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定期調試校正制度
1、監測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
2、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則,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3、井下裝置要定期進行調試(每7天進行一次調試和試斷電),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應使用標準氣樣調試,完畢后必須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4、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檢查,但斷電裝置必須在8小時內修好,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修復。
5、如果監測裝置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的正負0.2%范圍內,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
6、如人工監測平均值與裝置監測值誤差超過0.2%時,監測人員應立即下井進行校正,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監測裝置。
7、瓦檢員、安檢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范圍內的監測裝置和支線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通風調度并協助處理。
8、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井下部分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清掃、調試、校正。
10、凡屬于與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安裝,在安裝拆除時,必須與通風部門聯系現場共同進行。
11、因故障檢修與監測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12、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復電。
13、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設備儀表管理臺帳、檢修記錄、巡檢記錄、中心站運行日志、礦井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使用情況月報、季報等,應長期保存,未經總工程師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毀任何技術資料。
第2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和傳輸設備定期檢修制度
一、安全監控設備以及傳輸設備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經48小時的通電運行,調試合格方可安裝。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的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安全監控設備以及傳輸設備投入運行前要進行一次調試、校正。以后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傳感器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甲烷傳感器的調校項目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和指示值等。
三、安全監控設備以及傳輸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個月至12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
四、升井檢修設備期間,必須使用校驗合格的安全監控設備進行更換,并保證能夠正常使用。
第3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一、 建立建全安全信息指揮中心,按要求各類傳感器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具備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的全部功能,必須具備防雷電保護和斷電狀態以及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儲存和打印報表功能,具備不少于兩小時的不間斷電源,中心站主機不少兩臺,一臺工作,一臺帶電備用。
二、 瓦斯監控設備必須具有“四證一標志”(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防爆合格證、ma標志)計量產品還必須有計量合格證,按要求購置安裝使用。
三、 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少于300mm,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幫不小于200mm,風速、負壓、溫度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應該點測值的地方。
四、 傳感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規程》要求,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瓦斯監測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五、 井下跟班領導、科隊長、班組長、電鉗工、安全監測人員等入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六、 各種傳感器的備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備用量不小于在用量的50%,便攜式不小于在用量的100%。
七、 配備監控設備校驗儀,配定儀器儀表調校及維護人員,定期對瓦斯監控系統進行調校。巡檢維護人員每班不少于2名,標校人員每班不少于1人,監控系統值班員每班不少于2人。
八、 瓦斯監控系統設備每月至少調校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體調試一次,其它傳感器按規定要求定期調校。
九、 認真填寫監控系統運行日志,及時填寫校驗檢修記錄,發現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時報告并處理,如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值,切斷控制開關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允許濃度值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
十、 安全監控系統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
第4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一、 建立建全安全信息指揮中心,按要求各類傳感器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具備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的全部功能,必須具備防雷電保護和斷電狀態以及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儲存和打印報表功能,具備不少于兩小時的不間斷電源,中心站主機不少兩臺,一臺工作,一臺帶電備用。
二、 瓦斯監控設備必須具有“四證一標志”(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防爆合格證、ma標志)計量產品還必須有計量合格證,按要求購置安裝使用。
三、 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少于300mm,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幫不小于200mm,風速、負壓、溫度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應該點測值的地方。
四、 傳感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規程》要求,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瓦斯監測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五、 井下跟班領導、科隊長、班組長、電鉗工、安全監測人員等入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六、 各種傳感器的備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備用量不小于在用量的50%,便攜式不小于在用量的100%。
七、 配備監控設備校驗儀,配定儀器儀表調校及維護人員,定期對瓦斯監控系統進行調校。巡檢維護人員每班不少于2名,標校人員每班不少于1人,監控系統值班員每班不少于2人。
八、 瓦斯監控系統設備每月至少調校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體調試一次,其它傳感器按規定要求定期調校。
九、 認真填寫監控系統運行日志,及時填寫校驗檢修記錄,發現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時報告并處理,如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值,切斷控制開關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允許濃度值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
十、 安全監控系統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
第5篇 煤礦監測監控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管理制度
煤礦監測監控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管理制度
一、加強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延長使用壽命,提高設備的完好率、利用率,確保能正常、安全、穩定運行,為煤礦的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二、設備選擇:要做到技術先進、質量高、經濟耐用、符合井下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購進的設備要技術材料齊全,有防爆合格證和煤安標志,以及儀器、儀表安全合格證,經安全監測技術負責人驗收簽字,方可入庫備用。
三、設備管理:做到分類編號登記,帳物相符,購入、試驗、驗收、安裝調試,投入使用后的維護修理實行專人負責,報廢、借入、借出要報請礦長批準,牌板、臺帳、編號入檔工作要及時。
四、設備使用:要嚴格按照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標準化進行安裝,要配足配齊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持證上崗,實行包機掛牌管理,設備要合理安排,按照規程操作使用,發現故障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防止事故發生。
五、設備維修:必須執行預防為主,實行計劃檢修,按照規程規定定期檢修調校標定,檢修過的設備必須符合標準,誰檢修誰負責,并填好檢修記錄登記上冊,使用設備的檢修要根據說明書和規程規定的時限,組織有技術、有經驗的專職人員統一安排進行檢修。
六、設備報廢:必須嚴格執行設備的報廢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方可對設備進行報廢處理。
1)設備老化、技術落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2)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80%以上,不如更新經濟的。
3)嚴重失爆不能修復的。
4)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5)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
六、現場管理
1)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停止運行的,須報告礦調度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運行。
2)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3)監控中心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4)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防燃電纜或光纜聯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
5)防爆型煤礦安全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容量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6)當班監控系統維修工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
第6篇 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的定期調試校正制度
1、監測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
2、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則,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3、井下裝置要定期進行調試(每7天進行一次調試和試斷電),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應使用標準氣樣調試,完畢后必須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4、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檢查,但斷電裝置必須在8小時內修好,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修復。
5、如果監測裝置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的正負0.2%范圍內,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
6、如人工監測平均值與裝置監測值誤差超過0.2%時,監測人員應立即下井進行校正,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監測裝置。
7、瓦檢員、安檢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范圍內的監測裝置和支線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通風調度并協助處理。
8、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井下部分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清掃、調試、校正。
10、凡屬于與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安裝,在安裝拆除時,必須與通風部門聯系現場共同進行。
11、因故障檢修與監測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12、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復電。
13、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設備儀表管理臺帳、檢修記錄、巡檢記錄、中心站運行日志、礦井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使用情況月報、季報等,應長期保存,未經總工程師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毀任何技術資料。
第7篇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設備調試制度
1、 安全監測監控設備每月至少調校一次。每七天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調校瓦斯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器一次。每七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2、 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調試校正制度。安全監控設備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經48小時的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安裝。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的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甲烷傳感器的調校項目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和邏輯功能檢驗等。
4、 安全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超過6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部檢修。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安全監控設備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