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師范專科加強學校校園管理規定
師專關于加強學校校園管理的規定
為實現后勤管理與基建處行使后勤行政管理職能,為學校教學、科研和師生員工提供安全可靠、整潔文明、清新優美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環境,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嚴禁任何部門、托管,經營單位及個人在校園內亂搭亂建,亂堆放雜物,各種車輛和物品應將停放在規定地點。
二、嚴禁未經批準的任何部門、托管,經營單位及個人在校園擺攤設點,在室內搞經營(買賣、打字、復印等)。
三、嚴禁任何經營、服務單位搞店外店,擴大經營和服務項目。
四、嚴禁任何部門、托管、經營單位以任何理由改變各種建筑的結構,不許損壞設施,破壞環境。
五、確因教學、科研工作需要的建設項目和服務內容,有關部門或單位應提出詳實的書面申請和具體實施意見,報送學校后勤管理與基建處辦公室審核、批準并簽署有關協議后方可實施。
六、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視情況給予如下處理:
1.對亂搭亂建、亂擺攤設點,擅自設立經營(買賣、打字、復印等)的,限期拆除后取締,視情節可處以通報批評、罰款直至追究單位領導或個人的責任。
2.對確定的經營、服務單位按合同約定處罰、停業整頓,直至終止合同。
3.對破壞建筑結構或設施、環境的,限期恢復原建筑物結構,修復好原設施、環境,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七、對違反本規定的處理意見和措施,學校后勤管理與基建處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對方應積極配合和落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委。
八、本規定由學校后勤管理與基建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