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事務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職責
(1) 單位行政正職領導是本單位/部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其中一名行政副職領導為本單位/部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2) 負責建立健全、管理《職工健康監護檔案》,組織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上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和在崗期間的定期檢查及離崗前的職業性健康檢查,職業病患者和觀察對象的定期復查,以及職業病患者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組織特種作業人員考證、復審體檢,發現禁忌癥及時向生產部及人力資源部反映。發現職業病和急性中毒時負責向上級衛生部門上報。
(3) 負責監督勞務派遣公司對新勞務派遣工的身份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和把關。
(4) 認真貫徹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對本單位/部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5) 負責組織對本單位/部門的危險源、環境因素進行辨識、評價、更新和學習,并制定措施或管理方案加以控制,實現本單位/部門的各項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和指標。
(6) 審核、審批本單位/部門的作業文件,不斷修改完善本單位/部門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相關文件。
(7) 建立健全本單位/部門各級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網絡,配備和聘用專(兼)職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
(8) 定期對本單位/部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和改進。認真配合公司內審和管理評審工作,對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提出合理化意見。
(9) 負責對本單位/部門員工進行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包括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本單位/部門員工的環保和安全意識。
(10) 在開展工作時,必須堅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 “五同時”原則。
(11) 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或職業病時,負責參與組織調查和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嚴肅處理,并對事故報告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
(12) 認真履行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內規定的本單位/部門的各項具體工作。
(13) 認真貫徹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
(14) 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的危險源、環境因素進行辨識、評價、更新和學習,并制定措施或管理方案加以控制。
(15) 負責對本部門員工進行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本部門員工的環保和安全意識。
(16) 不斷修訂、完善本單位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面相關的作業文件。
(17) 負責對轄區內相關方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工作實行監督、管理。對外(如處理廢舊物資、采購食品、提供環衛綠化服務、職工交通車輛租賃)簽訂協議或合同時,必須與相關方簽訂正式的包括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方面條款的有效的合同或出示相關的證明文件,明確食品質量標準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要求,同時明確在提供服務期間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責任,并負責監督落實。
(18) 認真履行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內規定的本部門的各項具體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