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初案
某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初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風景名勝區的范圍,按照省政府批準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確定的界線坐標劃定。具體包括:水晶山、太極巖、石人殿、茗洋湖、道士仙、至圣峰等景區。
第三條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上饒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在**風景名勝區內的所有單位,除各自業務受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外,都必須服從**管委會對風景名勝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五條 **管委會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以下簡稱《詳細規劃》),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三)制定并組織實施風景名勝區的具體保護和管理制度;
(四)負責組織風景名勝資源的調查、評價、登記工作;
(五)負責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的相關協調工作;
(六)負責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內基礎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的管理,改善游覽服務條件;
(七)負責風景名勝區保護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
第七條 經省政府批準的《總體規劃》和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詳細規劃,是**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必須嚴格執行。
第八條 《詳細規劃》由上饒縣人民政府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九條 《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景區、景點的不同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游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并明確建設用地范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編制《詳細規劃》,應當委托具有乙級以上規劃編制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詳細規劃》草案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對《詳細規劃》草案提出重大異議的,上饒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進行論證。
報送《詳細規劃》的審批材料,應當包括社會各界的意見和意見采納的情況,以及未予采納的理由。
第十一條 上饒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經批準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主要內容通過政府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查閱。
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三章 保護
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的景觀和自然環境,應當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
**管委會應當根據有關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組織落實風景名勝區內景觀和自然環境的保護責任。
**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村(居)民和游客不得破壞風景名勝區的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
第十四條 **管委會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的自然人文景觀進行調查、鑒定,建立檔案;對特殊地質遺跡、人文景觀等重點保護對象,應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管委會應當做好風景名勝區內地質災害防治,植樹造林,以及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資源的保護工作。
**管委會根據森林資源保護、生態恢復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對重要景區、景點實行臨時性封閉,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按照其景觀價值和保護需要,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各級保護區由**管委會依據《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豎樁標界。
第十七條 在**風景名勝區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各類開發區;
(二)修建儲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在河道采砂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現有采石、開礦、采砂企業必須在限期內有序退出;
(四)砍伐林木、燒荒墾殖、獵捕野生動物;
(五)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
(六)隨意丟棄、傾倒廢棄物;
(七)向水體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污水;
(八)在非指定地點野炊或者其他違規用火活動。
第十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列行為;
(二)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娛樂場所等建筑物;
(三)建造與游覽活動無關的工程設施。
第十九條 在**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列行為;
(二)建造與步行游覽安全防護無關的設施;
(三)設置旅宿床位;
(四)耕作、采伐林木;
(五)機動交通工具進入。
一級保護區內已有賓館的經營者,應當逐步縮減床位,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全部遷出現有床位。
第二十條在**風景名勝區特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本條例第十九條所列行為;
(二)建設任何建筑設施;
(三)游客進入。
第二十一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征求**管委會的意見,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
(三)拍攝電影電視;
(四)改變水資源、水環境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五)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等各項建設活動,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工程的項目選址
,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省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的建設項目選址由省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者由其委托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可能對國家和地方重點野生動植物生長棲息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報告文件中應當對此作出評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文件時,應當征求市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應當保持**風景名勝區特色,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景區內已有的污染環境或者有礙景觀的設施,**管委會應當限期拆除或者外遷。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的山體、水體、林木植被、名勝古跡、地質遺跡等景物和環境;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二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村(居)民建房,應當按照統一規劃進行建設,其建設規模、用地面積,由上饒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管委會依法確定。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開展健康有益的游覽觀光和文化娛樂活動,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二十七條 **管委會應當逐步改善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合理核定各景區、景點的游客容量和游覽路線,設置規范的地名標志和路標,做好旅游旺季游客的疏導工作,并加強對導游、轎工等服務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對其所屬職工及游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障游覽安全,并督促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者自覺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的監督檢查。
**管委會應當在景區險要部位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和警示牌,并不得超過核定容量接納游客,以及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
第二十九條 **管委會應當加強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及時制止、處理破壞風景名勝區資源,危害游客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確保良好的社會秩序。
第三十條 **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內環境衛生和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設置必要的衛生設施,保持景區良好的衛生環境。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環境衛生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管委會應當組織對風景名勝區內的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對建筑、生活垃圾安排統一清運。
第三十一條 進入**風景名勝區的營運車輛,應當按照**管委會核定的線路行駛,并定點停靠;非營運車輛應當按照**管委會規定的線路行駛,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
第三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和文物保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進入**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門票價格依照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服務等經營項目,由**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依托風景名勝資源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使用費。風景名勝資源使用費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情況、資源保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整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饒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批準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的;
(二)未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批準進行建設活動的;
(三)擅自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管委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饒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一)批準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二)超過核定容量接納游客,或者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的;
(三)未設置或者未及時修復被損壞的風景名勝區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七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委會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可以按建筑面積處每平方米30元罰款;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按建筑面積處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拆除;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修建儲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二)在二級保護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娛樂場所等建筑物,或者建造與游覽活動無關的工程設施的;
(三)在一級保護區內建造與步行游覽安全防護無關的設施的;
(四)在特級保護區內建設建筑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委會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經制止仍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景物、樹木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的;
(二)隨意丟棄、傾倒廢棄物的;
(三)游客進入特級保護區的。
第三十九條 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修墳立碑的,由**管委會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環境原貌,并視情節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在**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內設置旅宿床位或者擅自開荒墾地進行耕作的,由**管委會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行政部門實施處罰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