,并遵守本制度申請、審批等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的電話均指錄音功能完備、使用正常的錄音電話。

      第二章閉鎖測試人員要求

      第四條測試人員必須熟悉掌握煤礦安全監控設備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接線方法。

      第五條測試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安全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監測監控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第六條測試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測試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等有關規定操作。

      第三章斷電閉鎖的測試申請及審批流程

      第七條煤礦閉鎖測試部門在測試的前一天,填寫《三閉鎖測試申請單》,經本礦通風助理、總工程師是否有必要由總工程師審批如果測試點附近有涌水異常、礦壓顯現異常等危險危害因素,需要采取措施甚至取消閉鎖測試,僅有通風助理的審批顯然不夠全面。審批后,將閉鎖測試時間、地點等內容通知所有與閉鎖有關的施工隊組(單位)負責人。然后交到本礦調度,煤礦調度于閉鎖測試前一天16點前,將《三閉鎖測試申請單》發到市公司調度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公司調度),同時電話確認,發送方式可選用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具體根據集團公司要求選擇發送方式)。

      第八條上級及政府監管部門等組織安全檢查,需要做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的,可不履行第七條規定的申請審批程序,但必須由煤礦接待此次安全檢查的礦領導在閉鎖測試2小時前,通知煤礦調度,煤礦調度值班人員通過電話向市公司調度申請、匯報。

      第四章閉鎖測試方法

      第十三條每隔十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甲烷風電閉鎖、故障閉鎖功能進行測試。安全規程中沒有明確故障閉鎖的周期,但在aq1029-2007第4.5.2.1,4.5.2.2條規定:系統必須由現場設備完成甲烷風電閉鎖功能;系統必須由現場設備完成甲烷濃度超限聲光報警和斷電/復電控制功能。明確把故障閉鎖列入甲烷超限斷電閉鎖、甲烷風電閉鎖當中,而且故障閉鎖功能大多是由系統主機勾選選項實現的。因此有必要進行測試。

      第十四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規范》(aq1029-2007)規定的有斷電范圍的所有甲烷傳感器,都應按照規定進行甲烷超限斷電試驗,具體斷電試驗點包括: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被串掘進工作面入風流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風巷甲烷傳感器、井下煤倉及封閉的地面選煤廠機房甲烷傳感器、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甲烷傳感器等測點。

      第十五條現場測試人員每次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必須按照如下規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出井后在簽字確認。

      一、對風機電源開停傳感器的操作試驗。卸下工作風機電源開停傳感器,使開停傳感器上的紅燈亮綠燈滅,查看是否能夠切斷供風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實現閉鎖;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2s;把工作風機開停傳感器恢復正常后,查看是否自動解鎖;

      二、對風筒風量傳感器的操作試驗。使風筒末端風量傳感器閉合接點斷開后,查看是否能夠切斷供風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實現閉鎖;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2s;把風筒風量傳感器恢復正常后,查看是否自動解鎖。

      第十七條現場測試人員每次做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必須執行如下規定。現場測試人員使用礦井專用調教氣體裝置(氣瓶內裝有甲烷氣體)按照規定對甲烷傳感器充氣,觀察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等是否設置正確;控制區域是否斷電并閉鎖;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2s;甲烷濃度低于復電濃度時,是否自動解鎖。

      第十八條現場測試人員做故障閉鎖功能測試必須執行如下規定。使甲烷傳感器或斷電控制器等與閉鎖相關設備傳輸中斷,檢查該區域是否斷電;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30s;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是否自動解鎖。

      第十九條煤礦及市公司監控值機人員在斷電閉鎖功能測試過程中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一、監控值班人員要實時監控斷電閉鎖測試過程中的各種異常信息,當瓦斯超限、工作風機停止運轉等異常情況發生時,觀察系統是否能夠聲光報警。如果未出現聲光報警,按照規定立即向通風助理等領導匯報,處置流程及結果記錄備案。

      二、監控值班人員要對照及系統中的有關數據,核實是否完成所有試驗項目。如果系統記錄中測點數量不足、饋電異常(應斷電時未斷電)、因缺少饋電傳感器無法判斷是否成功斷電等情況時,煤礦及市公司按照如下規定執行:(一)監控值班人員立即通知現場人員查明原因,并及時向信息中心等相關領導匯報,確認不能實現斷電閉鎖功能時,還需向值班礦領導、總工程師、機電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礦長、施工項目部調度、市公司調度等相關領導和部門匯報,值班礦領導立即下達該區域或全礦停工、停產、撤出作業人員指令,待實現斷電閉鎖功能并經斷電閉鎖試驗正常后,方可恢復生產作業。瓦斯治理十條禁令第八條規定:禁止礦井在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情況下進行采掘活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斷電可靠否則一律依法停產整頓(二)監控值班人員立即向公司一通三防部門負責人、值班領導等領導匯報,確認不能實現斷電閉鎖功能時,值班領導立即指令全礦或區域停工、停產、撤出作業人員,值機人員向調度、一通三防、機電、生產技術、安監等部門負責人和各分管副經理匯報,處置流程及結果記錄備案。

      第五章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條測試人員必須按規定攜帶便攜式甲烷自動檢測報警儀,在取下甲烷傳感器前,要在原有的吊掛位置懸掛一臺便攜式甲烷自動檢測報警儀,以便對瓦斯氣體進行連續檢測。

      第二十一條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工作,必須由測試人員、瓦檢工、電鉗工、安監工、施工現場負責人、地面監控值機人員等人員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在瓦檢工、安監工、電鉗工、施工現場負責人不到位或未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的情況下,不得進行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工作。

      第二十二條每次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前,由施工現場負責人、電鉗工配合,把除電源饋電開關、照明開關(綜保)以外的所有機電設備開關打到零位并閉鎖,并通知現場所有人員在斷電閉鎖功能測試期間不得隨意送電。

      第二十三條如果斷電閉鎖功能測試涉及到變電所停送電或斷電范圍內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隊組的,測試人員在測試前必須向煤礦調度匯報并履行相關停送電程序和規定,禁止私自進行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工作。

      第二十四條不能正常實現斷電閉鎖功能時,測試人員立即向礦調度匯報,施工現場負責人、電鉗工立即切斷閉鎖范圍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撤出該區域生產作業人員。測試人員和現場電鉗工配合,查明異常原因進行處理,在全部整改后,再進行一次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確認正常后,通知調度,經調度室核實并經值班礦領導同意后,方可恢復供電,安排作業人員進行作業。

      第二十五條測試人員測試完成出井后,及時填寫相關記錄并簽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局部通風機啟動或停止運行、停送電等工作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如甲烷傳感器懸掛位置較高,應推廣使用傳感器可升降裝置,或者與現場人員密切配合,防止墜落等意外事故發生。

      第六章處罰

      第二十八條凡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公司分管部門在24小時內完成追查并提交處罰意見,在報請公司總工程師同意后執行處罰,在公司晨會及時通報。處罰方式可視情節給予煤礦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處罰:

      一、全公司通報批評;

      二、煤礦主要負責人及相關礦領導到市公司晨會做檢查;三、相關責任者(單位或個人)2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經濟處罰;

      四、部分采掘工作面或全礦停產整頓。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控系統斷電閉鎖測試工作必須按照本制度規定提前申請匯報,對未提前匯報的煤礦,由市公司調度牽頭,安監、一通三防等部門參加追查,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司一通三防部牽頭,安監、調度、機電等部門參加追查,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一、斷電閉鎖測點不足的;

      二、斷電閉鎖測試周期超過10天規定的;

      三、不能實現斷電閉鎖功能的;

      四、未設置饋電傳感器無法監測斷電功能的;

      五、其它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生產礦井及建設礦井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安全監控的管理,規范安全監控斷電試驗操作流程,確保瓦斯安全監控系統監控有效,斷電閉鎖靈敏可靠,防止各類瓦斯事故的發生,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雙柳煤礦監控系統瓦斯電閉鎖定期試驗制度。

      第一條、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每七天對我礦安全監控系統所有瓦斯監控傳感器按規定進行標校和超限斷電功能測試。

      第二條、信息中心監控隊值班員要嚴格按相關措施和規定設置各類瓦斯傳感器的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等參數,確保斷電試驗數據的準確性。

      第三條、信息中心要組織好由通風區、機電科和相關隊組參加的風電、瓦斯電閉鎖試驗工作。監控系統風電、瓦斯電閉鎖試驗有一下要求:

      1、信息中心監控隊確認監控系統斷電器的靈敏可靠。

      2、機電科確認斷電范圍設置是否符合供電規程的斷電要求。

      3、通風區負責使用標準氣樣對瓦斯傳感器調校。

      4、相關隊組負責機電設備的送電和確認瓦斯電閉鎖試驗過程中是否斷電。

      第四條、信息中心監控隊要提前確定監控系統斷電試驗的地點以及影響范圍,并將相關內容在前一天的調度平?會上通報說明,涉及到的單位部門要積極配合。

      第五條、參加監控系統風電、瓦斯電閉鎖試驗的單位和部門人員在井上統一集中,同時下井。開始瓦斯電閉鎖試驗前必須電話通知礦調度,經礦調度確認同意,監控值班員完成瓦斯傳感器“調校”操作后,方可通知現作業人員進行斷電試驗。

      第六條、通風部門應按要求使用標準氣樣對各點傳感器的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響應時間等各項功能進行調試,確認是否正常。傳感器現場調校不合格的,信息中心監控隊負責及時更換。

      第七條、監控系統斷電試驗過程中發現傳感器斷電范圍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或不能正常斷電時,信息中心監控隊工作人員應及時通知礦調度和機電科,并由機電科安排有關單位和部門及時安排整改。

      第八條、各地點瓦斯電閉鎖試驗完成后應按要求將傳感器恢復到正確位置。確保現場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第九條、各單位、各部門、各生產組隊必須安排有責任心的人員工參加風電、瓦斯電試驗工作,切實保障各生產地點的風電、瓦斯電閉鎖靈敏可靠。如果各部門人員不認真參與瓦斯電閉鎖試驗或弄虛作假不負責任者,一經查出將嚴肅處理。信息中心監控隊要對瓦斯電閉鎖試驗做好詳細記錄,記錄要有相關參試單位人員簽字并備案。違反此規定的將給于有關負責人和參試人員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交由礦安監處進行處理。

      第十條、瓦斯電閉鎖測試記錄應每月匯總,按要求報送集團公司信息中心存檔。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信息中心

      2023年9月19日

      第11篇 煤礦安全監控設施斷電功能定期試驗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雙柳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斷電閉鎖測試工作,確保安全監控系統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實現雙柳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規范》(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的通知》以及集團公司、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的安全監控系統斷電閉鎖測試包括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及故障閉鎖功能測試。每10天一次更換甲烷傳感器可以作為故障閉鎖功能測試,并遵守本制度申請、審批等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的電話均指錄音功能完備、使用正常的錄音電話。

      第二章閉鎖測試人員要求

      第四條測試人員必須熟悉掌握煤礦安全監控設備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接線方法。

      第五條測試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安全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監測監控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第六條測試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測試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等有關規定操作。

      第三章斷電閉鎖的測試申請及審批流程

      第七條煤礦閉鎖測試部門在測試的前一天,填寫《三閉鎖測試申請單》,經本礦通風助理、總工程師是否有必要由總工程師審批?如果測試點附近有涌水異常、礦壓顯現異常等危險危害因素,需要采取措施甚至取消閉鎖測試,僅有通風助理的審批顯然不夠全面。審批后,將閉鎖測試時間、地點等內容通知所有與閉鎖有關的施工隊組(單位)負責人。然后交到本礦調度,煤礦調度于閉鎖測試前一天16點前,將《三閉鎖測試申請單》發到市公司調度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公司調度),同時電話確認,發送方式可選用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具體根據集團公司要求選擇發送方式)。

      第八條上級及政府監管部門等組織安全檢查,需要做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的,可不履行第七條規定的申請審批程序,但必須由煤礦接待此次安全檢查的礦領導在閉鎖測試2小時前,通知煤礦調度,煤礦調度值班人員通過電話向市公司調度申請、匯報。

      第四章閉鎖測試方法

      第十三條每隔十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甲烷風電閉鎖、故障閉鎖功能進行測試。安全規程中沒有明確故障閉鎖的周期,但在aq1029-2007第4.5.2.1,4.5.2.2條規定:系統必須由現場設備完成甲烷風電閉鎖功能;系統必須由現場設備完成甲烷濃度超限聲光報警和斷電/復電控制功能。明確把故障閉鎖列入甲烷超限斷電閉鎖、甲烷風電閉鎖當中,而且故障閉鎖功能大多是由系統主機勾選選項實現的。因此有必要進行測試。

      第十四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規范》(aq1029-2007)規定的有斷電范圍的所有甲烷傳感器,都應按照規定進行甲烷超限斷電試驗,具體斷電試驗點包括: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被串掘進工作面入風流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風巷甲烷傳感器、井下煤倉及封閉的地面選煤廠機房甲烷傳感器、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甲烷傳感器等測點。

      第十五條現場測試人員每次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必須按照如下規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出井后在簽字確認。

      一、對風機電源開停傳感器的操作試驗。卸下工作風機電源開停傳感器,使開停傳感器上的紅燈亮綠燈滅,查看是否能夠切斷供風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實現閉鎖;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2s;把工作風機開停傳感器恢復正常后,查看是否自動解鎖;

      二、對風筒風量傳感器的操作試驗。使風筒末端風量傳感器閉合接點斷開后,查看是否能夠切斷供風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實現閉鎖;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2s;把風筒風量傳感器恢復正常后,查看是否自動解鎖。

      第十七條現場測試人員每次做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必須執行如下規定。現場測試人員使用礦井專用調教氣體裝置(氣瓶內裝有甲烷氣體)按照規定對甲烷傳感器充氣,觀察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等是否設置正確;控制區域是否斷電并閉鎖;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2s;甲烷濃度低于復電濃度時,是否自動解鎖。

      第十八條現場測試人員做故障閉鎖功能測試必須執行如下規定。使甲烷傳感器或斷電控制器等與閉鎖相關設備傳輸中斷,檢查該區域是否斷電;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30s;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是否自動解鎖。

      第十九條煤礦及市公司監控值機人員在斷電閉鎖功能測試過程中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一、監控值班人員要實時監控斷電閉鎖測試過程中的各種異常信息,當瓦斯超限、工作風機停止運轉等異常情況發生時,觀察系統是否能夠聲光報警。如果未出現聲光報警,按照規定立即向通風助理等領導匯報,處置流程及結果記錄備案。

      二、監控值班人員要對照及系統中的有關數據,核實是否完成所有試驗項目。如果系統記錄中測點數量不足、饋電異常(應斷電時未斷電)、因缺少饋電傳感器無法判斷是否成功斷電等情況時,煤礦及市公司按照如下規定執行:(一)監控值班人員立即通知現場人員查明原因,并及時向信息中心等相關領導匯報,確認不能實現斷電閉鎖功能時,還需向值班礦領導、總工程師、機電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礦長、施工項目部調度、市公司調度等相關領導和部門匯報,值班礦領導立即下達該區域或全礦停工、停產、撤出作業人員指令,待實現斷電閉鎖功能并經斷電閉鎖試驗正常后,方可恢復生產作業。瓦斯治理十條禁令第八條規定:禁止礦井在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情況下進行采掘活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斷電可靠否則一律依法停產整頓(二)監控值班人員立即向公司一通三防部門負責人、值班領導等領導匯報,確認不能實現斷電閉鎖功能時,值班領導立即指令全礦或區域停工、停產、撤出作業人員,值機人員向調度、一通三防、機電、生產技術、安監等部門負責人和各分管副經理匯報,處置流程及結果記錄備案。

      第五章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條測試人員必須按規定攜帶便攜式甲烷自動檢測報警儀,在取下甲烷傳感器前,要在原有的吊掛位置懸掛一臺便攜式甲烷自動檢測報警儀,以便對瓦斯氣體進行連續檢測。

      第二十一條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工作,必須由測試人員、瓦檢工、電鉗工、安監工、施工現場負責人、地面監控值機人員等人員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在瓦檢工、安監工、電鉗工、施工現場負責人不到位或未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的情況下,不得進行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工作。

      第二十二條每次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前,由施工現場負責人、電鉗工配合,把除電源饋電開關、照明開關(綜保)以外的所有機電設備開關打到零位并閉鎖,并通知現場所有人員在斷電閉鎖功能測試期間不得隨意送電。

      第二十三條如果斷電閉鎖功能測試涉及到變電所停送電或斷電范圍內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隊組的,測試人員在測試前必須向煤礦調度匯報并履行相關停送電程序和規定,禁止私自進行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工作。

      第二十四條不能正常實現斷電閉鎖功能時,測試人員立即向礦調度匯報,施工現場負責人、電鉗工立即切斷閉鎖范圍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撤出該區域生產作業人員。測試人員和現場電鉗工配合,查明異常原因進行處理,在全部整改后,再進行一次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確認正常后,通知調度,經調度室核實并經值班礦領導同意后,方可恢復供電,安排作業人員進行作業。

      第二十五條測試人員測試完成出井后,及時填寫相關記錄并簽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局部通風機啟動或停止運行、停送電等工作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如甲烷傳感器懸掛位置較高,應推廣使用傳感器可升降裝置,或者與現場人員密切配合,防止墜落等意外事故發生。

      第六章處罰

      第二十八條凡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公司分管部門在24小時內完成追查并提交處罰意見,在報請公司總工程師同意后執行處罰,在公司晨會及時通報。處罰方式可視情節給予煤礦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處罰:

      一、全公司通報批評;

      二、煤礦主要負責人及相關礦領導到市公司晨會做檢查;三、相關責任者(單位或個人)2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經濟處罰;

      四、部分采掘工作面或全礦停產整頓。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控系統斷電閉鎖測試工作必須按照本制度規定提前申請匯報,對未提前匯報的煤礦,由市公司調度牽頭,安監、一通三防等部門參加追查,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司一通三防部牽頭,安監、調度、機電等部門參加追查,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一、斷電閉鎖測點不足的;

      二、斷電閉鎖測試周期超過10天規定的;

      三、不能實現斷電閉鎖功能的;

      四、未設置饋電傳感器無法監測斷電功能的;

      五、其它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生產礦井及建設礦井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安全監控的管理,規范安全監控斷電試驗操作流程,確保瓦斯安全監控系統監控有效,斷電閉鎖靈敏可靠,防止各類瓦斯事故的發生,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雙柳煤礦監控系統瓦斯電閉鎖定期試驗制度。

      第一條、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每七天對我礦安全監控系統所有瓦斯監控傳感器按規定進行標校和超限斷電功能測試。

      第二條、信息中心監控隊值班員要嚴格按相關措施和規定設置各類瓦斯傳感器的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等參數,確保斷電試驗數據的準確性。

      第三條、信息中心要組織好由通風區、機電科和相關隊組參加的風電、瓦斯電閉鎖試驗工作。監控系統風電、瓦斯電閉鎖試驗有一下要求:

      1、信息中心監控隊確認監控系統斷電器的靈敏可靠。

      2、機電科確認斷電范圍設置是否符合供電規程的斷電要求。

      3、通風區負責使用標準氣樣對瓦斯傳感器調校。

      4、相關隊組負責機電設備的送電和確認瓦斯電閉鎖試驗過程中是否斷電。

      第四條、信息中心監控隊要提前確定監控系統斷電試驗的地點以及影響范圍,并將相關內容在前一天的調度平衡會上通報說明,涉及到的單位部門要積極配合。

      第五條、參加監控系統風電、瓦斯電閉鎖試驗的單位和部門人員在井上統一集中,同時下井。開始瓦斯電閉鎖試驗前必須電話通知礦調度,經礦調度確認同意,監控值班員完成瓦斯傳感器“調校”操作后,方可通知現作業人員進行斷電試驗。

      第六條、通風部門應按要求使用標準氣樣對各點傳感器的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響應時間等各項功能進行調試,確認是否正常。傳感器現場調校不合格的,信息中心監控隊負責及時更換。

      第七條、監控系統斷電試驗過程中發現傳感器斷電范圍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或不能正常斷電時,信息中心監控隊工作人員應及時通知礦調度和機電科,并由機電科安排有關單位和部門及時安排整改。

      第八條、各地點瓦斯電閉鎖試驗完成后應按要求將傳感器恢復到正確位置。確保現場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第九條、各單位、各部門、各生產組隊必須安排有責任心的人員工參加風電、瓦斯電試驗工作,切實保障各生產地點的風電、瓦斯電閉鎖靈敏可靠。如果各部門人員不認真參與瓦斯電閉鎖試驗或弄虛作假不負責任者,一經查出將嚴肅處理。信息中心監控隊要對瓦斯電閉鎖試驗做好詳細記錄,記錄要有相關參試單位人員簽字并備案。違反此規定的將給于有關負責人和參試人員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交由礦安監處進行處理。

      第十條、瓦斯電閉鎖測試記錄應每月匯總,按要求報送集團公司信息中心存檔。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信息中心

      2023年9月19日

      第12篇 試驗室環保與安全防護制度

      ① 試驗室應制定“安全操作手冊”,建立防火、防盜、防毒、防輻射及安全用電制度,制定應急措施,加強人員的安全教育,經常檢查安全操作情況,及時消除隱患,杜絕機械、人身事故發生。

      ②試驗前必須對試驗現場和試驗品熟知,保證試驗設備處于良好狀態,進入電氣試驗場地的檢驗人員必須佩帶安全防護工具。電氣檢測設備必須配有防漏電插銷板和電源電壓檢測表以及安全臨時接地線。

      ③電氣檢驗區域實行隔離,防止無關人員進入檢測區域影響檢測結果的準確性或對誤入者構成人員傷害。

      ④試驗工作間要配置消防器材,做好儀器防塵、防曬、防銹工作,環境設施滿足儀器設備技術條件要求,搞好室內衛生。

      試驗安全操作、安全防火制度(十二篇)

      1. 試驗室主任負責試驗室的安全、防火工作,并經常向試驗室人員進行有關教育,組織開展安全檢查活動。保持經常消滅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杜絕一切可能發生的事故,試驗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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