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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本科生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4-10-20 07:00:03 查看人數:39

      大學本科生管理規定

      大學本科生管理規定

      天津大學本科生管理規定(修訂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形成良好的校風、學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學校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努力實踐“實事求是”的校訓,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按照學校規定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以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校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凡經我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天津大學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其他證件,按規定的時間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時報到者,須向所屬學院請假,并附縣級以上醫院或街道、鄉鎮出具的證明。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未經請假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天津大學學籍。

      第九條

      復查后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療單位診斷不宜在校學習,但經短期治療可達到國家招生規定者,由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暫不予注冊,但必須從學校批準保留入學資格之日起,一周之內辦理離校手續;經校醫院診斷不符合國家有關招生規定,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療單位復查確診后,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條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情節惡劣的,請有關部門予以查究。

      第十一條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已病愈者,應于下學年開學前兩個月將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和入學申請寄至學生所在學院辦公室,經主管院長同意后,按學院通知的時間到校醫院復查。復查合格者經主管院長簽署意見,報學校批準后,方可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復學后按編入年級收費標準繳費。

      第十二條

      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有異議的,參照《天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辦理。

      第十三條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十四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必須按時到校,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持學生證辦理注冊手續,以取得學習資格,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教學活動。工作人員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證明章,作為已注冊憑證,無注冊證明章的學生證無效。因故不能按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后辦理相關緩交手續,方可注冊。未經學校批準而不繳納費用者不予注冊。

      (一)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須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病假須憑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并說明請假時間。請假時間從規定注冊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周。因病確需續假者,憑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辦理續假手續。未辦理請假、續假手續,所缺課程按曠課計。

      (二)超過兩周不注冊又無正當理由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章學習年限

      第十五條

      本科生基礎學制分為四年制和五年制兩種,四年制在校學習年限為三至六學年,五年制為四至七學年。

      第二學士學位班學生基礎學制為兩年制,在校最長學習年限為三學年。

      第十六條

      學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也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但學生在校學習年限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

      第十七條

      因各種原因休學時間均計入在校學習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八條

      提前畢業的學生按基礎學制年限繳納學費及相關費用;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按編入年級繳納學費及相關費用。

      第五章主輔修與雙學士學位

      第十九條

      學生所在專業為主修專業。學生如學有余力,在學習主修專業課程的同時,可根據本人興趣從學校設置的輔修專業中跨學院或跨學科選擇一個專業作為輔修專業。修讀輔修專業的管理按《天津大學本科生主輔修制度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學生修讀輔修專業,輔修合格的課程成績記入《天津大學輔修專業成績總表》。

      第二十一條

      獲得雙學士學位或輔修專業證明的條件:

      (一)取得主修專業學士學位,同時修滿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分,并取得輔修專業畢業設計(論文)學分,可授予雙學士學位。

      (二)取得主修專業學士學位,同時修滿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分,但未取得輔修專業畢業設計(論文)學分,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明。

      (三)未取得主修專業學士學位者,不授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

      第六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課程性質分為:

      (一)必修課

      (二)選修課

      第二十三條

      取得學習資格的學生必須在學校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選課。選課應在學院教學管理人員指導下,按照《天津大學本科生選課管理辦法》執行。

      對于未選課程,學生不具有考試資格,如果擅自參加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可以試聽所選的選修課程,開課后在規定時間內允許學生對所選課程作退選或改選,逾期不再辦理。

      未按時退選、改選者,如不參加結課考試或考核,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按缺考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應按時上課,并完成各門課程要求的作業、實驗、實習、考核等教學環節。

      第二十六條

      學生的體育課程成績由體育部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進行綜合評定。體育課程成績不及格必須重修。

      學生因生理缺陷經校醫院證明不能跟班上體育課,經體育部同意,可上體育保健課。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病不能上體育課,可申請緩修,但在畢業前必須修完。

      第二十八條

      允許優秀學生自學取得學分。申請自學取得學分按《天津大學允許優秀學生自學取得學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學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考核合格,即取得相應課程學分。考試成績按百分制記分。學校采用“績點制”方法評價學生的學習質量。學分和成績同時記入《天津大學學生學習成績總表》,離校時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三十條

      各門課程的總評成績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平時成績一般按10%~20%計入總評成績。

      第三十一條

      學生上課出勤情況由任課教師或學校有關部門采取一定形式進行抽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該課程考試資格,成績以零分計,該課程隨其他年級正常班重修,不得隨重修班重修,不得參加重修班考試。

      (一)抽查三次無故缺席者;

      (二)一學期內缺課超過三分之一者;

      (三)缺交課程作業、實驗報告量超過總量的三分之一者;

      (四)課程內實驗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十二條

      凡必修課程、選修課程、實踐環節考試不及格,需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重修。課程成績按實際重修考試成績記載。

      第三十三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參加考試,須事先持校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所在學院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院長批準后方可緩考,緩考學生必須參加其他年級該課程正常考試,不得參加重修班考試,緩考不及格按規定重修。擅自缺考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學分計入不及格課程學分,其缺考課程隨其他年級正常班重修,不得隨重修班重修,不得參加重修班考試。

      第三十四條

      學生必須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對于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作弊者,該課程成績無效,以零分記,學校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經教育表現較好,畢業前對該課程給予一次隨正常班重修機會。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的,轉為試讀生。違紀或作弊的認定與處理按照《天津大學本科考試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三十六條

      學生注冊后所選的課程,其課程成績及格與否均記入學生本人成績檔案。

      第三十七條

      評價學生學習質量采用“績點制”,與百分制的關系是:

      成績績點

      90-1004.0

      第三十八條

      績點數的計算方法為:

      (一)一門課的績點數=學分數*績點

      (二)平均績點=所學課程績點數之和/所學課程學分數之和

      第七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校醫院或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二)因國家需要或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學校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三)符合學校其他轉專業規定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一)在休學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

      (二)試讀生和受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的;

      (三)已轉過專業的;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生的;

      (五)藝術類專業學生;

      (六)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的學生原則上不允許轉專業。

      第四十一條

      學生轉專業需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因身體原因,必須有校醫院診斷證明),經轉出、轉入學院主管院長同意,參加必要的考試或考核,經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方可轉專業。

      第四十二條

      學生無特殊情況不得轉學。如因身體條件或其他原因在本校學習確有困難,申請轉至其他學校學習者,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本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

      在本市范圍內轉學,擬轉入學校同意接收后通知我校,學校報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辦理轉學手續。跨省(市)轉學,擬轉入學校同意接收后通知我校,學校報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擬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發文通知我校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申請轉入我校學習者,亦按上述程序辦理;

      轉學使用統一規范的申請(確認)表,在每學期末集中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轉入我校: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招生所在地的錄取批次低于我校錄取批次及一般普通高校的;

      (三)在休學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

      (四)應做退學處理的;

      (五)招生時確定為定向生、委培生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八章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四十四條

      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時中斷學業并經學校批準者,可予休學,休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校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超過六周的;

      (二)在一學期內請假缺課達六周的;

      (三)應征入伍的;

      (四)自費留學的;

      (五)因其他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四十六條

      休學時間以學年為單位,學期內休學,該學期計入休學年限。

      第四十七條

      休學期間不得來校上課,自行來校上課成績不予認可。

      第四十八條

      學生休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予以保留學籍;

      (二)學生因病休學應離校休養,休學期間醫療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戶口不遷出學校;

      (四)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不能參加獎學金評選,發生傷害等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五)自費留學的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經學校批準只保留學籍一年,休學期滿后不辦理復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自費留學不辦理休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六)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九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一般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校醫院診斷證明,由所在學院主管院長審批,報教務處備案。

      因其他原因申請休學的學生,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相關證明,經所在學院主管院長審批后,報教務處審核,校領導批準。

      休學的學生如需連續休學,必須辦理續休手續。逾期兩周不辦理續休手續,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五十條

      學生復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在新學期開學前持相應證明材料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復學申請,經學院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方可復學。

      學校應對復學學生進行全面復查。如發現其在休學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取消其復學資格,做退學處理。

      (二)因病休學學生休學期滿病愈后申請復學的,須提交當地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病愈診斷證明書,并經校醫院體檢復查合格,學院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辦理復學手續。

      (三)批準復學的學生編入下一年級學習,并按編入年級收費標準繳納有關費用。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普通高等院校,違者取消其天津大學學籍。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各學期經考試(考查)后,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超過20.0學分的(全國大學外語四六級考試除外);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僅因學習成績不合格而達到退學條件,經本人書面申請,學院主管院長同意,教務處審核批準,允許留校試讀一學年。試讀期間的管理按《天津大學本科生試讀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對學生做出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在學院寫出報告,并附有關證明或情況說明等材料,經教務處審核,報校長會議討論決定。對做出退學處理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時報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

      學生退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按規定時間辦理離校手續,其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對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

      (三)對已經批準退學的學生,注銷其學籍。退學學生自通知之日起,需在兩周內辦理完退學手續離校。

      (四)凡注銷學籍和退學的學生均不得復學。

      第五十六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天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辦理。

      第九章考勤、紀律與處分

      第五十七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各項活動,學校對學生上課、實驗、設計、實習、勞動、軍訓等實行考勤制度。

      第五十八條

      學生上課應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不得曠課、遲到或早退,未經任課教師同意,不得擅離教室。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參加學習,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非特殊情況不準事后請假。

      第五十九條

      學生請假按以下程序辦理:

      學生請假應由本人填寫《學生請假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病假須有校醫院證明。請假三天以內(含三天)由學院辦公室審核批準;請假四天至兩周者,由學院主管院長審核批準。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特殊情況超過兩周的由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準。

      第六十條

      學生請假期滿,必須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如需續假,須持有關證明,按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

      第六十一條

      學生在上課期間不得請假出國、探親和旅游。

      第六十二條

      曠課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一學期累計曠課10學時以內者(包括10學時),由學院進行批評教育,給予口頭警告;

      (二)一學期累計曠課11至2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累計曠課21至3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一學期累計曠課31至4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五)一學期累計曠課41至5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一學期累計曠課50學時以上或一學年累計曠課80學時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

      對曠課違紀學生的處理程序按《天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需在兩周內辦理完離校手續,其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得復學。

      第六十六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對開除學籍以下的校紀處分,學校在學生畢業前根據其表現進行審查,做出是否從本人檔案中撤出處分的決定。撤出的處分材料留存學校文書檔案。

      第十章獎勵與獎學金

      第六十七條

      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其他榮譽稱號等多種形式的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獎學金制度,按照《天津大學專項獎學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學習成績優異或在其他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頒發獎勵證書及獎學金。

      第十一章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六十九條

      學生畢業時學校要對學生進行全面鑒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學業成績以及學習、勞動態度和健康狀況等方面。

      第七十條

      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內容,并取得相應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

      第七十一條

      學校在畢業前最后一個學期開學初對畢業班學生進行畢業資格審查。轉學、轉專業、編級的學生,其畢業資格審查依據最終編入年級、專業進行。所欠課程學分(含不及格課程學分及未修課程學分)低于10.0學分(含10.0學分)的學生可以參加畢業設計。

      第七十二條

      對已參加畢業設計的學生,畢業時仍未取得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所欠課程(含不及格課程、未修課程)學分低于20.0學分(含20.0學分)的做結業處理。

      第七十三條

      結業生可在學校允許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含結業時已在校學習年限)回校補足所欠學分,合格后隨應屆畢業生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但對于已經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者,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七十四條

      結業生回校補學分,需于每學期開學初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校安排其參加相應課程的期末考試,成績合格,取得相應課程學分。

      第七十五條

      對學滿一學年以上,所修學分數未達到結業條件的,做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

      第七十六條

      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必須按學校規定辦理離校手續后方能離校。

      第七十七條

      學校執行國家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門注冊,教育部審核、備案。

      第七十八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毀,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學士學位

      第七十九條

      對獲得畢業證書且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

      (二)未取得本科畢業證書的;

      (三)受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的;

      (四)畢業時,外語水平未達到學校要求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應授予學位的。

      第八十一條

      已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只因外語水平未達到學校要求而暫不授予學位的畢業生,離校后兩年內回學校參加相應的外語考試,成績達到學校要求者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十三章其他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為2005年9月施行的《天津大學本科生管理規定》的修訂稿,修訂稿對原規定的第十二章學士學位授予部分內容進行了相應的修改,經2023年第5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本規定自2010屆畢業生(五年制專業2005級、四年制專業2006級、二年制第二學士學位班2008級學生)開始施行。學校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八十三條

      專科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大學本科生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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