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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制度(八篇)

      發布時間:2024-03-12 14:06:02 查看人數:88

      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制度

      第1篇 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制度

      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廠武裝保衛處負責管理。

      2、《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應填寫斷路地段所在的位置圖、斷路原因和時間、斷路時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交施工單位。

      3、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由項目負責人填寫斷路施工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簽字。

      4、施工單位負責管理現場,設立斷路標志、繞行標志、安全圍欄、安全警告和夜間紅燈標志。

      5、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經負責斷路項目的申請部門和許可證檢查后,恢復交通。

      6、斷路作業變更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需重新辦理斷路作業許可證。

      7、斷路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辦好的《斷路安全作業證》后,交武裝保衛處負責人審批,并留存一份,交申請單位、施工單位各一份。

      8、斷路動土應同時按《動土安全作業證》規定辦理。

      9、武裝保衛處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后,應立即書面通知調度、生產、安全、醫務等有關部門。

      10、《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2篇 斷路安全作業證使用制度

      為使己二酸己內酰胺項目的施工單位在占道斷路作業時即保證本單位的作業安全,同時將對周邊作業單位的影響降到最低,現按照國家關于斷路作業安全規范(aq3024-2008)的相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施工單位斷路作業的術語和定義、總則、《斷路安全作業證》(票證樣本附后)的辦理和安全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在己二酸己內酰胺項目所有施工單位的占道斷路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

      ga 182 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斷路作業

      在己二酸己內酰胺項目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及各項目部辦公、居住區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3.2 斷路申請單位

      需要在己二酸己內酰胺項目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及各項目部辦公、居住區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開挖、維修、電力、通信等施工單位。

      3.3 斷路作業單位

      按照斷路申請單位要求,在己二酸己內酰胺項目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及各項目部辦公、居住區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單位。

      3.4 道路作業警示燈

      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

      3.5 作業區

      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4 總則

      4.1 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方可作業。

      4.2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4.3 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

      4.4 《作業證》申請單位會簽后,報工程部審批《作業證》,持有審批后的《作業證》方可進行施工。

      4.5 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證》。

      5 《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5.1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5.2 《作業證》由己二酸己內酰胺項目籌建處安環組統一制定具體格式下發,一式兩聯。

      5.3 斷路申請單位在己二酸己內酰胺項目籌建處安環組領取《作業證》后,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交斷路作業單位。

      5.4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5.5 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證》后,報工程部土建組(或安裝組)、安環組相關負責人依次審批簽字。

      5.6 辦理好的《作業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工程部安環組備案。

      5.7 《作業證》應至少保留3個月。

      6 安全要求

      6.1 作業組織

      6.1.1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

      6.1.2 斷路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6.1.3 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證》的內容進行。

      6.1.4 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6.1.5 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

      6.1.6 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6.2 作業交通警示

      6.2.1 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6.2.2 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6.2.3 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6.2.4 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6.2.5 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

      6.2.6 警示燈應采用安全電壓。

      6.2.7 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ga 182的規定,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 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6.3 應急救援

      6.3.1 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

      6.3.2 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6.4 恢復正常交通

      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己二酸己內酰胺籌建處

      2023年10月27日

      第3篇 斷路作業安全制度

      第一章定義及范圍

      第一條廠區斷路作業:廠區(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第二條廠區斷路作業包括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斷路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

      第五條施工單位領導和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第六條開始斷路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

      第七條斷路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警示紅燈。

      第八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巡檢員,保證在應急情況下公路的隨時暢通。

      第九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期間,施工單位不得隨意亂堆施工材料。

      第十條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圍欄、警告牌、警示紅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恢復交通。

      第十一條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嚴禁擅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十二條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四條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三條斷路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第十五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十〉。

      第十六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廠交安辦、消防隊審批。由廠消防隊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同施工單位一起逐項填寫后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作業證一式兩份,由施工單位保存一份,消防隊留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第4篇 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制度

      1編制目的

      規范廠區斷路作業,保證作業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廠區域斷路作業。

      3作業證管理要求

      3.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3.2《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廠區交通管理部門審批。

      3.3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在廠區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逐項填寫后交施工單位。

      3.4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中施工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斷路安全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3.5斷路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交廠區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并將辦理好的《斷路安全作業證》留存,并分別送交廠區交通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附錄 (標準附錄)

      2.4斷路安全作業證

      申請單位:

      1.斷路地段所在位置草圖、斷路原因及時間:

      2.斷路時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

      3.斷路后施工單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

      審批單位意見:

      審批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5篇 斷路安全作業證制度

      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廠武裝保衛處負責管理。

      2、《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應填寫斷路地段所在的位置圖、斷路原因和時間、斷路時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交施工單位。

      3、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由項目負責人填寫斷路施工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簽字。

      4、施工單位負責管理現場,設立斷路標志、繞行標志、安全圍欄、安全警告和夜間紅燈標志。

      5、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經負責斷路項目的申請部門和許可證檢查后,恢復交通。

      6、斷路作業變更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需重新辦理斷路作業許可證。

      7、斷路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辦好的《斷路安全作業證》后,交武裝保衛處負責人審批,并留存一份,交申請單位、施工單位各一份。

      8、斷路動土應同時按《動土安全作業證》規定辦理。

      9、武裝保衛處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后,應立即書面通知調度、生產、安全、醫務等有關部門。

      10、《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6篇 斷路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定義及范圍

      第一條 廠區斷路作業:廠區(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第二條 廠區斷路作業包括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

      第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斷路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 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 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

      第五條 施工單位領導和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第六條 開始斷路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

      第七條 斷路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警示紅燈。

      第八條 在斷路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巡檢員,保證在應急情況下公路的隨時暢通。

      第九條 在斷路施工作業期間,施工單位不得隨意亂堆施工材料。

      第十條 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圍欄、警告牌、警示紅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恢復交通。

      第十一條 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嚴禁擅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十二條 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四條 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三條 斷路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 《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第十五條 《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十〉。

      第十六條 《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廠交安辦、消防隊審批。由廠消防隊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 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同施工單位一起逐項填寫后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作業證一式兩份,由施工單位保存一份,消防隊留存一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第7篇 化工企業斷路作業安全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有限公司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的術語和定義、總則、《斷路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安全要求,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單位的斷路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a 182 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制度。

      3.1、 斷路作業work for road breaking

      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3.2、 斷路申請單位 workshop applied for road breaking

      需要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生產、維修、電力、通信等車間級單位。

      3.3、 斷路作業單位 workshop of working on the breaking road

      按照斷路申請單位要求,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單位。

      3.4、 道路作業警示燈work beacon

      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

      3.5、 作業區 work area

      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4 、總則

      4.1、 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方可作業。

      4.2、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4.3、 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

      4.4、 《作業證》申請單位應由相關部門會簽。審批部門在審批《作業證》后,應立即填寫《斷路作業通知單》,并書面通知相關部門。

      4.5、 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證》。

      5 、《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5.1、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5.2、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的上級有關管理部門按照本制度規定的《作業證》格式統一印制,一式三聯。

      5.3、 斷路申請單位在有關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交斷路作業單位。

      5.4、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5.5、 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證》后,交本單位上級有關管理部門審批。

      5.6、 辦理好的《作業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第三聯留審批部門備案。

      5.7 、《作業證》應至少保留1年。

      6 、安全要求

      6.1、 作業組織

      6.1.1、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

      6.1.2 、斷路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6.1.3、 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證》的內容進行。

      6.1.4 、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6.1.5、 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

      6.1.6、 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6.2、 作業交通警示

      6.2.1、 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6.2.2、 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6.2.3、 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6.2.4、 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6.2.5、 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

      6.2.6 、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6.2.7、 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ga 182的規定,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 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6.3、 應急救援

      6.3.1、 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

      6.3.2、 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6.4、 恢復正常交通

      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第8篇 化工企業斷路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xx有限公司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的術語和定義、總則、《斷路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安全要求,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單位的斷路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a 182????? 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制度。

      3.1、 斷路作業work for road breaking

      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3.2、 斷路申請單位? workshop applied for road breaking

      需要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生產、維修、電力、通信等車間級單位。

      3.3、 斷路作業單位 workshop of? working on the breaking road

      按照斷路申請單位要求,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單位。

      3.4、 道路作業警示燈work? beacon

      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

      3.5、 作業區 work area

      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4 、總則

      4.1、 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方可作業。

      4.2、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4.3、 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

      4.4、 《作業證》申請單位應由相關部門會簽。審批部門在審批《作業證》后,應立即填寫《斷路作業通知單》,并書面通知相關部門。

      4.5、 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證》。

      5 、《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5.1、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5.2、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的上級有關管理部門按照本制度規定的《作業證》格式統一印制,一式三聯。

      5.3、 斷路申請單位在有關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交斷路作業單位。

      5.4、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5.5、 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證》后,交本單位上級有關管理部門審批。

      5.6、 辦理好的《作業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第三聯留審批部門備案。

      5.7 、《作業證》應至少保留1年。

      6 、安全要求

      6.1、 作業組織

      6.1.1、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

      6.1.2 、斷路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6.1.3、 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證》的內容進行。

      6.1.4 、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6.1.5、 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

      6.1.6、 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6.2、 作業交通警示

      6.2.1、 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6.2.2、 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6.2.3、 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6.2.4、 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6.2.5、 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

      6.2.6 、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6.2.7、 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ga 182的規定,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 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6.3、 應急救援

      6.3.1、 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

      6.3.2、 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6.4、 恢復正常交通

      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制度(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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