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中學財產管理制度
中學財產管理制度
學校財產是保障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開展的必要的物質基礎。管好、用好學校財產(以下簡稱校產),是每個師生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延長校產使用年限,提高校產使用效率,確保其正常運行,是貫徹執行勤儉辦學,提高教育事業經費使用效益的重要方面。為克服財務管理中重金輕物的思想,切實加強校產管理,確保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章 校產涵蓋的范圍
第一條 校產涵蓋的范圍:包括以下七個方面:1、教室 2、專用室(計算機室、物理實驗室、化學實驗室、會議室、圖書室等) 3、辦公室4、運動場地5、其他公共區域:校門、圍墻、衛生間、照明及消防設備、衛生設施、草坪、花圃及宣傳廊等。
第二章 管理組織系統
第二條 校產管理組織系統
1、在校長的統一領導下,總務處具體負責總管學校財產。
2、各類設備、校產根據分塊、分線管理原則落實,由各有關負責人具體負責、管理。各處室內財產負責人為各處室主任;各年級辦公室財產負責人為各年級長;各班級財產具體負責人為班主任;各專用室(含計算機室、物理實驗室、化學實驗室、會議室、圖書閱覽室、音?體?美?勞室等)的財產負責人為各專用室負責人;運動場(含其它體育設施)財產負責人為體育組教研組長;保管室財產負責人為保管室的負責人。
第三條 總務處建立學校固定財產帳并立卡存檔,分類建立固定資產帳和分類明細帳,所有固定資產和大宗物品(圖書、儀器、課桌椅等)都必須登記造冊;各處室(包括教室、年級辦公室、實驗儀器室、食堂以及各專用室等)現有財產均應登記造冊,經總務處核對無誤后,總務處代表學校與各處室財產負責人簽定有關協議,建立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制度,落實具體責任人。
第四條 學校經常性地對師生進行'愛我學校從愛護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引導學生養成愛護公物光榮,損壞公物可恥的良好習慣。
第三章 購物與領用制度
第五條 學校添置財產,須先經校長同意,必要時經黨支部或行政會確定,由總務處負責組織購置。
第六條 學校基建和較大型維修,較大型物品添置由總務處組織人員進行預算編制,交黨支部或行政會確定,必要時須報區教育局批準;基建維修和較大型以上物品添置,必須通過公開招投標形式,必要時報請區教育局或委托上級有關職能部門公開招投標。
第七條 添置校產經保管員驗收簽字后,登記入冊,方可分配使用,嚴禁未報購物和購物后未報驗收入冊擅自領用。
第八條 上級有關部門或有關單位、組織無償調撥的儀器和贈送的設備,應由驗收人員或接收人員填報《固定資產調撥使用單》入帳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 各處、室負責人或教職工個人領用公物均需填寫《領物登記本》,寫清數量并簽字,嚴格手續,明確責任。筆墨紙張雖屬低價易耗品,也力求勤儉節約,減少浪費。
第四章 使用、借用和檢查制度
第十條 處室財產由其負責人負責或由有關人員負責使用管理,總務處每學期檢查一次。
第十一條 班級使用財產,原則上每一學期清點驗收一次。在期初由總務處與班主任簽定責任書,中途發生變化(增減),發現損壞應及時記載,由負責人追究責任人的具體責任,期末由總務處組織人員進行清點結算,作為考核和獎懲負責人的依據。
第十二條 總務處依據以上規定期限進行檢查外,有權利可以對各處室及部門的校產進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產使用及維護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發現損壞,查明原因及時理賠維修。
第十三條 校產原則上不出借。如確實需要的,應由借物單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條,說明物品、數量、歸還時間等內容。出借人簽名并經校長批準后,總務處備案方可出借。(www.)本校教師確因特殊需要向學校借用財產的,也應辦理相關手續。出借財產由總務處限期收回。歸還時應嚴格驗收,遺失或損壞的,應按賠償制度處理,教學儀器為常用設備,原則上不予出借。
第五章 賠償制度
第十四條 財產缺損的責任追究
第一款 學校校產被損壞或缺少,由總務處逐級追究財產損壞或缺少者的責任。
第二款 班級財產的損壞或損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級中的責任學生并索賠。
第三款 各處室財產損壞或損失,由各處室負責人及時向責任人了解并核實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總務處,并索賠。
第四款 專用室內的財產損壞或損失,由專用室負責人依據借用登記記載情況,書面向總務部門報告,追究借用人的責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并索賠。
第五款 公共設施被損壞或損失的,由總務處、學生處及有關負責人查實情況,追究損壞人或攜帶人的責任,并索賠。
第六款 各部門如有財產損失,未能查明責任人的,追究有關負責人應承擔的失責責任。
第七款 報損財產修復后,各相關處室的負責人和責任人應在修理單上填上明確回復意見。否則,將分別追究相關處室責任人及修理人的責任,必要時還將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款 學校貴重物品及設備由專人負責保管,如有失竊,學校將視具體情況分別追究有關責任人及保安的責任。
第十五條 學校嚴格執行'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照價賠償'的原則和'有意損壞,從重賠償'的原則。
第十六條 未增值校產損壞照價賠償,已增值校產損壞按現價賠償,貶值校產損壞由有關部門或領導估價后賠償。
第十七條 無法評估現價的校產,按原價的一倍至三倍進行賠償;有意損壞的,原則上按原價的三倍進行賠償。
第十八條 損壞后經修理仍可使用的校產,考慮到修理后校產內在質量影響及外觀影響,按修理價(含工、本費等)的2――3倍賠償。
第十九條 賠償途徑
第一款 由負責人用書面形式向總務處報告財產損壞(或損失)情況。
第二款 由總務處核實設備損壞程度,定出賠償金額,或根據損失財產的價值定出賠償金額。
第三款 由負責人督促責任人向總務處繳納賠償經費。
第四款 專用室內損壞或損失的財物由各專用室負責人查實情況,并通報給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班主任),由負責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徑執行賠償。同時專用室負責人應將財產損壞或損失情況報給總務處備案。
第五款 學生在實驗操作過程中,損壞玻璃器具等低價易損失物品的賠償,由實驗室管理人員根據一般定價在課后立即索賠,連同書面報告交回總務處。
第六款 教師損壞財產的,根據總務處核定賠償金額,相關負責人應督促責任人直接向學校財務處繳納賠償金。
第七款 教師個人損壞財產而隱瞞實情、謊報或逾期(直至期末檢查)不報的,將在工資中予以扣除賠償金,并視情況按教師崗位責任制的有關條款給予必要的處理。
第八款 凡負責人無法查實財產損壞或損失者,由負責人個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款 教職工調離學校,應如數交回領用的所有校產(含圖書、耐用教學用具及寢室、辦公室鑰匙等),再分別由有關處室負責人出具校產回收證明報校長辦公室,校長辦公室據此開具'行政介紹信','工資介紹信',損壞或損失的必須按規定賠償。
第六章 報廢制度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超過使用年限,并被確定不能使用和修復的,或修復費用大于使用價值的,低值財產或零星校產應由總務處鑒定,主管領導批準,填《報廢單》,調整財產帳。高價值校產或大宗校產的報廢須經校長批準或黨支部(行政會)研究決定,必要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所提校產,主要指固定資產即指在多次使用過程中并不改變它自身的實物形態者,不包括高(低)價易耗品、文具紙張、一般低價辦公用品、化學藥品、低檔塑料制品用具、衛生工具、報紙等。
第二十二條 在執行《學校財產管理制度》中有突出成績或貢獻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或其他個人,總務處將呈報校長予以公開表揚,并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所有條款與上級有關新規定不符,則執行上級規定。
第2篇 柏西中學財產領用借用和檢查制度
e中學領用、借用和檢查制度
(1)處室財產由其負責人負責或由有關人員負責使用管理,總務處每學期檢查一次。
(2) 班級和學生寢室使用財產,原則上每一學期清點驗收一次。在期初由總務處與班主任簽定責任書(年級組長及部門主任證明),中途發生變化(增減),發現損壞應及時記載,由負責人追究責任人的具體責任,期末由總務處組織人員進行清點結算,作為考核和獎懲負責人的依據。
(3)教師寢室財產由其教師本人負責,總務處一般一學期檢查一次。
(4)總務處依據以上規定期限進行檢查外,有權利可以對各處室及部門的校產進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財產使用及維護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發現損壞,查明原因及時理賠維修。
(5)校辦公室要定期對總務處校產管理情況進行驗審,保證帳帳相符。
(6)校產原則上不出借。如確實需要的,應由借物單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條,說明物品、數量、歸還時間等內容。出借人簽名并經主管校長批準后,總務處備案方可出借,并由總務處開具出門證。本校教師確因特殊需要向學校借用財產的,也應辦理相關手續。出借財產由總務處限期收回。歸還時應嚴格驗收,遺失或損壞的,應按賠償制度處理,教學儀器為常用設備,原則上不予出借。
第3篇 初級中學學校財產管理制度
初級中學(學校)財產管理制度
憲法規定“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保護公共財產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光榮職責。學校公共財產是學校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為切實保護我校的一切公共財產,使其更好地服務于教育教學工作,特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全體師生員工須遵照執行。
一、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學校每學期組織人員對公共財物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并登記造冊,落實財產管理責任人。每學期對公物進行必要的檢查維修。
二、建立財產登記制度。一是建立公共財物借、還登記制度。凡是向公共財物管理責任人借、還公物,均記錄好借、還公物的品種數量及日期和其它應有的說明。凡有損壞或遺失,借物人須昭價賠償或負責維修好。登記薄將作為財會檔案予以保存備查。二是會計要建立健全財產管理財薄,及時準確地做好記錄,做到物物有賬,賬物相符。
三、班上的公物管理實行班級負責制。凡是班上的講桌、講凳、衛生工具,毛刷、一切電器、門窗、玻璃、美化教室用品,班級牌,均由該班全體學生共同負責保護、管理。如有人為損毀,由該班自行解決維修或昭價賠償的問題。
四、建立公共財物管理部門負責制。各部門負責各自辦公室財產,實驗室、微機室、打印室、由教務處負責;播音室由政教處負責,教師辦公桌椅由各位教師負責管理。
五、學校公物非經校長和管理責任人簽字同意,并辦理好有關手續,不得外借,否則,一切責任由管理責任人承擔。
第4篇 柏西中學財產物品管理制度
e中學財產物品管理制度
(1)學校所有教學、生活設備、用品以及交通工具、圖書、儀表、房產均受本制度的制約。
(2)凡教學、辦公用品以及其它必須購置的物品一律按計劃執行,做到年度計劃、季度計劃,月有執行計劃,經校長審批后,安排采購。
(3)年級(教研組)、辦公室向學校領用教學、辦公用品均按使用范圍,由處室組負責人簽署意見或報告,經總務處主任批準后,辦理領用手續。
(4)倉庫、圖書室、實驗室、體育器材保管室存放圖書、器材要做到科學化、規范化、條理化,入庫存放圖書、實驗儀器器材、物品等必須做到建帳、建卡,做到帳物相符,帳帳相符,帳卡相符。總務主任要經常組織人員對倉庫進行盤點清理。
(5)在校辦公室的統一領導下,由分管副校長主管,總務處具體負責、總管學校財產。
(6)各類設備、校產根據分塊、分線管理原則落實,由各有關負 責人具體負責、管理。各處室內財產負責人為各處室主任;各教師辦公室財產負責人為各辦公室主任;各班級財產分塊主管為部門主任及年級組長,具體負責人為班主任;各專用室(含報告廳、會議室、實驗室、圖書閱覽室、音、體、美、航模室等)的財產負責人為各專用室負責人;食堂(含餐廳)財產負責人為總務主任;學生寢室的財產負責人為各相關班級的班主任,田徑場(含籃球場)財產負責人為教務處主任;各儲藏室財產負責人為各物品儲藏單位的負責人。
(7)總務處協助財務建立學校固定財產帳并立卡存檔,分類建立固定資產帳和分類明細帳,所有固定資產和大宗物品(圖書、儀器、課桌椅等)都必須登記造冊;各處室(包括教室、寢室、辦公室、實驗儀器室、食堂以及各專用室等)現有財產均應登記造冊,經總務處核對無誤后,總務處代表學校與各處室財產負責人簽定有關協議,建立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制度,落實具體責任人。
(8)學校經常性地對師生進行“愛我學校從愛護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努力引導養成愛護公物光榮,損壞公物可恥的良好習慣。
第5篇 初中學校財產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初級中學學校財產(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一、學校財產管理的范圍和標準
1.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圖書館圖書、課桌椅、學生宿舍床、柜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學校固定資產一般分為七類:房屋和建筑物,交通工具,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2.低值易耗品是指一般設備單價不足500元、專用設備單價不足800元、非大批同類物資等物品。
3.消耗物品是指維修、修繕材料及小工具,勞技、實驗材料及玻璃器皿,辦公用品等物品。
二、內部管理機構和人員財產管理職責
1.校長財產管理工作職責:
(1)校長對其依法管理的國有資產負全責,嚴格管理、有效使用、保證財產安全完整是校長任職期內重要的經濟職責。
(2)財產管理是學校重要的經濟崗位,校長應當任用德才兼備、細致認真、具有一定專業基礎的總務部門負責人和財產管理人員。
(3)組織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財產管理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和紀律要求,并有正常途徑了解上述制度的執行情況和相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保證其管理意識的實施。
(4)協調、處理財產管理的重要問題,處罰或處分違規違紀、玩忽職守的部門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
(5)校長可以親自主管財產管理工作,也可以授權副校長或總務部門負責人代理行使該項管理職責,但校長應當對其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
2.分管副校長財產管理工作職責:
(1)在校長授權的范圍內積極主動做好財產的計劃、購建、驗收、分配使用、維護、清查、報廢等工作的組織與協調。
(2)擬訂有關制度、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和紀律要求,執行有關制度及規程。
(3)建議任用細心、認真、負責并有一定專業基礎的財產管理人員并指導其工作。
(4)經常檢查學校財產管理各方面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或匯報,對學校財產負具體組織和管理的責任。
(5)校長授權的其他財產管理職責。
3.總務部門負責人財產管理工作職責:
(1)財產實物賬、實物管理單據是重要的會計資料,總務部門負責人對財產實物賬、實物管理單據的建立、填寫、登記和編制資產報表負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責任。
(2)協助進行年終財產清查、固定資產的計劃購建、清查報廢等工作,對學校擬定的有關財產管理制度初稿有參與修改、提出建議的責任。
(3)監督并檢查會計(報賬員)做好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消耗物品等賬務的報銷、記賬、結賬等工作。
(4)校長授權的其他管理和監督職責。
4.財產管理員工作職責:
(1)負責財產實物賬、實物管理單據的建立、填寫和登記,編制有關資產報表,做好財產的驗收、分配使用、維護、清查、報廢等工作。
(2)妥善保管庫存財產,堆放有序,防止霉爛變質,做好防火、防潮、防盜工作。定期檢查各部門財產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或匯報。
(3)提供物品采購計劃,保證供應。執行分發制度,堅持原則。對部門和個人領用的財物,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4)定期清查盤點,定期與會計對賬,編制賬賬、賬實核對單,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5)總務部門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財產管理職責。
5.會計員(報賬員)財產管理工作職責:
(1)按規定及時做好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消耗物品的報賬工作,對入賬的財產驗收、領用、調撥、盤點單據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復核,發現問題及時告知財產管理員糾正。
(2)指導或要求政府財務管理(記賬)中心,對固定資產要按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并提供準確詳細的財務賬面資料,以便進行賬務處理。
(3)在定期財產清查中負責與財產管理人員進行賬賬相符的核對工作。
(4)總務部門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財產管理和監督職責。
6.使用部門和使用人財產管理責任:
(1)指定部門財產管理責任人,領用、保管和維護本部門財產。
(2)領用財物時辦理有關手續,保管好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領用單,愛護公物,做好財物的保管和日常維護。
(3)協助清查盤點,損壞或報廢時報告財產管理部門,調離崗位前通知財產管理部門辦理移交或交回手續。
三、財產管理工作規程
1.建賬建制
(1)委任財產管理員,配備專用電腦,統一使用“深圳市學校財產管理軟件”進行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和消耗物品的管理。不得聘用校外臨時人員擔任財產管理員。
(2)按照“固定資產分類編碼表”的要求建立固定資產實物賬,固定資產會計賬和實物賬應同時核算數量、單價和金額。
低值易耗品和消耗物品的實物賬(卡)可以只登記數量不核算單價、金額,會計部門對隨購隨用的低值易耗品和消耗物品可以于購入時直接列支,但應定期檢查低值易耗品和消耗物品的實物管理。
(3)使用統一的固定資產驗收單、領用單、調撥單、盤盈盤虧報告單、報廢單、設備標簽等單據,各種單據上所列項目和內容應填寫齊全、簽名完整。
2.購建和驗收
(1)政府基本建設投資形成的房屋、建筑物、設備設施等,項目竣工驗收決算后,根據有關部門提交的資料,作為無償調入固定資產處理,會計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同時按照表列數額及相關資料入賬。
(2)接收其他部門或開發單位配套建設形成的房屋、建筑物、設備設施等,經有關部門驗收并辦妥交接手續后,根據有關部門的資料,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會計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同時按照表列數額及相關資料入賬。
(3)單位有償調入、購入、無償調入、自制、接受捐贈以及盤盈的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由財產管理部門負責驗收。其中,技術性較強的儀器設備和工程,除根據合同、發票進行實物數量驗收外,還應會同技術部門、使用部門對照使用說明檢驗技術性能和產品質量,如發現技術性能、產品質量、數量及規格型號與合同不符,資料不全等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聯系解決。
設備驗收后,必須及時安裝、調試、投入使用,發現問題必須在索賠期內抓緊辦理。
(4)財產管理員驗收固定資產時應填制《固定資產驗收單》,會計記賬部門、管理員各留存一份。
> 自制完成的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按照自制成本入賬,無償調入、接受捐贈和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市場價值或重置價值估價入賬。
(5)固定資產驗收入庫后,管理員應及時記實物賬,制作“設備標簽”粘貼于每件設備的醒目位置。
3.領用、調撥和移交
(1)領用一般、常用的固定資產按照使用人申請――部門負責人簽審――學校財產管理員調查――總務部門負責人審批的程序由本部門財產管理員統一辦理領用手續,領用貴重固定資產還需經過校長審批。
領用固定資產應填制《固定資產領用單》一式二份,會計部門、使用部門(使用人)各留存一份。《固定資產領用單》必須按照內容填寫完整,以便管理。
(2)固定資產發出后,管理員應將各個使用部門和使用人領用的固定資產打印清單保管。設備在學校內部調劑使用時,管理員應填制調撥單,并相應更改使用部門記錄,不更改實物分類記錄和會計記錄。
(3)教職工在學校內部改變工作崗位時,學校人事部門應通知管理員變更其使用記錄。教職工離校時將個人使用的財產交管理員收回并證明后,學校人事部門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4)財產管理員離崗時應在學校總務部門負責人的監督下辦理交接。財產管理員離校時需由總務部門出具證明后,學校人事部門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5)學校財產(固定資產)原則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批準辦理借用手續,并依時收回外借財物,如有損壞由借用人照價賠償。
4.保管、清查和報廢
(1)按照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落實責任制。使用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保養和保管,執行技術操作和維護規程,確保所使用財產的安全完好。
(2)每年十一月學校應進行年終清查,根據各部門(個人)使用清單進行清點,清點結果必須與會計賬和實物分類賬核對。漏記、錯記的項目應及時調整,無償調出、報廢、盤盈、盤虧的財產應查明原因,按照規定申報批準后及時調賬。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學校不得處置和轉讓固定資產。
因基本建設需要經批準而拆除的原有房屋或建筑物,要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相關拆建文件(批示)等資料辦理核減校舍、建筑物面積以及固定資產的手續。
(3)學校各部門閑置的財產應及時通知校產管理員調劑使用,使用部門無權自行處置本部門的財產。
5.管理和監督
學校理財小組、教職工代表大會,對學校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1)是否建立健全了財產管理職責和內部管理監督制度。
(2)校長、總務部門負責人監督職責的履行情況。
(3)是否依財產管理規程的要求和程序工作。
(4)會計資產賬、財產實物賬的建立與核算是否合規,原始單據的填制、保管是否合乎規定。
(5)財產的保管、維護和使用情況。
(6)財產是否定期清點,賬賬、賬實是否相符。
(7)財產管理人員的任用是否合乎規定。
學校總務負責人依據《會計法》和有關財經法規進行日常監督。發現原始記錄不真實、不完整,會計資產賬與財產實物賬核算不合規,賬賬、賬實不相符,財產管理工作違反程序,財產管理人員任用不合規等情況的,按照有關財務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校長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6.學校各級管理人員不能認真、全部、合格履行職責的,由校長提出批評、限期改正或者調換崗位,情節比較嚴重的可給予行政處分。因失職、管理不善造成財產丟失、短缺、損壞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7.學校教職工有權對財產管理中的違規違紀行為和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情況進行監督、檢舉,各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確對待,不得打擊報復。
校長和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對依規履行職責、制止、糾正、抵制違反本制度行為的會計人員、管理人員和教職工實行打擊報復的,由學校或上級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四、附則
1.本制度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第6篇 學校中學財產管理制度
中學(學校)財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的各種設施設備物資物品都是國家的財產,是保證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進行和師生員工學習、生活的物質條件,必須高度重視我校財產設備的管理工作。學校由校長親自主管這項工作,總務處具體負責落實,各處室、辦公室、年級組、教研組都應由主任、組長直接負責這項工作,要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愛護學校財產的教育,規范管理,千方百計降低財產損耗,壓縮辦學成本。
第二條 學校財產設備管理和使用必須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層層負責、合理調配、管用結合、物盡其用”的原則,做到:機構健全、人員精干,購置要有計劃,驗收要嚴肅認真,采購、領用、報損手續要完備清楚,保證帳冊記錄健全,帳物相符。同時要加強、健全維修、校驗等技術管理制度,使學校財產設備經常保持完好。
第三條 學校配備思想過硬和具有一定業務能力的人員擔任學校財產物資的管理工作,要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培訓。學校要制訂相應的考核辦法,對管理和使用好的部門和個人,要進行適當的表揚獎勵,屬于責任事故的損失、丟失要責令賠償和給予處分。學校財產設備的管理人員,應熟悉、掌握本行業務,如崗位調動時,應事先辦清交接手續,并由總務處專人督辦。
第二章 學校財產管理的范圍、分類與作價
第四條 學校財產管理的范圍和標準。
1、固定資產是指:
a、一般設備單價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教學、實驗、科研、行政、后勤、辦公、生活設備。
b、單價雖不滿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財產。
c、有的財產比較稀缺,有的財產實用性較強,雖不滿足上述兩項條件,但學校認為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
2、低值易耗品是指一般設備單價不足500元、專用設備單價不足800元、非大批同類物資的設備儀器、交通工具、家具教具、電腦配件等。
3、易耗用品是指維修、修繕材料、極小工具,勞技、實驗材料及玻璃器皿,辦公用品。
第五條 學校所屬的部門應用學校任何類別資金購置的物資,都要到總務處保管室登記入帳;按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列入學校相應財產帳冊進行管理。
第六條 凡是外單位贈送、獲獎、上級無償調撥、自制、購置的財產設備,都要到總務處保管室入帳,核實價格后,按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列入學校相應財產帳冊進行管理。圖書、雜志報刊合訂本、資料不受單價限制均列固定資產。
第七條 我校財產設備的日常管理分類嚴格按市區教育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固定資產按造價或購置價格入帳,但原有的固定資產,有下列之一者得增減其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數量或提高質量按所開支的成本費增加其原值。
2.成套設備,因毀損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應減少其原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應增減固定資產價值,分別處理有關帳務。
4.大修理、大修繕和維修開支的費用,均不增加固定資產的原值,固定資產原值增減,由學校總務處負責處理,并及時通知財務室保證帳帳相符。
第三章 學校財產建帳建制
1、學校設置財產保管員,參照相關財產制度要求進行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和消耗品的管理。
2、保管室按照“固定資產分類編碼表”的要求建立固定資產實物帳,做到帳物相符、帳帳相符,會計部門對隨購隨用的低值易耗品和消耗品可以于購入時直接列支,但應定期檢查實物管理,一般每學期清理一次,清理結果由總務處匯總登記。
3、使用統一的固定資產驗收單、領用單、借用單、報損單、盤盈盤虧報告單等單據,各種單據上所列項目和內容應填寫齊全、簽名完整。
第四章 學校財產物資的增添和驗收
第九條 增添學校財產設備,必須按照學校發展規模、財力、發展方向進行全面規劃。要根據勤儉辦學的方針從需要與可能出發、精打細算,合理布局,分輕重、緩急,逐步解決。
第十條 增添學校財產設備,凡屬于基本建設范圍的應按基本建設計劃的審批程序辦理。不屬于基本建設范圍內的增添計劃,每學期開學初應由各處室、辦公室、年級組、教研組提出學期申請計劃。由總務處匯審平衡,提請校長批準后,列入學校財務計劃,由總務處執行。臨時采購計劃為學期計劃之補充,因教學、辦公、生活過程中臨時出現的采購要求及各種物資的損耗補充。執行先請購、后采購、先入學校財產帳、后財務報銷的原則
第十一條 對于大的項目、貴重儀器設備或購置批量大的常規設備,必須調查研究,進行可行性論證。
第十二條 學校各部門或個人無論資金來自何種渠道或使用何種經費都必須按照以上各項規定辦理。不辦理請購手續,擅自購置設備、物資者,學校財務有權不予報銷,有關管理部門應給予批評教育、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物資購回后(不論來自何種渠道或使用何種經費或外單位或個人捐贈的物資,或無償調入本校任一部門的物資),一律應到總務處辦理檢驗及入庫手續,到保管室辦理登記入冊,方能按我校規定的各行政級別的權限,簽批報銷,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加強驗收與索賠管理工作。購入的物資,必須由負責采購的部門或人員會同使用部門指定專人及時驗收,驗收時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外觀檢查,應先檢查設備包裝是否完好,然后按順序查看設備各表面是否有殘損、變形、銹蝕等異常現象。重點是主機,主要工作面,主要配件等部位。若發現問題,應當場記錄并拍照。凡屬合同規定,必須有廠家技術人員在場才能開箱的貴重設備,切匆事先開箱,以免造成被動。
2.數量檢查,以合同及訂貨清單為依據,核對裝箱單,逐一清點。清點時,仔細查對主機和附件型號,編號是否與訂貨清單、裝箱單一致,對缺少或錯發部分,應記明編號、品名、實到和短缺數量等。
3.質量檢查,質量驗收,也是物資設備功能、指標等的全面檢查質量驗收,應由該物資設備的使用和申報單位組織有經驗的技術人員進行。應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技能性能、技術指標進行驗收,驗收過程中,若出現故障,應查明事故、故障原因及予以排除,無法排除或雖能排除但涉及質量的仍應記錄在案列入檢驗報告。
4.驗收記錄、驗收時應認真填寫驗收記錄,內容應包括:驗收時間、條件、情況和結果,參加人員等。驗收結束時,由使用接收單位寫出驗收報告,附原始記錄及有關資料一并報物資設備科進一步處理并入檔。
5.驗收結束后,若在數量及質量上存在問題,負責采購的部門或人員應及時與供貨單位聯系退、換、賠補等工作,一定要在索賠時效內完成該項工作。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與維修
第十五條 保管室、實驗室及專用教室的管理人員對所保管的學校
財產設備負有全部責任,對所管理的物資要做到分類清楚,排列有序,帳物對號,環境整潔,要經常檢查、維護,做好防潮、防爆、防火、防盜工作,以保證學校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十六條:
一、各實驗室及保管室的學校財產,帳本應與實物相一致做到帳帳相符。
二、財務應設立與保管室對口的固定資產分類總帳,保管室的分類明細帳的各類總金額應與財務的總帳相符。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的增減(包括贈送和無償調進、調出的物資)保管室應如實填寫固定資產增加(減少表),財務室作固定資產增減記錄,各種帳、單、表應繕寫清楚,記錄準確。帳卡、物要定期核對檢查,做到帳、卡相符,帳帳相符、帳物相符。總務處應每年暑假進行一次全面清點。
第十八條 各類學校財產設備的領用、借用、報損、報廢等手續的辦理,應嚴格按照《zz中學學校財產設備的領用、借用、賠償、報損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 各級學校財產設備管理人員(包括兼職人員)在管理業務上兼受總務處領導,他們對所管理的財產設備負有全部責任。全校師生員工必須尊重管理人員的職權,任何人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不準自行使用、移動或調換任何物資設備,未經管理人員進行實物驗收和辦理入庫手續的財產設備不得使用,否則,由此引起性能、質量上的變化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負完全責任。
第二十條 要加強固定資產的維護保養及檢修工作。要加強實驗技術隊伍、后勤隊伍建設,經常性的檢修工作和維護保養工作應由總務處和電教組負責。
第二十一條 對于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的改制和檢修,應事先提出可行性報告,報校長批準,方可進行,嚴禁無準備的隨意拆裝。
第二十二條 各級物資管理人員如發現固定資產發生損壞、丟失和其它事故時,應迅速向總務處報告,并及時追查原因,做出記錄,以便學校按《校產設備的報修、賠償、報損制度》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總務部門應積極做好固定資產的調劑和組織協作工作,以提高財產設備的利用率。
第六章 財產管理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學校會計依據《會計法》和有關財經法規進行日常監督。發現原始記錄不真實、不完整、會計資產帳與財產實物帳核算不合規、帳帳、帳實不相符,財產管理工作違反程序,人員任用不合規的情況,按照有關財務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校長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級管理人員不能認真、全部、合格履行職責的由學校及總務處提出批評、限期改正,造成財產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7篇 星海實驗中學財產采購、領用、保管、賠償制度
海星實驗中學財產采購、領用、保管、賠償制度
為嚴格學校的財產管理,提高學校財產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最大限度發揮學校財產的教育作用,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采購
1、根據園區財稅局的有關規定,凡是涉及技術特殊性或學校特殊要求的,經園區教育局、財政局審批同意可自行采購,其他均需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除特殊情況經財政局同意分標采購外,原則上不得分標采購,政府采購的范圍、要求根據財政局每年的調整予以調整。
2、教學中一般的實驗易耗儀器的采購,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校長審批同意后,由總務處統一起進行采購;成批的商品采購,由學校總務處根據學校的總體要求和階段性工作重點,報請校長同意后,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報園區財政局批準后,按程序進行采購。
3、學校所有財產的采購歸口由總務處統一負責。
二、領用
1、所有采購的商品一律須先行入庫手續,未經入庫一律不得領用和報銷。
2、領用一般辦公用品應體現節約原則,防止浪費,領用人須在領物單上簽字。
3、金額較大的學校財產,由總務處根據學校總體安排進行統一的調配,并由具體責任人簽收。
三、保管
1、學校財產領用后,相關責任人都必須認真保管,在使用過程上經常進行檢查和維護,并督促其他使用人自愛護學校的財產,發現損壞、遺失應及時與總務處聯系。
2、學校總務處應定期和不定期對學校的財產在使用過程中的檢查,檢查結果應及時公布,對發現的問題應督促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及時進行整改,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賠償
學校財產發生損壞或遺失,根據《海星學校賠償制度》操作。
以上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8篇 一中學校財產賠償制度
一中(學校)財產賠償制度
(一)教育師生養成愛護公物的良好習慣。各班要建立愛護公物制度,建立好人好事登記簿。
(二)以班級、科室為單位,專人負責管理。學校定期檢查評比,將檢查結果公布于眾,并作為教職工評優條件之一。
(三)不得在桌凳上胡寫亂畫,課桌凳要責任到人,一旦損壞,照價賠償。
(四)一切公共財物若有損壞或丟失,要查清原因。如屬人為損壞,除照價賠償外,還應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
(五)財產保管人、使用人,若因失職保管不善或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失,要照價賠償或酌情罰款。
第9篇 溫州中學班級財產管理制度
為培養學生熱愛集體、愛護公物、講文明的良好行為習慣和自我管理能力,保持教室的整潔優美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切實加強學校的財產管理。特制定如下規定:
1、財產管理人人有責,保管班級財產(指多媒體講臺、實物投影機、擴大機、投影幕布、投影機、課桌椅、黑板、門窗、玻璃、門柜鎖、班牌、電扇、日光燈、開關、插座、窗簾等)。
2、學生每人一桌一凳,不在課桌、課凳上亂涂、寫、刻劃,如屬質量問題,及時與總務處聯系,如故意損壞,則按原價賠償。
3、保持教室門、窗的清潔、完好,鋁合金窗(或塑鋼窗)平推平拉,嚴禁反方向推拉而損壞,室內地磚嚴禁敲打,課桌椅移動小心輕放,做到文明使用。
4、 節約用電,不開無人燈和電風扇,養成良好的節電習慣。
5、教室內“三機一幕”實行專人電教員管理,窗簾輕拉,確保正常教學使用。
6、班級財產管理由班主任落實到學生專人負責,如需修配或更換,必須向班主任報告并及時到總務處辦理維修手續。
7、班級財產管理將作為對班主任工作考核依據和文明班級評選條件之一。
8、對損壞公物情節嚴重者,除賠償外還要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第10篇 溫州中學財產報廢報損制度
一、財產的報廢報失,需要查明原因,如果因人為過失造成損失(壞),按賠償制度辦理后,方可按手續消帳。
二、對于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已不適用的儀器設備,各部門保管員向總務處或信息中心提出申請,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后,及時調出或報廢報損,并辦理消帳手續。
三、房屋建筑及設備單價在一萬元以上的(一批、次處置價值在一萬元以上)各類固定資產的報廢報失,應該嚴格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向上級報批,任何人無權擅自處置。
四、設備單價在一萬元以下的(一批、次處置價值在一萬元以下的。不含房屋建筑)各類固定資產的報廢報失由各處室段提出申請,由學校總務處向上級教育部門申報經鑒定同意后,憑審批單執行消帳。
五、已報廢的財產設備,個人和處室段不得擅自處理,應由學校總務處統一組織處理。
第11篇 中學學校財產設備報修制度
中學(學校)財產設備報修制度
1、領用的校產設備,使用前必須細閱使用說明,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出現故障,查明原因,及時報總務處統一安排修理、處理。
2、班級財產設備損壞報修,由班級自行解決。
3、教師辦公設備和專用教室財產設備報修,由各處室、辦公室、年級組、教研組負責人及使用者本人,填寫“物品報修單”,由使用者本人送交總務處。
4、經總務處簽定,屬于自然損壞的。小的故障,當天報修,當天修復;比較大的故障,總務處有配件的,二十四小時內修復;若總務處無配件,需請人修復的,三天內修復。特殊情況需由總務處及時說明原因。
5、經總務處鑒定,屬于人為損壞的,查明原因后,按zz中學賠償制度賠償。
9、財產設備管理情況,作為班主任考核、學校評選優秀班干部、優秀班級的參考依據。
第12篇 山東中學發展基金會財產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梅州市山東中學發展基金會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按照《梅州市山東中學發展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通過資金的管理和運用,對基金會的經濟活動進行綜合管理,規范財務信息披露,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
第二條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工作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理事會定期審議基金會財務工作報告,并決定財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基金會財務負責人負責財務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基金會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預算、決算,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基金會配備專門的財務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條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民政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的監督,并按照業務主管單位的要求每年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會的賬目進行審計。
第五條本基金會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或秘書長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基金會根據機構發展戰略,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和任務,本著資源統籌規劃、保障工作重點、收入支出協調的原則,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編制年度財務預算。
第七條基金會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收入預算參考上年預算執行情況及業務發展計劃合理預測制定,業務活動成本根據項目特點,項目執行情況和工作計劃測算編制。
第八條基金會年度預算項目包括“收入”“支出”“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等。基金會由財務負責人負責組織財務人員在本年度的第一個月內編制本年度預算,經秘書長和理事長審核后,形成基金會年度財務預算,并報理事會審議批準后才能予以執行。財務預算調整程序與財務預算審批程序相同。
第九條基金會應嚴格執行財務預算,所有支出應嚴格按照經理事會批準的年度財務預算執行。如基金會因工作計劃、項目內容等有重大變化導致有可能出現財務預算外的支出,則必須通過財務預算調整程序批準才能支出。
第十條基金會財務人員應嚴格跟蹤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在年內季末和年末,財務人員應總結、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應及時提出改進意見,報理事長和監事。
第三章 銀行賬戶管理
第十一條基金會開設銀行基本賬戶,嚴格遵守銀行的各種結算制度,接受銀行的監督。各項資金往來必須及時存入基金會基本賬戶,嚴禁現收現付。
第十二條基金會除銀行基本賬戶外,不隨意另外設立其他銀行賬戶。如確實必須開設另外的基本賬戶,應報理事長同意并報監事備案。
第十三條基金會嚴格管理支票,支票必須嚴格保管。領用支票應填寫支票領用單,逐項填寫,內容真實,經理事長批準后才能領取。基金會出納嚴禁填寫空額支票和遠期支票,特殊情況下需填寫空額支票的,必須經理事長和秘書長共同批準且相關責任由理事長和秘書長共同承擔。
第十四條基金會財務應嚴格關注銀行賬戶內的資金余額,并依法和按照本制度安排資金收付。如當期資金的支出將可能導致基金會出現不符合年審規定的情形,則基金會財務應在當期資金支出前專文提前及時報告理事長以及監事。
第十五條對于基本賬戶內暫時閑置的資金,在征得理事長同意下,基金會可以采用協議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確保資金保值、增值、安全的方式予以管理并報理事長和監事備案,且應確保資金能隨時使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七條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確保公益性。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條件的贈與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贈與,不應確認為公益捐贈,不得開具捐贈票據。
第十九條基金會應當在實際收到捐贈后據實開具捐贈票據。捐贈人不需要捐贈票據的,或者匿名捐贈的,也應當開具捐贈票據,由基金會留存備查。
第二十條基金會接受非現金捐贈,應當在實際收到后確認收入并開具捐贈票據。受贈財產未經基金會驗收確認,由捐贈人直接轉移給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為基金會的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
第二十一條基金會各項收入由基金會財務統一管理和核算,基金會應嚴格依法簽發和使用票據,確保基金會收入合法合規。
第五章 物資管理
第二十二條基金會對于收到的捐贈的物資財產,應做好分類管理,并做好驗收登記、領發、保管、檢查等工作,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捐贈物資嚴格按捐贈人符合基金會宗旨和章程規定用途的意愿使用。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經理事長或秘書長簽批,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二十四條對于基金會行政辦公之固定資產購買、贈送、變賣、報廢等均需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才能執行。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基金會各項支出的安排必須有利于基金會公益事業發展,必須貫徹厲行節約和量力而行的原則,嚴格遵守各項財務制度,包括財務預算制度等。
第二十六條基金會應嚴格按照理事會批準的年度支出和成本預算執行支出,并嚴格按照符合基金會業務范圍的捐贈協議執行。
第二十七條學校或資金使用方每年如需向基金會申請資金使用,則應在當年年初提出財產用途項目年度預算計劃,由理事會進行審批;理事會2/3以上理事通過則年度預算計劃獲通過;年度預算計劃通過后,基金會財務應根據理事會決議對學校或資金使用方進行撥款。
第二十八條如年度預算計劃總金額與實際所需金額發生偏差,則理事會在審核第二年財務預算計劃時予以適當調整。
對于不在年度預算計劃范圍內的項目,將作為特殊項目處理。特殊項目應經由理事長同意后,通過理事會會議決議或理事傳簽方式進行審批,需獲得全部理事通過方可獲通過。
第二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由秘書長及時予以如實答復并報監事。
第三十條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第七章成本、費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基金會應嚴格確保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二條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包括:1.全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費、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障)費(含離退休人員);2.擔任專職工作理事的津貼、補助和理事會運行費用。
第三十三條基金會的行政辦公支出包括:組織日常運作的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會議費、廣告費、市內交通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審計費以及聘請中介機構費和應償還的受贈資產等。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對所有工作人員工資福利以及行政辦公支出實施計劃管理,并辦妥審批手續下才能列入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以及行政辦公支出。基金會財務報銷手續應依法進行。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財務應確保原始記錄、憑證、賬、費用匯總等資料真實、完整,內容必須完整、真實,記載和編制必須及時。
第八章 財務分析與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成本(費用)情況,財產物資的使用、管理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財務應結合項目管理的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財務分析指標。通過分析,反映業務活動和經濟活動的效果,并將分析結果及時反饋給秘書長和理事會,為其進行決策提供科學、可靠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監事有權通過收支審核、財務分析等,對財務收支、資金運用、財產物資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基金會法律法規以及財務制度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糾正,性質嚴重的,應及時向基金會理事長及有關登記部門報告,并通報各理事。
第九章 財務決算
第三十九條年度財務決算是年度會計期間公益項目的收入及成本、資產質量、財務效益等基本情況的綜合反映。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進行財產清查、債權債務確認和資產質量核實的基礎上,以年度內發生的全部經濟交易事項的會計賬簿為基本依據,認真組織機構財務決算編制和報表工作,做到賬表一致、賬賬一致、賬證一致、賬實一致。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嚴格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告,并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
第十章 財務會計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條財務會計信息是捐贈人、管理者和理事會等機構利益相關方了解基金會資源狀況、負債水平、資金使用情況及現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來源。財務信息披露是建立社會公信力的重要環節,其主要形式是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構成。
第四十四條其中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
(一)資產負債表;
(二)業務活動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會計報表附注。
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情況的說明;
(二)理事會成員和員工的數量、變動情況以及獲得的薪金等報酬情況的說明;
(三)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說明;
(四)資產提供者設置了時間或用途限制的相關資產情況的說明;
(五)重大資產減值情況的說明;
(六)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的受贈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名稱、數量、來源和用途等情況的說明;
(七)對外承諾和或有事項情況的說明;
(八)接受勞務捐贈情況的說明;
(九)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的說明;
(十)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一)未在會計報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說明等。
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一)基金會的宗旨、組織結構以及人員配備等情況;
(二)基金會業務活動基本情況,年度計劃和預算完成情況,產生差異的原因分析,下一會計期間業務活動計劃和預算等;
(三)對基金會業務活動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基金會建立定期財務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實、及時、公允的財務會計信息;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定期在[基金會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布審計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六條基金會年度財務報告對外披露須經理事會批準,但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除外。
第四十七條以單一項目或捐贈人為報告主體的財務會計信息由基金會財務負責按會計制度核算并編制,報秘書長和理事長批準后并獲得捐贈人同意下,方可對外提供或披露,但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一章 會計核算及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基金會會計核算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四十九條會計檔案是記錄和反映基金會經濟業務事項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保管期限不低于25年。
第五十條基金會會計檔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由基金會財務負責整理歸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五十一條基金會會計檔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況,須經基金會財務負責人審批,并報理事長批準后,可以提供查閱或復制,并辦理查閱或復制登記手續。查閱或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畫、拆封和抽換。
第五十二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制度經基金會第一屆第二次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