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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傷亡事故管理

      發布時間:2023-10-27 07:00:48 查看人數:71

      電力傷亡事故管理

      電力傷亡事故管理

      一、傷亡事故的含義與分類

      事故是指個人或集體在為實現某一目的而進行活動的過程中,由于突然發生了與人們意志相反的情況,迫使原來的行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下來的事件。

      傷亡事故分為因工傷亡事故和非因工傷亡事故。因工傷亡事故是因生產或工作而發生的事故;非因工傷亡事故是與生產或工作無關的傷亡事故。

      只要是在生產或工作場所,為了生產和工作而發生的事故,或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都應是因工傷亡事故。

      (1)因工傷亡事故按照傷害程度的不同,可分為:

      1)輕傷。指負傷或需要歇工一個及一個以上的工作日的傷害。

      2)重傷。指負傷后經醫生診斷為殘廢,或者可能成為殘廢,或者雖不至于成為殘廢,但傷勢嚴重的傷害。

      3)死亡。

      (2)按照事故的嚴重程度可分為:

      1)記錄事故:①職工受傷,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不足一個工作日的事故。②已發生的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未遂事故。③已發生的性質惡劣、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嚴重未遂事故。

      2)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3)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包括伴有輕傷和重傷)的事故。

      5)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死亡和重傷合計達10人及以上的事故。

      6)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50人及以上的事故。

      二、傷亡事故的統計與報告

      1.傷亡事故的統計范圍

      (1)統計在“電建安a表”的傷亡事故。

      1)本企業職工和分包單位職工傷亡事故以及由本企業負主要責任造成的非本企業人員的傷亡事故。

      2)非本企業人員傷亡事故,并計入“傷亡人數總計”和“傷亡合計”。

      3)表中平均人數應包括:屬于本企業職工范圍的人數;分包單位的職工人數;分包主業承包的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本企業多種經營企業參加施工的人數。

      (2)統計在“電建安c表”的傷亡事故。

      1)工程建設項目各施工單位,包括施工單位的分包單位在施工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

      2)項目法人自營工程施工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

      3)項目法人、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等在管理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

      4)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總人數應包括現場所有單位人員的總和。

      2.傷亡事故的報告

      (1)記錄事故(不含嚴重未遂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由班組長主持調查、處理并登記后向施工處主任或施工處專職安全員報告。

      (2)輕傷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由班組長報告施工處主任或施工處專職安全員,施工處主任或施工處專職安全員應在當日報告項目工地安全部門。

      輕傷事故由施工處主任主持調查、處理并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于事故發生后3天內報送至安全部門。

      (3)發生記錄事故中的嚴重未遂事故時,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施工處主任或施工處專職安全員,由施工處主任或施工處專職安全員立即報告項目工地領導和安全部門。

      嚴重未遂事故由施工處主任主持,安全部門參加,進行調查、處理并填寫“嚴重未遂事故報表”報送安全部門。

      (4)重傷事故,由現場有關人員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項目工地負責人和安全部門。項目工地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用最快的辦法(最遲不超過24h)報告公司負責人和安全部門、當地政府安全監察機構以及主管電力公司安全部門。

      重傷事故由項目工地負責人主持調查、處理并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個月內報送至公司和當地政府安全監察機構批復結案。“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同時抄送主管電力公司安全部門。

      (5)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

      1)由現場有關人員立即直接報告項目工地負責人和安全部門。項目工地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查清基本情況,并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主管電力公司負責人和安全部門及工會組織,以及當地地市級政府安全監察機構、公安部門、檢察院和總工會。

      主管電力公司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24h內向國家電力公司報告;同時,省電力公司根據授權向國電分公司報告。

      2)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應由公司經理組織或參加,會同主管電力公司安全部門、工會組織和當地政府安全監察機構、公安部門、檢察院和總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報送主管電力公司或政府安全監察機構批復結案,同時應報送國家電力公司和抄送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單位與部門。

      3)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相關規定執行。

      (6)特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三、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對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是事故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內容,只有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才能防止事故的重復發生。

      1.事故的調查程序

      死亡、重傷事故應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調查。對輕傷事故的調查可參照執行。

      (1)現場處理。

      1)事故發生后,應救護受傷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擴大:并認真保護好事故現場。

      2)因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2)物證搜集。

      1)現場要搜集的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所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2)所有物件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3)對健康有害的物品,應在不損壞原始證據的條件下,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3)對事故材料的搜集。

      1)與事故鑒別、記錄有關的材料應包括:①事故發生的單位、地點、時間。②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支付工資的形式。③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④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時間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序、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⑤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記錄。

      2)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①發生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和質量狀況。②使用的材料:必要時對材料進行物理性能或化學性能試驗與分析。③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與執行情況。④關于工作環境方面的狀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取樣分析記錄。⑤個人防護措施狀況:應注意它的有效性、質量、使用范圍。⑥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狀況。⑦其他可能與事故原因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4)證人材料的搜集。要盡快找被調查者搜集材料,對證人的口述材料,應認真考證其真實性。

      (5)現場攝影。

      1)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清除或被踐踏的痕跡:如剎車痕跡、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跡,火災引起損害的照片等。

      3)事故現場全貌。

      4)利用攝影或錄象,以提供比較完善的信息內容。

      (6)事故圖。報告中的事故圖應包括了解事故情況所必須的信息。如: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2.事故的處理

      分析和處理事故時,一定要堅持“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和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職工因公傷亡事故按照其性質可分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和破壞事故。責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員的失職或沒有盡到責任而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過程中,預料不到的事故:破壞事故是指為達到一定的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破壞事故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凡屬責任事故,應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過程,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由下列之一的原因造成傷亡事故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的責任。

      (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

      (2)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施的。

      (3)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作業指導書、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4)制定的作業指導書、操作規程等違反國家和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規定。

      (5)施工設計等有錯誤。

      由下列之一的原因造成傷亡事故的,應當追究企業領導人或企業主管部門領導人的責任。

      (1)發布的指示、命令、決定、規章制度等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

      (2)規章制度不健全,無章可循。

      (3)安全工作無人負責,規章制度不落實,管理混亂。

      (4)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工缺乏安全生產知識。

      (5)作業環境不安全,安全設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措施。

      (6)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導致事故發生,或發生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

      對事故責任者,應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分別給予罰款、辭退或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職工因公傷亡事故報告書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經審查批準后,方可視為結案。

      四、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

      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就是運用事故調查統計資料,進行綜合性的統計分析,研究事故情況,找出事故發生的規律,從而采取措施預防事故的發生。對事故資料的分析大致有以下幾種。

      1.事故類別和主要原因分析

      (1)事故類別的分析。

      1)物體打擊(指落物、滾石、錘擊、裂紋、崩塊、砸傷等傷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包括擠、扎、壓、顛覆等)。

      3)機械傷害(包括絞、輾、碰、割、截等)。

      4)起重傷害(指由起重設備造成的傷害)。

      5)觸電(包括雷擊)。

      6)火災。

      7)淹溺。

      8)高處墜落(包括從架子上、屋頂上、從平地墜入坑井等)。

      9)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倒塌與土方塌方等)。

      10)灼燙(包括高溫氣體、液體、固體燙傷和高溫輻射等)。

      11)透水。

      12)火藥爆炸。

      13)瓦斯爆炸。

      14)鍋爐壓力容器與壓力管道爆炸。

      15)中毒和窒息。

      16)其它傷害。

      (2)主要原因分析。發生傷亡事故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每起事故都必須從企業的管理思想、技術、設備、制度等各個方面進行細致地調查分析,找出主要原因,一般造成事故的原因有下列幾個方面:

      1)設備、工具、附件有缺陷。

      2)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3)個人防護用品缺乏和有缺陷。

      4)光線不足或工作地點及通道情況不良。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制度不健全。

      6)勞動組織不合理。

      7)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有錯誤。

      8)設計有缺陷。

      9)不懂操作技術知識。

      10)違反操作規程或違反勞動紀律。

      11)其它。

      2.對事故發生的地點、設備和工種的分析

      事故發生的類別往往與人們使用的設備、工作地點與工種有關系。例如:鍋爐安裝工人在高空作業時容易發生高處墜落事故等。有些特殊工種一般比普通工種更容易發生事故,而且可能危及他人。

      3.對發生事故時間的分析

      事故的發生往往與季節、晝夜、節假日、工作的開始與結束等因素有一定的關系,如雨季容易觸電等。

      4.對傷亡人員情況的分析

      一般情況下,年齡較大,工齡較長,技術級別較高的工人,因其技術熟練,安全施工的知識豐富,與新工人相比發生的事故要少;思想情緒容易波動的人,因其操作時精力不集中,也容易發生事故。

      對傷亡人數與損失的工作日一般用千人死亡率、千人重傷率、千人負傷率、工傷事故嚴重率、萬車死亡率等來表示。

      五、傷亡事故的預防

      通過對大量事故的分析,可以看出,對某一特定的事故,一般都有人、物、環境等因素構成。預防事故的措施有工程技術措施、教育措施、管理措施三類。

      工程技術措施是指對設備、設施、工藝、操作等,從安全角度考慮計劃、設計、檢查和保養的措施。

      教育措施是指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意識。

      管理措施是指由國家機關、企業組織制訂的有關安全規程、規范、安全標準、安全規章制度等。

      電力傷亡事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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