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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九篇)

      發布時間:2024-02-02 12:24:49 查看人數:73

      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節? 駕駛員安全行車規定

      第一條?全司駕駛員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第二條? 全司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照各自崗位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遵章守紀,聽從指揮,服從安排。

      第三條? 全司駕駛人員必須嚴格按交通規則的規定行駛,不準亂穿道路、占道行駛等違章作業。

      第四條? 全司職工和駕駛人員上班不準穿拖鞋、打赤腳,禮貌待人,熱情服務。

      第五條? 全司駕駛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安全學習,認真學習掌握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并在日常行為中認真履行遵守。

      第六條? 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行為予以堅決制止和糾正。

      第二節?? 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加強駕駛員遵章守紀、安全行車、文明生產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有關交通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

      第一條? 駕駛員駕車資格條件

      1、駕駛員必須自覺遵章守紀,遵守有關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

      3、駕駛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

      4、駕駛員必須具備過硬的駕駛技術。

      5、駕駛員必須具備與所駕車輛相符的準駕證照。

      第二條? 駕駛員守則

      1、駕駛車輛時,須隨身攜帶駕駛證、行駛證、車購憑證、準駕證、營運證、從業資格證。證照不齊或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者,不準駕駛車輛,證照不得轉借、涂改和偽造。

      2、嚴禁酒后駕車,直流供油和下坡空擋熄火滑行,不準將車交給不具備駕駛資格的人駕駛。

      3、不準駕駛與準駕證、駕駛證不相符的車輛,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的或機件失靈的車輛,不準超負、超載、超速行駛,不準私自請人替班(如確需請駕駛員替班必須經過公司安全科審查)。

      4、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閑談或有其它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5、車未停穩不準開門,車門未關好不準行車。

      6、學習或跟車實習駕駛員,不準單獨開車。

      7、駕駛車輛時,必須嚴格遵章守紀,做到各行其道,禮貌行車。轉彎時,減速鳴號靠右行,隨時準備停車;起步時做到“三看”,一看車輛周圍上下有無障礙;二看儀表是否正常;三看有無車輛超會。會車時做到“三先”,先讓、先慢、先停。超車時做到“二不”,不強行超車、不要讓道、不讓速。停車時做到“四好”,選好地點、掛好排檔、拉好手剎、墊好三角木。行車中做到“四慢五掌握”:“四慢”:情況不明慢;視線不良慢;起步、停車慢;通過交叉路口狹路、橋梁、彎道、險坡、繁華地段慢。“五掌握”:掌握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掌握道路情況;掌握地區氣候變化情況;掌握各種車輛動態;掌握行人、兒童、牲畜活動特點。

      第2篇 叉車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規范叉車駕駛員作業,預防和減少發生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

      2、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各分廠所有叉車駕駛員。

      3、叉車駕駛員操作規程

      一、駕駛人必須了解車輛的構造和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養要求,按期對車輛進行保養。經過專業培訓,并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格證,方準單獨操作,嚴禁無證駕駛。

      二、指定叉車責任人,除責任人外未經部門主管批準不得由其他人駕駛叉車。

      三、機動、電動叉車未經部門主管批準不得駛入生產車間。

      四、車輛發動前,應嚴格進行出車前檢查,確認完好,方可發動,嚴禁帶病出車。

      五、起步時要查看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然后鳴號起步。在廠區內行駛時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倒車或進出庫房要駕駛觀望,注意左右,時速不宜超過3公里/小時,防止碰擦墻角和人員,必要時應有人指揮。

      六、嚴禁酒后駕駛,行駛中不得吸煙、飲食。

      七、作業完畢或休息時,應將車輛停放在在較平坦或安全指定地點,但不得妨礙交通,影響他人作業。

      八、除駕駛室內,車輛的其他部分嚴禁載人。

      九、夜間工作時,必須有足夠的照明設備。

      十、通過交叉路口、道口,要認真執行“一看、二慢、三通過”的規定,嚴禁搶道爭行。

      十一、當叉運貨物堆放高度影響視線時,必須倒行。

      4、責任

      4.1部門主管

      4.1.1應有“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做好叉車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工作,排除事故隱患。

      4.1.2叉車駕駛員違章作業或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廠級主管應負領導責任,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4.2處罰辦法

      違反以上每條者,叉車駕駛員每事次扣款200元,違反兩次者解除勞動合同。如若造成他人傷害的,按《工傷管理制度》進行考核。

      編制

      審核

      批準

      日期

      文件編號

      生效日期

      2007/10

      叉車駕駛員管理制度

      版本

      b版

      第2頁 共2頁

      4.3監督

      4.3.1各分廠主管及安全員每月必須實行叉車駕駛員安全作業檢查,并將檢查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3.2公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及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小組應不定期的對各分廠叉車駕駛人員作業情況進行檢查,各分廠應對檢查予以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5、說明

      5.1隨公司發展,本制度將做必要修正,其修正權、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5.2本制度經常務副總批準后生效。

      編制

      審核

      批準

      日期

      第3篇 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

      (2)、嚴禁將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或持私證的人駕駛;

      (3)、嚴禁相互轉駕車輛。更換車輛和駕駛員時,須經單位領導批準,原車駕駛員應向接車人交代車輛技術狀況;

      (4)、嚴禁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5)、嚴禁私拉亂跑,出車實行派車單制度,外出車輛,屬礦區的須持有經礦區主要領導簽字的派車單,屬煤礦行政辦公室的須持有經相關領導簽字的派車單。

      (6)、對車輛所用油料、配件、隨車工具必須妥善保管,嚴禁饋贈他人或盜賣;

      (7)、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駕駛員,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8)、嚴禁酒后駕駛車輛;

      (9)、嚴禁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10)、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11)、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12)、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須戴安全頭盔;

      (13)、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不準行車;

      (14)、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15)、不準在駕駛車輛時使用移動電話、吸煙、飲食、閑談或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16)、機動車駕駛員嚴禁駕駛煤礦生產輔助和后勤車輛。

      第4篇 承運車隊駕駛員安全行車管理規定

      (1)機動車輛駕駛人必須具有駕駛相應車輛的資質,其職業經培訓考核取得從業資格證后方可上崗,運行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禁超載和'三品'帶上車,嚴禁酒后駕駛;

      (2)機動車輛駕駛人應該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保證車輛運行安全;

      (3)普通貨物運輸的駕駛人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一天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4)從事普通貨物的駕駛人,應具備有3年以上駕齡和5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經歷,從事運輸危險貨物的駕駛人,應具備5年以上駕齡和10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經歷;

      (5)機動里程400公里以上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駕駛人輪換駕駛,未配備兩名駕駛人的要在限定的時間內保持休息;

      (6)危險貨運車輛必須按指定路線和時間行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運行途中駕駛人、押運員嚴禁吸煙,停車時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和人員稠密場所,夜間休息時應選擇成效人員稀少的地方;

      (7)駕駛人要嚴格利用汽車儀表記錄,掌握車輛技術狀況和車輛技術動態,保證安全運輸行車。

      第5篇 非職業汽車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公車及各部門經公司負責人同意的外租車輛(以下通稱“公車”)使用情況,特修訂《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非職業汽車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 第二章 公車準駕審批辦法

      第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因生產或經營等需要,經個人申請,研究院分級審批后同意可駕駛公司公車。

      第三條 研究院安委會審批院本部管理人員以及下屬公司納入院中層管理人員(包括各專業所、項目部、材料公司正副職)公車準駕資格,檢測公司辦公室審批各專業所、材料公司其他人員的公車準駕資格,巖土公司安全部(院安全管理部)審批各項目部其他人員的公車準駕資格。所有申請人都要通過司機班(安全行車組)的駕駛技術考核,由司機班長簽具意見經各審批部門同意后匯總到院安全管理部備案。

      第四條 非職業汽車駕駛員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再駕駛公車。

      第三章 管理辦法

      第五條 非職業汽車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服從單位司機班的安全管理,參加司機班的安全學習和年度審核工作,有關部門、司機班應對非職業汽車駕駛員安全學習情況進行記錄。

      第六條 非職業汽車駕駛員駕車一般僅限于市區、施工現場范圍內作短途行駛,長途及高速公路應由職業司機駕駛。

      第七條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人員不得駕駛單位公車。

      第八條 駕駛車輛期間,禁止進行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視頻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九條 駕駛公車時不得超過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并不得有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行為。

      第十條 不得將公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以及未取得公司安委會批準的《非職業汽車駕駛員準駕資格》的人駕駛,不允許公車私用。

      第四章 獎懲辦法

      第十一條 非職業汽車駕駛員不參與單位職業駕駛員安全行車里程獎勵。

      第十二條 非職業汽車駕駛員因駕駛公車而發生交通事故,除公安機關處理外,公司內部按照《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獎懲規定》(四航安字[2009]821號)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非職業汽車駕駛員酒后駕駛公車的,一經發現或查實,取消其駕駛公車資格。

      第十四條 非職業汽車駕駛員未經批準駕駛本單位公車而發生交通事故的,須賠償事故全部損失;同時研究院還將追究該車輛保管者的責任。

      第十五條 非職業汽車駕駛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將納入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考核范圍,公司根據事故性質及等級,參照《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實施細則》給予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非職業汽車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四航安字〔1999〕第254號)同時廢止。

      第6篇 公司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杜絕和減少各類車輛設備、交通事故,確保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證安全生產。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修訂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安全部門、機電物資部門、人力資源部門、財務與產權管理部門要按職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協作,共同做好集團公司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集團各成員企業對其所購置的機動車輛,及其對所屬勞務組織、分包隊伍以及租賃的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

      第二章 相關職責 

      第四條安全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安全主管部門:

      1、歸口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或參與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3、負責車輛傷害事故的統計報告。

      各單位安全主管部門:

      1、負責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對駕駛員持證上崗、遵章守紀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負責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4、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操作證的取證和復審,以及駕駛員駕駛執照、從業執照的年審工作;

      5、負責機動車輛戶籍管理;

      6、組織或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7、負責車輛傷害類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五條 機電物資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機電物資部職責:

      1、歸口集團公司機動車輛的實物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放、管理;

      3、組織或參與重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4、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統計報告。

      各單位機電物資管理部門:

      1、負責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安全操作堆積及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設備安全運行及機動車輛設備管理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

      3、協助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放、管理;

      4、負責機動車輛的技術、安全鑒定及管理;

      5、負責建立機動車輛檔案;

      6、負責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重大隱患整改方案;

      7、組織或參與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8、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六條 人力資源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負責指導、協助用人單位招聘機動車輛駕駛員;

      2、協助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放工作;

      3、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

      1、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的試用、錄用、解聘工作;

      2、負責建立機動車輛駕駛員檔案;

      3、協助、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工作;

      4、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第七條 各單位財務與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各類費用的收繳、籌集,并監督落實。

      第八條 機動車輛及駕駛員所屬單位(項目部、廠隊)職責: 1、嚴格執行上級并適時建立本單位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制度;

      2、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的各項制度、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聘用、解聘信息資料的提供;

      4、負責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的組織和落實工作;

      5、負責建立機動車輛及駕駛員檔案;

      6、負責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及安全運行;

      7、參與機動車輛設備事故及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8、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及車輛傷害類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三章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

      第九條 各單位要堅持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制度,保證車輛安全裝置、零部件等齊全完好,車輛正常運行。

      第十條 建立并完善機動車輛檔案(包括車輛登記證書、出廠合格證及車輛性能的相關證明、說明書等,車輛維護、檢修、自檢記錄,車輛改裝、改型記錄,安全技術檢驗、年檢、審驗記錄等)。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實行機動車輛、駕駛人員集中管理、統一調配制度。杜絕私自開車,無證駕駛,公車私用,亂停亂放等現象,規范管理,減少違章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 停車場所要按規定劃出停車區域和通道線,保持道路暢通,并配有專(兼)職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 禁止盛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與其它車輛混合停放。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和停車場所應按規定配齊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并有應急裝備和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特種車輛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廠內車輛運輸,要嚴格執行《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公路運輸及特殊運輸(超長、超高、超寬)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個體車輛不準在任何單位掛靠和以單位名義辦理私人車籍證明和證件及上繳各類規費。

      第十八條 對已達到報廢條件的機動車輛要強制報廢,并及時辦理報廢、回收、銷戶手續。特殊情況需繼續使用的車輛必須報車籍所在地的車輛管理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車輛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凡機動車輛產權關系發生變化(如轉讓、變賣等)時,應及時到車籍所地的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戶籍或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對機動車輛實行承包、租賃和使用外單位車輛的單位,要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并將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監督、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章 駕駛員的管理 

      第二十一條 對駕駛員實行聘任制,經資審、考試、考核、試用后,擇優錄用。不得以各種理由不實行公開招聘。

      第二十二條 招聘錄用駕駛員的基本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駕駛證》和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持證上崗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大型施工生產車輛,應同時持有集團公司核發的《設備操作證》;

      營運性運輸車輛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且具有三年以上駕齡;

      大客車及危險物品運輸的駕駛員應取得國家規定的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

      (二)身體條件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無妨礙駕駛機動車輛的禁忌癥或生理缺陷;

      (三)經理論和實際考核,駕駛技術滿足工作要求;

      (四)有良好職業道德,一年內無違章及其它不良記錄;

      (五)試用期至少3個月,且試用期間無肇事,無違章違紀行為;

      (六)愛護設備,精心保養,且滿足使用單位其它規定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對上崗駕駛員的要求:

      1、駕駛員要根據招聘單位錄用后所確定的車型,盡早熟悉指定車輛的設備性能,掌握車輛駕駛技術;

      2、駕駛員對駕駛的車輛要進行經常性檢查,勤保養,勤維護,使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不開“湊合車”、“帶病車”;

      3、駕駛員要具有良好的駕駛作風和職業習慣,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不違章駕駛,不疲勞駕駛,不帶情緒駕駛,不將車輛交給無證、無關人員駕駛。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對不遵章守紀、不服從管理、缺乏職業道德且性質惡劣及駕駛執照、從業資格證、操作證等審驗不合格的駕駛員實行解聘。

      第二十五條 聘用駕駛員單位要建立健全機動車輛駕駛員檔案(包括駕駛員個人簡歷,駕駛執照、從業執照、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復審記錄,安全培訓記錄,表彰獎勵、違章違紀、肇事處罰記錄,聘用及解聘記錄等)。

      第二十六條 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肇事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外,還要接受集團公司按《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的有關條款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部門要參照機動車輛的管理職責,針對本單位實際,制訂相應規定,明確責任,落實好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每年12月26日前將機動車輛明細臺帳(含新增、報廢、戶籍變更車輛)(見附表)報集團公司質安部。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集團公司《機動車輛及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暫行規定》自行作廢。

      第三十條 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處,以國家規定為準。與集團公司有關文件年抵觸處,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屬集團公司質量安全保證部。 

      第7篇 駕駛員安全行車管理規定

      1、 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貨主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2、 駕駛員應當愛惜車輛、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定時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保養,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以確保車輛的行車安全。

      3、 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里程超過4小時,必須配2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小時。

      4、 駕駛員需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5、 認真遵守駕駛員《安全行車十條禁令》1、嚴禁無駕照、無從業資格證人員駕駛;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乘車‘3、嚴禁酒后駕車、疲勞行車;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5、嚴禁車輛帶病行駛;6、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行車;7、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8、嚴禁車輛在發動機運轉中加油;9、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0、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駛。

      6、駕駛員職業行為規范:遵章守法、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規范操作。

      第8篇 公司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杜絕和減少各類車輛設備、交通事故,確保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證安全生產。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修訂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安全部門、機電物資部門、人力資源部門、財務與產權管理部門要按職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協作,共同做好集團公司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集團各成員企業對其所購置的機動車輛,及其對所屬勞務組織、分包隊伍以及租賃的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

      第二章 相關職責 

      第四條 安全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安全主管部門:

      1、歸口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或參與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3、負責車輛傷害事故的統計報告。

      各單位安全主管部門:

      1、負責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對駕駛員持證上崗、遵章守紀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負責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4、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操作證的取證和復審,以及駕駛員駕駛執照、從業執照的年審工作;

      5、負責機動車輛戶籍管理;

      6、組織或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7、負責車輛傷害類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五條 機電物資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機電物資部職責:

      1、歸口集團公司機動車輛的實物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放、管理;

      3、組織或參與重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4、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統計報告。

      各單位機電物資管理部門:

      1、負責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安全操作堆積及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設備安全運行及機動車輛設備管理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

      3、協助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放、管理;

      4、負責機動車輛的技術、安全鑒定及管理;

      5、負責建立機動車輛檔案;

      6、負責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重大隱患整改方案;

      7、組織或參與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8、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六條 人力資源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負責指導、協助用人單位招聘機動車輛駕駛員;

      2、協助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放工作;

      3、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

      1、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的試用、錄用、解聘工作;

      2、負責建立機動車輛駕駛員檔案;

      3、協助、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工作;

      4、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第七條 各單位財務與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各類費用的收繳、籌集,并監督落實。

      第八條 機動車輛及駕駛員所屬單位(項目部、廠隊)職責: 1、嚴格執行上級并適時建立本單位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制度;

      2、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的各項制度、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聘用、解聘信息資料的提供;

      4、負責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的組織和落實工作;

      5、負責建立機動車輛及駕駛員檔案;

      6、負責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及安全運行;

      7、參與機動車輛設備事故及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8、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及車輛傷害類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9篇 車輛與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1、集團綜合辦公室為集團車輛“扎口”管理部門,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實、檢查、指導、督辦、考核等工作。

      2、各車輛單位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車輛安全管理檔案、臺帳,加強職工的安全行車教育工作,嚴格管理,落實防范措施,做到教育、措施、人員“三到位”,確保不發生車輛安全事故。

      3、加強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技術狀態完好,車輛維修必須在汽車服務公司修理工廠進行維修,因特殊情況須報集團綜合辦公室批準后方可異地維修,車輛維修發票需經集團綜合辦車管員登記,按權限審批后方可報銷。

      4、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在第一時間內,按規定程序向集團綜合辦、集團領導和市局安保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妥善處理善后事宜。事后將事故情況及處理意見如實的以書面材料向集團報告,并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受處理和群眾沒受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不得隱瞞。

      5、各單位車輛夜間必須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地點。

      第二條

      駕駛員管理

      1、集團所聘駕駛員駕齡必須在一年以上,駕駛技術熟練,經考核合格后發給江蘇郵政機動車準駕證,持證上崗。對年齡偏高、精力不濟的駕駛員應及時調離駕駛崗位。

      2、凡駕駛帶有郵政標志和集團車輛人員必須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和江蘇郵政機動車準駕證。

      3、準駕證發放范圍和必須具備的條件,準駕證發放對象應是集團公司駕駛崗位上的人員和部分在非駕駛崗位工作但確因工作需要駕車的兼職駕駛人員;所有準駕人員必須駕駛技術熟練,且駕齡在一年以上,能夠勝任駕駛工作。

      4、準駕證的簽發,集團公司在職駕駛員由集團綜合辦負責審批及備案發放。兼職駕駛員必須由各公司報分管總裁同意后,報總裁審批。準駕證有效期為一年。

      5、集團公司內部因工作需要調動的專職駕駛員,準駕證可以繼續使用;兼職駕駛員一旦調離原崗位,準駕證不再繼續使用,所領取的準駕證必須上交集團綜合辦注銷。

      6、全體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安全生產、安全行車,必須持派車單出車,嚴禁酒后開車,開英雄車,賭氣車。

      7、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確保車輛設備完好,發現車輛有異常現象要找原因及時維修,保證不帶病出車。車輛須經常清洗、擦拭,保持車輛的內外整潔。

      8、駕駛車輛如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因違法曝光,一切費用由駕駛者自理。

      9、未經領導和辦公室批準而駕駛車輛的視為私用車輛,按私自用車論處。

      第三條

      用車規定

      1、嚴格派車用車手續,認真填寫派車單,起訖地點、時間、事由,使用人等必須填寫清楚,用車單位負責人必須在派車單上簽字。

      2、不得使用公車接送上下班,特殊情況(如對外交往活動等)除外。

      3、對私車享受公司油料補貼的,必須按集團規定程序審批,凡享受“私車公用”的人員,非特殊情況一律不再另派公務用車。

      4、凡集團內部人員因私用車的,一般員工須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各單位領導用車須經集團領導批準,并按規定交費。

      5、集團綜合辦應確保集團領導的公務用車,集團機關各部室工作人員凡在老城區內的公務活動原則上不派車。如確因工作需要用車的須經部門主任同意后方可派車。

      6、凡基層單位因公需借用集團機關車輛的,必須在集團機關有車源的情況下,報集團綜合辦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實行計費制。

      7、車輛一律不得外借,如因特殊情況需報集團總裁批準,并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車輛因公出差應報集團總裁批準并備案,因公需要加班用車必須報集團綜合辦備案。

      第四條

      車輛外借和私用的收費規定

      1、市內用車半天80元,一天160元,超過半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計算。

      2、長途用車根據路途,交費標準由辦公室統一核定,其各種停車費及車輛過路過橋費由用車單位或個人自理。

      第五條

      檢查與考核

      1、由市局相關部門,集團綜合辦公室對車輛的駕駛、使用車況及停放地點進行檢查。

      2、凡未經批準駕駛本集團車輛或未經批準超范圍駕車的,查實一次考核相關人員200-1000元;未按規定地點停放的查實一次,考核當事人200元;駕駛員必須準時準點,不得刁難用車單位,努力做好優質服務,如發生有理由申告考核當事人200元;違反規定用本集團車輛接送上下班的查實一次,考核用車人和車輛所屬單位負責人各200-500元;并由用車人支付汽油費等所有費用,未經批準私用公車的的一經查實,考核用車人2000元和承擔汽油費等所有費用,并通報批評;私用公車被新聞媒體曝光的用車人作下崗處理,多次違反規定者將取消駕駛資格,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3、凡不按規定用車的單位和個人,若發生交通違章或肇事的,一律自行負責,并承擔所有費用。造成車輛損壞,被盜的按規定全額賠償。

      4、按規定每月做好安全學習,出車記錄,車況檢查等臺帳統計評定工作,并按時上報集團綜合辦公室,未及時上報的考核該單位負責人或車輛責任人100元。單位無車輛安全管理檔案和臺帳的考核單位或個人200元。

      5、車輛責任人必須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工作,保證車況完好,爭創一類車。檢查中發現因日常保養工作沒有到位,將根據具體情況考核該車輛責任人10-50元。

      6、經檢查評定為三類車(80分以下)的考核該車輛責任人100元。

      7、被評定為三類車的車輛所在單位(部門)必須限期整改,實施車輛的保養或修理,并接受復查,未能完成的考核該單位(部門)200元。

      8、不接受檢查、不服從管理的考核當事人200元,對不經批準不參加集團組織的會議,一律考核50元。

      9、發生交通事故不及時、不真實上報集團的考核當事人200元。

      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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