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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汽車維修廠車輛進出廠登記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1 17:42:20 查看人數:87

      某汽車維修廠車輛進出廠登記制度

      第1篇 某汽車維修廠車輛進出廠登記制度

      汽車維修廠車輛進出廠登記制度

      1. 維修車輛進廠維修,由業務部門負責在進廠登記本(或電腦)上做好登記工作,記錄進廠時間、車型、車牌號、駕駛員姓名、車輛所屬單位、駕駛員報修項目、車輛裝備的齊全情況(如有缺件應詳細記錄)、油箱中存油量等內容。

      一般情況下,隨車工具等與車輛維修無關的物品由托修方自行保管。如需置于車內,應清點登記并上鎖。

      登記完畢后雙方經手人員共同簽字,辦理車輛移交手續。

      2.業務部門應對進廠車輛進行標識,待修車、在修車、竣工車應分別在不同區域停放,以免發生意外。顧客車輛由廠保衛部門負責看管。

      3.車輛修竣檢驗合格后,由廠方通知托修人驗收付款,然后由業務部門與托修人當面按進廠時登記清單清點交接。交接雙方在交接單上簽字。交接完畢后由業務部門在出廠登記本中做好記錄,并開具出廠證,廠門衛憑出廠證查對車牌號后放行出廠。

      第2篇 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制度

      一、汽車維修竣工檢驗由專職檢驗人員負責實施。

      二、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內容為整車檢查、檢測、路試、檢測路試后的再檢測及車輛驗收。

      三、修竣車輛竣工檢驗嚴格依據《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t18565-2001)要求進行。首先進行整車外觀和底盤檢查,檢查合格后進行路試,對于路試中所發生的不正常現象,要認真復查。路試合格后重新進行底盤檢查,確保各項技術性能合格后由總檢開具出廠合格證。

      四、對于進行二級維護及以上維修作業的車輛,除上述檢驗內容外,還必須經計量認證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合格。

      五、嚴禁為檢驗不合格的車輛開具竣工出廠合格證。

      六、竣工檢驗合格的車輛實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制度。

      第3篇 汽車維修崗位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一、管理目的

      1.為了提高職工的預防意識,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職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二、術語、定義

      1.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職業危害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及其環境中產生或存在的,對職業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業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一切要素或條件的總稱。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是指勞動者職業活動中可能在作業場所接觸到的粉塵、化學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有害因素。

      3.汽車4s店售后服務中維修和汽車修理廠的職業危害因素主要是化學物質中的一氧化碳、錳煙塵、甲醇、丁醇等;有機溶劑中的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汽油;物理因素中的電焊煙塵、砂輪磨塵和噪聲等等。

      4.汽車4s店售后服務中維修和汽車修理廠的危害崗位主要是:烘漆、噴漆、調漆、焊接、鈑金、發動機油路清洗等等。

      三、管理職責

      1.行政部負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資待遇如實告知員工。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患者入維修車間,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入車間;對在職業健康中發現的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行政部負責公司職業病預防、統計管理工作,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并接受監督。定期每年與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聯系,對各施工維修車間作業場所進行檢測,對現場存在的不合格檢測項目,及時通知相關單位落實整改。

      3.行政部需對新員工進行培訓,并告知車間員工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操作規程,并享有職業病預防、治療和康復的權力。

      4.售后部配合行政部配合行政部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健康檔案,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職工進行體檢。

      5.售后部負責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和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個人衛生防護用品。

      6.售后部要嚴格管理有毒化學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對人體有害物質品,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主動采取綜合防治措施,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的發生。

      四、一般規定

      1.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認真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4.采用先進技術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勞動條件,確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符合國家要求。

      5.加強設備和工藝管理,杜絕跑、冒、滴、漏,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加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6.在改革工藝和技術革新時,應采用低毒物質替代高毒物質,加強通風排毒、排塵,實現機械化、密閉化和自動化。

      7.必須對有毒有害作業職工進行上崗前和定期的職業衛生和將抗教育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安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器材。

      8.對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安排專人管理,定期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轉,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9.對易發生急性中毒事故及其他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應設警示牌,配備有效的緊急防范設施和醫療急救用品,并有應急救援的組織措施。

      10.為車間工作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并指導和監督其正確使用。

      11.易發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業,加強安全衛生管理,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并保證貫徹執行。

      12.配合公司對其進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和作業場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定期檢測。

      配合地方衛生監督人員進行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職業衛生調查,如實反映職業衛生的現狀和實際情況。

      14.涉及有毒有害作業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其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15.涉及有害作業建設項目立項,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該建設項目驗收時,必須提交由專業機構出具的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16.使用和引進新化學品,必須具備毒性鑒定資料、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否則嚴禁入廠、使用和引進該化學品。

      五、本制度之公布之日起實施。

      靖邊縣恒博汽貿有限公司

      第4篇 汽車維修企業設備管理制度

      汽車修理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本行業技術要求,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時組織修理技工認真學習安全操作教育,牢記“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方針。

      2、按章操作,工藝細致,做到安全、保險,服務周到,操作正確,不違章作業。

      3、在作業過程中,禁止易燃易爆物品靠近火源,防止倒塌,修理前必須做好安全預防工作,用具定期檢查,由專人負責,專項管理。

      4、操作中禁止“蠻干、亂干、湊合”三大不良作風,以便造成人身、設備及車輛的嚴重損傷和破壞。

      5、電氣、機械設備及消防設施要定期檢查,定期保養;做到設備齊全、完好、有效,從而提高效率。

      6、對于學徒工,師傅要負全面責任,及時教育,隨時指導,做到人人懂安全,個個技術能過關,培養好接班人。

      7、保障安全,保證質量,降低消耗,提高效益。

      第5篇 某汽車維修廠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

      汽車維修廠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

      1.竣工出廠合格證是汽車二級維護質量合格的憑證。

      2.竣工出廠合格證由檢驗員統一管理。核發出廠合格證時,應認真填寫[汽車維修竣工證]銷號單,銷號單應妥善保管,使用完畢后及時送交運輸管理核發部門核銷。

      3. 竣工出廠合格證憑質檢員簽發的“汽車維修檢驗簽證單”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合格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核發。竣工出廠合格證在發放使用中應嚴格把關,堅決杜絕假維護、假修理、假發票等現象的發生。

      4. 沒有經檢驗員簽署的汽車維修檢驗簽證單,或汽車綜合性能測不合格的車輛,都不得開具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6篇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一)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制定如下制度。

      1、質量管理機構

      本廠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廠長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

      2、質量機構職責

      全面負責全廠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汽車維護工藝規范》、《汽車維護出廠技術條件》、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貫徹執行有關汽車維修質量的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對全廠維修車輛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維修技術、質量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進行質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車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確保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3)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4)負責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負責標準計量工作。

      (6)負責設備管理維修工作。

      (7)負責汽車的檢驗工作。提高汽車維修質量。

      (8)負責質量糾紛的質量分析工作。

      3、對維修車輛一律進行三級檢驗,嚴格進行汽維護前檢驗、過程檢驗、竣工檢驗,嚴格執行竣工出廠技術標準,未達標準不準出廠。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質量的抽查監督制度。

      4、材料倉庫應嚴把配件質量關,嚴格做好采購配件的入庫驗收工作。

      5、嚴禁偷漏作業項目。一經發現,即嚴肅查處。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二)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保證汽車維修質量,根據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汽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汽車維修業戶)和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交通部有關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對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進行管理、監督、檢查;

      (三)指導、監督檢查汽車維修業戶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檢驗制度,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準和工藝規范。

      (四)組織汽車維修行業質量檢查評比;

      (五)收集交流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信息,開展技術咨詢和質量診斷工作;

      (六)組織汽車維修業戶質量管理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車維修質量問題的申訴,負責進行調解處理。

      第四條 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行分級管理。建立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測站(中心),為汽車維修質量監督和汽車維修質量糾紛的調解或仲裁提供檢測依據。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測站必須是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技術監督部門認定后頒發了《檢測許可證》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

      第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與其維修類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汽車維修個體業戶應有人負責質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機構和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質量管理法規和本辦法;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汽車維修的技術標準、相關標準以及有關地方標準;

      (三)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四)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制定汽車維修企業技術標準;

      (五)建立健全汽車維修業戶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掌握質量動態,進行質量分析,推行全面質量管理;

      (六)開展質量評優與獎懲工作。

      第六條 汽車維修業戶必須有明確的質量負責人和質量檢驗員。質量檢驗員必須經過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并取得汽車維修檢驗員證,方可上崗。

      第七條 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做好質量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與企業維修類別相適應的技術管理、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規章制度。

      第八條 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生產中必須遵守以下法規和標準:

      (一)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國家標準局發布的各項汽車修理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機動車允許噪聲及測量方法和汽、柴油車排放標準及測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號令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四)交通部頒發的有關汽車修理技術標準(技術條件);

      (五)各地制定發布的有關汽車維修技術標準。

      第九條 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沒有國標、部標、地方標準的車輛時,應參照原車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維修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十條 車輛進廠、維修及竣工出廠,必須由專人負責質量檢驗,并認真填寫檢驗單。一、二類維修業戶對進行汽車大修、總成大修、二級維護的車輛必須建立《汽車維修技術檔案》。

      第十一條 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實行出廠合格證制度(汽車小修和部分專項修理除外),維修質量不合格的車輛不準出廠。汽車維修業戶在車輛維修竣工出廠時必須按竣工出廠技術條件進行檢測并向托修單位提供由出廠檢驗員簽發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汽車維修業戶使用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發放。

      第十二條 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執行車輛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車輛發行故障或損壞,承修業戶和托修單位按下列規定劃分責任:

      (一)因維修質量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維修業戶應負責及時返修,由于維修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車輛異常損壞或車輛機件事故,由承修業戶負責。

      (二)由于托修單位違反使用規定或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不屬于維修質量,經濟責任由托修單位自負。

      第十三條 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 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制定并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對維修車輛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質量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做為評定維修業戶維修質量和年審《技術合格證》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托修單位與承修業戶發行維修質量糾紛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鑒定,并進行調解,所發生的檢查、試驗分析、鑒定等費用均由責任方承擔。雙方經調解仍有爭議時,可向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訴或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對不按技術標準修車,維修質量不能達到規定技術標準的維修業戶,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年六月一日起執行。

      第7篇 汽車維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廠區內不準吸煙,發現吸煙者必須立即制止,各清潔管轄區不得有煙頭、油污、垃圾和影響安全生產的雜物。

      2、按規定的地方存放油料,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車間,工作間不得存放。

      3、板金車間不準用油,其他車間不準用火,卻須交*作業的,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同意后,保持安全距離,作好防范錯施,方可作業。

      4、焊接帶油污的部件,壓力容器、油箱和其它危 險物品時,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作業。

      5、掌握消防知識、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按規定掛放在明顯位置,定期檢查、保養,失效的應及時申報更換。

      6、嚴禁違章作業和違章操作使用各種用電設備及各種機機件設備。

      7 、須維護和增加用電設施的,必須先申請同意,指派專業人員施工作業,嚴禁私拉亂接。

      8、公司任何員工都有義務和權利制止、拒絕和揭發違反安全生產的一切行為。有義務積極參加滅火、救災、應急突發事件。

      9、嚴禁少年兒童進入工作場所,否則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公司概不負責。

      處罰:有違反以上規定的,每次罰款50元/100元,造成經濟損失和人員傷害的,賠付一切經濟損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作出名處理,并送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8篇 汽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制度

      為保證生產正常進行,保障員工身體健康,汽車維修廠的員工必須遵守安全生產制度。

      一、全廠員工必須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任何人不得違反。

      二、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在工廠內打鬧、追逐、大聲喧嘩,非工作需要不得隨便到其他部門走動、聊天,不準帶小孩進入廠區。

      三、必須按規定穿著勞動保護用品。車間內嚴禁吸煙。

      四、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

      五、加強對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六、各工位應配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并加強維護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所有的員工應學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七、工作燈應采用低壓(36v以下)安全燈,工作燈不得冒雨或拖過水地使用,并經常檢查導線、插座是否良好。

      八、手濕時不得搬動電力開關或插電源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鐵線代替。

      九、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設備的前一級電源開關。

      十、作業結束后,要及時清除場地油污雜物,并將設備機具整齊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場地清潔。

      第9篇 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

      1、合格證由專人負責視生產情況定期到管理部門領取,專人負責開具。

      2、開具合格證必須根據本廠質量總檢驗員對車輛的檢驗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維修后質量檢驗結果進行。

      3、開具合格證后要認真做好維護檢測車輛的臺帳記錄,下次領用合格證帶臺帳供管理部門核查。

      4、嚴禁虛開合格證和轉借、倒賣合格證現象。

      第10篇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及質量保證期制度

      1、依照國家規定,對竣工出廠的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2、質量保證期按以下規定執行:

      a、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b、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質量保證期從車輛竣工出廠或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之日起開始計算。

      d、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進廠返修的車輛,免返修工料費。

      e、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業戶,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3、以上質量保證期僅適用于車輛竣工出廠后,托修方嚴格執行駕駛操作規程和車輛走合期規定,合理使用、正常維護的情況下出現的質量問題。

      第11篇 汽車維修出廠檢驗制度

      一、汽車維修出廠檢驗由廠專職質量檢驗員負責,在廠長領導下工作,負責汽車維修的竣工出廠檢驗和返修車的檢驗;

      二、汽車維修出廠檢驗,應根據報修單所列的維修項目,根據有關標準,逐項進行檢驗,視情況可以使用檢測設備,儀器或路試檢驗并作好檢驗記錄,經檢驗合格的汽車,簽發合格證;

      三、出廠檢驗員負責收集匯總原始記錄,經整理后填寫技術資料,卡片提供用戶作技術檔案存查,原始記錄應保存三年;

      四、汽車出廠時,會同用戶進行驗收,并回答用戶的問題,同時向用戶提供使用注意事項,對檢驗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安排修理;

      五、凡出廠汽車經用戶檢查驗收后,在報修單上簽字認可,完結結費后,方能接車出廠;

      六、對返修汽車應先核實出廠的日期和維修項目,屬維修范圍在保修期內的質量問題,填寫返修單及時修理,返修中發生的材料問題及費用,根據實際情況同用戶協商處理,不屬維修質量部分,應向用戶解釋清楚,凡愿在本廠修理的,也應及時安排修理,一切費用由用戶負責;

      七、用戶對汽車維修質量問題的來信,應及時做出適當的處理,并填寫質量記錄冊,用戶來信應妥善保存;

      八、在廠長主持和領導下,定期召開汽車維修質量分析會,提出改進汽車維修質量的技術措施,不斷提高汽車維修質量。

      第12篇 汽修廠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

      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五)

      1.進廠檢驗

      維修車輛進廠后,檢驗員應記錄駕駛員對車況的反映和報修項目,查閱車輛技術檔案,了解車輛技術狀況,檢查車輛整車裝備情況,然后按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2001)的要求擇項進行維修前的檢測,確定附加作業項目,并把檢驗、檢測的結果填寫在檢驗簽證單上,未經檢驗簽證的車輛,作業人員應拒絕作業。

      2.過程檢驗

      在維修作業的全過程中,都要進行過程檢驗。過程檢驗實行維修工自檢、班組內部互檢及廠檢驗員專檢相結合的辦法。過程檢驗的主要內容是零件磨損、變形、裂紋情況;配合間隙大小;有調整要求的調整數據;重要螺栓螺母扭矩。對涉及轉向、制動等安全部件更須嚴格的檢查。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部件,應進行修復、更換,以確保過程作業的質量.過程檢驗的數據由檢驗員在檢驗簽證單上完整記錄,未經過程檢驗簽證的車輛,廠檢驗員有權拒絕進行竣工檢驗。

      3.竣工檢驗

      竣工檢驗由檢驗員專職進行。必須嚴格按《汽車二級維護竣工出廠技術條件》逐項進行檢驗簽證,必要時進行路試。竣工檢驗的結果應逐一填寫在檢驗簽證單上,未經竣工檢驗合格的車輛不得送檢測站檢測,不得出廠。

      4.檢驗標準:

      (1)《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2001)

      (2)《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2001)

      (3)《車輛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5)

      某汽車維修廠車輛進出廠登記制度(十二篇)

      汽車維修廠車輛進出廠登記制度1. 維修車輛進廠維修,由業務部門負責在進廠登記本(或電腦)上做好登記工作,記錄進廠時間、車型、車牌號、駕駛員姓名、車輛所屬單位、駕駛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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