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7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七)
為維護小區良好整潔的環境和秩序,保持小區安靜、交通順暢、行人安全,保護園林綠地和公共設施。小區地面臨時停車位僅供訪客臨時停放之用,業主(使用人)車輛將全部停放于地下機動車庫。業主(使用人)或訪客車輛均需遵守如下規定:
1.任何機動車輛出入本小區均須憑《zz停車證》或領取《臨時通行證》亮證通行,自覺遵守小區內交通秩序管理規定。車輛停放收費標準按本市物價部門規定標準執行。
2.凡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或有污染性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前必須申報,超長、超寬、超高和超重的車輛非必須情況不得駛入。管理人員有權拒絕拖拉機或其他尾氣污染嚴重、發動機噪聲劇烈的任何車輛進入本小區。
3.進入小區的車輛須按限定車速和交通標志指示行駛,禁止鳴號、超車、逆行,小區中心區域一般機動車限行,不得在小區內試車、練車,不得碾壓草坪綠化,不要損壞公共設施。
4.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有序停放,不得占用他人車位,不得在行車道,人行道、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其他非允許停車地點停車。
5.車輛按規定停放后,車主須鎖閉車門、車窗、天窗及前、后箱蓋等,車內不要存放貴重物品。
6.駛入地下停車場的車輛須留意限速、限高標志,按規定使用車輛管理設施,任何的疏忽或故意行為,擦碰損壞他人車輛、公共設施設備、撞桿闖閘等,將由責任人全部承擔相應的賠償及可能的法律責任。
7.自覺維護道路和停車場地、庫的清潔衛生,不得在停車場地、庫或其他公共部位洗車、修車。嚴禁在停車場地、庫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和違禁物品。禁止將停車位挪作他用。
8.非機動車不得隨意停放在樓棟門口、樓層內及非機動車停放點以外的任何公共區域。請加強車輛的防盜功能,養成停車上鎖習慣,停放于指定的非機動車停放點,以減少失竊風險。
9.物業公司和zz管理處并不自動承擔所有停放于本小區停車場地內的車輛和附件及車內物品的保管責任,也不額外承擔保證所有停放于本小區停車場地內的車輛和附件及車內物品不遭受惡意或非惡意的不法侵害之后果。收取停車費用及停車費的使用,均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車主對車輛停放后的保管責任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和物業公司進行協商另行約定,也可以通過購買保險加以解決。
10.裝載大宗、批量物品的貨車、出租車出小區,須有業主陪同或書面證明,經門衛核對后給予放行。
第2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6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6
1.進入小區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管理,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15公里),禁止鳴號,謹慎駕駛。
2.外來機動車輛(執行任務的公安、消防、救護車除外)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本小區,進入小區的車輛,須按照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3.禁止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或有污染性物品的車輛和2、5噸以上貨車進入小區。
4.進出小區的車輛應遵守本規定,若損壞公共設施設備、道路或他人財物,須照價賠償,否則,管理處有權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第3篇 嘉豪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嘉園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尊敬的z嘉園業主/住戶:
1.目的
為維護小區的交通秩序,保障小區機動車輛安全,規范車庫管理,保障車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便于銷售及租賃工作并維護其正常使用功能。
2.適用范圍
適用于z嘉園小區
3.職責
3.1 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車庫的驗收及車位情況的審核,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全面指導、檢查。
3.2工程部負責對車庫的各項設施維護管理。
3.3物業部負責對已購車位的手續辦理、租賃管理及臺帳整理的各項工作。
3.4保安保潔部經理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落實、培訓。
3.5保安員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管理內容
4.1.1對車位使用情況有詳細的記錄。
4.1.2每周不少于一次對車位進行巡查。
4.1.3記錄巡查結果
4.1.4發現問題通過前臺與相關責任部門協調解決。
4.1.5辦理停車手續。
4.2已購車位的辦理
4.2.1客戶持購買車位的車位分配單到物業部辦理車位入住手續。
4.2.2由車輛管理員與客戶簽訂停車管理協議(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留存一份),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要求做到一戶一檔。
4.2.3車輛管理員在與客戶簽訂完協議后指引客戶到收費處繳納停車管理費用。
4.2.4 入住手續辦完后車輛管理員須為客戶辦理車證發放手續(車證上需證明有效日期、車位號、車牌號),堅持做到一證一車一位。
4.2.5車證發放手續的辦理:車輛管理員在客戶繳納停車管理費用的時候須在臺帳處領取新車證并在《車證信息記錄表》登記(按車證編號、車位號、房號、姓名、
使用期限、車型、車牌號、性質、舊證、經辦人、收費金額、收費人、辦理日期的順序添寫),要求發出新證前將舊證收回,因業主丟失的須由業主書面聲明后方可發放新證。
4.2.6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向客戶發放車位鎖鑰匙,要求在領用表上簽字。
4.2.7車輛管理員須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車位位置及試用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2.7對于已經辦理車位入住手續的客戶,二次辦理時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租賃車位的辦理
4.3.1客戶根據所需情況選擇欲租車位(客戶到車輛管理員處提出租車位意向后,車輛管理員在核對客戶的身份后通過車位圖及車庫的實際情況讓客戶確定欲租車位)。
4.3.2車輛管理員須提醒客戶每次至少繳納三月以上的車位租金及停車管理費用。
4.3.3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核實后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在登記完成后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5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位置及開啟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4園區車輛管理
4.4.1進出園區的車輛一律憑《車輛出入證》及車輛管理卡通行(摩托車嚴禁進入園區)。
4.4.2園區地面嚴禁停放機動車輛,如因特殊需要停放,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4.4.3外部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園區,如因特殊需要進入園區須停放在所訪樓宇前,且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及影響其他車輛的通行。外部車輛嚴禁在園區內過夜停放。如有特殊情況需在小區過夜停放的,請將車輛停放到幼兒園臨時停車庫內。(收費價格:每小時兩元)
4.4.4出租車未經允許不得駛入園區內載客,并且不能停在小區出入口阻礙交通。
4.4.5車輛進入時,小區出入口崗要詳實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并發放《車輛管理卡》后方可予以放行(有車證車輛在核對并登記后放行,無需發放《車輛管理卡》。門崗須引導訪客去臨時停車庫,有特殊情況時做必要登記后,發放《車輛管理卡》放行)。
4.4.6小區內行駛要限速5公里/小時,不得大鳴喇叭及亂停亂放。
4.4.7園區道路兩側均有明顯標識,馳入車輛必須按交通標識行駛,按照保安員要求停放。
4.4.8小區內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可參見《園區交通意外事件處理預案》。
4.4.9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國家機關部門到小區工作的車輛,經認真核實后可直接通行。
4.4.10小區內不得維修故障車,若因需要就地維修,維修完后應提醒車主清理周圍環境,要求做到場清地清。
4.4.11停放車輛如出現漏、滴油情況,保安員應立即通知車主清理;若通知不到住戶,應立即與值班室聯系協助通知車主,值班室在聯系中出現麻煩和資料不全時通過客服前臺與車輛管理員取得聯系協調解決此事。事畢后保安員告知客服前臺聯系保潔員進行清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當值班長匯報。
4.4.12保安員要制止在小區道路內進行試剎車或練習駕駛的行為。
4.4.13因車主原因造成小區內公共設施、設備損壞時保護好現場并立即上報當值班長,并經維修專業人員確定損失金額后,根據損壞情況與車主明確責任,賠償損失。
4.4.14當車輛行近出入口崗時,出入口保安員應示意車輛減速慢行,手續完善后,示意車輛駛離,并及時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中登記。
4.4.15載物車輛外出應辦理《物資放行登記》,經完善全部手續合格后方可離開,拒不辦理的嚴禁放行。
4.4.16進出車輛必須檢查一輛放行一輛,嚴禁車輛尾隨進出小區和在未辦理手續前將道閘打開,以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或導致沖崗事故發生。
4.4.17車流量高峰期應增加崗位人員,加快車輛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車輛滯留,并做好標識。
4.4.18無《車輛管理卡》的車輛駛出園區時,應在詢問后與相關的崗位取得聯系。情況核準后要求車主出示行駛證、身份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并進行人、車、證的核實,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登記、車主簽名后方可放行。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保安保潔部或上級主管處理。
5.質量記錄和表格
《車證信息記錄表》
《車位檔案表》
《車庫信息
資料表》
此通知長期有效
z嘉園物業管理處
第4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20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二十)
為保持小區內道路通暢,請住戶自有車輛或乘坐的其他車輛應遵守小區交通管理規定,按交通標志規定的停靠點或路線停放行駛,交通管理規定如下:
1、凡進入小區的車輛必須服從小區管理人員的管理,遵守有關規定,對違反有關規定,不服從管理者,無執照的車輛一律不準進入車庫存放。管理人員有權禁止其車輛進入小區。
2、小區內住戶車輛出入采用發卡登記管理,小區車輛憑證出入,小區內業主(住戶)自用車輛,憑有效證件及車輛保險單據(無保險單據者需另據相關材料)到小區管理處辦理車輛出入證。車主須憑證出入,在自家車位停放。無車庫者需交納有關費用,固定車位,按位停車。
摩托車、自行車需繳費辦證、定點存放,不容許亂停亂放。
3、臨時出入小區車輛,進入小區需憑有效證件換取'車輛出入卡',記錄時間,車輛離開小區時,司機應主動憑'卡'換回證件,并根據記錄時間交納費用。
4、因本小區屬住宅小區,小區內任何車輛不許鳴喇叭,車輛進入小區時速不許超過5公里每小時,全責了望,出現事故,司機應負全責。
不得在小區內試剎車、練習駕車、修車、洗車等。
任何車輛嚴禁在交通路口、綠化地、消防通道上停放。在小區內應按位停放,按規定路線行駛,愛護小區內公共設施、設備,如有損壞,按價賠償,大型車輛(2噸以上),需辦理手續,經管理處同意,按要求行駛及停放。
5、管理人員需認真負責,切實做好車輛出入的證、卡檢查、登記、收發工作,做到車輛出入有序,證、卡與車相符。
6、管理人員要增強責任心,熱心為車主服務,保證小區內道路暢通,設施、設備完好、整潔,車輛通行安全,便利。
7、保潔管理人員要做到小區內道路整潔,風、雨、雪后及時清理,及時清掃停車位雜物、垃圾,保持整潔。
8、小區管理處對車輛進入小區提供道路車位暢通、整潔、便利,不承擔各種意外賠償。誠望各位業主、司機,加強自用車輛的管理,離開車輛時應做好防范工作,關好門窗,貴重物品、車輛出入證、卡,需與車分離,確保萬無一失。
9、車庫、車位及臨時出入小區車輛超時存放時需繳費,用于小區內車庫及小區內道路、車位的公共設施、設備的管理、維修,環境衛生清掃,積雪清理。嚴禁在車庫內添加汽油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5篇 生活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某生活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一、車輛的等級
小區業主、使用人停放車輛,均應由物業管理處分類登記。
二、泊車位的使用
1、本小區停車位由物業負責統一管理,需使用車位必須向開發商購買或辦理車位租用并辦理停車泊位手續,領取“停車證”后,方可使用停車位。
2、保安人員認證對車、凡“停車證”與車位號碼不符合者,禁止車輛停泊,所有進入小區內停放的車輛必須在車頭擋風玻璃左側顯示停車證,否則保安人員有權不予放行。停車證如有遺失,須立即向物業管理處報失并支付停車證的工本費。“停車證”不得轉借、涂改、偽造,上述行為如有查實,物業管理處將收回停車證,如事件行為有違法性質,將送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3、進入停車場車輛自覺保持車輛內清潔衛生,本小區停車場有權禁止車容不整車輛入內停。
4、進入停車場停放的機動車輛,應按指定車位停放,不得異區、異位停放,否則,停車場有權將未按指定停放的車輛拖至適當地點,并由其車主承擔一切費用。
5、小區停車場只向使用停車場停車的機動車輛提供車位的使用權,不負責車輛保管責任,無需為停泊車輛承擔損壞,損毀及遺失責任。
6、使用停車位的車主應按物價部門審定收費標準暗示交付車位使用租金或管理費。臨時停放車輛按規定交付臨時車輛停放費。
三、車輛的進出和停放
1、小區車輛出入口為1處,設置24小時保安人員值勤。
2、備有自行車、助動車的業主、使用人請將車輛停放在非機動車車庫內,不得將車輛停放在樓內公共區域或小區通道上。
3、購買獨立車庫的業主應將機動車、非機動車停入獨立車庫內,不得將車輛停放在樓內公共區域或者小區通道上。
4、為了業主、使用人的安全,管理處會嚴格控制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出租車在未搭載乘客的情況下,禁止在小區內停留。
5、駛入或停放小區的車輛、請車主(司機)不要將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遺留在車上,離車時要鎖好門窗。
6、進入小區的車輛限速5公里/小時,并禁止鳴笛,接收物業工作人員引導,按規定區域、車位停放。
7、進入小區的車輛限速5公里/小時,并禁止鳴笛,接受物業工作人員引導,按規定區域,車位停放。
8、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否則,車主將賠償其所造成的損失,并承擔可能引起的一切責任。
9、搬運或送貨的車輛,必須聽從物業管理人員的指揮,在完成貨物運送后,應立即駛離本小區。
10、進出小區的箱式貨運車,應接受當直保安員打開箱門檢查,對據查者,不予放行。
第6篇 小區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規定
住宅小區車輛行駛、停放的管理規定(暫行)
為了小區的寧靜與安全,規范小區內的車輛停放,為業主提供高效而且安全的服務,保障車輛停放有序,交通順暢,避免車輛丟失事故的發生,根據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停車場使用范圍:
1.小區內設有停車場,供住戶購買使用;
2.裝修工程車輛指定停放;
3.小區住戶機動車指定停放;
二、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本物業管理公司負責轄區內交通管制和機動車輛的停放管理工作。所有車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均要按照規定的有關場地、路線和時間行駛、停放,并繳納相應的停放費用。
1、小區內所有機動車停車位僅供車輛固定停放,管理者不負責保管,所收取的費用均為場地占用費和場地物業管理費用;
2、如停車區域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使用人相關損失的,停車場管理者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3、小區住戶需按車位編號停放到指定停車位;
4、各業主、住戶應無條件配合物業公司建立車籍管理資料。所有在停放場固定車位存放的機動車輛,都必須向物業公司提供保險公司保險證明(如全車盜搶險、無過失責任險等)和行駛證等有關證件(交復印件),填寫《車位使用登記表》,否則出現問題,一切責任由車主承擔;
5、固定車位的機動車輛必須在指定的專用車位停放,臨時車輛按管理人員指定的位置停放。車主請帶走車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鎖好車鎖、車門和車窗,否則丟失責任自負。車輛內請勿放置貴重物品,停車場僅為停車管理,不負保管及遺失賠償責任;
6、車輛進入小區必須自覺接受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并請將《小區停車證》放在車內以備查驗;
7、小區內除救護車、公安消防車、環衛車、工程搶險車等特殊車輛外,其它機動車輛進入小區,都要嚴格遵守本小區《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規定》。車輛進入小區停車場要遵守交通規則減速慢行,并遵照管理人員的指揮或遵循交通標志線行進;除規定區域內小區內禁止隨意停放機動車,禁止車輛停放于通道旁或人行道;
8、車輛停放以一車一位為限,如一家擁有兩部(或以上)車輛要輪流停放,住戶須在物業公司登記后可輪流停放,若違規同時停放兩輛車輛,物業公司將按相關罰則處理;
9、為避免住戶停車位遭他人占用、誤停,物業公司將各停車位地面(或指定位置)漆上車位編號,如有變更,請住戶立即通知物業公司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10、為維護住戶專用車位的權益,車輛應停放于自屬車位或指定車位,如有違規被占用,經查獲或舉報,物業公司將依據相關規定約定,對違規停車的車輛進行處罰;
11、車位所有人不得私自變更車位之原狀及用途,如設置固定或非固定物,裝設柵欄、鐵鏈等,亦不得放置任何危險或臟亂物品,以維護停車場地的通暢、安全及衛生;停放場內保持清潔衛生,無關人員不準隨意進入。不得在場內擺賣、會客、喝酒、睡覺或喧嘩、吵鬧等。禁止裝載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險品的車輛停放;
12、車位只能做停車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不得在車位上加建任何建筑物,亦不可私自加放標牌,不得在墻、柱上及天花板打孔,或在其空間張貼或懸掛任何物品;
13、車位所有權人(或產權擁有人)如將車位轉讓或出租(限小區住戶)時,應親自到物業公司公司辦理變更手續,承購(租)戶須憑相關權證、租賃或購買合同,原磁卡須換新卡,以便納入正常管理;
14、停車場內禁止沖洗車輛,可采用擦拭方式清潔車輛,以避免地面積水,確保場地干凈;
15、機動車輛停放場地采用24小時巡更制度并做好記錄。嚴格按消防規定配備消防設備合器材。車主要愛護停車場內的消防、供水、供電、通訊等一切專用設備和公用設施。不慎損壞時需按價賠償,若造成嚴重事故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機動車進入小區內,如損壞路面、綠化花木、房屋及公共設施,應予照價賠償;
16、停車場停放的車輛若發生故障,如需檢修,車主應先通知物業公司,檢修人員或檢修車輛進入小區,車主應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復,場地回復原狀后方能離開;
三、安全管理規定:
1、小區停車規定行車最大限速為每小時10公里。車輛進入停車場時,需注意各入口的限高規定,尤其在出入口、轉彎、斜坡及停車區內等,請減速慢行;
2、停車場內行駛車輛一律開啟近光燈,保持行車距離,確保安全;
3、機動車輛進入小區,禁止鳴喇叭。車輛停放時,請及時關閉發動機;
4、搬家貨運車輛或在中2噸以上的車輛,需按物業公司指定路線行駛和停放,司機不得離車,并做到貨卸車離;
5、如有婚禮、慶典等特殊情況,車輛需臨時進入小區,請提前與物業公司聯系,以便安裝車輛引導;
6、請勿在停車場內抽煙,車內垃圾及煙蒂應丟棄在垃圾桶內,不得隨意拋棄,以保證環境整潔;煙蒂、火柴等應確認已完全熄滅,方能丟棄在指定處,以免造成災害;
7、停車時,請車頭朝向車道,以求整齊,同時可避免倒車時,因視線不佳發生事故;
8、為維護停車場的安全,十二周歲以下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如為駕駛人之親屬,請妥善看管,以免發生危險。
1、小區停車規定行車最大限速為每小時10公里。車輛進入停車場時,需注意各入口的限高規定,尤其在出入口、轉彎、斜坡及停車區內等,請減速慢行;
2、停車場內行駛車輛一律開啟近光燈,保持行車距離,確保安全;
3、機動車輛進入小區,禁止鳴喇叭。車輛停放時,請及時關閉發動機;
4、搬家貨運車輛或在中2噸以上的車輛,需按物業公司指定路線行駛和停放,司機不得離車,并做到貨卸車離;
5、如有婚禮、慶典等特殊情況,車輛需臨時進入小區,請提前與物業公司聯系,以便安裝車輛引導;
6、請勿在停車場內抽煙,車內垃圾及煙蒂應丟棄在垃圾桶內,不得隨意拋棄,以保證環境整潔;煙蒂、火柴等應確認已完全熄滅,方能丟棄在指定處,以免造成災害;
7、停車時,請車頭朝向車道,以求整齊,同時可避免倒車時,因視線不佳發生事故;
8、為維護停車場的安全,十二周歲以下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如為駕駛人之親屬,請妥善看管,以免發生危險。
第7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19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十九)
車輛停放是社區文明的重要體現,小區管理處應向業主(住戶)做好宣傳工作,共同勸阻、制止亂停放現象的發生。自覺到指定停車泊位停車。
一、機動車管理
1.對居住小區的業主(住戶)和單位的車輛進行詳細的登記,并建立車輛檔案(車輛型號、車牌號碼、顏色),對已登記備案的車輛發給小區出入通行證。
2.為業主臨時停車提供方便,小區設地面停車場,并采取按月收費辦法。
3.長期使用停車泊位的業主(住戶)和單位,可到管理處辦理停車泊位租賃手續。
4.對業主(住戶)所有的或已租賃的泊位,小區負責做出相應標志,阻止其它車輛占用此車位,確保車主停車方便。
5.各種車輛不得在小區道路上隨意停放,臨時進入小區的機動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嚴禁車輛在道路交叉口停放。
6.停放在停車場的所有車輛,車主必須關好車門、車窗,治安巡邏員如發現車輛門窗未關好應及時通知車主,防止車內物品丟失。
7.停車場只提供場地(車位有償使用),不負責車輛的保管,如車輛丟失或損壞,停車場不負責賠償。
8.車輛進入小區應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小區限速標志的規定,出入大門時遇對面行來車輛,應做到先出后進。
9.小區內道路及停車場不準學習駕駛機動車,嚴禁試車和隨意鳴喇叭。
10.小區駛出的非業主車輛,攜較貴重或大量物品時,小區大門崗有權檢查車輛并要求其做出說明。
11.外來車輛進入小區,應做好詢問、登記工作,在必要時,應和業主(住戶)取得聯系,獲得業主(住戶)同意后,方可放行,并引導停放在臨時泊位。
12.對進入小區的出租車同樣實行計時卡出入,夜間22:00以后,謝絕出租車進入小區。
13.對外來人員乘坐的出租車應謝絕入內。
14.對進入小區的車輛應維持一定的清潔度,保證不污染道路,5噸以上大型機動車未經小區管理處許可,不得進入小區。車輛停放必須服從保安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的安全,不得停放在綠化帶上。
15.對在地下車庫的私家車入庫時必須停在私家泊位或庫房內,不得占用他人泊位,不得停在車庫門口或通道上。裝載裝修材料的車輛進入小區,應停在規定場地裝卸材料,不得影響小區交通,裝載裝修材料的車輛駛離小區還需出示業主的書面證明,方可駛離,保安員應記錄該車的駛離時間。
16.對所有進出小區的車輛都應實行憑車輛出入卡進出,門崗需在卡上寫清車輛進出的時間、車牌號碼及門崗保安的姓名或工號,并在值班記錄上做好外來車輛的登記工作。
17.各小區應妥善保管好在使用中的車輛出入卡,必須保證有量可查,不能有流失現象發生。
二、摩托車、自行車管理
1.小區如設有停車棚,應作好明顯標記。存放車輛的業主(住戶)必須按規定有序地停放車輛。
2.自行車出入小區大門時須下車推行。
3.外來人員的摩托車和自行車原則上不得進入小區,一律停放在小區外規定的位置。
4.小區治安巡邏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車輛停放不整齊要及時整理。
5.業主自行車不得停放在單元樓道內,或非機動車庫的過道上。
第8篇 s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物業小區停車管理辦法【1】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物業服務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在鄭州市市區內提供物業服務時收取物業服務費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鄭州市市區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由鄭州市物價局負責;各縣(市)、上街區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綜合管理服務;
(二)物業共用部位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及其運行、使用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四)環境衛生、綠化管理服務;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維護。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透明和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價格管理模式。
住宅小區未成立業主大會和新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住宅小區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別墅及非住宅類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物業服務成本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務及管理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應當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物業服務企業辦公費用;
(七)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經業主或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等級管理。
(一)物業服務項目包括綜合管理服務、公共區域秩序維護服務、公共區域清潔服務、公共區域綠化養護服務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維修服務五項。
(二)每個服務項目根據服務要求、設施設備配置情況不同,分為五個收費等級。
(三)物業服務企業所申報的綜合管理服務項目的等級,不得高于所選的公共區域清潔服務、公共區域秩序維護項目等級。
(四)物業服務最終價格為五項對應等級收費標準之和。
第九條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各等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具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制定。
各住宅小區具體的物業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物業服務項目等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約定。
第十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與業主簽定物業服務合同時約定。
第十一條 執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持以下資料原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物業服務收費項目等級標準。
價格主管部門在實地勘驗后,對具備收費條件的物業小區核定收費項目等級標準。
(一)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宅小區總平面圖;
(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服務等級標準材料;
(三)申請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的書面材料;
(四)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五)法人登記證書及營業執照副本;
(六)物業服務合同;
(七)物業承接查驗報告;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資料。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小區,繼續按原合同約定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如需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新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標準范圍內進行調整,并應征得小區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為準計算;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前以售房合同中約定的建筑面積為準計算。
第十五條 完成物業承接查驗并交付使用的房屋,自開發建設單位交付之日下月起,業主開始按月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十六條 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房屋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承擔。
第十七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期間產生的裝修(建筑)垃圾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規定自行清運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運的,清運費用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推廣使用集成電路卡(ic卡)的,按業主實際使用數量免費發放,丟失補辦的可按成本價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
在全體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用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是否交納停車服務費,收取的停車服務費如何使用,應當經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服務企業在全體業主共有的地面和地下規劃共用車位、道路或其他共用場地收取的停車服務費,扣除經營管理成本后的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商定的意見或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在產權人取得相關產權后,可由產權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產權未明晰前,車位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第二十條 物業企業代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收費時,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收取物業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采取公示欄、公示牌、收費表、收費清單、收費手冊或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價格管理形式、價格舉報電話12358、行業監督電話等。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收費相關規定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
《鄭州市物價局 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印發<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鄭價公〔2004〕2號)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規定同時廢止。
小區車輛停放管理制度【2】
1)小區內停車場為收費停車場,提供車位有償使用服務,所收費用用于彌補管理費之不足,
任何進入或使用本小區停車場之人士,須嚴格遵守下列停車場制度:
*車輛進出車場時,外來車輛必須進行登記(錄),并由車主及管理員對登錄內容核實。
*車輛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停放于規定位置。
*車輛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閘,關好車窗門,鎖好防盜鎖,避免使用帶報警音的防盜鎖,車內請勿存放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
*車場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及現場的標識行車,車速小于 1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場內禁止修理車輛、洗車、試剎車、學習駕駛等有安全隱患及影響現場衛生的活動。
*請勿將有可能對其他車輛或人士構成危險的車輛停泊于停車場內,。
2)摩托車、自行車
禁止無牌摩托車進入,業戶及訪客摩托車、自行車請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鎖好防盜鎖。
1)小區內停車場為收費停車場,提供車位有償使用服務,所收費用用于彌補管理費之不足。
任何進入或使用本小區停車場之人士,須嚴格遵守下列停車場制度:
*車輛進出車場時,外來車輛必須進行登記(錄),并由車主及管理員對登錄內容核實。
*車輛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停放于規定位置。
*車輛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閘,關好車窗門,鎖好防盜鎖,避免使用帶報警音的防盜鎖,車內請勿存放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
*車場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及現場的標識行車,車速小于1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場內禁止修理車輛、洗車、試剎車、學習駕駛等有安全隱患及影響現場衛生的活動。
*請勿將有可能對其他車輛或人士構成危險的車輛停泊于停車場內。
2)摩托車、自行車
禁止無牌摩托車進入,業戶及訪客摩托車、自行車請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鎖好防盜鎖。
停車場內部管理制度【3】
一、車場內部管理守則
1、任何車輛進入停車場停泊,必須要求其按規定讀卡、交費。
2、車輛進入停車場后,須按停車場的指引箭頭及提示語或管理人員的指揮行駛,不得逆行且應限速5公里/小時以下。
3、任何車況不良或有漏油現象的車輛均不得進入停車場。
4、任何車輛及人士均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進入停車場。
5、任何車輛不得在停車場內加油、修車、洗車等。
6、愛護停車場設施設備,不得亂丟垃圾雜物等。
7、損壞停車場設施設備的須照價賠償。
9、駕駛員離開前須自行檢查車門、車窗是否關好,不得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若車況有問題,車輛管理人員需要求其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10、不得有任何車輛在停車場內長時間停留或在車內睡覺。
11、不得有車輛堵塞停車場行車道的現象,否則物業公司相關部門,即安防部與物業部有權采取強制措施疏通車道,且一切后果由該車駕駛員負責。
12、駕駛員如遺失<停車證>或<臨時停車證>,須向出入口當值人員出示本人身份證、駕駛證及行駛證原件,進行登記確認后方可離開現場。
次租車輛必須繳清<臨時停車證>賠償費(20元/張)及停車費后方可離開現場。
二、車輛出入管理規程
1、私家車位車輛
持有私家車位<停車證>之車輛憑車輛ic卡進出車場出入口,經安防員檢查核實后,記錄進出車場時間,登記車牌號碼。
2、次租車輛
a)由車場出入口安防員發出次租車輛ic卡,記錄次租車輛ic卡號碼、車牌號碼、進場時間,指引其停放于次租車位;
b)停放30分種內離開,免收次租費用,停放時間超過30分種,則按1小時收費;停放時間達到1小時且超過1分鐘即按2小時收費(若離開車輛的司機提出強烈異議時,經安防主管及財務主管同意后,可酌情放寬到超過5分種后按2小時收費)。
c)車輛離開時,由出口安防員核對車牌號碼,記錄出場時間,收回次租車輛ic卡,轉交收銀員,收銀員按電腦計費收費后,開啟道閘予以放行(特殊情況及手工收費另計)。
3、免費車輛
持有<免費停車證>之車輛,經安防員檢查核實后,使用專用車輛ic卡開啟道閘(特殊情況及手工收費另計)并指引其停放于非私家車位處,記錄進出車場時間,登記車牌號碼。
4、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對每一輛出入車輛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車牌號碼、出入車場時間,并用顏色來區分私家車、次租車及免費車。
次租車必須在出入口處領取次租車輛ic卡,讀卡后方可進入(特殊情況及手工收費另計)。
5、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制止超出出入口限高鐵桿、裝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車況不良及漏油等狀況的車輛進入場,以免發生危險或造成車道堵塞。
6、任何人員不得在行車道上行走,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做好勸阻工作。
本公司工作人員因公原因除外。
7、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提示車主先交費后取車,以免因交費而引起車輛阻塞。
8、車輛出場時,車場出入口處當值人員須正確指揮車輛按順序排列,確保車輛正常出入。
9、出入車道發生車輛阻塞時,出入口當值人員須負責疏通車輛,保持車道暢通。
10、出入口讀卡機發生故障,影響車輛正常出入時,出入口當值人員須迅速通知領班到現場處理。
若故障一時排除不了,當值領班拆下攔車臂桿,疏通車道,并報維修部搶修,同時按手工收費確保車場出入口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車輛泊位與檢查規程
1、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引導車輛泊位,不得跨位停泊及停入他人之私家車位上。
2、車場管理人員須于巡場時隨時提醒駕駛員鎖好門窗,帶走貴重物品。
3、車場管理人員須按規定認真檢查車況,若發現問題,應及時請駕駛員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四、車場巡查規程
1、負責地庫巡邏的安防員須每小時對車場及后圍非機動車車庫進行例行巡查。
2、車場出入口當值安防員應每20分鐘對車場例行巡查。
3、安防經理、經理助理須每日對車場及后圍非機動車車庫進行例行巡查兩次。
4、安防領班每次巡崗時須對車場進行例行巡查,早、中班巡查不得少于5次,夜班巡查不得少于8次。
五、智能化監控規程
1、車場實行24小時閉路監控,由監控員負責監控工作。
2、監控員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知巡查安防員處理,必要時須定鏡錄像。
六、人工起桿規定
1、當車主持卡在出口讀卡機上不能讀卡時,由收費員通知出口安防員核查車主所持卡是否有效,如是有效卡,應報請當班領班級以上人員同意后,人工起桿。
起桿后,取回不能讀卡的卡,并在卡上寫'不能讀卡'字樣,交收費員保存,作為核查依據。
2、它特殊情況需使用人工起桿時,須經領班級以上人員同意。
3、每次使用人工起桿,須在當值記錄本上詳細記錄。
七、臨時手動計費程序
1、車輛進入車場時,入口崗用對講機通知當值領班用打卡機按計時卡序號打卡后,將計時卡交車輛駕駛員。
2、車輛駕駛員離場前到入口打卡處打卡,并在15分鐘內到收款處交車輛停車費。
3、出車口安防員在車輛離開時收回計時卡,核對是否超時。
4、出車口安防員在交班時將收回的計時卡交收款處。
九、停車場收費管理規定
(一)收費標準
1、次租車輛按小時計費。
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費,超過1小時15分種按2小時計費,以此類推。
2、次租車輛先交費后取車,交費后15分鐘內必須出閘離場,超過15分鐘仍未離場,另外計收停車費。
3、次租車輛ic卡失效或丟失,按入口處管理員登記的入場時間收取停車費。
(二)免費處理規定
1、本公司的車輛可免費,但駕駛員必須在計時卡上簽名,以便財務部查核。
2、軍警或特種車牌車輛,除因執行任務由公司領導在計時卡上簽名的可免費外,其他一律不能免費。
3、非辦公時間,由帶班主任、領班用電話向上級領導匯報,經同意后,才能作免費處理。
4、所有作免費處理的時鐘卡,經出口讀卡機讀卡后,收費員要立即通知出車口安防員用鑰匙打開出口處讀卡機,收回原卡交收費室保存,并在卡上寫上'免費'字樣,留作財務部核算依據。
(三)過夜車輛的收費規定
由22:00開始停泊至次日8:00的車輛,按夜間收費標準收費。
(四)收費室交接班規定
1、交班時,交班人將金額總數如數交下一班,并在交班人一欄簽名。
接班人核對無誤后在接班人一欄簽名確認。
2、接班人接班時,應當面點清金額及票據,認真辯別鈔票真偽,交班后發現有錯誤或假鈔,由接班人負責。
3、每天夜班接班后,到出車口打開讀卡機,將一天的ic卡打包封好,由早班交財務部核查。
十、車場巡邏管理人員職責
直屬上司:安防領班
1、認真履行車場管理規定,不得玩忽職守。
2、加強車場巡回檢查,制止閑散無關人員進入停車場,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領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車輛要規范,停放要整齊,禁止在停車場內維修車輛及動火,特殊情況須經安防部門主任及以上人員批準,還需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4、對進入車場的人員要注意觀察,閑雜人員應勸其離開。
5、對進入停車場車輛有損壞部位登記清楚,交接班時說明。
工作時間不斷巡查車輛停放情況,夜間八點以后出場的車輛車管員要提高警惕,觀查車輛起動是否正常,如有可疑情況及時報告出口處值班人員和領班。
6、對進入停車場停放的車輛,要引導車主停放在相應的車位上,保障停車場暢通無阻,發現有停放不整情況,及時和車主取得聯系。
7、嚴格執行停車場車管員服務用語。
第9篇 小區車輛交通管理規定
為了維護小區的居住環境,保障車輛安全通行、有序停放,特做出如下規定:
一、凡進入本小區內的一切車輛,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統一指揮和管理。
二、 車輛出入實行憑卡通行制:
1、 凡經管理處認可在本小區出入的機動車輛,一律由保安部門衛發放“通行出入卡”。
2、 門衛保安人員對車輛管理認卡不認人,無卡不放行。車輛進入時發卡,駛出時收卡。
3、 若車主丟失“車輛出入卡”,應及時到保安部、門衛報告備案,否則,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車主自行負責。
4、 禁止的士、摩的、貨車或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污染的車輛進入小區。
三、 凡進入小區的車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按交通標志行駛、停放。并應嚴格遵守:一看,二慢,三通過,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嚴禁在小區鳴喇叭。
四、 凡進入小區的車輛應愛護道路、公用設施設備和綠化,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五、 小區按小車、摩托車、自行車分類設有車庫、停車位、停車棚,小區車輛必須按分類車位整齊停放。對隨意亂停亂放車輛將作無主車輛處理。
六、 小區車輛停放,應按規定到管理處辦理相關手續,繳納車位費、車輛停放服務費等費用,臨時停車直接在門衛處辦理收費,請索取票據。其收費標準按物價局批復為準。
七、 所有車輛由車主投保,物管企業收取的停車費僅屬場地占用費。收費車輛如發生丟失,車主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
八、 嚴禁管理人員亂收費,收費必須開具管理處的統一票據,違者一經查實,從重處罰。
九、 小區內不得洗車、學車、修車、試車;漏油、漏水車輛不得停放在小區內。
十、 愛護交通設施、交通標志、車輛出入門禁系統等設施設備。
十一、不服從管理或嚴重違規的行為,管理人員將對其進行規勸、扣證、罰款、拆牌、不予放行等辦法進行處罰。
第10篇 新城小區車輛交通管理規定
新星城小區車輛交通管理規定
為了維護新星城小區交通秩序,保持小區靜、整潔和道路暢通,特制訂本規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與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認真做好小區/內的車輛停放管理工作,嚴禁亂停亂放,防止車輛丟失或損壞。
二、建立機動車通行證制度,禁止無關車輛通行,業主車輛需在車窗前張貼小區通行證。外來車輛進出小區實行換證登記、放行制度。
三、服從現場管理員的現場管理和指揮,車主需嚴格遵守道路安全法規,按規定地點依次有序的停放車輛。
四、小區/內行駛車輛應按規定減速慢行,不得鳴號和超速超車,車輛交會時應相互避讓,注意行駛安全。
五、小區設有固定、臨時停車位,業主需在固定車位停放車輛。外來車輛進入小區時應按規定停放在臨時停車位內,并繳納停車費用。
六、小區停放車輛實行有償服務,物業公司收取相應車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
七、非停車位禁止停放任何車輛(自行車、摩托車),因違章亂停亂放造成事故或失竊的,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負責;因違章停車,造成車輛堵塞及其它責任的,物業公司有權報請并協助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八、車主在停放車輛后,應及時鎖好門窗,保管好自己的財物,不得將貴重物品遺留在車內,對違反規定造成失竊的,物管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九、小區實行人車分流管理,業主、家屬及來訪者不得在主干道練車、玩耍和做影響道路安全的行為,保證小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
十、除裝修、搬家外,禁止貨運車輛進入小區。
第11篇 住宅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為了物業管理區的寧靜與安全,規范轄區內的車輛停放,為業主提供高效而且安全的服務,保障車輛停放有序,交通順暢,避免車輛丟失事故的發生,根據轄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 本中心負責轄區內交通管制和機動車輛及單車的停放管理工作。所有車主在物業管理區內均要按照中心規定的有關場地、路線和時間行駛以及停放,并繳納相應的停放費用。車場管理員要具備敬業精神和高度的責任心、紀律觀念,盡職盡責,做好巡視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嚴禁擅自離崗;文明執勤,認真檢查,熱情服務,及時指揮車輛停放,維持場內秩序。
2 機動車輛停放場地將采用24小時值班并做好記錄,嚴格按消防規定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
3 停放場內保持清潔衛生,無關人員不準隨意進入。不得在場內擺買、會客、喝酒、睡覺或喧嘩、吵鬧和長時間聊天等。禁止裝截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車輛停放。
4 車輛進入停放場,必須服從管理員的指揮和安排,征得管理員同意后方可進入;車輛進出要注意前后左右車輛的距離,不得對其他車輛的進出和其他車位的使用造成阻礙;車場管理員應認真核查車型、車牌號和車輛有無上鎖或外部破損等異常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車主并作好登記。
5 所有在停放場固定車位存放的機動車輛都必須向中心提供保險公司保險證明(如全車盜搶險、無過失責任險等)和行駛證等有關證件(交復印件),填寫《車位租用登記表》,否則一切責任有車主承擔。
6 固定車位的機動車輛必須在指定的專用車位停放,臨時車輛按管理員指定位置停放。車主要帶走車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鎖好車鎖、車門和車窗,否則責任自負。
7 進入車場時嚴禁攜帶或裝載易燃物品和危險品(如煙花、爆竹、汽油、酒精、香蕉水、炸藥、雷管等),禁止在車場內吸煙,以確保車場安全。
8 車主要愛護停放場內的消防、供水、供電、通訊等一切專用設備和公用設施。不慎損壞時需按價賠償,若造成嚴重事故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9 車主要嚴格按照中心規定的停放費標準,按時繳交。憑統一規定的收費票據發放出b入卡,憑卡進出,否則車輛不予進入停放場,超過 月欠繳停放費者將取消原固定車位,臨時停車者由車場管理員指引停放位置,發放臨時出入卡,并根據停車時間按規定繳交停放費。
10 若車主不慎丟失出入卡,應立即通知停放場管理員,車主應提供有關資料經核實后繳交成本費由中心補發出入卡。
11 若機車車輛在停放場內停放后被損壞者,原則上由損壞雙方協商解決,嚴重者可向保險公司索賠,當班管理員與物業管理中心共同協助調查處理。
12 所有停放車輛必須在當日23時30分之前進入停車場。停放在大門之外產生的一切后果有車主承擔。
第12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8
物業作業指導書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1.0目的:確保車輛安全、維護小區秩序。
2.0適用范圍:小區內車輛的管理。
3.0職責:護衛員負責監督執行。
4.0基本內容
4.1所有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轄區,進入小區的車輛憑證出入,不得亂停亂放。
4.2車輛在小區內行駛限速15公里/小時,按規定行駛路線行駛,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綠化帶上行駛,小區內禁止鳴笛。
4.3車輛停放后,關好門窗,注意車輛和車位清潔,不準停放漏水、漏油、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車輛。
4.4車輛在小區內如損壞路面和公共設施照價賠償。
4.5客戶固定在小區內停放的車輛,辦理保險,到客戶中心辦理立戶定位手續,領取車輛出入證。
4.6車輛出入小區時,護衛員只認可'出入證'是否與車牌號碼相符,否則禁止車輛出入,請客戶妥善保管好'出入證',如丟失或損壞,請速與客戶中心聯系確認,否則任何后果由客戶自負。
4.7停放車輛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車場設施和其它車輛,否則應主動知會管理處并進行妥善處理。對隱瞞不報、擅離現場者,一經發現、舉報或其它方法查出者,除責令其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進行罰款或禁止車輛出入該小區等處理。
4.8出入小區的所有車輛不允許任何原因的沖欄,對于沖欄行為,管理人員將以破壞和盜車嫌疑堅決扣車進行調查、索賠、處罰或送交有關部門處理。對小區內違規車輛,管理處作鎖車、罰款等處理。
4.9固定車位的車輛若需維修、年檢或其它原因暫不能使用,需暫時以另一部車代替,而該車若需進入小區,必須先通知管理處辦理有關手續,否則必須按小時收費。
4.10小區內的車場、車位并非保管車輛及財物,只是提供停車場地,車輛若有遺失或損壞,由車主自行承擔。
4.11車場、車位除指定停放車輛外,不得放置或安裝任何物件(除別墅車庫外)。
4.12小區僅允許限載1.5噸以下的機動車輛出入,超出此標準須經管理處同意。
4.13物業管理公司保留修改本規定的權利,如有更改,必須提前15日知會客戶。
5.0支持性文件和記錄: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