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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4 10:16:02 查看人數:58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xx煤礦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根據《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級、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要針對煤炭行業安全管理制定中、長期規劃。并積極引進、推廣使用

      二、市煤炭管理部門每季度要組織一次以“一通三防”為重點的安全檢查,檢查結果要有記錄,并在全市進行通報。縣級煤炭管理部門每月要組織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檢查,檢查結果要有記錄。

      三、市煤炭管理部門要組織安排好每年的礦井瓦斯鑒定和煤的自燃傾向性及爆炸性鑒定工作,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和協助市煤炭管理部門工作。

      四、市、縣兩級煤炭管理部門要對本地區礦井是否進行瓦斯抽放進行科學界定,并積極指導符合抽放條件的礦井進行瓦斯抽放。

      五、市煤炭管理部門要對各煤礦“一通三防”管理機構人員及“一通三防”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六、市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煤礦監控網絡系統的統一管理、維護、監督和控制。各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煤礦網絡監控系統及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及時向市煤炭管理部門反映網絡故障,協調技術人員和煤礦處理各種障。

      七、市煤炭管理部門要對縣級煤炭管理部門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給予支持并督促、檢查指導縣級煤炭管理部門的工作。

      八、安全措施上報、審批制度:

      上報市局措施的種類:火區啟封措施;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編制的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112條規定的串聯風措施。以上措施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初審后,上報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其它“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批復時限:市煤炭管理部門接到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報來的措施后,15日內批復完畢。

      九、市級煤炭管理部門每半年與上級業務部門聯系,對本市煤炭行業的瓦檢器、風表等安全檢測儀器進行校驗、強檢。并組織、協調、指導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對所屬區域煤礦的甲烷傳感器按規定進行校驗。

      十、市、縣兩級煤炭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幫助、指導煤炭企業解決管理中的各種安全技術問題。

      十一、各煤礦必須成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礦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從業人員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工作。

      十二、為便于掌握事故、隱患等情況,以便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規定事故上報制度:

      上報事故種類:發生火災事故、瓦斯燃燒與爆炸事故(無論有無人員傷亡)、有害氣體中毒、缺氧窒息及其它原因引起的傷亡事故。

      上報程序:鄉鎮煤礦及縣(市、區)屬國有地方煤礦在發生事故后要立即匯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和鄉鎮政府及鄰近救護隊,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接到匯報后,要及時趕赴現場,同時向市煤炭管理部門匯報,救護隊接到匯報后,要匯報、請示市煤炭管理部門,以便采取行動;市直屬煤礦,要立即匯報市煤炭管理部門,由市煤炭管理部門會同市救護隊到現場共同進行處理。事故處理結束后,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或市直屬煤礦向市煤炭管理部門上報事故材料,市局對材料存檔。對事故隱瞞不報,按隱瞞事故處理。

      十三、各煤礦要建立管理記錄,各級煤炭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檢查時,一并檢查。記錄名稱如下:礦井測風記錄、瓦斯檢查記錄、巷道貫通記錄、排放瓦斯記錄、反風設施檢查記錄、清掃煤塵記錄、自燃發火記錄。

      十四、為更好的進行以風定產,規定測風制度如下:

      (一)、各礦井要有專、兼職的測風員。

      (二)、每10天進行一次全面測風。

      (三)、在礦井的主要風巷中,均應建立測風站,測風站內懸掛測風記錄板。

      (四)、要有測風記錄。

      十五、為規范瓦斯檢查工作,制定如下瓦斯檢查制度:

      (一)、礦長、礦安全、技術負責人及通風管理人員入井必須攜帶瓦斯檢測儀,瓦斯檢查員必須攜帶光學瓦斯檢測儀。

      (二)、電工作業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在場檢查瓦斯情況。

      (三)、礦井檢查瓦斯的范圍包括: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作業的地點、總回風道、密閉、擋風墻。檢查的內容包括:gh4、、co2、co濃度、溫度及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

      (四)、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規定:

      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2次ch4濃度,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3次。

      有雙突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瓦斯(ch4)。

      采、掘工作面co2濃度應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巖)與co2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co2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經常檢查co2濃度。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ch4和co2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涌出或積聚ch4或co2的硐室和巷道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瓦斯記錄,檢查結果必須“三對號”(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瓦斯記錄填寫結果必須一致)。

      第2篇 m煤礦防火安全制度

      煤礦防火安全制度

      1.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煤礦具體情況制定。

      2 .本制度旨在加強我礦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通信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3. 本礦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4. 煤礦及各部門、車間、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本煤礦的防火責任人由礦長擔任,車間、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各車間主任、班組長擔任。

      5. 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煤礦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煤礦的防火安全工作,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6. 各級均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7. 煤礦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8. 煤礦防火責任人和車間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煤礦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

      9. 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10 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煤礦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

      11. 各施工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12. 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應能召之即來,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13. 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條件,促進了安全生產的。

      2.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于同違章行為作斗爭,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險,勇于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4.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的。

      5.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的。

      14 .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單位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15. 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了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消除生產工作中的安全隱患、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關于抓好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隱患(以下稱隱患)主要是:

      1、工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可能導致事故發生人的不安全行為;

      2、因其它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生產設備、設施、作業環境、生產組織和勞動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產規定;工作場所未達到安全防護要求,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4、安全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1)一般安全隱患: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的排除地隱患。

      (2)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大,應全部或局部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本隊組(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安全隱患排查遵循的原則:

      1、屬地負責原則。安全隱患排查的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隱患所屬隊組負責落實治理措施。

      2、分級管理原則。一般安全隱患,由隊組負責人或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重大事故隱患,隊組書面報告分管礦長。重大安全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治理方案;

      3、“四定”整改原則。對隱患的排查、整改、堅持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完成時間的“四定”原則。措施包括: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

      (5)智力的時限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責任:

      1、安全部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排查管理上的缺陷和事故隱患,建立隱患排查、登記、整改、驗收、銷案、管理臺帳,建立事故隱患檔案,并按照分工實施監控管理。

      2.凡是已經下發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隱患,要逐項登記并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同時分管領導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技術鑒定、安全評估。制定計劃和措施,報礦長批準落實經費,組織實施直到隱患排查、驗收合格;

      3.礦長要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負責,建立資金使用化工專項制度。

      4.礦長要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負責,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5.礦長要對采煤、掘進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負有同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6.各隊組、業務部門應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活動,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按職責權限及時予以處理,對不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要提出專題報告,說明隱患情況,危害范圍和解決方案,礦組織研究處理。

      7.存在隱患的對組負責任、跟班安監員在規定的隱患整改期限內,要負責組織檢查、監督、事故隱患情況、危害范圍和解決方案,礦組織研究處理。

      8.各對組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相應的應急預案。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離作業人員,并疏散肯那個危機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聽掘或者停止使用。

      9.對及時排查重大隱患,積極整改且效果良好,有效防止事故發生的對組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存在隱患不積極組織處理的對組提出批評、給與處罰,對事故隱患不整改造成事故的對組和責任人將予以從重處理。

      四、附則

      1、以上條款如果與政府部門、上級有關部門有所抵觸的,按政府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潞寧大木廠煤業調度室

      第4篇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指導公司各專業部門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進一步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構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防范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設指南(試行)》(安監總廳煤〔2015〕116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

      第二條 公司成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控領導小組

      組? 長:董事長

      副組長:總經理

      成 員:公司其他班子成員、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機電、安檢、通風、地測防治水、調度、培訓、財務、供銷、勞資、綜合科等科室負責人,生產隊組負責人

      領導小組職責:全面領導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落實治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責任;對各專業部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檢科,安檢科科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辦公室職責:負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臺帳,監督隱患治理。

      第三條? 隱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過程,是體現安全管理質量的重要內容。各科室、隊組是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對本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各科室、隊組要成立相應隱患排查治理組織機構,定期開展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第三章? 隱患分級管控和治理

      第四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條 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為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一)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并經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六條 為便于日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各科室、隊組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對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界定。具體參照《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等文件規定。

      第七條 為了便于整改,對排查出的隱患實行分類管理。所有隱患按嚴重程度、治理難易程度分為a、b、c三類,其中a類指難度大、單位治理不了、須由上級公司幫助治理的隱患;b類指難度較大、科室或隊組治理不了、須由公司治理的隱患;c類指由科室或隊組必須治理的隱患。

      第四章? 風險預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機制,及時發現生產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

      (一)作業人員應當在開始作業前對本崗位危險因素進行一次安全確認,并在作業過程中隨時排查事故隱患;

      (二)生產隊組應當每天安排安全、技術等管理人員進行巡檢,對作業區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

      (三)公司應當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等職能部門和相關的專業部門每周至少開展一次覆蓋生產各系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要立即停止受威脅區域內所有作業活動、撤出作業人員。

      第九條 事故隱患排查堅持“動態化、常態化、專業化、精細化、問題責任化”原則,根據管理層級、職能定位,以公司、隊組兩級為責任主體。

      (一)公司層面:日常安全檢查由安檢科組織實施。每周隱患排查由安全副經理組織實施,各分管領導、科室及采掘隊組負責人參加。

      (二)隊組層面:采掘、輔助生產系統隱患排查由各隊組負責人組織實施,崗位隱患排查由班組長每班進行評估。

      第十條? 隱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參加隱患排查的人員要具備相應的業務技術水平,并事先做好技術資料、檢查資料收集整理工作。公司層面的隱患排查內容要涉及各個專業和人、機、環、管各個方面,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死角。

      第十一條? 排查出的隱患必須按照“五定”原則和“閉環”管理要求,落實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組織整改。

      (一)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當班能夠整改的,由當班帶班負責人、班組長組織整改;當班不能處理的下發整改通知單落實整改。

      (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難度較小、公司能夠自主整改的,由公司組織整改;難度大、不能夠自主整改的,制定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報上級公司組織整改。

      第十二條? 各科室、隊組要注重排查組織,杜絕“以檢代排”。隱患排查是基于問題發生頻率、影響范圍、危害性質等特點,在動態掌握、安全檢查的基礎上,對問題進行系統診斷和管理分析,采取綜合治理措施,有效消除共性問題、傾向問題、深層問題和重大問題的手段。各科室、隊組要在排查的目的、組織、形式、內容、方法和問題的成因分析、治理措施、整改評價、跟蹤管理、效果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確規定,加強排查過程管控,徹底杜絕“以檢代排”現象。

      第十三條 各科室、隊組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設施、設備等裝置,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五章 隱患統計報告及信息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安檢科應當及時記錄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督辦、驗收過程中形成的電子信息、紙質信息歸檔立卷。

      第十五條 各科室、隊組每月要對本部門、本專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月3日前向公司安檢科及市公司對應分管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報告。其中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條 公司各業務部門要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跟蹤落實臺帳,對本專業存在的重大隱患根據整改期限要求,每月跟蹤落實整改進度,并于每月25日前將落實情況及新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報公司安檢科備案,安檢科要及時匯總登記。

      公司安檢科應當將事故隱患內容記錄、治理過程跟蹤、統計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報等納入日常安全工作,實現對事故隱患從排查發現到治理完成銷號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隱患督辦驗收及安全監控

      第十七條 各業務科室應對事故隱患進行分級跟蹤督辦,對不能按規定時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隱患,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八條 加強重大隱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監督落實,對重大隱患實行公司、業務科室及隊組三級負責制,按要求建立重大隱患動態跟蹤落實臺帳,督促整改。

      第十九條 公司安檢科要不定期對其他業務科室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改情況進行指導服務,對隱患排查、閉合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后,相應的驗收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對事故隱患治理結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解除督辦,上報予以銷號;重大隱患驗收資料必須上報公司安檢科及市公司相關業務部門。

      第二十一條 地方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上級公司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公司組織相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向負責督辦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審查驗收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七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二條 各科室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資金保障機制,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中留設專項資金,專門用于隱患排查治理。

      事故隱患治理費用必須專款專用、據實結算,以保證滿足隱患治理工作需要;各分管領導應協調、保證隱患治理資金足額、規范、使用到位。

      第二十三條? 財務科、供銷科要確保事故隱患治理所需的資金、設備及材料及時到位。

      第八章?? 通報監督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在煤礦井口顯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隱患可以在井口房公告或在班前會上通報;事故隱患公告必須包括隱患主要內容、治理時限和責任人員等內容,重大事故隱患公告還應標明停產停工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采取多種方式宣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設納入職工日常培訓范圍,并根據不同崗位開展針對性培訓,提高全體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九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六條? 對隱患排查、整改、監控的責任追究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隱患認定及重大隱患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堅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則,除重大隱患嚴格按照規定實施責任追究外,對擱置隱患、重復隱患、反彈隱患和隱瞞隱患,各分管領導要專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進行責任落實;對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徹底而造成事故的,除從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外,還要追究相關部門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堅持問題責任化原則,實施問題倒查、責任追溯,上級檢查考核存在問題按照“抓系統、系統抓”的要求和“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歸口落實、逐級考核,并將責任落實和問題整改情況納入安全雙基考核。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要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建立預防事故隱患產生的工作機制,在采掘活動開始前和安全條件、生產系統、設施設備等發生較大變化時,組織安全、生產和技術等部門對涉及到的作業場所、工藝環節、設施設備、崗位人員等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全面辨識,識別可能導致事故隱患產生的危險因素,并進行匯總分類和危險程度評估,制定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分解落實到每個工作崗位和每個作業人員,預防事故隱患產生。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要加強自然災害預防。對于因降雨、洪水、大風和雷電等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必須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人員安全的情況時,必須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發現周邊其他煤礦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造成威脅時,應當向南郊區煤炭工業局和市公司報告并請求協調解決,同時制定針對性防控措施、加強監測;自身生產活動對相鄰礦井造成安全威脅時,應當及時向受到威脅的礦井通報,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三十二條 公司在與生產隊組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時,在協議中必須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的管理職責。

      第三十三條? 各科室、隊組要參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與上級有關規定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5篇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生產實際要求和國務院*(446)號令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最大限度地消滅事故隱患,杜絕重、特大事故,消滅死亡事故,減少輕重傷事故發生,做到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我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

      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方式

      1、礦每月定期組織召開安全辦公會和安全生產委員會,重點分析和排查礦井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2、礦堅持每月2次對全礦井及地面單位部門進行安全大檢查。

      3、礦級領導每天對全礦作業點及各系統進行監察、督促。

      4、各隊隊長天跟班作業,對現場安全工作督促、檢查、落實并匯報情況。對現場安全工作隨時自查,并現場落實整改。

      5、紀律要求:各級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否則按照《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的相關規定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主要內容

      按照國務院*(446)號令來對照排查我礦的主要安全生產隱患:

      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2、瓦斯超限作業;

      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6、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層越界開采;

      8、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11、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12、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

      13、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14、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三)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形式

      按照上面“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方式”和“排查主要內容”,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隱患按照下列形式落實整改:

      1、現場停產整改。對現場發現的要危及作業人員的生命和我礦財產安全的,必須立即進行現場停產整改,并落實專人現場負責監督,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復生產。

      2、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不馬上危及作業人員的生命和煤礦財產安全的,由安全、生產職能部門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并注明整改措施、整改時間、整改負責人和監督人,到期組織生產、安全職能部門相關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3、對煤礦安全生產系統上需要整改和完善的,由礦組織召開專門的安全辦公會進行研究整改方案、措施、時間、執行整改人員、整改資金等進行專項整改。

      二、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隱患處理的相關規定

      1、對現場檢查的安全隱患,安排落實處理的,不聽指揮的,勒令處理,并按獎懲條例,按違章處罰。

      2、對限期安排落實處理的,未按期整改處理完,停止工作,勒令處理,并追究原因和責任,并按相關獎懲制度處罰。

      3、對重、特大事故隱患,不聽安排,不按制定的措施貫徹落實處理的,追究相關責任,并按相關獎懲制度處罰。

      4、對安全隱患處理及時,完成情況好的,進行表揚,并按獎懲條例給予獎勵。

      (二)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原則

      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必須按照“隱患治理四原則”(措施、時間、人員、資金)和各類隱患處理技術規范來進行有效的治理。

      1、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突出“及時性”。凡是發現、排查出的安全生產隱患,都要及時地進行處理,嚴禁拖延甚至不處理。

      2、安全生產隱患處理突出“安全性”。凡是隱患,無論大小,都要保證在處理隱患過程中的安全,這就要求在處理隱患前,要制定切實可行、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隱患處理相關人員進行認真的學習,掌握處理技術后方可組織實施,在處理過程中,還要根據現場變化的實際 情況對處理技術要求作相應的調整,確保安全處理。

      3、安全生產隱患處理的保障。強有力的隱患處理人員和資金是保證安全生產隱患得到及時、快速、安全治理的保障。在研究隱患處理技術措施的同時,必須落實隱患處理人員和隱患處理資金,使所排查的隱患在規定時間內安全地處理完畢。

      4、現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嚴格執行現場“三人聯防”管理制度。現場的負責安全隱患治理的安監員、值班隊長、班組長要切實履行自己的“三人聯防”的職責,確保安全隱患處理的順利進行。

      5、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檔案,建立安全生產隱患“回頭查、回頭看”的制度。安全生產隱患除了在處理過程中要加強日常的監督管理外,在處理完畢后,還要執行“回頭查、回頭看”的制度,防止因為隱患處理不徹底而出現新的安全生產隱患,切實做到把安全生產隱患發現、消滅在萌芽狀態。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

      三、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制度

      1、建立安全生產隱患報告登記檔案。從礦級、職能部門級到生產單位隊級都必須建立隱患報告登記檔案。并按相關規定呈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登記表。隊級向礦職能部門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況及時呈送);職能部門向礦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況及時呈送);礦向縣煤監局、市安監局、川西站呈送(每季度呈送一次)。

      2、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必須及時,按照下級向上級報告、現場向隊級報告、隊級向礦職能部門報告、職能部門向礦報告的原則層層報告的原則進行安全生產隱患報告。

      3、得到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后,必須及時組織人員到現場查看隱患情況,并按照“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制度”的相關要求實施。在作業現場發現特殊安全生產隱患必須立即處理的,按照就地報告處理原則,直接向現場值班隊長、安監員報告后在現場制定處理措施進行及時處理,再向上一級匯報,不能處理的要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向上級匯報。

      第6篇 煤礦安全生產變化管理工作制度

      為加強礦井安全生產變化的管理,掌握現場變化情況,實現主動超前預測變化、科學減少變化、有效控制變化,真正把變化落實在基層、落實在現場,著重從人員、時段、“三工”、 系統和環境四個方面抓好管控,提高安全管理力度、精度,構建透明、簡潔、高效的安全生產體系,實現變化條件下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員變化

      (一)、新工人入礦

      1、由職工學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2、由單位組織學習相關規程措施,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施工作業。

      3、簽訂師徒協議,在師傅帶領和指導下進行作業,并做到同上同下同休息。

      (二)、借調人員

      1、本專業內借調人員,由借用單位組織學習規程、措施,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2、跨專業借調人員,必須由職工學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三)、離崗返崗人員

      1、離崗返崗人員是指“六假”、外出培訓、旅游等離崗一周及以上人員。

      2、離崗返崗人員上崗前,單位必須重新傳達學習措施,并由本人簽字確認。

      3、單位值班領導或負責分工的班組長必須向其交待本班組施工現場安全重點和注意事項。

      二、時段變化

      (一)、季節變化

      由礦專業分管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制定針對性措施,并嚴格執行。

      (二)、重要節假日(雙休日)的安全控制

      1、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要加強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確保安全關鍵不失控。

      2、各基層單位要有干部在現場帶班作業,指揮安全生產,并做好安全關鍵把關。井下采掘及輔助單位黨政主管必須有一人值班、下井。

      (三)、生產班關鍵時段控制

      中、夜班及早班下半班、交接班時間,現場跟班干部、班組長、驗收員、瓦安員“四員”要加強檢查驗收,把住安全、質量關。

      三、“三工”變化

      (一)、工藝變化

      生產現場工藝變化,由分管礦長牽頭,組織安全生產部門及所在單位技術主管召開現場會,并形成紀要。單位技術主管根據現場會紀要,編制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職工進行學習和考試。

      (二)、工序變化

      生產現場工序變化,由單位行政主管親自安排,做好工序調整工作。

      (三)、工具變化

      現場使用的工具變化,必須由供應部門向使用單位提供質量合格的生產工具,及時調換質量不合格的工具;工具使用人員必須按使用說明正確使用,有權拒絕使用質量不合格工具。

      (四)、“三工”變化由礦專業分管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單位行政主管或現場負責人,根據職責權限負責。

      四、系統和環境變化

      (一)、施工地點變化

      1、由總工程師牽頭召開現場會,安全生產部門及施工單位主管、技術主管參加,并形成會議紀要。單位技術主管根據會議紀要,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施工單位進入施工地點施工前,必須經過安全生產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并在現場掛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運行許可證。

      3、單位技術主管負責組織職工進行新的規程、措施學習和考試,并傳達相關措施。

      4、施工前,各工種崗位必須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匯報。正常生產的第一個班次,必須有隊級及以上管理干部帶班作業。

      (二)、地質條件變化

      1、掘進工作面出現地質變化時,現場跟班干部向礦調度室和單位值班領導匯報,單位要及時向職能管理部門匯報。

      2、職能管理部門要及時向分管副總工程師匯報,副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單位技術人員召開現場會,研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形成紀要。

      3、單位技術主管根據現場會紀要,編制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

      4、單位技術主管負責組織參加施工人員學習措施,并進行簽名確認。

      5、職能管理部門加強現場安全監管,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在現場落實兌現,確保地質變化條件下的安全生產。

      (三)、單項工程施工

      1、單項工程開工前,必須由總工程師及以上領導牽頭,安全生產部門及施工單位參加,對其進行會審,并形成會議紀要。

      2、施工單位技術主管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經會審批準。

      3、施工單位技術主管負責組織所有參加單項工程施工的人員進行學習,并簽名確認。

      4、施工單位向安全生產部門提交開工申請報告,并經審查批準。

      5、施工現場明確指定施工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

      6、安全生產部門加強現場監管,堅決執行“四不干”原則,確保所有單項工程安全可控。

      (四)、應急性工作

      現場出現應急性工作,由管理部門人員到現場協調,現場跟班干部安排工作,班組長負責對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監管。

      (五)、系統和環境變化由礦專業分管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單位行政主管或現場負責人,根據職責權限負責。

      五、考核

      對各類變化控制不到位的,按職責權限,對相關責任人按不盡職直至嚴重不履職考核,并處100~300元的罰款。

      第7篇 s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批示精神,以人為本,細化管理,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明確各基層區隊行政正職在本單位安全和標準化管理方面的領導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制定本制度。

      1、在每年年初職代會上,總經理與各基層區隊行政正職和業務保安科室科長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2、各區隊行政正職及各業務保安科室科長,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生產方針,始終堅持“質量為本”的安全生產理念,把安全和質量標準化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對安全標準化工作始終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在組織生產時首先要認真安排部署安全標準化工作。

      3、嚴細安全生產的組織管理,從細微著眼,克服“三乎”思想和“三慣”作風。質量標準化工作要從文明生產,全員的自發行為和源頭治理入手,克服臟亂差,粗枝大葉的粗放操作和管理局面。

      4、轉變工作作風,深入現場靠前指揮,帶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區隊行政正職每月下井班數必須達到12班以上,其中0點、4點班均不少于3班。

      5、強化安全管理“五項”制度和安全自律意識,扎實開展職工培訓和警示教育,以人為本,以防范“一通三防”、頂板、機電運輸和水患等重大事故為重點,重心下移,關口前移,超前防范。

      6、發生事故和“三違”,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追查分析舉一反三地吸取事故教訓,并制定和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7、業務保安科室科長要轉變工作作風,強化業務保安,帶頭履行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經常深入現場及時了解,掌握和解決本系統安全標準化方面存在的問題,全面開展隱患自查自糾,及時堵漏補缺,確保防患于未然。

      8、根據安全生產責任書上的安全管理目標,凡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或業務保安工作不到位而導致事故發生,完不成規劃的專業系統月度、年度標準工作,對區隊行政正職按照礦一號文和安全標準化管理的制度追究責任,并對單位按公司有關文件予以相應的經濟處罰。對業務保安科室科長按照公司一號文和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追究科長的失職失管責任。

      9、安全責任書簽字后一式兩份,一份由隊長、科長持有,另一份由安檢科備案。

      第8篇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執業資格準入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省煤礦從業人員素質工程,盡快提升木瓜煤礦從業人員整體素質,根據晉煤勞發【2022】1166號、晉煤培發【2022】1224號、山西焦煤發【2022】748號及***勞發【2022】704號文***公司推進煤礦從業人員“人本安全、培訓教育、素質提升”工程實施方案要求,經礦“干部上講臺、培訓到現場”領導組和安委會成員會議討論,特制定本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制度:

      一、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學歷及專業職業資格準入

      (1)煤礦企業“六長”和副總工程師

      準入標準:煤礦企業“六長”(包括煤礦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區隊長,下同)和副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包括煤炭專業證書班所取得的學歷,下同),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包括注冊安全工程師,下同),其中,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達標時間:到2023年底全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專業學歷和專業技術職稱全部達到準入標準。

      奮斗目標:(1)專業學歷:到“十二五”末,本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具備煤炭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達標6人,研究生學歷達標1人。(2)專業技術職稱:2023年底,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具備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15%以上;到“十二五“末,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具備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25%以上。

      (2)煤礦企業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準入標準:煤礦企業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外其他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包括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

      達標時間:(1)專業學歷:到“十二五”,礦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學歷達到準入標準。(2)專業技術職稱:到2023年底,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職稱達到準入標準。

      奮斗目標:(1)專業學歷:到2023年年底,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煤炭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達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學歷達到20%;到“十二五”末,礦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煤炭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達到30%以上,大專以上學歷達到60%以上。(2)執業資格:2023年底,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30%以上;到“十二五”末,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40%以上。

      二、保證措施

      1、研究生學歷(學位):按照呂梁山公司和集團公司統一組織的學歷提升班,有計劃、有目標、持續性地、分專業、分層次做好相關人員的選送工作,按時按標準達到準入條件。

      2、本、專科、中專(高中、技校)學歷:按照呂梁山公司和集團公司統一組織的學歷提升班,分專業、分層次、分批次,對照各類人員標準,按照兩級公司計劃指標,嚴格培養方向,嚴格培訓人數,統籌推進本礦職工的學歷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標按時達到準入標準。

      3、專業技術職稱:按照兩級公司的安排部署,利用現有培訓教育陣地,依托地方有資質的相關部門,不定期開展計算機專業知識和英語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依托集團公司技術中心大力開展各類科研課題攻關及技術創新工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論文發表、榮譽獲得搭建平臺創造條件,依托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創造良好地外部環境。

      4、已達準入標準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相關崗位津貼標準給予兌現。

      5、對現有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的人員分批次,分專業進行學歷和執業資格選送培訓,對不參加培訓人員和經培訓未取得資格證的人員建議勞資、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解聘下崗。

      6、下一步勞資、組織人事部門嚴格按照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條件聘任競爭上崗。

      三、相關規定要求

      1、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學歷和執業資格提升工作由礦政工科按照各自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標準,拿出計劃方案,由培訓科與集團公司職教中心聯系,按照集團公司統一安排進行培訓。

      2、凡列入學歷和執業資格提升的人員,必須按照礦統一安排進行培訓學習,如果不參加培訓學習或培訓后仍拿不到有效證件,按照集團公司要求進行再培訓。

      3、礦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外)由政工科按照各自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標準,拿出計劃方案,因本人無故不參加培訓或培訓后仍拿不到有效證件者,責令限期按計劃規定達到標準,再培訓費用自理。

      4、政工科在選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時,將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標準作為重要依據和基本條件,今后提拔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符合準入標準的,追究政工科科長責任。

      培訓科

      2023年2月

      第9篇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維護制度

      1、對監控室內的所有通訊設備和井下、地面及本礦各監控系統的設備維護保養工作。

      2、對礦上下監控設備進行檢查、維修。

      3、認真做好監控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保證通訊、監控工作的正常運行。

      4、經常深入生產對組及作業地點,了解設備使用情況,做好自保與互保的安全工作。

      5、對調度室設備和各生產對組、作業點的設備防雷、防爆工作。

      6、對維修工作的設備使用和保管工作。

      7、確保井下監控暢通無阻,及時、迅速處理井下監控故障。

      8、維修班組定期檢查系統線路和設備,超出服務期限的設備及時上報更換。

      第10篇 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礦井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全礦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龐莊煤礦機關部室、基層單位及所有干部職工。文秘資源網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政工部負責編制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統籌安排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結對子(必要時進行補充和調整),組織職能部門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匯總,考核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員落實。

      第十條 安監部負責題庫編寫、對培訓教學計劃的審定,根據教學計劃制卷、出卷,負責要害工種、特種作業人員的儲備,填寫《考試處罰通知書單》。

      第十一條 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一般工種的教學組織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學計劃組織考試、學員成績登記、學員考勤、檔案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 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礦長、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二)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三)礦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四)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五)礦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六)礦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三條 新進礦的工人,必須接受礦、區隊、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與培訓,經礦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一)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二)區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煤礦技術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施工現場環境、工種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三)班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 安全教育以職工周五安全活動、班前十分鐘教育和上級部署的以及針對礦井工作實際開展的各類安全活動為主要載體,宣傳貫徹上級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第十五條 每周五為職工安全教育的時間,分上、下午兩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進行。

      第十六條 安全活動必須由行政主管主持,無特殊情況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主持。

      第十七條 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須提前備課,有活動課案和授課計劃,課案字跡工整。

      第十八條 安全教育活動的時間一般為40分鐘,出勤率要達到95%以上,補課率達到100%。

      第十九條 安全活動實行實名考勤,對于因假、因休班未參加安全活動的,必須在下周安全活動日之前或上崗前進行補課,并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參加補課的人員要簽名備案。

      第二十條 安全活動必須要有“四問法”的內容,針對本單位或其它單位發生的人身、機械等事故進行系統追問,指定職工發言,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基層單位安全教育的各項計劃、總結等材料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送,嚴禁敷衍了事。職能部門對此項工作要進行定期通報,嚴格考核。

      第二十二條 機關包保人員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要適時予以督促、指導和幫助,加強對包保單位的考核力度,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條 “雙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書面的形式報送政工部,需要匯報的內容包括:安全活動時間、主講人、出勤補課情況、“四問法”的主要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教育實行三項制度:即周五“雙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調度會、黨支部書記例會通報制。“雙向”考核由機關部室與基層單位結對子包保;互(抽)查分為三井包保人員互(抽)查和閉卷考試,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為主;將互(抽)查情況和每周五的包保情況在下周一進行通報。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安全教育與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礦必須建立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檔案,沒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工,不得在工作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否則按“三違”論處。

      第二十六條 基層各單位應根據礦的統一安排和培訓計劃,制訂本單位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在每年10月底向財資部上報下年度需培訓工種、人員計劃并備案。

      第二十七條 財資部根據各單位需求和上級有關規定,組織培訓班。有關專業工種的培訓信息,應提前通知教學單位。

      弟二十八條 四級安全培訓中心根據文件要求,按照上級規定的教學大綱、安全培訓教材,制定教學計劃,配備師資。并將相關情況在開學前制表,一式兩份分別送到安監部和財資部。

      第二十九條 學員報到后,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將學員自然情況錄入微機,并校對無誤,發給礦安監部、財資部。

      第三十條 安監部對教學計劃審核后簽署意見返回。

      第三十一條 培訓班結束,四級安培中心提供參加考試學員名單,安排考場,提交《缺額學員通知單》。

      第三十二條 安培中心、財資部、安監部等部門分別提交培訓工作小結,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匯總后,報相關單位和分管領導。

      第三十三條 參加教學計劃編制、審定、試卷命題、監考、巡考、閱卷等相關人員,應在附表涉及的欄目內簽名存檔,發現問題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四條 安全活動時間不夠或周五安全活動每少一次罰單位黨政主管和包保單位部室負責人各30元。如無特殊情況行政主管不主持會議的,每次罰款50元。

      第三十五條 補課率達不到要求者,每次給予黨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負責人各罰款100元;沒有備課材料或備課不認真的罰黨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條 機關部室包保人員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凡遲交或不交報表的每次罰部室責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條 凡在集團公司等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中,被通報扣分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元,并對機關包保部室罰款200元。

      第三十八條 連續兩次(含兩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問題被礦通報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九條 對于各項安全教育的材料報送不及時或不報送被全礦通報的,一次罰款200元。

      第四十條 每月初礦將按照“雙向”考核的要求對上月安全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排名前三名的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各獎勵1000元,對安全包保先進個人各獎勵100元。礦年底對安全教育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 在礦、集團公司舉辦的各專業工種安全技術培訓、復訓~中,各單位必須按照下達的指標安排參訓人員,選派合格的學員參加培訓,發現一名學習“專業戶”,對學員單位處罰*元;每缺一人次,不經請假的,對單位罰款500元,履行請假手續的,對單位罰款100元,由四級安培中心、安監部簽署罰款單送交財資部辦理。請假以書面形式,并經礦分管安全培訓的領導簽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條 對考試不及格人員由安監部通知財資部,由財資部、四級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補考,個人負擔補考費30元。

      第四十三條 對巡考、監考失職者,給予一次罰款200元,并取消其參加巡考、監考的資格。

      第四十四條 泄漏試卷、試題秘密者,給予責任者罰款500元,并不準其從事與此相關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在抽查考試中對成績不及格的職工進行補考,每人每次交補考費30元,補考仍不及格者進行脫產培訓。培訓期間工資待遇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費用按1.5元/噸提取由礦考委按規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與本制度有抵觸的,解釋權屬某某煤礦。

      第11篇 煤礦安全培訓及安全培訓經費管理制度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92號令《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的要求,為進一步夯實我礦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行為及管理,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編制了安全培訓及培訓經費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培訓管理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實行內部培訓及外送培訓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2、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每年對管理人員每年集中培訓兩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一次,培訓地點為會議室,分上下午進行,上午8:30—12:00,下午3:30—17:30,具體由安全科協調組織。

      3、培訓內容包括:礦井安全管理知識,煤礦安全規程與技術規范、煤礦新法律法規、新標準、新規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以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業衛生培訓等方面的安全培訓。

      4、培訓內容由相應的負責人準備,要求全面、綜合并符合實際。

      5、各級管理人員無特殊情況必須參加培訓,無故不到者,罰款50元/次。遲到、早退者罰款20元/人,參加培訓的人員認真聽講,做好記錄,對年度學習考核不合格者,給予降職、免職的處理。

      6、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考核部門提出考核申請,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通過考核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取證后方可繼續任職,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每三年必須考核一次。

      7、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任職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新招聘任職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和2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

      8、凡外送培訓考核的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若考試不合格,回礦后,所有費用自負,不予報銷,且不得繼續任職。返礦后,應將有關證書、學習成績、在校表現等復印件交礦辦公室,以便歸檔備查。

      (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公布的特種作業工種目錄,我礦特種作業的崗位有:○1煤礦井下電氣工;○2煤礦井下爆破工;○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工;○4煤礦瓦斯檢查工;○5煤礦安全檢查工;○6煤礦提升機操作工、○7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工、○8煤礦探放水作業工。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外送培訓和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并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取得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3、2023年6月1日起新招聘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

      4、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還必須與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和沒有發生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條件的特種作業人員師傅簽訂師徒合同,參加實際操作訓練,在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

      5、凡外送培訓的特種作員人員,若考試不合格,回礦后,所有費用自負,不予報銷,且不得上崗任職。返礦后,應將有關證書、學習成績、在校表現等復印件交礦辦公室,以便歸檔備查。

      6、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每季度違章作業達3次以上者,由安全科暫扣《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并調離特種作業崗位。

      7、凡離開特種作業崗位六個月以上、但特種作業操作證仍在有效期內的特種作業人員,需要重新從事原特種作業的,必須外送培訓重新參加實際操作能力考試,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繼續上崗作業。

      8、隨意安排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的責任人,按違章指揮論處,同時罰單位負責人100—200元/人.次,若由此造成事故,按規定從重進行處罰。

      9、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和違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按《安全獎懲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錄用的其他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初中及以上學歷。新工人經體檢合格后,由礦安全科通知參加培訓。

      2、其他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經具有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以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培訓機構按照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制定的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他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七十二學時。

      3、其他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取證后,方可簽訂勞動合同,培訓費用由礦承擔。對于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其費用自行承擔。

      4、其他從業人員在與礦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后,由礦根據用工需要、勞動者自身條件安排工作崗位,分配到各科隊。各科隊應對新到崗的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本區隊工作特點,作業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應急預案、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及作業規程等。

      5、其他從業人員經科隊安全培訓后,由科隊安排至班組,由班組長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指定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和沒有發生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條件的工人師傅簽訂師徒合同,參加實際操作訓練,對新工人進行傳、幫、帶,在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

      6、其他從業人員應按年度參加再培訓,再培訓工作委托具有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再培訓的時間不少于二十學時。

      7、井下工人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前,以及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8、除上述培訓外,各科隊每月應至少組織1次安全技術學習與培訓,學習上級文件、作業規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等知識。各班組應按時組織班前安全會,講授安全注意事項等。

      9、必須嚴格培訓的考勤紀律,任何人非特殊原因在培訓期間不得缺勤、遲到與早退。對缺勤處罰100元/次,對遲到每次處罰20元,早退人員每次處罰30元。

      (四)、安全生產培訓檔案管理

      1、由辦公室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1、學員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

      ○2、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3、歷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的情況;

      ○4、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

      ○5、其他有關情況。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進行保存。

      2、由安全生產培訓領導小組建立企業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期一檔。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1、培訓計劃;

      ○2、培訓時間、地點;

      ○3、培訓課時及授課教師;

      ○4、課程講義;

      ○5、學員名冊、考勤、考核情況;

      ○6、綜合考評報告等;

      ○7、其他有關情況。

      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六年以上,其他從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3、由礦安全科每月對檔案建立完善及檔案保存情況進行督查,發現檔案缺失或不符合要求時,必須立即督促進行整改完善,對查出重復的重復隱患按照規定進行處罰。

      4、安全生產培訓領導小組應隨時掌握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情況,及時外送培訓考核取證和聯系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我礦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二、安全生產培訓經費管理制度

      1、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年初制定安全培訓計劃,確立安全培訓計劃資金,報礦長審核后,以文件形式下發。

      2、礦財務科應確保安全培訓所需的資金及時到位,不得延誤。按照《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工教育的規定》(國發[2005]35號)文件要求,礦教育培訓經費提取比例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其中,用于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3、凡礦安排外出送培的人員必須認真聽課,作好記錄,考試成績達到培訓合格要求,取得相應證書。工人在外出培訓期間的培訓費、交通費、食宿費、工資由財務科按規定報銷。對未能通過考核、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其培訓期間的費用、工資自行承擔。

      4、本礦送培的從業人員應為本礦服務至少2年,因本人原因在未達2年離開本礦的,其培訓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

      ○1、培訓后不足1年離礦的,培訓期間的費用全部由本人承擔。

      ○2、培訓后工作滿1年不足2年的,培訓費用的50%由本人承擔。

      5、從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變更工作單位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證明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

      6、嚴禁科隊隨意變動特殊工種崗位,特殊工種崗位變動應征求安全科同意后實施,否則,培訓的一切費用由區隊的管理人員賠償。

      7、凡是參加培訓人員的操作證交辦公室存檔,復印件交安全科備案。

      第12篇 x煤礦雜散電流安全管理制度

      1、對所有架空線、拉線及絕緣瓷瓶進行定期清潔,提高絕緣,盡量能減小雜散電流。

      2、運輸隊設專人檢查井下運輸大巷鋼軌的連接情況,確保連接良好。軌道接縫處的電阻值及整條運輸線鋼軌的電阻值不超過規定值。

      3、所有與大巷架空線無聯系的各井筒、繞道、盤區及采區工作面的全部軌道與靠軌道線作電源回路的軌道間隙至少設兩個絕緣點,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大于一列車長度,各絕緣點標注清楚,并設專人定期檢查,確保絕緣良好。

      4、井下各處接地電阻檢測按規定定期進行,有詳細記錄,確保各處接線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5、所有存放雷管、炸藥的地方附近,不得有電氣設備及接地裝置,以防雜散電流誤引爆雷管。

      6、井下嚴禁使用高絕緣器材,將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器材進行接地,使靜電及時良好釋放,不形成聚集,工作人員禁止穿高絕緣工作服。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為了規范xx煤礦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根據《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一、市級、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要針對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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