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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河畔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發布時間:2023-09-16 11:05:07 查看人數:28

      某河畔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某河畔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塞納河畔臨時管理規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管理規約予以的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臨時管理規約內容的認可。

      第三條本臨時管理規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管理規約一致。

      第二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塞納河畔

      座落位置 :東莞市莞城區運河東二路

      物業類型 :住宅(商住混合)

      建筑面積 :147147.7平方米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項目用地規劃紅線區域內

      第六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一)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

      (二) 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三) 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如與《商品房銷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銷售合同》為準。

      第七條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一)地下室停車場

      (二)會所

      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物業買受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業主的權利

      (一)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法定權利。

      (二)通過業主大會對本物業實施管理。

      (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五)聯合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七)對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管理的公共事項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投訴本物業區域內裝飾裝修等影響和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業主的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和相關單位做好物業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將本臨時管理規約作為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并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業主轉讓物業,應及時與物業管理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以及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交的共用水、電等能耗分攤費。

      (四)按規定繳存、使用、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在出售、轉讓、抵押或者饋贈其物業時,所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繼續用作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維修、更新。

      (五) 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自用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應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相關費用。

      (六) 業主大會的籌備、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款執行;業主應積極參加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積極參與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七)業主和使用人不得從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八)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

      第十條業管理企物業的權利

      (一)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定物業管理方案;

      (二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三) 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主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四) 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五) 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筑物、設施、設備、綠化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 經雙方議定后由乙方組織實施;

      (六) 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書面告知物業的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書面告知有關限制條件,并負責監督;

      (七)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和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物業的義務

      (一) 每六個月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一次維修養護費用收支使用情況;

      (二)對本物業的公共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協商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三)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五章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本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二)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三)物業管理企業協助成立業主大會的相關工件。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 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 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 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 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 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 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

      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九條 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二十四條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二十五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六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二十七條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行為應遵守物業公司制定的關于裝飾裝修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三十條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與物業公司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系(另有合同除外)。

      第三十三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二)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六) 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七) 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 違反物業公司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的行為;

      (九)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政府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 辦理合法手續,并到管理處備案;

      (二) 有人監管;

      (三) 按時接種疫苗,保持清潔衛生;

      (四) 不影響他人;

      (五) 不飼養大型寵物。

      第七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三十五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其它政府部門 )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三十九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一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四十二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按合同規定對塞納河畔實施物業管理服務;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造成損害的,有權要求賠償;

      (三) 聘請專營公司從事專項服務;

      (四) 按合約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和其它應收費用并支付費用;

      (五) 實行多種經營,補充物業管理費用。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四十四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對欠費業主采取警告,公布名單,收取滯納金,訴諸法律等進行欠費催繳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章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管

      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五十條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第五十一條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五十二條本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業主公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諾書

      本人為**(物業名稱及具體位置,以下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東莞市田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塞納河畔臨時管理規約”(以下稱“本臨時管理規約”);

      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

      某河畔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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