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tem id="pjhyg"><sup id="pjhyg"></sup></menuitem>

      <nav id="pjhyg"></nav>
    1. 日本肉体xxxx裸交,岛国av无码免费无禁网站,性色a码一区二区三区天美传媒,在线观看精品视频网站,无码人妻系列,日韩精品一区二区三区蜜臀,视频一区视频二区卡通动漫,一区天堂中文最新版在线
      當前位置:1566范文網 > 企業管理 > 企業管理 > 管理細則

      石化裝置安全防火管理細則(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0-27 15:40:07 查看人數:80

      石化裝置安全防火管理細則

      第1篇 石化裝置安全防火管理細則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火災危險性分類,化工裝置安全防火要求、防爆要求、貯運設施管理、危險物料排放等項內容。

      本細則適用于化工裝置安全防火管理。

      2管理職責

      2.1 安全環保科負責對化工裝置安全防火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2.2 各裝置負責按本標準要求做好各自界區內的安全防火工作。

      3火災危險性分類

      表1防火防爆等級劃分表

      防火等級

      防爆等級

      0區

      1區

      2區

      乙烯

      裂解

      裂解

      熱 回 收

      熱 回 收

      壓縮

      壓縮

      熱 分 離

      熱 分 離

      冷 分 離

      冷 分 離

      氫壓機室

      氫壓機室

      汽油加氫

      汽油加氫

      乙烯

      乙烯罐區

      乙烯罐區

      廢液處理

      廢液處理

      動力

      鍋爐及泵房

      鍋爐及泵房

      乙醇

      合成

      合成

      精餾

      精餾

      壓縮廠房

      壓縮廠房

      中 間 罐

      中 間 罐

      大 包 裝

      大 包 裝

      小 包 裝

      小 包 裝4工藝裝置安全防火要求

      4.1 在不正常的條件下可能超壓,甚至破裂的設備和機械,應設置安全網,如頂部操作壓力大于0.3mpa(表壓)的壓力容器。

      4.2 安全閥放空管的連接應符合以下要求:

      4.2.1 泄放易燃或可燃液體時,應接入污油罐或其它容器。泵的安全閥出口一般可接至泵入口管線。

      4.2.2 泄壓高溫氣體、液體,可能立即著火,應接入有緊急冷卻的放空設施。

      4.2.3 甲b類壓縮機的安全閥口應接入集合管,其放空口應比房屋高出2米以上。

      4.2.4 甲a類設備,機械的液化石油氣(包括氣態)和甲b類設備的氫氣安全閥出口應接入通往火炬的管線,或接入裝置臨近的放空設施。

      4.3 使用或生產液化石油氣(包括氣態)或氫氣的工藝裝置,應設置可燃氣體的事故緊急放空設施,以備生產不正常或發生事故后用以放空降壓。

      4.4 氫氣(操作壓力小子6mpa)和液化石油氣(包括氣態)的放空,應按本標準第4.2.4條執行。如果液化石油氣(包括氣態)放空量較大時,應接入通往火炬的管線,不得在裝置附近未經燃燒直接放空。

      4.5為了防止靜電火災,當容器內部可能存在空氣時,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的人口管應從容器下都進入。如果生產過程需要其人口管從上部進入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可將其人口管延伸到接近客房底部。

      4.6 處理可燃氣體。易燃和可燃液體的設備和機械,應進行防靜電接地。

      4.7 所有防靜電接地線必須牢固可靠。接地線的截面積應不小于10平方毫米。

      4.8 單獨的防靜電接地電阻可在50歐姆以下,如與其它的接地公用時,應滿足其它接地極的技術要求。

      4.9 工藝裝置所用催化劑遇空氣可能氧化、升溫而自然對,應在反應設備附近設置消防設施,例如蒸汽滅火、水或情性氣體等的管線甩頭。

      4.10 輸送可燃氣體、易燃和可燃液體的管線不得穿過儀表室、變電所、配電室、通風機室、惰性氣體壓縮機房和辦公室、電話房間。

      4.11 可燃氣體,易燃和可燃液體的管線應采取架空敷設,減少管溝埋地敷設。當生產過程需要管溝時管溝在進出裝置及廠房處應妥善隔斷。

      4.12 電纜溝在進出甲、乙、丙類房間和變電所、配電室處也應妥善隔斷。甲、乙、丙類裝置還應采取措施,以防止可燃氣體、易燃和可燃液體竄入電纜溝內。

      4.13 在容易泄露油氣和可能引起爆炸事故的地點,例如:甲類壓縮機附近,集中布置的甲a類設備和泵附近,加熱爐的防火墻外惻,以及儀表室、配電室、變電所等處,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

      4.14 有液化石油氣、易燃及可燃液體的甲乙類生產設備區,其鋼結構框架、大型設備支架、管廊柱的下部,宜用耐火極限不小子1.5小時的保護層加以保護。

      4.15 有爆破危險的廠房(甲乙類)宜采用散開式。非敞開式的廠房應符合以下防爆要求。

      4.15.1 廠房的泄壓比,泄壓措施,應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定》的第 20、21條的規定。

      4.15.2有良好的通風,通風機應設在單獨風機室內。

      4.15.3 激發可燃蒸汽。粉塵的比重大于0·8的廠房,應采用不發火地面,有易燃、可燃液體的室內地面,應平整不滲漏,有一定的波及并設排水溝。

      4.15.4 散發可燃氣體、蒸氣、粉塵與采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或粉塵通水及水蒸汽能自然爆炸或產生爆炸氣體的廠房,應用不循環的熱風采暖。

      4.16 生產裝置,設備及廠房的防雷和電氣設備的防爆應符合國家和化工部有關規定。

      5化工裝置防爆要求

      5.1 裝置開車前,爐、塔容器等設備,自控氮封、阻火器、防靜電接地、泄壓系統等,必須經過嚴格檢查,經安全人員、技術人員確認,工藝系統的氣態試驗必須合格。

      5.2 裝置開車前,要確認設備內部無遺留雜物,按盲板一覽表確認盲板的拆除。

      5.3 裝置開車前,設備管道必須經過氮氣置換,經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接收物料,視物質性質,系統含氧量達0.2-2%(體積)為合格。

      5.4 各類爐子點火前,必須經測爆或取樣分析合格,其可燃物含量應在該物質爆炸下限的10%以下,并確認爐膛確實沒有可燃物來源。

      5.5 裝置開車前,各類聯鎖必須調校,并要有儀表、工藝簽字確認,聯鎖動作值不得隨意改變,各類聯鎖不得隨意解除,需要解除成改動作業時,經車間主任提出申請,動力處審查經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5.6 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的防靜電接地設施必須完善可靠。總接地電阻不得大干5歐姆,法蘭接地電阻不得大于0.03歐姆。

      5.7 工業下水(11#淺)雨排水(10#線)生活下水(9#線)內不準倒入可燃物料,蒸汽凝水不得排入工業下水(11#線)。

      5.8 生產過程中嚴防易燃易爆物料滲漏或串入循環水、工業用水和蒸汽冷凝液中。

      5.9凡有易燃易貨的設備、管道,在進行氮氣置換前禁止使用壓縮空氣吹掃,易燃易爆物料禁止使用壓縮空氣壓送。

      5.10 長期停用的設備,管道必須設置育極。

      5.11 禁止在帶壓情況下拆卸閥門、螺栓和更換附件。

      5.12 焊接、切割的熱工件不準直接那進化工現場直接裝配。

      5.13 乙烯、丙烯、丁二烯、破四、碳五等球罐必須保持正壓,嚴禁造成負壓。

      5.14 對于易燃、易爆物料,無論是氣體或液體都不準隨意排放,必須進入火炬或燃料管網。

      5.15 易爆、易爆氣體取樣管必須裝兩道閥門,不得直接引入化驗室。

      5.16 設備管道內可燃物料堵塞時,不得使用鐵器物質疏通,必要時經合理拆卸后移至安全地帶處理。

      5.17 控制盤后禁止乘涼、休息、聊天,不準從事與正常工作無關的作業。

      5.18 盛裝丁二烯的設備,嚴防混入空氣、鐵銹及氧化劑,氣相含氧量控制在o.3%(體積)以下,設備的死角、盲頭應在二個月內更換一次。

      5.19 嚴格執行工藝紀律和操作規程,防止反應物暴聚、超壓起溫、禁止超負荷運行。

      6貯存設施管理

      6.1 各罐區,拱頂罐上的阻火器、呼吸閥要定期進行檢查。夏季每月檢查一次,冬季每周檢查一次,防止結霜凍堵或失靈。

      6.2 所有拱頂罐的檢尺孔或聯樣扎用后要隨時蓋好。

      6.3 拱頂罐氮封系統必須保持完好。

      6.4 易燃易爆貯罐附近必須配合適當數量的移動式滅火器材,并要定期檢查與保養。

      6.5 防雷防靜電設施必須保持完整,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拆卸,防雷接地每年測試一次,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防靜電接地每年測試一次,其總接地電阻不得大于。

      6.6 貯罐的調壓、限壓設施(安全閥、呼吸閥)等必須完好,每年調校一次,安全網由安全防火處鉛封,呼吸代、陽火器由車間設備員、安全員做好記錄,載入設備檔案。

      6.7 當溫度超過28 t時,應開啟噴淋水或采取其它措施予以降溫.

      6.8 可燃氣體檢測裝置每班進行一次外觀檢查,每季由議表車間進行一次標定。

      6.9 盛裝丁二烯、苯乙烯處罐,不得混入空氣、鐵銹、氧化劑,丁二烯的貯存期不準超過三個月,盛裝c3、c4、c5液化氣貯罐不得混入空氣,不得形成負壓。

      6.10 無安全措施的汽車、畜力車及其它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罐區。

      6.11 輸出油料時,其流量不得超過呼吸闊的工作能力。

      6.12 罐區內必須保持防大堤完整,道路暢通。

      6.13 呢區的地面不得存有油污和可燃物,秋季要時除全部雜草。

      6.14 罐區固定消防設施,如泡沫站、消防水等項專人管理,保持完好。

      6.15 操作人員在操作前,須手扶接地欄桿,導走身體靜電,上罐檢尺或取樣必須在物料收付完畢30分鐘后進行。

      6.16 貯罐泄漏時,必須迅速將物料倒出,如下部泄漏時,可注水防止泄漏。

      6.17 當貯罐發生火災時,必須立即開啟水噴霧或水噴淋,以降低溫度保護鄰罐。

      6.18操作及檢修人員,嚴禁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擊設備或管道。

      7危險物料排放處理

      7.1 廢水排放要求

      7.1.1 化工生產過程中用水直接冷卻以洗滌的含有大量易燃、可燃液體的化學污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工業下水道(11線)。

      7.1.2 不得將相互產生化學反應,具有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兩種污水直接混入工業下水管道。

      7.1.3 含有易燃、可燃液體的生產廢水,必須經過水封并排入工業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小平250毫米。

      7.1.4分析、質檢、研究所取樣后,需處理的易燃、可燃液體化學樣品,應單獨放在液體回收容器內,無回收容器的可直接用大量生產水稀釋后,倒入工業下水管道。嚴禁排入生活用水(9#線)或雨排水(10#)管道內。

      7.1.5 各生產裝置內的工業下水出口井,由廠環保部門每天取樣分析一次,將結果報告技術處。

      7.1.6 化學污水監控指標:

      ph6-9cod<1600ppm硫化物<100ppm

      苯系物<150ppm油<50ppm氯化物<400ppm

      懸浮物<200ppm

      7.2化學廢油排放處理要求

      7.2.1含油和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的工業下水系統,應設置集中或分散的隔油地及相應的污油回收設施。

      7.2.2 含有油污的化學污水,必須經隔油池將油污回收后,方可排入工業下水道。

      7.2.3 經回收的廢油要盛裝在桶內或容器內。

      7.2.4 盛裝廢油的桶,要及時清運,不準擺放在生產裝置內。

      7.3 化學廢渣處理要求

      7.3.1 化學生產中處理罐、塔清理出來的化學廢渣,要裝入編織袋中或廢油桶內,并堆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7.3.2 化學廢渣不允許隨意散落在生產區域內或地面上,不允許長期在陽光下曝曬,以防化學廢渣自燃。

      7.3.3 清理出來的化學廢渣,及時清運出廠,倒入公司堆埋場內。

      8考核

      由安全環保科按本標準進行檢查,并按有關細則實施獎懲。

      第2篇 石化裝置安全防火管理工作細則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火災危險性分類,化工裝置安全防火要求、防爆要求、貯運設施管理、危險物料排放等項內容。

      本細則適用于化工裝置安全防火管理。

      2管理職責

      2.1 安全環保科負責對化工裝置安全防火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2.2 各裝置負責按本標準要求做好各自界區內的安全防火工作。

      3火災危險性分類

      表1防火防爆等級劃分表

      防火等級

      防爆等級

      0區

      1區

      2區

      乙烯

      裂解

      裂解

      熱 回 收

      熱 回 收

      壓縮

      壓縮

      熱 分 離

      熱 分 離

      冷 分 離

      冷 分 離

      氫壓機室

      氫壓機室

      汽油加氫

      汽油加氫

      乙烯

      乙烯罐區

      乙烯罐區

      廢液處理

      廢液處理

      動力

      鍋爐及泵房

      鍋爐及泵房

      乙醇

      合成

      合成

      精餾

      精餾

      壓縮廠房

      壓縮廠房

      中 間 罐

      中 間 罐

      大 包 裝

      大 包 裝

      小 包 裝

      小 包 裝

      4工藝裝置安全防火要求

      4.1 在不正常的條件下可能超壓,甚至破裂的設備和機械,應設置安全網,如頂部操作壓力大于0.3mpa(表壓)的壓力容器。

      4.2 安全閥放空管的連接應符合以下要求:

      4.2.1 泄放易燃或可燃液體時,應接入污油罐或其它容器。泵的安全閥出口一般可接至泵入口管線。

      4.2.2 泄壓高溫氣體、液體,可能立即著火,應接入有緊急冷卻的放空設施。

      4.2.3 甲b類壓縮機的安全閥口應接入集合管,其放空口應比房屋高出2米以上。

      4.2.4 甲a類設備,機械的液化石油氣(包括氣態)和甲b類設備的氫氣安全閥出口應接入通往火炬的管線,或接入裝置臨近的放空設施。

      4.3 使用或生產液化石油氣(包括氣態)或氫氣的工藝裝置,應設置可燃氣體的事故緊急放空設施,以備生產不正常或發生事故后用以放空降壓。

      4.4 氫氣(操作壓力小子6mpa)和液化石油氣(包括氣態)的放空,應按本標準第4.2.4條執行。如果液化石油氣(包括氣態)放空量較大時,應接入通往火炬的管線,不得在裝置附近未經燃燒直接放空。

      4.5為了防止靜電火災,當容器內部可能存在空氣時,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的人口管應從容器下都進入。如果生產過程需要其人口管從上部進入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可將其人口管延伸到接近客房底部。

      4.6 處理可燃氣體。易燃和可燃液體的設備和機械,應進行防靜電接地。

      4.7 所有防靜電接地線必須牢固可靠。接地線的截面積應不小于10平方毫米。

      4.8 單獨的防靜電接地電阻可在50歐姆以下,如與其它的接地公用時,應滿足其它接地極的技術要求。

      4.9 工藝裝置所用催化劑遇空氣可能氧化、升溫而自然對,應在反應設備附近設置消防設施,例如蒸汽滅火、水或情性氣體等的管線甩頭。

      4.10 輸送可燃氣體、易燃和可燃液體的管線不得穿過儀表室、變電所、配電室、通風機室、惰性氣體壓縮機房和辦公室、電話房間。

      4.11 可燃氣體,易燃和可燃液體的管線應采取架空敷設,減少管溝埋地敷設。當生產過程需要管溝時管溝在進出裝置及廠房處應妥善隔斷。

      4.12 電纜溝在進出甲、乙、丙類房間和變電所、配電室處也應妥善隔斷。甲、乙、丙類裝置還應采取措施,以防止可燃氣體、易燃和可燃液體竄入電纜溝內。

      4.13 在容易泄露油氣和可能引起爆炸事故的地點,例如:甲類壓縮機附近,集中布置的甲a類設備和泵附近,加熱爐的防火墻外惻,以及儀表室、配電室、變電所等處,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

      4.14 有液化石油氣、易燃及可燃液體的甲乙類生產設備區,其鋼結構框架、大型設備支架、管廊柱的下部,宜用耐火極限不小子1.5小時的保護層加以保護。

      4.15 有爆破危險的廠房(甲乙類)宜采用散開式。非敞開式的廠房應符合以下防爆要求。

      4.15.1 廠房的泄壓比,泄壓措施,應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定》的第 20、21條的規定。

      4.15.2有良好的通風,通風機應設在單獨風機室內。

      4.15.3 激發可燃蒸汽。粉塵的比重大于0·8的廠房,應采用不發火地面,有易燃、可燃液體的室內地面,應平整不滲漏,有一定的波及并設排水溝。

      4.15.4 散發可燃氣體、蒸氣、粉塵與采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或粉塵通水及水蒸汽能自然爆炸或產生爆炸氣體的廠房,應用不循環的熱風采暖。

      4.16 生產裝置,設備及廠房的防雷和電氣設備的防爆應符合國家和化工部有關規定。

      5化工裝置防爆要求

      5.1 裝置開車前,爐、塔容器等設備,自控氮封、阻火器、防靜電接地、泄壓系統等,必須經過嚴格檢查,經安全人員、技術人員確認,工藝系統的氣態試驗必須合格。

      5.2 裝置開車前,要確認設備內部無遺留雜物,按盲板一覽表確認盲板的拆除。

      5.3 裝置開車前,設備管道必須經過氮氣置換,經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接收物料,視物質性質,系統含氧量達0.2-2%(體積)為合格。

      5.4 各類爐子點火前,必須經測爆或取樣分析合格,其可燃物含量應在該物質爆炸下限的10%以下,并確認爐膛確實沒有可燃物來源。

      5.5 裝置開車前,各類聯鎖必須調校,并要有儀表、工藝簽字確認,聯鎖動作值不得隨意改變,各類聯鎖不得隨意解除,需要解除成改動作業時,經車間主任提出申請,動力處審查經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5.6 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的防靜電接地設施必須完善可靠。總接地電阻不得大干5歐姆,法蘭接地電阻不得大于0.03歐姆。

      5.7 工業下水(11#淺)雨排水(10#線)生活下水(9#線)內不準倒入可燃物料,蒸汽凝水不得排入工業下水(11#線)。

      5.8 生產過程中嚴防易燃易爆物料滲漏或串入循環水、工業用水和蒸汽冷凝液中。

      5.9凡有易燃易貨的設備、管道,在進行氮氣置換前禁止使用壓縮空氣吹掃,易燃易爆物料禁止使用壓縮空氣壓送。

      5.10 長期停用的設備,管道必須設置育極。

      5.11 禁止在帶壓情況下拆卸閥門、螺栓和更換附件。

      5.12 焊接、切割的熱工件不準直接那進化工現場直接裝配。

      5.13 乙烯、丙烯、丁二烯、破四、碳五等球罐必須保持正壓,嚴禁造成負壓。

      5.14 對于易燃、易爆物料,無論是氣體或液體都不準隨意排放,必須進入火炬或燃料管網。

      5.15 易爆、易爆氣體取樣管必須裝兩道閥門,不得直接引入化驗室。

      5.16 設備管道內可燃物料堵塞時,不得使用鐵器物質疏通,必要時經合理拆卸后移至安全地帶處理。

      5.17 控制盤后禁止乘涼、休息、聊天,不準從事與正常工作無關的作業。

      5.18 盛裝丁二烯的設備,嚴防混入空氣、鐵銹及氧化劑,氣相含氧量控制在o.3%(體積)以下,設備的死角、盲頭應在二個月內更換一次。

      5.19 嚴格執行工藝紀律和操作規程,防止反應物暴聚、超壓起溫、禁止超負荷運行。

      6貯存設施管理

      6.1 各罐區,拱頂罐上的阻火器、呼吸閥要定期進行檢查。夏季每月檢查一次,冬季每周檢查一次,防止結霜凍堵或失靈。

      6.2 所有拱頂罐的檢尺孔或聯樣扎用后要隨時蓋好。

      6.3 拱頂罐氮封系統必須保持完好。

      6.4 易燃易爆貯罐附近必須配合適當數量的移動式滅火器材,并要定期檢查與保養。

      6.5 防雷防靜電設施必須保持完整,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拆卸,防雷接地每年測試一次,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防靜電接地每年測試一次,其總接地電阻不得大于。

      6.6 貯罐的調壓、限壓設施(安全閥、呼吸閥)等必須完好,每年調校一次,安全網由安全防火處鉛封,呼吸代、陽火器由車間設備員、安全員做好記錄,載入設備檔案。

      6.7 當溫度超過28 t時,應開啟噴淋水或采取其它措施予以降溫.

      6.8 可燃氣體檢測裝置每班進行一次外觀檢查,每季由議表車間進行一次標定。

      6.9 盛裝丁二烯、苯乙烯處罐,不得混入空氣、鐵銹、氧化劑,丁二烯的貯存期不準超過三個月,盛裝c3、c4、c5液化氣貯罐不得混入空氣,不得形成負壓。

      6.10 無安全措施的汽車、畜力車及其它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罐區。

      6.11 輸出油料時,其流量不得超過呼吸闊的工作能力。

      6.12 罐區內必須保持防大堤完整,道路暢通。

      6.13 呢區的地面不得存有油污和可燃物,秋季要時除全部雜草。

      6.14 罐區固定消防設施,如泡沫站、消防水等項專人管理,保持完好。

      6.15 操作人員在操作前,須手扶接地欄桿,導走身體靜電,上罐檢尺或取樣必須在物料收付完畢30分鐘后進行。

      6.16 貯罐泄漏時,必須迅速將物料倒出,如下部泄漏時,可注水防止泄漏。

      6.17 當貯罐發生火災時,必須立即開啟水噴霧或水噴淋,以降低溫度保護鄰罐。

      6.18操作及檢修人員,嚴禁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擊設備或管道。

      7危險物料排放處理

      7.1 廢水排放要求

      7.1.1 化工生產過程中用水直接冷卻以洗滌的含有大量易燃、可燃液體的化學污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工業下水道(11線)。

      7.1.2 不得將相互產生化學反應,具有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兩種污水直接混入工業下水管道。

      7.1.3 含有易燃、可燃液體的生產廢水,必須經過水封并排入工業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小平250毫米。

      7.1.4分析、質檢、研究所取樣后,需處理的易燃、可燃液體化學樣品,應單獨放在液體回收容器內,無回收容器的可直接用大量生產水稀釋后,倒入工業下水管道。嚴禁排入生活用水(9#線)或雨排水(10#)管道內。

      7.1.5 各生產裝置內的工業下水出口井,由廠環保部門每天取樣分析一次,將結果報告技術處。

      7.1.6 化學污水監控指標:

      ph6-9cod<1600ppm硫化物<100ppm

      苯系物<150ppm油<50ppm氯化物<400ppm

      懸浮物<200ppm

      7.2化學廢油排放處理要求

      7.2.1含油和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的工業下水系統,應設置集中或分散的隔油地及相應的污油回收設施。

      7.2.2 含有油污的化學污水,必須經隔油池將油污回收后,方可排入工業下水道。

      7.2.3 經回收的廢油要盛裝在桶內或容器內。

      7.2.4 盛裝廢油的桶,要及時清運,不準擺放在生產裝置內。

      7.3 化學廢渣處理要求

      7.3.1 化學生產中處理罐、塔清理出來的化學廢渣,要裝入編織袋中或廢油桶內,并堆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7.3.2 化學廢渣不允許隨意散落在生產區域內或地面上,不允許長期在陽光下曝曬,以防化學廢渣自燃。

      7.3.3 清理出來的化學廢渣,及時清運出廠,倒入公司堆埋場內。

      8考核

      由安全環保科按本標準進行檢查,并按有關細則實施獎懲。

      石化裝置安全防火管理細則(2篇范文)

      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火災危險性分類,化工裝置安全防火要求、防爆要求、貯運設施管理、危險物料排放等項內容。本細則適用于化工裝置安全防火管理。2管理職責2.1 安全環保科負…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推薦專題

      相關石化裝置安全防火信息

      • 石化裝置安全防火管理細則(2篇范文)
      • 石化裝置安全防火管理細則(2篇范文)80人關注

        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火災危險性分類,化工裝置安全防火要求、防爆要求、貯運設施管理、危險物料排放等項內容。本細則適用于化工裝置安全防火管理。2管理職責2.1 安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