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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管理規定模版(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9 11:42:02 查看人數:85

      學校管理規定模版

      第1篇 學校管理規定模版

      學校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國家主席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

      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學校規定。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復查的程序和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

      第十四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第十六條 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標準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應當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應當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內學校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并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并簡化休學批準程序。

      第二十七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八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地區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的建設和管理,全面貫徹國家體育、教育方針,促進我國體育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兒童體育學校是指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培養少年兒童體育專項運動技能的體育特色學校(含體育中學、單項體育運動學校、少年兒童業余體育學校,以下簡稱少體校)。

      第三條 少體校的主要任務是為國家和社會培養、輸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質和體育特長的優秀體育后備人才。

      第四條 縣級以上體育和教育行政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統籌規劃、分工負責、協調管理少體校工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學生訓練、參賽,教練員配備和培訓等;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與學生文化教育相關事項的管理,包括教學、教師配備和培訓等。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民辦少體校。

      舉辦少體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章 設置與審批

      第六條 少體校應當從實際出發,采取獨立辦學或依附普通中小學等形式辦學。

      第七條 舉辦少體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公民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少體校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第八條 舉辦少體校,應當符合國家關于中小學校的相關設置標準,具備與所設置運動項目相適應的訓練場館、器材設施。

      少體校獨立進行文化教育的,應當具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文化教學設施、設備和師資。依附普通中小學進行文化教育的,應當和所依附的學校簽定聯合辦學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少體校應當根據本地區的體育傳統和運動項目布局設置體育項目。

      第十條 少體校的設立、變更、終止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審批。

      第三章 招生與學籍

      第十一條 少體校按學年度面向普通中小學招生。

      少體校招生,對擬招收學生進行體檢和選材測試。

      第十二條 少體校招生后,應當對招收的新生進行試訓。經試訓不適宜繼續進行專項運動訓練的學生,仍回原學校。

      第十三條 少體校錄取的學生學籍的變動和管理,按照當地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思想品德與文化教育

      第十四條 少體校應當堅持育人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增強德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教育教學活動應遵循少年兒童身心發展規律。

      第十五條 少體校應當加強學生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思想品德教育,開展文明行為養成教育、法制教育、中華體育精神及體育職業道德教育。

      第十六條 少體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階段的課程方案、課程標準,選用國家審定的教材,實施文化課教學,并可因地制宜地開發具有區域特色的校本課程和其他教育資源。

      第十七條 少體校應當保證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中小學畢業證書。

      第五章 體育訓練與競賽

      第十八條 少體校應當貫徹“選好苗子、著眼未來、打好基礎、系統訓練、積極提高”的訓練原則,做好選材、育才的基礎訓練工作。

      第十九條 少體校應當按照少年兒童以學習為主、訓練為輔的原則,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和訓練時間。

      第二十條 少體校應當按照全國青少年教學訓練大綱的規定,對學生進行科學系統的訓練,每天訓練時間原則上控制在2.5小時以內(含早操)。

      專項運動成績達到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的,可申請相應的等級稱號。

      第二十一條 少體校應當堅持利用假期、形式多樣、就近比賽的原則,通過競賽推動少年兒童體育訓練的普及和提高。

      第二十二條 少體校學生可以代表在訓少體校和原輸送學校參加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體育競賽活動。

      學生競賽代表資格發生爭議的,由主管的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體育競賽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少體校應當加強學生醫務監督,禁止超負荷訓練,禁止體罰。

      第六章 教師、教練員

      第二十四條 少體校文化課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公辦少體校文化課教師由教育行政部門選派。

      第二十五條 少體校教練員實行聘任制。聘任的教練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教練員資格和任職條件。

      少體校可以聘請兼職教練員任教。

      第二十六條 少體校教師、教練員應當相互尊重,團結協作,關心學生的全面成長,共同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文化學習、體育訓練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少體校招聘體育工作人員的,對取得優異成績的退役運動員,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對其他退役運動員,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少體校中使用彩票公益金資助建成的體育設施,須安排一定比例崗位用于聘用退役運動員。

      第七章 保障條件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少體校建設,將其納入當地體育和教育發展規劃,將訓練競賽經費、文化教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加大經費投入,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公辦少體校的基建投資,由主管的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向當地政府申報解決。

      第二十九條 少體校文化課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向公辦少體校選派優秀文化課教師。文化課教師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少體校學生、教練員的伙食標準每人每日不低于20元,運動服裝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各省(區、市)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物價水平,制定不低于上述標準的伙食標準和運動服裝標準,并建立相應的動態增長機制。

      第三十一條 少體校應當為學生辦理保險。有條件的,可以根據運動項目訓練和比賽的特點,辦理專門的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章 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少體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校園安全責任制度,制定安全預防、保險、應急處理和報告等相關制度。

      第三十三條 少體校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訓練競賽、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學生、教練員和教師的安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少體校文化教育實施情況。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有關制度及本辦法的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并依法對少體校及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少體校在訓練競賽、教育教學等活動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查處,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和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1999年2月4日發布的《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體群字〔1999〕17號)同時廢止。

      第2篇 x大學校區采暖管理規定

      大學校區采暖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校采暖管理,合理利用能源,減少浪費,提高效益,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我校采暖管網上所有的單位用戶和個人用戶。

      第三條 采暖單位、個人用戶都應自覺繳納采暖費用,樹立全局觀念和節能意識,促進我校采暖收費的管理。

      第四條 學校按照陜西省和西安市有關采暖收費政策確定收費標準,具體如下:

      1.未安裝采暖計量裝置住宅用戶:全校未安裝采暖計量裝置的住宅用戶(含教工單身宿舍)采暖收費標準與西安市當年城市居民按面積采暖收費標準一致。

      2.已安裝采暖計量裝置住宅用戶:全校已安裝采暖計量裝置的用戶采暖收費標準與西安市當年城市居民按熱量采暖收費標準一致。無論用戶是否有采暖計量熱費,均按照省市有關物業收費標準收取采暖設施基本運行費。

      3.租用、借用學校房屋、場地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用戶和掛靠各院、處、所等非學校建制的單位用戶必須全額繳納采暖費,使用學校采暖設施且在日常辦公之外從事具有經營性質活動的校內單位實行全額收費,收費標準按照省市有關非居民采暖收費標準執行。各類采暖凡涉及補貼事項的,由校節能工作領導小組制定采暖補貼方案,報學校審批同意后執行。

      4.行政辦公用房、教室、學生公寓等公共用房暫不收取采暖費。

      5.采暖期間調出人員按照實際使用時間或熱量核算采暖費。

      第五條 采暖費收費方式、時間

      1.學校職工用戶采暖費從工資中一次性或分次扣取。

      2.無法實行工資代扣的個人用戶實行水電聯動收費辦法,在能源收費廳繳納采暖費。

      3.采暖費收取時間為:工資代扣采暖費用戶在次年五月份從工資中扣取;非工資代扣暖氣費用戶,包括各類經營性商戶在當年十二月前以水電聯動方式自行繳費。

      第六條 后勤處代表學校負責采暖計量表具的監管與更換,公共用房首次安裝費用由學校承擔。采暖計量表的維修、更換費用由住戶承擔,如遇用戶拒絕自費更換,則該戶采暖收費核算變更為按建筑面積收費。

      第七條 采暖設施(除計量表外)在使用中如果損壞必須及時更換。辦公場所、校內公共場所及未購房(單身宿舍)教工住戶的采暖設施自然損壞由學校負責更換,人為損壞由責任人承擔維修、更換費用,除此以外的采暖設施的安裝、更換由住戶自行解決。

      第八條 為確保供暖期內安全供熱和供熱平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安裝采暖設施;不得從熱網或暖氣片放取熱水,對違反者處以當年采暖費2倍的罰款。對于惡意破壞采暖設施的個人及單位,學校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

      第九條 各類維修改造項目如涉及到新增、改造采暖設施,必須在項目開工前將采暖設施安裝、改造方案報后勤處審批、備案,根據項目性質分別由學校、單位或個人承擔費用,完工驗收合格后方可并網。私自安裝、改造、拆除采暖設施由相關單位或責任人承擔一切后果。

      第十條 為規范學校采暖管網上各用戶的用暖行為,保障正常供暖秩序和公共安全,后勤處召集有關單位不定期進行采暖設施檢查,在執行檢查任務時,用戶不得拒絕檢查,并應派專人隨同配合檢查。

      第十一條 各單位(部門)和個人要加強對采暖設施的保護,發現堵塞、損壞、跑、冒、滴、漏等現象應及時撥打號報修。

      第十二條 收費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帶頭遵守各項用暖法規制度,廉潔奉公,不得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對玩忽職守、違反制度的管理人員,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鼓勵全校師生監督舉報違章用暖行為,對舉報者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后勤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由后勤處依據本規定制定采暖收費細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下發的各類文件與本規定內容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3篇 某學校物業公司財務管理規定

      學校物業公司財務管理規定

      一、總則

      (一)為加強公司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管理工作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二)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3.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4.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5.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6.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7.完成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

      (三)公司財務部由總會計師、會計、出納和審計工作人員組成。在沒有專職總會計師之前,總會計師職責由會計兼任承擔。

      (四)公司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二、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一)總會計師負責組織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1.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2.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3.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4.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1.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復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按期報賬。

      2.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公司參謀。

      3.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4.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三)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1.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2.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3.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4.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后,方可生效。

      5.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報賬工作。

      6.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

      7.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四)審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審計管理制度。

      2.監督公司財務計劃的執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3.詳細核對公司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字、金額、期限、手續等是否準確無誤。

      4.審閱公司的計劃資料、合同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積累證據。

      5.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規范公司的經濟行為。

      6.針對公司財務工作中出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7.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三、財務工作管理

      (一)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會計、出納員記賬,都必須在記賬憑證上簽字。

      (四)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五)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賬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并報送有關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六)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七)財務工作人員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八)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內部審計。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九)財務審計每季一次。審計人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審計,并做出審計報告,報送總經理。

      (十)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主管副總經理監交。

      四、支票管理

      (一)支票由出納員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領用單,經總經理批準簽字,然后將支票按批準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

      (二)支票付款后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總經理審批。填寫金額要無誤,完成后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賬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注銷。

      (三)財務人員月底清賬時憑支票領用單轉應收款,發工資時從領用工資內扣還,當月工資扣還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資,領用人完善報賬手續后再作補發工資處理。

      (四)對于報銷時短缺的金額,財務人員要及時催辦,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凡一周內收入款項累計超過10000元或現金收入超過5000元時,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凡與公司業務無關款項,不分金額大小由承辦人文字性報告總經理。

      (五)凡1000元以上的款項進入銀行賬戶兩日內,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

      (六)公司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經理簽字。總經理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補簽。

      五、現金管理

      (一)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職員工資、津貼、獎金。

      2.

      個人勞務報酬。

      3.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4.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5.總經理批準的其他開支。

      6.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確定。

      (二)除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外,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后支付現金。

      (三)公司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采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四)日常零散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五)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總經理批準。

      (六)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總經理批準后提取。

      (七)公司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總經理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八)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后由出納支付現金。

      (九)發票及報銷單經總經理批準后,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賬憑證。

      (十)工資由財務人員依據總經理辦公室及各部門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

      編制職員工資表,交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當月發放工資,填制記賬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十一)差旅費及各種補助單(包括領款單),由部主任簽字,會計審核時間、天數無誤并報主管副總經理復核后,送總經理簽字,填制憑證,交出納員付款,辦理會計核算手續。

      (十二)無論何種匯款,財務人員都須審核《匯款通知單》,分別由經手人、部主任、總經理簽字。會計審核有關憑證。

      (十三)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賬款相符。

      六、會計檔案管理

      (一)凡是本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二)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賬、主管),由總經理指定專人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三)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并分類填制目錄。

      (四)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總經理批準。

      七、處罰辦法

      (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本人月薪1-3倍:

      1.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

      2.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3.未經批準,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4.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5.未經批準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6.保留賬外款項或將公司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7.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二)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1.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2.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賬表、文件資料的。

      3.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

      4.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

      5.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挪用公司款項的。

      6.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7.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八、附則

      (一)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4篇 中學學校考試考生違反考試管理行為處罰規定

      中學(學校)考試考生違反考試管理的行為及處罰規定

      第一條考生在試卷或答題卡規定位置上,寫錯或涂錯姓名、考號的,每次扣原始成績2分;不涂寫姓名、考號的,每次扣原始成績5分。

      第二條考生有下列違章違紀行為,屬一、二種情形之一的扣該科卷面得分的30%;屬三、四種情形之一的扣該科卷面得分的40%;屬五、六種情形之一的扣該科卷面得分的50%。

      1、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

      2、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準考證號;

      3、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

      4、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5、攜帶傳呼機和其他無線通訊工具及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試場;

      6、在試場內吸煙、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試場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不改。

      第三條考生在兩科以上考試中有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試成績無效。

      第四條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試資格,參加補考。

      1、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

      2、夾帶;

      3、接傳答案;

      4、交換答卷;

      5、偷看、抄襲他人答卷;

      6、有意將自己的答卷讓他人抄襲;

      7、考試期間撕毀試卷或答題卡;

      8、將試卷或答題卡帶出試場;

      9、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答卷;

      10、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標記;

      11、利用現代通信手段作弊或有其他舞弊行為。

      第五條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試取資格,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學籍。

      1、擾亂報名站(點)、試場、評卷場所及考試有關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3、威脅考試工作人員安全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

      4、偽造證件、證明、檔案以取得考試資格;

      5、考生由他人代考或偷換答卷、涂改成績。

      第5篇 學校學生上下學及出入大門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學生上學、放學途中安全教育和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確護廣大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教育局有關文件精神,全面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強化責任機制,積極預防和減少學生上學放學途中及學校大門口安全事故,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濰坊市機械工業學校學生上下學及出入大門安全管理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上、下學要求

      1、學生上學、放學時遵守交通規則,步行要走人行橫道,過馬路要走人行橫道線,并按信號指示行走。

      2、學生上學、放學時在校外30米內禁止騎自行車,校內禁止騎車,進校門要下車推行。

      3、家長用交通工具接送學生,只允許在校門口30米以外等待。

      4、學生上學、放學途中,嚴禁在公路上追逐打鬧、并排騎車,橫穿馬路要停車觀察左右車輛行駛情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可通過。

      5、學生上學、放學途中不準騎開機動車輛及電動車。

      6、學生上學、放學乘公交車不擠、不搶,上車后不大聲喧嘩,做到尊老愛幼,文明乘車。

      7、學生上學、放學途中應提高警惕,發現有不安全因素和可疑人員,要冷靜,以保全自身安全為重,不沖動蠻干。

      8、學生要按時到校,每天到校時間最早為預鈴前半小時,不得提前到校并在校門口聚集,否則將按規定給予處理。放學后應馬上離開學校及時回家,嚴禁在校門口附近逗留、打鬧或聚集。

      9、學生過大周往返校不準乘坐無牌、無證、車況差和超員的車輛。其他具體要求見《學生過大周管理規定》。

      二、出入大門要求

      1、學生在校11天不準出大門,因病等特殊情況辦理出門證必須經政教處審批,門衛室存檔。

      2、不明原因中途返校的學生,門衛室值班人員通知班主任領人。

      3、外來人員接走學生,必須經政教處、班主任任落實后方可放人,特別注意,防止未經允許在車輛中帶走學生情況的發生。

      4、學生進出校門要自覺佩戴胸卡,遵守單行放行要求,且自覺接受保衛科值班人員和值班校干身份驗證。

      5、嚴禁學生在大門兩側閑談,若確有急事需經保衛人員及當日帶班領導許可,并及時處理立即離開。

      6、值班人員有權要求出入校門學生對自己的書包、行李箱、行李袋等進行自查,學生應主動配合,對不配合者交由政教處處理。一經發現違禁物品等,一律沒收并登記在案。

      三、違規的處理措施

      對違犯以上兩個具體要求的學生,由當日值班領導及保衛人員記錄好,交由政教處處理,政教處將按照《學生千分制管理辦法》及辦法補充意見具體要求,進行教育及扣分處理。情節嚴重者,將給予校紀處分。

      四、領導及保衛人員值班要求

      1、當日帶班領導在學生上下學時間必須親自帶班,不準擅自離崗,保持24小時手機暢通,認真做好值班記錄。

      2、當日帶班領導具體安排分工值勤,要求至少三人在校門口維持秩序,一人在學校外大門口附近巡視,一人在校園內巡視,防止意外等安全事故的發生。

      3、當日帶班領導及保衛人員在重點時段(學生上學前、放學后及夜間)、重點區域(校內的重要部門、重要設施,校門外100米范圍內)加強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各類安全隱患和治安事件,維護校園及周邊正常秩序。

      二○一○年五月三日

      第6篇 a學校監控室管理規定

      學校監控室管理規定

      學校監控室是學校視頻監控系統的控制中心,為了加強學校監控系統操作室的管理,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運作,充分發揮其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一、行為準則

      *上崗時要著裝整齊、舉止文明;

      *監控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接班的時間,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自換崗,嚴禁脫崗、睡崗;

      *要保持室內的清潔衛生,不準在監控室內存放雜物和個人物品;

      *嚴禁在監控室內吸煙、使用明火及違章電器;

      *值班人員嚴禁酒后上崗、不得利用監控設備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堅持對系統設備的日常維護,保持系統設備的清潔;

      *注意防潮、控制恒溫,經常檢查各系統運行情況,保證系統設備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進入監控室;

      *嚴禁使用有干擾儀器正常運行的電子設備和使用電爐、電飯堡等電器。

      二、管理準則

      *要按規定做好交接班工作,并按要求填寫好值班日記,交接班時,須將當班情況和未盡事項交代給下一班;

      *不得擅離崗位,未經允許不得隨意代班、調班;

      *特殊情況下不能按時接班的要提前通知在值人員,交班人在接班人未到崗時不能下班;

      *接值班電話時必須文明用語、語言清楚、態度和藹可親,接到職責外的報警求助,不允許簡單拒絕,應盡量提供咨詢或聯系有關部門給予幫助;

      *密切注意監控設備運行狀況,保證監控設備系統的正常運作,發現設備出現異常和故障要及時報修,并向設備管理專業人員或保衛處領導報告;

      *不得擅自改變視頻系統設備,設施的位置和用途;

      *不得刪改、破壞視頻資料原始數據記錄;

      *不得擅自復制、提供、傳播視頻信息。

      *嚴禁擅自開發、修改、升級、刪除、安裝影響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和安全的程序或軟件;

      *熟練掌握各種情況的處置方案,接到“校園110”報警及在監控中發現情況,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報告保衛處領導;

      *務必保障通信聯絡暢通,不得用電話接、打私人電話;對講機應保持電量充足與信號暢通。

      *不得無故中斷監控;監控錄制的資料應妥善保存,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更改、刪除原有資料。

      三、保密準則

      *非監控室人員不得進入監控室,師生員工、觀訪者和外來人員需到監控室查看資料和情況必須經保衛人員同意方可進入監控室查看;

      *未經保衛處領導批準,值班人員不得修改系統設置。

      *監控室值班人員必須具有保密意識,校園監控的范圍、監控設備的布防嚴禁外傳,不得在監控室以外的場所議論有關錄像的內容;

      *配合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詢調用;

      *微機儲存、顯示的有關監控數據、資料、發送的信息等,工作人員應妥善將其保存,并打印、分類裝訂成冊歸檔保存,未經領導批準不準泄露。

      以上規定一經頒布,立即生效,望相關工作人員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7篇 上海財經大學校園環境管理規定

      上海財經大學校園環境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自覺維護良好的校園環境,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環境是學校任何部門和個人應盡的義務。為此,特制定《上海財經大學校園環境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校園環境是指校區內周邊設施公共環境。校區內環境特指:辦公樓、教學樓、學生公寓公共設施環境;校區內公共道路、綠化環境;校區內公共宣傳設施環境;校區內施工現場環境。校區周邊環境特指校門邊、校區圍墻周邊綠化環境。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上海財經大學各機關單位、教輔部門、教學單位、校產企業、師生員工以及相關人員。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校園范圍包括國定路777號校區和中山北一路369號校區。

      第五條

      后勤辦公室是我校校園環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職能部門應予協同配合,負責校園環境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并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罰。

      第二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條

      文明施工特指在校區內興建的基建工程和對原建筑物改造、裝修項目的文明施工。

      第七條

      在校區內興建基建工程和對原建筑物進行改造、裝修時,施工單位進場前需與后勤辦公室簽訂文明施工協議書。由后勤辦公室依據文明施工協議書進行監管。

      第八條

      學校機關、教輔部門、各教學單位如需對其已有的辦公設施自行改造,需報經后勤辦公室批準,后勤辦公室出具施工許可證后施工單位方可動工。

      第九條

      對校區內的各類施工、裝修工程,由后勤辦公室按工程預算1%向施工單位收繳文明施工保證金。工程竣工后,經后勤辦公室驗收合格后,退還保證金。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條

      環境衛生特指校區內及校區周邊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環境衛生日常工作由學校委托的物業公司負責。

      第十二條

      后勤辦公室作為學校環境衛生的監督部門,按學校與物業公司的協議,定期對物業公司工作進行考核評估。

      第十三條

      貫徹執行上海市文明城市建設條例,自覺遵守“七不”有關規定。

      第四章違章搭建管理

      第十四條

      違章搭建特指在校區內空地、建筑物上或校區周邊圍墻及建筑物上未經批準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為。

      第十五條

      嚴禁校內各部門以任何理由未經批準進行違章搭建。

      第十六條

      后勤辦公室負責組織拆除各類未經批準擅自搭建的建筑物。

      第五章廣告宣傳品管理

      第十七條

      廣告宣傳品特指以上海財經大學名義在各種媒體上傳播信息,印制有上海財經大學標識的宣傳品,在各種商品上印制上海財經大學名稱及學校專有的各類標識,在校區內及校區周邊張貼和懸掛各種告示和標語。

      第十八條

      各單位如需以上海財經大學名義在各種宣傳媒體上傳播信息,印制有上海財經大學標識的宣傳品,在各種商品上印制上海財經大學名稱及學校專有的各類標識,須經學校黨委、校長辦公室授權批準。

      第十九條

      各單位如需在校區內及校區周邊張貼和懸掛各種告示和標語,須經學校黨委宣傳部批準,在由黨委宣傳部指定地點定期懸掛和張貼。

      第二十條

      凡未經批準在校區內及校區周邊張貼和懸掛各種告示和標語,一經發現,由黨委宣傳部通知后勤辦公室予以清除。

      第六章校園環境秩序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校園環境秩序管理特指校區內人員往來、車輛行駛及各種大型活動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條

      校內各單位、各部門聘用校外人員,須按《上海市外來人口管理規定》,到保衛處辦理登記手續,并簽定治安責任協議書。

      第二十三條

      校園內禁止擅自設攤。凡從事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設攤活動,主辦單位須報經學校保衛處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四條

      涉及較多校外人員、車輛進出校園的大型活動,主辦單位必須提前二天報學校保衛處備案。

      第二十五條

      借用校內場地停放的外來車輛須經保衛處批準,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六條

      出租車不得出入校區,特殊情況需出入者須經學校門衛批準。

      第二十七條

      校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處罰規定

      第二十八條

      后勤辦公室對有以下情況者實施處罰,并按后勤辦公室制定的處罰細則執行。

      1、任何單位及個人在校內施工過程中或日常生活中毀壞草坪、樹木、花卉。

      2、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損壞上下水管道、電纜(包括電話、電纜)。

      3、校內各部門和校辦企業,未經許可擅自改變學校原有房屋結構,私自在學校建筑物上搭建附屬設施。

      4、校內各部門和校辦企業,擅自在校區及校區周邊圍墻上懸掛標語,張貼各種宣傳資料及安裝燈箱廣告。

      5、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任何媒體上以上海財經大學名義對外發布信息。

      6、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及個人印制有上海財經大學標識的宣傳品。

      7、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及個人在各種商品上印制上海財經大學名稱及學校專有的各類標識。

      第二十九條

      后勤辦公室對上述情況責任者進行通報并實施處罰,罰款費用開列收據后上交校財務處。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師生員工,學校可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9年12月13日施行。學校以前頒布的有關規章制度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上海財經大學校長辦公室

      第8篇 中學學校加強外來人員出入校園管理規定

      中學(學校)關于加強外來人員出入校園管理的規定

      為加強我校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的發生,特制定以下規定:

      1.各部門聯系的維修、安裝、送貨人員,需由各部門提前通知門衛和安全辦,門衛核實登記后才能放行。

      2.年級或部門召集的家長會、家長委員會會議等,須預先通知安全辦,并配合門衛登記、檢查、核實。

      3.部門受上級委托組織的活動涉及到外校人員參加的,須預先通知安全辦。

      4.在校內住宿的教職員工家屬,必須配合門衛的工作,接受詢問、登記、檢查,臨時住宿者,需報安全辦批準并備案,以確保安全。

      5.已畢業學生回校看望老師的,須由該老師確認并到門口迎接方可放行。

      6.體育組組織的比賽涉及校外人員的,必須預先通知安全辦和門衛。原則上校外人員到校內打球的,需由校領導批準,并報安全辦。

      7.門衛必須嚴格執行門崗制度,詢問登記核實后方可放行。

      以上規定,希望各部門配合,嚴格執行,以保校園平安。

      第9篇 中小學校管理規定模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完善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符合好干部標準的高素質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辦中小學校領導班子成員。

      法律法規對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必須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依法依規辦事,堅持從嚴管理監督與激勵關懷相結合,注意體現中小學教育的基礎性、辦學的公益性、育人的長效性、崗位的專業性等特點,不簡單套用黨政領導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對待、評價和使用領導人員,充分調動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第四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五條 中小學校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重視政治理論學習,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忠誠于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勝任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職業素養和實踐經驗,熟悉中小學教育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堅持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質量觀和人才觀,了解和掌握中小學生健康成長規律,業界聲譽好。

      (三)具有較強的教育教學管理和組織協調能力,自覺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創新精神,善于規劃學校發展、營造育人文化、領導課程教學、引領教師成長、優化內部管理、調適外部環境。

      (四)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愛崗敬業,樂于奉獻,淡泊名利,甘為人梯,富有教育情懷,能夠全身心投入工作,實績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養,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職業道德,立德樹人,為人師表,尊師重教,關愛學生,嚴于律己,廉潔從業。

      第六條 中小學校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中學領導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應當具有一定年限的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其中,校長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黨組織書記一般應當具有學校黨務和行政崗位工作經歷。

      (三)一般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和已擔任中小學一級教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其中,高級中學校長應當已擔任中小學高級教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四)提任學校正職的,一般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學校副職崗位任職經歷或者三年以上學校中層管理工作經歷;提任學校副職的,應當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管理經驗。

      (五)應當經過任職資格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七條 農村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的優秀教師直接提任中小學校領導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任職資格。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八條 選拔任用中小學校領導人員,應當充分發揮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嚴格標準條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準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精準科學選人用人。

      第九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選拔任用工作啟動意見,在綜合研判、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組織考察、會議決定等有關程序和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條 選拔中小學校領導人員,一般采取學校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工作需要、人選德才條件、一貫表現、人崗相適和征求意見等情況,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在教育教學和管理活動中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不力、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師德師風存在問題或者有學術不端行為受到查處,有偽造學歷學位、獎勵證書、檔案材料等行為受到責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關政策規定明確限制情形的,不得作為考察對象。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考察制度,依據任職資格條件和崗位職責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表現,著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風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深入了解教學教研水平、學校管理能力、師德師風和工作實績等情況,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地作出評價,防止“帶病提拔”。

      第十三條 任用中小學校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對行政領導人員,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條件成熟的中小學校,可以對行政領導人員全部實行聘任制。

      第十四條 實行聘任制的領導人員,以聘任通知、聘任書、聘任合同等形式確定聘任關系,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第十五條 提任領導人員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提任校長、副校長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校長、副校長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六年,注意與中小學學制學段相銜接。黨組織領導人員的任期,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執行。

      領導人員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二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以延長任職年限。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應當貫徹黨和國家對基礎教育改革發展的要求,體現學校辦學規劃、課程建設、教學質量、德育建設、教師隊伍、管理創新、安全穩定和黨的建設等內容,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具體內容根據學校實際確定。

      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根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和崗位職責確定。

      第十九條 制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應當充分聽取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家長等方面意見。

      任期目標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并在校內公布。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條 完善體現中小學校特點的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制度,充分發揮考核的激勵和鞭策作用,推動領導人員樹立正確業績觀,潛心育人、積極作為、無私奉獻。

      第二十一條 對中小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條 考核評價應當以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注意與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工作相銜接,防止單純以學生學業考試成績和學校升學率評價領導人員的傾向。

      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考核,實行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可以與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重點了解學校黨組織履行抓黨建主體責任、黨組織書記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職責范圍內黨建責任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根據中小學校不同規模、類型、學段實際,兼顧城鄉差異、辦學特色等情況,科學合理確定考核評價指標,積極推進分類考核。

      注意改進方法,簡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條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反饋,并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二十六條 加強中小學校領導人員教育培訓,重點加強政治理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政策法規、教育管理理論和實踐、人文社會科學等方面的培訓,視不同對象有針對性地開展任職資格培訓、提高培訓、高級研修和專題培訓,著力提高政治素質、管理能力和專業水平。

      實施校長國家級培訓計劃,面向農村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著力培養實施素質教育、推進基礎教育改革發展的帶頭人;面向教育發達地區著力培養具有先進教育思想、能夠創新辦學治校實踐的優秀校長。

      第二十七條 完善領導人員交流制度,鼓勵引導城鎮學校、優質學校領導人員到鄉村學校、薄弱學校任職。有組織地選派鄉村學校、薄弱學校領導人員到城鎮學校、優質學校掛職鍛煉,或者到校長培訓實踐基地跟崗學習。

      第二十八條 加快推行中小學校長職級制改革,拓寬職業發展空間,促進校長隊伍專業化建設。

      第二十九條 鼓勵退出領導崗位的領導人員繼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支持其后續職業發展。

      第三十條 完善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和落實工資福利待遇,注重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作用。

      實行校長職級制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相應的收入分配辦法。

      第三十一條 領導人員在履行學校管理職責、承擔專項重要工作、應對學校突發事件等方面表現突出、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主管機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獎勵措施,激勵領導人員干事創業。

      第三十二條 落實中小學校長負責制,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支持領導人員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倡導教育家辦學,鼓勵領導人員在實踐中大膽探索創新,形成教學特色和辦學風格。

      加強人文關懷,關心領導人員身心健康,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態,營造尊師重教的良好氛圍。

      第三十三條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領導人員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旗幟鮮明地為敢于擔當者擔當,為敢于負責者負責。正確對待犯錯誤的領導人員,不得混淆錯誤性質或者夸大錯誤程度作出不適當的處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錯誤泄私憤、打擊報復。

      第七章 監督約束

      第三十四條 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完善中小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充分發揮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的作用,督促引導領導人員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第三十五條 加強對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履行政治責任、行使職責權力、加強作風建設等方面的監督,重點監督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加強黨的建設,依法依規辦學治校,執行民主集中制,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校風學風和師德建設,收入分配,廉潔自律等情況。

      根據學校層次、規模和發展實際,聚焦突出問題,加大對招生錄取、職務(職稱)評聘、基建項目、物資采購、財務管理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力度。

      第三十六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責述廉、民主生活會、談心談話等方式,對中小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

      充分發揮學校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作用,黨員領導人員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堅持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開展嚴肅認真的黨內政治生活,營造黨內民主監督環境。

      第三十七條 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實行權力清單制度,明確權力運行程序、規則和權責關系,公開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健全不當用權問責機制。

      推進校務公開,注意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等組織在學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暢通師生員工參與討論學校事務的途徑,拓寬表達意見的渠道。

      第三十八條 領導人員應當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自覺檢查和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八章 退 出

      第三十九條 完善中小學校領導人員退出機制,促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增強隊伍生機活力。

      第四十條 領導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免職(退休)手續。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第四十一條 領導人員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 領導人員因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一)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存在師德禁行行為,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問題需要調整或者處理的。

      第四十三條 領導人員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實行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中小學校,包括小學、初級中學(含九年一貫制學校)、高級中學(含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制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3日起施行。

      第10篇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消防規定,特制訂本規定,望各部門積極支持、互相配合、共同遵守。

      1、消防安全由校長負責、協調,有部分教職工組成義務消防隊。

      2、實行部門防火責任制,并由部門領導擔任防火責任人,負責做好各自所屬范圍內的防火安全工作。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

      3、防火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的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特別是辦公用房的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險隱患。

      (3)管理消防器材設備,特別是室內消防器材,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

      (4)管理消防設備的部門要負責管理好消防設備,定期運轉和保養,使之處于良好狀態。

      (5)組織制訂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4、樓梯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和封堵,嚴禁在通道上停放車輛和堆放物品。

      5、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通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設施。

      6、嚴禁經營和貯存煙花、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類劇毒物品。

      7、辦公室內煙頭及火柴余燼隨時熄滅。

      8、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以免發生事故。

      9、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接臨時用電線路。

      10發現火警,應立即撥火警電話119,并關閉電氣閘和門窗,迅速離開工作場所,應徒步從樓梯下去。

      11、根據市消防管理暫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況處以罰款,并可處以行政處理:

      (1)占用或封堵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閉或損壞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設施或消防標志的;

      (3)使用電爐、電熱鍋、電熱杯等的;

      (4)亂掛、亂接電器線路的;

      (5)擅自挪用滅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

      第11篇 學校微機室管理規定3

      學校微機室管理規定(三)

      為了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證計算機的正常使用,盡最大可能讓每個學生都能進行上機練習,特制定微機室上機規定。

      一、微機室是學校信息技術教學的重要場所,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得擅入。進入微機教室的師生必須遵守本室的管理規定。

      二、學生到微機室上課,必須按統一編號就座,不得隨意調換。

      三、學生上機前有義務檢查設備的完整性,完好性。如果發現問題要及時向任課老師反映,便于我們追究上一個班級的責任,對于隱瞞不報的學生我們何時發現的追究當時班級的責任(視損壞物品的價值加倍予以處罰)。

      四、學生在上機時如果出現問題要及時向任課教師反映,任課教師把不能解決的問題記入上機紀錄統一解決。因學生人為原因引起的計算機故障或物品損壞,我們追究與號碼相對應的學生的責任(視損壞物品的價值予以處罰)。

      五、上課班級的學生不到上課時間不得提前進入微機室。

      六、學生不得將食品、飲料帶入微機室。違者給予以相應處罰,直至上報學校給其班級扣除相應的分數。

      七、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在本室微機上運行或安裝任何軟件。不得更改或刪除電腦系統文件。

      八、使用結束后,要按程序關機,并認真填寫使用情況登記冊,經教師檢查后方可離開。

      九、凡進入微機室的人員,必須保持地面、桌面、墻面和機器的清潔衛生,不得涂抹刻畫。不得大聲喧嘩。如有違反取消該班上機。

      第12篇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為防止學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學校總務處監督指導、政教處督查,學校食堂管理員、學校校醫及食堂工作人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一、 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二、 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

      三、 食堂加工操作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墻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 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二) 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 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與排水; (三) 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四、 食堂應當有用耐磨損、易清洗的無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飲具專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設施設備。采用化學消毒的,必須具備2個以上的水池,并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的設施設備混用。

      五、 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餐飲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六、 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標 準或要求。

      洗滌、消毒劑必須有固定的存放場所(櫥柜),并有明顯的標記。

      七、 食堂用餐場所應設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來水裝置。

      八、 嚴格把好食品的采購關。食堂采購員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應相對固定食品采購的場所,以保證其質量。

      禁止采購以下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三)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九、 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食品貯存場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必須貼有標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應分柜存放。

      十、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十一、 食堂炊事員必須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十二、 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燒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塊食品,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防止交*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不得向學生出售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

      十三、學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葷涼菜。

      十四、食品在烹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過1個小時,若超過1個小時存放的,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

      十五、食堂剩余食品必須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繼續出售。

      十六、食堂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

      十七、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從業人員及集體餐分餐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十八、食堂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必須做到:

      (一) 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三)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主管校長負責制,并配備專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十九、學校建立健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按制度執行。

      二十、學校食堂在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后合法經營,并積極配合、主動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

      二十一、學校食堂應當建立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相關的衛生管理條款應在用餐場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監督。

      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的衛生與安全。

      二十二、學校應當對學生加強飲食衛生教育,進行科學引導,勸阻學生不買街頭無照(證)商販出售的盒飯及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

      二十三、學校根據《食品衛生法》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學校的食品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作為對學校總務處、政教處和食堂管理員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十四、學校制定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計劃,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對所屬學校食堂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

      二十五、學校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 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 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 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二十六、學校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報告制度。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食堂管理員及時報告學校,學校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并逐級上報。

      二十七、建立學校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學校管理規定模版(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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