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廣場小區管理規約
zz城市廣場小區管理規約
為維護**城市廣場(以下簡稱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并營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適的生活與工作環境,根據現有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訂本公約。
第一條 定義
(一)物業――指房屋及與之相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二)業主――指房屋所有權人
(三)使用人――指物業的承租人或以其他形式實際使用物業的人。
(四)共用部位――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抗震結構部位、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公共通道等。
(五)共用設備――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共用線路、照明、煤氣線路、消防設施、共用智能化設備、其它機電設備和共用設備使用的房屋。
(六)共用設施――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公共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公共設施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條 本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城市廣場 物業類型:住宅小區
總建筑面積:平方米
第三條 業主的權利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三) 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四)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五)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七)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八)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有權對本物業內物業管理的公共事項向物業管理公司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對物業共用單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有權根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狀況,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或者聯系維修責任人維修養護;
(十)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 業主的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業主在本物業內應遵守以下公共場所管理規定: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綠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2、不得在本物業任何公共場所晾曬衣物;
3、不得在本物業任何公共場所放置或儲存任何廢物箱、垃圾桶、家私、機器、貨物或其他物品;
4、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5、不得私自使用公共場所作任何商業或私人用途;
6、不得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不得妨礙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7、不得損壞路燈、消防設備、水泵、配電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欄)等共用設施設備;
8、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破壞公眾安寧;不得喧鬧;
9、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煙塵污染環境;
10、不得使用本物業公用水,電用做私人用途;
11、業主在公共場所開展戶外活動,應遵守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規定;
(二)業主在本物業內應遵守以下裝修管理規定:
1、業主不得改變房屋的使用用途,將住宅用作商業、經營、工廠、倉庫、辦公等用途;
2、業主在進行室內裝修時,應遵守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政府相關政策法規;
3、在工程開工前,向物業管理公司申報登記,清楚物業管理公司告知的關于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并將此協議內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裝飾裝修施工企業;
4 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管理公司依據裝飾裝修協議的約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5 不得因房屋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6、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7、不得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8、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用袋裝好,并按物業管理公司指定地點、指定時間堆放;
9、安裝空調應當將空調機外機安裝在建筑設計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裝牢固,防止跌落。發現有不牢固的情況,應當及時加固;
10、空調機冷凝水應當接入統一管道,不得隨處滴漏;
11、空調機外機發出超標噪音的,應當停止使用,經排除故障或更換再使用;
12、商鋪業主不得隨意懸掛招牌。懸掛招牌應符合當地政府及物業有關規定,不影響本物業整體形象,不損害相鄰業主權益。
(三)業主在本物業內應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行為:
1、不得利用房屋窩藏犯罪人員和贓物或其他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對違法犯罪人員和行為及時舉報;
2、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現行為可疑人員應及時與管理處聯系;
3、業主出租房屋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告知物業管理公司;
4、愛護各種防火設施設備,遵守防火各項規定,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公司處理;
5、業主不得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裝、放置任何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6、業主應管理好電爐、燃氣用具,使用電爐、燃氣爐時勿外出;
(四)業主在本物內應遵守的交通管理行為:
1、業主應遵守本物業的停車場管理規定;
2、不得隨意停放車輛,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場或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地點;
3、業主下車應鎖好車門,關閉車窗,車輛憑證隨身攜帶,勿將貴重物品放在車內;
4、業主不得在本物業內經營性清洗車輛,車輛漏油造成地面污跡應當自行清理;
6、業主不得在物業內試車,練車;
7、在物業內機動車輛嚴禁鳴喇叭,車輛停放時應當及時關閉發動機;
8、機動車輛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當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
9、業
主應愛護停車場設備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10、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不得堆放雜物,安裝設施或改作他用;11、業主不得在物業停車場車位上長期停放極度破殘,以至影響本物業環境和容貌的車輛;
12、物業內車輛應嚴格遵守交通標識的要求行駛;
13、非機動車輛自行鎖好,在物業內固定停放處停放,不得亂停亂放,長期不使用的應及時處理;
14、業主車輛進入園區后按規定限速行駛;
(五)業主在本物業內應遵守私家車庫、儲藏室管理行為:
1、私家車庫、儲藏室僅具有業主存放生活物品的貯物功能,業主不得擅自改變車庫、儲藏室的使用功能,不得進行經營性活動,不得用作居住使用;
2、業主嚴禁在車庫、儲藏室內燃火,亂接電線及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
3、不得破壞和改變車庫、儲藏室內外任何原有設計的配套設施,不得私接自來水管道、排水管道、安裝衛生設施、熱水器;
4、不得在車庫、儲藏室內飼養家禽和牲畜及寵物;
5、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人員對車庫、儲藏室內的消防設施進行檢查。(六)業主在本物業內應遵守的環境衛生管理行為:
1、遵守本市市容及環境衛生規定;
2、業主應注意保持本物業的環境衛生,不得扔煙頭、紙屑,嚴禁隨地大小便;
3、不得在本物業內亂搭亂建、亂貼、亂掛、亂寫、亂畫等;
4、業主應將家居雜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點;
5、業主應對易墜落的物品妥善保管,嚴禁高空拋物;
6、不得破壞公共綠化及設施,包括公共綠地、花草樹木、建筑小品、體育設施等。不得向綠地、花草、樹木潑污水和有害物質;
7、業主不得在公共場所種植花草樹木,搭建花架;
8、本物業不得飼養兇猛、高大及不利于衛生的動物(如獵狗、家禽、蛇、猛獸等);
對于本物業內允許飼養的動物:
(1)飼養人應當遵守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合法手續,并告知物業管理公司;
(2)業主在遛狗時,應以繩束之,及時清潔寵物在公共區域內排放的糞便;
(3)業主飼養動物,不得滋擾鄰里,如造成5戶以上書面投訴,應自行將動物清離本物業;
9、保護樓梯等共用場地的環境衛生,如有物品灑落在共用場地,應自行清除,污染、破壞地面、墻面的,需恢復原樣;
10、業主不得利用門窗、玻璃窗等地方張貼廣告,進行宣傳,不得在玻璃窗上張貼報紙,有礙觀瞻;
11、商鋪業主不得超線經營,越線擺賣。
(七)業主在本物業內應遵守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規定:
1、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使用人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書面同意。并在約定的時間內恢復原狀。如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作相應賠償;
2、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3、為防止水、氣泄露或火災對上述災害及時進行有效的處理,業主、使用人須主動向物業管理公司預留家庭主要成員的緊急聯系方式;業主、使用人也應配合物業管理公司對上述災害發生時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物業管理企業可在公安機關或者居委會或業委會委員或2位以上到場業主見證下具體實施,維修中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4、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時,業主要給予配合;業主阻撓維修造成物業損壞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承擔修復或者賠償責任;
5、同一棟(單元)上下層業主由于管道滲、漏、堵引起的糾紛,應由業主自行解決;自行解決不了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組織大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采取法律途徑。
6、公共下水道堵塞時,業主應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維修予以配合,業主阻撓維修造成物業損壞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承擔修復或者賠償責任。
(八)業主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九)業主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在出售、轉讓、抵押或者饋贈其物業時,所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不予退還,繼續用作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維修、更新;
(十)業主應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
1、業主必須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2、代辦服務、特約服務由業主按規定或約定支付相應費用。
(十一)業主不得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規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業主之間的相鄰關系
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的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六條 違約處理
(一)業主未按規定交付有關服務費用的處理:
1、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將按每日3‰的滯納金進行處罰,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不得以相鄰權或房屋質量問題為由拒交管理費。
2、業主仍不交付超過6個月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欠費用的業主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布。
3、逾期仍未交納的,由物業管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業主如違反本管理規約中第四條中(一)、(二)、(三)、(四)、(五)、(六)項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拒絕糾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業主違反規定的行為予以公布。造成損失的,受害方有權要求賠償。造成他人房屋被損壞,包括滲、漏、堵等,拒絕維修和配合修繕的,業主負責修繕費用并承擔相關賠償損失。
(三)業主違規安裝空調、太陽能和裝飾裝修房屋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業主改正。
2、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3、禁止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附則
(一)業主出租房屋,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書面告知物業管理公司。
(二)業主出租物業允許他人使用時,須將本規約內容告知使用人,并要求其遵守,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三)業主轉讓物業時,應將本規約內容告知受讓人。并應將轉
讓情況告知物業公司。
(四)本物業全體業主均須自覺遵守本規約,業主由于不遵守《管理規約》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安全,責任自負。
(五)本規約對本物業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業主更換,本規約繼續有效。
(六)本規約自2023年3月 28日第一次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城市廣場業主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