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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居民會議制度(七篇)

      發布時間:2024-03-08 07:04:55 查看人數:67

      社區居民會議制度

      第1篇 社區居民會議制度

      社區居民會議制度 篇一社區居民會議由18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社區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18周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也可由居民小組選舉代表2至3人參加。

      社區居民會議是實行城市居民自治的決策機構,社區居民會議的職權主要是: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報告;選舉社區居民委員會;討論涉及社區全體居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必須提請社區居民會議討論并作出決定的其他事宜;制定社區居民公約。社區居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

      社區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18周歲以上的居民、戶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

      社區居民委員會向社區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社區居民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歲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戶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社區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社區居民會議制度 篇二: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進一步發揮居民會議的作用,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民會議的性質)

      居民會議是居民群眾發揚民主的組織制度和進行民主決策的組織形式。

      第三條 (居民會議的議事規則)

      居民會議議事,應當遵循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體現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居民會議的職責)

      居民會議的職責:

      1、選舉、撤換或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

      2、制定修改居民公約、居民自治章程,監督居民公約與居民自治章程的執行;

      3、討論并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

      4、聽取并審議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社區經費收支情況報告;

      5、討論并決定社區建設規劃、居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實事項目;

      6、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7、評議居民委員會成員;

      8、糾正居民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錯誤決定。

      第五條 (居民會議的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組成居民會議:

      1、由18周歲以上的全體居民組成;

      2、由每戶派1名代表組成;

      3、由每個居民小組民主推選1——2名代表組成。

      本居住區的社區黨(總)支部成員、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為當然代表,享有戶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居民代表的選舉與結構)

      居民委員會應指導各居民小組民主推選居民代表。民主推選的居民代表應具有代表性,在職職工和在職黨員、婦女應占一定比例。

      第七條 (居民代表應具備的條件)

      居民代表的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依法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遵紀守法,以身作則;

      4、關心、支持居民委員會工作;

      5、善于聽取和反映居民群眾的要求和建議。

      6、有一定的參事議事能力;

      第八條 (居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居民代表的權利:

      1、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2、在居民會議上,有充分發揚民主的權利和表決權。

      居民代表的義務:

      1、傾聽并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小組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2、在居民小組中宣傳居民會議的決定,協助居民委員會在居民中開展工作。

      第九條 (居民代表的任期、換屆)

      居民代表任期三年,與居民委員會同時換屆,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居民代表的撤換和補選)

      居民代表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居民委員會提請所在居民小組召集小組居民討論撤換。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時,由所在居民小組進行補選。

      第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與居民會議的關系)

      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根據居民會議的決定開展工作。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項,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居民會議的召開)

      居民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召集居民會議:

      1、決定的事項是屬于居民會議的職權;

      2、居民委員會需向居民會議報告工作;

      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歲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戶代表或者三分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當然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開相應的居民會議。

      除召開選舉居民委員會的居民會議外,居民會議一般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并主持。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居民會議召開前三天通知知會對象,并告之議題。召開居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應當認真征求小組居民的意見。

      第十三條 (居民會議的決定)

      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18周歲以上的居民、戶的代表、居民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必須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

      居民會議的決定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相違背。

      第十四條 (居民會議決定的實施和改變)

      居民會議的決定由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居民委員會在組織實施過程中需要改變居民會議決定時,應提交下一次居民會議重新討論,未經相應的居民會議通過,不得改變居民會議的決定。

      第2篇 某社區居民會議制度

      社區居民會議制度

      一、社區居民會議由本社區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在居民自治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決策地位,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召集。

      二、社區居民會議一般每年召開2次,社區兩委聯席會或黨員大會、居民代表會議認為有必要召開居民會議并由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提議時,可隨時召開。

      三、社區居民會議應當有本社區十八周歲以上居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本社區三分之二以上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可有效。

      四、社區居民會議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全年工作進行審議,并評議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五、社區居民會議行使《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職權以及對社區內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第3篇 潮海社區居民會議制度

      幸福社區居民會議制度

      (二○**年8月*日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進一步發揮居民會議的作用,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居民會議的性質)

      居民會議是居民群眾發揚民主的組織制度和進行民主決策的組織形式。

      第三條(居民會議的議事規則)

      居民會議議事,應當遵循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體現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居民會議的職責)

      居民會議的職責:

      1、選舉、撤換或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

      2、制定修改居民公約、居民自治章程,監督居民公約與居民自治章程的執行;

      3、討論并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

      4、聽取并審議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社區經費收支情況報告;

      5、討論并決定社區建設規劃、居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實事項目;

      6、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7、評議居民委員會成員;

      8、糾正居民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錯誤決定。

      第五條(居民會議的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組成居民會議:

      1、由18周歲以上的全體居民組成;

      2、由每戶派1名代表組成;

      3、由每個居民小組民主推選1――2名代表組成。

      本居住區的社區黨(總)支部成員、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為當然代表,享有戶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居民代表的選舉與結構)

      居民委員會應指導各居民小組民主推選居民代表。民主推選的居民代表應具有代表性,在職職工和在職黨員、婦女應占一定比例。

      第七條(居民代表應具備的條件)

      居民代表的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依法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遵紀守法,以身作則;

      4、關心、支持居民委員會工作;

      5、善于聽取和反映居民群眾的要求和建議。

      6、有一定的參事議事能力;

      第八條(居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居民代表的權利:

      1、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2、在居民會議上,有充分發揚民主的權利和表決權。

      居民代表的義務:

      1、傾聽并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小組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2、在居民小組中宣傳居民會議的決定,協助居民委員會在居民中開展工作。

      第九條(居民代表的任期、換屆)

      居民代表任期三年,與居民委員會同時換屆,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居民代表的撤換和補選)

      居民代表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居民委員會提請所在居民小組召集小組居民討論撤換。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時,由所在居民小組進行補選。

      第十一條(居民委員會與居民會議的關系)

      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根據居民會議的決定開展工作。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項,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居民會議的召開)

      居民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召集居民會議:

      1、決定的事項是屬于居民會議的職權;

      2、居民委員會需向居民會議報告工作;

      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歲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戶代表或者三分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當然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開相應的居民會議。

      除召開選舉居民委員會的居民會議外,居民會議一般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并主持。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居民會議召開前三天通知知會對象,并告之議題。召開居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應當認真征求小組居民的意見。

      第十三條(居民會議的決定)

      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18周歲以上的居民、戶的代表、居民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必須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

      居民會議的決定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相違背。

      第十四條(居民會議決定的實施和改變)

      居民會議的決定由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居民委員會在組織實施過程中需要改變居民會議決定時,應提交下一次居民會議重新討論,未經相應的居民會議通過,不得改變居民會議的決定。

      第十五條(實行日期)

      本辦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第4篇 s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

      為了保障社區居民依法行使主權利,完善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推進社區民主政治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社區實際制定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

      ⑴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是社區居民會議的一種形式,依法行使社區居民會議的職權,是所在社區的最高權力機構。

      ⑵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由社區居民推進的居民代表組成。居民代表可以是每戶派出的代表,也可以是居民小組選舉產生的代表。居民小組選舉代表的辦法是:以居民小組為單位,組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每戶參加1名代表進行民主推選或無記名投票選舉。居民代表與社區居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⑶ 社區居民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本社區的居民;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熱心為社區單位和居民服務,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身體健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和群眾威信。

      社區居民代表享有下列權利:代表社區成員的意愿參與社區議事,行使表決權;有了解社區居民委員會財務收支、計劃生育、民事調解、社會治安等有關社區事務管理情況的權利。

      社區居民代表應履行下列義務:經常向所聯系的社區單位和社區成員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的精神;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居民小組做好本社區有關的各項工作;密切聯系社區成員,傾聽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反映社區成員的共同意愿,帶頭完成黨和政府交給的各項任務和社區自治事務。

      ⑷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的主要職權是:選舉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撤換和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本社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審議和修改《社區自治章程》、《社區文明公約》;審議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和社區單位公共利益的重大問題;聽取和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報告,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工作者的工作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監督。

      ⑸ 區居民代表會議的議事規則是: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社區居民委員會認為必要或有1/5以上的戶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組建議,應當隨時召開;過半數以上的居民代表參加的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有效,過半數以上的與會代表通過的決議、決定有效。

      ⑹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議事程序是: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提前以上面形式通知全體會議成員;居民代表就有關議題深入調查研究,征求社區單位和居民意見;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會議;由提出議案者說明議案,與會代表充分醞釀、協商,集中正確的意見進行表決,形成決議。

      第5篇 某街道社區居民會議制度

      街道社區居民會議制度

      社區居民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社區居民會議由18周歲以上的居民或每戶派一名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代表2至3人參加。社區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社區居民會議在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原則下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聽取并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2、討論決定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發展和規則。

      3、討論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約。

      4、選舉、撤換和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

      5、變更和撤換社區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6、討論決定涉及本社區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6篇 南投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

      東風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

      居民代表會議制度

      一、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況下由黨支部書記召集、主持。

      二、居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議可以隨時召開。

      三、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代表、社區黨支部委員、居民委員會成員、居民小組長、計劃生育協會及群團組織負責人、居民中各級人大代表組成。

      四、居民代表會議履行下列職權:

      1、聽取和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工作報告,討論安排當前計生工作。

      2、討論居民對計劃生育所提出的建議和居民普遍關心的難點熱點問題。

      3、討論、修改、完善居民自治章程、計劃生育《居民公約》,審議《居民公約》執行情況,落實獎懲政策和追究違約責任,評議計生工作情況,改選委員會成員,討論決定計劃生育重大事項,修改、糾正領導小組不適當的決定。

      五、居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的成員參加才能召開,討論決定問題時必須由組成人員超過半數通過,形成的決定決議應盡快公布于眾。

      計劃生育居民公開制度

      一、公開范圍及形勢

      1、 居民公開內容要公開到全體居民。

      2、 設立計生居民公開專欄,將公開事項張貼專欄內,公布于眾。

      二、居民公開內容

      1、 結婚人員名單。

      2、 本期出生名單。

      3、 獨生子女獎勵政策及獎勵費況現情況。

      4、對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行為的處理及執行情況。

      5、 計劃生育收費項目及標準,免費項目。

      6、 符合政策生育人員名單。

      7、 七不準、六個不準。

      8、 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政策。

      9、 獎勵扶助對象及獎扶政策。

      三、公開時限

      1、 計劃生育居民公開要及時,公開內容時限為計劃生育年度。

      2、公開前,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要審議把關;公開后對居民提出出的問題要及時答復處理。

      社區計劃生育工作制度

      一、貫徹、執行居民自治章程和計劃生育居民公約。

      二、保證完成本村的計劃生育各項工作。

      三、定期組織召開委會會議,研究本社區的計生工作和上級交辦的各項計生工作。

      四、組織社區計劃生育服務戶開展計生工作,定期召開社區計劃生育服務戶的例會。

      五、檢查、指導、督促社區計劃生育服務戶的工作,定期召開社區計劃生育、服務戶的例會。

      六、負責評選計劃生育模范戶、先進個人。

      七、組織村民學習有關的計劃生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八、定期對本社區結婚、生育、獎勵、處罰人員進行公開、公示。

      九、檢查、況現計生工作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報請居委會進行兌現獎懲。

      十、掌握全村的計劃生育總人口、出生、婚孕、流出、流入、節育措施落實、死亡人口等情況。

      民主評議制度

      一、充分發揮居民議事會,居民大會和居民代表會的作用。

      二、定期召開會議,居民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居民代表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居民議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居民代表或計劃生育委員會提議臨時召開居民代表會,評議本社區計劃生育工作,。

      三、發揮計生協會的職能作用,發揮共青團、婦聯作用,監督計生委員會的工作。

      四、按照公開、公示程序,監督、審核、評定公開公示情況。

      五、對計劃生育委員會工作不利的,有權提出合理化建議或建議居民代表會罷免其計生工作委員會成員的工作職務。

      六、對計劃生育委員會成員,計劃生育的好人好事作出評議,評議后交居民委員會或居民代表會,對其進行表彰。

      社區計生專干崗位責任制

      一、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各項計劃生育方針、政策、落實《居民自治章程》和《計劃生育居民公約》,開展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

      二、認真執行社區計劃生育年度規劃,掌握全社區育齡婦女的婚育狀況,組織群眾參與生殖保健檢查,對育齡婦女的經情、孕情、節育措施情況及時進行回訪。積極開展“知情選擇、出生缺陷干預、生殖道感染”三大工程工作,及時為育齡婦女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服務和優質服務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種形式的工作程序,及時兌現獎懲,嚴格把住早婚、早孕、計劃外生育關。

      四、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統計工作。及時地反饋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及變動情況,做到賬、卡、冊齊全,填寫無誤。

      五、做好避孕藥具的保管、發放和回訪工作。

      六、為群眾提供生產、生活、生育的優質服務。

      七、組織廣大群眾參與計劃生育的各項活動,并負責對本社區計劃生育服務戶的培訓和指導。

      八、每月召開一次計生服務戶會議,總結上月工作,布置下月工作。

      九、社區兩室一中心,服務戶管理規范、整潔、衛生、活動經常。

      十、給領導當好參謀,主動協助社區計生委主任抓好計生工作。

      社區計生聯絡員崗位責任制

      一、組織群眾學習計劃生育政策法規、避孕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等知識。

      二、了解和掌握已婚育齡婦女的經情、孕情、生育、避節育情況。

      三、組織育齡婦女參加婦檢和生殖保健檢查,參加落實避節育及檢查。

      四、協助社區計生專干做好藥具發放工作。

      五、做好孕情、經情、生育、避孕節育、死亡人口的統計報告工作。

      六、為群眾收集、提供生產、生活、生育等方面的科技信息,引導幫助群眾少生快富,建立幸福文明家庭。

      七、動員群眾、引導群眾積極參與計生工作,使群眾在計劃生育工作中開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新風尚。

      第7篇 某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

      為了保障社區居民依法行使主權利,完善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推進社區民主政治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社區實際制定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

      ⑴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是社區居民會議的一種形式,依法行使社區居民會議的職權,是所在社區的最高權力機構。

      ⑵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由社區居民推進的居民代表組成。居民代表可以是每戶派出的代表,也可以是居民小組選舉產生的代表。居民小組選舉代表的辦法是:以居民小組為單位,組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每戶參加1名代表進行民主推選或無記名投票選舉。居民代表與社區居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⑶ 社區居民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本社區的居民;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熱心為社區單位和居民服務,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身體健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和群眾威信。

      社區居民代表享有下列權利:代表社區成員的意愿參與社區議事,行使表決權;有了解社區居民委員會財務收支、計劃生育、民事調解、社會治安等有關社區事務管理情況的權利。

      社區居民代表應履行下列義務:經常向所聯系的社區單位和社區成員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的精神;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居民小組做好本社區有關的各項工作;密切聯系社區成員,傾聽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反映社區成員的共同意愿,帶頭完成黨和政府交給的各項任務和社區自治事務。

      ⑷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的主要職權是:選舉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撤換和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本社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審議和修改《社區自治章程》、《社區文明公約》;審議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和社區單位公共利益的重大問題;聽取和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報告,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工作者的工作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監督。

      ⑸ 區居民代表會議的議事規則是: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社區居民委員會認為必要或有1/5以上的戶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組建議,應當隨時召開;過半數以上的居民代表參加的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有效,過半數以上的與會代表通過的決議、決定有效。

      ⑹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議事程序是: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提前以上面形式通知全體會議成員;居民代表就有關議題深入調查研究,征求社區單位和居民意見;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會議;由提出議案者說明議案,與會代表充分醞釀、協商,集中正確的意見進行表決,形成決議。

      社區居民會議制度(七篇)

      社區居民會議制度 篇一社區居民會議由18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社區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18周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也可由居民小組選舉代表2至3人參加。社區居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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