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學院廣播臺管理條例
州蘭城市學院廣播臺管理條例廣播臺管理條例
一、廣播臺全體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要有高度的責任心,樹立全心全意為聽眾服務的思想。
二、努力提高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熟練掌握完成本職工作必需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三、自覺遵守校規校紀,不做有損本站利益和榮譽的事,正確處理好學習與工作的關系。
四、擬播出的節目內容須報經編委會審核后方可播出。
五、除學校有關通知外,各節目組不得播出與節目內容無關的信息,如:尋物啟事、聲明、社團的內部通知等,不得承接商品宣傳等廣告業務。
六、對擬播出的通知,須向有關部門進行內容核實,接收的送播材料上必須有單位公章。
七、廣播臺成員要經常與站內保持聯系,按時參加有關活動。
八、未經批準,不得以本站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九、全體成員要發揚團結協作精神,工作中積極創新。
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聽從指揮,準時到崗,確保播音工作的正常進行。
十一、保持工作間的安靜和清潔,愛護公物,做好廣播臺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二、對違紀者將進行嚴肅處理。
十三、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黨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