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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管理規定內容(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1 17:50:05 查看人數:11

      企業管理規定內容

      第1篇 企業管理規定內容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序列、類別和等級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第六條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

      第八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各類別等級資質企業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資質許可

      第九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

      (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三級資質;

      (三)水利、交通、信息產業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四)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二級資質;

      (五)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

      申請前款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應當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

      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在2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四)專業承包序列不分等級資質(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級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

      (三)勞務分包序列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最高的一項資質為企業主項資質。

      第十四條 首次申請或者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

      (六)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七)部分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八)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設備、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

      (十)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項所列資料;

      (二)企業原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年度財務、統計報表;

      (四)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五)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

      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資質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十九條 企業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不考核企業工程業績,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資質等級核定。

      已取得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作為工程業績予以申報,但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其現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

      第二十條 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企業分立的,分立后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企業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及本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規定第十八條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六)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

      (八)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企業領取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企業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完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筑業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

      第二十七條 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

      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建筑業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建筑業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被撤回、撤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建筑業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許可范圍相應等級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同時廢止。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實施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并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監理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工程監理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工程監理企業加入工程監理行業組織。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

      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專業資質可設立丙級。

      第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如下:

      (一)綜合資質標準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60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并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3、具有5個以上工程類別的專業甲級工程監理資質。

      4、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60人,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5人,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于15人次。

      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二)專業資質標準

      1、甲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并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2人。

      (4)企業近2年內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相應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但是,具有甲級設計資質或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申請本專業工程類別甲級資質的除外。

      (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2、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并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1人。

      (4)有較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6)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3、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并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相應專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

      (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三)事務所資質標準

      1、取得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具有書面合作協議書。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冊監理工程師,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經歷。

      3、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第八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相應許可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綜合資質

      可以承擔所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

      (二)專業資質

      1、專業甲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2、專業乙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二級以下(含二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3、專業丙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三)事務所資質

      可承擔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但是,國家規定必須實行強制監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監理企業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 申請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2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審批。

      第十條 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許可。延續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每套資質證書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并發放。

      第十二條 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及相應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或合伙人協議;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工作簡歷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監理工程師及其他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

      (六)有關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技術和檔案等管理制度的證明材料;

      (七)有關工程試驗檢測設備的證明材料。

      取得專業資質的企業申請晉升專業資質等級或者取得專業甲級資質的企業申請綜合資質的,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企業《監理業務手冊》及近兩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監理工作總結。

      第十三條 資質有效期屆滿,工程監理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記錄,且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涉及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變更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工程監理企業改制的,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關于企業改制或股權變更的決議、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關于企業申請改制的批復文件。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建設單位串通投標或者與其他工程監理企業串通投標,以賄賂手段謀取中標;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四)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五)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六)將承攬的監理業務轉包;

      (七)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八)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工程監理企業分立的,分立后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條 企業需增補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及電子文檔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予以辦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監理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理企業違法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報告該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企業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資質審批程序作出準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資質的申請,交回資質證書,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監理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

      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眾有權查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第二十九條 工程監理企業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工程監理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9日建設部頒布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2號)同時廢止。

      第2篇 企業管理規定辦法格式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推進廠務公開,支持職工參與企業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依據憲法和相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民主管理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

      企業黨組織應當加強對民主管理工作的領導和支持。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業應當按照合法、有序、公開、公正的原則,建立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實行廠務公開,推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業(以下簡稱公司)應當依法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

      企業應當尊重和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支持職工參加企業管理活動。

      第四條 企業職工應當尊重和支持企業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積極參與企業管理。

      第五條 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依法開展企業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上級工會應當指導和幫助企業工會和職工依法開展企業民主管理活動,對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企業代表組織應當推動企業實行民主管理,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 各級黨委紀檢部門、組織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對企業民主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節 職工代表大會組織制度和職權

      第八條 企業可以根據職工人數確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

      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按照不少于全體職工人數的百分之五確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職工代表人數超過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數可以由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一般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職工和勞務派遣職工的企業,職工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女職工和勞務派遣職工代表。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職工代表大會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決定。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人選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按照基層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團(組)長??梢栽O立職工代表大會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授權,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臨時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聯席會議由企業工會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領導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企業主要負責人關于企業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管理情況,企業改革和制定重要規章制度情況,企業用工、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簽訂履行情況,企業安全生產情況,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情況等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議企業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和時間的調整方案,勞動模范的推薦人選等重大事項;

      (三)選舉或者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企業的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根據授權推薦或者選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四)審查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規章制度情況,民主評議企業領導人員,并提出獎懲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按第十三條規定行使職權外,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關于企業投資和重大技術改造、財務預決算、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等情況的報告,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企業公積金的使用、企業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企業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產實施方案中職工的裁減、分流和安置方案;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下一定區域內或者性質相近的行業內的若干尚不具備單獨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以通過選舉代表聯合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開展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工會負責組織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區域(行業)工會作為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集團企業的總部機關和各分公司、分廠、車間以及其他分支機構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召開集團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實行企業民主管理。

      集團企業的總部機關和各分公司、分廠、車間以及其他分支機構,按照本規定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分別開展民主管理活動。

      第二節 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議題和議案應當由企業工會聽取職工意見后與企業協商確定,并在會議召開七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職工代表。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企業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各團(組)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經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相關事項,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全體職工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對重要事項的表決,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分項表決。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審議通過的決議和事項具有約束力,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變更或撤銷。

      企業應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審議、通過或者決定的無效。

      第二十二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方案,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和代表團(組)長;

      (二)征集職工代表提案,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

      (三)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的籌備和組織工作,提出職工代表大會的議程建議;

      (四)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組成方案和組成人員建議名單;提出專門委員會(小組)的設立方案和組成人員建議名單;

      (五)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和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廠務公開的實行情況等;

      (六)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組織專門委員會(小組)和職工代表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和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廠務公開的實行情況等,開展巡視、檢查、質詢等監督活動;

      (七)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八)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開展學習和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九)建立和管理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檔案。

      第三節 職工代表的產生和權利義務

      第二十三條 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以及與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代表,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應當以班組、工段、車間、科室等為基本選舉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規模較大、管理層次較多的企業的職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級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選舉、罷免職工代表,應當召開選舉單位全體職工會議,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選舉、罷免職工代表的決定,應經全體職工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職工代表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原選舉單位應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及時補選。

      第二十七條 職工代表向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選舉單位職工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

      (三)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評議和質詢;

      (四)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質,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職工代表職責,聽取職工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的意見和要求,并客觀真實地向企業反映;

      (三)參加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執行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選舉單位的職工報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情況,接受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五)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第三十條 職工代表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職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組織的各項活動,企業應當正常支付勞動報酬,不得降低其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章 廠務公開制度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實行廠務公開制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經營管理人員廉潔從業相關情況,按照一定程序向職工公開,聽取職工意見,接受職工監督。

      第三十二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實行廠務公開的責任人。企業應當建立相應機構或者確定專人負責廠務公開工作。

      第三十三條 企業實行廠務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有利于職工權益維護和企業發展的原則。

      實行廠務公開應當保守企業商業秘密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向職工公開下列事項:

      (一)經營管理的基本情況;

      (二)招用職工及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集體合同文本和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

      (四)獎勵處罰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以及裁員的方案和結果,評選勞動模范和優秀職工的條件、名額和結果;

      (五)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及處理結果;

      (六)社會保險以及企業年金的繳費情況;

      (七)職工教育經費提取、使用和職工培訓計劃及執行的情況;

      (八)勞動爭議及處理結果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除公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相關事項外,還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投資和生產經營管理重大決策方案等重大事項,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企業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大額資產處置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大宗物資采購供應,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承包租賃合同履行情況,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規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項;

      (三)職工提薪晉級、工資獎金收入分配情況;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情況;

      (四)中層領導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企業領導人員薪酬、職務消費和兼職情況,以及出國出境費用支出等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企業領導人員的結果;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制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作為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參與公司決策、管理和監督,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具體比例和人數。

      第三十八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由公司工會根據自薦、推薦情況,在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可當選,并報上一級工會組織備案。

      工會主席、副主席應當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人選。

      第三十九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不得兼任職工監事。

      第四十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一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不履行職責或者有嚴重過錯的,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聯名提議,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可以罷免。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出現空缺時,由公司工會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替補人選,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十二條 職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參加董事會會議,行使董事的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提請召開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合理要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三)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公司行政辦公會議和有關生產經營工作的重要會議;

      (四)要求公司工會、公司有關部門和機構通報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

      (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職工監事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參加監事會會議,行使監事的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提議召開監事會會議;

      (三)監督公司的財務情況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監督檢查公司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貫徹執行情況;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四)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公司行政辦公會議和有關生產經營工作的重要會議;

      (五)要求公司工會、公司有關部門和機構通報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

      (六)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認真履行職責;

      (二)定期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董事會、監事會上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述職和報告工作,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決議,在董事會、監事會會議上,對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議的事項,應當按照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決議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保障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開展工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四十六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職期間,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與公司的其他董事、監事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企業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推進企業民主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 集體企業依照《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民主管理。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企業財務行為,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結合物業管理企業的特點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規定。

      除本規定另有規定外,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物業管理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其他行業獨立核算的物業管理企業也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代管基金

      第三條代管基金是指企業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是指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資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結構部位(包括樓蓋、屋頂、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外墻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樓內存車庫等。

      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是指專項用于共用設施和共用設備大修理的資金。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公用天線、供電干線、共用照明、暖氣干線、消防設施、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室外停車場、游泳池、各類球場等。

      第四條代管基金作為企業長期負債管理。

      代管基金應當專戶存儲,??顚S?并定期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檢查與監督。

      代管基金利息凈收人應當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認可后轉作代管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企業有償使用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業用房和共用設施設備,應當設立備查帳簿單獨進行實物業管理,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支付有關費用(如租賃費、承包費等)。

      管理用房是指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向企業提供的辦公用房。

      商業用房是指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向企業提供的經營用房。

      第六條企業支付的管理用房和商業用房有償使用費,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認可后轉作企業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企業支付的共用設施設備有償使用費,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認可后轉作企業代管的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第三章成本和費用

      第七條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維修、管理和服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計入成本、費用。

      第八條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計入營業成本。營業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費、直接材料費和間接費用等。實行一級成本核算的企業,可不設間接費用,有關支出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直接人工費包括企業直接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等人員的工資、獎金及職工福利費等。

      直接材料費包括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直接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燃料和動力、構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等。

      間接費用包括企業所屬物業管理單位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及職工福利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水電費、取暖費、辦公費、差旅費、郵電通訊費、交通運輸費、租賃費、財產保險費、勞動保護費、保安費、綠化維護費、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費用等。

      第九條企業經營共用設施設備,支付的有償使用費,計入營業成本。

      第十條企業支付的管理用房有償使用費,計入營業成本或者管理費用。

      第十一條企業對管理用房進行裝飾裝修發生的支出,計入遞延資產,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分期攤入營業成本或者管理費用。

      第十二條企業可以于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0.3%一0.5%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

      不計提取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沖減管理費用。

      第四章 營業收入及利潤

      第十三條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從事物業管理和其他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人,包括主營業務收人和其他業務收入。

      第十四條主營業務收人是指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維修、管理和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物業管理收入、物業經營收入和物業大修收入。

      物業管理收入是指企業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務費收入。公眾代辦性服務費收入和特約服務收入。

      物業經營收入是指企業經營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設施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和經營停車場、游泳池、各類球場等共用設施收入。

      物業大修收入是指企業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委托,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在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證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物業大修收入應當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簽證認可后,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企業與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雙方簽訂付款合同或協議的,應當根據合同或者協議所規定的付款日期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第十六條企業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以及補貼收入。

      第十七條補貼收入是指國家撥給企業的政策性虧損補貼和其他補貼。

      第十八條營業利潤包括主營業務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

      主營業務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營業稅金及附加,再減去營業成本、管理費用及財務費用后的凈額。

      營業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其他業務利潤是指其他業務收入減去其他業務支出和其他業務繳納的稅金及附加后的凈額。

      第十九條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中介代銷手續費收入、材料物資銷售收入、廢品回收收入、商業用房經營收入及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等。

      商業用房經營收入是指企業利用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商業用房,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如開辦健身房、歌舞廳、美容美發屋、商店、飲食店等經營收入。

      第二十條其他業務支出是指企業從事其他業務活動所發生的有關成本和費用支出。

      企業支付的商業用房有償使用費,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企業對商業用房進行裝飾裝修發生的支出。計入遞延資產,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分期攤入其他業務支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l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汽車制造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加強公司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杜絕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汽車有限公司。

      3 細則

      3.1 依據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辯識》計算知,我公司危險化學品倉、涂裝車間噴漆房、烤漆房為重大危險源,高低配電房、空壓機房為重要危險源。

      3.2 重大/重要危險源的管理

      3.2.1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實施公司、車間、班組聯保責任制,實施齊抓共管,三級責任層層落實。重要危險源的管理按照重大危險源的要求進行管理。

      3.2.2公司每二年組織或聘請有資質的專家對公司重大危險源實施檢測和評估。

      3.2.3重大危險源的責任管理部門須每天對危險源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安全科每星期進行專項檢查,及時排除異常情況;總務科每月組織人員對消防設備進行檢查,并由具備消防資質的單位每月對消防噴淋系統進行維護保養,并保存好記錄。

      3.2.4公司每月組織安全生產月度檢查,重點檢查重大危險源點。

      3.2.5公司每年組織至少一次消防演習(含重大危險源點),重點檢驗疏散效果和重大危險源消防系統運作情況。

      3.2.6凡重大危險源區域作業人員,必須經過上崗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才能進入工作崗位,區域內所有設施的更改需要經過安全科按程序審核同意方可實施,外來人員要有專人陪同方可入內。

      3.2.7維修及動火作業為一級動火,必須書面申請,經主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批準,經現場查看、驗收合格,方可開始動火,嚴禁無證動火。實行誰施工作業誰負責,安全達不到要求禁止作業。

      3.2.8對于在安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將責令限期完成整改,如無按要求整改加倍處罰。

      3.3 生產技術科對重大危險源點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對重大危險源點的整改項目做到優先安排整改,大型整改項目列入安措計劃。

      4.記錄

      4.1 《涂裝作業日常安全檢查表》

      4.2 《危險化學品倉安全檢查表》

      第4篇 施工企業基本安全管理規定

      1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3 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生產特點和規模,實施安全生產體系管理。

      4 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 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確保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6 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適時開展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7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符合國家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各類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8 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合格勞動保護用品,辦理相關保險。

      9 建筑施工企業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術、工藝、設備、設施和材料。

      10 建筑施工企業應對照本規范要求,定期對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組織分析評估,實施改進活動。

      第5篇 z企業成品在庫管理規定

      某企業成品在庫管理規定

      1.定義:成品倉庫管理范圍包括:生產部門產成品、公司購入后直接銷售的產品、符合出(廠)貨條件的半成品(以下統稱成品)的存儲、進出、臺賬以及存儲區域的規劃和管理.

      2.所有成品出廠(出貨)前,均須通過成品倉庫或物資部門指定的負責人,辦理出倉手續。成品按'先進倉、后出倉'的順序辦理進、出倉手續登記賬簿。(出貨特別急,允許先出貨再補辦進倉手續)

      3.公司待出貨成品須存放于成品倉、或成品倉負責人指定的存放區域。正常情況下,除包裝部、成品倉庫、樣品室外,其它地方(包括業務部、辦公室(說明:樣品室由業務部門管理)都不應存放,特別是長時間存放成品。

      4.進倉前,負責進倉人員應按要求詳細填寫'進倉單',告知倉管員。由倉管員負責安排、指定存放區域,將成品送到倉庫,按倉管員要求堆碼整齊。并與倉管員清點、交接。

      5.成品在倉庫的存儲要按客戶(或供應商)、排產(或客戶)單號、產品型號、包裝尺寸等不同;分類分區堆放,一般每兩垛為一排,相鄰兩排之間留置通道。通道的寬度以便于盤點搬運和手動叉車作業為宜。成品應放置于托盤上.

      倉管員對成品進倉碓碼的層數、通道的距離、堆放地點等方面進行指導。不可將成品倒置、橫放或堵塞通道。并使產品外包裝側嘜標識易于辨認和查找。

      6.已入倉的產品因故需要維修、檢驗、返工時,涉及到公司(或供應商)裝配、業務、品質等部門;應先與倉庫取得聯系。需維修、返工的成品需要辦理領料出倉手續,維修好以后再重新進倉;需檢驗的產品檢驗完畢后,相關人員要按產品包裝要求,包裝封好放回原處。并告知倉管員.

      7.無排產單的產品或生產過程中多出的成品,需要進倉庫存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方可辦理進倉:

      (1)產品已經完成生產流程所有工序,并經檢驗品質合格。

      (2)產品必須要有完整的內、外箱包裝。(陳列于樣品室的樣品除外)

      (3)產品的主要信息如:產品形體、顏色、客戶型號、'logo'、數量等內容詳細標識于產品包裝外箱側嘜和內盒底嘜上。

      凡型號過多過雜,需要混合包裝的產品,倉管員需要在外箱側嘜右上角,并按進倉先后順序編寫箱號,以便于查找。

      8.任何部門因故需要在倉庫施工作業時,應事先與成品倉管員溝通;協商并確定好工作區域。工作結束,施工作業人員負責將移動位置(或損壞)的產品恢復原位(狀),將施工區域清理干凈。

      9.成品出倉以公司業務部、物流部門'出貨通知''裝柜單'為依據,倉庫核對產品客戶、數量、型號規格后,指導和監督貨物的搬運和裝車.填寫'送貨清單'和'出倉單'。'送貨清單'或由業務部填寫.要求客戶單位簽具回單。裝車完畢,倉管員將填寫核對好的'裝貨清單'、'出倉單'送業務部確認,交財務開具'放行條'。

      10.樣品室、展廳屬于成品倉的一部份,樣品進出按照成品倉的要求管理。建立明細賬并編制'進出存'報表,以反映樣品的進出變動情況。因日常進出量較少,作為公司產品展示的窗口,業務部指定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兼)和進出登記工作。手續辦理與成品倉同。

      第6篇 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51號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企業資質管理,保障向城市安全、可靠、持續穩定地供氣、供熱,促進城市燃氣和供熱行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城市中從事供氣、供熱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系指以自有設施向用戶專門供氣、供熱的企業,包括氣源廠、熱源廠、燃氣廠和供熱輸配企業。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系指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設施水平、供氣和供熱能力、企業人員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等。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按供氣、供熱能力實行分級審批。

      供氣能力在20萬戶以上(含20萬戶)的燃氣企業和供熱能力在500萬平方米以上(含500萬平方米)的供熱企業,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預審并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也可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發證。

      供氣能力在20萬戶以下的燃氣企業和供熱能力在500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企業,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審查,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和《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進行。

      第八條

      申請資質審查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申報表;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職務證明,安全技術負責人職務、職稱證明;

      (三)項目批準文件、施工圖或者施工及安裝竣工驗收資料、工藝圖、設備配置明細表、壓力容器合格證、安全及消防設施資料等;

      (四)氣源及熱源情況。外購氣源和熱源的企業應當提交供需協議書;

      (五)其他有關文件。

      第九條

      新建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審查分初審和正式審查兩個階段。經初審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城市燃氣企業試運行證書》或者《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試運行證書》(以下統一簡稱《試運行證書》)。企業取得《試運行證書》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業登記。

      企業試運行一年后,可向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發給《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者《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統一簡稱《資質證書》)。審查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頓。

      第十條

      《試運行證書》、《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和出賣《試運行證書》或者《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分立或者合并,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原《試運行證書》或者《資質證書》作廢。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當重新申請資質審查。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應當向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復審。經復審合格的,換發《資質證書》;復審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頓后重新申請資質審查。

      第十五條

      本規定頒發前已取得城市燃氣或者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的,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當做好設施的維修、巡檢,確保安全、可靠、持續穩定的供氣、供熱,提高服務質量。資質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供熱企業進行演期監督檢查,對檢查不符合資質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整頓。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整頓后仍不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停止運營,同時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因限期整頓或者停止運營所造成的損失,由企業自行負擔。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質審批部門處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停止運營: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二)申請資質審查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十九條資質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

      1、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

      2、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

      附件1: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

      1.為了規定城市中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城市燃氣企業

      資質管理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2.燃氣氣源及質量:

      2—1城市燃氣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腦油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和礦井瓦斯等。

      2—2氣源廠生產的燃氣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GB13621—92《人工煤氣》、GB9052.1《油氣田液化石油氣》和GB11174《液化石油氣》、SY7514《天然氣》、GB/T13611—92《城市燃氣分類》等。

      2—3城市燃氣應具有可察覺的臭味,應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要求。

      2—4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要有穩定氣源(指有儲備設施或與有儲備設施單位簽訂的代營合同),保障持續穩定地供應液化石油氣。

      2—5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凡液化石油氣含有殘液組份的,必須設有殘液回收裝置,回收殘液。

      2—6對于人工煤氣的低發熱值、雜質允許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氫、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進行檢測;對于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要定期進行成分分析檢驗。

      2—7對于上述要求進行的各種檢驗或檢測,燃氣企業必須設有檢測或檢驗裝置,保證燃氣質量。

      3.燃氣壓力

      從事燃氣供應的企業,凡由管道輸送的燃氣,應根據其氣源,對用戶室內燃氣的最高壓力與用氣設備燃燒器額定壓力,符合GB50028—93的規定要求。

      4.燃氣生產工藝

      4—1以煤和重油為原料的人工煤氣制氣工藝、凈化處理工藝、管網輸配系統、儲配站、調壓站等,必須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要求。

      4—2天然氣及礦井瓦斯等燃氣的貯存設施、集輸站場、處理廠、集輸管線、管網輸配系統等,必須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和石油化工部、煤

      炭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

      4—3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燃氣企業,必須具備包括由運輸、接卸、儲存、灌裝等完整生產工藝的液化石油氣貯配站,方能在城市內設立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經營

      液化石油氣,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必須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要求。

      任何沒有上述完整生產工藝液化石油氣貯配站的單位和個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進行臨時灌裝的,不得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

      4—4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及礦井瓦斯的生產、儲存及輸配等所有的設備,必須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儲罐及所有的壓力容器(包括液化氣鋼瓶)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關于壓力容器的規定要求。

      4—5液化石油氣鐵路槽車和汽車槽車應符合(82)勞鍋字22號、(82)化調字第316號《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和(81)勞鍋字1號《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

      5.安全生產

      5—1燃氣企業的人工煤氣廠、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場、天然氣及礦井瓦斯集輸站場的建設、生產和經營,必須嚴格執行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第10號令《城市燃氣安全

      管理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要求。

      5—2燃氣企業的人工煤氣廠、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場、天然氣及礦井瓦斯集輸站場的防火及消防設施和器材的配備,應符合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要求,防爆等級應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要求。

      5—3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燃氣企業要對儲罐、液化氣火車槽車及汽車槽車、鋼瓶等壓力容器,定期進行檢驗。

      有條件的企業,應配備檢驗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鋼瓶、儲罐及壓力容器的設施和專職檢驗人員。

      5—4必須具有設備、設施運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相關的安全制度,并認真組織實施。

      5—5生產崗位運行人員,必須按規定全部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5—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企業要由負責生產的主管領導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生產車間要由車間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并設專職安全員。

      6.人員及其他

      6—1燃氣企業生產工人、管理與工程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定員的標準要按建設部《城市建設各行業編制定員標準》〔(85)城勞字第5號〕的規定配備。

      6—2燃氣企業的專業性和安全性很強,必須配備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小型企業配備專業技術員,中型企業要有專業工程師,大型企業配備專業高級工程師。

      6—3企業全部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廠規廠法、安全生產、生產管理基本知識的基礎教育。

      6—4企業要建立包括基建、生產運行、技術設備、物資、安全生產等完整的統計資料和檔案,并設專人管理。

      6—5企業要有營業章程和服務規范。

      附件2: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

      1.為了規定城市中從事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經營活動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2.熱源

      2—1熱源包括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工業余熱、地熱、核能等多種方式。

      2—2向市區供熱的熱電廠必須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的要求,凡屬不按城市供熱規劃建設的熱電廠不得向城市供熱;在合理的供熱半徑內(蒸汽網的供熱半徑宜控制在5公里以內,熱水網的供熱半徑宜控制在10公里以內)只能建一個熱電廠。

      2—3區域鍋爐房供熱規模:特大城市鍋爐單臺容量在20噸/時以上,民用建筑供熱面積應在25萬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鍋爐單臺容量在10噸/時以上,民用

      建筑供熱面積應在10萬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鍋爐單臺容量在4噸/時以上,民用建筑供熱面積應在4萬平方米以上。

      2—4工業余熱要按照城市供熱規劃的要求,就近向市區供熱。工業供熱鍋爐單臺容量不得小于10噸/時。

      3.供熱質量

      3—1熱電聯產供熱,熱力網供水溫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

      回水溫度60~70℃;其供回水溫差,直接連接不小于20℃,間接連接不小于35℃。

      區域鍋爐房供熱,供熱規模較小時,可采用95~70℃的水溫;供熱規模較大時,應采用較高的供水溫度。

      用戶室內采暖溫度應為18℃±2℃,不低于16℃。

      3—2熱力網供水流量要按CJJ34—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規定進行計算。

      3—3熱力網供、回水壓力要符合CJJ34—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的規定要求,要保證熱力網末端供、回水壓差能滿足用戶系統所需的作用壓頭要求。

      3—4熱力網供回水溫度、壓力、流量等參數要在供熱協議中明確規定,并要按供熱協議要求實施,保證用戶采暖效果。

      3—5熱力網補給水的水質要符合國家《民用鍋爐水質標準》和《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的要求。

      3—6熱力站必須配置檢測和調節供回水溫度、壓力、流量等運行參數的設施,實時檢測與調節,保證良好的水力工況。

      3—7要選擇熱力網中間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別取頂、中、低層不同朝向的房間,檢測用戶室溫;每月檢測戶數(每戶按50平方米計算)為:供熱面積在100萬平方米內按3%;101~500萬平方米按2%;501~1000萬平方米

      以上按0.5%進行檢測。用戶室溫合格率應不低于98%。

      4.供熱生產工藝

      4—1熱電聯產單機容量在12MW以上的熱電廠,必須符合國家《大、中型火力

      發電廠設計規范》的要求;單機容量在12MW以下(含12MW)的熱電廠和中低壓

      凝汽式電廠改造為熱電廠,必須符合國家《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的要求。

      4—2區域供熱鍋爐房系統,必須符合國家勞動與機械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

      4—3熱力網系統,包括熱力管道的布置、敷設和防腐保溫、熱力站、閥門、補償器等附件與輔助設施,必須符合CJJ34—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的要求。

      4—4熱力網必須配置檢測、調節與控制等設備,滿足熱力網運行的要求。

      5.安全生產

      5—1必須具有設備、設施、運行人員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相關的安全制度,并認真組織實施。

      5—2生產崗位運行人員,必須按規定全部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5—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企業要由負責生產的總工程師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生產車間要由車間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并設專職安全員。

      5—4要保證供熱設備、設施的完好,配備專門維修、搶修人員與專用設備,保證熱力網可靠運行。

      6.人員及其他

      6—1供熱企業生產人員、管理與工程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定員標準要按建設部《城市建設各行業編制定員標準》〔(85)城勞字第5號〕的規定配備。

      6—2供熱企業民專業性很強,必須配備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小型企業配備專業技術員;中型企業要有專業工程師;大型企業配備專業高級工程師。

      6—3企業全部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廠規、廠法、安全生產、生產管理基本知識的基礎教育。

      6—4企業要建立包括基建、生產運行、設備與設施、安全生產、物資消耗等完整的統計資料和檔案,并設專人管理。

      6—5企業要有營業章程和服務規范。

      第7篇 xx化工企業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1. 設備發生故障時要立即斷電,及時通知維修人員不得帶病作業或擅自維修

      2. 遵守安全用電守則嚴禁私拉電線和拆、改裝電氣線路,不知電氣、設備性能和用途不得隨意開啟或關閉開關

      3. 使用地拖電線時要檢查電路的完好情況如有破損應立即更換

      4. 使用完時要將設備與電源的線路斷開并將移動設備放置于指定地方

      5. 電氣設備必須定期維護保養。保養時必須斷開電源

      6.不得將裸線直接插入插座

      7. 下班時必須要關閉所有的電氣設備和電源開關

      8.電氣的危險性:

      8.1電能對人造成電擊或電傷(電擊:電流通過于人體,機體組織受到刺激,肌肉不由自主地發生痙攣性收縮造成的傷害)(電傷:電流的熱效應﹑化學效應﹑機械效應等對人體造成的傷害)可能至人于死亡或至殘等

      8.2發現觸電的搶救方法:觸電者觸及低壓帶電設備,救護人員應設法迅速切斷電源,或使用絕緣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等不導電的東西使觸電者脫離電源,也可抓住觸電者干燥而不貼身的衣服,切記要避免碰到金屬物體或觸電者的裸露身軀。

      第8篇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辦法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來華從事創業投資,建立和完善中國的創業投資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投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投資者),根據本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第四條 創投企業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也可以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在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時由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采用公司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創投企業承擔責任。

      第五條 創投企業應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創投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六條 設立創投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者人數在2人以上50以下;且應至少擁有一個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

      (二)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美元;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除第七條所述必備投資者外,其他每個投資者的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于100萬美元。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中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出資;

      (三)有明確的組織形式;

      (四)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五)除了將本企業經營活動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情形外,創投企業應有三名以上具備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必備投資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

      (二)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在必備投資者為中國投資者的情形下,本款業績要求為: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其中至少5000萬元人民幣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

      (三)擁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如果某一投資者的關聯實體滿足上述條件,則該投資者可以申請成為必備投資者。本款所稱關聯實體是指該投資者控制的某一實體、或控制該投資者的某一實體、或與該投資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實體的另一實體。本款所稱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超過50%的表決權;

      (五)必備投資者及其上述關聯實體均應未被所在國司法機關和其他相關監管機構禁止從事創業投資或投資咨詢業務或以欺詐等原因進行處罰;

      (六)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1%,且應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30%。

      第八條 設立創投企業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投資者須向擬設立創投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設立申請書及有關文件。

      (二)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后15天內完成初審并上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審批機構)。

      (三)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經商科學技術部同意后,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獲得批準設立的創投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證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九條 申請設立創投企業應當向審批機構報送以下文件:

      (一)必備投資者簽署的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

      (三)必備投資者書面聲明(聲明內容包括:投資者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資格條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實性;投資者將嚴格遵循本規定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必備投資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聲明已獲得有效授權和簽署的法律意見書;

      (五)必備投資者的創業投資業務說明、申請前三年其管理資本的說明、其已投資資本的說明,及其擁有的創業投資專業管理人員簡歷;

      (六)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七)名稱登記機關出具的創投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如果必備投資者的資格條件是依據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則還應報送其符合條件的關聯實體的相關材料;

      (九)審批機構要求的其他與申請設立有關的文件。

      第十條 創投企業應當在名稱中加注創業投資字樣。除創投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創業投資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創投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創投企業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三)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或身份證明;

      (四)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身份證明和企業董事、經理等人員的備案文件;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企業住所或營業場所證明。

      申請設立非法人制創投企業,還應當提交境外必備投資者的章程或合伙協議。企業投資者中含本規定第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投資者的,還應當提交關聯實體為其出具的承擔出資連帶責任的擔保函。

      以上文件應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應提供規范的中文譯本。

      創投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應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經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制創投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登記機關核準的非法人制創投企業,領取《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應載明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的出資總額和必備投資者名稱。

      第三章 出資及相關變更

      第十三條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的出資及相關變更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投資者可以根據創業投資進度分期向創投企業注入認繳出資,最長不得超過5年。各期投入資本額由創投企業根據創投企業合同及其與所投資企業簽定的協議自主制定。投資者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者不如期出資的責任和相關措施;

      (二)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存續期內一般不得減少其認繳出資額。如果占出資額超過50%的投資者和必備投資者同意且創投企業不違反最低1000萬美元認繳出資額的要求,經審批機構批準,投資者可以減少其認繳資本額(但投資者根據本條第(五)款規定減少其已投資的資本額或在創投企業投資期限屆滿后減少未使用的認繳出資額不在此限)。在此情況下,投資者應當在創投企業合同中規定減少認繳出資額的條件、程序和辦法;

      (三)必備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存續期內不得從創投企業撤出。特殊情況下確需撤出的,應獲得占總出資額超過50%的其他投資者同意,并應將其權益轉讓給符合第七條要求的新投資者,且應當相應修改創投企業的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批準。

      其他投資者如轉讓其認繳資本額或已投入資本額,須按創投企業合同的約定進行,且受讓人應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有關要求。投資各方應相應修改創投企業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備案。

      (四)創投企業設立后,如果有新的投資者申請加入,須符合本規定和創投企業合同的約定,經必備投資者同意,相應修改創投企業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備案。

      (五)創投企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利益而獲得的收入中相當于其原出資額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給投資各方。此類分配構成投資者減少其已投資的資本額。創投企業應當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此類分配的具體辦法,并在向其投資者作出該等分配之前至少30天內向審批機構和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一份要求相應減少投資者已投入資本額的備案說明,同時證明創投企業投資者未到位的認繳出資額及創投企業當時擁有的其他資金至少相當于創投企業當時承擔的投資義務的要求。但該分配不應成為創投企業對因其違反任何投資義務所產生的訴訟請求的抗辯理由。

      第十四條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時,上述規定中審批機關出具的相關備案證明可替代相應的審批文件。

      第十五條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根據創業投資進度繳付出資后,應持相關驗資報告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出資備案手續。登記機關根據其實際出資狀況在其《營業執照》出資額欄目后加注實繳出資額數目。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超過最長投資期限仍未繳付或繳清出資的,登記機關根據現行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的出資及相關變更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設聯合管理委員會。公司制創投企業設董事會。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組成由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約定。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代表投資者管理創投企業。

      第十八條 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下設經營管理機構,根據創投企業的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權限,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執行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投資決策。

      第十九條 經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犯罪記錄;

      (三)無不良經營記錄;

      (四)應具有創業投資業的從業經驗,且無違規操作記錄;

      (五)審批機構要求的與經營管理資格有關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經營管理機構應定期向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以下事項:

      (一)經授權的重大投資活動;

      (二)中期、年度業績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可以不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而將該創投企業的日常經營權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另一家創投企業進行管理。該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是內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也可以是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此情形下,該創投企業與該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簽訂管理合同,約定創投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該管理合同應經全體投資者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在創業投資合同中依據國際慣例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機制和獎勵機制。

      第五章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第二十三條 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投資業務為主營業務;

      (二)擁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三)注冊資本或出資總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

      (四)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條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組織形式。

      第二十五條 同一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創投企業。

      第二十六條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定期向委托方的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第二十條所列事項。

      第二十七條 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的條件,經擬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審批機構批準。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獲得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應當向審批機構報送以下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三)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四)審批機構要求的其他與申請設立有關的文件。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名稱應當加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除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

      第三十條 獲得批準接受創投企業委托在華從事創業投資管理業務的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當自管理合同獲得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手續。

      申請營業登記應報送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董事長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合同及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

      (三)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

      (五)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資信證明;

      (六)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委派的中國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簡歷及身份證明;

      (七)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華營業場所證明。

      以上文件應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應提供規范的中文譯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 創投企業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一)以全部自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具體投資方式包括新設企業、向已設立企業投資、接受已設立企業投資者股權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創業投資咨詢;

      (三)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

      (四)審批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創投企業資金應主要用于向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第三十二條 創投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二)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業債券,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創投企業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

      (四)貸款進行投資;

      (五)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六)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但創投企業對所投資企業1年以上的企業債券和可以轉換為所投資企業股權的債券性質的投資不在此列(本款規定并不涉及所投資企業能否發行該等債券);

      (七)法律、法規以及創投企業合同禁止從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對外投資期限。

      第三十四條 創投企業主要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股權獲得收益。創投企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股權時,可以依法選擇適用的退出機制,包括:

      (一)將其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部分股權或全部股權轉讓給其他投資者;

      (二)與所投資企業簽訂股權回購協議,由所投資企業在一定條件下依法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

      (三)所投資企業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上市條件時可以申請到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創投企業可以依法通過證券市場轉讓其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股份;

      (四)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所投資企業向創投企業回購該創投企業所持股權的具體辦法由審批機構會同登記機關另行制訂。

      第三十五條 創投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稅法的規定依法申報納稅。對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可以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依照稅法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頒布。

      第三十六條 創投企業中屬于外國投資者的利潤等收益匯出境外的,應當憑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分配決議,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外方投資者投資資金流入證明和驗資報告、完稅證明和稅務申報單(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應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文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

      外國投資者回收的對創投企業的出資可依法申購外匯匯出。公司制創投企業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資本變動及其他外匯收支事項,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外匯管理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投資者應在合同、章程中約定創投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年。經營期滿,經審批機構批準,可以延期。

      經審批機構批準,創投企業可以提前解散,終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所有投資均已被出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賣,其債務亦已全部清償,且其剩余財產均已被分配給投資者,則毋需上述批準即可進入解散和終止程序,但該非法人制創業投資企業應在該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內向審批機構提交一份書面備案說明。

      創投企業解散,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創投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或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三)清算報告;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注銷登記證明;

      (五)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經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創投企業終止。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必備投資者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因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終止而豁免。

      第七章 審核與監管

      第三十九條 創投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

      第四十條 創投企業投資于任何鼓勵類和允許類的所投資企業,應向所投資企業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備案。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后15天內完成備案審核手續并向所投資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投資企業持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 創投企業投資于限制類的所投資企業,應向所投資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創投企業關于投資資金充足的聲明;

      (二)創投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創投企業(與所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簽定的所投資企業合同與章程。

      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接到上述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批復。作出同意批復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投資企業持該批復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 創投企業投資屬于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外商投資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四十三條 創投企業增加或轉讓其在所投資企業投資等行為,按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四條 創投企業應在履行完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程序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審批機構備案。

      第四十五條 創投企業還應在每年3月份將上一年度的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報審批機構備案。

      審批機構在接到該備案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應出具備案登記證明。該備案登記證明將作為創投企業參加聯合年檢的必備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規定備案的,審批機構將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予以相應處罰。

      第四十六條 創投企業的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如果創投企業投資的比例中外國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聯合投資的比例總和不低于25%,則該所投資企業將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優惠待遇;如果創投企業投資的比例中外國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聯合投資的比例總和低于該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5%,則該所投資企業將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優惠待遇。

      第四十七條 已成立的含有境內自然人投資者的內資企業在接受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后,可以繼續保留其原有境內自然人投資者的股東地位。

      第四十八條 創投企業經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負責人如有違法操作行為,除依法追究責任外,情節嚴重的,不得繼續從事創業投資及相關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創投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二oo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發布的《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同日廢止。

      第9篇 藥業企業辦公設施管理規定

      **藥業辦公設施管理規定

      1.目 的:為了確保公司辦公設施的合理使用,規范辦公設施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各子公司可根據本規定制定細則并報總公司備案。

      3.權責說明:

      3.1辦公設施的購買、配置等由總經辦負責。

      3.2辦公設施使用部門和使用人負責辦公設施的保管。

      4.定義:辦公設施指辦公事務用的桌椅、會議桌、洽談臺、文件柜等物品。

      5.辦公設施管理

      5.1辦公設施由總經辦統一購買、配置、分發、領用、修繕并記錄臺賬。

      5.2臺賬按部門分別設置,分別記錄各部門領用、借用和使用辦公設施的情況。

      5.3供應或配置的辦公設施,記錄部門名稱、物品編號,以及購置日期等。任何人不得擅自調配或使用該辦公設施。

      5.4各部門負責人對其部門所配置的辦公事務用物品,負有使用與保管的責任,防止辦公設施被盜、被挪用以及污染與破損。

      5.5使用者調離時,總經辦根據人力資源部的調離通知對辦公設施另行安排。

      5.6總經辦每年6月和12月對庫存辦公設施進行盤點,并把賬物是否一致的情況,制成清查明細表,上報分管領導。

      5.7總經辦應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分管領導上報辦公設施報表。

      6.辦公設施保管

      6.1辦公設施采取'誰使用、誰保管'的原則,使用者具有不可推卸的保全與維護責任,使用者不得委托他人保管家具。

      6.2未經使用者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動用已經投入使用的辦公設施。

      6.3辦公設施破損或污染需要進行修理與清洗,各部門應與總經辦聯系,由總經辦負責辦理各項修理與清洗事宜。

      6.4因管理或使用不當造成辦公設施毀損、丟失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經濟損失。

      7.辦公設施報廢:總經辦經檢查確認破損家具已經沒有修理必要時,應書面向分管領導請示是否予以報廢處理。

      8.附則

      8.1 本規定由總經辦負責解釋。

      8.2本規定施行后,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抵觸的規定即行廢止。

      8.3 本規定經總經理批準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

      第10篇 后勤企業考勤管理規定

      后勤集團考勤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集團員工考勤管理,嚴肅勞動紀律,提高集團工作效率,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結合后勤集團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工作時間及加班

      1、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正常情況下,員工工作時間安排為每周工作5天,為星期一~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休息。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2、國家所規定的節假日,各單位在保證工作正常運轉的前提下,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員工休息。

      3.對于因工作性質而無法實施正常工作時間的崗位,由各單位根據崗位的工作性質、工作特點等情況,具體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并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備案。

      4.集團員工必須嚴格按照以上工作時間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各項崗位工作,不得無故曠工、遲到、早退及擅離職守。

      5.集團員工必須遵守本單位安排的加班工作和任務。

      6.各單位應合理安排加班員工補休;無法安排補休的,按國家勞動法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二、日??记诠芾?/p>

      1.上班時間已到而未到崗者,即為遲到。

      2.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即為早退。

      3.未經直接領導批準在工作時間擅自離開崗位者,即為擅離職守。

      4.集團各單位員工不得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超過30分鐘的,按曠工處理。

      5.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1)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離職守或不到崗者。

      (2)不服從集團調動擅自不到崗或停止工作者。

      (3)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事情者。

      (4)偽造請假理由或涂改證明騙取假期者。

      6.對于有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現象的員工,各單位應進行教育;屬屢教不改的,各單位應給予書面紀律處分,并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扣發崗位工資及績效工資。

      7.對于曠工1天者,應責成其作出書面檢討,記過1次,并扣發當日全額崗位工資及績效工資;對于連續曠工2天以上者,各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嚴肅處罰,直至解聘。

      8.集團各單位必須做好考勤管理工作,認真檢查各級員工的出勤情況,并做好考勤紀錄,嚴禁弄虛作假。對于不如實填報考勤紀錄的,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對各單位相關人員予以處罰。

      9.各單位的員工考勤情況應與其每月的績效考核掛鉤。

      三、請假管理

      1.病假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負傷,經指定的醫療單位(如在外地,應為當地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不能堅持工作,可參考醫生建議,由本單位主管領導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病假。

      病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事假

      員工因個人事務原因,確需請假處理的,由本單位主管領導根據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實際需要酌情核給事假。

      事假期間不支付崗位工資及績效工資。

      3.員工請病、事假均需履行請假手續,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離崗;特殊情況可用電話或由別人代請假,事后必須補辦請假手續。

      4.員工假滿后仍不能上班,需辦理續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可通過電話、信件等方式向本單位主管領導說明情況,經批準后,續假方可有效,并且上班后需補辦續假手續。

      5.請假權限管理:

      (1)員工臨時離崗的,需向直接領導請假。

      (2)員工1天以內假期須經本部門主任(經理)或本單位上級領導批準。

      (3)員工3天以內假期須經各單位的副總經理以上領導批準。

      (4)員工3天以上假期須經本單位總經理批準。

      (5)各單位副總經理以上干部請假超過1天的,須向集團黨政辦公室匯報,并經集團主管領導批準。

      四、假期與休假

      1.法定節假日

      集團各級員工均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和國慶節。

      2.婚假

      員工申請結婚,以領取結婚證為準,婚假3天,晚婚假加7天(晚婚條件:女滿23周歲,男滿25周歲)。

      3.喪假

      員工的配偶、直系親屬或岳父母、公婆死亡,給予喪假3天。

      4.產假

      女工生育休假為產假,共計90天;晚育(年滿24周歲生育)的,加30天。

      婚、喪、產假期間,在編員工及非在編員工均不支付績效工資。

      五、根據集團考勤管理規定,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制定本單位的《考勤管理辦法》和《員工守則》;應包括本單位具體崗位的工作時間規定、加班與補休管理,以及日常考勤的具體管理規定等內容,并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六、本規定的內容如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七、本規定的擬定、修改、解釋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秡大學后勤集團考勤制度》同時廢止。

      第11篇 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識別管理規定

      1 目的和范圍

      為建立識別、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確保所使用的條款為最新版本,提高職工和相關方的法律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識別、管理、更新以及應用。

      2 職責

      2.1 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識別、獲取、符合性評價及宣傳貫徹。并對各單位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2.2 其他各單位負責與本單位職能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識別、獲取、適用性評價及宣傳貫徹。

      2.3 涉及企業相關方的單位負責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方。傳達方式包括納入合同、納入“一書一簽”的發放、制作成宣傳資料及其他方式。

      3 管理流程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識別流程圖如下:

      4 管理程序

      4.1 獲取的內容

      1.法律:全國人大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如:刑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

      2.法規:國務院和省級人大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

      3.其他要求:各級政府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地方和相關行業有關的安全生產要求、非法規性文件和通知等。

      4.2 獲取的渠道

      1.上級發文、轉文;

      2.報刊、雜志登載;

      3.從法律、法規、標準、其他要求發行處獲?。?/p>

      4.通過政府機構、行業協會、咨詢機構等獲?。?/p>

      5.上網查詢;

      6. 其他渠道。

      4.3 識別和確認

      4.3.1 安全環保部根據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要求及相關部門、單位收集的信息,編制公司《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作為各基層單位進行識別和執行的基本依據。

      4.3.2 各基層單位結合自己的職責和工作內容進行識別,確認適用本單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目錄、內容(部分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識別到適用的相關部分),編制本單位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4.3.3 各單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應由單位負責人審批確認。

      4.4 貫徹執行

      4.4.1 安全環保部將確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向各相關部門、分廠進行培訓、傳達、分解。

      4.4.2 各部門、分廠將本單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采取會議、宣貫、培訓等形式,落實到相應層次或崗位,并傳達到相關方。

      4.4.3 各部門、分廠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組織進行安全標準化管理的各項活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5 檢查與考核

      安全環保部不定期組織對各單位法律法規的識別及符合性評價的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將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細則》執行。

      4.6 符合性評價

      4.6.1 安全環保部每年至少一次組織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符合性評價,消除違規現象和行為,并保存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符合性評價結果將通過公司局域網予以公布。

      4.6.2 各單位每年至少一次自行組織人員對本單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相應的符合性評價。評價結果應及時上報給安全環保部。

      4.6.3 符合性評價時間一般定在每年的十月份進行或根據公司生產情況適時調整。

      5 相關記錄

      5.1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5.2 符合性評價記錄

      5.3 法規宣貫記錄

      第12篇 通信企業安全防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營業廳安全防范管理

      第一條 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領導組織,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理突發事件預案。必須逐級落實安全防范責任制,明確逐級崗位及安全員的安全責任,確定各崗位安全責任人。

      第二條 每月開展安全防范知識教育。各級營業廳工作人員,應熟練掌握防護技術裝置,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記本公司安全保衛部門,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盜警等應急電話。定期組織廣大員工開展預防突發事件的演練活動。

      第三條 新員工上崗前要進行安全防范常識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四條 定期開展安全防范檢查。堅持邊檢查邊整改,以查促改的原則,落實“誰主管、誰負責”,嚴格執行隱患整改和責任追究制度,安全檢查要有詳細記錄。

      第五條 地市級營業廳應按2-3人標準,縣級營業廳應按1-2人標準配備專職保安人員,執行維護營業廳日常正常秩序,處置突發性事件及協助營業人員做好營業收款的交存護衛等職能工作。

      第六條 嚴禁將營業廳與通信機房設在同一樓層的同一區域內,營業廳內不設置通往機房的出入通道,原有建筑已設又無法封閉的,應設專人看守或設置門禁管理系統。

      第七條 為確保營業資金安全,市、縣級營業廳應積極創造條件,實行業務受理柜臺與收費柜臺分區域設置,收費柜臺實行封閉式管理。

      第八條 營業員應提前到達營業廳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檢查營業廳有無特殊異常情況,如有問題立即報告;

      2、檢查并解除防盜報警器布控狀態;

      3、檢查電視閉路監控系統和防搶報警系統,使之進入正常狀態;

      4、檢查營業廳自衛武器,是否齊全良好;

      5、檢查邊門及后門,是否按規定落鎖。

      第九條 營業期間營業員不得隨意離開柜臺,確需離開時應將全部現金、印章、重要憑證和有價卡放入金柜,設置密碼,微機應退出畫面。

      第十條 營業期間大額現金必須立即放入投幣式金柜,除少量找零現金外,營業桌抽屜中不允許存放大宗現金,營業桌面上嚴禁放置現金及電話卡。

      第十一條 營業人員不準在柜臺內會客。柜臺內除當班營業員外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過入,特殊情況需要進入,經由本部門領導或主管部門或保衛部門負責人陪同方可進入。

      第十二條 柜臺邊門及邊門在營業期間必須隨時落鎖,工作人員要在確認安全情況下出入。

      第十三條 午休時要將全部現金、電話卡及印鑒等放入保險柜,并開啟報警裝置或設專人守護。

      第十四條 營業期間營業員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觀察周邊環境,發現可疑情況立即報告保衛,公安部門。遇有緊急情況尖按應急方案處置,如“一蹲,二報,三護,四博”。

      第十五條 營業終了,當日營業款必須送存銀行,營業廳內不許留存過夜現金,留用的少量找零備用金應放在有人守護的金柜內。

      第十六條 積極推進每日銀行前來取款制度,移交營業款,辦理交換手續必須在室內進行。銀行不能前來取款的要堅持萬元以下雙人送款,萬元以上派專車送款制度,確保資金安全。

      第十七條 下班前應對營業廳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關閉電源,檢查處理好火源,布防報警系統,鎖好門窗,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 營業廳負責人對保安有管理,監督的權利。但不得支配保安離開崗位做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投幣金柜使用管理

      1、營業廳負責人,負責全面管理,有檢查、監督的職責。

      2、投幣金柜要置于便于使用,隱蔽的地方。

      3、投幣金柜要一人一柜,專人負責;金柜的鑰匙不得亂扔、亂放,也不得將鑰匙插在投幣金柜上,要妥善保管。

      4、上班前,要檢查投幣金柜是否正常并鎖好。

      5、營業中,不得隨意打開投幣金柜門,只有在結賬、交接時才能打開投幣金柜門。

      6、下班后,投幣金柜內不得存放現金及有價證券。

      第十九條 閉路監控系統使用管理

      1、每日對電視臨近設施進行檢查,查錄像機是否實錄,并認真做好檢查記錄。發現不正?,F象不得擅自操作,應立即安全保衛部聯系。

      2、非電視監控設施操作人員不得操作本設施。

      3、錄像帶儲錄時間為10天,并做好標記以便查找記錄。

      4、操作人員要按照正確的操作規程操作,更換或新調入的人員要經過培訓后方可操作。

      5、工作時間內不得關閉電視監控器、錄像機;監視攝像頭要調整到最佳位置,不得隨意調整攝像頭。

      第二章 營業廳技術防范標準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市、縣營業廳安全技術防范標準

      1、新建、改建市、縣營業廳的業務受理臺席與收費臺席應分開設置,收費臺席應實行封閉式管理,柜臺應采用磚石鋼筋混凝土結構,高度不低于1.1mm,厚度不小于0.6m,柜臺上方須安裝達到公安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管理》b級防彈標準,具有防彈、防砸性能的防彈玻璃。

      2、柜臺應設置底部為弧形的取送款槽,取送款槽可用1-3mm的不繡鋼片制成。

      3、防彈玻璃上不得開窗口或孔洞,為了便與客戶對話,可采用2塊防彈玻璃交錯安裝,大塊在上,小塊在下,空隙寬度不應超過30mm,交錯連接長度不應少于100mm,小塊玻璃須垂直安裝在柜臺內側或采用有線對講話筒。

      4、營業柜臺的邊門及后門應采用金屬防撬門,安裝自動閉門器和門鏡,門應向外開啟,窗戶應加裝金屬護欄。

      5、每一收款臺席均應配備投幣式保險金柜,有條件的可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密碼應經常交換。

      6、營業廳應安裝性能可靠的防盜、防搶報警器,并應與地方公安機關聯網。每個臺席須安裝防搶報警緊急按鈕開頭和腳挑開關,報警裝置安全可靠、合理隱蔽、便于操作,防止誤報。設在通信樓內的營業廳須加裝火災報警器。

      7、營業廳應配備實用有效的防衛器械。

      8、營業廳須安裝電視閉路監控設備。設計安裝一對一,點對點實時監控錄像,并拾音功能,錄像資料應至少保存10天。

      第二十一條 現有市、縣營業廳安全技術防范標準

      1、營業柜臺的過門及后門應采用金屬防撬門,安裝自動閉門器和門鏡,門應向外開啟,窗戶應加裝金屬護欄。

      2、每一收款臺席均應配備一只投幣式保險金柜,有條件的可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密碼應經常變換。

      3、營業廳應安裝性能可靠的防盜、防搶報警器,并應與地方公安機關聯網,每個臺席須安裝防搶報警緊急按鈕開頭和腳挑開關,報警裝置須安全可靠、合理隱蔽、便于操作、防止誤報。設在通信樓內的營業廳須加裝火災報警器。

      4、營業廳應配備實用有效的防衛器械。

      5、營業廳須安裝電視閉路監控設備,設計安裝應按一對一,點對點實時監控錄像,并有拾音功能,錄像資料應至少保存10天。

      第二十二條 農村支局營業廳安全防范技術標準

      1、農村支局營業廳全部實行封閉式管理,柜臺邊門,后門應安裝金屬防撬門,門上應加裝門鏡,窗戶應安裝金屬護欄。

      2、柜臺應采用磚石或鋼筋混凝土結構,高度不低于1.1m,厚度不小于0.6m,柜臺上方須安裝一封到頂的玻璃或金屬護欄,欄桿間距不應大于10cm。

      3、收款臺席應配備投幣式保險金柜,有條件可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密碼應經常變換。

      4、營業廳安裝性能可靠的防盜、防搶報警器,并應與地方公安機關聯網,應最少設置兩個以上緊急報警按鈕,報警裝置須安全可靠、合理隱蔽,便于操作,防止誤報。

      5、營業廳應配備一定數量,實用有效的防衛器械。

      第三章 電話卡運輸、存放、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電話卡運輸管理

      1、各單位要實行電話卡專人、專車集中運輸,頻次為每個月一至二次。

      2、領卡單位應選配政治可靠,身體素質好,年齡在45歲以下的男性為押運員。

      3、每次執行押運任務的人員必須在兩人以上。

      4、運輸電話卡的車輛出發前應全面檢查車輛狀況,加足油料,檢查各種鎖具,通信設備、防衛器械、消防器材等性能是否良好。

      5、電話卡種類、數量、面值、運輸路線及時間應嚴格保密。中途不準隨意滯留或兼辦其他事情,不準搭乘無關人員或捎帶其他物品。

      6、制定嚴密的應急預案,運輸過程中,發生車輛故障或其他事故,押運員要加強警戒,按照預案迅速采取措施。情況緊急或遭到搶劫時迅速發出報警信息,并正確果斷使用防衛器械,同時與就近的通信部門聯系求得幫助。

      7、押運人員不準酒后上崗,運輸車輛不準在外過夜。

      8、電話卡達到目的地必須進入單位院內卸卡,并要加強警戒,確保安全。

      第二十四條 電話卡存放管理

      1、電話卡要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方式進行嚴格管理。

      2、電話卡要存放在專用庫房或有人值守室的保險柜內。

      3、存放電話卡的房間應為防盜門,安裝窗戶欄配備防火器材。

      4、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閑人免進,不得對外泄漏庫房位置,電話卡的種類及數量。電話卡的總面值不得超過當月使用量的2倍。

      5、專管人員每周安技員每月不少于2次進行庫房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五條 電話卡銷售規定

      1、嚴格執行帳、卡分管的原則,做到責任明確,收支清楚,帳物相符。

      2、售卡時,要根據買卡的數量拿取相應的數量,不得在客戶面前拆包取卡。

      3、營業終了,要將剩余的電話卡及時存放卡庫。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安全防范有關事項的,每違反一次,對有關責任者給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給予100元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安全防范規定,存在重大隱患,經公安機關或保衛部門通知仍不及時整改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主管部門核對報公司予以表彰、獎勵。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防范規定,對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有貢獻的;

      2、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同恐怖、爆炸行為作堅決斗爭或提供有價值的線索或者防止治安災害事故發生,使國家財產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3、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防范中存在的隱患,對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起到明顯成效的;

      4、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爭或者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有功的;

      5、忠于職守,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有突出事跡的;

      6、其它應予表彰、獎勵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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