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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12 12:50:20 查看人數:71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制度

      第1篇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制度

      1、《高處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管理。

      2、《高處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

      3、施工單位負責人應根據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填寫安全防護措施并簽字。監護人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指定,并負責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

      4、一級高處作業由施工單位主管領導或分管廠長審批。一級作業高度為2—5m;在坡度大于45o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5、二、三級高處作業由工藝技術員審核后,經分廠主管工程師復檢簽字后報分廠主管廠長審批。二級作業高度為5—15m;三級作業高度為15—30m。

      6、特級特殊高處作業由分廠安全負責人初審后,經安全監察處審核后,報總廠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

      7、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癥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8、高處作業人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掛鉤怕須掛在結實牢固的特件上,不準掛歷在轉動設備或移動部件上,不準低掛高用,暫時不用時,應把安全繩隨身纏好。

      9、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材料不準向下投,堆放在腳手架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10、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就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證》。

      第2篇 高處作業人員崗位安全卡死制度

      l、凡未受過作業工種安全教育的職工,禁止參加高處作業。

      2、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等不適應高處作業的職工,禁止高處作業。

      3、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戴安全帽禁止進入作業現場,嚴禁穿拖鞋進入作業現場。

      4、凡上下兩層同時施工,沒有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禁止在同-垂直線的下方作業。

      5、遇有六級以上強風,禁止登高作業。

      6、高處作業人員對所用的材料要堆放平穩,工具要隨手放到工具袋內,嚴禁拋擲物體。

      7、凡未按規定搭設防護設施或防護設施不符合要求的,高處作業人員有權拒絕登高作業。

      8、下雨冰雪天氣,沒有防滑措施,禁止高處作業,嚴禁班前、班中喝酒、竄崗。

      第3篇 高處作業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工程開工后,項目施工前,由項目部工程科專業工程師編寫《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工作技術措施》,項目部工程科科長、安全科審核,項目部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2在項目施工開始前,由有關專業工程處項目單項技術員根據作業的項目和工程設計圖紙,編寫“施工作業指導書”,其中安全部分的內容經項目部安全科審核,項目部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3專業工程處項目單項技術員根據已批準的作業指導書向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4項目施工時,由班長給施工人員分工并做作業項目、地點和安全要求的交底。

      5施工人員到達作業地點開始作業前,確認作業環境,合格后方可作業。

      6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部、項目部及專業工程處安環員實施現場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不符合項開具整改通知單,并督促整改。

      7盡量避免交叉作業,不能避免時由項目部生產副經理協調,各專業工程處必須做好隔離防護措施。

      8在生產運行區進行交叉作業時,必須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見附錄b)。

      第4篇 高處作業安全作業審批制度

      一、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墜落高度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二、高處作業的分級:

      ⑴一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2-5米;

      ⑵二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5-15米;

      ⑶三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15-30米;

      ⑷特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

      三、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四、對《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規定:

      1、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口頭提出申請并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并制訂出可行、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確定作業指揮人員和安全負責人。

      2、安全員應赴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已落實后,方可批準安全作業。

      3、一級高處作業及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和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由站長負責審批。

      4、不得私自涂改、轉借、變更《高處安全作業證》上的內容,不得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五、對高處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六、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對患有高(低)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習慣性抽筋和精神不振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七、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并正確使用登高器具和設備。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八、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要堅守崗位。

      九、高處作業現場需動火的,應按規定辦理動火手續。

      十、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吊蘭、吊架、手拉葫蘆等材料,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不得使用損壞、損傷、斷裂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十一、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必須備有工具袋,用完工具要放入工具袋中,較大或較重的工具要加拴系繩,找一固定點系牢,防止墜落傷人,嚴禁將工具亂扔亂放。

      十二、高處作業中,除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外,不允許同時進行多層垂直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暴雨和雷電時,應停止高空作業。

      十三、高處作業人員,要距離低壓線1米以上,高壓線2.5米以上,并防止搬運物料時,觸碰電線。

      第5篇 加油站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作業。高處作業分為四級:一級作業為2~5米時;二級作業為5~15米;三級作業為15~30米,四級作業為30米以上。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四、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處的牢固構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五、高處作業嚴禁下上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

      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在設有安全防護設施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支撐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七、嚴禁在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高和搶救高處作業。

      第6篇 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工程開工后,項目施工前,由項目部工程科專業工程師編寫《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工作技術措施》,項目部工程科科長、安全科審核,項目部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2在項目施工開始前,由有關專業工程處項目單項技術員根據作業的項目和工程設計圖紙,編寫“施工作業指導書”,其中安全部分的內容經項目部安全科審核,項目部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3專業工程處項目單項技術員根據已批準的作業指導書向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4項目施工時,由班長給施工人員分工并做作業項目、地點和安全要求的交底。

      5施工人員到達作業地點開始作業前,確認作業環境,合格后方可作業。

      6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部、項目部及專業工程處安環員實施現場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不符合項開具整改通知單,并督促整改。

      7盡量避免交叉作業,不能避免時由項目部生產副經理協調,各專業工程處必須做好隔離防護措施。

      8在生產運行區進行交叉作業時,必須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見附錄b)。

      第7篇 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闡述高處作業預防墜落的三步法,消除墜落隱患,防止墜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墜落發生后的傷害。

      2范圍

      3職責

      3.1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

      3)對違反本標準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2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監護人必須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并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5)作業過程中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術語和定義

      4.1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4.2錨固點

      通常是指橫梁、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來系救生索,必須能夠承載至少2268千克的靜止重量。

      4.3錨固點連接裝置

      安裝在錨固點上,用來連接墜落防護系統的一個組件或裝置,至少能夠承載2268千克靜止重量,如連接皮帶、豎鉤、支架把手等。

      4.4鉤鎖

      帶有保險裝置的蹄形或橢圓形的連接鎖件。

      4.5緩沖裝置

      能夠在墜落制止過程中轉移能量或者減輕工作人員所承受的沖擊力的裝置,其抗斷強度必須達到2268千克。如墜落阻止器、縫合的系索、特殊編織的系索、撕開或變形的系索、彈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緩沖裝置。

      4.6逃生裝置

      用于從高處逃離的一種設備或裝置,如滑索、滑桿、滑道、梯子等。

      4.7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防止從作業平面墜落的系統。該系統包括錨固點、連接裝置、全身安全帶等。

      4.8墜落隱患

      可能造成墜落的條件或狀況。

      4.9跌落

      在墜落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與支撐點的意外脫離。

      4.10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系住人的軀干,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用于掛在錨固點或救生索上的兩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種柔韌的、固定在兩個錨固點之間的垂直或水平的繩索。

      4.12定位裝置系統

      用于使工作人員在高處作業時能夠騰出雙手(比如,向后傾斜)進行工作的固定裝置。

      4.13彈性救生索

      可以緩慢拉伸,但在墜落時,能立即鎖住的墜落防護系統。可以在需要進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動的場所使用,比如在罐、檢修口、壓力容器里或屋頂上。

      4.14墜落阻止器

      一種帶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當墜落發生時能通過慣性扣住救生索。墜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動的場所,如高處作業的吊籃或懸垂的腳手架。

      5原則與要求

      5.1按以下順序選擇最佳的墜落防護措施:

      1)盡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進行,避免高處作業;

      2)安裝固定的圍欄和扶手,防止墜落發生;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提升平臺;

      4)把安全帶調整到一定的長度,使作業人員不能接近高處作業區域的邊緣;

      5)使用帶緩沖的防墜落裝置,如全身式安全帶和系索。

      第8篇 高處作業安全規范制度

      1 高處作業的平臺、走道、斜道等應裝設05m高的防護欄桿和18cm高的擋腳板,或設防護立網。

      2 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的兩側,必須設防護欄桿,同時還要加扎安全立網或擋物板(竹笆);平臺外口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3 因施工或結構需要又尚未安設圍護設施的預留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防墜落設施。邊長1500mm以下可用蓋板;邊長1500mm以上宜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再張掛安全網。墻面等處豎向落地洞口應裝開關式或工具式的防護門、柵欄等。

      4 電梯井門必須設防護欄桿和柵門;電梯井內應至少每隔一樓層架設一道竹笆板的防護層或最多隔10米設一道安全網。

      5 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預留洞口、深溝與坑槽等,除必須設置防護設施與警示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6 垃圾井道和煙道等,應隨樓層的砌筑或安裝而消除洞口,或參照預留洞口作防護。

      7 施工現場車行通道旁的洞口,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于通行車后輪有效承載力兩倍的荷載。

      8 高處作業的通道(包括天橋、斜道等)兩側及通道口有墜落危險的應參照臨邊、洞口作防護。

      9 上方有落物傷害危險可能的地面及高處作業的通道,應搭設木板或雙層竹笆板、安全防護棚或防護廊。

      防護棚長度不得小于gb3608-83規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

      10高處作業人員應衣著靈便,衣袖、褲腳應扎緊,穿軟底防滑鞋。禁止赤腳,禁止穿拖鞋、涼鞋、硬底鞋、高跟鞋和帶釘易滑的鞋靴。必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嚴禁酒后登高作業。

      11高處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梯道上下,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嚴禁乘坐非乘人的垂直升降設備上下。

      12使用撬杠、扳手類工具用力作業時,只可單手用力,另一只手要抓牢堅固的物件,切不可雙手同時用力作業。

      13在未連接的單柱上作業,必須先檢查立柱和纜風是否埋設、固定牢靠,然后方可登高作業。

      14不得站在防護欄桿外作業或憑借欄桿起吊物件。

      15高處作業場所附近有帶電體時,傳遞物件的繩索必須是干燥的尼龍繩或麻繩,測量時,必須遵守帶電作業的有關規定。

      16不得坐在臨空面邊緣及上方沒有可靠隔離層的地方或騎在欄桿上休息、逗留。

      17沿鋼爬梯、繩梯等作垂直攀登上下時,必須使用安全自鎖器或速差自控器作防護保險。

      18沿水平梁、斜梁、水平管道或暫無防護欄桿的平臺上水平移動、行走,而且又無可靠的扶持物時,必須使用水平安全繩。

      19高處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禁止在垂直升降機、防護欄桿、接料平臺和孔洞邊緣坐靠,不得躺在腳手架、屋面上休息。

      20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任何人不得損壞和擅自移位、拆除,因施工需要必須拆除時,要經原搭設單位負責人批準,并及時恢復。

      21高處作業的各種設施必須適用、安全可靠。高處作業的設施及防護應列入任務單下達,認真落實、責任到人,并認真執行驗收制度。

      22無外腳手的樓面周邊未砌設固定圍護及尚未安裝欄桿的陽臺口等,必須設置防護欄桿,并扎設安全立網或擋物板(竹笆)。同時,還必須在外圍按國家標準架設安全平網。

      23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24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應放入工具袋,使用時必須系好安全繩。

      25傳遞物品或工具必須用繩索或手遞,嚴禁拋擲行為。

      26點焊的物件不得移動或起吊。

      27切割的工件、邊角余料、使用的工具及其他物品必須放在不會被碰撞而墜落的地方。凡有可能墜落的物件均要采取防止墜落的措施。

      28廢料垃圾必須及時清理,放在廢料垃圾箱或從廢料垃圾通道倒下去。

      第9篇 高處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總則

      1.1 為加強高處作業管理,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執行。

      2.高處作業的定義及分級

      2.1 定義

      本規定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高出基準面1.8米以上(含1.8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2.2 分級:

      --高度在1.8~5米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5~15米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15~30米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30米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一般規定

      3.1 施工前必須對參加高處作業的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及技術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3.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3.3 在進行三級、特級高處作業時,作業隊必須有專職或兼職監督員必須在現場監督;

      3.4 在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系好全身式安全帶(雙扣)、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其所掛位置必須牢固;

      3.5 腳手架的搭設和驗收,必須符合《腳手架搭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已搭好的腳手架沒有“準用”標識,不得使用。高處作業使用吊籃時,吊籃的制作和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3.6 在道路和設備、設施上方或上下交叉作業區域,及人和物體有墜落可能的高處作業區域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掛設安全網,拉警戒線。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作業,如必須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以上作業必須有專人監督;

      3.7 進行容器和框架內的高處作業與特級高處作業時,必須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訊設備,保持與外部或地面的聯系,特殊情況下應設專人負責通訊聯絡。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3.8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必須先將其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用的物料,均必須堆放平穩,不得妨礙通行和裝運;高處作業時,工具必須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面應隨時清理干凈,并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雜物、余料和廢料等;

      3.9 在施工區域鄰近處,如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設備等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如排放氣體、粉塵濃度在允許濃度范圍內,也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且有專人監督;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3.10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3.11如發生事故或災害,而需在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空和緊急狀態下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制定作業方案并經次級施工分包商的hse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和項目組審批;緊急情況下為了搶救人員,在保證救護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可由次級施工分包商的現場負責人或其他領導口頭批準,實施搶救作業,同時要盡快向本單位領導和項目組報告。

      4.高處臨邊作業管理規定

      4.1 所有可能發生高處墜落的周邊,必須設置有效的防護欄桿(上下兩根,間距不得大于0.6米);

      4.2 井架與施工用電梯、垂直輸送物資的平臺,除必須在其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和活動防護欄桿;地面通道上空應設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間必須封閉;

      4.3 臨街(或道路)高處作業區的周邊,必須采取可靠的封閉措施,防止物體從高處墜落。

      5.高處洞口傍作業管理規定

      5.1 在洞口和因施工需要而臨時留有的洞口處進行作業時,為了防止人或物體有墜落可能,以及消除對人身安全的隱患,此時必須設置有效的防護設施;

      5.2 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必須設置有效防護設施外,夜間還必須設紅燈作警示;

      5.3 對邊長或最大直徑小于1.5米的洞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或鋼管、鋼筋構成的防護網格蓋住洞口,并加以固定;必須封閉時,應在防護網格上滿鋪腳手板和其他隔離物品;

      5.4 對邊長大于1.5米的洞口,四周必須有防護欄桿,洞口下必須掛安全網;

      5.5 在鄰近作業的人與物且有墜落危險的豎向洞口、孔及管口處,必須設置有效的防護設施。

      6 攀登作業管理規定

      6.1 地面或固定平臺基礎面以上5米內的一次性攀登作業,可使用移動式梯子,應遵守以下要求:

      (1) 梯子頂端要高出施工作業面

      (2) 梯腳底部應墊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的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的上下間距應為300毫米,不得有缺檔;

      (3) 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0°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4) 站在梯子上作業時,只許一人在上作業,上部應留有四步空檔,下面應有專人扶梯監護,同時作業人員應把安全帶掛在牢固位置。

      6.2 一般情況下,不得使用吊藍載人進行高處作業。特殊情況下使用吊藍載人進行高處作業,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次級施工分包商的hse經理和項目組批準后實施。對施工所使用的吊藍等須經施工分包商的hse經理或專職監督員檢查、確認合格后,施工人員方可正式進入吊藍進行作業,但設備或框架內部不可直視的高處攀登作業,禁止使用吊籃等垂直載人設施。

      6.3 對設備殼體有特殊防護要求的內部攀登作業,可采用繩梯進行,繩梯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0,使用時應懸掛在牢固的物體上。

      6.4 鋼柱、鋼梁、屋架、管廊等構件吊裝前,應先按要求設置爬梯、腳手架等高處作業工具。

      6.5 在設備、框架等大型設施上,需較長時間作業,應設置為固定式直爬梯,固定式直爬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6.5.1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步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

      6.5.2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6.6 作業人員在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利用繩索、立桿、設備接管、管子、構件預留孔和立柱等非規定通道,也不得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上下;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7.懸空作業管理規定

      7.1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7.2 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機具設施必須經施工分包商的hse經理或專職監督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檢查、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篇 化工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的高處作業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的高處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處作業分級

      gb 4053.1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2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6095 安全帶

      gb 7059 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電安全導則

      jcj 4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高處作業 work at height

      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3.2、 墜落基準面 falling datum plane

      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3、 墜落高度(作業高度) h falling height(work height)

      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也稱作業高度)。

      3.4、 異溫高處作業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at height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3.5、 帶電高處作業 hot-line work at height

      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表2-8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4 、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

      4.1.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1.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1.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1.4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表2-8 各電壓等級下最小接近帶電體距離

      電壓等級(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離(m)

      1.7

      2.2

      2.5

      5、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5.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5.1.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5.1.2、 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5.1.3、 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5.1.4、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5.1.5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5.1.6 、《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5.1.7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 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5.1.9、 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5.1.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1.11、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5.1.12、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

      5.1.13、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證》內。

      5.1.14、 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5.1.15、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5.1.16、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5.1.17 、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5.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5.2.1、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5.2.2、 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5.2.3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5.2.4、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2.5、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5.2.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

      5.2.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值班主任)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5.2.8、 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9、 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5.2.10、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5.2.11、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5.2.12、 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5.2.13、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5.2.14、 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5.2.15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5.3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5.3.2、 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5.3.3 、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5.3.4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

      6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6.1、 一級高處作業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

      6.2、 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廠相關主管部門審批。

      6.2.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6.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6.2.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6.2.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6.2.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6.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單位行政部門審核后,報主管安全負責人審批。

      6.3.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6.3.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6.3.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6.3.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6.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3.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6.3.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6.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證》。《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

      6.5、 《作業證》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第11篇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3)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第12篇 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制度

      目前高空作業吊籃似乎是并到起重機械一類,起重機械如施工電梯、塔吊、吊籃租賃等需要辦理產權備案、安裝拆卸告知、聯合驗收等資料或者手續,那么高空作業吊籃需要辦理哪些手續,需不需要產權備案,到安監站備案等。

      加強對吊籃管理,確保施工安全,一直以來就是安全生產管理的大問題,高處作業吊籃已成為高處墜落事故的一大危險點:

      一、嚴格驗收制度,強化對吊籃作業人員的安全考核

      1、吊籃在安裝、移位后,必須經施工、監理、產權、安裝等單位進行聯合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使用。

      2、凡是建筑施工現場進行吊籃安裝、拆卸、移位、操作等相關作業的人員,必須經省建管局考核,取得機械操作工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未取得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攀登吊籃和從事與吊籃相關的任何作業。

      二、強化對吊籃保險裝置的安全監管

      1、吊籃安全鎖等安全裝置必須使用有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合格證》的產品,原設備的生產廠家有安全裝置的,應使用原廠家的產品。安全裝置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廠家或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2、施工單位在使用吊籃前,施工、監理、產權、安裝等單位必須對安全裝置檢驗情況進行核對,對安全裝置的檢驗情況與原廠家或檢驗機構通過電話、傳真等形式進行確認,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安全裝置。

      3、產權單位更換安全裝置時,應到市安全防護用具市場購買合格產品,并將合格證、購貨憑證等相關資料存放在設備檔案備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購買、更換、使用安全裝置。

      4、安全裝置上的標牌須清晰明確。凡是安全裝置標牌損壞、丟失的,必須要到原廠家重新辦理標牌,并固定在安全裝置上。

      三、其他注意事項

      1、吊籃平臺上的作業人員必須配帶安全帶,安全帶不允許連接在吊籃平臺上。

      2、吊籃平臺上的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超載使用。

      3、當吊籃平臺沿著外墻面移動需要由導引構件引導時,外墻面應設置這種構件。外墻構件應能使吊籃平臺內的操作人員安全地靠近需要進行作業的部分,而不得使操作人員懸空俯身。

      4、為保障公眾的安全,在吊籃作業區周圍必須設立圍欄或防護措施,并應附加醒目的標志。

      5、生產廠對使用單位有培訓安裝、操作和維護、保養人員的義務。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制度(十二篇)

      1、《高處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管理。2、《高處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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