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章程
z人民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藥品管理法》和《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醫院成立藥事委員會(以下簡稱藥事委員會)。為規范藥事委員會的各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藥事委員會是醫院藥事管理和藥品管理的監督、咨詢機構,是在主管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藥劑科負責。藥事委員會致力于監督、指導本院科學管理藥品和合理用藥;指導相關部門制定有關藥事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第二章基本任務和職責
第三條藥事委員會的職責:在上級藥政機關的領導下,在醫院主管院長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醫院的藥事管理工作。貫徹落實《藥品管理法》等藥事法律法規,使醫院藥品管理達到法制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要求。
第四條藥事委員會的任務
1、宣傳、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等藥政法規。
2、審定修改本院基本用藥目錄和處方手冊。
3、制定“新藥采購申請制度”。
4、負責審核本院內新制劑的申報材料及制劑臨床試用小結。
5、定期分析本院藥物使用情況,根據臨床專家新提藥物使用反饋意見表評價本院新用藥物的臨床療效與安全性,做好新藥療效與質量踴躍提出淘汰藥品品種意見。
6、監督和檢查藥劑科及各臨床科室對麻、毒、精神及放射性藥品的使用和情況。
7、監督抗感染藥物使用趨勢,降低院內感染率,根據感染科提供藥敏情況對高耐藥藥比例抗生素提出處理意見。
8、組織院內藥學教育、培訓、藥事查房等工作,指導臨床各科室合理用藥。
9、完成上級藥政部門交給的其它藥事管理任務。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運作制度
第七條藥事委員會由醫院主管院長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和技術人員組成,設主任1人,委員若干人,秘書1人。
第八條藥事委員會向醫院負責,有責任向醫院報告工作情況。
第九條每年組織召開全體委員會會議三到四次,總結工作,布置任務,審核新藥,新制劑的報批材料。
第十條每年組織召開藥學研討會一次,總結交流經驗,學習、培訓藥品監督知識和技能。
第十一條每年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醫院的藥品生產、經營、管理和使用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