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s小區機動車位管理規約執行版
花園小區機動車位管理規約(執行版)
為規范本小區區域內機動停車位分配、使用和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依法行使業主管理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停車位定義)
本條例中的停車位指:/區花園村**小區土地證區域內的停車位。
第二條 (停車位的歸屬)
停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享有停車位的使用權,停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求。
業主出售房屋時不得附帶出售停車位使用權,業主房屋出售后原獲得的停車位使用權自動取消。
業主房屋出租,其已獲得的停車位可供租客使用。
業主無權私下轉讓停車位使用權。
第三條 (停車位管理權)
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行使停車位管理權,物業服務企業行使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停車收入)
停車收入屬于全體業主公共收益。
物業服務企業應向業主公開其停車費收入賬目。
第五條(車輛登記)
業主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車輛相關信息,填寫停車位登記表,獲得停車證。業主更換車輛或出租房屋時應及時通知物業服務企業變更相關信息。
第六條 (停車位分配方案)
原業主出售房屋后空出的停車位,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合理原則分配給其他業主使用。
(一)停車位申請
業主需要停車位,應向物業服務企業申請,填寫停車位申請表,且符合下述條件:
1)在本小區無停車位。
2)業主家庭已擁有自有產權車量(行駛證上的姓名必須為業主或其家庭共同居住成員)。
3)按時交納物業費。
4)遵守本小區管理規約和相關國家管理法規。
(二)停車位使用權分配方法
1)車位使用權采用競拍方式分配,出價高者中標。
2)開拍前3周公示參與競拍業主信息。
3)每次競拍1個車位。
4)由2個及以上業主參與競拍。
5)競拍結果公示2周。
6)競拍所得款為業主公共收益,由業主委員會收取,用于物業維修支出,業主出售房屋時競拍款不予退還,業主委員會將出具獲得停車位使用權證明。
7)競拍所得車位為固定車位。
8)競拍所得車位同樣適用于本規約第二條之約束。
9)停車位收費按照第十一條第一款執行。
(三)臨時空余車位分配辦法
1)尚未競拍的臨時空余車位優先提供業主使用。
2)按停車位申請先后,臨時提供業主使用,發放臨時停車證,按第十一條第二款收費。
3)競拍后該車位重新分配。
4)如該停車位長達半年沒有人申請競拍,車位使用權將歸該唯一申請人使用,為臨時停車位,按第十一條第一款收費。
第七條(錯時停車)
為了增加業主公共收益,貼補物業管理成本上漲,在不影響業主停車前提下,利用小區周一至周五工作時間段小區停車位空閑的實際情況,允許周邊公司車輛錯時停放。錯時停放車輛需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不小于2月的停車合同并在業委會備案,按第十一條第七款收費。
第八條(停車證)
停車證為車輛允許在小區停放的唯一合法憑證,由業主委員會制作,物業服務企業發放。
停車證包含以下信息:
1)車輛牌照號。
2)停車位編號。
3)發證章。
4)有效期等信息。
停車證類型:
1)業主停車證為綠色背景。
2)非業主臨時車位停車證為紅色背景。
停車證應放置在車前窗醒目位置。
第九條(停車管理)
車輛進出小區和停車時,保安人員認“證”對車,停放在指定車位,停車證與車牌號不符者,保安人員有權禁止該車輛停放。
外來車輛停放時必須接受保安人員引導,不得隨意停放。
第十條(收費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7座及以下小型客車。
1)業主第一個停車位:150元/月。
2)業主第二個及以上停車位:240元/月。
3)業主訪客臨時停車(1小時至8小時):8.00元/輛,小于1小時不收費。
4)業主訪客臨時停車過夜或(8小時至24小時):15.00元/輛。
5)非業主外來臨時停車(8小時內):10.00元/輛。
6)非業主外來臨時停車過夜或(8小時至24小時):20.00元/輛。
7)非業主包月停車位:350元/月。
物業服務企業收取訂車費時應出具稅務發票。
收費標準將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國家政策調整等情況,由業主委員會進行調整并公告全體業主。
第十一條(空閑車位)
對于業主已取得使用權的車位暫時不使用的情況,物業管理企業經業主同意后可保留其使用權,暫停收取停車費,該車位分配給其他業主使用,原業主提出恢復停車后該車位使用權在一月內歸還。
第十二條(處罰)
1)違反本規約無證免費停放車輛或未將停車費收入納入公共收益,查實后每次對物業服務企業罰款500元且補交該停車費,費用從補貼物業服務企業費用中扣除。
2)業主提供虛假信息獲取停車位經查實將公示并沒收停車位,已支付的競拍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解釋權)
本條例解釋權在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執行)
本條例經2022-12-7業主大會投票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