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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9 17:16:02 查看人數:92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

      二、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填寫《單位臨時用火、用電作業審批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7.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第2篇 安全用火制度二

      (一)安全用火管理范圍

      ①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②使用明火、電爐等;

      ③在有可燃物品的場所臨時用電,使用電動工具、電器設備,使用風鎬、風動扳手,鋼鋸、錘擊物體等會產生火花的工具;

      ④各種機動車輛進入危險區域。

      (二)凡有易燃可燃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一律不準用火。

      (三)凡在防火區范圍內用火的,均需由用火的施工單位申請;現場安全員根據動火部位制定用火安全措施,負責安排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安排監火人,填寫用火許可證;由安全主任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核實用火安全措施后,簽發用火許可證,批準用火(如當地主管部門要求報告的,按規定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

      (四)必須堅持“五不用火”

      即未經批準的用火許可證不準用火;沒有用火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實不準用火;未按規定可燃氣體檢測儀檢測合格不準用火;用火時間、地點、部位不相符不準用火;監火人不在現場不準用火。

      (五)對用火許可證簽發人的要求:

      用火許可證簽發人根據用火類別及審批權限進行審批時,必須親臨現場認真進行檢查,了解用火地點的條件、部位、環境和危險程度,審查安全措施確認可靠后,方可簽發用火許可證。

      (六)監火人的安全職責:

      ①接到第二、三聯用火許可證后,對用火許可證內容詳細看清,到用火現場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

      ②用火安全措施全部落實后,將第二聯用火許可證交給施工單位用火人。

      ③監火期間不能離開用火現場。

      ④用火時間、用火部位不符及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或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制止用火作業。

      ⑤用火完畢必須檢查現場,熄滅余火,不留后患。

      (七)用火人的安全職責

      ①接到第二聯用火許可證后,要詳細看清用火許可證全文,確認用火時間、用火部位、安全措施,并經監火人同意,方可進行施工用火。

      ②切實遵守“五不用火”。

      ③當用火環境發生變化出現異常,監火人要求停止用火時,用火人應立即停止用火作業,待監火人處理完同意繼續用火時,方可恢復用火。

      ④用火許可證應隨身攜帶。未辦理用火許可證或時間、地點不符,或不符合用火安全措施要求,或監火人不在現場時,不論任何人命令,用火人有權拒絕用火。

      (八)安全主任有權隨時檢查用火情況,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規定或用火會有危險時,有權收回用火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嚴肅處理。

      (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標準、法令、法規執行。

      第3篇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范本

      1、為加強用火區域的安全管理,防止在用火期間發生火災,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明火在動火前必須到保衛部辦理《動火證》并按動火證中的要求動火。

      3、動火單位在向保衛部申請動火前,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主管安全的人員,要到用火現場查看,落實安全措施后去申請動火,動火期間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電氣焊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正式焊工證,動火前要準備好滅火器和水,滅火器不少于2具。

      5、動火現場,凡熔珠、焊渣可能濺落地方的易燃,可燃物必須清理干凈,在樓層中動火的要嚴防熔珠、焊渣沿孔洞掉落到下層引起火災,室外遇有5級以上風速應停止動火作業。

      6、施工現場焊接作業時,不準同時進行刷(噴)油漆作業。

      7、動火期間必須設定看火人,看火人要時刻密切監視焊花濺落的區域,發現火險立即處理。

      8、有缺陷的焊機,電源線,把線不準進入作業區。

      9、營業期間禁止動火。

      10、動火結束,用火單位,建設施工單位要及時清理用火現場,確保無火災隱患,看火人檢查無余火,半小時后方可離去。動火人將動火證教回保衛部。

      11、用火申請登記表,動火證只限一個地點,規定時間內使用,變更地點和超過規定時間動火證無效。

      第4篇 學校用水用火用電用氣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 用水安全管理

      1、學校安排專職人員負責管理學校師生的生活用水和管道純凈飲用水。

      2、為確保學校飲水安全,學校師生的生活用水一律使用學校提供的純凈水水。

      3、學校管水人員要經常對學校的供水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修保養,確保管道暢通。管水人員要不定期地對師生生活用水和純凈飲用水的水質進行監測,做好監測記錄。若發現自來水被污染,純凈水過濾設備過期等情況,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關閉水源,及時通知用水部門對存水進行封存,并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若遇管道阻塞,水籠頭破損,水管破裂等情況,學校管水人員要及時維修,排除故障,保證學校正常用水。若發生緊急情況,不能急時排除故障,造成停水等情況,要采取應急措施,及時為學校尋找安全可靠的水源,保證學校的用水安全。

      5、未經學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改接供水管道。

      6、用水安全工作是學校的重要工作,管水人員必須嚴格按規范要求操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隨時巡查,及時發現問題,杜絕用水安全事故,確保學校用水安全。

      7、學校師生要節約用水,珍惜水資源。

      二、用電安全管理

      1、辦公室、實驗室、師生宿舍要遵守安全用電規定,嚴禁隨意拉扯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3、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4、電路維修要拉電閘,并掛牌警示,必要時專人看守。

      5、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三、用火安全管理

      1、灶房、鍋爐房、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強管理,固定專人負責,操作時必須有人監護。操作間嚴禁堆放雜物,使用明火結束后,清理好現場,待確定無火災隱患后方可離開。

      2、嚴禁在圖書館、閱覽室、資料檔案室、實驗室、教室、辦公室、學生宿舍、庫房等重要場所內使用明火。凡是需要動用明火作業,必須事先申報校消防委員會批準,采取措施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后方可動用明火。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后要認真檢查,不準留有火種。大風天氣不準明火作業。

      3、校內焚燒廢物,應在校園管理部門指定地點進行。特殊焚燒和大量焚燒,應事先報校消委員會審批。經批準的焚燒,須有專人在現場負責安全,焚燒完畢應澆滅余火,將灰燼倒在安全地點。

      四、用氣安全管理

      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廢棄的放射性有毒固體、液體、氣體處理排放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準點燃或隨意排放。

      對各種用水、用火、用電、用氣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不準帶故障運行或使用。

      菜屯聯合校

      2023年9月

      第5篇 某醫院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安裝,拆改,增設電氣設備或架設臨時電路時,必須報總務科批準,賓按有關規范進行施工,完工后總務科須將有關資料告知保衛科。

      2、電氣設備停用或下班后,各科室(班組)應切斷電源。

      3、各科室(班組)要經常檢查電氣設備,發現問題及時找電工維修,總務科,保衛科應對電氣設備進行定期和定點檢查,及時排除隱患。

      4、不準亂接電燈,電線,不準違章用電和超負荷用電。

      5、各種電氣開關,醫療設備,電控箱(柜)等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不準在其附近和下面堆放易燃,可燃物。

      6、非電工不準私自拆改和維修電氣設備和電纜線。

      7、任何科室和職工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8、任何科室和職工嚴禁醫院建筑物內和重點部位內焚燒物品或燃煙花鞭炮。

      9、各科室在動用氣,電焊之前,必須經總務科,保衛科批準,要有現場監護人和配備滅火器材并采取措施確保安全。

      10、醫療電氣設備應定期清洗,醫療電氣設備的擺放應符合安全要求。

      11、各科室應做到人走斷電,確保醫療設備的安全。

      第6篇 動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3、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

      4、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5、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6、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6)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7、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8、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9、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4)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5)班、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6)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7)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10、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11、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12、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1)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13、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7篇 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為確保公司財產及人身安全,提高公司火災預防能力,切實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理念,層層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防止火災發生,特制定本防火、動火、用火制度,以供遵循:

      一、廠區范圍(寫字樓除外)全面禁止吸煙及任何可能引起火災之行為,即車間、倉庫及廁所、電房、保安室、廠區外圍公共區域一律禁止吸煙。

      二、廠區范圍電源線路要規范,禁止亂拉亂接電線,禁止在廠區使用電熱具及接駁插頭收聽錄音機等;因生產需要加接線路,必須經公司批準后由持證上崗電工操作。

      三、電線電路不得出現裸線或外皮破損之電線;照明燈不得出現紅頭燈管,一旦有,須立即更換。

      四、嚴禁任何人擅自動用公司所配置一切消防設施,嚴禁挪用或堵塞消防公共通道或消防器材。

      五、因生產需要在廠區須用焊機作業或動用明火時,必須上報公司安全負責人或相關管理人員,經批準并在采取相關防范措施確保安全情況下方可作業,電焊和明火作業必須兩人以上,嚴禁單人操作;作業完畢后必須及時清理場地,焊機或氣瓶放回規定位置,將并確定未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第8篇 用火、用電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在公司范圍內凡需要臨時動火必須辦理審批手續,經公司物業部批準,并具? ? ? ? ? ?備動火條件,方可動火;

      2、凡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使用的部位禁止動火;

      3、營業場所在營業期間現場禁止動火;

      4、動火單位和部門在動火現場必須指派專人監護,配備滅火器材,在確認無火災危險、周圍無易燃易爆物品情況下,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并自覺接受安全保衛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5、市場內禁止采用火、電爐取暖,如營業工作需要使用,必須辦理審批手續。經物業管理部門檢查合格批準后方可使用,由專人負責,落實責任制并做好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的安全檢查,自覺接受安全保衛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6、市場內用電禁止私拉亂接,超負荷用電,無證操作;

      7、因改建裝修需要接電,必須經物管部工程技術人員檢查審批同意后由工程技術部門派電工接電;

      8、任何經營戶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電氣線路更換電氣設備;

      9、對違規接、用電的現象公司工程技術部可采取停止供電的措施,整改后方可通電;

      第9篇 工程項目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項目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上級各項用火、用電安全操作規程及防火安全規定、制度。

      2.電氣焊工、電工、防水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3.電氣焊工須持有效證件到保衛部門登記備案認可。嚴禁非焊工從事電氣焊操作。

      4.電氣焊工進行明火作業時,按規定開具動火證,并指定專人看火,清理周圍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對于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5.電氣焊等明火作業不準與噴漆、防水、木工裝修作業點等同時間交叉作業,盛裝過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容器和設備,在未清洗干凈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防水施工作業前,須制定專項的防火方案、措施,并報公司消防保衛部門審批備案,方可施工。

      7.施工現場、生活區、料場等,不準使用電爐子、電熱水器、電褥子等電熱器具,特殊情況須經上級消防保衛部門審批后方可使用。

      8.生活區宿舍內的照明燈具,不得超過60瓦,嚴禁使用碘鎢燈取暖、照明,嚴禁私拉亂接電源線。

      9.冬季使用爐火應由有關部門統一安裝,經保衛等部門檢查符合防火、防煤氣中毒要求后,方可使用。爐火及煙筒周圍不得掛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爐灰要待熄滅后倒在指定地點。

      第10篇 校園用火用電安全制度

      為了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加強和規范校園重點防火單位(部位)場所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消防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的重點防火單位(部位)是指校園區域內的下列場所:教學樓、圖書館、計算機室、實驗室、學生公寓、幼兒園等場所。

      二、各學院(年級)、單位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做到“三落實”,即落實安全地點、落實專人負責、落實安全措施。

      三、對用火用電人員應經常進行消防知識學習和培訓,特別是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懂得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四、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廢棄的放射性有毒固體、液體、氣體處理排放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點燃或隨意排放。

      五、易燃易爆場所的電器設備和線路型號的選型必須符合國家的規定要求。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生產、生活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校動火工作的規定,要先辦理審批手續。

      動火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六、對各種用火、用電、用氣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不準帶故障運行或使用,不得私自設置臨時用電線路和設備。

      七、學生宿舍樓用電線路和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負責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施安裝標準。嚴禁使用電爐、電熱棒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液化氣灶等工具。

      八、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接絕緣程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范,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銹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松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九、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十、每半年應對建筑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并做好檢查記錄。

      十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訪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11篇 安全用火制度

      (一)安全用火管理范圍

      ①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②使用明火、電爐等;

      ③在有可燃物品的場所臨時用電,使用電動工具、電器設備,使用風鎬、風動扳手,鋼鋸、錘擊物體等會產生火花的工具;

      ④各種機動車輛進入危險區域。

      (二)凡有易燃可燃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一律不準用火。

      (三)凡在防火區范圍內用火的,均需由用火的施工單位申請;現場安全員根據動火部位制定用火安全措施,負責安排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安排監火人,填寫用火許可證;由安全主任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核實用火安全措施后,簽發用火許可證,批準用火(如當地主管部門要求報告的,按規定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

      (四)必須堅持“五不用火”

      即未經批準的用火許可證不準用火;沒有用火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實不準用火;未按規定可燃氣體檢測儀檢測合格不準用火;用火時間、地點、部位不相符不準用火;監火人不在現場不準用火。

      (五)對用火許可證簽發人的要求:

      用火許可證簽發人根據用火類別及審批權限進行審批時,必須親臨現場認真進行檢查,了解用火地點的條件、部位、環境和危險程度,審查安全措施確認可靠后,方可簽發用火許可證。

      (六)監火人的安全職責:

      ①接到第二、三聯用火許可證后,對用火許可證內容詳細看清,到用火現場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

      ②用火安全措施全部落實后,將第二聯用火許可證交給施工單位用火人。

      ③監火期間不能離開用火現場。

      ④用火時間、用火部位不符及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或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制止用火作業。

      ⑤用火完畢必須檢查現場,熄滅余火,不留后患。

      (七)用火人的安全職責

      ①接到第二聯用火許可證后,要詳細看清用火許可證全文,確認用火時間、用火部位、安全措施,并經監火人同意,方可進行施工用火。

      ②切實遵守“五不用火”。

      ③當用火環境發生變化出現異常,監火人要求停止用火時,用火人應立即停止用火作業,待監火人處理完同意繼續用火時,方可恢復用火。

      ④用火許可證應隨身攜帶。未辦理用火許可證或時間、地點不符,或不符合用火安全措施要求,或監火人不在現場時,不論任何人命令,用火人有權拒絕用火。

      (八)安全主任有權隨時檢查用火情況,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規定或用火會有危險時,有權收回用火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嚴肅處理。

      (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標準、法令、法規執行。

      第12篇 消防安全保衛措施和用火電制度

      1. 嚴格執行《中華任命共和國消防條例》,堅持消防結合的工作方針,廣泛開展防火宣傳,提高本單位職工和施工隊的防火警惕及責任感,推動群眾性防火活動的深入開展,切實做好安全消防工作。

      2. 易燃、易爆品要分類、專庫儲存,專人保管。保管使用人員要進行專業訓練,否則不準上崗。庫房離周圍建筑物要按規定留出足夠的距離,并要設置明顯的消防標志,配備有效的消防消防設施、器材。

      3. 消防設施器材要布局合理、配備齊全,專人管理,專項使用,經常檢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情況,及時更換和維修。

      4. 施工用火要嚴格控制火源,確須明火作業時,必須填寫準許動火證,由主管消防負責人簽字批準后,派人監督實施。

      5. 凡生產需要臨時用電,必須由電工按有關規定安裝,嚴禁私拉電線,私接電源。

      6. 發生火災應及時報警,奮力搶救,認真追查處理。

      7. 施工照明、設備、電源及消防措施,必須由專職電工操作,任何人不得私自安拆。

      8. 現場防護措施及消防措施,以及安全標志、警示牌,不準任意挪動或拆除。

      9. 對于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工序,應及時糾正予以改正。嚴禁隱患沒消除的情況下,進行下一道工序或作業人員離開。

      10. 每天各施工隊安全統一到消防負責處開“準許動火證”,并確實做好消防工作。

      11.項目現場每天設置專人進行管理,施工現場設內外保安10人,進行安全24小時不間斷巡邏,如發生盜竊、火災、打架、其他治安事件,項目部負責人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控制住事態發展,并立即與當地派出所聯系,或撥打110進行報警。總之我公司一定加強施工現場治安管理,杜絕各種治安事件發生,保證施工現場治安的穩定。

      廣東浩和建筑有限公司

      2023年1月20日星期三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一、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二、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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