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州省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規定
貴州省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規定
黔食藥監辦〔2009〕120號
關于印發貴州省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為加強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別構成,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下發《貴州省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規定》,請轉轄區內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附件:貴州省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規定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州省衛生廳
貴州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貴州省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別構成,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終止妊娠藥品的購銷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各地衛生行政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終止妊娠藥品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指終止妊娠藥品是指用于懷孕婦女提前終止妊娠所用的藥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種:
(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隱);
(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饋);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劑(商品名:利凡諾、雷弗諾爾);
(四)催產素注射液(商品名:縮宮素);
(五)卡前列甲酯(商品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六)獲準生產和銷售的其他人工終止妊娠藥品。如天花粉蛋白(商品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商品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環氧司坦(商品名:愛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商品名:芫花酯甲)等。
第五條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第六條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
第七條終止妊娠藥品僅限于在依法獲準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服務項目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
禁止不具有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使用終止妊娠藥品。經核準開展產科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正常使用催產素藥物除外。
第八條終止妊娠藥品的生產、批發企業應嚴格審查購買和使用者的資質,對終止妊娠藥品的購銷要建立完整的銷售檔案,并保存3年以上。
第九條開展終止妊娠手術服務的機構,應制定終止妊娠藥品管理制度,建立購買和使用的記錄,并保存3年以上。
第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發現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違反規定非法銷售和使用終止妊娠藥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23年6月15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