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
1.目的
為搞好公司新建、改擴建項目保護管理,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源、破壞生態環境,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與本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及進入公司所屬生產區域的臨時用工、施工、實習人員、技術服務人員等。
3.相關文件及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xx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則》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生態影響類》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4.內容及相關要求
第一條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在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還必須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
第二條工業建設項目應當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條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采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建設項目對環境可
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第五條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第六條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七條有建設項目時,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八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九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條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監察部。
第2篇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為搞好公司新建、改擴建項目保護管理,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源、破壞生態環境,制定本制度:
1、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在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還必須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
2、工業建設項目應當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3、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采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4、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5、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6、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7、有建設項目時,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8、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9、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10、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11、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12、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13、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14、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15、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3篇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審批辦事制度
為了方便建設單位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審批手續,提高環保部門辦事效率,實行政務公開,我們編寫了《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審批辦事制度》(簡稱《辦事制度》)。《辦事制度》簡要地介紹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依據、內容、申報審批程序和審批結果。我們希望《辦事制度》在給建設單位辦事帶來方便的同時也能起到社會監督的作用,促進和提高我們“秉公審批、依法監督”的水平,更好地為上海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服務。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依據、范圍和內容
1.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明確規定了: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凡改建、擴建和進行技術改造的工程,都必須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原有污染,同時進行治理;建設項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本市規定的標準和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法規。
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等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86)國環字第003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87)國環字第002號]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的《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滬府發[1988]5號)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都作出了具體、詳細的規定。這些法律法規都是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依據。附錄一列出了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主要環境標準目錄,供查閱。
2.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范圍
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范圍包括:工業、交通、水利、農林、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住宅建設等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內資、合資、獨資、合作等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設備更新)以及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3.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主要內容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在不同階段的內容主要有:
1. 項目建議書階段:審查項目建議書有關環保部分,確定立項初步意見。
2. 可行性研究階段: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有關環保內容。
3. 初步設計階段: 審查初步設計中的環保篇(章),出具初步設計審查意見。
4. 施工圖設計階段:審查建設項目施工設計圖,核發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核通知單。
5. 施工階段: 對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理。
6. 試生產階段:審批建設項目試生產(運轉)申請報告,核發試生產(運轉)審核通知單。
7. 竣工驗收階段: 審查竣工驗收報告,核發建設項目“三同時”竣工驗收單。
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審批過程
(一)、基本程序
根據國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和要求,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程序如圖所示。
(二)、申報要求、審批內容和結果
1. 項目建議書階段
a. 建設單位
(1) 向環保部門申報:建設項目建議書、規劃選址意向、項目所在地的地形圖(市區1:500,郊區1:2000)。
(2) 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向環保部門申報上級主管部門的項目建議書批文。并根據環保規定,委托持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簡稱環評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
b. 環保部門
(1) 受理建設單位申報,并查驗申報材料。
凡材料全、符合規范的,予以正式受理。
為了方便建設單位的材料準備,將提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各階段送審文件清單》(見附錄三),各階段的申報材料以《送審文件清單》為準。
(2) 審查項目建議書中環保內容,提出建設項目立項的初步意見。
(3) 根據項目的性質、內容、項目所在地的環境功能(必要時通過現場踏勘確定),確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是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并提出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要求。
c. 審查時限
環保部門在收齊材料后,一般在二周內提出立項的初步意見和要求。
d. 說明和要求
(1) 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應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建設地區的環境現狀等,對建設項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簡要說明。
(2) 環境影響評價分成二種形式,即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凡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投資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凡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和投資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應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但是,投資雖小,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項目,也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分大綱和報告書二個階段,即先編制工作大綱,經環保部門審查批準后,再進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審批基本程序
本市持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的環評單位有28家,(詳見附錄二)。
2. 可行性研究和設計任務書階段
a. 建設單位
(1) 向環保部門申報: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總平面圖、經預審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表、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
(2) 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先由評價單位編制工作大綱,由建設單位報環保部門審批;在環保部門的批復下達后,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并由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無上級主管部門的可由建設單位直接)預審后上報環保部門審批。
(3)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由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無上級主管部門的可由建設單位直接)預審后上報環保部門審批。
b. 環保部門
(1) 對環境影響報告書大綱及報告書進行審查,批復發文。如對報告書預審意見有較大的異議,可對報告書重新組織評審。
(2) 對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審查,簽發審批意見。
(3) 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環境保護內容。
c. 審批時限
自接到環境影響報告書大綱或環境影響報告書(含預審意見)之日起在一個月內予以批復。環境影響報告表(含預審意見)在二周內簽署審批意見。
d. 說明和要求
(1)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和準水源保護區的建設項目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必須控制在污染物排放總量內,且達到《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域污水排放標準》。
(2)為保證可行性研究報告質量,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同時進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有環保的專門論述,其主要內容有: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設計采用的環境保護標準;控制污染的對策措施;環境保護投資估算;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等。
(3)特殊性質或特大型建設項目的審批經國家環保局或市環保局主管領導批準后可適當調整。
3. 初步設計階段
a. 建設單位
向環保部門申報:初步設計及其附圖(一般應在初步設計審查會一周前送達)。如果有環保設施專題審查的,還需提供專題審查意見。
b. 環保部門
審查初步設計環境保護篇(章),并出具審查意見。
c. 審查時限
環境保護部門自接到初步設計環境保護篇(章)之日起,一個月內出具初步設計審查意見。
d. 說明和要求
設計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必須按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具體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意見所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環境保護篇(章)的主要內容是:
* 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依據;
*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規定的各項要求和措施;
* 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種類、名稱、濃度或總量及排放方式;
* 防治污染設施的工藝流程、預期效果;
* 污染防治措施;
* 采用的環境保護標準;
* 綠化設計、監測手段、環境保護投資的概算等。
4. 施工圖設計階段
a. 建設單位
向環保部門申報:初步設計審批文件、有關環保設施的施工圖設計圖紙等材料和經主管部門預審的《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送審單》、《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表》(上述表、單由環保部門在前一階段預發給建設單位)。如果需委托處理的,應提供廢物委托處理協議(包括廢水、污水、固體廢物、放射性廢物等)。
b. 環保部門
(1) 審查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中的環保設施、措施落實情況。
(2) 核發《上海市基建、技措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審核通知單》。
環保部門接到經主管部門預審的《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送審單》和其他送審文件、圖紙后一個月內核發《“三同時”審核通知單》。
c. 審查時限
d. 說明和要求
(1) 對總體設計分步實施的建設項目可以分期送審,首次申報材料應有總體設計基本資料。環保部門分期核發《“三同時”審核通知單》。
(2) 建設單位憑環保部門核發的《“三同時”審核通知單》可向建筑管理部門申請建筑執照。
(3) 建設單位領到建筑執照后,應按照施工圖進行工程施工。在施工時,應按照“三同時”審核要求,將各種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建設。
(4) 在項目施工期間,環保部門將委托環境監理部門到現場進行環境監理。檢查、監督工程施工中污染防治設施的施工情況。
(5) 建設單位自接到《上海市基建、技措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審核通知單》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領到建筑執照的,該《“三同時”審核通知單》自動失效,應重新辦理環境保護“三同時”送審手續。
5. 試生產階段
a. 建設單位
向環保部門申報:試生產(運轉)書面申請,同時應附上一份《上海市基建、技措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審核通知單》復印件。
b. 環保部門
(1) 現場查驗試生產(運轉)應具備的條件。
(2) 核發《上海市環保局試生產審查通知單》。
(3) 發放《上海市環保局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
c. 審查時限
環保部門接到試生產申請報告及有關資料并經現場檢查后,二周內給予答復。
d. 說明和要求
(1)環保部門核發試生產批復時,一般準予2-6個月試生產期限。當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已到,負荷未達到設計綱領的70%而無法驗收時,建設單位應向環保部門提出申請延長試生產時間的書面報告,環保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批復。
(2)試生產申請報告應反映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與初步設計環保篇(章)所提出的防治對策和審批意見的實施情況,其內容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 建設項目概述:項目名稱、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原材料和燃料消耗量、用水量、排水量等。
* 環境保護設施概況:環保設施名稱、類型、設計處理能力;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去向等。
6. 竣工驗收階段
a. 建設單位
(1) 負荷已達到設計綱領的70%以上,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正常,具備驗收條件的,可向環保部門提出書面的竣工驗收申請,并委托環境監測部門進行驗收監測。
(2) 向環保部門申報:竣工驗收報告、監測報告(由監測部門編制)、《新建、改建、擴建(包括技改、技措)建設工程“三同時”竣工驗收單》(在前一階段由環保部門預發給建設單位)。
(3) 建設單位應根據監測結果如實填寫《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在項目正式驗收后,以此向環保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b. 環保部門
環保部門在接到竣工驗收申報材料后,應在一個月內(包括必要的現場檢查)給予批復。
c. 審批時限
環保部門在接到竣工驗收申報材料后,應在一個月內(包括必要的現場檢查)給予批復。
d. 說明和要求
(1) 市環保局審批的項目應委托市環境監測中心進行驗收監測。區、縣環保局審批的項目應委托所在區、縣環境監測站進行驗收監測。
為確保驗收監測如期進行,建設單位在取得《上海市環保局試生產審查通知單》后,即可辦理委托環境監測部門驗收監測的登記手續。
(2) 竣工驗收報告應反映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與初步設計環保篇(章)所提出的防治對策、工程內容以及審批意見的執行情況和效果,其內容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 建設項目概述:項目名稱、產品、產量、生產工藝流程、原材料和燃料消耗量、用水量、排水量等。
* 環境保護設施概況:環保設施名稱、類型、設計處理能力、實際處理能力、處理效果、處理后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及濃度、監測結果和達標情況、運行費用和投資效益等。
* 存在問題和整改措施。
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審批權限
(一)、國家環保局審批權限
以下一些大型的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由國家環保局審批。
* 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由國家計委核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項目;
* 跨越省、市界區的建設項目;
* 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如核設施、軍事或絕密工程等)。
(二)、市環保局審批權限
1. 外資(獨資、合資、合作)項目
* 市各委、辦、局批準立項的建設項目;
* 在區、縣批準立項的,總投資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建設項目,(浦東新區例外)。
2. 內資項目
* 市各委、辦、局批準立項的,總投資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或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建設項目;
* 區、縣立項,總投資在1500萬元以上(含1500萬元)的非生產性建設項目和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生產性建設項目(浦東新區例外);
* 跨區、縣的建設項目;
* 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風景旅游區、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
(三)、區縣環保局審批權限
1. 外資(獨資、合資、合作)項目 在區、縣批準立項的,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由區縣環保局審批,報市環保局備案。
2. 內資項目
* 市各委、辦、局批準立項的,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以及建筑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倉庫、學校、托兒所、少量居民住房、鍋爐房、廠房加層,由所在地的區縣環保局審批。
* 區、縣立項,總投資在1500萬元以下的非生產性建設項目和3000萬元以下的生產性建設項目,由區縣環保局審批,報市環保局備案。
3 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準水源保護區
在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準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屬區、縣審批的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包括,內資、外資),需事先征得市環保局書面意見后,由區縣環保局審批。
(四)、浦東新區環保局審批權限
* 浦東新區批準立項的,在浦東新區內的建設項目由浦東新區環保局審批,報市環保局備案;浦東新區批準立項的,在黃浦江上游準水源保護區和外高橋保稅區內的建設項目,在征得市環保局書面同意后,由浦東新區環保局審批,報市環保局備案。
四、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審批部門、工作紀律和監督投訴渠道
(一)、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審批部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監督管理處負責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審批市環保局權限內的建設項目,并指導區、縣環保局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為了更好地為建設單位服務,上海市環保局設立專門對外接待窗口,承擔日常接待工作,包括接收材料和查詢等工作。
辦公地址:南丹路1號(郵編:200030)。
窗口接待時間:除周二、周五上午外,其他辦公時間都接待。
辦公時間: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聯系電話:64395930轉2208。
傳真:64648437。
(二)、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工作紀律
1. 工作人員不準在家接洽業務工作,一切與業務工作有關的活動一律在工作單位進行。
2. 工作人員外出踏勘或參加有關業務會議,或在接待工作中遇到重大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不得擅自表態。
3. 環評單位、污染治理設施設計和施工單位的選擇由建設單位自己決定,工作人員不準向建設單位指定,也不準擅自推薦、介紹。
4. 工作人員不準參與同業務工作有關的項目設計,不準搞有償服務或收受各種變相的“好處費”。
5. 工作人員不準向與業務工作有關的單位報銷各種費用。
6. 工作人員不準向建設單位示意到外地參觀或出國考察。
7. 工作人員在業務工作中,涉及親屬關系的,必須回避,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干預或施加影響。市環保局不準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污染治理設施設計、施工強制安排到自身的“三產”企事業機構中去,也不準向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和污染治理設施設計、施工的非本系統的企事業單位強行收取管理費或其他費用。
8. 對于違反紀律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
(三)、監督投訴渠道
1.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地址:漢口路193號,360室, 郵編:200002
監督電話:63233428
2.上海市環境保護局紀律檢查委員會上海市環境保護局監察處
地址:南丹路1號,311室, 郵編:200030
監督電話:64861764,64395930轉
第4篇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制度
為搞好公司新建、改擴建項目保護管理,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源、破壞生態環境,制定本制度:
1、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在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還必須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
2、工業建設項目應當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3、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采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4、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5、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6、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7、有建設項目時,應當在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8、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9、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10、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11、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12、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13、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14、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15、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