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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章管理規定范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2-09 09:30:02 查看人數:51

      印章管理規定范本

      第1篇 印章管理規定范本

      1.0 目的

      為加強物業集團印章管理,維護公司印章的法定權威及使用效用,特制訂本規定。

      2.0 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物業集團本部各部室及各物業公司(管理處)。

      3.0 職責

      物業集團行政管理總部是印章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4.0工作內容

      4.1 本規定所指的印章,指公司的法人印章以及業務印章。

      4.2 公司的法人印章指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使用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印信憑證,包括'廣州市**物業集團有限公司'印章,簡稱'物業集團印章';'廣州市**華府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市**世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市**恒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簡稱'物業公司印章'。

      4.3 公司的業務印章指公司在經營管理中使用的一種不具法律效力的內部業務印信憑證,包括物業集團行政管理總部、業務總部、全面質量管理辦公室印章;以及物業管理總部、**花園管理處、**灣管理處、**雅苑管理處印章等,簡稱公司業務印章。

      4.4 印章的啟用與停用、銷毀

      4.4.1 印章啟用(包括舊印章換用新印章)。由擬啟用印章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行政管理總部審核,呈物業集團總經理審批后方能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刻制。印章刻制后,由物業集團擬發印章啟用的文件知會各相關部門后啟用。

      4.4.2 印章停用。由擬停用印章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行政管理總部審核,呈物業集團總經理審批,并由物業集團擬發印章停用的文件知會各相關部門后停用。

      4.4.3 印章銷毀。印章停用后::,統一交回行政管理總部銷毀或封存,由專人填寫《物業集團系統印章啟用、銷毀登記表》,并在物業集團全面質量管理辦公室監督下銷毀。

      4.5 印章使用及適用范圍

      4.5.1 物業集團印章適用范圍:物業集團所有對內、對外發文;以物業集團名義與業主簽署的《物業管理服務公約》、協議等有關法律性文件;物業集團對外規范性的法律文件。

      4.5.2 物業公司印章適用范圍:物業公司對內、對外發文;經集團公司或物業集團領導同意簽署的有關法律性文件;物業公司各種業務信函等。

      4.5.3 物業集團本部各部門、物業管理處等業務印章適用范圍:該部門在集團公司系統其業務范圍內的行文,如:上報物業集團的花名冊、計劃總結、請示報告、內部業務函件;以及向業主或有關單位發出的業務性文件等。

      4.6 印章審批管理

      4.6.1 物業集團印章的使用由物業集團總經理審批;物業公司(管理處)印章由物業公司(管理處)總經理審批;物業集團本部部門印章由所在部門負責人負責審批。

      4.6.2 使用印章須先到印章管理部門填寫《用印申請登記表》,呈報負責審批的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加蓋印章。

      4.6.3 如負責審批領導外出,緊急文件需用印時,用印人員應先詳細填寫好《用印申請登記表》,由印章管理人員電話請示負責審批領導同意后可先用印,但必須在負責審批領導返回后的一個工作日內補辦簽字手續。

      4.7 印章的使用

      4.7.1 一切需加蓋印章的文書必須登記備案。本單位發放所有用印文件,印章管理員都必須留原件存檔備查。

      4.7.2 印章管理人員接到需加蓋印章的文書后,必須認真檢查該文書是否經過了審批手續。確認無誤后方可按標準公文格式,在規定的位置加蓋印章。

      4.7.3 凡因業務需要持空白介紹信或公文紙加蓋公司印章時,必須經負責審批領導批準,由印章管理員登記后發出,未使用或未用完的上述空白單據應如數交回印章管理員,適時核銷。

      4.7.4 使用印章須在印章管理員辦公室內實施,未經負責審批領導批準,任何人員不準將印章攜帶出公司以外的地方使用::,如確因工作所需,需將印章帶出印章管理員辦公室使用的,必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執行,并由印章管理人員現場監印。

      4.7.5 需加蓋印章的文書數量較多時,印章管理人員無法及時完成的,在印章管理人員監督下,用印申請人可協助加蓋印章。加蓋印章時,印章管理員必須在場,且必須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印章管理員負責監印。

      4.7.6 加蓋印章后,印章使用人必須現場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申請人、用印批準人、用印份數、用印文書的標題或內容摘要。

      4.7.7 如有存根的介紹信、法人代表證明書、一般性事務的授權委托書和有發文稿紙的文書加蓋

      印章后可以不登記。其它文書用印后則必須登記。

      4.7.8 印章管理人員嚴禁違規使用印章。凡違規使用印章的,公司一律視作個人行為,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以及其它形式的任何糾紛,均由違規使用印章的人員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同時公司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或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8 印章的保管

      4.8.1 印章由對應單位的印章管理員負責保管和使用。

      4.5.2 印章應存放于安全牢固并加鎖的專門的桌、箱、柜中,使用后應及時收存鎖好。

      4.5.3 印章管理人員離職或工作調動時,必須與繼任者履行印章書面交接手續存檔備查。

      5.0 相關文件

      6.0 表格及記錄

      6.1 《用印申請登記表》(qr-7.2.-02-01)

      第2篇 財務印章管理規定辦法

      財務印章管理規定【1】

      一.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財務印章的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控力度,防范財務管理風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財務印章管理遵循“明確責任、嚴格審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原則。

      第三條財務印章的分類:

      1.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發票專用章;

      2.對內專用財務印章:僅供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現金收、付訖章,支票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個人人名章、稽核章、已開發票章和作廢章等。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財務部。

      第一章財務印章的管理第五條集團財務中心負責印章的監督管理工作,并不定期檢查各公司財務印章的使用及管理情況。

      第六條各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印章。

      1.財務印章必須由責任心強、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作風正派的人員負責保管;

      2.銀行預留印鑒必須分別保管。一般情況下,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負責人保管,法人章及相關票據由相關出納保管;

      3.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柜中保存;對內專用財務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4.財務印章保管人員因請假等原因,需由他人臨時保管時,應履行代保管手續,并注明代保管時間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來后,應立即將印章交還原保管人;

      5.財務印章保管人離職或異動時,須辦理印章交接手續,由相應直屬的上級領導進行監交或收回,交接手續應記錄印章交接的時間、枚數、名稱;

      6.企業名稱變更或印章受損,需要更換相應印章時,應提前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確保及時更換銀行預留印鑒和通知各有關單位。

      7.財務印章如有丟失、毀損、被盜、誤用情況,應立即書面逐級上報詳細情況,并迅速采取應急措施防范風險。

      8.停用、廢舊的印章應及時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銷毀,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七條各公司應隨時將財務印章刻制、變更、注銷及保管等信息上報集團財務中心備案。

      第八條集團財務中心負責《財務印章保管登記表》的統計和更新工作。

      第二章財務印章的使用

      第九條財務印章使用必須基于真實、合法、手續完備的經營活動。

      第十條使用財務印章應辦理批準手續,嚴格登記。

      1.日常財務活動使用財務印章,實行授權制,由財務負責人授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1)銀行預留印鑒除用于日常結算票據的支付、收款外均應審批、登記;

      (2)發票專用章除用于已開普通發票、增值稅票、營業稅票等稅票的蓋章外均應審批、登記;

      (3)其他對內專用章嚴格按照要求使用。

      2.非日常財務活動使用財務印章,實行審批制,由使用人填寫《用印申請表》經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

      3.加蓋財務印章時,應加蓋于規定位置;

      4.嚴禁為空白支票、發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蓋公司財務印章;

      5.財務印章由專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6.嚴禁將對外專用財務印章攜帶外出使用。若屬特殊情況,使用部門或個人須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后,到財務部門辦理財務印章領用手續,攜帶外出使用。使用后應立即歸還印章,不得貽誤。

      7.月末,印章保管人須將《用印申請表》按順序裝訂成冊,存檔備案。

      第三章財務印章的刻制

      第十一條財務印章由公司統一刻制、授權使用。

      1.因工作需要刻制財務印章,由各財務部填寫《**刻制印章申請表》向行政部提交刻章申請,經審批后由行政部辦理刻章;

      2.各公司財務部申請刻制財務印章需財務總監審批同意;

      3.各類財務印章名稱應以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確定的名稱為準,并使用全稱和法定名稱,不得使用簡稱;

      4.印章刻制完畢,財務部向行政部申領并登記備案;

      5.各類財務印章同一內容、同一序號不得刻制多枚。

      第十二條各公司財務部為財務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門,嚴禁其他部門申請刻制財務印章。

      第四章財務印章的啟用、變更和注銷

      第十三條財務印章啟用前,財務部門應提前通知有關單位及部門,發出正式啟用新印章的通知,注明啟用印章依據、名稱、時間及印模等,同時宣布舊印章作廢。

      第十四條財務新印章啟用后,財務部門應及時與行政部辦理原有印章移交手續,將舊印章上繳或銷毀,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五條財務印章需要變更、注銷時,財務部門須將變更或注銷的財務印章移交行政部辦理印章的變更或銷毀。

      第五章禁止行為和罰則

      第十六條在財務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以下行為:

      1.未經允許,擅自刻制、變更、注銷財務印章;

      2.其他部門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刻制財務印章;

      3.任何人以任何名義復制公司財務印章;

      4.為各種空白文檔加蓋財務印章;

      5.未經審批,攜帶財務印章外出;

      6.替他部門或個人未經審批使用財務印章;

      7.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時提供財務印章變動信息;

      8.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為。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由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財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財務印章管理規定【2】

      財務部作為公司經濟業務核算部門,在對內、對外各項經濟業務中使用印章主要分為以下二類:

      一、支票專用印鑒:公司財務專用章一枚(圓形)、法定代表、財務負責人名章各一枚

      使用范圍:支票專用印鑒僅限于在經濟業務結算中開據轉帳支票和提取現金使用。

      管理辦法:公司財務專用印鑒保管人為財務部會計主管;公司法定代表、財務負責人名章保管人為財務部出納。在發生經濟業務時,由經辦人提供經公司領導審批同意的書面依據,由財務部出納員填寫支票、會計主管審核無誤后加蓋財務專用章,出納再蓋法人及財務負責人名章后方可生效。

      二、公司財務收款專用章:公司現金收訖章一枚、公司銀行收訖章一枚、公司轉訖章一枚、公司財務專用章一枚(圓形)、公司發票專用章一枚(橢圓形)、財務部公章一枚(圓形)

      使用范圍:此類印章用于公司對外經濟業務開據收款和與各往來單位進行經濟業務轉帳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管理辦法:公司現金、銀行收訖章的保管人為財務部出納員;公司轉訖章、財務專用章保管人為會計主管;發票專用章保管人為財務部收費主管;財務部公章保管人為財務部負責人。

      此類印章的使用根據其經濟業務的性質進行具體劃分:

      1)財務部出納員在收到各類款項時開出收款憑據,并加蓋現金或銀行收訖章或財務專用章。

      2)財務收費處在提供服務取得收入開據發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3)在辦理公司對外往來經濟業務時,對于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的轉帳款項由會計主管開出收款收據并加蓋公司轉訖章。

      4)對于公司對外提供各項證明以及其它經濟用途的印章使用須報財務部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財務部公章。

      5)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定期對其印章使用進行指導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屢錯不改者提出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3篇 龍灣中學學校印章管理和使用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學校印章的管理,維護印章的嚴肅性,確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印章包括學校行政印章、學校黨總支印章、工會印章、團委印章、政教處印章、教務處印章、教科室印章、校長公務私章、簽字章。

      第三條校務辦公室是學校各類印章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保管、使用學校行政印章,校領導公務私章、簽字章。

      第四條 各職能部門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由職能部門提出申請,校務辦公室提出意見報校長審批后刻制,由校務辦公室統一刻制并對印章進行壓印登記后方可使用。

      第五條各職能部門對本部門印章負有監管責任,制定專人保管,監印人要確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遺失須立即向本部門負責人、學校辦公室報告。

      第六條使用印章必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數、用印部門、批辦人、經辦人。監印人員在用印時要審閱、了解用印內容,核實、清點用印數量。監印人員蓋章時要規范,使蓋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觀。落款處加蓋的印章應“騎年壓月”。

      第七條監印人員要堅持原則,對不符合規定的用印,監印人有權拒絕當事人并向學校負責人匯報,印章原則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況須借出使用時,用印部門、單位須出具申請,由校長批準后方可借出。

      第八條 掌管印章的工作人員變動,必須履行印章交接手續。

      第九條學校印章主要用于學校公文公函、各級各類學生畢業證件、學校行為合同或協議、項目申報書(表)、成果申報或鑒定書(表)、專利申請書、師生員工因公因私出國審核件、校發獎勵證書、教職工工作證及學生證等用印。

      第十條 除學校授權的印章外,學校下屬各職能部門印章原則上不對外使用,只能在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范圍內使用。嚴禁使用各職能部門印章對外簽訂合同及其它契約類文書。

      第十一條 校長公務私章、簽字章屬于學校的公務章,代表學校法人代表的身份,是行使職務的標志。

      第十二條 以學校名義發出的公文、公函,要有職能部門負責人簽名,報分管校長審批,方可使用校印。

      第十三條 凡學校頒發的各種證書、證件用印,經承辦部門造冊、編號,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名,報校長審批,方可使用校印。

      第十四條 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協議、合同,按學校有關規定,經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校長審批,方可用印。

      第十五條 學校統計報表、工資報表、財務報表、出國申報表等各類對外報表用印,須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名,經分管校領導審批,方可使用校印。

      第十六條 公用機動車輛登記表、審核表、駕駛員登記表、審核表,須由相關部門審核簽字,校務辦公室審查,方可使用校印。

      第十七條使用黨總支印章,經支部書記審核簽名,報黨總支書記審批,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使用公章要堅持原則,嚴格把關,嚴禁以任何理由在空白介紹信和空白表格上加蓋公章。

      本規定的解釋權在校長辦公室。

      第4篇 某大學后勤處印章管理規定

      大學后勤處印章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后勤處印章管理,規范印章使用程序,提高工作水平,防止出現問題,根據《廣東**大學大印章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1、后勤處各部門不得私刻公章或專用章,確因工作需要須提出申請,經后勤處負責人簽署意見,呈報學校“兩辦”審核同意后,由“兩辦”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啟用和停用應嚴格按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3、后勤處印章必須指定能堅持原則,辦事公正,工作認真負責,紀律性強的人員管理,專人專管,不得委托他人代存代管。管理人員臨時外出時,可將印章交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代管。

      4、監印人必須親自用印,用印前須按處領導的審批意見,審查用印文件的內容、格式,無誤后方可用印。

      5、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后勤處名義用印,須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處領導審批后,方可用印。

      2)一般情況下,個人用印須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用印。

      3)嚴禁個人擅自使用后勤處印章。

      6、后勤處印章的使用須嚴格履行申請、審批、登記手續,防止丟失和濫用。

      7、未經處長同意,印章不得在辦公室以外的地點存放或使用。

      8、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后勤處計劃科負責解釋。

      第5篇 s商貿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第一條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貿公司授權由總經理負責“哈密鑫鑫泰商貿有限公司”“哈密鑫鑫泰商貿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財務會計負責“哈密鑫鑫泰商貿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財務出納負責“公司法人名章”的保管和使用;業務部負責“發貨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條 商貿公司各類印章由各崗位專人領取并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第四條 商貿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卡上予以記錄。

      第五條 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六條 商貿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將其與所需蓋章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公司主管經理審批。經批準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七條 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第八條 在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第九條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公司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第十條 業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發票專用章”無須經上述程序,使用前由財務人員、業務主管批準即可使用。

      第十一條 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歸檔。

      第十二條 業務人員因工作需要攜帶空白合同的,合同專用章保管人可預先在公司統一印刷的空白合同上蓋章后交商務人員使用,但必須辦理合同領用手續,并要求在合同簽署后立即將合同返回,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第十四條 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十五條 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六條 印章保管人員應遵守公司的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觸的公司保密事項。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對違紀者予以經濟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6篇 國家印章管理規定辦法

      國家印章管理規定

      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1993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93〕21號),對于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文件背景

      1993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93〕21號),對于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著政府機構的變化,有些條款已不再適用。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制發、收繳和管理規定。

      文件全文

      一、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或五角星。

      二、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四、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五、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經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六、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七、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八、國務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國務院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法定名稱中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家”的單位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九、自治州、市、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林區,下同)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

      十一、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

      十二、駐外國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外交部制發。

      十三、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自左而右橫排,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

      十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制發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

      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規范化簡稱。

      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的名稱。

      自治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

      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級行政區域的名稱。

      十六、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十八、印章的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十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制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一、國務院的鋼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制。

      地方外事機構、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確需使用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準后刻制。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

      未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

      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

      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七、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印章規格式樣(略)

      國 務 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7篇 科技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z科技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印章是公司或部門權力的象征,應當嚴格管理:

      1、印章要由專人保管

      (1)公司章、合同印章及法人名章由綜合辦指派專人保管;

      (2)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指派專人保管;

      (3)部門印章由部門指派專人保管。

      2、使用印章須先填寫《用章登記表》,經批準后方能蓋章。

      (1)蓋公司印章,屬一般事務,須經副總經理簽字批準,屬重大事務,須經總經理批準;

      (2)加蓋公司合同印章的,須經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

      (3)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須經財務部經理、批準;

      (4)加蓋部門印章,須經過部門負責人批準;

      (5)加蓋法人名章,須經總經理批準;

      3、凡經總經理或總經理委托副總經理簽署的文件、制度、合同、標書等,在經手人登記后,直接蓋章。

      4、公司各類印章原則上不攜帶外出,如因特殊公務需攜帶外出使用,須經公司副總經理批準,并須有二人同行,辦理借用手續,如期歸還。

      5、因業務需要持空白介紹信或文件加蓋公司印章時,須經副總經理批準,經手人登記后發出;如未使用或未用完的,應如數交回綜合辦,適時核銷。

      6、公司各類印章不能私自為公司以外人員出具證明、介紹信等。凡遇有特殊情況,應按印章管理制度程序辦事。

      7、印章的刻制、更換一律由綜合辦辦理,上報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刻制。

      8、廢棄的印章由綜合辦統一收回保存或銷毀。

      9、各部門辦理事宜需要用到營業執照副本、企業機構代碼證副本、地稅證副本、國稅證副本時,需要登記事由后,經由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使用或借出。

      10.營業執照副本、企業機構代碼證副本、地稅證副本、國稅證副本,以上四種副本復印件使用前,應在其上注明事由,并加蓋公章。

      第8篇 化龍物業印章介紹信管理規定

      雅園物業印章、介紹信的管理規定

      一、印章保管人員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委托他人代為保管、使用印章,不得將印章攜帶出行政辦公室。

      二、印章必須妥善保管,隨取隨用,用后立即存于原處,并及時上鎖。

      三、下列情況可使用印章:

      1、對外發出的公文;

      2、對外聯系、商洽業務工作的介紹信、證明信等;

      3、與有關單位簽訂合同、協議等;

      4、本單位職工辦理私事、確需物業管理處出具證明信等;

      5、遇有上述規定以外的特殊情況,可在請示領導后使用印章。

      四、使用物業管理處印章必須經行政辦公室批準,使用部門印章必須經部門經理批準。

      五、開據印制好的介紹信,必須將存根所列項目填寫清楚,介紹信存根和底稿必須妥善保管,以備檢查。

      第9篇 某大學后勤集團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大學后勤集團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印章是代表企業形象的標志,是具有法律責任的證明。為進一步規范集團印章的使用管理,確保用章安全,根據z黨政辦字[2022]14號關于印發《北京z大學印章管理辦法》的通知,結合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此規定。

      一、此規定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學校后勤管理印章:北京z大學后勤管理處印章、北京z大學綠化委員會印章、北京z大學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印章、北京z大學人民防空辦公室印章、北京z大學社區管理辦公室印章。

      (二)后勤集團印章:指北京z大學后勤集團印章、*北京z大學后勤集團委員會印章、北京z大學后勤印章、*北京z大學后勤集團工會委員會印章、*共產主義青年團北京z大學后勤集團委員會印章。

      (三)機關職能部門及下屬各單位印章。

      (四)業務印章:指財務專用章、北京z大學后勤合同專用章、總經理名章。

      二、印章使用范圍

      (一)學校后勤管理印章和后勤集團印章使用范圍

      1.以后勤管理處或后勤集團名義上報學校領導及上級部門上報的各類公文、材料等;

      ).,文示天大學提高管理水平,2.以后勤管理處或后勤集團下發或轉發的各類公文;

      3.以后勤管理處或后勤集團的名義簽訂的各種協議書、合同等;

      4.向校外業務單位發出的函件;

      5.以后勤管理處或后勤集團名義開具的用于對外聯系工作、考察調研、處理公務的相關文件、認證材料以及各類證明材料、榮譽證書、聘書等;

      6.經集團領導批準的其它需要使用行政章的文件及材料。

      (二)后勤集團黨委、工會、團工委印章使用范圍

      1.以集團黨委、工會、團工委名義上報、下發的文件、公函、報告、決議、批復和其它材料;

      2.以后勤集團黨委、工會、團工委名義下發的各類公文;

      3.上報學校有關部門的各類文件、資料等;

      4.簽署黨委、工會、團工委意見的報表、推薦表;

      5.以后勤集團黨委、工會、團工委名義開具的介紹信;

      6.其它事由需用黨委、工會、團工委印章。

      (三)機關各職能部門、下屬各單位印章使用范圍

      1.以本單位或(本部門)名義上報的文件、公函、報告、決議、批復和其它材料;

      2.以本單位或(本部門)名義下發或轉發的各類公文。

      3.簽訂本單位員工合同書、本單位員工證明等。

      4.本單位負責人批準的行政用章。

      (四)專用印章使用范圍

      指業務經營范圍中所涉及的業務來往合同、票據及按有關規定應使用的范圍等。

      三、印章的管理

      1.集團刻制所有公章須經集團黨政聯席會審批后再上報學校,由校黨政辦審核后統一刻制。刻制后的印章由集團黨政辦公室印模存檔,各單位負責人簽字領取,由專人妥善保管。

      集團黨政辦公室負責對集團及各單位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檢查監督工作。

      2.集團和各單位應嚴格按照印章使用范圍正確使用印章,嚴禁超范圍使用。

      3.凡以集團名義簽發的各種文件、報表、協議、合同等需使用印章時,按照使用管理辦法應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由本單位或本部門負責人簽字,集團聯系領導(集團黨委印章須經黨委書記)審批,方可辦理。

      4. 遇有特殊情況(總經理、黨委書記或聯系領導不在),須經黨政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準。

      5.學校后勤管理印章和后勤集團印章由集團黨政辦公室負責管理。

      6.集團各職能部門和各單位印章由本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使用時必須經單位負責人審批。

      7. 財務專用章和總經理名章由集團財務管理部負責管理使用,北京z大學后勤合同專用章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使用。

      8.集團及各單位需選用政治思想好、法紀觀念強、責任心強的人員負責印章管理。所有印章一律不得外借,如因管理使用不當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損失,其責任應由印章管理人員和該單位負責人承擔。

      9.印章作廢或停止使用時,印章保管人員應及時將印章上交集團黨政辦公室,由黨政辦公室負責交予學校銷毀。同時以原印章出據的證明信、介紹信等停止使用。

      四、本規定由后勤集團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五、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10篇 雅居樂物業印章管理規定

      雅居物業印章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印章使用,建立嚴格的印章使用審批流程,避免給公司帶來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一、公章類型:

      1、公司公章、公司合同章、公司財務專用章、項目管理處章、部門用章

      二、使用范圍:

      1、公司公章代表公司行為,具有最高效力;關于公司印章管理權在綜合管理部,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合同章由財務部負責管理。

      2、公司合同章用于公司對外簽定合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3、公司財務專用章用于財務票據簽發和各種押金、收據用章;

      4、項目管理處章代表項目管理處管理行為,只用于管理處日常管理和運做需要用章,不得隨意用于其他方面;

      5、部門用章代表公司職能部門行為,一般用在專業管理規定或者通知、工作聯系函等方面。

      三、印章的申請和使用:

      1、由于工作需要,各部門(管理處)申請印章必須向公司申請,經總經理審批允許后,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刻制,并予留《印簽式樣》(異地項目自行刻制,但需向綜合管理部提交印簽式樣)。印章由專人管理,管理印章員由綜合管理部經理指定,異地項目印章管理由綜合管理部業務歸口管理人員負責保管。

      2、各分公司、部門、項目公章應設專人管理。

      3、加蓋公章應由經手人填寫用《用印審批表》,并由公司或各部門(項目)負責人審核需蓋章的文件內容。

      4、加蓋公司或分公司公章需經公司或分公司總經理批準,加蓋各部門、各項目印章需經部門及項目經理批準,加蓋會館印章應由主管經理批準。

      5、各項目人員出入證、車輛出入證、裝修許可證等需加蓋公章時必須在結款后用印,并進行詳細登記。

      四、印章的管理:

      1、印章不得隨意由他人使用。印章使用人領用使用完畢后立即歸還。

      2、不按照公司印章管理規定私自用章者予以辭退。

      3、由于印章管理不善印章流失到外部,造成公司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印章管理員予以辭退;或領用人使用后未歸還造成公司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領用人予以辭退。

      4、管理處籌建完畢后,起用新管理用章,須經過公司綜合管理部下發'關于啟用***物業管理中心'印章的通知后方可正式使用。

      五、印章的銷毀:

      1、分公司或者項目(部門)撤消,所有用章統一由綜合管理部收取并銷毀,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留公司用章或者項目用章。違反規定,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支持性表格:

      《用印審批表》wh-zh-b-009

      《印簽式樣》wh-zh-b-010

      第11篇 學校印章的使用及管理規定

      學校印章的使用是學校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和我校的實際,特做如下規定;

      印章的使用:

      1、 學校校印

      凡以學校名義向上級有關部門所作的書面報告請示等,經學校領導審閱同意后可用校印。

      上級各部門要求學校有關部門填報的各種報表經經辦人填好簽字,送交學校主管領導審閱后,方可用章。

      我校人員對外聯系工作所開的介紹信以及證明信

      (證明我校人員的身份,經歷、學歷或其它有關事宜真實性)可用校章。

      學校頒發的各類證書、獎狀、獎品,可用校印。

      辦理教職工工作證、學生證、學生畢業證等證件,可用校印。

      2.財務專用章

      學校開的專用支票, 支票,在責任用章后可使用財務專用章。

      3.黨支部印章

      凡以學校黨支部的名義向教育行政部門黨組寫的請示、匯報材料,經學校支部書記

      (或副書記)審閱同意以后,可用支部印章。

      入黨積極分子、預備黨員培養考查登記表和入黨志愿書上的“支部意見”、“支部決議”欄,以及以支部的名義,外出聯系工作,黨員調出所轉的組織關系,可使用支部印章。

      學校教職工的政審材料以及學生的畢業升學政審材料可用支部印章。

      4.工會印章

      以學校工會名義向上級工會組織寫的請示、匯報材料,工會的財務開支,可使用工會印章。

      5.其他印章

      以教務處、德育處、校團委等部門名義向上級組織寫的請示、匯報材料,填報的各種報表等可使用處室印章。

      印章的管理:

      1、 學校印章由學校行政秘書負責日常管理使用,其它人不得攜章外出辦事。若確需攜章外出辦事應有行政秘書同往按印章使用規定用章。介紹信,證明信,各種表格等需寫

      (填)好內容后才用章。

      2、 財務專用章由學校財務負責人負責日常管理使用。

      3、 黨支部印章由學校人事秘書負責日常管理使用。

      4、 工會印章由工會副主席負責日常管理使用。

      5、 其它印章由相關處室負責人日常管理使用。

      第12篇 南油物業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物業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印章是公司對外工作的官方代表,是企業法人權利的集中表現。管理用好印章是保證企業利益的重要措施。為了準確用印服務于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印章管理

      1、公司級印章(包括受控章)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保管,總經辦主任掌握監督使用,并對公司總經理負責。

      2、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并監督使用,各部門領導對本部門印章負責。

      二、印章的使用

      1、凡以公司名義行文或開展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協議、合同、文書等一律使用公司印章。

      2、公司的受控體系文件必須加蓋受控章。

      3、公司印章使用批準權限。

      (1)重要文書(涉及政策、法規、或財務問題的)用印,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一般業務合同、協議等,一經公司總經理簽署,即視為同意用印,可由總經辦主任審核執行。一般性文書(介紹信、例行報表等)用印可由主管副總經理核準。制發公文時,公司領導在發文稿紙簽發后,即視為同意用印,可不再辦理用印審批手續。

      (2)因公需帶公司印章外出使用,須請示公司總經理批準。

      (3)因公需帶蓋章的空白介紹信,必須由公司總經理批準。

      (4)用印必須嚴格履行登記、審批手續,總經辦要留存復印件以備查考。

      (5)下列情況,禁止用印。

      1、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和本規章制度的。

      2、無登記、審批手續的。

      印章管理規定范本(十二篇)

      1.0 目的為加強物業集團印章管理,維護公司印章的法定權威及使用效用,特制訂本規定。2.0 范圍本規定適用于物業集團本部各部室及各物業公司(管理處)。3.0 職責物業集團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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