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實施細則
陜西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實施細則
陜西省交通廳關于印發《陜西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陜交發〔2005〕157號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交通局,廳直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省交通廳根據《公路法》、《陜西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了《陜西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實施細則》,已于5月25日經廳務會議審查通過,現予以印發,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行。
陜西省交通廳(章)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陜西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保證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規范、健康發展,根據《公路法》、交通部《農村公路建設指導意見》、《陜西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縣道、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應體現“以人為本、服務農村”的宗旨,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建養并舉、保障暢通、協調發展”的原則,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為構建和諧穩定的小康社會服務。
第四條
縣道、鄉道確需占用耕地和進行拆遷的,由當地縣鄉人民政府負責協調,依法解決。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給予支持和配合,切實做到依法、科學、合理征地拆遷。修建村道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員會協調解決。
第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按照國家有關程序和規定進行。推行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建立完善的項目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保證體系。
第六條
農村公路要加強推進技術進步,推廣和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控制和降低建設、養護成本,提高建設和養護質量。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全省農村公路的行業管理和檢查考核工作;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農村公路的行業管理和檢查考核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縣道的建設工作,并指導、協助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前期及計劃管理
第八條
農村公路發展規劃應根據當地的社會發展和區域經濟發展需要編制,并與國道、省道發展規劃相協調,與當地國土資源治理開發、小城鎮建設相結合,通過村鎮的路段應考慮村鎮的發展需求。
第九條
本省農村公路應按照陜北、關中、陜南不同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地形、地質條件,充分論證,科學編制發展規劃,合理確定項目建設規模和技術標準。堅決避免脫離實際的高標準、高指標規劃。對地形地質復雜、資金困難地區的農村公路建設,在保證達到安全、晴雨通行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條件下,要嚴格控制工程規模、適當降低技術指標,按照“先通后暢、逐步提高”的原則,逐步提高農村公路的等級和通行能力。為減緩資金不足、保證工程質量,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提倡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分期進行建設。
第十條
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審定后,報市級人民政府審核,在征求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意見后,由市級人民政府批準。
鄉道規劃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在征求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意見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村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并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核準。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發展規劃確需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全省農村公路發展目標和本區域農村公路規劃,編制本轄區內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年度計劃。其中利用省補資金的,先由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報送省交通主管部門,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核定后下達;申請中央專項投資計劃的,應按國家專項計劃的要求辦理。計劃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調整的,必須說明理由,并報原下達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按現行管理程序進行審批立項。利用省補資金的項目,按省上有關辦法辦理;列入中央專項投資計劃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執行中央專項計劃的有關規定。
凡利用中央和省補資金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只有通過立項后才能列入年度計劃。
第四章招投標管理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制,有條件的項目提倡項目法人責任制。縣道建設單位原則上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確定或由其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承擔,鄉道、村道建設單位原則上由鄉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承擔。跨市、跨縣項目由工程所在地市級、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確定。建設單位機構設置必須滿足工程建設管理需要,并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通過競爭的方式確定。
第十四條
縣道、鄉道建設項目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由建設單位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單項合同估算或總投資額小于以上限額的,或實行以工代賑、民工建勤和利用扶貧資金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采用委托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應與設計單位簽訂責任明確的勘察設計合同;村道可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公路管理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設計。
第十五條
縣道、鄉道建設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由建設單位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或總投資額小于以上限額的,或實行以工代賑、民工建勤、民辦公助和利用扶貧資金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采用邀請招標或委托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與施工單位簽訂責任明確的施工合同。
村道建設項目施工由村民委員會自行組織群眾投工投勞或委托具有相應施工能力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村民委員會應與施工單位簽訂責任明確的施工合同。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必須由具有路面專項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應采用招標方式確定監理單位。總投資額50萬元以下或規模較小的建設項目可按區域采取多項目捆綁方式進行監理招標或委托監理,也可由市級或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抽調有監理工作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專項監理組開展監理工作。采用社會監理的項目,建設單位應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簽訂合同時必須執行“雙合同制”,即同時簽訂廉政合同。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部《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和我省有關規定明確業主支付擔保和承包人(施工單位)兌付勞務工資履約擔保等條款。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招標文件應按照《陜西省公路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等文件的要求結合項目具體特點編制。招標文件應按規定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招標結果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縣級及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章設計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設計應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節約土地,保護環境,保證質量,注重安全”的原則,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宜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指標。新建、改建的農村公路項目,均應按照交通部《農村公路建設指導意見》并符合《陜西省農村公路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三級及三級以上縣道、鄉道建設項目依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編制工程設計文件;其他縣道、鄉道設計文件應滿足一階段施工圖設計要求;村道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至少應具備路線平面圖、縱斷面圖、路面結構圖、構造物結構圖和簡單的工程預算。
第二十二條
二級及二級以上公路,總投資額超過1500萬元的三級公路,獨立的特大橋、大橋、含有長、中隧道的項目,設計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由其委托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批。總投資額不足1500萬元的三級公路,三級以下的縣道、100萬元以上的鄉道、村道,及含有橋梁、短隧道的項目,設計由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小型項目設計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項目設計審批后,凡涉及變更路線走向、路面結構、橋梁結構,或有特殊設計要求的,必須報原審批部門批復。
含有中央、省補資金投入的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選線應貫徹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盡量少拆房屋、少動遷公用管線;盡量利用老路、原有橋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調或大填大挖,防止誘發新的地質病害;盡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軟土、沼澤、斷層等地質不良地段和沙漠等特殊地區,必須穿越時應盡量縮小穿越范圍,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術措施。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設計應根據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出行需要,一條農村公路可視情況分段采用不同技術等級,但不同技術等級或不同設計速度變更點應選擇在駕駛員容易判斷路況變化的地形變化處或路線交叉地點,并設置警示標志。
農村公路設計不可片面追求高指標,在保證車輛運行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中低指標以降低工程造價。對個別地形復雜、工程量巨大的路段,也可采用極限指標進行設計。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路基路面設計應根據使用功能、技術等級和交通量情況,結合沿線地形、地質、路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進行綜合設計。路基填筑盡量采用水穩性好的材料。路面類型應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地產材料和工程投資等情況確定。季節性的寬淺河流、泥石流路段可修建過水路面;山勢險峻、急彎、陡坡路段宜采用砂石或其它摩阻系數大的路面。通過村鎮的路段一般應采用水泥或瀝青路面。
第二十六條
路基防護應針對不穩定的高邊坡、易受沖刷的沿河路段等,采用設置擋土墻、護坡、護岸等工程防護或與種植灌木等植物防護相結合的綜合防護措施,防治路基病害,保證路基穩定。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設計應設置必要的排水設施,按照當地降雨量、地形和當地材料確定適宜的邊溝型式和邊溝尺寸,并與沿線橋涵形成通暢的排水系統。涵洞宜采用板涵、拱涵和圓管涵等經濟實用的型式,并充分考慮農田排灌,便于養護。
通過村鎮路段的邊溝可采用漿砌片石、鋼筋混凝土預制槽等明排型式。
第二十八條
橋涵設計應根據使用功能、通行能力和行洪要求,按照“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養護”的指導思想,遵循“安全、實行”的原則。新建和改建橋涵宜采用標準跨徑、技術成熟、容易施工、經濟適用的橋涵型式。對窄橋加寬應采用與原有橋梁相同(或相近)的結構型式的跨徑。寬路窄橋路段兩端應設置路基過渡段和窄橋標志及其它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
農村公路改建時,原有橋梁荷載等級達不到現有規定的,應本著安全、經濟的原則,采用加固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九條
新建隧道應根據使用功能和未來發展的需求,遵照安全、經濟、環保的原則,結合地形、地質、施工、運營和管理等條件進行綜合設計。
新建隧道應重視排水設計。條件具備的,可以采用全斷面排水措施,條件不具備的,應對基巖裂隙水采取洞內疏導和洞外攔截等綜合措施;新建隧道原則上采用全斷面襯砌,保證隧道結構和行車安全。
原有隧道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對其進行技術鑒定和專項設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主體結構的強度、穩定和耐久性。
隧道洞內應采用硬化路面。
第三十條
交通安全設施應根據公路的使用功能、等級、交通量,結合當地的地形與路線指標的具體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設置,做到醒目、實用。
第三十一條
交叉設計應考慮地形、通視條件和交通環境等因素,確保行車(人)安全。有路面公路與無路面公路交叉時,有路面公路應在被交叉路口延伸鋪筑路面。
第三十二條
通客運班車的級、村公路,應按照“路站運一體化”要求,站點位置路基路面應適當加寬,并設置固定客運班車站點及標志。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設計單位必須健全適合農村公路建設特點的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提供施工過程中的設計服務,并對設計質量負責。
第六章施工管理
第三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實行“政府監督、建設單位負責、工程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工程質量責任制,工程質量責任人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應制定項目質量管理辦法,明確質量責任人。對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藝、實體質量及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及時進行工程計量和支付,嚴格工程變更設計管理,控制工程投資。統一協調施工中質量、安全、環保各項工作的落實,接受、配合質量監督檢查,并配合做好質量鑒定、驗收工作,及時組織交工驗收和申請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
農村公路施工單位必須明確技術負責人,依據設計文件和相應的技術標準、規范,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質量管理辦法,建立有效的質量自檢體系和明確的崗位質量責任制,切實做好質量的全過程控制。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和關鍵工藝必須責任到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三十七條
農村公路監理單位必須健全規章制度,制定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監理人員和設備配備應滿足監理工作需要,落實監理工作責任,加強質量檢查與現場旁站,質量檢測數據必須真實、準確。
實行社會監理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監理人員和設備配備應滿足合同要求;設立專項監理組的項目,其監理人員和設備必須滿足工程監理工作需要。所有監理人員應持有監理證或監理培訓證。
第三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進度管理工作應按照合同工期合理組織項目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隨意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況確需縮短工期的,應采取相應措施保證工程質量。
第三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要加強合同管理工作,嚴格按照《陜西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和《陜西省工程投資控制責任實施辦法》等有關文件要求,嚴格公路建設項目變更管理,嚴格控制工程規模和投資。按照工程進度進行計量支付和工程結算,及時支付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第四十條
農村公路施工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施工人員、機具設備的安全,爆破作業人員和機械操作手要持證上崗,嚴禁在山地災害易發地及其附近搭建工棚。農村公路改造工程邊施工邊通車路段要設置標志,指定專人管理交通,保證車輛通行安全。
第四十一條
農村公路路基填筑盡量采用水穩性好的材料,路基壓實必須使用專用壓實機構,采用分層填筑分層碾壓,嚴格控制壓實度,滿足穩定性要求。路基穩定性和壓實度達不到要求的路段不得進行瀝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
凡路基路面一次建成且采用瀝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時,路基填筑必須堅持全幅分層填筑,分層碾壓;嚴格控制含水量,根據壓實工藝合理確定攤鋪厚度,并逐層檢查壓實度,確保路基壓實度和壓實均勻性;橋涵等構造物臺后回填盡量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礫石、碎石),分層回填碾壓,確保壓實。
第四十二條
路基、路面分期實施的項目,路基要保證足夠的橫坡坡度,并設置適當的防護,保證排水通暢和路基上、下邊坡穩定。
第四十三條
路面工程外購原材料必須進行試驗,質量不合格材料不得進場使用;自采材料必須經試驗驗證,保證材料規格和質量符合標準。
路面面層施工應強調強度、均勻性及耐久性的質量管理。采用磚、石或預制塊件結構時,要加強底層、墊層質量控制;采用瀝青表面處治時,應保證層間整潔、粒料干凈、瀝青撒布均勻、初期養護到位;采用瀝青碎石或瀝青混凝土結構時,要嚴格按有關規范加強質量控制;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結構時,應加強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養生、切縫、灌縫的質量控制。
基層、底基層施工時必須嚴格配合比控制,做到計量準確、拌合均勻,保證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況下進行碾壓,使其達到最大密實度;有條件時基層施工提倡廠拌機鋪,路拌法施工時必須保證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夾層;基層完工后應及時養生。
第四十四條
橋涵結構物工程要加強原材料質量控制,水泥、鋼材、瀝青、碎石、砂必須經過試驗,不合格材料不得進場使用。
結構物施工放樣必須做到位置正確,各部尺寸準確,嚴格按照規范控制施工質量,確保結構安全、使用功能有效。
結構混凝土制備必須采用機械拌合,嚴格保證振搗、養生質量;防護工程的圬工砌體必須采用坐漿法施工,保證砂漿飽滿,注意養生。
第四十五條
含有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和其他農村公路中重要結構物的建設項目,必須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試驗室,以滿足質量控制和檢測要求。其他項目要求配備滿足施工現場質量控制的試驗檢測儀器。
第四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群眾監督和社會公示,所有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在工地現場設置公示牌,標示工程項目名稱、建設標準、主要工程量、總投資額、各從業單位及聯系人、質量監督人員及舉報電話和通訊地址等。
第四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建立工程質量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發生質量問題,應按規定進行整改,對重大質量事故,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質量監督
第四十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組織)按分級管理原則,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負監督責任。省廳質監站負責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指導;市級公路工程質監站是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的主體,負責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和監督管理;縣級公路工程質監組織在市級質監站的指導下負責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工作,無縣級公路工程質監組織的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工作。
第四十九條
市、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級公路工程質監站和縣級公路工程質監組織質量監督工作的領導,保證其人員、經費等滿足質量監督工作需要。
第五十條
對使用中央和地方財政或交通規費投資的農村公路項目監督覆蓋率應達到100%。
市級公路工程質監站監督各市的縣道,含有瀝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特大橋、大橋、中橋、隧道的鄉道、村道工程項目;其余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或其質監組織負責監督。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三十日,應按交通部的有關規定辦理農村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市級公路工程質監站和縣級質監組織自收到農村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申請資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對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出具質量監督通知書。單項投資在100萬元
以下的鄉道、村道等多個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集中統一申請工程質量監督。
第五十二條
市級公路工程質監站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質量監督的重點部位、關鍵工序、主要指標和檢測頻率,并制定質量監督工作要點。
第五十三條
農村公路質量監督期為自發出質量監督通知始,至竣工驗收止。
第八章工程驗收
第五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工程驗收應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和《陜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五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交工驗收,由縣級及縣級以上交通主客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二級及二級以上公路,總投資額超過1500萬元的三級公路,獨立的特大橋、大橋,含有長、中隧道的工程,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由其委托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竣工驗收。
總投資額不足1500萬元的三級公路,三級以下的縣道、100萬元以上的鄉道、村道,以及含有橋梁、短隧道的工程,由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竣工驗收鑒定書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備查。
其他項目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鑒定書報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查。
含有中央、省補資金投入的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三級及三級以下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不含獨立橋梁、隧道),竣、交工驗收可合并進行。
竣、交工合并驗收項目的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竣、交工合并驗收按照《陜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執行。質量檢測評定指標不得降低或減少。未采用獨立社會監理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承擔驗收工作中由工程監理負責的工作。未列入質量監督范圍或無瀝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村道建設項目,可由竣工驗收委員會現場檢測評定。
第五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交工、竣工驗收檢測發生的試驗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十九條
竣、交工合并驗收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質量評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為優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為合格,小于75分為不合格。
第六十條
竣、交工驗收合并進行的工程項目應在完工后6到12個月以內完成驗收,驗收時提出的質量缺陷應限期進行修復完善。
第九章資金管理
第六十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管理,保證資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建設、養護資金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監督管理方式。
第六十二條
建設、養護資金必須嚴格按照交通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用于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的資金,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管理單位要做到專項管理、專項核算、專項撥付;建設、養護單位要做到專戶存儲、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對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設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投資計劃和年度預算,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嚴格按工程進度和對各類資金的到位比例及時劃撥建設資金。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落實審計責任,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項目建設期間的審計監督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分別實施,重點檢查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含有中央投資和省補資金投入的,或總投資額超過600萬元
以上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竣工決算審計。總投資額6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也要進行審計,投資額較少的項目可進行審核。
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竣工決算審計由交通主管部門審計或委托審計。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計或委托審計總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市級、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陜西省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審計或委托審計總投資額1億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審計結果需經交通主管部門進行確認。
第六十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審計檢查,糾正和處理養護資金使用管理中的違規問題。
第六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實行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結算工程價款時,應按合同規定預留質保金;工程竣工驗收后(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按合同支付質保金。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報送財務會計報告。項目竣工驗收前,應按規定及時編制工程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并進行審計,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章養護管理
第六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全民參與”的原則。縣級及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管理,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納入年度工作任務,實施考核。
第六十九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全省農村公路養護行業管理和檢查考核工作。
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和檢查考核工作。
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縣道養護管理并組織養護,縣道應實行經常性養護,逐步實行養護招標制。
鄉政府負責鄉道養護管理并落實養護工作,重要的鄉道應實行經常性養護;鄉道養護可采用委托專業養護與群眾養護相結合的方式。
村道由村民委員會落實養護管理人員和責任。
第七十條
縣道、鄉道養護資金分別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鄉政府安排和管理。村道養護資金由村民委員會安排和管理,由鄉政府、村民監督使用,賬務公開。
省補切塊養護資金,應全額用于養護工作,直接用于養護生產的費用不得少于70%;各市拖拉機、機動三輪車、摩托車養路費應全額用于農村公路,直接用于養護的費用不得少于50%。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七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參照部頒技術標準、規范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認真落實經常性、周期性養護措施。經常保持路面平整、橫坡適度;邊坡穩定、排水暢通;構造物完好。縣道、鄉道養護施工時應參照《陜西省國省道公路養護施工保障通行管理規定(試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第七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要積極探索養管運行機制,創新養管組織模式。同時應根據不同技術等級、不同路面要求,積極推行養護招投標制度,推進養護模式市場化、社會化運作,提高養護質量,降低養護成本。
第七十三條
縣、鄉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為農村公路養護提供便利條件,劃定取沙、取石、取土等料場。
第七十四條
農村公路因水毀、坍塌、積雪等自然災害造成中斷或嚴重損害時,由縣、鄉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及時組織搶修,必要時可動員和組織沿線機關、駐軍、企事業單位和當地群眾參加,保證受損公路盡快暢通。
縣道修復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鄉道修復費用由鄉級人民政府承擔,村道修復費用由村民委員會承擔。
第七十五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不定期對全省農村公路進行巡
查;每年對列養縣鄉公路按照不低于0.5%比例組織一次現場檢查。
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每季度對轄區內農村公路進行巡查,每半年對列養縣鄉公路按照不低于5%比例組織一次現場檢查。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每月對轄區內農村公路進行巡查,每季度對列養縣鄉公路按照不低于50%比例組織一次現場檢查。
縣道養護考核評定執行交通部頒發的《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鄉道、村道的檢查評定可參照執行。
第十一章
路政管理
第七十六條
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陜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縣道、鄉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縣道、鄉道公路的路政管理任務。
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道公路的路產路權保護工作,并接受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的指導。
第七十八條
縣道、鄉道建筑控制區依照《陜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村道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在平川地區公路兩側邊溝外緣不少于5米,山區不少于3米,臨砭、臨江河路段不少于2米,具體由村民委員會在鄉級人民政府指導下劃定。
第七十九條
縣級及縣級以上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依法保護縣道、鄉道的路產路權,維護公路完整、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農村公路。不得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和進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路產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標牌。
第八十條
縣道、鄉道公路的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構筑物。確需修建臨時性建筑物或地面構筑物的,應按照《陜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在村道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構筑物的,參照法律法規對縣道、鄉道公路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其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
四級及四級以下農村公路和技術狀況低于三類的橋梁,禁止超限運輸車輛通行。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確需在三級及其以上等級的縣道、鄉道上行駛的,必須根據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和《陜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規定,按照管轄權限到相應的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超限運輸通行證》。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實行目標責任制,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對完成責任目標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完成責任目標好的優先安排補助資金,對未完成責任目標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認真履行農村公路養管職責。對不作為或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本細則由陜西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