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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19(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2 07:08:05 查看人數:48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19

      第1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19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十九)

      車輛停放是社區文明的重要體現,小區管理處應向業主(住戶)做好宣傳工作,共同勸阻、制止亂停放現象的發生。自覺到指定停車泊位停車。

      一、機動車管理

      1.對居住小區的業主(住戶)和單位的車輛進行詳細的登記,并建立車輛檔案(車輛型號、車牌號碼、顏色),對已登記備案的車輛發給小區出入通行證。

      2.為業主臨時停車提供方便,小區設地面停車場,并采取按月收費辦法。

      3.長期使用停車泊位的業主(住戶)和單位,可到管理處辦理停車泊位租賃手續。

      4.對業主(住戶)所有的或已租賃的泊位,小區負責做出相應標志,阻止其它車輛占用此車位,確保車主停車方便。

      5.各種車輛不得在小區道路上隨意停放,臨時進入小區的機動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嚴禁車輛在道路交叉口停放。

      6.停放在停車場的所有車輛,車主必須關好車門、車窗,治安巡邏員如發現車輛門窗未關好應及時通知車主,防止車內物品丟失。

      7.停車場只提供場地(車位有償使用),不負責車輛的保管,如車輛丟失或損壞,停車場不負責賠償。

      8.車輛進入小區應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小區限速標志的規定,出入大門時遇對面行來車輛,應做到先出后進。

      9.小區內道路及停車場不準學習駕駛機動車,嚴禁試車和隨意鳴喇叭。

      10.小區駛出的非業主車輛,攜較貴重或大量物品時,小區大門崗有權檢查車輛并要求其做出說明。

      11.外來車輛進入小區,應做好詢問、登記工作,在必要時,應和業主(住戶)取得聯系,獲得業主(住戶)同意后,方可放行,并引導停放在臨時泊位。

      12.對進入小區的出租車同樣實行計時卡出入,夜間22:00以后,謝絕出租車進入小區。

      13.對外來人員乘坐的出租車應謝絕入內。

      14.對進入小區的車輛應維持一定的清潔度,保證不污染道路,5噸以上大型機動車未經小區管理處許可,不得進入小區。車輛停放必須服從保安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的安全,不得停放在綠化帶上。

      15.對在地下車庫的私家車入庫時必須停在私家泊位或庫房內,不得占用他人泊位,不得停在車庫門口或通道上。裝載裝修材料的車輛進入小區,應停在規定場地裝卸材料,不得影響小區交通,裝載裝修材料的車輛駛離小區還需出示業主的書面證明,方可駛離,保安員應記錄該車的駛離時間。

      16.對所有進出小區的車輛都應實行憑車輛出入卡進出,門崗需在卡上寫清車輛進出的時間、車牌號碼及門崗保安的姓名或工號,并在值班記錄上做好外來車輛的登記工作。

      17.各小區應妥善保管好在使用中的車輛出入卡,必須保證有量可查,不能有流失現象發生。

      二、摩托車、自行車管理

      1.小區如設有停車棚,應作好明顯標記。存放車輛的業主(住戶)必須按規定有序地停放車輛。

      2.自行車出入小區大門時須下車推行。

      3.外來人員的摩托車和自行車原則上不得進入小區,一律停放在小區外規定的位置。

      4.小區治安巡邏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車輛停放不整齊要及時整理。

      5.業主自行車不得停放在單元樓道內,或非機動車庫的過道上。

      第2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范本-11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范本11

      1.目的

      為維護小區的交通秩序,保障小區機動車輛安全,規范車庫管理,保障車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便于銷售及租賃工作并維護其正常使用功能。

      2.適用范圍

      適用于ee小區

      3.職責

      3.1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車庫的驗收及車位情況的審核,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全面指導、檢查。

      3.2工程部負責對車庫的各項設施維護管理。

      3.3物業部負責對已購車位的手續辦理、租賃管理及臺帳整理的各項工作。

      3.4保安保潔部經理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落實、培訓。

      3.5保安員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管理內容

      4.1.1對車位使用情況有詳細的記錄。

      4.1.2每周不少于一次對車位進行巡查。

      4.1.3記錄巡查結果

      4.1.4發現問題通過前臺與相關責任部門協調解決。

      4.1.5辦理停車手續。

      4.2已購車位的辦理

      4.2.1客戶持購買車位的車位分配單到物業部辦理車位入住手續。

      4.2.2由車輛管理員與客戶簽訂停車管理協議(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留存一份),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要求做到一戶一檔。

      4.2.3車輛管理員在與客戶簽訂完協議后指引客戶到收費處繳納停車管理費用。

      4.2.4 入住手續辦完后車輛管理員須為客戶辦理車證發放手續(車證上需證明有效日期、車位號、車牌號),堅持做到一證一車一位。

      4.2.5車證發放手續的辦理:車輛管理員在客戶繳納停車管理費用的時候須在臺帳處領取新車證并在《車證信息記錄表》登記(按車證編號、車位號、房號、姓名、

      使用期限、車型、車牌號、性質、舊證、經辦人、收費金額、收費人、辦理日期的順序添寫),要求發出新證前將舊證收回,因業主丟失的須由業主書面聲明后方可

      發放新證。

      4.2.6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向客戶發放車位鎖鑰匙,要求在領用表上簽字。

      4.2.7車輛管理員須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車位位置及試用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2.7對于已經辦理車位入住手續的客戶,二次辦理時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租賃車位的辦理

      4.3.1客戶根據所需情況選擇欲租車位(客戶到車輛管理員處提出租車位意向后,車輛管理員在核對客戶的身份后通過車位圖及車庫的實際情況讓客戶確定欲租車位)。

      4.3.2車輛管理員須提醒客戶每次至少繳納三月以上的車位租金及停車管理費用。

      4.3.3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核實后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在登記完成后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5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位置及開啟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4園區車輛管理

      4.4.1進出園區的車輛一律憑《車輛出入證》及車輛管理卡通行(摩托車嚴禁進入園區)。

      4.4.2園區地面嚴禁停放機動車輛,如因特殊需要停放,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4.4.3外部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園區,如因特殊需要進入園區須停放在所訪樓宇前,且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及影響其他車輛的通行。外部車輛嚴禁在園區內過夜停放。如有特殊情況需在小區過夜停放的,請將車輛停放到幼兒園臨時停車庫內。(收費價格:每小時兩元)

      4.4.4出租車未經允許不得駛入園區內載客,并且不能停在小區出入口阻礙交通。

      4.4.5車輛進入時,小區出入口崗要詳實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并發放《車輛管理卡》后方可予以放行(有車證車輛在核對并登記后放行,無需發放《車輛管理卡》。門崗須引導訪客去臨時停車庫,有特殊情況時做必要登記后,發放《車輛管理卡》放行)。

      4.4.6小區內行駛要限速5公里/小時,不得大鳴喇叭及亂停亂放。

      4.4.7園區道路兩側均有明顯標識,馳入車輛必須按交通標識行駛,按照保安員要求停放。

      4.4.8小區內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可參見《園區交通意外事件處理預案》。

      4.4.9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國家機關部門到小區工作的車輛,經認真核實后可直接通行。

      4.4.10小區內不得維修故障車,若因需要就地維修,維修完后應提醒車主清理周圍環境,要求做到場清地清。

      4.4.11停放車輛如出現漏、滴油情況,保安員應立即通知車主清理;若通知不到住戶,應立即與值班室聯系協助通知車主,值班室在聯系中出現麻煩和資料不全時通過客服前臺與車輛管理員取得聯系協調解決此事。事畢后保安員告知客服前臺聯系保潔員進行清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當值班長匯報。

      4.4.12保安員要制止在小區道路內進行試剎車或練習駕駛的行為。

      4.4.13因車主原因造成小區內公共設施、設備損壞時保護好現場并立即上報當值班長,并經維修專業人員確定損失金額后,根據損壞情況與車主明確責任,賠償損失。

      4.4.14當車輛行近出入口崗時,出入口保安員應示意車輛減速慢行,手續完善后,示意車輛駛離,并及時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中登記。

      4.4.15載物車輛外出應辦理《物資放行登記》,經完善全部手續合格后方可離開,拒不辦理的嚴禁放行。

      4.4.16進出車輛必須檢查一輛放行一輛,嚴禁車輛尾隨進出小區和在未辦理手續前將道閘打開,以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或導致沖崗事故發生。

      4.4.17車流量高峰期應增加崗位人員,加快車輛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車輛滯留,并做好標識。

      4.4.18無《車輛管理卡》的車輛駛出園區時,應在詢問后與相關的崗位取得聯系。情況核準后要求車主出示行駛證、身份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并進行人、車、證的核實,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登記、車主簽名后方可放行。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保安保潔部或上級主管處理。

      5.質量記錄和表格

      crlm-hq-fw-04-f1 《車證信息記錄表》

      crlm-hq-fw-04-f2 《

      車位檔案表》

      crlm-hq-fw-04-f3 《車庫信息資料表》

      ee物業管理處

      2023年6月7日

      第3篇 小區車輛道路停車場停車位管理規定

      小區車輛、道路、停車場(位)管理規定

      為維護轄區道路暢通,車輛停放、行駛有序,特制定本規定:

      一、7座以上客車、1噸以上(含1噸)貨車不得在轄區內停放。

      二、禁止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車輛入內,2.5噸以上貨車、大型客車、農用車、拖拉機不準進入小區。

      三、業主、客戶擁有的車輛(人心所向轎車、7座以下客車、1噸以下貨車)須到物業管理處辦理登記手續。

      四、業主、客戶自有車輛均應入庫停放,未入庫或沒有車庫的應在劃定車位停放并按規定繳納機動車車位使用費;摩托車、助動車、電動車、自行車一律放入儲藏室內;不得在消防通道、非停車場地及他人的車庫(位)前、儲藏室門口停放。

      五、外來臨時車輛(非業主、住用人)進入轄區必須在門衛辦理登記手續,并在劃定車位停放,離開轄區應自覺接受檢查,按規定繳納機動車車位使用費。

      六、房屋裝修戶運送材料的超載車輛進入轄區,須經管理處同意。

      七、車輛應嚴格遵守轄區交通標志提示文明行駛,不鳴號、限速在10km/小時以下。

      八、不得在轄區范圍內洗車、學習駕車、修車、試車和清掃車上的雜物于地面。漏油、漏水的車輛不準進入轄區。

      九、不得擅自挖掘轄區內道路或在道路上任意堆放物品。

      十、不得在轄區主干道上玩耍、搭席乘涼、踢打球等。

      十一、小區主、次大門口禁止停放車輛及堆放物件,確保小區出入口道路暢通。

      第4篇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辦法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制度【1】

      管理處負責業主(住房)的車輛管理,小區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處經理負責協調指導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車管安防員負責車輛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體管理。

      1.對進入停車場車輛的管理規定

      ①進入停車場的車輛須具備一切有效證件,包括行駛證或待辦理證明、保險單等,車輛號牌應與行駛證相符,待辦車輛應與待辦證明相符。

      ②進入停車場的司機,須按進出場各種程序辦理停車手續,并按指定的車位停放。

      ③車輛停放后,司機須配合安防員做好車輛的檢查記錄,并鎖好車門窗,帶走貴重物品,安防員沒有幫司機保管物品的義務。

      ④進場車輛嚴禁在場內加油、修車、試剎車,禁止任何人在場內學習駕駛車輛。

      ⑤進場車輛和司機要保持場內清潔,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廢雜物,禁止在場內吸煙。⑥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⑦禁止超過停車場限高規定的車輛、集裝箱車以及漏油、漏水車輛進入停車場。

      ⑧進場車輛如不服從安防員指揮,造成本身車輛受損時,后果自負。

      2.小區(大廈)交通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規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

      ②車輛不準在小區內長期停放,臨時停放按《車輛保管統一收費標準》繳費。

      ③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車輛后,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隨身帶走。

      ⑤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h,嚴禁超車。

      ⑥機動車輛在小區內禁止鳴號。

      ⑦不準在小區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車。

      ⑧不準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⑨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道路上劃線停車位內停放,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自行車棚或保管站。

      ⑩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3.停車場(庫)管理規定

      ①停車場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

      ②停車場(庫)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栓,配備滅火器,定期檢查,由車庫崗負責管理使用。

      ③在停車場(庫)和小區車行道路須做好行車線、停車位(分固定和臨時)、禁停、轉彎、減速、消防通道等標識,并在主要車行道轉彎處安裝凸面鏡。

      ④在停車場(庫)出入口處設置垃圾桶(箱),在小區必要位置設路障和防護欄。

      ⑤機動車進場(庫)時應服從安防員指揮,遵守停車場(庫)管理規定,履行機動車進出車場(庫)有關手續,按規定繳納保管費。

      ⑥集裝箱車、2.5t以上的貨車(搬家車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車、拖拉機、工程車,以及運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進入小區。

      ⑦不損壞停車場(庫)消防、通信、電器、供水等場地設施。

      ⑧保持場(庫)內清潔,不得將車上的雜物和垃圾丟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時,車主應立即處理。

      ⑨禁止在停車場(庫)內洗車(固定洗車臺除外)、修車、試車、練車。

      住宅小區車輛管理辦法【2】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小區機動車的停放與行駛,維護小區環境,保障小區內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暫行規定>和<浦東新區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收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由金橋灣清水苑小區(以下簡稱:小區)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委托小區物業公司組織實施。

      物業公司對車輛的管理是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小區內所有車輛使用人應接受物業公司車輛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車管員)的行駛管理與停放引導。

      第三條小區車位實行有償使用,車輛使用人在小區泊車應交納停車費。小區車輛管理制度。停車費收入歸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應有專人進行停車費管理,公開賬目,并定期結算與公示收支情況。根據維修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停車費收入在扣除車輛管理成本和業主大會授權使用的費用后的結余部分納入小區維修基金賬戶,每年一次分攤到業主賬戶。欠繳或侵占停車費是損害全體業主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將小區業主共有的停車位供車輛使用人停車的行為關系,不含有對車輛保管的義務與責任。提供良好的停車條件,營造有序的活動場所是小區各方共同努力的目標。

      車輛進出管理

      第五條小區安裝停車場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行車輛智能化管理。小區車輛管理制度。所有車輛進出小區必須持清水苑小區車輛ic卡(以下簡稱:ic卡)刷卡通行。車輛在通過大門道閘時必須一車一桿逐一進出,不得尾隨前車沖卡。

      第六條ic卡分為月卡、充值卡和臨時卡三種。實行一車一卡制。ic卡不得轉讓或一卡多車。車卡不一致的車輛不準進出小區。

      第七條月卡僅限小區居民及小區內單位工作人員持有,申辦車位登記手續時領取,在有效期內使用。

      第八條實行來訪車輛登記制度。來訪車輛應登記后領取臨時卡,刷卡進入。駛離時在小區出口處驗卡后交卡付費。小區居民和單位也可以選擇使用充值卡,以免每次現金繳費驗卡和進入登記的麻煩。固定車位車主不得使用充值卡。來訪車輛當天再次進出小區憑繳費收據免繳費。

      第九條前來小區執行公務的警車等車輛后出入小區可免繳費。

      第十條領取月卡和充值卡需繳押金20元,無卡或ic卡遺失、超期和損壞的車輛無法進出小區,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ic卡遺失、損壞應支付損失費30元。

      第十一條非小區居民接送幼兒園入托幼兒的車輛不能進入小區。各類大中型車輛,裝載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車輛不經允許禁止進入小區。

      第十二條小區車位滿位,車管員應及時告示并拒絕其他外來車輛進入小區。

      車輛行駛管理

      第十三條小區主干道實行單向行駛。長島路北大門為進口,只進不出;臺兒莊路西大門為出口,只出不進。司機必須依照交通標識的指示路線行駛,不得逆向而行。

      第十四條為了保持小區的安寧,小區內車輛不準鳴喇叭;晚間行車禁止使用遠光燈;小區道路上不得試剎車、練習駕車、修理或清洗車輛等。

      第十五條進出小區內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5公里。

      車輛停放管理

      第十六條車位的設置。停車位分為固定車位與臨時車位二種,統一編號。固定車位標有車牌號,供小區居民和單位工作人員停車。臨時車位無車牌號標志,主要供外來車輛停車。

      第十七條車輛的停放。小區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車位或臨時停車位內。未經車管員同意,來訪車輛不得占用固定車位。車位內不得停放自行車、電動車或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車位的申請。無欠費記錄的車輛使有人,小區居民可持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車輛行駛證或購車發票等到物業公司辦理固定車位申請登記手續;小區內單位工作人員持工作證或單位證明、車輛行駛證或購車發票辦理固定車位申請登記手續。

      按登記先后順序,先到先得原則安排車位。每套住宅居民只能擁有一個固定車位。對確需第二個固定車位的居民戶,經批準后可以申請登記,按第二個固定車位的停車費標準繳費。但無車位居民應優先考慮。

      第十九條車位的登記。車位申請確認后,車位使用人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簽訂車輛停放協議,繳費,領取停車證(置于車輛擋風玻璃右側內)與ic卡。手續辦理不完備不能領取停車證與ic卡,也不得使用固定車位。

      第二十條車位的變更。變更固定車位使用人僅限本戶居住人,經物業公司同意后并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車位的退還。車位為全體業主的共有資源,業主產權轉讓、租賃戶更變等,應及時到管理處辦理退還手續,不得擅自轉讓車位。一旦發現,將收回原使用車位并取消雙方車位申請資格。車位退還后如再次申請須另行申請登記。

      第5篇 住宅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住宅小區車輛管理規定(詳細版)

      **園物業管理處通字(2007)058號

      尊敬的**園業主/住戶:

      1.目的

      為維護小區的交通秩序,保障小區機動車輛安全,規范車庫管理,保障車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便于銷售及租賃工作并維護其正常使用功能。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園小區

      3.職責

      3.1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車庫的驗收及車位情況的審核,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全面指導、檢查。

      3.2工程部負責對車庫的各項設施維護管理。

      3.3物業部負責對已購車位的手續辦理、租賃管理及臺帳整理的各項工作。

      3.4保安保潔部經理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落實、培訓。

      3.5保安員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管理內容

      4.1.1對車位使用情況有詳細的記錄。

      4.1.2每周不少于一次對車位進行巡查。

      4.1.3記錄巡查結果

      4.1.4發現問題通過前臺與相關責任部門協調解決。

      4.1.5辦理停車手續。

      4.2已購車位的辦理

      4.2.1客戶持購買車位的車位分配單到物業部辦理車位入住手續。

      4.2.2由車輛管理員與客戶簽訂停車管理協議(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留存一份),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要求做到一戶一檔。

      4.2.3車輛管理員在與客戶簽訂完協議后指引客戶到收費處繳納停車管理費用。

      4.2.4入住手續辦完后車輛管理員須為客戶辦理車證發放手續(車證上需證明有效日期、車位號、車牌號),堅持做到一證一車一位。

      4.2.5車證發放手續的辦理:車輛管理員在客戶繳納停車管理費用的時候須在臺帳處領取新車證并在《車證信息記錄表》登記(按車證編號、車位號、房號、姓名、

      使用期限、車型、車牌號、性質、舊證、經辦人、收費金額、收費人、辦理日期的順序添寫),要求發出新證前將舊證收回,因業主丟失的須由業主書面聲明后方可

      發放新證。

      4.2.6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向客戶發放車位鎖鑰匙,要求在領用表上簽字。

      4.2.7車輛管理員須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車位位置及試用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2.7對于已經辦理車位入住手續的客戶,二次辦理時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租賃車位的辦理

      4.3.1客戶根據所需情況選擇欲租車位(客戶到車輛管理員處提出租車位意向后,車輛管理員在核對客戶的身份后通過車位圖及車庫的實際情況讓客戶確定欲租車位)。

      4.3.2車輛管理員須提醒客戶每次至少繳納三月以上的車位租金及停車管理費用。

      4.3.3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核實后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在登記完成后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5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位置及開啟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4園區車輛管理

      4.4.1進出園區的車輛一律憑《車輛出入證》及車輛管理卡通行(摩托車嚴禁進入園區)。

      4.4.2園區地面嚴禁停放機動車輛,如因特殊需要停放,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4.4.3外部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園區,如因特殊需要進入園區須停放在所訪樓宇前,且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及影響其他車輛的通行。外部車輛嚴禁在園區內過夜停放。如有特殊情況需在小區過夜停放的,請將車輛停放到幼兒園臨時停車庫內。(收費價格:每小時兩元)

      4.4.4出租車未經允許不得駛入園區內載客,并且不能停在小區出入口阻礙交通。

      4.4.5車輛進入時,小區出入口崗要詳實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并發放《車輛管理卡》后方可予以放行(有車證車輛在核對并登記后放行,無需發放《車輛管理卡》。門崗須引導訪客去臨時停車庫,有特殊情況時做必要登記后,發放《車輛管理卡》放行)。

      4.4.6小區內行駛要限速5公里/小時,不得大鳴喇叭及亂停亂放。

      4.4.7園區道路兩側均有明顯標識,馳入車輛必須按交通標識行駛,按照保安員要求停放。

      4.4.8小區內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可參見《園區交通意外事件處理預案》。

      4.4.9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國家機關部門到小區工作的車輛,經認真核實后可直接通行。

      4.4.10小區內不得維修故障車,若因需要就地維修,維修完后應提醒車主清理周圍環境,要求做到場清地清。

      4.4.11停放車輛如出現漏、滴油情況,保安員應立即通知車主清理;若通知不到住戶,應立即與值班室聯系協助通知車主,值班室在聯系中出現麻煩和資料不全時通過客服前臺與車輛管理員取得聯系協調解決此事。事畢后保安員告知客服前臺聯系保潔員進行清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當值班長匯報。

      4.4.12保安員要制止在小區道路內進行試剎車或練習駕駛的行為。

      4.4.13因車主原因造成小區內公共設施、設備損壞時保護好現場并立即上報當值班長,并經維修專業人員確定損失金額后,根據損壞情況與車主明確責任,賠償損失。

      4.4.14當車輛行近出入口崗時,出入口保安員應示意車輛減速慢行,手續完善后,示意車輛駛離,并及時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中登記。

      4.4.15載物車輛外出應辦理《物資放行登記》,經完善全部手續合格后方可離開,拒不辦理的嚴禁放行。

      4.4.16進出車輛必須檢查一輛放行一輛,嚴禁車輛尾隨進出小區和在未辦理手續前將道閘打開,以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或導致沖崗事故發生。

      4.4.17車流量高峰期應增加崗位人員,加快車輛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車輛滯留,并做好標識。

      4.4.18無《車輛管理卡》的車輛駛出園區時,應在詢問后與相關的崗位取得聯系。情況核準后要求車主出示行駛證、身份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并進行人、車、證的核實,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登記、車主簽名后方可放行。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保安保潔部或上級主管處理。

      5.質量記錄和表格

      crlm-hq-fw-04-f1 《車證信息記錄表》

      crlm-hq-fw-04-f2 《車位檔案表》

      crlm-hq-fw-04-f3 《車庫信息資料表》

      **園物業管理處

      第6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小區公共管理制度:車輛管理規定

      ●為維護園區的交通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據交通法規和結合本園區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合各類車輛。

      ●所有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園區,車輛不整潔和畜力車不準進入園區。

      ●進入園區車輛需遵守交通標志低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以上。

      ●嚴禁在人行道上行駛和停放車輛。

      ●進入園區的車輛必須按物業公司指定的車位停放,停車計費標準按政府指導價執行。

      ●凡業主要求長期停放車輛,可向本公司申辦月卡或年度卡,申辦月卡的業主必須于指定時間內親臨管理處辦理下月月卡。

      ●本公司提供停放場地,收取車輛停車費,并對車輛停放秩序進行管理。因小區存在的特殊性,故車輛出入小區,本公司采取認卡放行制度,凡一切由于車主車卡遺失或因自己的過失造成車輛丟失、損壞或在車內存放的物品丟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車輛不準在園區內鳴喇叭。

      ●不準擅自在園區內洗車、修車和清掃車上的雜物于地面。

      ●嚴禁在園區內任何場所試車、練車。

      ●凡進入園區的車輛要自覺維護園區的道路、綠化草坪、花樹及公共配套設施,如有損壞,需照價賠償。

      ●禁止運載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車輛進入本園區,有特殊原因需征得公司允許方可進入。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交通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7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20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二十)

      為保持小區內道路通暢,請住戶自有車輛或乘坐的其他車輛應遵守小區交通管理規定,按交通標志規定的停靠點或路線停放行駛,交通管理規定如下:

      1、凡進入小區的車輛必須服從小區管理人員的管理,遵守有關規定,對違反有關規定,不服從管理者,無執照的車輛一律不準進入車庫存放。管理人員有權禁止其車輛進入小區。

      2、小區內住戶車輛出入采用發卡登記管理,小區車輛憑證出入,小區內業主(住戶)自用車輛,憑有效證件及車輛保險單據(無保險單據者需另據相關材料)到小區管理處辦理車輛出入證。車主須憑證出入,在自家車位停放。無車庫者需交納有關費用,固定車位,按位停車。

      摩托車、自行車需繳費辦證、定點存放,不容許亂停亂放。

      3、臨時出入小區車輛,進入小區需憑有效證件換取'車輛出入卡',記錄時間,車輛離開小區時,司機應主動憑'卡'換回證件,并根據記錄時間交納費用。

      4、因本小區屬住宅小區,小區內任何車輛不許鳴喇叭,車輛進入小區時速不許超過5公里每小時,全責了望,出現事故,司機應負全責。

      不得在小區內試剎車、練習駕車、修車、洗車等。

      任何車輛嚴禁在交通路口、綠化地、消防通道上停放。在小區內應按位停放,按規定路線行駛,愛護小區內公共設施、設備,如有損壞,按價賠償,大型車輛(2噸以上),需辦理手續,經管理處同意,按要求行駛及停放。

      5、管理人員需認真負責,切實做好車輛出入的證、卡檢查、登記、收發工作,做到車輛出入有序,證、卡與車相符。

      6、管理人員要增強責任心,熱心為車主服務,保證小區內道路暢通,設施、設備完好、整潔,車輛通行安全,便利。

      7、保潔管理人員要做到小區內道路整潔,風、雨、雪后及時清理,及時清掃停車位雜物、垃圾,保持整潔。

      8、小區管理處對車輛進入小區提供道路車位暢通、整潔、便利,不承擔各種意外賠償。誠望各位業主、司機,加強自用車輛的管理,離開車輛時應做好防范工作,關好門窗,貴重物品、車輛出入證、卡,需與車分離,確保萬無一失。

      9、車庫、車位及臨時出入小區車輛超時存放時需繳費,用于小區內車庫及小區內道路、車位的公共設施、設備的管理、維修,環境衛生清掃,積雪清理。嚴禁在車庫內添加汽油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8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6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6

      1.進入小區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管理,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15公里),禁止鳴號,謹慎駕駛。

      2.外來機動車輛(執行任務的公安、消防、救護車除外)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本小區,進入小區的車輛,須按照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3.禁止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或有污染性物品的車輛和2、5噸以上貨車進入小區。

      4.進出小區的車輛應遵守本規定,若損壞公共設施設備、道路或他人財物,須照價賠償,否則,管理處有權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第9篇 小區車輛道路管理規定

      為了維護小區交通秩序安全和車行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的暢通、整潔、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本小區為業主(使用人)提供停車庫(場),由物業管理公司設置專人服務(臨時停車處例外),所有進出小區的車輛,必須服從專職管理人員指揮和安排。

      二、 購有或租有車庫、車位并擁有自用車輛的業主需要在物業公司辦理手續。繳納相關費用,領取機動車輛“出入證”。

      三、 出入小區內車輛必須按照指定地點停放,由管理人員收取相應車位使用及場地維護費。行車車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車位禁止停車。

      四、 外來車輛經許可后,向安保人員領取車輛“出入證”,出小區是交還此證方可通行。

      五、 物業管理公司所發的車輛“出入證”是出入小區的有效通行證件之一,領取后請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勿借他人或遺失無車輛“出入證”或未繳清停車費的車輛,安保人員有權拒絕放行。

      六、 出租車不得在本小區內攬客,送人完畢后必須馬上離開本小區,如用戶需要車,應在小區外叫車搭乘。

      七、 凡裝有易燃、易爆、劇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車輛嚴禁駛入本小區。2.5 噸以上的貨車必須經安保人員許可后方可進入。

      八、 駛入本小區的車輛應留意小區內的交通標識,應減速慢行,時速不超過5公里,不得鳴笛,需注意小區內的道路標識。如車輛損壞路面、公用設施,應照價賠償。

      九、 不得在小區內任何地方學習駕駛機動車;不準在小區內試車。

      十、 摩托車、自行車需要在停車庫(場)停放時,必須遵守規定,服從車管員的管理,并按照規定交付停車費。

      十一、業主及使用人有義烏教導子女和未成年人遵守本小區管理規定,勿在道路上嬉戲、騎車,以免發生危險。

      十二、 車輛在小區外公共區域的停放,執行相關職能部門的規定。但是禁止停放在小區內的非專用停車場和小區外的行人道上。

      第10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辦法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為加強小區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對小區業主車輛有固定車庫(車位)、使用小區內停車位車輛和來訪車輛停放管理。

      根據國家相關交通管理辦法和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小區內禁止5噸以上的貨車、大型客車以及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內(搬家車、消防車、工程車等特殊情況除外)。

      二、禁止出租車入內,遇有乘載老、弱、病、殘以及攜帶過重物品的,視情況可以放行,但10分鐘內必須離開。

      三、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不得鳴喇叭,要接受秩序維護員指揮,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

      四、進出小區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其他車輛,否則除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做出禁止進入本小區的處理。

      五、停放小區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車時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后果自負。

      六、車位使用者應保持車位清潔,無油漬。

      七、 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秩序維護人員通過值班和巡邏,避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受損壞,但不承擔保管和保險責任。

      八、有固定車庫/車位的車輛停放管理

      1、由物業服務中心統一發放紅色通行證標識,并黏貼于檔風玻璃內側醒目位置;

      2、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內或其車位上;

      3、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4、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車庫(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對其違規行為進行拍照并將其在小區宣傳欄內進行公示,對于多次違規的車輛物業公司將對其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所造成的后果將由車輛擁有人自行負責。

      九、租用停車位車輛的停放管理

      1、空置車位只對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出租,每個車位月租費為80元;

      2、需要辦理租用車位的車主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車位租用手續;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租用的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租用的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取消其租用車位資格,同時對已繳納租用車位的租金不給予退還;

      4、按時交納車位租用費。

      十、外來車輛的停放管理

      1、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的車輛,如沒有自己的車位(車庫)或辦理租用手續的,一律視為外來車輛;

      2、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要進行登記,并同時發放《臨時停車卡》,方可進入;

      3、對已發放《臨時停車卡》的車輛,必須把《臨時停車卡》放在車內明顯處便于秩序維護人員的檢查;

      4、外來車輛停放時,必須按規定停放,如沒有按規定停放時,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負責;

      5、對于外來車輛收取一定的場地占用費,收費標準按《景洪市住宅小區停車收費標準》執行。 十一、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1、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一律從非機動車出入口出入小區。

      2、摩托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必須停入車棚內,不得在小區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單元樓道等公共場所停放,若違章停放物業服務中心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處理。

      第11篇 教職公寓小區車輛出入卡管理規定

      學校教職公寓小區車輛出入卡管理規定

      學校為加強教工公寓小區車輛安全管理,推進教工公寓物業正規化進程,保障住戶出行方便,實現出入車輛刷卡登記制度,特在教工公寓小區大門安裝車禁系統,現就車輛出入卡辦理做如下規定:

      一、在教工公寓小區常住戶家用車輛,實行一車一卡制。

      二、住戶車主憑本人駕駛本和行車本辦理出入卡。

      三、校內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憑相關證件可直接領取一張車輛出入卡。

      四、外來租房戶有車家庭憑相關證件可領取一張車輛出入卡,并交押金200元。

      五、所有住戶中常住有車其他家庭成員憑相關證件可辦理車輛出入卡,并每卡交工本費35元,外來租房戶家庭成員每卡還需交押金200元。

      六、車輛出入卡要妥善保管,遺失或損壞后補卡需交35元工本費。

      七、外來租房戶退租時,將卡交回(完好無損)時,退回押金。

      八、要愛護車禁系統裝置,車主出入小區大門要慢行,若撞壞相關設施,要照價賠償修復。

      九、10月26日――10月28日在教工公寓小區門衛室統一辦理。

      十、補辦出入卡或新車辦卡,在行政樓122辦理。

      后勤管理處

      20**年10月20日

      第12篇 住宅小區車輛交通管理規定-4

      住宅小區車輛、交通管理規定4

      1、凡進入小區的車輛必須服從護管員的管理;

      2、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小區內。

      3、經許可進入小區的機動車,必須憑卡出入,按規定的路線行駛,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并按規定繳納車位費;

      4、自行車、摩托車、三輪車須停放在指定位置,嚴禁停放在樓梯間或其它消防通道、交通過道。

      5、機動車在小區內必須慢速行駛,不得鳴喇叭。行駛及停車時應當謹慎小心,避免碰撞車場設施和其它車輛。

      6、車輛停好后,請注意檢查車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開時要鎖好車輛門窗。

      7、機動車不得在小區內洗車、學車、修車、試車;漏油車輛不得停放在小區內。

      8、不得在非停車區上占道停車。不得移動、損毀路牌和交通標志,不得把機動車駛入人行道和綠地。

      9、小區停車只提供車位使用,不承擔保管和保險責任,如車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險需求,可另行協商擬訂收費標準,簽署協議。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19(十二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十九)車輛停放是社區文明的重要體現,小區管理處應向業主(住戶)做好宣傳工作,共同勸阻、制止亂停放現象的發生。自覺到指定停車泊位停車。一、機動車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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