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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工安全管理制度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09 07:44:21 查看人數:40

      電工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第1篇 電工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為加強學校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促進各項工作順利展開。電工必須提高安全意識,優質服務于教學,服務于師生,特制訂本安全制度。

      1、電工應按時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脫崗,不擅離崗位。發現一次罰款20元。

      2、電工對全校教學區、生活區的電路設施要經常檢查、維修,確保校園電路使用安全和暢通。

      3、對各教室、辦公室線路、開關、用電器設備每周檢查一次,對反映的問題應在24小時內解決,若因沒有及時整改又沒有上報有關領導反映其原因的,將追究責任。每次罰款50元。

      4、對學生宿舍線路、開關、用電器設備每周檢查一次,對反映出來的問題應在24小時內解決,24小時內解決不了的應上報有關領導并說明其原因,若沒有及時完成又不上報有關領導的每次罰款50元。

      5、電工要對機房機械設備要經常保養,對機房工具要妥善保管,如有失落,照價賠償。機房工具不得私自帶回家作私用,因工作損壞工具的應及時反映并上報庫房進行更新,絕不能因為工具不付而影響本工作。如出現此情況示情節輕重進行罰款。

      6、對全校用電嚴格抄表制度,按表收取電費,杜絕人情用電,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7、發現學生或教師有偷電現象的,應及時反映有關領導處理。

      8、突然停電時,電工應迅速發電,必須在10分鐘內送出,如未送出,每次扣款10元。若有供電站通知停電的,電工應做好供電準備工作,保障教學的正常運行。

      9、本制度解釋權歸總務處。

      第2篇 水電工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一、 水電老板和現場維護電工手機必須24小時開通以便聯系,如開通不接電話或者關機罰100-200元,

      二、 相關部門管理人員因用電設備需要維護電工前往時,電工不執行或者拖延時間的,每次處罰200-500元。

      三、 晚上加班和澆筑混凝土時,電工沒在現場,每次發現處罰100-200元。

      四、 水管、水龍頭和球閥等壞了的在漏水,沒有及時更換或時間過長,處罰100-200元。

      五、 現場的線路等沒有整理號的每次處罰50-100元。

      塔吊操作、指揮及提升操作工作管理制度

      一、 按項目部規定及項目經理安排,按時上下班,若有不按時上下班,每次處罰50元。

      二、 當班的人員不能離開現場,若有勞務公司或現場人員舉報離開則處罰50-100元。

      三、 上班時間各班組起吊材料找不到值班人員,則處罰200-500元。

      四、 上班耍小動作,在勞務公司要東西貪小便宜的每次處罰500-1000元,情節惡劣者扣除工資并辭退。

      五、 有意把塔吊電氣損壞,處罰500-1000元。

      六、 如因不遵守操作規程或工作不負責任出現安全事故,一切后果自負。

      七、 操作工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把相關證件交安全辦公室,以備查驗。

      第3篇 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會議制度,依據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文件精神,結合我局的安全生產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應于局屬各施工局、項目部、指揮部、分局及廠、處、費用單位和各協作隊伍(以下簡稱局屬各單位)。

      第二章 會議類別及內容

      第一節 安全監察委員會會議

      第三條 工程局安全監察委員會每年召開兩次全體成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隨時召開安全監察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安全監察委員會主任主持會議。

      1、會議內容:

      1)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指導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研究決定工程局及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處理意見。

      3)審定工程局年度安全工作報告。

      4)審定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兌現及安全工作考核獎勵結果。

      5)安全監察委員會辦公室及有關單位提議需要研究決定的其他安全問題。

      2、會議記錄:會議內容由安監辦進行記錄,根據會議決議的重要程度,適時形成《中國水利水電第三工程局安全監察委員會會議紀要》,安監委主任簽發,并由安監委主任確定發放范圍。

      第四條 局屬各單位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安全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隨時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全體會議,安委會主任主持會議。

      1、會議內容:

      1)研究貫徹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政策和法規,指導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研究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3)審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獎懲結果。

      2、會議記錄:會后形成《安委會會議紀要》,會議紀要要由安委會主任簽發,并確定發放范圍。

      第二節 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第五條 工程局每年在局工作會議期間召開一次全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會議由工程局相關副局長主持。

      1、參加人員:工程局黨政工領導、局屬各單位黨政領導及分管安全行政副職、局機關部門負責人。

      2、會議內容:

      1)總結工程局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安排部署工程局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

      2)通報上年度各單位安全考核情況,兌現安全生產責任書。

      3)表彰獎勵上年度安全生產先進單位、集體、個人及項目經理。

      4)生產性傷亡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說清楚”。

      5)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經驗介紹。

      6)簽定本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

      3、會議記錄:由安監辦負責簽到及記錄會議內容,會議材料發各單位。

      第六條 局屬各單位必須每年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各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必須參加,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施工隊負責人都要參加會議,會議時間、內容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第三節 年度安全科長工作會議

      第七條 工程局每年在“全國安全月”活動期間召開一次全局安全科長工作會議,工程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長主持會議。

      1、參加人員:局分管安全副局長、局工會主席、安監委有關成員、各單位安全科長及基地服務單位主管安全的負責人。

      2、會議內容:

      1)總結上半年全局安全生產工作,部署下半年工作要點。

      2)通報全局交通、消防工作情況。

      3)通報上半年工傷事故情況,事故單位安全科長“說清楚”。

      4)各單位交流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5)通報全局安全員年度考核結果。

      3、會議記錄:會后形成匯報材料,報局安監委審定。

      第四節 安監委辦公室專題會議

      第八條 根據每年安全生產情況,工程局安監委辦公室不定期召開一些與安全生產管理有關的專題會議。如安全生產管理研討會、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會、安全生產檢查、考核會和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分析會、經驗交流會等。

      第九條 各種安全生產專題會議根據實際情況,參加單位和人員必須與安全生產專題有關的,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必須做好會議記錄,形成相關材料,需要轉發的由安監辦負責實施。

      第十條 各單位每年都要建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制度,形成對本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的補充工作。各種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必須做到有記錄、有內容、有建議,重要的專題會議可以請工程局或主管部門領導參加。對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調查、處理專題會議情況要形成專題報告,及時報送局安監委。

      第五節 月安全生產工作例會

      第十一條 局屬各單位每月必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各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主持會議。

      1、參加人員:各單位領導及職能部門責任人、工區、作業隊負責人及安全部門責任人。

      2、會議內容:

      1)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方針。

      2)總結上月施工生產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布置下月安全生產計劃及對上月發生的安全事故進行處理。

      3)進行安全辯識,確認重大不安全隱患,擬定預控措施。

      4)通報批評上月安全考評結果。

      3、會議記錄:會后形成《月安全通報》或《安全簡報》。

      第六節 周班組安全會議

      第十二條 局屬各單位班組每周必須召開一次班組安全會,各班組負責組織會議。

      1、參加人員:各班組全體成員、安全監察員。

      2、會議內容:

      1)結合實際問題學習討論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精神,系統學習安全規程;研究解決班組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檢查不安全隱患和提出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理建議;交流安全生產經驗及分析事故教訓等。

      2)總結上周安全工作,并對班組各崗位進行安全講評,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3)根據本班組的階段性施工特性,進行危險源辯識,制定相應控制措施。

      3、會議記錄:各班組指定專人負責記錄備查,重大事宜應以文字方式上報上級部門及時解決。

      第三章 會議組織

      第十三條 工程局安全監察委員會會議、年度安全工作會議、全局安全科長工作會議和安監委辦公室專題會議由局安監委辦公室組織。上述會議的通知、會場布置、會務工作、會議決定、會議材料準備、會議記錄、會議材料發放、歸檔等工作一并由安監辦負責。

      第十四條 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年度安全工作會議、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和月安全生產例會由各單位安全職能部門組織,周班組安全會議由各班組長負責組織。相關會議材料的準備、記錄、整理、發放、上報、歸檔等按各單位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制定解釋權歸工程局安監委辦公室。

      第十六條 本制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4篇 機電工程班組安全活動制度

      機電安裝工程班組安全活動制度

      一、上崗交底

      1、交底當天的作業環境(如鄰近高壓線、地下管道、附近建筑物現場地基情況)和氣候條件(風、雨、雪、霜、霧、嚴重酷暑等)。

      2、交底當天的主要工作內容和各處環節的操作安全、質量技術要求、操作工藝流程及特殊工夾具的技術要求。

      3、交底人員的分工情況和每一崗位的技術要求。

      4、交底針對當天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項。

      5、交底上一班施工中的安全情況。

      6、交底特殊工種的配合要求。

      二、上崗檢查

      1、檢查上崗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完好和正確使用情況。

      2、檢查現場和每個崗位周圍的作業環境是否安全無患。

      3、檢查各種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4、檢查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上崗記錄

      1.記班前上崗主要內容。

      2.記班組人員分工情況。

      3.記上崗檢查后,存在的主要不安全因素和采取的相應措施。

      4.記上一班施工中發生的事故苗子、違章作業情況。

      5.記上一級領導檢查出的不安全問題,以及整改落實情況,

      6.記發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分析和采取防范措施等情況。

      四、安全活動日

      1、班組必須嚴格執行每周一次和利用上班后一小時進行安全活動制度。

      2、小結一周來班組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先進事例及主要經驗教訓,有關人員進行表揚和批評,視情況提出獎勵和罰款的意見。

      3、針對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群眾提出改進措施。

      4、學習國家和上級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制度,并聯系實際領會貫徹。

      5、學習有關安全生產先事跡和事故案例,從中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思想意識,做到警種長鳴。

      第5篇 送變電工程公司租賃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三

      十五、安全防護裝備管理及使用制度

      1. 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裝備是施工中必備的安全防護用品。在施工中正確使用可以避免或減少人身事故的發生,確保人身安全。

      2. 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及其它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國家勞動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選購,凡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檢驗合格或無生產廠家、無許可證編號、無生產日期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一律不準采購和使用,采購時,必須提出申請,質量安全部門審核把關,總工程師批準。

      3. 新購的安全防護用品在使用前必須按規定進行試驗,不合格產品嚴禁使用。

      4. 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必須設專人保管,并按規程規定定期進行試驗和外觀檢查。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有下列情況者嚴禁使用:

      4.1 安全帽:帽殼破損、缺少下顎帶、缺少帽襯(帽箍、頂襯、后箍)等。

      4.2 安全帶(繩):斷股、霉變、損傷或連接環有裂紋、掛鉤變形、縫線脫開等。

      4.3 操作平臺:加工后未經試驗、焊接有裂紋等。

      4.4 驗電器:未經耐壓試驗、指示燈不亮或無音響等。

      4.5 飛車:部件有損傷、剎車裝置失靈等。

      4.6 腳扣:表面有裂紋、防滑襯層破裂、腳扣帶不完整或有傷痕等。

      4.7 絕緣用品:受潮、破損或被擊穿等。

      5. 安全防護用品、用具不得接觸高溫、明火、化學腐蝕物及尖銳物體;不得移作他用。

      6. 安全帽的使用范圍

      凡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

      7. 凡墜落有效高度達2米及以上的高處作業人員必須使用安全帶。

      十六、安全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1. 采購與制作

      1.1 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安全圍欄、孔洞蓋板、臨時防護欄桿、安全標志、漏電保護器、施工接地線、絕緣安全網和絕緣繩、高處作業平臺等。

      1.2 采購或制作的啊防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

      1.3 采購安全防護設施,必須嚴格審查的內容有:

      1.3.1 生產許可證

      1.3.2 國家相關部門出具的安全鑒定書

      1.3.3 產品出廠合格證

      1.4 采購和制作的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強風、防雷擊、防砸、防坍塌及工業衛生等要求(特殊設施要進行檢驗)。

      1.5 安全防護設施應按期檢定或更換,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督促解決。

      1.6 自制的安全防護設施,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經檢測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管理和使用

      2.1 項目部位應建立安全防護設施臺帳,說明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2.2 現場已投入使用的安全防護設施,由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工作,要確保安全防護設施有效完整,真正發揮安全防護設施的防護作用。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安全防護設施丟失和毀壞,應及時修繕或更換。

      2.3 在被保護部位達到本質安全時,方可拆移該安全防護設施。

      2.4 購買的安全防護設施入庫時,管理人員要填寫物資入庫單,并標明品名、規格、數量等。

      2.5 安全防護設施必須設專人保管,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及檢測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6 按設計要求應當安裝安全防護設施的設備或部位、負責施工的組織應當為其準備及安裝。

      2.7 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安裝的安全防護設施,負責施工的組織應當為其購買、制作及安裝。

      2.8 對施工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防護缺陷、安監人員有權要求施工組織裝置安全防護設施,在未裝置安全防護設施前,有權責令停止危險性施工。

      2.9 安全環保監察部門及其人員有權對違反設計、安全措施要求,未安裝安全防護設施,并從事危險性作業的責任人進行處罰。

      十七、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度

      為了及時了解和處理職工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及時采取預防措施和吸取事故教訓,及時揭示導致發生事故的必然規律和確定以后安全工作的重點,使各項工作任務順利完成,根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 事故統計范圍

      1.1 由公司直接支付工資的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不包括分包單位人員),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以下簡稱公司職工)。

      1.2 公司職工在工作區域內從事與施工(生產)有關的工作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1.3 公司職工在公司管理范圍內,由于管理不善或安全防護設施不健全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1.4 停薪留職或離退休人員到公司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1.5 職工乘坐公司交通工具執行工作任務或乘坐通勤車輛上下班途中發生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事故。

      1.6 不符合承包條件或未經安全施工資格審查而錄用的不合格的分包隊伍發生的傷亡事故。

      1.7 公司所屬集體企業承包部分工程時發生的傷亡事故。前提是雖屬獨立核算,但產值、工作量計入公司。

      1.8 借調外單位職工到本企業工作時發生的事故。

      1.9 企業發生火災事故及在撲救火災過程中造成本企業職工傷亡的事故。

      2. 事故報告程序、時間

      2.1 輕傷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班組長在當日報告基層單位領導或專職安全員。

      2.2 重傷事故,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基層單位領導或專職安全員,基層單位領導或專職安全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用快速辦法(最遲不超過24小時)報告公司負責人和公司安監部門、當地勞動部門以及主管電力公司安監部門。

      2.3 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報告基層單位領導或專職安全員,基層單位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查清基本情況,并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省電力公司負責人、省電力公司安監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當地市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

      3. 事故調查

      3.1 輕傷事故由基層單位領導組織調查和處理,并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于事故發生后3日內報送公司安監部門。

      3.2 重傷事故由基層單位領導主持調查、處理并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于事故發生后1個月內報送公司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復結案,同時由公司報送省電力公司安監部門。

      3.3 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公司經理參加或組織,會同省電力公司安監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企業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事故發生后1個月內報送省電力公司和勞動部門批復結案,同時應報送國家電力公司安監部門,并抄送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單位及部門。

      3.4 重大死亡事故及特別重大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主管電力公司總經理或基建副總經理負責組織,會同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5 調查內容: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事故性質;經濟損失價值;事故責任者;事故中暴露出的問題及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3.6 事故發生后應按事故分級管理的規定組成事故調查組。

      3.7 事故調查組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a)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b) 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8 事故調查及處理程序:重傷及以上事故發生后,應按以下程序進行調查。輕傷及未遂事故可參照執行。事故現場處理及勘察→事故現場攝影→物證搜集→繪制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證人材料的搜集→對傷害的歸納分析→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者處理意見的建議→提出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4. 事故調查報告內容:事故單位名稱;事故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工種、工齡、傷害部位、傷害程度;簡要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處理情況。

      5. 事故處理

      5.1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按照“三不放過”原則,通過對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及間接原因的分析,依據《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間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5.2 對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分按照國務院1991年發布的第75號令和公司《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獎懲管理標準》執行。

      5.3 及時做好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及實施方案。

      十八、塵毒、射線管理制度

      1. 對從事塵毒、射線工作的人員,應加強專項防護知識教育,嚴格遵守有關塵毒、射線的防護規定,避免造成人員傷害。

      2. 對有害健康的蒸汽、氣體和粉塵的設備要封閉嚴密,必要時應該安裝通風、吸塵或凈化裝置。

      3. 有毒物品和危險品應該分別貯藏在專放場所,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管理。

      4. 在接觸酸堿等腐蝕物質并且有燒傷危險的工作地點,應設有沖洗設備。

      5. 對于有毒或有污染環境的廢料及工業廢水,應該在當地環保部門的指導下妥善處理,以避免其危害職工或附近居民。

      6. 如從事放射性物質工作必須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方可使用和從事射線工作,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使用規程。

      第6篇 小學電工安全管理制度

      長江路第一小學電工安全管理制度

      1、電工必須負責合理、規范布設校園電源供應系統,任何部門調整、改用電源必須爭得管電人員的同意。

      2、電工必須持有上崗證,無證者不得從事接電工作。拉接電源、安裝電器設備,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3、電工對本責任區內的公共電器設備,必須經常檢查,發現損壞、老化應及時修理,自身不能解決的要及時報告總務處,請求盡快解決,嚴防發生觸電事故。

      4、電工對師生發現報修的電器,應及時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復,該暫停供電的則暫停供電,不得拖延耽誤,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5、學校放假期間,電工對全校電路狀況應進行一次全面性的檢查,不需用電的部位統一切斷電源,確保假期安全。

      第7篇 330kv輸變電工程安全監理制度

      一、編制目的

      為了更好的在金昌--雙灣330kv輸變電工程中做好安全監理工作,履行好安全監理工程師職責,保證在工程中實現安全目標,落實國家電網公司關于在基建工程中對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項要求,特指定本制度。

      二、編制依據:

      1、國家電網公司制定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方針。

      2、金昌-雙灣330kv輸變電工程設計總說明。

      3、國家電網公安全生產規定司、《安全生產監督規定》。

      4、《國家電網公司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理暫行規定》。

      5、《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定》。

      6、《輸變電工程“創一流”、達標投產考評辦法》。

      7、《輸變電規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三、安全監理職責:

      1.建立以安全責任制為中心的安全監理制度及運行機制。

      2.在編制“監理大綱”、“監理規劃”時,應明確安全監理目標措施、計劃和安全監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關的程序文件,經項目法人批準后編制“監理細則”

      3.審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組織設計、重大技術方案及現場總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措施。

      4.監督檢查施工承包商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5.審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機械安全準用證、安裝(拆除)資質證、操作許可證,監督檢查施工機械安裝、拆除使用、維修過程中的安全技術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6.審查設計承包商設計體系履行安全職責的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解決。

      7.審查施工承包商編制的安全和健康工程程序;審批單位工程開工報告。

      8.審查重大項目、重要工序、危險性作業和特殊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監督實施。

      9.協調解決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業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響安全文明施工的問題,對重大問題,應跟蹤控制。

      10.嚴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裝、安裝交付調試以及整套啟動、移交生產所具備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凡未經安全監理簽證的工序不得進入下到工序施工。

      11.協助項目法人組織安全大檢查,并監督落實整改措施。

      12.參加人身重傷以上事故和重大機械、火災事故以及重大場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現場監理人員的權力

      1.有權制止與處罰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

      2.有權仲裁承包商之間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問題引起的糾紛。

      3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施工承包商,有權暫停撥付工程款和建議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4.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問題,有權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處理。

      5.有權制止造成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五、安全文明控制目標和保證體系

      1、安全控制目標:

      杜絕死亡事故、重傷事故、重大設備質量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和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2、組織上的保障:建立以建設單位為首,監理單位協助各施工單位參與的“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其成員由各單位第一負責人組成。

      3、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監督體系,監理部設置專職安全監理師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及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使安全管理始終處在可控狀態下。

      4、檢查各承包商安全監察機構和安全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責任是否落實,強調企業法人是安全第一負責人,明確各級管理者管生產就必須管安全,做到一環不漏。

      5、施工單位項目部及下屬施工隊均應配備現場專職安全員,持證上崗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6、安全監理工程師要參與重大技術方案(措施)的審查,對安全措施對可行性提出意見,保證安全技術措施有效可行。

      7、參加一般事故調查,審查并在授權范圍內批準施工承包方的事故處理方案,監督事故處理過程。檢查事故處理結果,簽證處理記錄,參加重大事故調查,提出監理意見。

      8、監理單位協助現場安全委員會,定期(每月)組織各參建方對現場的文明施工進行大檢查,及時對安全隱患提出整改。

      9、要提高全員安全意識、施工單位應對防火、防盜、防觸電、防漬水、防墜落、防倒塌、防設備損壞、防食物中毒、防煤氣中毒、防交通事故等一切可能造成的事故,進行崗前培訓教育,并在工作前進行安全交底。

      10、現場應設有足夠的、明顯規范的安全警示牌、標志牌等,各參建單位人員應掛牌上崗。

      11、現場要配備齊全的便于使用的、有效的消防設施,嚴格執行消防規章制度及建立防火責任制。

      12、監督施工承包商對易燃易爆物品妥善保管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要定期試驗和更換,施工機械定期進行保養。

      13、開工前施工承包商對審批過的安全、技術措施應及時地向所有施工工作人員進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經技術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14、對攪拌機、翻斗車、起重機械等施工機械和交通運輸車輛要定期檢查,積極保養維護,避免出現安全隱患。

      15、主要工器具應符合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并注有荷載標志,必須正確使用工器具,使用前必須外觀檢查,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16、審查施工承包商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

      17、安全監理人員有權在施工現場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

      18、堅持反習慣性違章操作,對安全事故的發生要嚴肅調查,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對明知故犯者,必須嚴肅處理。

      19、施工人員必須正確配用安全防護用品,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穿膠底鞋,高處作業水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設安全監護人。

      附件:安全監理程序圖

      甘肅光明電力工程咨詢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330kv金昌雙灣輸變電工程項目監理處

      二00七年六月

      第8篇 送變電工程公司租賃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二

      九、安全施工教育培訓制度

      1. 經常有計劃地組織職工學習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規定,每道工序施工作業前,應對所有參加施工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技術交底并進行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2. 每年度要在年初組織進行一次有施工作業人員、管理人員、專兼職安全人員等參加的安全教育活動,并考試,考試合格后放可上崗。

      3. 新入廠的人員(包括勞務隊伍人員)必須經過二級和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安全教育率達100%,并填寫安全教育卡。

      4. 在現場施工前必須由施工負責人講解工作范圍,安全注意事項和操作方法,宣講安全施工作業票和監護制度,并作好安全監護工作。

      5. 對從事電氣、起重、焊接、爆破、爆壓、特殊高處作業人員和機械操作手及接觸易燃易爆等物品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規程學習,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獨立操作。并對上述人員定期進行考核,不合格者,收回證件,停止作業,待重新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十、機械設備及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 選購的機械和工器具必須是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并有出廠證明和試驗報告。

      2. 工程開工前,必須對所有工器具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安全規程規定需要實驗的工器具、設備要進行試驗,并認真做好記錄。

      3. 對發給項目抱桿、滑車、鏈條葫蘆、手搬葫蘆、機動絞磨、地錨、牽引走板、抗彎連接器、旋轉器、連接網套、卡線器,在出庫前均要進行外觀檢查,要求使用單位在安全規程規定的范圍和有效期限內使用,在檢查中不合格品要做標識。

      4. 個人使用的安全帶安全帽、扳手的要自行妥善保管,因故毀壞不能使用時要及時更換,安全帶、安全帽要有“三證”。

      5. 施工生產過程中,要有專人對機械及工器具進行維修和管理。

      6. 應該報廢的一定要及時報廢不留隱患,工具設備短缺時,要按工程需要及時補齊。

      7. 物資供應部門和各施工隊要建立領取、回收、報廢等臺帳,并及時做好記錄。

      十一、安全施工作業票使用制度

      1.安全施工作業票由施工負責人按工作項目的要求,遵照作業指導書或技術措施和安規有關規定進行打勾及填寫;由施工班組技術員和安全員審查合格,施工隊長簽發后執行。

      2.填寫好的安全施工作業票由施工隊長交給施工負責人簽字后執行。

      3.施工隊長在簽發安全施工作業票和施工負責人在接受安全施工作業票時,如有安全補充措施的,應填寫在補充安全措施欄內。

      4.安全施工作業票應用計算機打字,其他安全補充措施可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顏色為藍黑、黑色,字跡應清晰、端正。

      5.每日工作前必須召開站班會,施工負責人按安全施工作業票上的分工布置當天的施工任務,同時把安全注意事項和補充的安全措施逐條向全體施工人員宣讀。

      6.施工中,施工隊長、施工負責人應對全體施工人員的安全負責,應經常檢查施工人員是否按安全施工作業票上所列安全要求進行作業。

      7.施工班組同時進行二個以上施工項目時,則每個項目均需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

      8.對安全施工作業票未含概的其他作業,應使用(通用)安全施工作業票。

      9.在更換工作內容或更換施工負責人時,必須重新更換安全施工作業票。如工作環境、工作內容、參加人員及施工方法不變,可連續使用,但最多不得超過五天。

      10.重要施工工序及特殊作業的安全施工作業票由項目部技術部門制定填寫;并經項目部總工程師審批簽發。

      a) 重要施工工序:包括特殊桿塔、大型桿塔及大型構件吊裝組立;大型構件的吊裝。

      b) 特殊作業:包括跨越公路、鐵路、河道及帶電線路作業;臨近帶電體吊裝作業;臨近超高壓線路施工和帶電作業 。

      11. 安全施工作業票上應寫清施工內容、人員分工情況和安全施工措施,標明主要危險點及控制措施,確立責任人。

      12. 作業票簽發人必須經過公司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才有資格作為簽發安全施工作業票。

      13. 填報和使用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部門應將作業票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改、涂抹和撕扯,不得空項,堅持作業票的完整性和連貫性。

      14. 簽發完的安全施工作業票由施工負責人帶到施工現場,嚴禁折疊;使用完后及時交到班組技術員;待每道工序完工后,班組安全員把安全施工作業票上抱分公司安監部門存檔。

      15. 在安全施工作業票填寫或實施中若發現下列行為和現象時,屬違章行為,安全施工作業票作費票處理。

      a) 安全施工作業票上填寫缺項、漏項,安全措施不詳細。

      b) 安全施工作業票未按規定程序執行或未經簽發使用。

      c) 安全施工作業票超期使用。

      d) 工作負責人在每日工作前未召開站班會,未宣讀安全施工作業票。

      e) 作業人員對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安全注意事項不清楚。

      十二、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車輛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1 分公司要對駕駛員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動,不斷提高駕駛人員的安全駕駛技術意識及法制觀念和職業道德水平。

      1.2 分公司駕駛員要積極參加社會交通安全活動。

      1.3 分公司要自行組織車輛月檢工作,檢查車況要有記錄備查,對發現車輛安全隱患限期整改。

      1.4 分公司要堅持安全日活動制度并有記錄備查。

      1.5 分公司必須把交通安全工作實實在在地列入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中。安排運輸任務,必須布置安全事宜;重大物資運輸必須制定安全措施方案,運輸任務完成后,必須檢查交通安全情況。

      1.6 分公司要加強對裝卸、押運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其安全意識。

      1.7 對外租車輛必須簽定安全合同,委派專業技術人員檢查車輛完好情況和駕駛執照,如不符合項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車輛禁止租用。

      2. 行車安全措施:

      2.1 分公司要切實做到“人不合格不上車,車不合格不上路”的原則。

      2.2 節假日外出用車,要經分公司經理批準方可出車,并要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私自出車。

      2.3 不準超速行駛,不準強行超車,在彎路、泥濘道路不準超車,行車時做到“禮讓三先”。

      2.4 駕駛員要時時掌握安全車速,處處把握好行車的縱橫安全間距。

      2.5 嚴格執行專人專車制度,未經分公司經理同意任何有駕駛證的人員,不許駕車。嚴禁無駕駛證開車。

      2.6 駕駛人員嚴禁開車時接收電話及酒后駕車。

      2.7 駕駛員開車,必須隨時觀察好路上的車、馬、及行人的動態;車輛通過有盲區的路口和路段,必須提前減速(在公路上要鳴喇叭)采取預防性駕駛,確保車輛安全通過。

      2.8 對危險道路,車輛不可盲目通行,要提前停車觀察、探路,確認安全后,方可通行。

      2.9 車輛在高速公路出現故障時,駕駛員要把車輛移到緊急停車帶或路邊上,車輛無法移出道路時,應在車身后50米以外設置警告牌。晚上及霧天、陰天視野不佳時,必須開尾燈、示寬燈。

      2.10 長途運輸必須安排押運安全員,負責對司乘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物資、設備是否拴牢固平穩。

      2.11 車輛安全設施必須齊全有效,輪胎氣壓、胎花必須符合標準,以防爆胎翻車。

      2.12 大中型機動車輛必須配備1個2千克的干粉滅火器,小型車輛必須配備1千克干粉滅火器和干粉滅火棒各一個,并要按期換藥,以防失效。

      2.13 外停車輛要防止被盜。

      2.14 嚴格對車輛執行“三檢制”(即出車前、行駛途中、收車后的三檢),平時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保養。

      3. 對違章人員及事故處理

      3.1 發現非駕駛人員駕車,非駕駛人員罰款500元;駕駛員罰款300元。如因非駕駛人員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造事人負責。

      3.2 發生事故后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到分公司領導,對事故要認真執行“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應該受到處罰而沒處罰不放過,沒有吸取事故教育不放過。

      3.3 對和解的事故要及時通報處理。

      十三、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 防火管理制度

      1.1 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要求。

      1.2 施工中嚴格執行安全防火的管理規定和作業指導書中的規定。

      1.3 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發生火害危險點控制措施。

      1.4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各級人員的安全防火責任制度。

      1.5 分公司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要由其主管領導帶隊,并留有記載,對查出的火災隱患及時整改。

      1.6 分公司庫房及車間安裝電源時必須有專業電工來操作安裝,不許擅自安裝及超負荷使用電器設備。

      1.7 辦公室及施工人員宿舍內要配置煙灰缸,嚴禁火煙頭亂丟。

      1.8 住地食堂所使用的煤氣罐規格及質量要符合國家規定,煤氣罐應放置在通風良好之處,煤氣罐與爐火之間的水平面距離不得小于2米。

      1.9 分公司庫房、維修車間要配置必要的防火工具(配置滅火器4―6只;防火水桶;防火鍬、鎬等)。

      1.10 全體人員進入庫區、車間、施工現場及林區,禁止吸煙。

      2. 防火組織技術措施:

      2.1 凡增設用火設備和臨時用火(臨時用火不超過30天),必須經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同意,報公安處審批。

      2.2 凡臨時增設的用電設備、臨時接線、照明等,必須經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同意,報分公司審批。

      2.3 電器設備不準超負荷運行,不準使用不符合規格及質量要求的保險裝置和其它材料,未經分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批準,不準使用電爐子和其它電熱器具。

      2.4 組織參建人員學習和掌握防火及消防工作的基本知識,遵守現場防火工作要求。

      2.5 所有的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

      2.6 加強守護力量,值班人員不許擅自脫崗及在崗期間喝酒。

      2.7 易燃的廢液要集中倒在一個經批準的、掛有標志的地方,以便集中處理。

      2.8 在進入林區施工前,必須對職工進行護林防火教育,遵守林區防火規定,不準野外吸煙、動明火、野炊等。

      2.9 凡五級以上大風天,要掛防火旗或防火牌等標志,六級以上大風天,禁止一切室內外動明火,如工作急需動用明火,必須經分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同意,方可用火。

      3. 獎懲

      3.1 獎勵:凡在防火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各人,分公司給予表彰和獎勵。

      3.2 處罰:凡違反防火管理制度、造成火災事故,按其事故性質、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處理如下:

      3.2.1 發生五萬元以上重特大火災事故由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3.2.2 違反消防管理規定造成火災事故,其損失尚不夠重大火災,但情節嚴重,由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按《消防法》有關規定處罰。

      3.2.3 發生五萬元以下一般火災事故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公司有關規定處罰。

      十四、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1. 分公司每月要對所有電氣設備進行一次安全巡視檢查,以專業人員為主,對查出的問題及事故隱患,要按“三定” 原則(定措施、定人員、定期限)進行解決。

      2. 使用電氣設備及電動工具應遵守下列規定:

      2.1 設備的結構形式與用電場所及環境相適應,用電設備及電動工具不得超銘牌使用。同時在電氣設備附近應配備適于撲滅電氣火災的消防器材。

      2.2 設備上外部裸露的帶電部分要有防護裝置,加裝防護罩。

      2.3 開關箱負荷側的首端處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2.4 設備上安裝的開關設施、保險裝置、保護裝置、控制裝置及信號裝置,必須隨時檢查,保證其靈敏可靠程度。

      2.5 設備的相間絕緣電阻、對地絕緣電阻必須保證合格無誤。

      2.6 電氣設備及電動工具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或接零。

      2.7 在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及危險品庫房內,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設備,開關必須裝在室外。危險區域必須設置安全標志牌,非有關人員不得隨意移動、拆卸。在光線不足及夜間工作的場所,應有足夠的照明。

      2.8 在特別潮濕及具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汽的用電場所,應采用密閉型電氣設備,同時加裝防潮、防腐保護設施,敷設導線時必須加裝保護套管,同時加裝防潮、防腐保護設施,敷設導線時必須加裝保護套管,不得使導線裸露。

      2.9 電源線嚴禁直接勾掛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

      2.10 移動式電氣設備或電動工具應使用軟橡膠電纜,電纜不得破損、漏電。

      2.11 戶外使用的電氣設備及電動工具必須有遮陽、防火與防雨設施。

      2.12 工作中斷必須切斷電源。

      2.13 任何電氣設備在沒有驗明無電之前,一律認為有電不能盲目觸及。

      2.14 禁止帶負荷接電和斷電,在無帶電作業工具或無帶電作業安全措施的情況下,禁止帶電作業。

      2.15 電氣設備檢修應在停電后進行,并按規程要求采取停電、放電、驗電、接地、設圍欄、懸掛標牌等步驟,以保證設備及人身安全。

      2.16 電工所用的絕緣、檢驗等工器具,應妥善保管,嚴禁他用,并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不合格的立即報廢。

      2.17 電氣設備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帶電的部分。

      2.18 電氣設備的線路,如需要改動,必須有改動方案,并經技術部門審批后方可改動。

      3. 使用動力配電箱及啟動開關箱應遵守下列規定;

      3.1 安門加鎖,并定期檢查維護。

      3.2 對容量為5kw及以上的電氣設備,不允許直接起動,應加裝減壓啟動器。

      3.3 熔絲的規格應按設備容量選用,且不得用其它金屬絲代替。

      3.4 熔絲熔斷后,必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換。

      4. 安裝臨時電源線路應遵守下列規定:

      4.1 安裝臨時電源線路要由使用單位申請、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由專職電工進行安裝,嚴禁私自安裝。

      4.2 臨時電源線路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超過三個月期限的,應裝設正式線路。

      4.3 戶內臨時電源線路應采用四芯或三芯橡膠絕緣軟線,布線應整齊,長度不宜超過10米,距離地面不應低于2.5米。

      4.4 戶外架空臨時電源線路的長度不得超過50米,距離地面不得低于5米,與建筑物、樹木及其他導線的有效距離不小于2米。

      4.5 戶外架空電源線路的對地電壓超過250伏時,不得于電訊線路同桿架設;不超過250伏則允許與電訊線路同桿架設,但電力線路應高于電訊線路,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5米。

      4.6 臨時電源線路上的每臺電氣設備,無論本身是否具有控制開關,均應加裝控制開關和保險熔絲。

      第9篇 電工安全操作制度范本

      為了保障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電氣工作者業務水平,增強責任心,特制定以下安全操作制度及工作安排。

      一、安全操作制度:

      1.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的規定。

      2.掌握本崗位中電氣設備的性能,主要技術參數及其安裝、運行、檢修、維護、測試等項工作的技術標準和安全技術要求。

      3.堅持工作監護制度,停電、驗電應遵守裝掛接地線、懸掛標志牌、裝設遮欄和開關加鎖等規定。

      4.嚴格穿戴勞保用品,正確使用操作用具。

      5.停、送電制度。先停低壓空氣開關,后停高壓隔離開關,送電時應確認低壓空氣開關完全分離后方可送高壓隔離開關,高壓操作應先停后送。

      第10篇 電工班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貫徹公司和項目經理部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要求,全面負責本班組安全生產工作。

      2、組織班組成員學習并貫徹執行公司、項目經理部的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班組員工遵章守紀,不得違章指揮,制止違章行為。

      3、主持項目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的編制,遇到特殊電氣作業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在作業中嚴格按措施或方案施工操作。

      4、組織班組成員參加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并督促安全員做好班組安全生產工作臺帳記錄。

      5、負責對新工人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中班組一級的安全教育。

      6、負責督促班組成員經常性檢查臨時用電設備及施工駐地的配送電設備、電線電纜的運行情況,確保電氣設備的安全保護齊全有效,并按規定時間進行試驗和記錄,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并報告上級。當電工作業中發生安全事故時立即報告,組織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做好詳細記錄,配合事故調查,落實防范措施。

      7、負責督促電工工具、安全裝備、防護器材、消防器材和急救用具的檢查維護,使之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教育工人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負責班組建設,努力提高班組管理水平,保持作業現場整潔有序。

      第11篇 電工安全工作制度

      電工安全工作制度

      1、電器操作人員思想集中,電器設備在未經測電筆確定無電前,應一律視為“有電”,不可用于觸摸,不可絕對相信絕緣體,應認為有電操作。

      2、工作前應詳細檢查自己所用的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穿戴好防護用品,以防工作時發生意外。

      3、維修線路系采取必要的措施,在開關把手上或線路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防止他人中途送電。

      4、使用測電筆要注意,測試電壓范圍,禁止超范圍使用,電工人員一般使用的電筆,只許在500伏以下電壓使用。

      5、工作中拆除的電線要處理好,帶電線頭包好,以防發生觸電。

      6、所用導線保險,其容量大小必須符合規定標準,選擇開關時必須大于所控制設備的容量。

      7、工作完畢后,必須要拆除臨時電線,并檢查是否有工具等物品漏忘在電桿上。

      8、檢查完工作后,送電前必須認真檢查看是否合乎要求并和有關人員聯系好,方能送電。

      9、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用四氧化碳粉質滅火器或黃沙撲救,嚴禁用水撲救。

      10、工作結束后,必須全部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段,拆除警示牌,所有材料工具儀表等隨之撤離,原有防護裝置隨時安裝好。

      11、操作地段清理后,操作人員要親自檢查,如要送電試驗一定要和有關人員聯系好,以免發生意外。

      第12篇 電工部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一、 目的:

      通過制定電工安全管理規定,明確規定電工安全作業的標準規程,防止工傷事故以及電氣災難,更好的為生產做好安全保障。

      二、適用范圍:

      公司各生產場所、倉庫、辦公室及宿舍

      三、權責:由電工主管組織執行,主管離職或請假由機修組長組織實施,安全主任負責監督。

      四、內容:

      1、停電作業時,必須先用電筆檢查是否有電,方可進行工作,凡是安裝設備或修理設備完畢時,在送電前進行嚴格檢查,方可送電。

      2、在一般情況下不許帶電作業,必須帶電作業時,要做好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有二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3、雷雨天禁止高空、高壓作業(禁止使用高壓拉桿等),雨天室外作業必須停電,并盡量保持工具干燥。

      4、高空作業必須佩戴好安全帶、小繩及工具袋,禁止上下拋擲東西。

      5、高空作業必須執行停送電工作票制度,做到無工作票不上桿,不交票不送電。

      6、高空作業堅持'四不上':梯子不牢不上,安全用具不可靠不上,沒有監護不上,線路識別不明不上。

      7、帶電工作時,切勿切割任何載流導線。

      8、工作前必須檢查工具是否良好,并要合理使用工具,工作前需首先檢查現場的安全情況,保證安全作業。

      9、任何電氣設備拆除后不得有裸露帶電的導體,清掃電動機線圈時,不得用洗油及尖銳金屬以免損壞絕緣,設備檢修時不得私自改變線路,安裝必須按圖紙施工。

      10、凡是一般用(臨時)的電器設備與電源相接時,禁止直接或搭掛,需裝臨時開關或刀閘。

      11、使用高壓拉桿時,須戴高壓絕緣手套。

      12、遇有嚴重威脅人身或設備的安全緊急情況時,可先拉開有關開關,事后向上級報告。

      13、在設備進行維修前,必須將電源切斷并加鎖或懸掛'停電作業'牌。

      14、對變壓器維修時,高低壓側均需斷開線路電源及負荷線,防止意外發生高壓等危險。

      15、電氣設備及線路的檢修工作,低壓設備(400伏以下)遇特殊情況需要帶電作業時,應經領導同意,佩戴好電報警安全帽,做好安全措施,有專人監護方可進行。

      16、在作業旁邊有裸露的帶電體,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方能進行作業。

      17、對電氣設備或線路停電檢修時,1、斷開有關的電源開關; 2、驗明工作部分確無電壓(對電纜、電容器組,高壓電氣設備及線路,停電后須先放電);3、在有關的開關手柄上掛上標示牌;4、根據具體情況是否需要設三相短路接地線,需要時(如檢修電纜),則裝上后,方可進行工作。

      18、對電氣設備或線路的停送電操作必須遵循下面的基本原則:停電時先斷開能帶負荷拉合的斷路器(如接觸器、空氣斷路器、油斷路器等),后斷開閘刀(如刀開關、隔離開關);送電時則先合刀閘,后合斷路器。

      19、檢修具有兩個以上電源的環形供電系統時,應先熟悉線路來龍去脈。

      當需要拔下配電箱或電板上的保險以斷開線路電源時,必須在無負荷電流的情況下進行。

      20、拆卸、更換、安裝具有兩路或多路電源供電的線路時,在工作完成之后,一般應該用儀表校對相系無誤后,經通電并列試車正常,才能交付生產單位使用。

      21、新安裝的電器設備、金屬外殼及金屬配線管,必須做好接地、接零保護。設備及線路絕緣水平應達到有關規定的標準。

      22、電工工作時必須頭腦清醒,思想集中,嚴格按確認制操作。

      23、機修或電工每天必須對全廠的電器設備,以及各車間的配電箱進行一次檢查(尤其是油漆部和木工部),并做好巡查記錄。

      24、在現場處理完事故結束或者在檢修期間在檢修現場完畢后,要保持現場衛生干凈,使用過的材料和其他物品要及時清理干凈,廢棄的物品要堆放在垃圾箱中,或存放在指定地點。

      25、每月底對全廠的消防應急燈和安全出口指示燈進行一次檢查,并及時跟換或者維修。

      26、當電工人員出現請假,需要帶電作業時,機修必須配合其工作。

      27、當公司發生火警時,電工人員必須第一時間切斷公司的電源,并保證水源的通。

      28、如果需要維修配電柜,必須到安全主任處報備,否則當按違規操作進行處理。

      電工安全管理制度辦法(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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