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安徽省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工信部聯軟〔〕號)的要求,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起_____個 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并依據審查和專家評審情況做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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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備案。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將認定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門戶網站和“中國雙軟認定網”上對報送的軟件企業名單公示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予以備案;有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備案,發回重審。
(六)頒發證書。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依據備案情況,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七)公布名單。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在門戶網站公布軟件企業認定名單,并定期發文公布本季度認定名單,并將獲證軟件企業名單抄送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第九條 軟件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軟件企業按照本細則
第七條 等有關規定向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交年審材料。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依據本細則
第六條 、
第七條 有關規定和《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三章行業規范有關要求對其認定的軟件企業進行年審,將年審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示備案。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備案情況,確定、公布年審結果,并抄送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即取消其軟件企業的資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自動失效,不再享受有關鼓勵政策。
第十條 企業對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布后_____個工作日 內,向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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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異議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受理申請后,進行調查核實,并在受理后_____個工作日 內作出處理。
企業對處理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復審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軟件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事項,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_____個 工作日內向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備。變化后仍符合軟件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化后不符合軟件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軟件企業認定資格。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時將軟件企業變更情況抄送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第十 前完成認定的軟件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前,仍按照《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
(試行)》
(信部聯產〔〕號)的認定條件進行年審,優惠期滿后按照本細則重新認定,但不得享受財稅〔〕號文件
第三條 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軟件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取消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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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認定資格處理,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同時抄送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一)在申請認定或年審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
(二)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等行為,或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受到稅務機關處罰;
(三)在安全、質量、統計、知識產權、市場競爭、企業管理等方面有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
(四)未及時報告使企業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
(五)未按要求履行行業規范,在誠信體系建設、標準實施、統計數據報送等方面,因主觀故意造成重大影響,受到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對被取消軟件企業認定資格且當年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追繳,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予受理其軟件企業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 安徽省軟件行業協會配合開展政策實施情況和行業技術專家評審等有關工作。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未盡事項按照《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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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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