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級衛生所孕產婦系統保健管理職責
一、承擔婦幼保健工作,及早發現孕婦,動員到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轄區內婦幼保健機構建立孕產婦系統保健管理卡。
二、掌握全村或社區內孕產婦數、出生數、嬰幼兒數、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新生兒死亡人數及有關數據,按規定時間及時上報。
三、邊遠山區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接生員可開展產前檢查,但必須在鄉(鎮)衛生院建卡后轉到村檢查,并詳細記錄檢查結果;孕32-36周無論是否高危,都必須動員孕婦到鄉(鎮)及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檢查,并動員住院分娩。
四、做好產后訪視和母乳喂養隨訪,指導產褥期保健、新生兒保健及避孕節育措施。督促產婦產后42天到上一級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母嬰檢查。
五、開展健康教育,普及婦幼保健知識。
六、參加例會,匯報孕產婦保健管理工作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