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屬下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職責
(1)單位行政正職領導是本單位/部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其中一名行政副職領導為本單位/部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2)認真貫徹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對本單位/部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3)負責組織對本單位/部門的危險源、環境因素進行辨識、評價、更新和學習,并制定措施或管理方案加以控制,實現本單位/部門的各項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和指標。
(4)審核、審批本單位/部門的作業文件,不斷修改完善本單位/部門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相關文件。
(1) 建立健全本單位/部門各級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網絡,配備和聘用專(兼)職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
(2) 定期對本單位/部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和改進。認真配合公司內審和管理評審工作,對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提出合理化意見。
(3) 負責對本單位/部門員工進行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包括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本單位/部門員工的環保和安全意識。
(4) 在開展工作時,必須堅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 “五同時”原則。
(5) 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或職業病時,負責參與組織調查和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嚴肅處理,并對事故報告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
(6) 負責對轄區內相關方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工作實行監督、管理。
(7) 認真履行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內規定的本單位/部門的各項具體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