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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電設備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06 16:56:08 查看人數:28

      機電設備管理規定

      第1篇 機電設備管理規定

      礦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機電設備管理,實現機電設備管理制度化、標準化,提高設備完好率,降低待修率、事故率,科學地管理好、用好設備,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礦機電設備管理的現狀特制定本規定:

      一、組織機構

      為了使機電設備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礦成立機電運輸科,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機電副礦長負責全礦的機電設備管理,并配備電器設備管理副科長一名,機械設備管理副科長一名,機電設備管理技術員一名。

      二、機電設備的選型與購置

      1、一般機電設備的選型要充分利用網絡信息系統,結合實際使用要求,做好設備簽報計劃上報公司競標采購,努力做到技術先進、質量優良、證件齊全、經濟合理,大型固定設備及采掘設備(含主要配件)要優先選擇原廠訂購。

      2、機電設備購置計劃確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否則驗收人員不簽字驗收,并給予責任人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提交礦處理。

      三、機電設備的領用

      1、各隊需要增用的機電設備應根據工作計劃提前申請,注明設備使用地點及負荷情況送報機運科給予批復,由機運科發放設備。

      2、電氣設備在下井前應經全面檢查、檢修并經過試運檢查、驗收,開出入井合格證,方可入庫、發放下井。

      3、凡是進礦新設備及庫存超過半年以上的設備下井前必須重新檢查、通電試運后方可下井。

      4、設備安裝使用后,機運科技術人員應及時修改供電系統圖,建立帳卡。

      四、機電設備的驗收

      (一)、機電設備到貨后,設備管理人員應聯同生產運營科、供應部門根據購貨合同和設備到貨清單逐一進行清點驗收,查設備是否符合使用性能,否則進行退貨處理。

      l、電器設備銘牌規定數據是否與接線電壓和使用機器設備的容量相適應;

      2、設備的外形結構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設備內部是否損壞;

      4、檢修記錄和驗收手續是否齊全完整。

      (二)、防爆設備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作為非防爆設備處理:

      l、新到貨的防爆設備,沒有防爆標志、生產許可證、檢驗合格證和防爆設備到貨驗收單等。

      2、防爆設備失去防爆性能,沒有防爆標志,經修復而不能達到防爆性能者。

      五、機電設備的使用、維護、定期檢查、檢修

      1、設備使用單位人員必須嚴格遵照設備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完好標準進行使用、維護,凡本單位未使用過的新型設備必須在技術指導下進行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2、貫徹設備使用與維護相結合的原則,設備誰使用誰維護,并實行專責制。設備實行包機制,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設備操作規程。對生產的設備,必須執行設備交接班制度。

      3、設備要嚴格執行日常保養和定期保養相結合的原則,確保設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安全經濟運行。

      4、主要設備應分別制定合理的運行標準和工作定額,定期進行精度、性能測定,發現性能較低和精度超限時,要進行調整或檢修。

      5、維修工作要實行區域維修負責制,對負責管轄內的設備要做好巡回檢查、計劃檢修和故障維修,對重點設備關鍵部位要進行日常點檢和定期檢查,并做好記錄。

      6、機運科根據設備運行情況和檢修周期,認真編制年、季、月固定設備檢修計劃報礦批準,并納入礦生產計劃,驗收工作由分管礦長組織進行。

      7、根據“設備管理規程”的規定,每年應有12~15天停產檢修日編制,由機電科編制檢修計劃報公司、礦領導批準后由機運科組織實施。

      8、每天夜班00:30時-8:30時為全礦停產檢修時間,對運輸系統、供電系統全面檢查檢修。

      9、各種設備按規定的日檢、周檢項目進行,由包機責任者逐一檢查修復,并做好檢修記錄。日、周檢中發現無法處理的故障、隱患要及時匯報,并安排停產處理。

      10、檢修完畢應由運轉人員及檢修者對設備全面檢查,拆除檢修輔助設施并試車運轉良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機電設備的移交

      1、新安裝的機電設備由生產運營科、機運科、安裝單位、使用單位負責人進行交接。在交接單上注明設備的臺數、五小及電纜數量等現場交接人員共同簽字,機運科備案。

      第2篇 機電設備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1)機械操作時要束緊袖口,女工發辮要挽入帽內。

      2)機械和動力機械的機座應穩固,轉動的危險部位要安裝防護裝置。

      3)工作前應檢查機械、儀表、工具等,確認完好方可使用。

      4)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電線不得與金屬物綁在一起,各種電動機具應按規定接地接零,并設置單一開關,臨時停電或停工休息時,必須拉閘上鎖。

      5)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不得帶病運行和超負荷作業。發現不正常情況應停機檢查,

      不得在運行中修理。

      6)電氣、儀表和設備試運轉,應嚴格按照單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運轉時不準清洗和修理,嚴禁將頭手伸人機械行程范圍內。

      7)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作業應停電;不能停電的,應有隔離防護措施。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下面作業。通過架空輸電線路應將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作業時,不論在何種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不應小于有關規定。

      8)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潮濕場所或金屬容器內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

      9)受壓容器應有安全閥、壓力表,并避免曝曬、碰撞,氧氣瓶嚴防沾染油脂;乙炔發生氣、液化石油氣,應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10)*光或其他射線探傷作業區,非操作人員,不準進入。

      11)從事腐蝕、粉塵、放射性和有毒作業,要有防護措施,并定期進行體檢。

      第3篇 機電設備配件修舊利廢管理規定

      為增強成本意識,嚴控機電配件消耗,努力實現節支降耗。以修舊利廢節能降耗為目的,做好回收、修舊工作,特制訂本規定:

      一、原則是;設備設施及工具,能井下修復的在井下修復利用;對于不能在井下修復利用的如操作閥、油缸千斤頂、減速器、風動工具等配件到本單位機修室修理;單位自己難以修理的,經相關部門鑒定機廠能加工維修的,送到機廠加工,維修的單位承擔材料費。

      二、各單位對升井或回收來的廢舊設施根據現場要求進行加工改造,對自己有能力制造的設施,如絞車檔欄、材料架、車別子、設備護欄、設備架等進行焊接制造;充分利用井下閑置的設施設備、配件,把其轉運到所用之處進行重新利用,如以前用在其它地點的護欄、擋車器等;加大被損壞設備設施的維修力度,多領配件少領整件,如對壞風鉆、風泵、減速器的維修。

      三、設備配件修舊利廢的管理與鑒定驗收

      1、礦成立修舊利廢鑒定、驗收領導小組,成員由企管科、考核辦、成本稽查、材料科、機電科組成;負責對各單位修復配件、機廠修復的配件質量鑒定、驗收、建立臺賬、結算管理等工作。

      2、各單位由機廠領出的設備各種零配件齊全、完好,性能符合要求,使用單位負責驗收簽字。否則對責任者考核100元。

      3、使用單位升井入廠檢修的設備,所有設備的各種零配件必須齊全,不得丟失;對丟失的部件使用單位按原值賠償,對責任者考核200元,聯責主管負責人50元;機電科設備組專人負責入廠設備的驗收、管理,對不負責的驗收員每次考核100元,聯責負責人50元。

      4、使用單位由于使用、管理不當造成的設備及配件損壞,使用單位按原值價格賠償;對責任者考核損壞設備及配件價格的50%,同時聯責考核機電主管、段長各損壞設備及配件價格的20%(個人聯責考核最多不超2000元)。

      5、各單位井下備用機電設備、配件,必須保持齊全、完好、清潔,否則考核包機者100元,同時聯責主管50元。

      6、各單位更換下來在井下不能修復的配件,應及時運往機修室進行修理,修理好的配件經鑒定、驗收小組驗收后方可下井使用;不能修復使用的配件交回材料科,用作沖減以舊換新的數量;各單位應建立回收臺帳、修舊、報廢臺帳。

      7、成本稽查、機電設備組每月對各單位現場的設備配件管理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對使用、管理情況、執行規定情況檢查;否則考核負責人200元。

      8、對各單位修復的配件,礦按修復件原值的10%給予獎勵相關人員;經修舊利廢鑒定、驗收領導小組由成本稽查牽頭每月驗收兩次,月底統計修舊利廢配件明細、費用。

      9、單位交回材料科的必須是報廢件,經相關部門鑒定后是不能修復的方可交回,否則按配件原值的100%進行處罰。

      10、材料科每月底核實各單位領新、交報廢配件數量,結算修舊利廢配件費;礦季度末對各單位獎勵。

      11、各單位對礦當月下達的配件費有結余,可轉存下月使用;對季度內累計結存的單位,礦可以按配件費結余額度的10%獎勵管理人員,其余90%可以繼續進入配件費使用;對于年度內累計結余的可以再提10%獎勵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四、主要設備及主要配件的維修范圍

      1、耙斗裝巖機:制動系統、操作手把、滑輪、下部支撐、中部槽開裂縫、耐磨錳鋼條及局部整形。

      2、噴漿機:上下結合板、耐磨塊、料盤、旋轉體、攪拌器、給料系統。

      3、蓄電池機車:控制器、各部導線、制動系統。

      4、刮板輸送機:機頭架、舌板、支架、分鏈器、盲軸、鏈輪、聯軸節、軸承、機尾架、機尾滾筒、機尾軸承、機尾鏈輪、鏈條、刮板、中部槽、機頭機尾過渡槽、電纜槽、銷排等。

      5、調度絞車:閘帶、閘把、連桿、拉桿、電動機風扇。

      6、皮帶機:主動滾筒、導向滾筒、托輥、h支架、聯軸器、架子管、除塵裝置等

      7、采煤機:導向滑靴、支撐滑靴、截齒座、滾筒、端蓋等:

      8、掘進機:一運刮板機、二運皮帶機、鏟板、履帶部件、截割部件、旋轉板等:

      9、裝煤機:行走部件、裝載部件、各油缸、高壓油管等:

      10支架:各種操作閥、銷軸、高壓膠管、各種千斤頂等非標件:

      10、各種減速器、各種風動工具、各種組成部件等:

      11、各種開關配件、小型電器配件(按鈕、接線盒、電鈴、打點機)

      第4篇 小魚溝煤礦供電隊機電設備日常檢查維修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1條:各工種、各崗位人員應熟知本工種技術操作規程及崗位責任制,熟悉本職范圍內的供電系統及設備性能。按時參加業余培訓,認真學習規程措施,持有效證件上崗。

      第2條:隊長或其他安排工作的人員,在日常安排工作任務時,要講明注意事項,指定安全負責人,分工要細致,并將安排情況記入班前會記錄。

      第3條:班中按勞動保護穿戴,電工作業要穿絕緣靴(鞋),戴安全帽和絕緣手套,高空作業要使用安全帶。學員沒有師傅帶領,不得單獨從事電工作業。

      第4條:施工所使用的工器具如標示牌、警戒線、驗電器、斷線鉗、腳扣、保險帶、繩索、葫蘆、滑輪、短路接地線、絕緣棒、梯子、緊線器、核相儀及攜帶型電工儀表等必須檢查完好試驗合格。

      第5條:電工維修作業必須至少兩人一起,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其中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護人。施工前工作人員不得喝酒,不得有妨礙工作的病癥。

      第6條:需停送電作業的,要安排專人停送電,并且要有防止誤送電的措施,工作班人員要增強安全意識,做到自保互保。

      第7條:需要搭接臨時電源的工作,其電源必須使用有漏電保護器的專用開關。如使用電焊機、無齒鋸、手槍鉆、沖擊鉆、電烙鐵等小型電器時,使用前應首先檢查完好情況,電纜、導線、開關不應有破皮漏電現象,漏電保護器使用前應做一次漏電試驗,確保完好。導線必須使用橡套軟線,禁止使用塑料護套線,導線兩端連接牢固,中間不許有接頭。使用的護套線必須有一芯專接保護接地(接零)。應在干燥、無腐蝕性氣體、無導電灰塵的場所使用,雨、雪天氣不得露天工作。

      第8條:井下行走時走人行道,斜巷行走時遵守行車不行人制度;手持超長物件時應平放,嚴防碰觸架空線。

      第9條: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446條之規定:

      (一) 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 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10條:本單位人員到外單位或本職范圍以外的地點參與施工,工作監護人應由對方人員擔任;除遵守以上規定外,開工前還應詳細了解現場的接線方式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無誤,方可開工。

      第二節、停電操作

      第11條: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a.檢修的設備;

      b.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的距離小于0.7米的設備;

      c.在44kv以下的設備上進行工作,安全距離雖大于0.7米,但無安全遮欄措施的設備;

      d.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或兩側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第12條:將檢修設備停電,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完全斷開(任何運用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點,必須視為帶電設備)。禁止在只經斷路器(開關)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拉開隔離開關(刀閘),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必須從高、低壓兩側斷開,防止向停電檢修設備反送電。

      第13條:斷開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能源。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必須鎖住。

      第三節、驗電操作

      第14條:驗電時,必須用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的驗電器,在檢修設備進出線兩側各相分別驗電。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證驗電器良好。如果在木桿、木梯或木架構上驗電,不接地線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上接地線,但必須經值班負責人許可。

      第15條:高壓驗電必須戴絕緣手套。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

      第16條:表示設備斷開和允許進入間隔的信號、經常接入的電壓表等,不得作為設備無電壓的根據。但如果指示有電,則禁止在該設備上工作。

      第四節、裝設接地線措施

      第17條: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壓后,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接地并三相短路。這是保護工作人員在工作地點防止突然來電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時設備斷開部分的剩余電荷,亦可因接地而放盡。

      第18條:對于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方面或停電設備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都要裝設接地線,所裝接地線與帶電部分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第19條:檢修母線時,應根據母線的長短和有無感應電壓等實際情況確定地線數量。檢修10m及以下的母線,可以只裝設一組接地線。在門型架構的線路側進行停電檢修,如工作地點與所裝接地線的距離小于10m,工作地點雖在接地線外側,也可不另裝接地線。

      第20條:檢修部分若分為幾個在電氣上不相連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線以隔離開關(刀閘)或斷路器(開關)隔開分成幾段〕,則各段應分別驗電接地短路。接地線與檢修部分之間不得連有斷路器(開關)或熔斷器(保險)。降壓變電所全部停電時,應將各個可能來電側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裝設接地線。

      第21條:在室內配電裝置上,接地線應裝在該裝置導電部分的規定地點,這些地點的油漆應刮去,并劃下黑色記號。

      所有配電裝置的適當地點,均應設有接地網的接頭。接地電阻必須合格。

      第22條:裝設接地線必須由兩人進行。若為單人值班,只允許使用接地刀閘接地,或使用絕緣棒合接地刀閘。

      第23條: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且必須接觸良好。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

      第24條:接地線應用多股軟裸銅線,其截面應符合短路電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接地線在每次裝設以前應經過詳細檢查。損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導線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線必須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第25條:高壓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線后始能進行工作者〔如測量母線和電纜的絕緣電阻,檢查斷路器(開關)觸頭是否同時接觸〕,如:

      a.拆除一相接地線;

      b.拆除接地線,保留短路線;

      c.將接地線全部拆除或拉開接地刀閘。

      必須征得值班員的許可(根據調度員命令裝設的接地線,必須征得調度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第26條:每組接地線均應編號,并存放在固定地點。存放位置亦應編號,接地線號碼與存放位置號碼必須一致。

      第27條:裝、拆接地線,應做好記錄,交接班時應交待清楚。

      第五節、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第28條: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把手上,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見附錄d)。

      如果線路上有人工作,應在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標示牌的懸掛和拆除,應按調度員的命令執行。

      第29條:部分停電的工作,安全距離小于表1規定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裝設臨時遮欄。臨時遮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表2的規定數值。臨時遮欄可用干燥木材、橡膠或其他堅韌絕緣材料制成,裝設應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遮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擋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但此種擋板必須具有高度的絕緣性能。

      第30條:在室內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31條:在室外地面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四周用繩子做好圍欄,圍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必須朝向圍欄里面。

      第32條:在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第33條:在室外架構上工作,則應在工作地點鄰近帶電部分的橫梁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此項標示牌在值班人員的監護下,由工作人員懸掛。在工作人員上下鐵架和梯子上應懸掛“從此上下!”的標示牌。在鄰近其他可能誤登的帶電架構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34條: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

      第六節、電器日常檢修安全措施

      第35條:正常時電器的檢修工作必須先提出停電申請,經相關領導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36條:操作前按照停電申請表的內容仔細核對開關位置編號及負荷名稱確認無誤。按照規程操作,先停斷路器再拉隔離開關;先停分支再停總開關。停電后將開關閉鎖,并在開關操縱手柄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

      第37條:地面有人值班變電所及井下中央變電所停電后的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由值班人員落實。地面無人值班的變電所及井下采區變電所停電后,由施工人員落實停電、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無人值守的開關,除執行上述措施外,還要設專人看守,嚴防誤送電。

      第38條:雙回路供電的負荷,停電后要在前后隔離刀閘兩側分別驗電放電,并在有電無電區間設置警戒線或在刀閘動靜觸頭之間裝設強度足夠的絕緣隔離板。

      第39條:施工人員到達地點后,首先要檢查設備確已斷電,再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方可開工。

      第40條:工作過程中嚴格按照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杜絕虛接、錯相等不合格現象的發生。

      第41條:需要頻繁停送電的操作,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每次停送電后都要進行驗電放電,確定無電壓方可操操作。嚴禁帶電作業!

      第42條:任何情況下,人體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

      第43條:嚴禁帶電作業!嚴禁約時停送電!嚴禁帶接地線合閘!防爆設備出現失爆,嚴禁送電!

      第44條:完工后,撤除全部人員及所做措施,恢復原運行方式。正常運行30分鐘后方可收工。

      第七節、砍伐樹木安全措施

      第45條:在線路帶電的情況下,砍伐靠近線路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必須在工作開始前向全體人員說明:電力線路有電,不得攀登桿塔。樹木、繩索不得接觸導線,安全距離不夠時,線路必須停電。

      第46條:導線與樹木之間的最小凈距3-10kv為3.0米,3kv以下為3.0米。導線與街道樹間的最小垂直距離,3-10kv為1.5米,最大風偏情況下的水平距離為2.0米。3kv以下為1.0米。

      第47條:上樹砍剪樹木時,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人和繩索應與導線保持安全距離,應注意馬蜂等昆蟲。不應攀登已經鋸過或砍過的未斷的樹木。

      第48條:為防止樹木(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免拉繩人員被倒落的樹木砸傷。樹枝接觸帶電導線時,嚴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49條:砍剪的樹木下面和倒樹范圍內應有專人監護,不得有人逗留,防止傷及行人。交通路口必要時要防止車輛通行。

      第50條:砍樹使用的刀具、斧頭、繩索、梯子、油鋸等使用前要檢查完好。

      第八節、在電桿上作業安全措施

      第51條:登桿前應由兩人同時辯明工作線路及桿號,嚴防誤登桿。工作前應對線路執行驗電、放電、掛短路接地線措施,短路接地線應掛在來電側。危及施工線路安全的其他交叉跨越的線路也應采取停電措施。

      第52條:登桿前應先檢查桿根是否牢固,新立的電桿基礎未完全夯實前嚴禁攀登。風雨后遭損傷的電桿,應先采取培土、打臨時拉線等措施,再行上桿。

      第53條:上桿前應先檢查登桿工具如鐵鞋、安全帶、梯子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54條:桿上作業必須使用合格的安全帶,戴安全帽。安全帶應系在電桿牢固構件上,防止安全帶從桿頂脫出或被鋒利物割傷。

      第55條:檢修電桿不得隨意拆除受力構件,如需拆除,事先應對電桿進行加固;調整傾斜桿塔時應先打好拉線。

      第56條:使用梯子時要有人扶持。現場人員應戴安全帽,桿上人員應防止掉下東西,使用的工具材料應用繩索傳遞,不得拋擲。桿下應設人監護,防止行人通過和逗留。

      第57條:檢查水泥電桿橫向裂紋寬度不應該超過0.2mm,長度不應該超過1/3周長,彎曲度不應超過桿長的2/1000,否則不準登桿。

      第九節、架空電力線路巡視安全措施

      第58條:線路巡視應由有電力線路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暑天、雪雨天必要時由兩人進行。單人巡線時,禁止攀登電桿;夜間巡線應沿外側進行,大風天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前進。

      第59條: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該線路已停電,亦應認為線路有隨時恢復送電的可能。

      第60條:巡線人員發現導線落地或懸吊空中,應設法防止行人靠近斷線地點8米以內,并迅速報告領導等候處理。

      第61條:巡線周期:1)定期巡視 對于1—10kv線路,一般為每月一次;1kv以下線路一般每季至少一次。2)特殊巡視因氣候惡劣、地表塌陷等原因,按需要決定。3)夜間巡視1—10kv線路每半年至少一次。4)故障巡視 故障后巡視5)監察巡視每年至少一次。綜上所述,每條線路每月檢查巡視不少于三次。

      第62條:線路運行標準有關數據:3—10kv架空電力線路的過引線、引下線與相臨導線間的凈空距離,不應小于0.3m,1kv以下時,不應小于0.15m。3—10kv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與拉線、導線與電桿、導線與架空間的凈空距離,不應小于0.2m,3kv以下時,不應小于0.05m;3—10kv架空線路的引下線與低壓線間的距離,不宜小于0.2m;10kv及以下線路的拉線從兩相導體之間穿過時,應裝設拉線絕緣子。低壓接戶線和進戶線必須采用硬絕緣導線。避雷接地裝置的引下線應用鍍鋅鋼絞線,截面積應不小于25mm。架空線的檔距:

      6kv 城區40—50m 郊區 50—100m

      3kv及以下 城區 40—50m 郊區 40—60m

      第63條:導線與地面的最小距離:

      線路經過地區3—10kv 3kv以下

      居民區6.5m 6.0m

      非居民區 5.5m 5.0m

      第64條:高壓接戶線的導線截面,銅絞線不得小于16mm,鋁絞線不得小于25mm,線間距離不得小于0.45m,對地距離不得小于4.0m。

      第十節、搭接、拆除負荷電纜措施

      第64條:搭接、拆除負荷工作應由專職電工人員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搭火用的電纜(線)必須檢查完好,絕緣良好不漏電,不得有明接頭。

      第65條:工作前應將施工地點前側電源開關停掉,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等措施。打開電氣設備電源側蓋板前,必須從上一級開關將電源停掉,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66條:雙回路供電的設備,拆、接負荷電纜前應從工作區段兩側停電,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67條:搭接電纜后,應檢查所搭負荷線相序正確,壓接質量及絕緣合格,防爆設備達到防爆要求,具備送電條件。方可收工。

      第68條:拆除負荷后,將負荷線全部撤除,對裸露的電源線或開關要采取包扎隔離等防護措施防止接地、短路及人員觸電。對于防爆設備,要達到防爆要求。

      第69條:任何情況下,工作人員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工作人員背后不得有帶電體。

      第70條:外單位人員在變電所搭拆負荷時,必須有主管部門的同意。配電工有責任為其提供安全監護,同時亦應監督施工質量,發現不符合標準及失爆現象,應責令其整改,直至合格。防爆設備出現失爆,不得送電。

      第十一節、立桿-撤桿-調整電桿安全措施

      第71條:立、撤桿要設專人統一指揮,人員分工要明確,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桿時應設專人看守。

      第72條:立、撤桿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嚴禁過載使用。

      第73條:立桿過程中,桿坑內嚴禁有人工作。除指揮及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撤出桿高1.2倍的距離。即12米電桿為15米,15米電桿為18米。

      第74條:立桿及修整桿坑時,應有防止桿身滾動、傾斜的措施,如采用控制拉繩等。

      第75條:使用吊車立、撤桿時,鋼絲繩應吊在桿的適當位置,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第76條:在撤線過程中,拆除桿上導線前,應先檢查桿根.轉角桿、分段桿及起點、終點桿撤線前應系好拉繩,嚴禁突然剪斷導線,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第77條:電桿起立離地后,應對各吃力點作一次全面檢查,確無問題再繼續起立。起立60度后,應減緩速度,注意各側拉繩。

      第78條:已經起立的電桿,只有在桿基回土夯實牢固后,方可撤去拉繩。桿下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

      第79條:調整電桿前應確認線路確已停電,再檢查桿根、拉線等無隱患。電桿調整后應將桿根回土夯實,并緊固好拉線。

      第80條:撤除線路時應先撤導線和金具,后撤拉線和電桿,當還有受力拉線時應采取臨時措施。

      第十二節、放線-撤線-緊線

      第81條:放、撤、緊線工作應有專人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施工前應檢查緊線工具及設備是否良好。

      第82條:交叉跨越各種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線時,應先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嚴防導線被過往車輛掛住。

      第83條:緊線前應先檢查導線有無障礙物掛住,緊線時導線過滑輪、橫擔、樹枝、房屋等有無卡住現象。工作人員不得跨在導線上或站在導線內角側,防止意外跑線時抽傷。

      第84條:緊、撤線前應先檢查拉線、拉樁及趕根,如不完好牢固,應設臨時拉線加固。

      第85條:嚴禁用突然剪斷導線的作法松線。

      第86條:使用放線器放線時,應有防止線盤傾倒及剎車的措施。放線時應嚴防導線扭傷,剪斷導線時,應先控制斷線部位兩端,防止線頭因彈力突然釋放傷人。

      第十三節、起重-運輸安全措施

      第87條:起重、運輸工作要遵守鮑煤發(2006)54號文件之《鮑店煤礦井下起吊、拖移物料管理規定》。

      第88條:起重工作必須由有經驗的人員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明確分工,施工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工作和起重工具全面檢查。

      第89條:使用手動起重設備時,不得超負荷起吊。工件重量超過50kg時,應使用鋼絲繩;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3.5(《煤礦安全規程》第734條規定)。起吊、拖移物料的鋼絲繩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

      第90條:被吊物體應可靠連為一體,必要時各連接部件應分別起吊。應在被吊物件棱角處和特別滑的部分應當采取墊舊皮帶、薄木板或其它軟體物進行保護。

      第91條:起吊、拖移物料時,應進行試吊和試拖移,試吊高度不大于200mm,試拖移距離不大于400mm,檢查無異常后方繼續進行。

      第92條: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繩索的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的下面,嚴禁有人逗留和通過。在斜坡進行起吊、拖移物料時,物料兩側及下方嚴禁有人,并設置防止物體下滑的可靠措施。

      第93條:對起吊、拖移的物料應采取適當的固定措施,能使應起吊、拖移的物料整體移動,不出現散落或使其構件變形。

      第94條:起吊、拖移物料時,應注意觀察所起吊、拖移的物料因重心、幾何形狀或受力不均等原因出現偏向或翻轉等現象,應采取適當措施進行處理后在進行起吊或拖移。

      第95條:進行起吊、拖移物料時,必須規定統一聯絡信號及指令、設專人負責發出信號和指令,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熟知專用信號和指令的使用規定。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信號在其工作沒完成前,嚴禁作為其它信號使用。

      第96條: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卸扣、連接件和其它索具等必須合格,與起吊、拖移的物體重量相適應。

      第97條:《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對起重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作如下規定:

      1) 用于固定起重設備為3.5;2)用于人力起重為4.5;3)用于機動起重為5-6;4)用于綁扎起重為10;5)用于供人升降為14。

      第98條:運輸電桿、變壓器和線盤必須綁扎牢固,防止滾動移動傷人。

      第99條:裝卸電桿應防止散堆傷人,當分散卸車時,每卸完一處,必須將電桿綁扎牢固后,方可繼續運輸。

      第100條:多人使用滾杠、扁擔等搬運重物時,必須統一號令,步調一致。經過狹窄或靠近墻壁等障礙處內側不得有人,且速度應放緩,嚴防傷及人員或設備。

      第十四節、在配電變壓器臺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01條:配電變壓器臺(室)停電檢修時,應持工作票。高壓線路不停電時,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人員說明線路有電并加強監護。

      第102條:無論線路是否已停電,必須先拉開變壓器低壓側斷路器,再拉高壓開關或跌落保險。在停電的高壓引線上裝設短路接地線。

      第103條:在吊起或放落變壓器前,必須檢查配電變壓器臺的結構,確保牢固可靠。

      第104條:配電變壓器停電做試驗時,除指定工作人員外,臺架上嚴禁有人地面有電部分應設警戒線,懸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并有人監護。

      第105條:電容器進行停電檢修時,應斷開電源,將電容器逐個徹底放電并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106條:線路柱上開關、刀閘、跌落保險進行檢修時,必須將連接該設備的兩側線路全部斷電,并驗電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十五節、在帶電線路電桿及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上的工作

      第107條:在帶電桿塔上刷漆,除鳥窩、檢查接地線(極),查看金具、瓷瓶工作時,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及所攜帶的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7米。風力不得大于5級。

      第108條:在10kv及以下的帶電桿塔上進行工作,工作人員距最下層導線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0.7米。

      第109條:停電檢修線路與另一回帶電線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至工作時可能和另一回導線接觸或接至危險距離以內(1米),則另一回路也應停電并接地,停電同樣執行工作票。若另一回電力線路屬于其他單位,則工作負責人應向該單位要求停電和接地并在確實看到該線路已接地后,才可開始工作。工作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損傷另一回路線路的措施,完工后應檢查該交叉跨越點安全距離合格(10kv及以下應>;1.0米)。

      第110條:在變電所出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一上的相互靠近的(100米以內)平行或交叉線路上要求:

      1) 有線路標志,以使工作人員能正確區別哪一條線路是停電線路。

      2) 在此平行或交叉線路上進行工作時,應持工作票及驗電筆、接地線等設備。

      3) 登桿前應該對標記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方可攀登。

      4) 在這一段平行或交叉線路上工作時,要有專人監護,以免誤登有電線路桿塔。

      第十六節、電力電纜工作

      第111條:在電力電纜上工作應辦理工作票,開工前要核對電纜名稱及標示牌,并在施工端驗電放電短路接地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112條:開啟電纜溝時,如在交通路口,應設置標示或設人警戒,防止行人、車輛誤入。

      第113條:敷設電纜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電纜走動時,嚴禁用手般動,以防擠傷。移動電纜接線盒一般應停電進行。按照礦上關于掛“紅黃牌”的有關規定,不得帶電整理、吊掛電纜,整理吊掛電纜必須將電纜停電。

      第114條:截斷電纜前,必須先核對確為停電電纜,再有接地的帶絕緣柄的鐵釬釘入電纜芯線后方可工作。扶釬人應帶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墊上。

      第115條:制作熱縮電纜頭,使用噴燈或噴槍應嚴格遵守操作說明,防止噴頭燙傷,準備好足夠的防火水和至少兩個8kg干粉滅火器。工作現場周圍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通風良好。制作冷縮電纜盒,應注意保持環境干燥。

      第116條:連接電纜前,每做一個接頭,都要對接頭兩端電纜的絕緣情況進行測量,并做好記錄,最后通測絕緣值,確保整條電纜合格,符合送電條件。

      第117條:電力電纜做耐壓試驗及搖測絕緣時,高壓設備周圍應設警戒線,試驗儀器電源搭火專人負責,每次停送電操作都必須聯系好,確認允許送電,再操作。電纜兩端人員應聯系好,沿途電纜上嚴禁有人工作,試驗后必須逐相徹底放電。

      第118條:運行中的電纜必須按規定周期巡檢和維護。電纜溝蓋板應齊全完好,溝內不得有積水、雜物,電纜橋架上方應有護板,無護板的維修人員應及時清理上面的落葉等雜物,嚴防引起火災損傷電纜。

      第119條:使用梯子登高架空敷設電纜,預先應架設好鋼絞線,并檢查確認鋼絞線安裝牢靠。工作時下面應有人監護。梯上有人時,一般不準移梯,如因工作需要移梯時,梯子上方兩側必須系有安全繩,兩邊有人拉繩,嚴防梯子突然傾倒傷人。

      第十七節、更換照明燈具

      第120條:更換照明燈具,燈具的額定電壓必須與供電電壓相符,裝卸燈泡時,應先關閉電源開關。戶外更換燈具,開關距工作現場較遠時,要安排專人停送電,應將開關閉鎖(掛牌),防止誤送電。

      第121條:燈架或燈具管內的導線不許有接頭,采用螺口燈座時,應將火線接頂芯極,零線接螺紋極。開關應控制火線,開關上搬為接通,下搬為斷開。

      第122條:使用梯子、馬凳等登高時,必須至少兩人一起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梯上不準同時上兩人,要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第123條:送電前工作人員應脫離可能的帶電構件,并背對燈具,以防燈具突然炸裂傷人。任何情況下,人體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

      第124條:室外更換路燈、地燈、投光燈、裝飾燈及燈箱內燈具等操作,高空作業應使用安全帶,使用梯子、鐵鞋登高時應檢查完好,上桿前應檢查桿基牢固。使用高空作業車要有專人操作,臂斗與附近架空線應保存足夠的安全距離。高空傳遞物品應用繩索,嚴禁拋擲,下面人員應帶安全帽。

      第125條:變電所、配電室內更換照明燈具時還應防止不得觸及其他帶電設備。

      第126條:井下更換防爆燈管前,應先將電源停掉,燈具應達到防爆要求。

      第127條:更換后的燈具,不得隨意丟棄,應定點存放。

      第十八節、高低防開關及變壓器故障處理

      第128條:計劃內的故障處理,必須先提出停電申請,經相關領導批準,按停送電管理規定執行。

      第129條:工作負責人應詳細介紹工作任務、性質、停電范圍、有電無電區間、注意事項等問題,做到人人皆知。

      第130條:故障處理前,應先將所檢修設備斷電,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或裝設防護擋板等措施。

      第131條:進線及聯絡開關出現故障,要采取越級停電措施,將檢修設備兩側的電源都斷掉,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132條:嚴禁帶電作業。工作時人體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應大于0.4米,必要時應加絕緣板隔離。

      第133條:應急故障處理:

      1) 當設備在運行中發生故障,維修工接到值班領導的通知后應迅速備齊所用工具、材料及防護用具,及時入井搶修。

      2) 應急故障處理,亦應遵守停電、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措施。有專人監護。

      3) 井下防爆設備處于失爆狀態,嚴禁送電。特殊情況下如需開蓋對設備進行送電試驗,則事先必須經瓦檢員檢查氣體不超限,有安監員現場監督。

      第134條:設備故障處理完畢,負責人檢測無誤,送電運行正常后,向單位及礦調度室匯報。

      第十九節、運輸-安裝-撤除電氣設備

      第135條:機電設備運輸前的裝車工作,使用的起吊工具繩索等符合要求,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136條:設備底架應與車盤用螺栓可靠連接,螺栓強度滿足要求。地面封車時底腳螺栓不少于四條,井下封車時如因條件限制,封車應不少于兩條對角螺栓,其他方向應用鋼絲繩封牢,確保設備在運輸過程中不松動。

      第137條:裝車應不超長、超寬、超高,重心不偏移。易于脫落或竄動的構件應與主設備連接牢靠。

      第138條:使用葫蘆起重時,葫蘆、繩頭、脹楔應有足夠的安全系數,要選擇好可靠的生根點,起吊前應先試吊。

      第139條:運輸過程中,設備兩側不得有人。斜巷運輸堅持行車不行人制度,要有絞車司機及信號把鉤工,運輸過程中要使用保險繩。

      第140條:搬遷、移動帶電設備前斷電,嚴禁帶電作業。嚴禁牽拉各種纜線。

      第141條:在滾杠和軌道上移動電氣設備時,要有專人統一指揮,使用的繩索應有足夠強度,應系在設備底架上。要統一號令、用力均勻,嚴防拉歪設備。狹窄處兩側及設備前進方向附近不得有人,不得直接用手或腳移動使用中的滾杠,防止擠傷。

      第142條:體積較大的設備過風門、峒室門等狹窄處時,必要時要將設備拆卸,但要注意保護設備內部構件如接線柱、瓷瓶等,拆下的螺栓應妥善放置。

      第143條:設備回收上井后,要及時交還機電科設備庫或電修組。

      第144條:人力推車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62條之規定。一次只準推一車,同向推車間距不得小于10米,推車時必須注意前方,發現人員及障礙物時應及時發出信號或采取措施。嚴禁放飛車,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145條:完工后清理現場衛生,使用中的設備要達到標準要求。

      第二十節、電氣設備核相調相工作

      第146條: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的設備,新安裝或改動主接線后,聯絡開關合閘前都要進行核對相序工作。

      第148條:核相工作應使用專用核相工具,至少四人一起工作,兩人持操作桿,一人記錄,一人指揮。周圍應設置警戒線,并設專人監護。操作時,工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核相儀表使用前應檢驗合格。

      第149條:相序核對后,將兩側電源停掉,分別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措施。按照記錄調整兩側壓線,直至相序一致。

      第150條:操作時人體與帶電體應0.7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151條:并路合閘前,應再復核一遍,無誤方可并網操作。

      第152條:帶電機等旋轉設備的負荷調相前,應將該設備電源停掉,將電源側隔離刀閘拉開,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等突然來電的措施,然后調整任意兩相負荷線,調整后檢查設備運轉正常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節、低防開關檢漏裝置的安裝、運行與試驗

      第153條:帶延時的總檢裝置不準單獨使用。輔助接地極應單獨設置,并距局部接地極的直線距離不小于5米。

      第154條:開關操作機構應無過位或卡阻現象,跳閘機構靈活可靠。

      第155條:當660v系統絕緣值低于30kω,127v系統絕緣值低于10kω時應采取措施提高電網絕緣電阻值,盡量避免自動跳閘.

      第156條:運行中的檢漏裝置跳閘試驗每天一次,維修工每月至少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

      第157條:試驗時660v用11千歐、10w電阻,127v用2千歐,10w電阻,對新安裝的首次投人運行后要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

      第158條:實驗方法:在瓦檢員的配合下,檢查氣體不超限,有選擇性的總檢漏保護裝置應在分支開關斷開后在分支開關入口處做人工漏電跳閘試驗,其余分支開關線路應在線路最遠端試驗。在線路最遠端的開關負荷側接一電阻,電阻另一端接在開關外殼上,蓋上蓋后送電,觀察開關是否跳閘。試驗完畢,拆除電阻,將開關恢復原狀態,并將試驗結果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節、操作跌落開關及柱上斷路器

      第159條:操作跌落開關及柱上斷路器時,應穿絕緣靴,戴絕緣手套,使用高壓絕緣棒。絕緣棒的長度對于20kv以下不小于2米,對于35kv不低于3米。

      第160條:室外雨天使用時應加防雨罩。10kv及以下防雨罩不少于2只,35kv以下防雨罩不少于4只。無特殊防護裝置不允許雨雪天戶外操作,必要時要加長絕緣桿。

      第161條:絕緣桿使用后應吊放在室內干燥場所,或垂直插放在室內木支加上。防止壓彎受潮,每年應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一次。

      第162條:戶外操作跌落開關,停時應先斷開中相,后斷開背風側邊相,最后斷開迎風側邊相。送電操作時,對于戶內先送兩邊后送中間。對于戶外應先接通迎風邊相,后接通背風側邊相,最后接通中相。

      第163條:停電操作前先停低壓再停高壓,先停分支再停總開關,送電時與此順序相反,嚴禁帶負荷拉合刀閘。

      第164條:戶外施工,停電時如不在變電所內,而是在線路中間的分段開關上停電,則停電后必須對停電開關負荷側執行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雙回路或有反送電電源的線路,施工現場兩側必須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已停電的開關要設專人看守。

      第二十三節、調整變壓器電壓

      第165條:當變壓器低壓側出口電壓高于或低于開關及用電設備對電壓的要求,致使設備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對變壓器的輸出電壓進行調整,使之符合設備運行的要求。

      第166條: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規定供電部門供到用戶受電端的電壓偏差,即電壓變動幅度不超過:10kv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用戶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戶為額定電壓+5%,-10%。

      第167條:調整電壓前,應由維修電工使用萬用表在低壓側選擇便于安全測量的部位對電壓進行測量并記錄,以便確定調整的方案,調整后,要在同一部位再次測量,將數值與調整前對比,直至調整合格。使用萬用表要遵守萬用表的使用方法,根據不同電壓,合理選擇量程,測量時注意手不要接觸測試棒的金屬部分,測量人員要和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168條:調整變壓器電壓前,必需要按順序停掉變壓器低壓側、高壓側電源開關,并將隔離開關拉開,一經操作就使工作區間帶電的開關停電后必須閉鎖、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牌,做好防止誤送電的措施。

      第169條:停電后,做好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

      第170條:按照變壓器銘牌圖示或分接開關部位標注的數字,調整變壓器高壓線圈的分接開關或連片,改動后杜絕虛接,并要至少經過兩名有現場工作經驗的人員確認無誤。

      第171條:調整后,由專人負責送電并測量低壓測電壓工作,測量并確認調整合格,然后再恢復原運行方式。井下變壓器調整電壓,測量合格后,因恢復開關需再次停電的,必須將變壓器高壓側電源再次停掉,嚴禁帶電檢修設備,只有在設備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受電。

      第二十四節、在高壓開關柜內工作

      第172條:在高壓開關柜內的工作應執行工作票制度,堅持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及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第173條:工作前將開關柜上下刀閘拉開,上刀閘靜觸頭帶電的要設置防護網,工作時人體或工具與帶電體應保持0.4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174條:柜內更換斷路器絕緣油時,更換的絕緣油必須試驗合格。柜內進人前必須對負荷電纜頭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

      第175條:高壓開關柜合閘保險及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二次保險必須取下。

      第176條:完工后必須檢查油質油位合格,無滲漏油現象。真空開關真空管分斷位置正確,絕緣電阻、接觸電阻合格。投入運行后,值班員或維修工應加強巡檢工作,發現異常及時匯報處理。

      第二十五節、在有儲能元件電器上的工作

      第177條:在有電容器、電感線圈元件或帶有拉伸的彈簧等儲有能量的設備上工作,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

      第178條:停電并在電源側做好措施后,再用接地放電棒對儲能元件逐個徹底放電。在電容器上檢修作業前,要對已停電的單個電容器兩極進行3-5次(放電時間3-5分鐘)的重復放電后才準作業。已拉伸的彈簧要將彈力釋放,防止傷人。

      第179條:放電時使用放電棒要先接地端,放電后再拆除。

      第180條:工作過程中要有專人監護,有其他帶電體的地方要設置警戒線或其它明顯標示,嚴防人員誤觸。登高作業應使用絕緣梯子,并注意與其他帶電體至少保持0.7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六節、更換高低壓熔斷器

      第181條:更換高低壓熔斷器必須選用型號及大小適宜的熔斷器及熔體。

      第182條:更換前必須將電源側刀閘斷開,并驗明確無電壓。

      第183條:更換高壓保險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更換低壓保險應使用專用把手或戴絕緣手套。

      第184條:連續多次打保險的設備應查明原因,不得隨意加大保險容量。

      第185條:更換保險應注意與其它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高壓0.4米,低壓0.1米)。

      第186條:對于100kva以上的變壓器,選擇熔體按1.5-2倍額定電流;對于保護輸出線路,熔體的額定電流應小于或等于線路的安全電流。

      第187條:更換保險后,恢復原運行方式。

      第二十七節、更換設備保護插件及保護整定工作

      第188條:運行中的低防開關發生接地故障,為判斷故障范圍需進行更換選漏插件工作,操作前必須將開關停掉。

      第189條:設備開蓋后,首先要檢查內部有無異常,更換保護插件時,必須將主回路停掉。拆卸、安裝、調整保護插件時應與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190條:設備保護整定值應與主管部門下達的保護定值單一致。

      第191條:電氣設備應保護齊全,檢漏繼電器嚴禁甩掉不用。

      第192條:井下設備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要求,防爆設備杜絕失爆。

      第193條:電流互感器二次側不準開路,電壓互感器二次側不許短路,鐵芯應可靠接地。

      第194條:關閉開關門時,應注意保護二次線,嚴防擠傷。

      第二十八節、常用工具及移動電氣設備使用

      第195條:驗電筆使用前應檢查完好, 電壓等級要適宜,使用前應在相應帶電體上檢驗。高壓驗電時要戴絕緣手套。

      第196條:電工鉗、剝線鉗、尖嘴鉗、螺絲刀雖有絕緣柄,但也應在不帶電的場合使用。

      第197條:電烙鐵導線應使用橡套軟線,兩端連接牢固,中間不許有接頭,使用的護套線必須有一芯專接保護接地(零)。每次使用前都應作外觀檢查和電氣檢查。

      第198條:使用汽油噴燈或液化器噴槍周圍不得有易燃物,盡可能在通風環境下使用。不可在火焰附近加油或點火,噴焊時下面不準站人。噴燈加油時且不可吸煙,在變電所使用時,明火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10kv以下不小于1.5米,10kv以上不小于3米。

      第199條:立梯傾斜角應保持60°左右,不準平放使用。上面有人時,不準移梯。

      第200條:手持式電動機工具如沖擊鉆、手電鉆、電動扳手等每次使用前必須作外觀檢查和電氣檢查,電源必須按要求使用漏電保護器。電源線應用有接地芯線的橡套軟線。高空作業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停電或終止工作時必須切斷電源,挪動時不得提導線。

      第201條:移動式電氣設備如電焊機、潛水泵、無齒鋸、砂輪機、小型臺鉆等使用前應檢查電源配線整齊,有專用開關,有漏電保護,電源線必須使用橡套電纜,開關、刀閘、接線柱有護罩,不裸露。移動時必須切斷電源,室外使用時應有防雨設施。電焊機一次線長度不宜超過2米,二次線必須使用合格的焊接電纜線,長度不宜超過20米。操作以上設備時要按勞動保護穿戴。

      第202條:各班組熱水器必須有專用開關、開關必須具有漏電保護功能。電源線必須有專用接地線,熱水器外殼必須可靠接地。

      第203條:車間配電盤必須配線整齊,開關達到完好狀態,有漏電、短路和過載等保護裝置。

      第二十九節、觸電急救及電氣滅火

      第204條:發現有人觸電,要立即采取措施使傷者脫離電源,施救時要注意自我保護,高壓觸電發生時要防止跨步電壓。

      第205條:現場施救的三項基本措施是:1)通暢氣道;2)口對口(鼻)人工呼吸;正常的吹氣頻率約每分鐘12次。3)胸外按壓頻率80次/分

      第206條:醫務人員到來之前不得停止搶救。

      第207條: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滅火前必須將該設備電源停掉,再用干粉滅火器或干燥的沙子滅火.嚴禁直接用水滅火,并將發火情況匯報值班領導。

      第208條:油類著火禁止直接使用水滅火。

      第209條:設備再次送電前,必須檢查故障部位確已排除,并清理設備衛生,檢測設備絕緣值合格,具備送電條件。

      第三十節、高空作業安全措施

      第210條:本措施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 3608—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211條: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12條: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13條:從事高空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嚴重心臟病、高血壓、貧血癥以及其它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不得從事高空作業。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第214條:施工中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15條: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16條: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遇有六級以下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17條: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第218條:作業區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高空作業必須與相鄰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219條:使用梯子,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第220條: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221條: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222條: 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223條:高空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第224條:在進行高空作業時,所用材料必須放置穩妥。所用工具必須隨手裝入工具袋,以防墜落傷人。

      第225條: 作業時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鞋、帶釘和易滑的鞋,在沒有防護的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時,必須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掛設點必須安全可靠。

      第226條:高處作業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不得妨礙作業,并制定防止墜落的措施;使用工具應防止工具墜落傷人的措施;工具用完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內;上下傳遞物價時,禁止拋擲。

      第227條:高空作業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735條之規定:

      (一) 高空作業必須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 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帶。

      (三) 使用梯子時,支承必須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 嚴防物體墜落,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器材。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1條:各工種、各崗位人員應熟知本工種技術操作規程及崗位責任制,熟悉本職范圍內的供電系統及設備性能。按時參加業余培訓,認真學習規程措施,持有效證件上崗。

      第2條:隊長或其他安排工作的人員,在日常安排工作任務時,要講明注意事項,指定安全負責人,分工要細致,并將安排情況記入班前會記錄。

      第3條:班中按勞動保護穿戴,電工作業要穿絕緣靴(鞋),戴安全帽和絕緣手套,高空作業要使用安全帶。學員沒有師傅帶領,不得單獨從事電工作業。

      第4條:施工所使用的工器具如標示牌、警戒線、驗電器、斷線鉗、腳扣、保險帶、繩索、葫蘆、滑輪、短路接地線、絕緣棒、梯子、緊線器、核相儀及攜帶型電工儀表等必須檢查完好試驗合格。

      第5條:電工維修作業必須至少兩人一起,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其中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護人。施工前工作人員不得喝酒,不得有妨礙工作的病癥。

      第6條:需停送電作業的,要安排專人停送電,并且要有防止誤送電的措施,工作班人員要增強安全意識,做到自保互保。

      第7條:需要搭接臨時電源的工作,其電源必須使用有漏電保護器的專用開關。如使用電焊機、無齒鋸、手槍鉆、沖擊鉆、電烙鐵等小型電器時,使用前應首先檢查完好情況,電纜、導線、開關不應有破皮漏電現象,漏電保護器使用前應做一次漏電試驗,確保完好。導線必須使用橡套軟線,禁止使用塑料護套線,導線兩端連接牢固,中間不許有接頭。使用的護套線必須有一芯專接保護接地(接零)。應在干燥、無腐蝕性氣體、無導電灰塵的場所使用,雨、雪天氣不得露天工作。

      第8條:井下行走時走人行道,斜巷行走時遵守行車不行人制度;手持超長物件時應平放,嚴防碰觸架空線。

      第9條: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446條之規定:

      (一) 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 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10條:本單位人員到外單位或本職范圍以外的地點參與施工,工作監護人應由對方人員擔任;除遵守以上規定外,開工前還應詳細了解現場的接線方式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無誤,方可開工。

      第二節、停電操作

      第11條: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a.檢修的設備;

      b.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的距離小于0.7米的設備;

      c.在44kv以下的設備上進行工作,安全距離雖大于0.7米,但無安全遮欄措施的設備;

      d.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或兩側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第12條:將檢修設備停電,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完全斷開(任何運用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點,必須視為帶電設備)。禁止在只經斷路器(開關)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拉開隔離開關(刀閘),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必須從高、低壓兩側斷開,防止向停電檢修設備反送電。

      第13條:斷開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能源。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必須鎖住。

      第三節、驗電操作

      第14條:驗電時,必須用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的驗電器,在檢修設備進出線兩側各相分別驗電。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證驗電器良好。如果在木桿、木梯或木架構上驗電,不接地線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上接地線,但必須經值班負責人許可。

      第15條:高壓驗電必須戴絕緣手套。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

      第16條:表示設備斷開和允許進入間隔的信號、經常接入的電壓表等,不得作為設備無電壓的根據。但如果指示有電,則禁止在該設備上工作。

      第四節、裝設接地線措施

      第17條: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壓后,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接地并三相短路。這是保護工作人員在工作地點防止突然來電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時設備斷開部分的剩余電荷,亦可因接地而放盡。

      第18條:對于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方面或停電設備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都要裝設接地線,所裝接地線與帶電部分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第19條:檢修母線時,應根據母線的長短和有無感應電壓等實際情況確定地線數量。檢修10m及以下的母線,可以只裝設一組接地線。在門型架構的線路側進行停電檢修,如工作地點與所裝接地線的距離小于10m,工作地點雖在接地線外側,也可不另裝接地線。

      第20條:檢修部分若分為幾個在電氣上不相連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線以隔離開關(刀閘)或斷路器(開關)隔開分成幾段〕,則各段應分別驗電接地短路。接地線與檢修部分之間不得連有斷路器(開關)或熔斷器(保險)。降壓變電所全部停電時,應將各個可能來電側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裝設接地線。

      第21條:在室內配電裝置上,接地線應裝在該裝置導電部分的規定地點,這些地點的油漆應刮去,并劃下黑色記號。

      所有配電裝置的適當地點,均應設有接地網的接頭。接地電阻必須合格。

      第22條:裝設接地線必須由兩人進行。若為單人值班,只允許使用接地刀閘接地,或使用絕緣棒合接地刀閘。

      第23條: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且必須接觸良好。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

      第24條:接地線應用多股軟裸銅線,其截面應符合短路電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接地線在每次裝設以前應經過詳細檢查。損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導線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線必須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第25條:高壓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線后始能進行工作者〔如測量母線和電纜的絕緣電阻,檢查斷路器(開關)觸頭是否同時接觸〕,如:

      a.拆除一相接地線;

      b.拆除接地線,保留短路線;

      c.將接地線全部拆除或拉開接地刀閘。

      必須征得值班員的許可(根據調度員命令裝設的接地線,必須征得調度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第26條:每組接地線均應編號,并存放在固定地點。存放位置亦應編號,接地線號碼與存放位置號碼必須一致。

      第27條:裝、拆接地線,應做好記錄,交接班時應交待清楚。

      第五節、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第28條: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把手上,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見附錄d)。

      如果線路上有人工作,應在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標示牌的懸掛和拆除,應按調度員的命令執行。

      第29條:部分停電的工作,安全距離小于表1規定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裝設臨時遮欄。臨時遮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表2的規定數值。臨時遮欄可用干燥木材、橡膠或其他堅韌絕緣材料制成,裝設應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遮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擋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但此種擋板必須具有高度的絕緣性能。

      第30條:在室內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31條:在室外地面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四周用繩子做好圍欄,圍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必須朝向圍欄里面。

      第32條:在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第33條:在室外架構上工作,則應在工作地點鄰近帶電部分的橫梁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此項標示牌在值班人員的監護下,由工作人員懸掛。在工作人員上下鐵架和梯子上應懸掛“從此上下!”的標示牌。在鄰近其他可能誤登的帶電架構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34條: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

      第六節、電器日常檢修安全措施

      第35條:正常時電器的檢修工作必須先提出停電申請,經相關領導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36條:操作前按照停電申請表的內容仔細核對開關位置編號及負荷名稱確認無誤。按照規程操作,先停斷路器再拉隔離開關;先停分支再停總開關。停電后將開關閉鎖,并在開關操縱手柄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

      第37條:地面有人值班變電所及井下中央變電所停電后的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由值班人員落實。地面無人值班的變電所及井下采區變電所停電后,由施工人員落實停電、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無人值守的開關,除執行上述措施外,還要設專人看守,嚴防誤送電。

      第38條:雙回路供電的負荷,停電后要在前后隔離刀閘兩側分別驗電放電,并在有電無電區間設置警戒線或在刀閘動靜觸頭之間裝設強度足夠的絕緣隔離板。

      第39條:施工人員到達地點后,首先要檢查設備確已斷電,再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方可開工。

      第40條:工作過程中嚴格按照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杜絕虛接、錯相等不合格現象的發生。

      第41條:需要頻繁停送電的操作,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每次停送電后都要進行驗電放電,確定無電壓方可操操作。嚴禁帶電作業!

      第42條:任何情況下,人體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

      第43條:嚴禁帶電作業!嚴禁約時停送電!嚴禁帶接地線合閘!防爆設備出現失爆,嚴禁送電!

      第44條:完工后,撤除全部人員及所做措施,恢復原運行方式。正常運行30分鐘后方可收工。

      第七節、砍伐樹木安全措施

      第45條:在線路帶電的情況下,砍伐靠近線路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必須在工作開始前向全體人員說明:電力線路有電,不得攀登桿塔。樹木、繩索不得接觸導線,安全距離不夠時,線路必須停電。

      第46條:導線與樹木之間的最小凈距3-10kv為3.0米,3kv以下為3.0米。導線與街道樹間的最小垂直距離,3-10kv為1.5米,最大風偏情況下的水平距離為2.0米。3kv以下為1.0米。

      第47條:上樹砍剪樹木時,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人和繩索應與導線保持安全距離,應注意馬蜂等昆蟲。不應攀登已經鋸過或砍過的未斷的樹木。

      第48條:為防止樹木(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免拉繩人員被倒落的樹木砸傷。樹枝接觸帶電導線時,嚴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49條:砍剪的樹木下面和倒樹范圍內應有專人監護,不得有人逗留,防止傷及行人。交通路口必要時要防止車輛通行。

      第50條:砍樹使用的刀具、斧頭、繩索、梯子、油鋸等使用前要檢查完好。

      第八節、在電桿上作業安全措施

      第51條:登桿前應由兩人同時辯明工作線路及桿號,嚴防誤登桿。工作前應對線路執行驗電、放電、掛短路接地線措施,短路接地線應掛在來電側。危及施工線路安全的其他交叉跨越的線路也應采取停電措施。

      第52條:登桿前應先檢查桿根是否牢固,新立的電桿基礎未完全夯實前嚴禁攀登。風雨后遭損傷的電桿,應先采取培土、打臨時拉線等措施,再行上桿。

      第53條:上桿前應先檢查登桿工具如鐵鞋、安全帶、梯子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54條:桿上作業必須使用合格的安全帶,戴安全帽。安全帶應系在電桿牢固構件上,防止安全帶從桿頂脫出或被鋒利物割傷。

      第55條:檢修電桿不得隨意拆除受力構件,如需拆除,事先應對電桿進行加固;調整傾斜桿塔時應先打好拉線。

      第56條:使用梯子時要有人扶持。現場人員應戴安全帽,桿上人員應防止掉下東西,使用的工具材料應用繩索傳遞,不得拋擲。桿下應設人監護,防止行人通過和逗留。

      第57條:檢查水泥電桿橫向裂紋寬度不應該超過0.2mm,長度不應該超過1/3周長,彎曲度不應超過桿長的2/1000,否則不準登桿。

      第九節、架空電力線路巡視安全措施

      第58條:線路巡視應由有電力線路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暑天、雪雨天必要時由兩人進行。單人巡線時,禁止攀登電桿;夜間巡線應沿外側進行,大風天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前進。

      第59條: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該線路已停電,亦應認為線路有隨時恢復送電的可能。

      第60條:巡線人員發現導線落地或懸吊空中,應設法防止行人靠近斷線地點8米以內,并迅速報告領導等候處理。

      第61條:巡線周期:1)定期巡視 對于1—10kv線路,一般為每月一次;1kv以下線路一般每季至少一次。2)特殊巡視因氣候惡劣、地表塌陷等原因,按需要決定。3)夜間巡視1—10kv線路每半年至少一次。4)故障巡視 故障后巡視5)監察巡視每年至少一次。綜上所述,每條線路每月檢查巡視不少于三次。

      第62條:線路運行標準有關數據:3—10kv架空電力線路的過引線、引下線與相臨導線間的凈空距離,不應小于0.3m,1kv以下時,不應小于0.15m。3—10kv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與拉線、導線與電桿、導線與架空間的凈空距離,不應小于0.2m,3kv以下時,不應小于0.05m;3—10kv架空線路的引下線與低壓線間的距離,不宜小于0.2m;10kv及以下線路的拉線從兩相導體之間穿過時,應裝設拉線絕緣子。低壓接戶線和進戶線必須采用硬絕緣導線。避雷接地裝置的引下線應用鍍鋅鋼絞線,截面積應不小于25mm。架空線的檔距:

      6kv 城區40—50m 郊區 50—100m

      3kv及以下 城區 40—50m 郊區 40—60m

      第63條:導線與地面的最小距離:

      線路經過地區3—10kv 3kv以下

      居民區6.5m 6.0m

      非居民區 5.5m 5.0m

      第64條:高壓接戶線的導線截面,銅絞線不得小于16mm,鋁絞線不得小于25mm,線間距離不得小于0.45m,對地距離不得小于4.0m。

      第十節、搭接、拆除負荷電纜措施

      第64條:搭接、拆除負荷工作應由專職電工人員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搭火用的電纜(線)必須檢查完好,絕緣良好不漏電,不得有明接頭。

      第65條:工作前應將施工地點前側電源開關停掉,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等措施。打開電氣設備電源側蓋板前,必須從上一級開關將電源停掉,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66條:雙回路供電的設備,拆、接負荷電纜前應從工作區段兩側停電,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67條:搭接電纜后,應檢查所搭負荷線相序正確,壓接質量及絕緣合格,防爆設備達到防爆要求,具備送電條件。方可收工。

      第68條:拆除負荷后,將負荷線全部撤除,對裸露的電源線或開關要采取包扎隔離等防護措施防止接地、短路及人員觸電。對于防爆設備,要達到防爆要求。

      第69條:任何情況下,工作人員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工作人員背后不得有帶電體。

      第70條:外單位人員在變電所搭拆負荷時,必須有主管部門的同意。配電工有責任為其提供安全監護,同時亦應監督施工質量,發現不符合標準及失爆現象,應責令其整改,直至合格。防爆設備出現失爆,不得送電。

      第十一節、立桿-撤桿-調整電桿安全措施

      第71條:立、撤桿要設專人統一指揮,人員分工要明確,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桿時應設專人看守。

      第72條:立、撤桿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嚴禁過載使用。

      第73條:立桿過程中,桿坑內嚴禁有人工作。除指揮及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撤出桿高1.2倍的距離。即12米電桿為15米,15米電桿為18米。

      第74條:立桿及修整桿坑時,應有防止桿身滾動、傾斜的措施,如采用控制拉繩等。

      第75條:使用吊車立、撤桿時,鋼絲繩應吊在桿的適當位置,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第76條:在撤線過程中,拆除桿上導線前,應先檢查桿根.轉角桿、分段桿及起點、終點桿撤線前應系好拉繩,嚴禁突然剪斷導線,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第77條:電桿起立離地后,應對各吃力點作一次全面檢查,確無問題再繼續起立。起立60度后,應減緩速度,注意各側拉繩。

      第78條:已經起立的電桿,只有在桿基回土夯實牢固后,方可撤去拉繩。桿下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

      第79條:調整電桿前應確認線路確已停電,再檢查桿根、拉線等無隱患。電桿調整后應將桿根回土夯實,并緊固好拉線。

      第80條:撤除線路時應先撤導線和金具,后撤拉線和電桿,當還有受力拉線時應采取臨時措施。

      第十二節、放線-撤線-緊線

      第81條:放、撤、緊線工作應有專人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施工前應檢查緊線工具及設備是否良好。

      第82條:交叉跨越各種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線時,應先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嚴防導線被過往車輛掛住。

      第83條:緊線前應先檢查導線有無障礙物掛住,緊線時導線過滑輪、橫擔、樹枝、房屋等有無卡住現象。工作人員不得跨在導線上或站在導線內角側,防止意外跑線時抽傷。

      第84條:緊、撤線前應先檢查拉線、拉樁及趕根,如不完好牢固,應設臨時拉線加固。

      第85條:嚴禁用突然剪斷導線的作法松線。

      第86條:使用放線器放線時,應有防止線盤傾倒及剎車的措施。放線時應嚴防導線扭傷,剪斷導線時,應先控制斷線部位兩端,防止線頭因彈力突然釋放傷人。

      第十三節、起重-運輸安全措施

      第87條:起重、運輸工作要遵守鮑煤發(2006)54號文件之《鮑店煤礦井下起吊、拖移物料管理規定》。

      第88條:起重工作必須由有經驗的人員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明確分工,施工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工作和起重工具全面檢查。

      第89條:使用手動起重設備時,不得超負荷起吊。工件重量超過50kg時,應使用鋼絲繩;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3.5(《煤礦安全規程》第734條規定)。起吊、拖移物料的鋼絲繩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

      第90條:被吊物體應可靠連為一體,必要時各連接部件應分別起吊。應在被吊物件棱角處和特別滑的部分應當采取墊舊皮帶、薄木板或其它軟體物進行保護。

      第91條:起吊、拖移物料時,應進行試吊和試拖移,試吊高度不大于200mm,試拖移距離不大于400mm,檢查無異常后方繼續進行。

      第92條: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繩索的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的下面,嚴禁有人逗留和通過。在斜坡進行起吊、拖移物料時,物料兩側及下方嚴禁有人,并設置防止物體下滑的可靠措施。

      第93條:對起吊、拖移的物料應采取適當的固定措施,能使應起吊、拖移的物料整體移動,不出現散落或使其構件變形。

      第94條:起吊、拖移物料時,應注意觀察所起吊、拖移的物料因重心、幾何形狀或受力不均等原因出現偏向或翻轉等現象,應采取適當措施進行處理后在進行起吊或拖移。

      第95條:進行起吊、拖移物料時,必須規定統一聯絡信號及指令、設專人負責發出信號和指令,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熟知專用信號和指令的使用規定。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信號在其工作沒完成前,嚴禁作為其它信號使用。

      第96條: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卸扣、連接件和其它索具等必須合格,與起吊、拖移的物體重量相適應。

      第97條:《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對起重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作如下規定:

      1) 用于固定起重設備為3.5;2)用于人力起重為4.5;3)用于機動起重為5-6;4)用于綁扎起重為10;5)用于供人升降為14。

      第98條:運輸電桿、變壓器和線盤必須綁扎牢固,防止滾動移動傷人。

      第99條:裝卸電桿應防止散堆傷人,當分散卸車時,每卸完一處,必須將電桿綁扎牢固后,方可繼續運輸。

      第100條:多人使用滾杠、扁擔等搬運重物時,必須統一號令,步調一致。經過狹窄或靠近墻壁等障礙處內側不得有人,且速度應放緩,嚴防傷及人員或設備。

      第十四節、在配電變壓器臺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01條:配電變壓器臺(室)停電檢修時,應持工作票。高壓線路不停電時,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人員說明線路有電并加強監護。

      第102條:無論線路是否已停電,必須先拉開變壓器低壓側斷路器,再拉高壓開關或跌落保險。在停電的高壓引線上裝設短路接地線。

      第103條:在吊起或放落變壓器前,必須檢查配電變壓器臺的結構,確保牢固可靠。

      第104條:配電變壓器停電做試驗時,除指定工作人員外,臺架上嚴禁有人地面有電部分應設警戒線,懸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并有人監護。

      第105條:電容器進行停電檢修時,應斷開電源,將電容器逐個徹底放電并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106條:線路柱上開關、刀閘、跌落保險進行檢修時,必須將連接該設備的兩側線路全部斷電,并驗電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十五節、在帶電線路電桿及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上的工作

      第107條:在帶電桿塔上刷漆,除鳥窩、檢查接地線(極),查看金具、瓷瓶工作時,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及所攜帶的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7米。風力不得大于5級。

      第108條:在10kv及以下的帶電桿塔上進行工作,工作人員距最下層導線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0.7米。

      第109條:停電檢修線路與另一回帶電線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至工作時可能和另一回導線接觸或接至危險距離以內(1米),則另一回路也應停電并接地,停電同樣執行工作票。若另一回電力線路屬于其他單位,則工作負責人應向該單位要求停電和接地并在確實看到該線路已接地后,才可開始工作。工作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損傷另一回路線路的措施,完工后應檢查該交叉跨越點安全距離合格(10kv及以下應>;1.0米)。

      第110條:在變電所出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一上的相互靠近的(100米以內)平行或交叉線路上要求:

      1) 有線路標志,以使工作人員能正確區別哪一條線路是停電線路。

      2) 在此平行或交叉線路上進行工作時,應持工作票及驗電筆、接地線等設備。

      3) 登桿前應該對標記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方可攀登。

      4) 在這一段平行或交叉線路上工作時,要有專人監護,以免誤登有電線路桿塔。

      第十六節、電力電纜工作

      第111條:在電力電纜上工作應辦理工作票,開工前要核對電纜名稱及標示牌,并在施工端驗電放電短路接地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112條:開啟電纜溝時,如在交通路口,應設置標示或設人警戒,防止行人、車輛誤入。

      第113條:敷設電纜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電纜走動時,嚴禁用手般動,以防擠傷。移動電纜接線盒一般應停電進行。按照礦上關于掛“紅黃牌”的有關規定,不得帶電整理、吊掛電纜,整理吊掛電纜必須將電纜停電。

      第114條:截斷電纜前,必須先核對確為停電電纜,再有接地的帶絕緣柄的鐵釬釘入電纜芯線后方可工作。扶釬人應帶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墊上。

      第115條:制作熱縮電纜頭,使用噴燈或噴槍應嚴格遵守操作說明,防止噴頭燙傷,準備好足夠的防火水和至少兩個8kg干粉滅火器。工作現場周圍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通風良好。制作冷縮電纜盒,應注意保持環境干燥。

      第116條:連接電纜前,每做一個接頭,都要對接頭兩端電纜的絕緣情況進行測量,并做好記錄,最后通測絕緣值,確保整條電纜合格,符合送電條件。

      第117條:電力電纜做耐壓試驗及搖測絕緣時,高壓設備周圍應設警戒線,試驗儀器電源搭火專人負責,每次停送電操作都必須聯系好,確認允許送電,再操作。電纜兩端人員應聯系好,沿途電纜上嚴禁有人工作,試驗后必須逐相徹底放電。

      第118條:運行中的電纜必須按規定周期巡檢和維護。電纜溝蓋板應齊全完好,溝內不得有積水、雜物,電纜橋架上方應有護板,無護板的維修人員應及時清理上面的落葉等雜物,嚴防引起火災損傷電纜。

      第119條:使用梯子登高架空敷設電纜,預先應架設好鋼絞線,并檢查確認鋼絞線安裝牢靠。工作時下面應有人監護。梯上有人時,一般不準移梯,如因工作需要移梯時,梯子上方兩側必須系有安全繩,兩邊有人拉繩,嚴防梯子突然傾倒傷人。

      第十七節、更換照明燈具

      第120條:更換照明燈具,燈具的額定電壓必須與供電電壓相符,裝卸燈泡時,應先關閉電源開關。戶外更換燈具,開關距工作現場較遠時,要安排專人停送電,應將開關閉鎖(掛牌),防止誤送電。

      第121條:燈架或燈具管內的導線不許有接頭,采用螺口燈座時,應將火線接頂芯極,零線接螺紋極。開關應控制火線,開關上搬為接通,下搬為斷開。

      第122條:使用梯子、馬凳等登高時,必須至少兩人一起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梯上不準同時上兩人,要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第123條:送電前工作人員應脫離可能的帶電構件,并背對燈具,以防燈具突然炸裂傷人。任何情況下,人體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

      第124條:室外更換路燈、地燈、投光燈、裝飾燈及燈箱內燈具等操作,高空作業應使用安全帶,使用梯子、鐵鞋登高時應檢查完好,上桿前應檢查桿基牢固。使用高空作業車要有專人操作,臂斗與附近架空線應保存足夠的安全距離。高空傳遞物品應用繩索,嚴禁拋擲,下面人員應帶安全帽。

      第125條:變電所、配電室內更換照明燈具時還應防止不得觸及其他帶電設備。

      第126條:井下更換防爆燈管前,應先將電源停掉,燈具應達到防爆要求。

      第127條:更換后的燈具,不得隨意丟棄,應定點存放。

      第十八節、高低防開關及變壓器故障處理

      第128條:計劃內的故障處理,必須先提出停電申請,經相關領導批準,按停送電管理規定執行。

      第129條:工作負責人應詳細介紹工作任務、性質、停電范圍、有電無電區間、注意事項等問題,做到人人皆知。

      第130條:故障處理前,應先將所檢修設備斷電,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或裝設防護擋板等措施。

      第131條:進線及聯絡開關出現故障,要采取越級停電措施,將檢修設備兩側的電源都斷掉,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132條:嚴禁帶電作業。工作時人體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應大于0.4米,必要時應加絕緣板隔離。

      第133條:應急故障處理:

      1) 當設備在運行中發生故障,維修工接到值班領導的通知后應迅速備齊所用工具、材料及防護用具,及時入井搶修。

      2) 應急故障處理,亦應遵守停電、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措施。有專人監護。

      3) 井下防爆設備處于失爆狀態,嚴禁送電。特殊情況下如需開蓋對設備進行送電試驗,則事先必須經瓦檢員檢查氣體不超限,有安監員現場監督。

      第134條:設備故障處理完畢,負責人檢測無誤,送電運行正常后,向單位及礦調度室匯報。

      第十九節、運輸-安裝-撤除電氣設備

      第135條:機電設備運輸前的裝車工作,使用的起吊工具繩索等符合要求,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136條:設備底架應與車盤用螺栓可靠連接,螺栓強度滿足要求。地面封車時底腳螺栓不少于四條,井下封車時如因條件限制,封車應不少于兩條對角螺栓,其他方向應用鋼絲繩封牢,確保設備在運輸過程中不松動。

      第137條:裝車應不超長、超寬、超高,重心不偏移。易于脫落或竄動的構件應與主設備連接牢靠。

      第138條:使用葫蘆起重時,葫蘆、繩頭、脹楔應有足夠的安全系數,要選擇好可靠的生根點,起吊前應先試吊。

      第139條:運輸過程中,設備兩側不得有人。斜巷運輸堅持行車不行人制度,要有絞車司機及信號把鉤工,運輸過程中要使用保險繩。

      第140條:搬遷、移動帶電設備前斷電,嚴禁帶電作業。嚴禁牽拉各種纜線。

      第141條:在滾杠和軌道上移動電氣設備時,要有專人統一指揮,使用的繩索應有足夠強度,應系在設備底架上。要統一號令、用力均勻,嚴防拉歪設備。狹窄處兩側及設備前進方向附近不得有人,不得直接用手或腳移動使用中的滾杠,防止擠傷。

      第142條:體積較大的設備過風門、峒室門等狹窄處時,必要時要將設備拆卸,但要注意保護設備內部構件如接線柱、瓷瓶等,拆下的螺栓應妥善放置。

      第143條:設備回收上井后,要及時交還機電科設備庫或電修組。

      第144條:人力推車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62條之規定。一次只準推一車,同向推車間距不得小于10米,推車時必須注意前方,發現人員及障礙物時應及時發出信號或采取措施。嚴禁放飛車,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145條:完工后清理現場衛生,使用中的設備要達到標準要求。

      第二十節、電氣設備核相調相工作

      第146條: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的設備,新安裝或改動主接線后,聯絡開關合閘前都要進行核對相序工作。

      第148條:核相工作應使用專用核相工具,至少四人一起工作,兩人持操作桿,一人記錄,一人指揮。周圍應設置警戒線,并設專人監護。操作時,工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核相儀表使用前應檢驗合格。

      第149條:相序核對后,將兩側電源停掉,分別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措施。按照記錄調整兩側壓線,直至相序一致。

      第150條:操作時人體與帶電體應0.7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151條:并路合閘前,應再復核一遍,無誤方可并網操作。

      第152條:帶電機等旋轉設備的負荷調相前,應將該設備電源停掉,將電源側隔離刀閘拉開,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等突然來電的措施,然后調整任意兩相負荷線,調整后檢查設備運轉正常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節、低防開關檢漏裝置的安裝、運行與試驗

      第153條:帶延時的總檢裝置不準單獨使用。輔助接地極應單獨設置,并距局部接地極的直線距離不小于5米。

      第154條:開關操作機構應無過位或卡阻現象,跳閘機構靈活可靠。

      第155條:當660v系統絕緣值低于30kω,127v系統絕緣值低于10kω時應采取措施提高電網絕緣電阻值,盡量避免自動跳閘.

      第156條:運行中的檢漏裝置跳閘試驗每天一次,維修工每月至少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

      第157條:試驗時660v用11千歐、10w電阻,127v用2千歐,10w電阻,對新安裝的首次投人運行后要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

      第158條:實驗方法:在瓦檢員的配合下,檢查氣體不超限,有選擇性的總檢漏保護裝置應在分支開關斷開后在分支開關入口處做人工漏電跳閘試驗,其余分支開關線路應在線路最遠端試驗。在線路最遠端的開關負荷側接一電阻,電阻另一端接在開關外殼上,蓋上蓋后送電,觀察開關是否跳閘。試驗完畢,拆除電阻,將開關恢復原狀態,并將試驗結果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節、操作跌落開關及柱上斷路器

      第159條:操作跌落開關及柱上斷路器時,應穿絕緣靴,戴絕緣手套,使用高壓絕緣棒。絕緣棒的長度對于20kv以下不小于2米,對于35kv不低于3米。

      第160條:室外雨天使用時應加防雨罩。10kv及以下防雨罩不少于2只,35kv以下防雨罩不少于4只。無特殊防護裝置不允許雨雪天戶外操作,必要時要加長絕緣桿。

      第161條:絕緣桿使用后應吊放在室內干燥場所,或垂直插放在室內木支加上。防止壓彎受潮,每年應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一次。

      第162條:戶外操作跌落開關,停時應先斷開中相,后斷開背風側邊相,最后斷開迎風側邊相。送電操作時,對于戶內先送兩邊后送中間。對于戶外應先接通迎風邊相,后接通背風側邊相,最后接通中相。

      第163條:停電操作前先停低壓再停高壓,先停分支再停總開關,送電時與此順序相反,嚴禁帶負荷拉合刀閘。

      第164條:戶外施工,停電時如不在變電所內,而是在線路中間的分段開關上停電,則停電后必須對停電開關負荷側執行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雙回路或有反送電電源的線路,施工現場兩側必須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已停電的開關要設專人看守。

      第二十三節、調整變壓器電壓

      第165條:當變壓器低壓側出口電壓高于或低于開關及用電設備對電壓的要求,致使設備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對變壓器的輸出電壓進行調整,使之符合設備運行的要求。

      第166條: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規定供電部門供到用戶受電端的電壓偏差,即電壓變動幅度不超過:10kv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用戶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戶為額定電壓+5%,-10%。

      第167條:調整電壓前,應由維修電工使用萬用表在低壓側選擇便于安全測量的部位對電壓進行測量并記錄,以便確定調整的方案,調整后,要在同一部位再次測量,將數值與調整前對比,直至調整合格。使用萬用表要遵守萬用表的使用方法,根據不同電壓,合理選擇量程,測量時注意手不要接觸測試棒的金屬部分,測量人員要和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168條:調整變壓器電壓前,必需要按順序停掉變壓器低壓側、高壓側電源開關,并將隔離開關拉開,一經操作就使工作區間帶電的開關停電后必須閉鎖、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牌,做好防止誤送電的措施。

      第169條:停電后,做好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

      第170條:按照變壓器銘牌圖示或分接開關部位標注的數字,調整變壓器高壓線圈的分接開關或連片,改動后杜絕虛接,并要至少經過兩名有現場工作經驗的人員確認無誤。

      第171條:調整后,由專人負責送電并測量低壓測電壓工作,測量并確認調整合格,然后再恢復原運行方式。井下變壓器調整電壓,測量合格后,因恢復開關需再次停電的,必須將變壓器高壓側電源再次停掉,嚴禁帶電檢修設備,只有在設備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受電。

      第5篇 煤礦供電隊機電設備日常檢查維修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1條:各工種、各崗位人員應熟知本工種技術操作規程及崗位責任制,熟悉本職范圍內的供電系統及設備性能。按時參加業余培訓,認真學習規程措施,持有效證件上崗。

      第2條:隊長或其他安排工作的人員,在日常安排工作任務時,要講明注意事項,指定安全負責人,分工要細致,并將安排情況記入班前會記錄。

      第3條:班中按勞動保護穿戴,電工作業要穿絕緣靴(鞋),戴安全帽和絕緣手套,高空作業要使用安全帶。學員沒有師傅帶領,不得單獨從事電工作業。

      第4條:施工所使用的工器具如標示牌、警戒線、驗電器、斷線鉗、腳扣、保險帶、繩索、葫蘆、滑輪、短路接地線、絕緣棒、梯子、緊線器、核相儀及攜帶型電工儀表等必須檢查完好試驗合格。

      第5條:電工維修作業必須至少兩人一起,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其中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護人。施工前工作人員不得喝酒,不得有妨礙工作的病癥。

      第6條:需停送電作業的,要安排專人停送電,并且要有防止誤送電的措施,工作班人員要增強安全意識,做到自保互保。

      第7條:需要搭接臨時電源的工作,其電源必須使用有漏電保護器的專用開關。如使用電焊機、無齒鋸、手槍鉆、沖擊鉆、電烙鐵等小型電器時,使用前應首先檢查完好情況,電纜、導線、開關不應有破皮漏電現象,漏電保護器使用前應做一次漏電試驗,確保完好。導線必須使用橡套軟線,禁止使用塑料護套線,導線兩端連接牢固,中間不許有接頭。使用的護套線必須有一芯專接保護接地(接零)。應在干燥、無腐蝕性氣體、無導電灰塵的場所使用,雨、雪天氣不得露天工作。

      第8條:井下行走時走人行道,斜巷行走時遵守行車不行人制度;手持超長物件時應平放,嚴防碰觸架空線。

      第9條: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446條之規定:

      (一) 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 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10條:本單位人員到外單位或本職范圍以外的地點參與施工,工作監護人應由對方人員擔任;除遵守以上規定外,開工前還應詳細了解現場的接線方式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無誤,方可開工。

      第二節、停電操作

      第11條: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a.檢修的設備;

      b.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的距離小于0.7米的設備;

      c.在44kv以下的設備上進行工作,安全距離雖大于0.7米,但無安全遮欄措施的設備;

      d.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或兩側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第12條:將檢修設備停電,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完全斷開(任何運用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點,必須視為帶電設備)。禁止在只經斷路器(開關)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拉開隔離開關(刀閘),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必須從高、低壓兩側斷開,防止向停電檢修設備反送電。

      第13條:斷開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能源。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必須鎖住。

      第三節、驗電操作

      第14條:驗電時,必須用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的驗電器,在檢修設備進出線兩側各相分別驗電。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證驗電器良好。如果在木桿、木梯或木架構上驗電,不接地線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上接地線,但必須經值班負責人許可。

      第15條:高壓驗電必須戴絕緣手套。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

      第16條:表示設備斷開和允許進入間隔的信號、經常接入的電壓表等,不得作為設備無電壓的根據。但如果指示有電,則禁止在該設備上工作。

      第四節、裝設接地線措施

      第17條: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壓后,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接地并三相短路。這是保護工作人員在工作地點防止突然來電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時設備斷開部分的剩余電荷,亦可因接地而放盡。

      第18條:對于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方面或停電設備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都要裝設接地線,所裝接地線與帶電部分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第19條:檢修母線時,應根據母線的長短和有無感應電壓等實際情況確定地線數量。檢修10m及以下的母線,可以只裝設一組接地線。在門型架構的線路側進行停電檢修,如工作地點與所裝接地線的距離小于10m,工作地點雖在接地線外側,也可不另裝接地線。

      第20條:檢修部分若分為幾個在電氣上不相連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線以隔離開關(刀閘)或斷路器(開關)隔開分成幾段〕,則各段應分別驗電接地短路。接地線與檢修部分之間不得連有斷路器(開關)或熔斷器(保險)。降壓變電所全部停電時,應將各個可能來電側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裝設接地線。

      第21條:在室內配電裝置上,接地線應裝在該裝置導電部分的規定地點,這些地點的油漆應刮去,并劃下黑色記號。

      所有配電裝置的適當地點,均應設有接地網的接頭。接地電阻必須合格。

      第22條:裝設接地線必須由兩人進行。若為單人值班,只允許使用接地刀閘接地,或使用絕緣棒合接地刀閘。

      第23條: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且必須接觸良好。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

      第24條:接地線應用多股軟裸銅線,其截面應符合短路電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接地線在每次裝設以前應經過詳細檢查。損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導線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線必須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第25條:高壓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線后始能進行工作者〔如測量母線和電纜的絕緣電阻,檢查斷路器(開關)觸頭是否同時接觸〕,如:

      a.拆除一相接地線;

      b.拆除接地線,保留短路線;

      c.將接地線全部拆除或拉開接地刀閘。

      必須征得值班員的許可(根據調度員命令裝設的接地線,必須征得調度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第26條:每組接地線均應編號,并存放在固定地點。存放位置亦應編號,接地線號碼與存放位置號碼必須一致。

      第27條:裝、拆接地線,應做好記錄,交接班時應交待清楚。

      第五節、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第28條: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把手上,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見附錄d)。

      如果線路上有人工作,應在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標示牌的懸掛和拆除,應按調度員的命令執行。

      第29條:部分停電的工作,安全距離小于表1規定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裝設臨時遮欄。臨時遮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表2的規定數值。臨時遮欄可用干燥木材、橡膠或其他堅韌絕緣材料制成,裝設應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遮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擋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但此種擋板必須具有高度的絕緣性能。

      第30條:在室內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31條:在室外地面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四周用繩子做好圍欄,圍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必須朝向圍欄里面。

      第32條:在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第33條:在室外架構上工作,則應在工作地點鄰近帶電部分的橫梁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此項標示牌在值班人員的監護下,由工作人員懸掛。在工作人員上下鐵架和梯子上應懸掛“從此上下!”的標示牌。在鄰近其他可能誤登的帶電架構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34條: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

      第六節、電器日常檢修安全措施

      第35條:正常時電器的檢修工作必須先提出停電申請,經相關領導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36條:操作前按照停電申請表的內容仔細核對開關位置編號及負荷名稱確認無誤。按照規程操作,先停斷路器再拉隔離開關;先停分支再停總開關。停電后將開關閉鎖,并在開關操縱手柄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

      第37條:地面有人值班變電所及井下中央變電所停電后的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由值班人員落實。地面無人值班的變電所及井下采區變電所停電后,由施工人員落實停電、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無人值守的開關,除執行上述措施外,還要設專人看守,嚴防誤送電。

      第38條:雙回路供電的負荷,停電后要在前后隔離刀閘兩側分別驗電放電,并在有電無電區間設置警戒線或在刀閘動靜觸頭之間裝設強度足夠的絕緣隔離板。

      第39條:施工人員到達地點后,首先要檢查設備確已斷電,再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方可開工。

      第40條:工作過程中嚴格按照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杜絕虛接、錯相等不合格現象的發生。

      第41條:需要頻繁停送電的操作,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每次停送電后都要進行驗電放電,確定無電壓方可操操作。嚴禁帶電作業!

      第42條:任何情況下,人體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

      第43條:嚴禁帶電作業!嚴禁約時停送電!嚴禁帶接地線合閘!防爆設備出現失爆,嚴禁送電!

      第44條:完工后,撤除全部人員及所做措施,恢復原運行方式。正常運行30分鐘后方可收工。

      第七節、砍伐樹木安全措施

      第45條:在線路帶電的情況下,砍伐靠近線路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必須在工作開始前向全體人員說明:電力線路有電,不得攀登桿塔。樹木、繩索不得接觸導線,安全距離不夠時,線路必須停電。

      第46條:導線與樹木之間的最小凈距3-10kv為3.0米,3kv以下為3.0米。導線與街道樹間的最小垂直距離,3-10kv為1.5米,最大風偏情況下的水平距離為2.0米。3kv以下為1.0米。

      第47條:上樹砍剪樹木時,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人和繩索應與導線保持安全距離,應注意馬蜂等昆蟲。不應攀登已經鋸過或砍過的未斷的樹木。

      第48條:為防止樹木(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免拉繩人員被倒落的樹木砸傷。樹枝接觸帶電導線時,嚴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49條:砍剪的樹木下面和倒樹范圍內應有專人監護,不得有人逗留,防止傷及行人。交通路口必要時要防止車輛通行。

      第50條:砍樹使用的刀具、斧頭、繩索、梯子、油鋸等使用前要檢查完好。

      第八節、在電桿上作業安全措施

      第51條:登桿前應由兩人同時辯明工作線路及桿號,嚴防誤登桿。工作前應對線路執行驗電、放電、掛短路接地線措施,短路接地線應掛在來電側。危及施工線路安全的其他交叉跨越的線路也應采取停電措施。

      第52條:登桿前應先檢查桿根是否牢固,新立的電桿基礎未完全夯實前嚴禁攀登。風雨后遭損傷的電桿,應先采取培土、打臨時拉線等措施,再行上桿。

      第53條:上桿前應先檢查登桿工具如鐵鞋、安全帶、梯子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54條:桿上作業必須使用合格的安全帶,戴安全帽。安全帶應系在電桿牢固構件上,防止安全帶從桿頂脫出或被鋒利物割傷。

      第55條:檢修電桿不得隨意拆除受力構件,如需拆除,事先應對電桿進行加固;調整傾斜桿塔時應先打好拉線。

      第56條:使用梯子時要有人扶持。現場人員應戴安全帽,桿上人員應防止掉下東西,使用的工具材料應用繩索傳遞,不得拋擲。桿下應設人監護,防止行人通過和逗留。

      第57條:檢查水泥電桿橫向裂紋寬度不應該超過0.2mm,長度不應該超過1/3周長,彎曲度不應超過桿長的2/1000,否則不準登桿。

      第九節、架空電力線路巡視安全措施

      第58條:線路巡視應由有電力線路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暑天、雪雨天必要時由兩人進行。單人巡線時,禁止攀登電桿;夜間巡線應沿外側進行,大風天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前進。

      第59條: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該線路已停電,亦應認為線路有隨時恢復送電的可能。

      第60條:巡線人員發現導線落地或懸吊空中,應設法防止行人靠近斷線地點8米以內,并迅速報告領導等候處理。

      第61條:巡線周期:1)定期巡視 對于1—10kv線路,一般為每月一次;1kv以下線路一般每季至少一次。2)特殊巡視因氣候惡劣、地表塌陷等原因,按需要決定。3)夜間巡視1—10kv線路每半年至少一次。4)故障巡視 故障后巡視5)監察巡視每年至少一次。綜上所述,每條線路每月檢查巡視不少于三次。

      第62條:線路運行標準有關數據:3—10kv架空電力線路的過引線、引下線與相臨導線間的凈空距離,不應小于0.3m,1kv以下時,不應小于0.15m。3—10kv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與拉線、導線與電桿、導線與架空間的凈空距離,不應小于0.2m,3kv以下時,不應小于0.05m;3—10kv架空線路的引下線與低壓線間的距離,不宜小于0.2m;10kv及以下線路的拉線從兩相導體之間穿過時,應裝設拉線絕緣子。低壓接戶線和進戶線必須采用硬絕緣導線。避雷接地裝置的引下線應用鍍鋅鋼絞線,截面積應不小于25mm。架空線的檔距:

      6kv 城區40—50m 郊區 50—100m

      3kv及以下 城區 40—50m 郊區 40—60m

      第63條:導線與地面的最小距離:

      線路經過地區3—10kv 3kv以下

      居民區6.5m 6.0m

      非居民區 5.5m 5.0m

      第64條:高壓接戶線的導線截面,銅絞線不得小于16mm,鋁絞線不得小于25mm,線間距離不得小于0.45m,對地距離不得小于4.0m。

      第十節、搭接、拆除負荷電纜措施

      第64條:搭接、拆除負荷工作應由專職電工人員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搭火用的電纜(線)必須檢查完好,絕緣良好不漏電,不得有明接頭。

      第65條:工作前應將施工地點前側電源開關停掉,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等措施。打開電氣設備電源側蓋板前,必須從上一級開關將電源停掉,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66條:雙回路供電的設備,拆、接負荷電纜前應從工作區段兩側停電,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67條:搭接電纜后,應檢查所搭負荷線相序正確,壓接質量及絕緣合格,防爆設備達到防爆要求,具備送電條件。方可收工。

      第68條:拆除負荷后,將負荷線全部撤除,對裸露的電源線或開關要采取包扎隔離等防護措施防止接地、短路及人員觸電。對于防爆設備,要達到防爆要求。

      第69條:任何情況下,工作人員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工作人員背后不得有帶電體。

      第70條:外單位人員在變電所搭拆負荷時,必須有主管部門的同意。配電工有責任為其提供安全監護,同時亦應監督施工質量,發現不符合標準及失爆現象,應責令其整改,直至合格。防爆設備出現失爆,不得送電。

      第十一節、立桿-撤桿-調整電桿安全措施

      第71條:立、撤桿要設專人統一指揮,人員分工要明確,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桿時應設專人看守。

      第72條:立、撤桿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嚴禁過載使用。

      第73條:立桿過程中,桿坑內嚴禁有人工作。除指揮及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撤出桿高1.2倍的距離。即12米電桿為15米,15米電桿為18米。

      第74條:立桿及修整桿坑時,應有防止桿身滾動、傾斜的措施,如采用控制拉繩等。

      第75條:使用吊車立、撤桿時,鋼絲繩應吊在桿的適當位置,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第76條:在撤線過程中,拆除桿上導線前,應先檢查桿根.轉角桿、分段桿及起點、終點桿撤線前應系好拉繩,嚴禁突然剪斷導線,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第77條:電桿起立離地后,應對各吃力點作一次全面檢查,確無問題再繼續起立。起立60度后,應減緩速度,注意各側拉繩。

      第78條:已經起立的電桿,只有在桿基回土夯實牢固后,方可撤去拉繩。桿下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

      第79條:調整電桿前應確認線路確已停電,再檢查桿根、拉線等無隱患。電桿調整后應將桿根回土夯實,并緊固好拉線。

      第80條:撤除線路時應先撤導線和金具,后撤拉線和電桿,當還有受力拉線時應采取臨時措施。

      第十二節、放線-撤線-緊線

      第81條:放、撤、緊線工作應有專人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施工前應檢查緊線工具及設備是否良好。

      第82條:交叉跨越各種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線時,應先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嚴防導線被過往車輛掛住。

      第83條:緊線前應先檢查導線有無障礙物掛住,緊線時導線過滑輪、橫擔、樹枝、房屋等有無卡住現象。工作人員不得跨在導線上或站在導線內角側,防止意外跑線時抽傷。

      第84條:緊、撤線前應先檢查拉線、拉樁及趕根,如不完好牢固,應設臨時拉線加固。

      第85條:嚴禁用突然剪斷導線的作法松線。

      第86條:使用放線器放線時,應有防止線盤傾倒及剎車的措施。放線時應嚴防導線扭傷,剪斷導線時,應先控制斷線部位兩端,防止線頭因彈力突然釋放傷人。

      第十三節、起重-運輸安全措施

      第87條:起重、運輸工作要遵守鮑煤發(2006)54號文件之《鮑店煤礦井下起吊、拖移物料管理規定》。

      第88條:起重工作必須由有經驗的人員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明確分工,施工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工作和起重工具全面檢查。

      第89條:使用手動起重設備時,不得超負荷起吊。工件重量超過50kg時,應使用鋼絲繩;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3.5(《煤礦安全規程》第734條規定)。起吊、拖移物料的鋼絲繩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

      第90條:被吊物體應可靠連為一體,必要時各連接部件應分別起吊。應在被吊物件棱角處和特別滑的部分應當采取墊舊皮帶、薄木板或其它軟體物進行保護。

      第91條:起吊、拖移物料時,應進行試吊和試拖移,試吊高度不大于200mm,試拖移距離不大于400mm,檢查無異常后方繼續進行。

      第92條: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繩索的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的下面,嚴禁有人逗留和通過。在斜坡進行起吊、拖移物料時,物料兩側及下方嚴禁有人,并設置防止物體下滑的可靠措施。

      第93條:對起吊、拖移的物料應采取適當的固定措施,能使應起吊、拖移的物料整體移動,不出現散落或使其構件變形。

      第94條:起吊、拖移物料時,應注意觀察所起吊、拖移的物料因重心、幾何形狀或受力不均等原因出現偏向或翻轉等現象,應采取適當措施進行處理后在進行起吊或拖移。

      第95條:進行起吊、拖移物料時,必須規定統一聯絡信號及指令、設專人負責發出信號和指令,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熟知專用信號和指令的使用規定。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信號在其工作沒完成前,嚴禁作為其它信號使用。

      第96條: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卸扣、連接件和其它索具等必須合格,與起吊、拖移的物體重量相適應。

      第97條:《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對起重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作如下規定:

      1) 用于固定起重設備為3.5;2)用于人力起重為4.5;3)用于機動起重為5-6;4)用于綁扎起重為10;5)用于供人升降為14。

      第98條:運輸電桿、變壓器和線盤必須綁扎牢固,防止滾動移動傷人。

      第99條:裝卸電桿應防止散堆傷人,當分散卸車時,每卸完一處,必須將電桿綁扎牢固后,方可繼續運輸。

      第100條:多人使用滾杠、扁擔等搬運重物時,必須統一號令,步調一致。經過狹窄或靠近墻壁等障礙處內側不得有人,且速度應放緩,嚴防傷及人員或設備。

      第十四節、在配電變壓器臺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01條:配電變壓器臺(室)停電檢修時,應持工作票。高壓線路不停電時,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人員說明線路有電并加強監護。

      第102條:無論線路是否已停電,必須先拉開變壓器低壓側斷路器,再拉高壓開關或跌落保險。在停電的高壓引線上裝設短路接地線。

      第103條:在吊起或放落變壓器前,必須檢查配電變壓器臺的結構,確保牢固可靠。

      第104條:配電變壓器停電做試驗時,除指定工作人員外,臺架上嚴禁有人地面有電部分應設警戒線,懸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并有人監護。

      第105條:電容器進行停電檢修時,應斷開電源,將電容器逐個徹底放電并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106條:線路柱上開關、刀閘、跌落保險進行檢修時,必須將連接該設備的兩側線路全部斷電,并驗電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十五節、在帶電線路電桿及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上的工作

      第107條:在帶電桿塔上刷漆,除鳥窩、檢查接地線(極),查看金具、瓷瓶工作時,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及所攜帶的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7米。風力不得大于5級。

      第108條:在10kv及以下的帶電桿塔上進行工作,工作人員距最下層導線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0.7米。

      第109條:停電檢修線路與另一回帶電線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至工作時可能和另一回導線接觸或接至危險距離以內(1米),則另一回路也應停電并接地,停電同樣執行工作票。若另一回電力線路屬于其他單位,則工作負責人應向該單位要求停電和接地并在確實看到該線路已接地后,才可開始工作。工作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損傷另一回路線路的措施,完工后應檢查該交叉跨越點安全距離合格(10kv及以下應>1.0米)。

      第110條:在變電所出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一上的相互靠近的(100米以內)平行或交叉線路上要求:

      1) 有線路標志,以使工作人員能正確區別哪一條線路是停電線路。

      2) 在此平行或交叉線路上進行工作時,應持工作票及驗電筆、接地線等設備。

      3) 登桿前應該對標記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方可攀登。

      4) 在這一段平行或交叉線路上工作時,要有專人監護,以免誤登有電線路桿塔。

      第十六節、電力電纜工作

      第111條:在電力電纜上工作應辦理工作票,開工前要核對電纜名稱及標示牌,并在施工端驗電放電短路接地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112條:開啟電纜溝時,如在交通路口,應設置標示或設人警戒,防止行人、車輛誤入。

      第113條:敷設電纜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電纜走動時,嚴禁用手般動,以防擠傷。移動電纜接線盒一般應停電進行。按照礦上關于掛“紅黃牌”的有關規定,不得帶電整理、吊掛電纜,整理吊掛電纜必須將電纜停電。

      第114條:截斷電纜前,必須先核對確為停電電纜,再有接地的帶絕緣柄的鐵釬釘入電纜芯線后方可工作。扶釬人應帶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墊上。

      第115條:制作熱縮電纜頭,使用噴燈或噴槍應嚴格遵守操作說明,防止噴頭燙傷,準備好足夠的防火水和至少兩個8kg干粉滅火器。工作現場周圍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通風良好。制作冷縮電纜盒,應注意保持環境干燥。

      第116條:連接電纜前,每做一個接頭,都要對接頭兩端電纜的絕緣情況進行測量,并做好記錄,最后通測絕緣值,確保整條電纜合格,符合送電條件。

      第117條:電力電纜做耐壓試驗及搖測絕緣時,高壓設備周圍應設警戒線,試驗儀器電源搭火專人負責,每次停送電操作都必須聯系好,確認允許送電,再操作。電纜兩端人員應聯系好,沿途電纜上嚴禁有人工作,試驗后必須逐相徹底放電。

      第118條:運行中的電纜必須按規定周期巡檢和維護。電纜溝蓋板應齊全完好,溝內不得有積水、雜物,電纜橋架上方應有護板,無護板的維修人員應及時清理上面的落葉等雜物,嚴防引起火災損傷電纜。

      第119條:使用梯子登高架空敷設電纜,預先應架設好鋼絞線,并檢查確認鋼絞線安裝牢靠。工作時下面應有人監護。梯上有人時,一般不準移梯,如因工作需要移梯時,梯子上方兩側必須系有安全繩,兩邊有人拉繩,嚴防梯子突然傾倒傷人。

      第十七節、更換照明燈具

      第120條:更換照明燈具,燈具的額定電壓必須與供電電壓相符,裝卸燈泡時,應先關閉電源開關。戶外更換燈具,開關距工作現場較遠時,要安排專人停送電,應將開關閉鎖(掛牌),防止誤送電。

      第121條:燈架或燈具管內的導線不許有接頭,采用螺口燈座時,應將火線接頂芯極,零線接螺紋極。開關應控制火線,開關上搬為接通,下搬為斷開。

      第122條:使用梯子、馬凳等登高時,必須至少兩人一起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梯上不準同時上兩人,要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第123條:送電前工作人員應脫離可能的帶電構件,并背對燈具,以防燈具突然炸裂傷人。任何情況下,人體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

      第124條:室外更換路燈、地燈、投光燈、裝飾燈及燈箱內燈具等操作,高空作業應使用安全帶,使用梯子、鐵鞋登高時應檢查完好,上桿前應檢查桿基牢固。使用高空作業車要有專人操作,臂斗與附近架空線應保存足夠的安全距離。高空傳遞物品應用繩索,嚴禁拋擲,下面人員應帶安全帽。

      第125條:變電所、配電室內更換照明燈具時還應防止不得觸及其他帶電設備。

      第126條:井下更換防爆燈管前,應先將電源停掉,燈具應達到防爆要求。

      第127條:更換后的燈具,不得隨意丟棄,應定點存放。

      第十八節、高低防開關及變壓器故障處理

      第128條:計劃內的故障處理,必須先提出停電申請,經相關領導批準,按停送電管理規定執行。

      第129條:工作負責人應詳細介紹工作任務、性質、停電范圍、有電無電區間、注意事項等問題,做到人人皆知。

      第130條:故障處理前,應先將所檢修設備斷電,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或裝設防護擋板等措施。

      第131條:進線及聯絡開關出現故障,要采取越級停電措施,將檢修設備兩側的電源都斷掉,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132條:嚴禁帶電作業。工作時人體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應大于0.4米,必要時應加絕緣板隔離。

      第133條:應急故障處理:

      1) 當設備在運行中發生故障,維修工接到值班領導的通知后應迅速備齊所用工具、材料及防護用具,及時入井搶修。

      2) 應急故障處理,亦應遵守停電、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措施。有專人監護。

      3) 井下防爆設備處于失爆狀態,嚴禁送電。特殊情況下如需開蓋對設備進行送電試驗,則事先必須經瓦檢員檢查氣體不超限,有安監員現場監督。

      第134條:設備故障處理完畢,負責人檢測無誤,送電運行正常后,向單位及礦調度室匯報。

      第十九節、運輸-安裝-撤除電氣設備

      第135條:機電設備運輸前的裝車工作,使用的起吊工具繩索等符合要求,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136條:設備底架應與車盤用螺栓可靠連接,螺栓強度滿足要求。地面封車時底腳螺栓不少于四條,井下封車時如因條件限制,封車應不少于兩條對角螺栓,其他方向應用鋼絲繩封牢,確保設備在運輸過程中不松動。

      第137條:裝車應不超長、超寬、超高,重心不偏移。易于脫落或竄動的構件應與主設備連接牢靠。

      第138條:使用葫蘆起重時,葫蘆、繩頭、脹楔應有足夠的安全系數,要選擇好可靠的生根點,起吊前應先試吊。

      第139條:運輸過程中,設備兩側不得有人。斜巷運輸堅持行車不行人制度,要有絞車司機及信號把鉤工,運輸過程中要使用保險繩。

      第140條:搬遷、移動帶電設備前斷電,嚴禁帶電作業。嚴禁牽拉各種纜線。

      第141條:在滾杠和軌道上移動電氣設備時,要有專人統一指揮,使用的繩索應有足夠強度,應系在設備底架上。要統一號令、用力均勻,嚴防拉歪設備。狹窄處兩側及設備前進方向附近不得有人,不得直接用手或腳移動使用中的滾杠,防止擠傷。

      第142條:體積較大的設備過風門、峒室門等狹窄處時,必要時要將設備拆卸,但要注意保護設備內部構件如接線柱、瓷瓶等,拆下的螺栓應妥善放置。

      第143條:設備回收上井后,要及時交還機電科設備庫或電修組。

      第144條:人力推車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62條之規定。一次只準推一車,同向推車間距不得小于10米,推車時必須注意前方,發現人員及障礙物時應及時發出信號或采取措施。嚴禁放飛車,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145條:完工后清理現場衛生,使用中的設備要達到標準要求。

      第二十節、電氣設備核相調相工作

      第146條: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的設備,新安裝或改動主接線后,聯絡開關合閘前都要進行核對相序工作。

      第148條:核相工作應使用專用核相工具,至少四人一起工作,兩人持操作桿,一人記錄,一人指揮。周圍應設置警戒線,并設專人監護。操作時,工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核相儀表使用前應檢驗合格。

      第149條:相序核對后,將兩側電源停掉,分別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措施。按照記錄調整兩側壓線,直至相序一致。

      第150條:操作時人體與帶電體應0.7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151條:并路合閘前,應再復核一遍,無誤方可并網操作。

      第152條:帶電機等旋轉設備的負荷調相前,應將該設備電源停掉,將電源側隔離刀閘拉開,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等突然來電的措施,然后調整任意兩相負荷線,調整后檢查設備運轉正常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節、低防開關檢漏裝置的安裝、運行與試驗

      第153條:帶延時的總檢裝置不準單獨使用。輔助接地極應單獨設置,并距局部接地極的直線距離不小于5米。

      第154條:開關操作機構應無過位或卡阻現象,跳閘機構靈活可靠。

      第155條:當660v系統絕緣值低于30kω,127v系統絕緣值低于10kω時應采取措施提高電網絕緣電阻值,盡量避免自動跳閘.

      第156條:運行中的檢漏裝置跳閘試驗每天一次,維修工每月至少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

      第157條:試驗時660v用11千歐、10w電阻,127v用2千歐,10w電阻,對新安裝的首次投人運行后要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

      第158條:實驗方法:在瓦檢員的配合下,檢查氣體不超限,有選擇性的總檢漏保護裝置應在分支開關斷開后在分支開關入口處做人工漏電跳閘試驗,其余分支開關線路應在線路最遠端試驗。在線路最遠端的開關負荷側接一電阻,電阻另一端接在開關外殼上,蓋上蓋后送電,觀察開關是否跳閘。試驗完畢,拆除電阻,將開關恢復原狀態,并將試驗結果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節、操作跌落開關及柱上斷路器

      第159條:操作跌落開關及柱上斷路器時,應穿絕緣靴,戴絕緣手套,使用高壓絕緣棒。絕緣棒的長度對于20kv以下不小于2米,對于35kv不低于3米。

      第160條:室外雨天使用時應加防雨罩。10kv及以下防雨罩不少于2只,35kv以下防雨罩不少于4只。無特殊防護裝置不允許雨雪天戶外操作,必要時要加長絕緣桿。

      第161條:絕緣桿使用后應吊放在室內干燥場所,或垂直插放在室內木支加上。防止壓彎受潮,每年應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一次。

      第162條:戶外操作跌落開關,停時應先斷開中相,后斷開背風側邊相,最后斷開迎風側邊相。送電操作時,對于戶內先送兩邊后送中間。對于戶外應先接通迎風邊相,后接通背風側邊相,最后接通中相。

      第163條:停電操作前先停低壓再停高壓,先停分支再停總開關,送電時與此順序相反,嚴禁帶負荷拉合刀閘。

      第164條:戶外施工,停電時如不在變電所內,而是在線路中間的分段開關上停電,則停電后必須對停電開關負荷側執行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雙回路或有反送電電源的線路,施工現場兩側必須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已停電的開關要設專人看守。

      第二十三節、調整變壓器電壓

      第165條:當變壓器低壓側出口電壓高于或低于開關及用電設備對電壓的要求,致使設備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對變壓器的輸出電壓進行調整,使之符合設備運行的要求。

      第166條: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規定供電部門供到用戶受電端的電壓偏差,即電壓變動幅度不超過:10kv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用戶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戶為額定電壓+5%,-10%。

      第167條:調整電壓前,應由維修電工使用萬用表在低壓側選擇便于安全測量的部位對電壓進行測量并記錄,以便確定調整的方案,調整后,要在同一部位再次測量,將數值與調整前對比,直至調整合格。使用萬用表要遵守萬用表的使用方法,根據不同電壓,合理選擇量程,測量時注意手不要接觸測試棒的金屬部分,測量人員要和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168條:調整變壓器電壓前,必需要按順序停掉變壓器低壓側、高壓側電源開關,并將隔離開關拉開,一經操作就使工作區間帶電的開關停電后必須閉鎖、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牌,做好防止誤送電的措施。

      第169條:停電后,做好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

      第170條:按照變壓器銘牌圖示或分接開關部位標注的數字,調整變壓器高壓線圈的分接開關或連片,改動后杜絕虛接,并要至少經過兩名有現場工作經驗的人員確認無誤。

      第171條:調整后,由專人負責送電并測量低壓測電壓工作,測量并確認調整合格,然后再恢復原運行方式。井下變壓器調整電壓,測量合格后,因恢復開關需再次停電的,必須將變壓器高壓側電源再次停掉,嚴禁帶電檢修設備,只有在設備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受電。

      第二十四節、在高壓開關柜內工作

      第172條:在高壓開關柜內的工作應執行工作票制度,堅持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及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第173條:工作前將開關柜上下刀閘拉開,上刀閘靜觸頭帶電的要設置防護網,工作時人體或工具與帶電體應保持0.4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174條:柜內更換斷路器絕緣油時,更換的絕緣油必須試驗合格。柜內進人前必須對負荷電纜頭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

      第175條:高壓開關柜合閘保險及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二次保險必須取下。

      第176條:完工后必須檢查油質油位合格,無滲漏油現象。真空開關真空管分斷位置正確,絕緣電阻、接觸電阻合格。投入運行后,值班員或維修工應加強巡檢工作,發現異常及時匯報處理。

      第二十五節、在有儲能元件電器上的工作

      第177條:在有電容器、電感線圈元件或帶有拉伸的彈簧等儲有能量的設備上工作,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

      第178條:停電并在電源側做好措施后,再用接地放電棒對儲能元件逐個徹底放電。在電容器上檢修作業前,要對已停電的單個電容器兩極進行3-5次(放電時間3-5分鐘)的重復放電后才準作業。已拉伸的彈簧要將彈力釋放,防止傷人。

      第179條:放電時使用放電棒要先接地端,放電后再拆除。

      第180條:工作過程中要有專人監護,有其他帶電體的地方要設置警戒線或其它明顯標示,嚴防人員誤觸。登高作業應使用絕緣梯子,并注意與其他帶電體至少保持0.7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六節、更換高低壓熔斷器

      第181條:更換高低壓熔斷器必須選用型號及大小適宜的熔斷器及熔體。

      第182條:更換前必須將電源側刀閘斷開,并驗明確無電壓。

      第183條:更換高壓保險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更換低壓保險應使用專用把手或戴絕緣手套。

      第184條:連續多次打保險的設備應查明原因,不得隨意加大保險容量。

      第185條:更換保險應注意與其它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高壓0.4米,低壓0.1米)。

      第186條:對于100kva以上的變壓器,選擇熔體按1.5-2倍額定電流;對于保護輸出線路,熔體的額定電流應小于或等于線路的安全電流。

      第187條:更換保險后,恢復原運行方式。

      第二十七節、更換設備保護插件及保護整定工作

      第188條:運行中的低防開關發生接地故障,為判斷故障范圍需進行更換選漏插件工作,操作前必須將開關停掉。

      第189條:設備開蓋后,首先要檢查內部有無異常,更換保護插件時,必須將主回路停掉。拆卸、安裝、調整保護插件時應與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190條:設備保護整定值應與主管部門下達的保護定值單一致。

      第191條:電氣設備應保護齊全,檢漏繼電器嚴禁甩掉不用。

      第192條:井下設備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要求,防爆設備杜絕失爆。

      第193條:電流互感器二次側不準開路,電壓互感器二次側不許短路,鐵芯應可靠接地。

      第194條:關閉開關門時,應注意保護二次線,嚴防擠傷。

      第二十八節、常用工具及移動電氣設備使用

      第195條:驗電筆使用前應檢查完好, 電壓等級要適宜,使用前應在相應帶電體上檢驗。高壓驗電時要戴絕緣手套。

      第196條:電工鉗、剝線鉗、尖嘴鉗、螺絲刀雖有絕緣柄,但也應在不帶電的場合使用。

      第197條:電烙鐵導線應使用橡套軟線,兩端連接牢固,中間不許有接頭,使用的護套線必須有一芯專接保護接地(零)。每次使用前都應作外觀檢查和電氣檢查。

      第198條:使用汽油噴燈或液化器噴槍周圍不得有易燃物,盡可能在通風環境下使用。不可在火焰附近加油或點火,噴焊時下面不準站人。噴燈加油時且不可吸煙,在變電所使用時,明火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10kv以下不小于1.5米,10kv以上不小于3米。

      第199條:立梯傾斜角應保持60°左右,不準平放使用。上面有人時,不準移梯。

      第200條:手持式電動機工具如沖擊鉆、手電鉆、電動扳手等每次使用前必須作外觀檢查和電氣檢查,電源必須按要求使用漏電保護器。電源線應用有接地芯線的橡套軟線。高空作業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停電或終止工作時必須切斷電源,挪動時不得提導線。

      第201條:移動式電氣設備如電焊機、潛水泵、無齒鋸、砂輪機、小型臺鉆等使用前應檢查電源配線整齊,有專用開關,有漏電保護,電源線必須使用橡套電纜,開關、刀閘、接線柱有護罩,不裸露。移動時必須切斷電源,室外使用時應有防雨設施。電焊機一次線長度不宜超過2米,二次線必須使用合格的焊接電纜線,長度不宜超過20米。操作以上設備時要按勞動保護穿戴。

      第202條:各班組熱水器必須有專用開關、開關必須具有漏電保護功能。電源線必須有專用接地線,熱水器外殼必須可靠接地。

      第203條:車間配電盤必須配線整齊,開關達到完好狀態,有漏電、短路和過載等保護裝置。

      第二十九節、觸電急救及電氣滅火

      第204條:發現有人觸電,要立即采取措施使傷者脫離電源,施救時要注意自我保護,高壓觸電發生時要防止跨步電壓。

      第205條:現場施救的三項基本措施是:1)通暢氣道;2)口對口(鼻)人工呼吸;正常的吹氣頻率約每分鐘12次。3)胸外按壓頻率80次/分

      第206條:醫務人員到來之前不得停止搶救。

      第207條: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滅火前必須將該設備電源停掉,再用干粉滅火器或干燥的沙子滅火.嚴禁直接用水滅火,并將發火情況匯報值班領導。

      第208條:油類著火禁止直接使用水滅火。

      第209條:設備再次送電前,必須檢查故障部位確已排除,并清理設備衛生,檢測設備絕緣值合格,具備送電條件。

      第三十節、高空作業安全措施

      第210條:本措施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 3608—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211條: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12條: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13條:從事高空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嚴重心臟病、高血壓、貧血癥以及其它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不得從事高空作業。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第214條:施工中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15條: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16條: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遇有六級以下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17條: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第218條:作業區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高空作業必須與相鄰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219條:使用梯子,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第220條: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221條: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222條: 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223條:高空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第224條:在進行高空作業時,所用材料必須放置穩妥。所用工具必須隨手裝入工具袋,以防墜落傷人。

      第225條: 作業時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鞋、帶釘和易滑的鞋,在沒有防護的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時,必須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掛設點必須安全可靠。

      第226條:高處作業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不得妨礙作業,并制定防止墜落的措施;使用工具應防止工具墜落傷人的措施;工具用完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內;上下傳遞物價時,禁止拋擲。

      第227條:高空作業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735條之規定:

      (一) 高空作業必須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 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帶。

      (三) 使用梯子時,支承必須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 嚴防物體墜落,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器材。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1條:各工種、各崗位人員應熟知本工種技術操作規程及崗位責任制,熟悉本職范圍內的供電系統及設備性能。按時參加業余培訓,認真學習規程措施,持有效證件上崗。

      第2條:隊長或其他安排工作的人員,在日常安排工作任務時,要講明注意事項,指定安全負責人,分工要細致,并將安排情況記入班前會記錄。

      第3條:班中按勞動保護穿戴,電工作業要穿絕緣靴(鞋),戴安全帽和絕緣手套,高空作業要使用安全帶。學員沒有師傅帶領,不得單獨從事電工作業。

      第4條:施工所使用的工器具如標示牌、警戒線、驗電器、斷線鉗、腳扣、保險帶、繩索、葫蘆、滑輪、短路接地線、絕緣棒、梯子、緊線器、核相儀及攜帶型電工儀表等必須檢查完好試驗合格。

      第5條:電工維修作業必須至少兩人一起,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其中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護人。施工前工作人員不得喝酒,不得有妨礙工作的病癥。

      第6條:需停送電作業的,要安排專人停送電,并且要有防止誤送電的措施,工作班人員要增強安全意識,做到自保互保。

      第7條:需要搭接臨時電源的工作,其電源必須使用有漏電保護器的專用開關。如使用電焊機、無齒鋸、手槍鉆、沖擊鉆、電烙鐵等小型電器時,使用前應首先檢查完好情況,電纜、導線、開關不應有破皮漏電現象,漏電保護器使用前應做一次漏電試驗,確保完好。導線必須使用橡套軟線,禁止使用塑料護套線,導線兩端連接牢固,中間不許有接頭。使用的護套線必須有一芯專接保護接地(接零)。應在干燥、無腐蝕性氣體、無導電灰塵的場所使用,雨、雪天氣不得露天工作。

      第8條:井下行走時走人行道,斜巷行走時遵守行車不行人制度;手持超長物件時應平放,嚴防碰觸架空線。

      第9條: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446條之規定:

      (一) 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 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10條:本單位人員到外單位或本職范圍以外的地點參與施工,工作監護人應由對方人員擔任;除遵守以上規定外,開工前還應詳細了解現場的接線方式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無誤,方可開工。

      第二節、停電操作

      第11條: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a.檢修的設備;

      b.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的距離小于0.7米的設備;

      c.在44kv以下的設備上進行工作,安全距離雖大于0.7米,但無安全遮欄措施的設備;

      d.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或兩側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第12條:將檢修設備停電,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完全斷開(任何運用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點,必須視為帶電設備)。禁止在只經斷路器(開關)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拉開隔離開關(刀閘),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必須從高、低壓兩側斷開,防止向停電檢修設備反送電。

      第13條:斷開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能源。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必須鎖住。

      第三節、驗電操作

      第14條:驗電時,必須用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的驗電器,在檢修設備進出線兩側各相分別驗電。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證驗電器良好。如果在木桿、木梯或木架構上驗電,不接地線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上接地線,但必須經值班負責人許可。

      第15條:高壓驗電必須戴絕緣手套。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

      第16條:表示設備斷開和允許進入間隔的信號、經常接入的電壓表等,不得作為設備無電壓的根據。但如果指示有電,則禁止在該設備上工作。

      第四節、裝設接地線措施

      第17條: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壓后,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接地并三相短路。這是保護工作人員在工作地點防止突然來電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時設備斷開部分的剩余電荷,亦可因接地而放盡。

      第18條:對于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方面或停電設備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都要裝設接地線,所裝接地線與帶電部分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第19條:檢修母線時,應根據母線的長短和有無感應電壓等實際情況確定地線數量。檢修10m及以下的母線,可以只裝設一組接地線。在門型架構的線路側進行停電檢修,如工作地點與所裝接地線的距離小于10m,工作地點雖在接地線外側,也可不另裝接地線。

      第20條:檢修部分若分為幾個在電氣上不相連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線以隔離開關(刀閘)或斷路器(開關)隔開分成幾段〕,則各段應分別驗電接地短路。接地線與檢修部分之間不得連有斷路器(開關)或熔斷器(保險)。降壓變電所全部停電時,應將各個可能來電側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裝設接地線。

      第21條:在室內配電裝置上,接地線應裝在該裝置導電部分的規定地點,這些地點的油漆應刮去,并劃下黑色記號。

      所有配電裝置的適當地點,均應設有接地網的接頭。接地電阻必須合格。

      第22條:裝設接地線必須由兩人進行。若為單人值班,只允許使用接地刀閘接地,或使用絕緣棒合接地刀閘。

      第23條: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且必須接觸良好。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

      第24條:接地線應用多股軟裸銅線,其截面應符合短路電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接地線在每次裝設以前應經過詳細檢查。損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導線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線必須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第25條:高壓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線后始能進行工作者〔如測量母線和電纜的絕緣電阻,檢查斷路器(開關)觸頭是否同時接觸〕,如:

      a.拆除一相接地線;

      b.拆除接地線,保留短路線;

      c.將接地線全部拆除或拉開接地刀閘。

      必須征得值班員的許可(根據調度員命令裝設的接地線,必須征得調度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第26條:每組接地線均應編號,并存放在固定地點。存放位置亦應編號,接地線號碼與存放位置號碼必須一致。

      第27條:裝、拆接地線,應做好記錄,交接班時應交待清楚。

      第五節、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第28條: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把手上,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見附錄d)。

      如果線路上有人工作,應在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標示牌的懸掛和拆除,應按調度員的命令執行。

      第29條:部分停電的工作,安全距離小于表1規定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裝設臨時遮欄。臨時遮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表2的規定數值。臨時遮欄可用干燥木材、橡膠或其他堅韌絕緣材料制成,裝設應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遮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擋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但此種擋板必須具有高度的絕緣性能。

      第30條:在室內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31條:在室外地面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四周用繩子做好圍欄,圍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必須朝向圍欄里面。

      第32條:在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第33條:在室外架構上工作,則應在工作地點鄰近帶電部分的橫梁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此項標示牌在值班人員的監護下,由工作人員懸掛。在工作人員上下鐵架和梯子上應懸掛“從此上下!”的標示牌。在鄰近其他可能誤登的帶電架構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34條: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

      第六節、電器日常檢修安全措施

      第35條:正常時電器的檢修工作必須先提出停電申請,經相關領導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36條:操作前按照停電申請表的內容仔細核對開關位置編號及負荷名稱確認無誤。按照規程操作,先停斷路器再拉隔離開關;先停分支再停總開關。停電后將開關閉鎖,并在開關操縱手柄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

      第37條:地面有人值班變電所及井下中央變電所停電后的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由值班人員落實。地面無人值班的變電所及井下采區變電所停電后,由施工人員落實停電、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無人值守的開關,除執行上述措施外,還要設專人看守,嚴防誤送電。

      第38條:雙回路供電的負荷,停電后要在前后隔離刀閘兩側分別驗電放電,并在有電無電區間設置警戒線或在刀閘動靜觸頭之間裝設強度足夠的絕緣隔離板。

      第39條:施工人員到達地點后,首先要檢查設備確已斷電,再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方可開工。

      第40條:工作過程中嚴格按照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杜絕虛接、錯相等不合格現象的發生。

      第41條:需要頻繁停送電的操作,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每次停送電后都要進行驗電放電,確定無電壓方可操操作。嚴禁帶電作業!

      第42條:任何情況下,人體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

      第43條:嚴禁帶電作業!嚴禁約時停送電!嚴禁帶接地線合閘!防爆設備出現失爆,嚴禁送電!

      第44條:完工后,撤除全部人員及所做措施,恢復原運行方式。正常運行30分鐘后方可收工。

      第七節、砍伐樹木安全措施

      第45條:在線路帶電的情況下,砍伐靠近線路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必須在工作開始前向全體人員說明:電力線路有電,不得攀登桿塔。樹木、繩索不得接觸導線,安全距離不夠時,線路必須停電。

      第46條:導線與樹木之間的最小凈距3-10kv為3.0米,3kv以下為3.0米。導線與街道樹間的最小垂直距離,3-10kv為1.5米,最大風偏情況下的水平距離為2.0米。3kv以下為1.0米。

      第47條:上樹砍剪樹木時,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人和繩索應與導線保持安全距離,應注意馬蜂等昆蟲。不應攀登已經鋸過或砍過的未斷的樹木。

      第48條:為防止樹木(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免拉繩人員被倒落的樹木砸傷。樹枝接觸帶電導線時,嚴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49條:砍剪的樹木下面和倒樹范圍內應有專人監護,不得有人逗留,防止傷及行人。交通路口必要時要防止車輛通行。

      第50條:砍樹使用的刀具、斧頭、繩索、梯子、油鋸等使用前要檢查完好。

      第八節、在電桿上作業安全措施

      第51條:登桿前應由兩人同時辯明工作線路及桿號,嚴防誤登桿。工作前應對線路執行驗電、放電、掛短路接地線措施,短路接地線應掛在來電側。危及施工線路安全的其他交叉跨越的線路也應采取停電措施。

      第52條:登桿前應先檢查桿根是否牢固,新立的電桿基礎未完全夯實前嚴禁攀登。風雨后遭損傷的電桿,應先采取培土、打臨時拉線等措施,再行上桿。

      第53條:上桿前應先檢查登桿工具如鐵鞋、安全帶、梯子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54條:桿上作業必須使用合格的安全帶,戴安全帽。安全帶應系在電桿牢固構件上,防止安全帶從桿頂脫出或被鋒利物割傷。

      第55條:檢修電桿不得隨意拆除受力構件,如需拆除,事先應對電桿進行加固;調整傾斜桿塔時應先打好拉線。

      第56條:使用梯子時要有人扶持。現場人員應戴安全帽,桿上人員應防止掉下東西,使用的工具材料應用繩索傳遞,不得拋擲。桿下應設人監護,防止行人通過和逗留。

      第57條:檢查水泥電桿橫向裂紋寬度不應該超過0.2mm,長度不應該超過1/3周長,彎曲度不應超過桿長的2/1000,否則不準登桿。

      第九節、架空電力線路巡視安全措施

      第58條:線路巡視應由有電力線路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暑天、雪雨天必要時由兩人進行。單人巡線時,禁止攀登電桿;夜間巡線應沿外側進行,大風天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前進。

      第59條: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該線路已停電,亦應認為線路有隨時恢復送電的可能。

      第60條:巡線人員發現導線落地或懸吊空中,應設法防止行人靠近斷線地點8米以內,并迅速報告領導等候處理。

      第61條:巡線周期:1)定期巡視 對于1—10kv線路,一般為每月一次;1kv以下線路一般每季至少一次。2)特殊巡視因氣候惡劣、地表塌陷等原因,按需要決定。3)夜間巡視1—10kv線路每半年至少一次。4)故障巡視 故障后巡視5)監察巡視每年至少一次。綜上所述,每條線路每月檢查巡視不少于三次。

      第62條:線路運行標準有關數據:3—10kv架空電力線路的過引線、引下線與相臨導線間的凈空距離,不應小于0.3m,1kv以下時,不應小于0.15m。3—10kv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與拉線、導線與電桿、導線與架空間的凈空距離,不應小于0.2m,3kv以下時,不應小于0.05m;3—10kv架空線路的引下線與低壓線間的距離,不宜小于0.2m;10kv及以下線路的拉線從兩相導體之間穿過時,應裝設拉線絕緣子。低壓接戶線和進戶線必須采用硬絕緣導線。避雷接地裝置的引下線應用鍍鋅鋼絞線,截面積應不小于25mm。架空線的檔距:

      6kv 城區40—50m 郊區 50—100m

      3kv及以下 城區 40—50m 郊區 40—60m

      第63條:導線與地面的最小距離:

      線路經過地區3—10kv 3kv以下

      居民區6.5m 6.0m

      非居民區 5.5m 5.0m

      第64條:高壓接戶線的導線截面,銅絞線不得小于16mm,鋁絞線不得小于25mm,線間距離不得小于0.45m,對地距離不得小于4.0m。

      第十節、搭接、拆除負荷電纜措施

      第64條:搭接、拆除負荷工作應由專職電工人員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搭火用的電纜(線)必須檢查完好,絕緣良好不漏電,不得有明接頭。

      第65條:工作前應將施工地點前側電源開關停掉,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等措施。打開電氣設備電源側蓋板前,必須從上一級開關將電源停掉,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66條:雙回路供電的設備,拆、接負荷電纜前應從工作區段兩側停電,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67條:搭接電纜后,應檢查所搭負荷線相序正確,壓接質量及絕緣合格,防爆設備達到防爆要求,具備送電條件。方可收工。

      第68條:拆除負荷后,將負荷線全部撤除,對裸露的電源線或開關要采取包扎隔離等防護措施防止接地、短路及人員觸電。對于防爆設備,要達到防爆要求。

      第69條:任何情況下,工作人員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工作人員背后不得有帶電體。

      第70條:外單位人員在變電所搭拆負荷時,必須有主管部門的同意。配電工有責任為其提供安全監護,同時亦應監督施工質量,發現不符合標準及失爆現象,應責令其整改,直至合格。防爆設備出現失爆,不得送電。

      第十一節、立桿-撤桿-調整電桿安全措施

      第71條:立、撤桿要設專人統一指揮,人員分工要明確,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桿時應設專人看守。

      第72條:立、撤桿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嚴禁過載使用。

      第73條:立桿過程中,桿坑內嚴禁有人工作。除指揮及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撤出桿高1.2倍的距離。即12米電桿為15米,15米電桿為18米。

      第74條:立桿及修整桿坑時,應有防止桿身滾動、傾斜的措施,如采用控制拉繩等。

      第75條:使用吊車立、撤桿時,鋼絲繩應吊在桿的適當位置,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第76條:在撤線過程中,拆除桿上導線前,應先檢查桿根.轉角桿、分段桿及起點、終點桿撤線前應系好拉繩,嚴禁突然剪斷導線,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第77條:電桿起立離地后,應對各吃力點作一次全面檢查,確無問題再繼續起立。起立60度后,應減緩速度,注意各側拉繩。

      第78條:已經起立的電桿,只有在桿基回土夯實牢固后,方可撤去拉繩。桿下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

      第79條:調整電桿前應確認線路確已停電,再檢查桿根、拉線等無隱患。電桿調整后應將桿根回土夯實,并緊固好拉線。

      第80條:撤除線路時應先撤導線和金具,后撤拉線和電桿,當還有受力拉線時應采取臨時措施。

      第十二節、放線-撤線-緊線

      第81條:放、撤、緊線工作應有專人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施工前應檢查緊線工具及設備是否良好。

      第82條:交叉跨越各種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線時,應先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嚴防導線被過往車輛掛住。

      第83條:緊線前應先檢查導線有無障礙物掛住,緊線時導線過滑輪、橫擔、樹枝、房屋等有無卡住現象。工作人員不得跨在導線上或站在導線內角側,防止意外跑線時抽傷。

      第84條:緊、撤線前應先檢查拉線、拉樁及趕根,如不完好牢固,應設臨時拉線加固。

      第85條:嚴禁用突然剪斷導線的作法松線。

      第86條:使用放線器放線時,應有防止線盤傾倒及剎車的措施。放線時應嚴防導線扭傷,剪斷導線時,應先控制斷線部位兩端,防止線頭因彈力突然釋放傷人。

      第十三節、起重-運輸安全措施

      第87條:起重、運輸工作要遵守鮑煤發(2006)54號文件之《鮑店煤礦井下起吊、拖移物料管理規定》。

      第88條:起重工作必須由有經驗的人員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明確分工,施工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工作和起重工具全面檢查。

      第89條:使用手動起重設備時,不得超負荷起吊。工件重量超過50kg時,應使用鋼絲繩;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3.5(《煤礦安全規程》第734條規定)。起吊、拖移物料的鋼絲繩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

      第90條:被吊物體應可靠連為一體,必要時各連接部件應分別起吊。應在被吊物件棱角處和特別滑的部分應當采取墊舊皮帶、薄木板或其它軟體物進行保護。

      第91條:起吊、拖移物料時,應進行試吊和試拖移,試吊高度不大于200mm,試拖移距離不大于400mm,檢查無異常后方繼續進行。

      第92條: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繩索的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的下面,嚴禁有人逗留和通過。在斜坡進行起吊、拖移物料時,物料兩側及下方嚴禁有人,并設置防止物體下滑的可靠措施。

      第93條:對起吊、拖移的物料應采取適當的固定措施,能使應起吊、拖移的物料整體移動,不出現散落或使其構件變形。

      第94條:起吊、拖移物料時,應注意觀察所起吊、拖移的物料因重心、幾何形狀或受力不均等原因出現偏向或翻轉等現象,應采取適當措施進行處理后在進行起吊或拖移。

      第95條:進行起吊、拖移物料時,必須規定統一聯絡信號及指令、設專人負責發出信號和指令,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熟知專用信號和指令的使用規定。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信號在其工作沒完成前,嚴禁作為其它信號使用。

      第96條: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卸扣、連接件和其它索具等必須合格,與起吊、拖移的物體重量相適應。

      第97條:《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對起重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作如下規定:

      1) 用于固定起重設備為3.5;2)用于人力起重為4.5;3)用于機動起重為5-6;4)用于綁扎起重為10;5)用于供人升降為14。

      第98條:運輸電桿、變壓器和線盤必須綁扎牢固,防止滾動移動傷人。

      第99條:裝卸電桿應防止散堆傷人,當分散卸車時,每卸完一處,必須將電桿綁扎牢固后,方可繼續運輸。

      第100條:多人使用滾杠、扁擔等搬運重物時,必須統一號令,步調一致。經過狹窄或靠近墻壁等障礙處內側不得有人,且速度應放緩,嚴防傷及人員或設備。

      第十四節、在配電變壓器臺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01條:配電變壓器臺(室)停電檢修時,應持工作票。高壓線路不停電時,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人員說明線路有電并加強監護。

      第102條:無論線路是否已停電,必須先拉開變壓器低壓側斷路器,再拉高壓開關或跌落保險。在停電的高壓引線上裝設短路接地線。

      第103條:在吊起或放落變壓器前,必須檢查配電變壓器臺的結構,確保牢固可靠。

      第104條:配電變壓器停電做試驗時,除指定工作人員外,臺架上嚴禁有人地面有電部分應設警戒線,懸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并有人監護。

      第105條:電容器進行停電檢修時,應斷開電源,將電容器逐個徹底放電并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106條:線路柱上開關、刀閘、跌落保險進行檢修時,必須將連接該設備的兩側線路全部斷電,并驗電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十五節、在帶電線路電桿及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上的工作

      第107條:在帶電桿塔上刷漆,除鳥窩、檢查接地線(極),查看金具、瓷瓶工作時,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及所攜帶的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7米。風力不得大于5級。

      第108條:在10kv及以下的帶電桿塔上進行工作,工作人員距最下層導線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0.7米。

      第109條:停電檢修線路與另一回帶電線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至工作時可能和另一回導線接觸或接至危險距離以內(1米),則另一回路也應停電并接地,停電同樣執行工作票。若另一回電力線路屬于其他單位,則工作負責人應向該單位要求停電和接地并在確實看到該線路已接地后,才可開始工作。工作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損傷另一回路線路的措施,完工后應檢查該交叉跨越點安全距離合格(10kv及以下應>1.0米)。

      第110條:在變電所出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一上的相互靠近的(100米以內)平行或交叉線路上要求:

      1) 有線路標志,以使工作人員能正確區別哪一條線路是停電線路。

      2) 在此平行或交叉線路上進行工作時,應持工作票及驗電筆、接地線等設備。

      3) 登桿前應該對標記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方可攀登。

      4) 在這一段平行或交叉線路上工作時,要有專人監護,以免誤登有電線路桿塔。

      第十六節、電力電纜工作

      第111條:在電力電纜上工作應辦理工作票,開工前要核對電纜名稱及標示牌,并在施工端驗電放電短路接地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112條:開啟電纜溝時,如在交通路口,應設置標示或設人警戒,防止行人、車輛誤入。

      第113條:敷設電纜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電纜走動時,嚴禁用手般動,以防擠傷。移動電纜接線盒一般應停電進行。按照礦上關于掛“紅黃牌”的有關規定,不得帶電整理、吊掛電纜,整理吊掛電纜必須將電纜停電。

      第114條:截斷電纜前,必須先核對確為停電電纜,再有接地的帶絕緣柄的鐵釬釘入電纜芯線后方可工作。扶釬人應帶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墊上。

      第115條:制作熱縮電纜頭,使用噴燈或噴槍應嚴格遵守操作說明,防止噴頭燙傷,準備好足夠的防火水和至少兩個8kg干粉滅火器。工作現場周圍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通風良好。制作冷縮電纜盒,應注意保持環境干燥。

      第116條:連接電纜前,每做一個接頭,都要對接頭兩端電纜的絕緣情況進行測量,并做好記錄,最后通測絕緣值,確保整條電纜合格,符合送電條件。

      第117條:電力電纜做耐壓試驗及搖測絕緣時,高壓設備周圍應設警戒線,試驗儀器電源搭火專人負責,每次停送電操作都必須聯系好,確認允許送電,再操作。電纜兩端人員應聯系好,沿途電纜上嚴禁有人工作,試驗后必須逐相徹底放電。

      第118條:運行中的電纜必須按規定周期巡檢和維護。電纜溝蓋板應齊全完好,溝內不得有積水、雜物,電纜橋架上方應有護板,無護板的維修人員應及時清理上面的落葉等雜物,嚴防引起火災損傷電纜。

      第119條:使用梯子登高架空敷設電纜,預先應架設好鋼絞線,并檢查確認鋼絞線安裝牢靠。工作時下面應有人監護。梯上有人時,一般不準移梯,如因工作需要移梯時,梯子上方兩側必須系有安全繩,兩邊有人拉繩,嚴防梯子突然傾倒傷人。

      第十七節、更換照明燈具

      第120條:更換照明燈具,燈具的額定電壓必須與供電電壓相符,裝卸燈泡時,應先關閉電源開關。戶外更換燈具,開關距工作現場較遠時,要安排專人停送電,應將開關閉鎖(掛牌),防止誤送電。

      第121條:燈架或燈具管內的導線不許有接頭,采用螺口燈座時,應將火線接頂芯極,零線接螺紋極。開關應控制火線,開關上搬為接通,下搬為斷開。

      第122條:使用梯子、馬凳等登高時,必須至少兩人一起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梯上不準同時上兩人,要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第123條:送電前工作人員應脫離可能的帶電構件,并背對燈具,以防燈具突然炸裂傷人。任何情況下,人體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

      第124條:室外更換路燈、地燈、投光燈、裝飾燈及燈箱內燈具等操作,高空作業應使用安全帶,使用梯子、鐵鞋登高時應檢查完好,上桿前應檢查桿基牢固。使用高空作業車要有專人操作,臂斗與附近架空線應保存足夠的安全距離。高空傳遞物品應用繩索,嚴禁拋擲,下面人員應帶安全帽。

      第125條:變電所、配電室內更換照明燈具時還應防止不得觸及其他帶電設備。

      第126條:井下更換防爆燈管前,應先將電源停掉,燈具應達到防爆要求。

      第127條:更換后的燈具,不得隨意丟棄,應定點存放。

      第十八節、高低防開關及變壓器故障處理

      第128條:計劃內的故障處理,必須先提出停電申請,經相關領導批準,按停送電管理規定執行。

      第129條:工作負責人應詳細介紹工作任務、性質、停電范圍、有電無電區間、注意事項等問題,做到人人皆知。

      第130條:故障處理前,應先將所檢修設備斷電,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或裝設防護擋板等措施。

      第131條:進線及聯絡開關出現故障,要采取越級停電措施,將檢修設備兩側的電源都斷掉,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132條:嚴禁帶電作業。工作時人體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應大于0.4米,必要時應加絕緣板隔離。

      第133條:應急故障處理:

      1) 當設備在運行中發生故障,維修工接到值班領導的通知后應迅速備齊所用工具、材料及防護用具,及時入井搶修。

      2) 應急故障處理,亦應遵守停電、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措施。有專人監護。

      3) 井下防爆設備處于失爆狀態,嚴禁送電。特殊情況下如需開蓋對設備進行送電試驗,則事先必須經瓦檢員檢查氣體不超限,有安監員現場監督。

      第134條:設備故障處理完畢,負責人檢測無誤,送電運行正常后,向單位及礦調度室匯報。

      第十九節、運輸-安裝-撤除電氣設備

      第135條:機電設備運輸前的裝車工作,使用的起吊工具繩索等符合要求,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136條:設備底架應與車盤用螺栓可靠連接,螺栓強度滿足要求。地面封車時底腳螺栓不少于四條,井下封車時如因條件限制,封車應不少于兩條對角螺栓,其他方向應用鋼絲繩封牢,確保設備在運輸過程中不松動。

      第137條:裝車應不超長、超寬、超高,重心不偏移。易于脫落或竄動的構件應與主設備連接牢靠。

      第138條:使用葫蘆起重時,葫蘆、繩頭、脹楔應有足夠的安全系數,要選擇好可靠的生根點,起吊前應先試吊。

      第139條:運輸過程中,設備兩側不得有人。斜巷運輸堅持行車不行人制度,要有絞車司機及信號把鉤工,運輸過程中要使用保險繩。

      第140條:搬遷、移動帶電設備前斷電,嚴禁帶電作業。嚴禁牽拉各種纜線。

      第141條:在滾杠和軌道上移動電氣設備時,要有專人統一指揮,使用的繩索應有足夠強度,應系在設備底架上。要統一號令、用力均勻,嚴防拉歪設備。狹窄處兩側及設備前進方向附近不得有人,不得直接用手或腳移動使用中的滾杠,防止擠傷。

      第142條:體積較大的設備過風門、峒室門等狹窄處時,必要時要將設備拆卸,但要注意保護設備內部構件如接線柱、瓷瓶等,拆下的螺栓應妥善放置。

      第143條:設備回收上井后,要及時交還機電科設備庫或電修組。

      第144條:人力推車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62條之規定。一次只準推一車,同向推車間距不得小于10米,推車時必須注意前方,發現人員及障礙物時應及時發出信號或采取措施。嚴禁放飛車,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145條:完工后清理現場衛生,使用中的設備要達到標準要求。

      第二十節、電氣設備核相調相工作

      第146條: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的設備,新安裝或改動主接線后,聯絡開關合閘前都要進行核對相序工作。

      第148條:核相工作應使用專用核相工具,至少四人一起工作,兩人持操作桿,一人記錄,一人指揮。周圍應設置警戒線,并設專人監護。操作時,工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核相儀表使用前應檢驗合格。

      第149條:相序核對后,將兩側電源停掉,分別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措施。按照記錄調整兩側壓線,直至相序一致。

      第150條:操作時人體與帶電體應0.7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151條:并路合閘前,應再復核一遍,無誤方可并網操作。

      第152條:帶電機等旋轉設備的負荷調相前,應將該設備電源停掉,將電源側隔離刀閘拉開,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等突然來電的措施,然后調整任意兩相負荷線,調整后檢查設備運轉正常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節、低防開關檢漏裝置的安裝、運行與試驗

      第153條:帶延時的總檢裝置不準單獨使用。輔助接地極應單獨設置,并距局部接地極的直線距離不小于5米。

      第154條:開關操作機構應無過位或卡阻現象,跳閘機構靈活可靠。

      第155條:當660v系統絕緣值低于30kω,127v系統絕緣值低于10kω時應采取措施提高電網絕緣電阻值,盡量避免自動跳閘.

      第156條:運行中的檢漏裝置跳閘試驗每天一次,維修工每月至少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

      第157條:試驗時660v用11千歐、10w電阻,127v用2千歐,10w電阻,對新安裝的首次投人運行后要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

      第158條:實驗方法:在瓦檢員的配合下,檢查氣體不超限,有選擇性的總檢漏保護裝置應在分支開關斷開后在分支開關入口處做人工漏電跳閘試驗,其余分支開關線路應在線路最遠端試驗。在線路最遠端的開關負荷側接一電阻,電阻另一端接在開關外殼上,蓋上蓋后送電,觀察開關是否跳閘。試驗完畢,拆除電阻,將開關恢復原狀態,并將試驗結果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節、操作跌落開關及柱上斷路器

      第159條:操作跌落開關及柱上斷路器時,應穿絕緣靴,戴絕緣手套,使用高壓絕緣棒。絕緣棒的長度對于20kv以下不小于2米,對于35kv不低于3米。

      第160條:室外雨天使用時應加防雨罩。10kv及以下防雨罩不少于2只,35kv以下防雨罩不少于4只。無特殊防護裝置不允許雨雪天戶外操作,必要時要加長絕緣桿。

      第161條:絕緣桿使用后應吊放在室內干燥場所,或垂直插放在室內木支加上。防止壓彎受潮,每年應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一次。

      第162條:戶外操作跌落開關,停時應先斷開中相,后斷開背風側邊相,最后斷開迎風側邊相。送電操作時,對于戶內先送兩邊后送中間。對于戶外應先接通迎風邊相,后接通背風側邊相,最后接通中相。

      第163條:停電操作前先停低壓再停高壓,先停分支再停總開關,送電時與此順序相反,嚴禁帶負荷拉合刀閘。

      第164條:戶外施工,停電時如不在變電所內,而是在線路中間的分段開關上停電,則停電后必須對停電開關負荷側執行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雙回路或有反送電電源的線路,施工現場兩側必須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已停電的開關要設專人看守。

      第二十三節、調整變壓器電壓

      第165條:當變壓器低壓側出口電壓高于或低于開關及用電設備對電壓的要求,致使設備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對變壓器的輸出電壓進行調整,使之符合設備運行的要求。

      第166條: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規定供電部門供到用戶受電端的電壓偏差,即電壓變動幅度不超過:10kv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用戶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戶為額定電壓+5%,-10%。

      第167條:調整電壓前,應由維修電工使用萬用表在低壓側選擇便于安全測量的部位對電壓進行測量并記錄,以便確定調整的方案,調整后,要在同一部位再次測量,將數值與調整前對比,直至調整合格。使用萬用表要遵守萬用表的使用方法,根據不同電壓,合理選擇量程,測量時注意手不要接觸測試棒的金屬部分,測量人員要和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168條:調整變壓器電壓前,必需要按順序停掉變壓器低壓側、高壓側電源開關,并將隔離開關拉開,一經操作就使工作區間帶電的開關停電后必須閉鎖、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牌,做好防止誤送電的措施。

      第169條:停電后,做好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

      第170條:按照變壓器銘牌圖示或分接開關部位標注的數字,調整變壓器高壓線圈的分接開關或連片,改動后杜絕虛接,并要至少經過兩名有現場工作經驗的人員確認無誤。

      第171條:調整后,由專人負責送電并測量低壓測電壓工作,測量并確認調整合格,然后再恢復原運行方式。井下變壓器調整電壓,測量合格后,因恢復開關需再次停電的,必須將變壓器高壓側電源再次停掉,嚴禁帶電檢修設備,只有在設備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受電。

      第二十四節、在高壓開關柜內工作

      第172條:在高壓開關柜內的工作應執行工作票制度,堅持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及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第173條:工作前將開關柜上下刀閘拉開,上刀閘靜觸頭帶電的要設置防護網,工作時人體或工具與帶電體應保持0.4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174條:柜內更換斷路器絕緣油時,更換的絕緣油必須試驗合格。柜內進人前必須對負荷電纜頭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

      第175條:高壓開關柜合閘保險及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二次保險必須取下。

      第176條:完工后必須檢查油質油位合格,無滲漏油現象。真空開關真空管分斷位置正確,絕緣電阻、接觸電阻合格。投入運行后,值班員或維修工應加強巡檢工作,發現異常及時匯報處理。

      第二十五節、在有儲能元件電器上的工作

      第177條:在有電容器、電感線圈元件或帶有拉伸的彈簧等儲有能量的設備上工作,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

      第178條:停電并在電源側做好措施后,再用接地放電棒對儲能元件逐個徹底放電。在電容器上檢修作業前,要對已停電的單個電容器兩極進行3-5次(放電時間3-5分鐘)的重復放電后才準作業。已拉伸的彈簧要將彈力釋放,防止傷人。

      第179條:放電時使用放電棒要先接地端,放電后再拆除。

      第180條:工作過程中要有專人監護,有其他帶電體的地方要設置警戒線或其它明顯標示,嚴防人員誤觸。登高作業應使用絕緣梯子,并注意與其他帶電體至少保持0.7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六節、更換高低壓熔斷器

      第181條:更換高低壓熔斷器必須選用型號及大小適宜的熔斷器及熔體。

      第182條:更換前必須將電源側刀閘斷開,并驗明確無電壓。

      第183條:更換高壓保險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更換低壓保險應使用專用把手或戴絕緣手套。

      第184條:連續多次打保險的設備應查明原因,不得隨意加大保險容量。

      第185條:更換保險應注意與其它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高壓0.4米,低壓0.1米)。

      第186條:對于100kva以上的變壓器,選擇熔體按1.5-2倍額定電流;對于保護輸出線路,熔體的額定電流應小于或等于線路的安全電流。

      第187條:更換保險后,恢復原運行方式。

      第二十七節、更換設備保護插件及保護整定工作

      第188條:運行中的低防開關發生接地故障,為判斷故障范圍需進行更換選漏插件工作,操作前必須將開關停掉。

      第189條:設備開蓋后,首先要檢查內部有無異常,更換保護插件時,必須將主回路停掉。拆卸、安裝、調整保護插件時應與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190條:設備保護整定值應與主管部門下達的保護定值單一致。

      第191條:電氣設備應保護齊全,檢漏繼電器嚴禁甩掉不用。

      第192條:井下設備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要求,防爆設備杜絕失爆。

      第193條:電流互感器二次側不準開路,電壓互感器二次側不許短路,鐵芯應可靠接地。

      第194條:關閉開關門時,應注意保護二次線,嚴防擠傷。

      第二十八節、常用工具及移動電氣設備使用

      第195條:驗電筆使用前應檢查完好, 電壓等級要適宜,使用前應在相應帶電體上檢驗。高壓驗電時要戴絕緣手套。

      第196條:電工鉗、剝線鉗、尖嘴鉗、螺絲刀雖有絕緣柄,但也應在不帶電的場合使用。

      第197條:電烙鐵導線應使用橡套軟線,兩端連接牢固,中間不許有接頭,使用的護套線必須有一芯專接保護接地(零)。每次使用前都應作外觀檢查和電氣檢查。

      第198條:使用汽油噴燈或液化器噴槍周圍不得有易燃物,盡可能在通風環境下使用。不可在火焰附近加油或點火,噴焊時下面不準站人。噴燈加油時且不可吸煙,在變電所使用時,明火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10kv以下不小于1.5米,10kv以上不小于3米。

      第199條:立梯傾斜角應保持60°左右,不準平放使用。上面有人時,不準移梯。

      第200條:手持式電動機工具如沖擊鉆、手電鉆、電動扳手等每次使用前必須作外觀檢查和電氣檢查,電源必須按要求使用漏電保護器。電源線應用有接地芯線的橡套軟線。高空作業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停電或終止工作時必須切斷電源,挪動時不得提導線。

      第201條:移動式電氣設備如電焊機、潛水泵、無齒鋸、砂輪機、小型臺鉆等使用前應檢查電源配線整齊,有專用開關,有漏電保護,電源線必須使用橡套電纜,開關、刀閘、接線柱有護罩,不裸露。移動時必須切斷電源,室外使用時應有防雨設施。電焊機一次線長度不宜超過2米,二次線必須使用合格的焊接電纜線,長度不宜超過20米。操作以上設備時要按勞動保護穿戴。

      第202條:各班組熱水器必須有專用開關、開關必須具有漏電保護功能。電源線必須有專用接地線,熱水器外殼必須可靠接地。

      第203條:車間配電盤必須配線整齊,開關達到完好狀態,有漏電、短路和過載等保護裝置。

      第二十九節、觸電急救及電氣滅火

      第204條:發現有人觸電,要立即采取措施使傷者脫離電源,施救時要注意自我保護,高壓觸電發生時要防止跨步電壓。

      第205條:現場施救的三項基本措施是:1)通暢氣道;2)口對口(鼻)人工呼吸;正常的吹氣頻率約每分鐘12次。3)胸外按壓頻率80次/分

      第206條:醫務人員到來之前不得停止搶救。

      第207條: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滅火前必須將該設備電源停掉,再用干粉滅火器或干燥的沙子滅火.嚴禁直接用水滅火,并將發火情況匯報值班領導。

      第208條:油類著火禁止直接使用水滅火。

      第209條:設備再次送電前,必須檢查故障部位確已排除,并清理設備衛生,檢測設備絕緣值合格,具備送電條件。

      第三十節、高空作業安全措施

      第210條:本措施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 3608—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211條: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12條: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13條:從事高空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嚴重心臟病、高血壓、貧血癥以及其它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不得從事高空作業。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第214條:施工中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15條: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16條: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遇有六級以下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17條: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第218條:作業區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高空作業必須與相鄰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219條:使用梯子,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第220條: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221條: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222條: 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223條:高空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第224條:在進行高空作業時,所用材料必須放置穩妥。所用工具必須隨手裝入工具袋,以防墜落傷人。

      第225條: 作業時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鞋、帶釘和易滑的鞋,在沒有防護的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時,必須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掛設點必須安全可靠。

      第226條:高處作業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不得妨礙作業,并制定防止墜落的措施;使用工具應防止工具墜落傷人的措施;工具用完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內;上下傳遞物價時,禁止拋擲。

      第227條:高空作業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735條之規定:

      (一) 高空作業必須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 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帶。

      (三) 使用梯子時,支承必須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 嚴防物體墜落,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器材。

      第6篇 采掘機電設備管理規定

      (一)責任范圍:

      掘進工區:

      負責使用維護風電閉鎖開關以內的電纜、電氣機械設備(包括風電閉鎖開關)。

      采煤工區:

      1、負責采面機軌巷提升絞車所需更換鋼絲繩的領取運輸到現場。

      2、負責采面機軌巷回柱絞車的挪移(包括相關的電纜、開關的挪移)

      3、負責采面機軌巷綜保開關,煤電鉆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4、負責工作面及順槽內機械、電氣設備及纜線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機電工區:

      1、負責井下變電所到移動變電站高壓線路及移動變電站高壓側的維護、檢修及管理。

      2、移動變電站要有專職配電工值班,負責移動變電站的防爆檢查、衛生、停送電及各種保護試驗工作和低壓側的檢修維護工作。(試驗要有記錄)。

      3、負責從變電所到各配電點。從變電所到各掘進頭風電閉鎖開關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4、負責除以上各條明確責任單位外的機械、電氣設備及電纜維護、檢修和管理,以及局部供電系統改造和設備小范圍調整。

      (二)管理規定:

      1、凡設備、開關必須確保完好,嚴禁失爆。所有開關必須上架并安放水平,嚴禁歪斜擺放,電纜吊掛整齊,設備要保持清潔衛生。

      2、所有設備、開關必須吊掛“完好牌” “責任牌”或“待修牌”。

      3、所有設備、開關各種保護裝置必須按實際負荷進行計算整定,并與標志牌上的整定值相符合,嚴禁超整定值運行。保護裝置,必須靈活可靠,嚴禁甩掉保護裝置使用。

      4、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的漏電、過載等保護必須每班有專人試驗一次,煤機刮板機閉鎖保護必須每班試驗一次,要有記錄備查。

      5、移動變電站電氣保護每班必須試驗一次,并認真作好記錄。

      6、掘進工作面風機、風電閉鎖必須每天在10:00鐘試驗一次,并匯報有關部門匯報做好記錄。

      7、凡需增加電纜、設備等必須提前三天報有關措施方案及圖紙到機電工區,并經有關領導審查同意后,方可按措施方案及圖紙施工。

      8、設備誰使用、誰維護、誰回收。拆頭搬面時設備要及時回收。設備回收必須確保完整,嚴禁缺件。機電設備管理組要嚴格按設備管理辦法進行驗收,丟失、損壞缺件要進行處罰,否則由機科負責承擔賠償。

      (三)處罰

      1、現場對設備開關檢查,一臺不完好者處罰50元/次,失爆一臺次罰款500元。

      2、現場檢查開關不上架,安放不正者,處罰20元/臺次。

      3、現場檢查設備開關,無完好牌和責任牌子,處罰20元/臺次。

      4、整定值與實際不符的,一臺處罰50元/次,復查還沒有整改的加倍處罰(200元/臺次),并將其停止使用。

      5、現場檢查設備、開關的各種保護裝置不靈敏可靠或甩掉保護不用者處罰50元/臺次。

      6、檢查匯報記錄報表不全或不匯報的一次處罰20元。

      7、凡需回收的設備、開關,機電設備管理組必須隨時掌握現場實際,及時下達回收通知,使用回收單位必須按時回收。否則處罰10元/天臺(件)。

      第7篇 花園機電設備資料檔案管理規定

      花園機電設備資料、檔案管理規定

      1.目的

      確保機電設備資料、檔案的完整,為設備維護維修提供支持。

      2.適用范圍

      適用于**花園機電設備資料、檔案的管理。

      3.內容

      3.1機電設備資料的管理

      3.1.1機電設備資料原件統一由管理處兼職資料員保管,需標識清楚。

      3.1.2常用的機電設備資料可復印一份保存于機電值班室按班移交。

      3.1.3機電設備資料的借用需經機電主管批準后到管理處兼職資料員處借閱,并及時返還。

      3.1.4發生設備資料缺頁現象由管理處兼職資料員報管理處主任嚴肅處理。

      3.2機電設備檔案的管理

      3.2.1機電設備維護維修檔案由機電主管統一集中保管。

      3.2.2機電設備大中修檔案長期保管直到設備報廢一年后銷毀。

      3.2.3機電設備維護維修檔案的借閱須辦理借閱手續,并按時歸還。

      3.3機電設備資料、檔案應保存通風良好,干濕度正常的房間。

      3.4機電設備資料、檔案應半年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記錄

      無。

      5.附件

      無。

      第8篇 礦山機電設備管理規定

      機電設備管理規定

      礦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機電設備管理,實現機電設備管理制度化、標準化,提高設備完好率,降低待修率、事故率,科學地管理好、用好設備,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礦機電設備管理的現狀特制定本規定:

      一、組織機構

      為了使機電設備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礦成立機電運輸科,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機電副礦長負責全礦的機電設備管理,并配備電器設備管理副科長一名,機械設備管理副科長一名,機電設備管理技術員一名。

      二、機電設備的選型與購置

      1、一般機電設備的選型要充分利用網絡信息系統,結合實際使用要求,做好設備簽報計劃上報公司競標采購,努力做到技術先進、質量優良、證件齊全、經濟合理,大型固定設備及采掘設備(含主要配件)要優先選擇原廠訂購。

      2、機電設備購置計劃確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否則驗收人員不簽字驗收,并給予責任人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提交礦處理。

      三、機電設備的領用

      1、各隊需要增用的機電設備應根據工作計劃提前申請,注明設備使用地點及負荷情況送報機運科給予批復,由機運科發放設備。

      2、電氣設備在下井前應經全面檢查、檢修并經過試運檢查、驗收,開出入井合格證,方可入庫、發放下井。

      3、凡是進礦新設備及庫存超過半年以上的設備下井前必須重新檢查、通電試運后方可下井。

      4、設備安裝使用后,機運科技術人員應及時修改供電系統圖,建立帳卡。

      四、機電設備的驗收

      (一)、機電設備到貨后,設備管理人員應聯同生產運營科、供應部門根據購貨合同和設備到貨清單逐一進行清點驗收,查設備是否符合使用性能,否則進行退貨處理。

      l、電器設備銘牌規定數據是否與接線電壓和使用機器設備的容量相適應;

      2、設備的外形結構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設備內部是否損壞;

      4、檢修記錄和驗收手續是否齊全完整。

      (二)、防爆設備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作為非防爆設備處理:

      l、新到貨的防爆設備,沒有防爆標志、生產許可證、檢驗合格證和防爆設備到貨驗收單等。

      2、防爆設備失去防爆性能,沒有防爆標志,經修復而不能達到防爆性能者。

      五、機電設備的使用、維護、定期檢查、檢修

      1、設備使用單位人員必須嚴格遵照設備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完好標準進行使用、維護,凡本單位未使用過的新型設備必須在技術指導下進行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2、貫徹設備使用與維護相結合的原則,設備誰使用誰維護,并實行專責制。設備實行包機制,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設備操作規程。對生產的設備,必須執行設備交接班制度。

      3、設備要嚴格執行日常保養和定期保養相結合的原則,確保設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安全經濟運行。

      4、主要設備應分別制定合理的運行標準和工作定額,定期進行精度、性能測定,發現性能較低和精度超限時,要進行調整或檢修。

      5、維修工作要實行區域維修負責制,對負責管轄內的設備要做好巡回檢查、計劃檢修和故障維修,對重點設備關鍵部位要進行日常點檢和定期檢查,并做好記錄。

      6、機運科根據設備運行情況和檢修周期,認真編制年、季、月固定設備檢修計劃報礦批準,并納入礦生產計劃,驗收工作由分管礦長組織進行。

      7、根據“設備管理規程”的規定,每年應有12~15天停產檢修日編制,由機電科編制檢修計劃報公司、礦領導批準后由機運科組織實施。

      8、每天夜班00:30時-8:30時為全礦停產檢修時間,對運輸系統、供電系統全面檢查檢修。

      9、各種設備按規定的日檢、周檢項目進行,由包機責任者逐一檢查修復,并做好檢修記錄。日、周檢中發現無法處理的故障、隱患要及時匯報,并安排停產處理。

      10、檢修完畢應由運轉人員及檢修者對設備全面檢查,拆除檢修輔助設施并試車運轉良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機電設備的移交

      1、新安裝的機電設備由生產運營科、機運科、安裝單位、使用單位負責人進行交接。在交接單上注明設備的臺數、五小及電纜數量等現場交接人員共同簽字,機運科備案。

      2、正使用的機電設備因生產需要進行移交時,由所在單位提出

      申請移交。由生產運營科、機運科、現使用單位、接收單位分管設備負責人進行移交。如果所在單位沒提出移交申請所屬設備屬于原單位并加以保管。沒提出設備移交前對所交接的機電設備要全部進行維護保養保證機電設備臺臺完好,否則接收單位拒絕移交。現使用單位機電設備個別臺次設備不完好,接收單位同意接收,遺留問題由現使用單位進行處理。

      七、機電設備的回收

      1、機電設備應按照誰使用誰維護誰管理誰回收的原則進行使用。

      2、各單位要把回收的設備放至指定的地點。

      3、回收的設備不得缺絲少件,否則按每件原值的2倍進行罰款。

      八、機電設備檢查評定辦法

      1、根據機電設備三率(完好率、待修率、事故率)95.3.1為基準每降1%分罰責任單位200元。

      2、凡檢查中設備有失爆,責任單位當旬完好率為0并罰1000元/臺件(含責任人200元),維護班長100元;上級檢查出現失爆加罰責任單位2000元/臺件,加罰責任單位正職300元,維護班長200元。

      九、現場設備管理獎罰

      1、各種保護(漏電、過流、接地、照明信號綜保)保證靈敏可靠嚴禁甩掉不用。否則每處罰200元。

      2、隨意調整開關整定值每處罰50元。

      3、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每處罰100元。

      4、接地極的安裝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安裝,不符合規定的每處罰100元。

      5、嚴禁帶電搬遷電氣設備、檢修設備,否則按失爆論處。

      6、在開關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罰款100元。

      7、各種電氣設備嚴禁全負荷起動違者處以50元罰款。

      8、低壓隔爆開關接線室不允許由電源側出線、負荷側進線,真空起動器嚴禁小喇叭口引出動力線否則按失爆論處。

      9、井下設備必須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合格的安全保護裝置、設施。

      10、嚴禁井下防爆電氣(包括五小)的機械閉鎖不起作用,否則每處以100元罰款。

      11、刮板機首尾及中部未按規定設置回煤坑或回煤未能清理,齒輪箱缺油罰200元,因缺油造成設備損壞按設備原值進行賠償。機電設備缺護欄、護罩、護板每處罰200元。

      12、機電運輸設備用螺絲、鐵銷代替木銷罰200元。

      13、使用皮帶、刮板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經過批準的措施否則每次罰款200元。

      14、絞車把鉤工在每次提升前必須礦車、鉤頭、連接裝置和保險繩等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礦車掛好鉤頭后,必須用信號給對方聯系,上、下信號聯系好后,無問題時方可提升或下放。

      15、井下使用煤電鉆電纜不得破損,否則按失爆論處。

      16、各單位回收上井的開關、電纜(10mm2及以上)、負荷線、五小綜保等應上交礦倉庫,不得放在本工區。

      17、玩忽職守對設備不按規定保養、維護或操作,致使設備損壞,處以100~500元罰款。

      18、井下閑置的機電設備接到回收單后,三日內回收上井并送交機運科指定地點,并到機運科消帳,逾期每臺件罰款50/天。

      19、私自拆套使用設備,被拆部件按原值100%罰款。

      20、隨意改動機電設備性能處以100-500罰款。

      21、電纜從喇叭口截斷的罰款200元/次,私截電纜以100-500罰款。

      22、鐵絲吊掛電纜,帶電電纜盤圈8字型,電纜不按標準吊掛每處罰款50元。

      23、各種電纜無護套砌入風墻,對施工單位罰款50元。

      24、井下私自拆卸礦燈按失爆論處。

      25、開關不上架、五小不上板每處罰款50元。

      26、電機齒輪箱有積渣,溜頭、溜尾沒按規定打地錨壓柱及不合格的每處罰款100元。

      27、隱瞞機電事故,對維護班長、隊長處以100-500元罰款。

      28、燒毀電動機按處罰標準予以罰款。

      29、不使用安全設施或對安全設施損壞的給予單位100-500元罰款。

      30、設備發現異常或啟動時出現跳電的情況下,使用單位必須回報調度室否則給予100元處罰。

      十、設備管理制度

      1、例會制度:礦設備管理領導小組每月十、二十、三十日對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及設備檢查。于當日下午召開檢查例會;每一季度召開一次設備管理工作會議。小組成員每天對設備巡查。

      2、設備標志牌制度

      各隊的設備標志牌由機運科一次安裝,需更改時由機運科進行更換標志牌,遺失或故意損壞每臺次罰款50元。

      11、本文從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礦設備管理小組。

      附一:良相煤礦設備管理區域劃分表

      20**年1月15日

      機電運輸設備管理范圍劃分表

      單位:采一隊

      序號

      管理內容

      區域劃分

      責任人

      一、

      1、皮帶機、刮板機、潛水泵、真空開關、絞車檢查、保養、維護、維修、使用。

      2、動力、監控、通訊、信號電纜吊掛及電纜鉤回收。

      3、五小設備上板吊掛保養使用。

      4、風水管路吊掛。

      5、安全設施及各種保護使用檢查維護。

      6、設備電纜衛生。

      1、運輸巷:1151第二部皮帶機機頭處一直到工作面。

      2、回風巷:工作面至174回風巷三角門處。

      單位:采二隊

      二、

      1、皮帶機、刮板機、潛水泵、真空開關、絞車檢查、保養、維護、維修、使用。

      2、動力、監控、通訊、信號電纜吊掛及電纜鉤回收。

      3、五小設備上板吊掛保養使用。

      4、風水管路吊掛。

      5、安全設施使用檢查維護。

      6、設備電纜衛生。

      1、運輸巷:1132第二部皮帶機機頭處一直到工作面。

      2、回風巷:工作面至174回風巷三角門處。

      單位:技術通防科

      三、

      1、監控設備、監控設施檢查、使用、保養。

      2、監控、通訊線路吊掛及電纜鉤回收。

      3、監控設備、設施、監控線衛生。

      4、通訊設備(防爆電話)吊掛、擺放。

      全礦(不含采區范圍內的電纜吊掛)

      單位:機運隊

      四、

      1、井下皮帶機、刮板機、齒輪箱、絞車、礦車、人行車安裝、回收、檢查、維護保養。

      2、各種設備維修。

      3、安全設施、鋼絲繩檢查維護,更換。

      4、井上下皮帶機運輸設備的衛生。

      5、軌道運輸路線維護及衛生清理。

      6、井上下電瓶車管理及充電室的設備衛生。

      7、人行車使用及管理。

      全礦(不含采區采掘區域內的設備檢查、保養、維護)

      單位:機電隊

      五、

      1、機房硐室設備檢查、保養、維護、維修。

      2、皮帶機保護安裝檢查維護。

      3、各個水平電纜吊掛。

      4、主要運輸電氣設備檢查、保養、維護。

      5、五小設備上板吊掛檢查、保養。

      6、井下大巷照明信號及運輸線的照明信號。

      7、機電設備三率達95、3、1,杜絕失爆現象。

      8、采掘單位處理不了問題要及時配合。

      9、礦井四大運轉機房硐室管理及崗位人員的管理。

      10、管路安裝維護、乳化泵管理使用維護、崗位人員配備。

      全礦(不含采區采掘區域內的設備檢查、保養、維護)

      第9篇 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根據懷化沅江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無違章工地”活動實施細則》及安裝分局沅水項目部多年的實際管理經驗,特制訂《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現洪江工地成為“安全無違章工地”的目標,努力杜絕習慣性違章行為,培育自覺遵章守紀的安全意識;提高安全技術和管理素質,克服責任性和技術性違章行為;提高安全管理責任意識;保證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

      1.1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保證體系

      實行以項目經理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以及有關的規章制度,全面執行安全生產責任書所規定的職責權限。各級職能部門、各崗位人員堅持生產的同時必須堅持做到安全,在各自的職責權限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進一步加強安全、文明生產管理,進一步的深化改革,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目標管理,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在安全生產過程中、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在施工過程中,不定期限檢查,凡事做到“三不放過”的原則,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組織生產勞動,將安全生產納入強制性目標管理,逐步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

      1.2?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組長:張燕濱

      副組長:付輔忠 朱貴江 戴作友

      日常常規負責:朱貴江

      小組成員:李平亞 王旭榮 李? 濤 劉建陵 陳? 剛 徐小明 唐作祿

      專職安全員:李平亞(佩帶安全員袖章)

      兼職安全員:王旭榮 李? 濤 劉建陵 陳? 剛

      1.3? 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構成情況

      項目經理

      生產副經理???? 安全監督員????? 總工程師

      電氣班??? 起重班??? 電焊班??? 機械班??? 物資辦??? 綜合辦

      1.4? 安全管理措施

      1.4.1 安全教育

      a)? 認真貫徹執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安全無違章工地”活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安全法規、規程,經常性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堅持先培訓后上崗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制度。

      b)? 堅持開展一年一度的安全月活動,每月一次或多次的安全生產檢查,堅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制度。

      c)? 對安全工作做到獎懲嚴明,并貫徹安全與經濟掛鉤的原則,對安全生產作出成績和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對事故組織調查分析,對事故責任人應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單位和個人依據事故輕重給予處罰。

      d)?堅持三級安全教育制度。

      第10篇 x物業機電設備管理人員工作規定

      1、維修員崗位規定:

      1.1值班維修員須全權負責設備運行期間的全面工作。

      1.2值班維修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工作去向須向工程主管報告。

      1.3水、電維修員必須按規定時間巡視設備的運行情況,及時調整設備運行中的偏差,處理設備隱患。

      1.4設備運行中遇設備故障而值班人員無法處理時,應及時報告工程主管,以便組織搶修。重大設備故障時,工程主管應立即組織修理,必要時聯系廠家維修。

      1.5值班維修員必須做好本班工作記錄,發現問題未記錄,一切責任由當班人員負責。

      1.6接班人員必須提前十五分鐘到達崗位,做好接班準備工作。在確認交接設備運行良好,使用設備齊全,值班場地清潔,值班記錄準確完整后進行交接班工作。

      1.7除緊急事故外,任何承包出去的工程項目均須按供方管理規定和統一采購管理規定執行,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必須事先經工程主管同意方可。

      2、維修員工作規范:

      2.1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確保管轄范圍內一切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2.2每日進行維修工作時,發現問題及時檢查、處理。

      2.3在巡視或進行維修工作時,嚴禁大聲喧嘩、打鬧嬉笑或工作時吸煙。

      2.4在巡視或維修過程中,除在維修單上做好記錄外,必須在《巡視檢查記錄表》上的記事欄進行詳細記錄,以便主管隨時檢查。

      2.5除非緊急情況(如斷電、漏水、電器或電路短路等)維修員不得接受其他部門或業戶的邀請私自進行維修。凡屬業戶委托維修項目,須由管理處統一安排方可進行,進行業戶室內維修時,必須有業戶陪同或業戶代表在場方可進入室內維修。

      3、維修員工作安全措施:

      3.1維修員在斷開自動開關或隔離刀閘工作時,必須把'禁止合閘'的標示牌掛在手柄上。

      3.2帶電工作時必須使用絕緣柄的工具,戴好手套,穿長袖和長褲的工作服。

      3.3電氣試驗時必須穿絕緣鞋。

      3.4工作完畢后,應檢查工具有無遺忘,并須將拆動部分恢復原狀。

      3.5雷電時禁止進行任何電氣設備的維修工作。

      3.6帶電高空作業時必須二人進行。

      3.7在易燃易爆場所必須使用防爆燈,調換燈泡時須停電作業。

      3.8在熾熱高溫場所作業時,必須做好通風降溫措施,禁用易燃油類或揮發性液體。

      3.9禁止在潮濕場所進行帶電工作,要保持工作服干燥,養成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的好習慣。

      3.10消防設施必須擺放在顯眼處,便于取用的地方,且保持消防設施的良好使用狀態。

      第11篇 機電設備維護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設備的管理,安全、合理、有效地發揮設備效能,做到正確使用設備,使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以保證設備的長周期、安全穩定運轉,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相關職責

      1.收費站負責對車道機電產設備進行臺賬登記、維修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

      2.收費站站長負責新設備的申報工作。

      3.征費稽查股負責對新設備的改造和驗收。

      第二章設備的使用規定

      第三條 對于精密、大型設備或關鍵、特殊工序所用的設備以及檢驗和試驗的儀器設備均要編制相應的操作規程,同時要求相關操作人員應接受適當培訓,操作人員通過現場考核,確認合格后方可讓其操作。

      第四條 兩班或三班連續運轉的設備,崗位人員交接班時必須對設備運行狀況進行交接,交接內容包括設備運轉的異常情況、原有缺陷變化、運行參數的變化、故障及處理情況等。

      第五條 收費人員操作時發現設備有故障,應立即停止操作逐級報告班長及收費站長,并上報征費稽查股,并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第六條 收費站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設備的日常保養工作,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使用辦法。對不遵守規定,造成設備丟失、損壞者,應進行處罰。

      第七條 非收費單位設備維護、收費人員不得操作車道機。

      第三章 設備維護保養規定

      第八條 現場使用的生產設備應有統一的編號,以便于維護保養。

      第九條 收費站根據設備的性能、使用頻率等要求制訂《設備定期維修保養計劃》,并按計劃嚴格執行。

      第十條班前班后由收費人與啊認真檢查設備,保證設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安全,班中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上報排除,并認真做好交班記錄。

      第十一條 設備發生損壞、丟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報告設備管理部門,查清原因,填寫損壞、丟失報表,辦理清賬手續。

      第十二條 一般來說,所有設備一律不準私自拆改,如確需拆改,需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報征費稽查股批準。

      第二十條對無法檢修或無修理價值的設備,使用部門應提出報廢申請,經過技術鑒定填寫《設施報廢單》,經分公司征費科審核,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報廢,并在《機電設備臺賬》上注明情況。

      第12篇 井下機電設備碉室安全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第四百六十條永久性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設備硐室,應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護。

      采區變電所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鐵門全部敞開時,不得妨礙運輸。

      鐵門上應裝設便于關嚴的通風孔。

      裝有鐵門時,門內可加設向外開的鐵柵欄門,但不得妨礙鐵門的開閉。

      從硐室出口防火鐵門起5m內的巷道,應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

      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

      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標高,應分別比其出口與井底車場或大巷連接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條采掘工作面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必須能滿足設備檢修和巷道運輸、礦車通過及其他設備安裝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四百六十二條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時,必須在硐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條硐室內各種設備與墻壁之間應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種設備相互之間,應留出0.8m以上的通道。

      對不需從兩側或后面進行檢修的設備,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條帶油的電氣設備必須設在機電設備硐室內。

      嚴禁設集油坑。

      硐室不應有滴水。

      硐室的過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存放無關的設備和物件。

      帶油的電氣設備溢油或漏油時,必須立即處理。

      第四百六十五條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

      硐室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

      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硐室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的警示牌。

      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

      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必須關門加鎖,并有值班人員巡回檢查。

      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并有停送電的標志。

      機電設備管理規定(十二篇)

      礦屬各單位:為進一步加強我礦機電設備管理,實現機電設備管理制度化、標準化,提高設備完好率,降低待修率、事故率,科學地管理好、用好設備,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礦機電設備管理的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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